全国道路货运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数据录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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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简介

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简介
《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 服务平台简介》
2023-10-30
目 录
• 平台背景介绍 • 平台功能介绍 • 平台应用介绍 • 平台优势介绍 • 平台未来发展展望
01
平台背景介绍
行业现状和发展趋势
行业现状
目前,我国道路货运行业存在诸多问题,如运输效率低下、 安全隐患严重、运输成本高昂等。此外,传统监管方式已无 法满足行业发展的需求,亟需采取新的监管方式来规范行业 秩序。
提高信息服务水平
即时信息更新
通过与各部门的信息共享,及时更新道路货运车辆的各项信息 ,提高信息服务水平。
预测分析
通过数据分析对运输市场进行预测和分析,为物流企业提供决 策支持。
智能化决策支持
通过智能化技术手段,为物流企业提供智能化决策支持,提高 决策效率和准确性。
其他优势
提高安全性
通过实时监控车辆运行状态和位置信息,有效提高道路货运车辆的安全性。
平台能够实时监测车辆的运行状态和货物信息,一旦出现异常情况,立即发出报警提示,确保运输安 全。
03
平台应用介绍
政府监管部门应用
监管和统计
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平台对道路货运车辆进行实时监管, 包括车辆运行状况、驾驶员行为等,同时对道路货运行 业进行数据统计和分析,为政策制定提供依据。
执法与处罚
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平台对违反交通规则或违法行为的车 辆进行执法和处罚,同时可以通过平台向车主和司机传 递相关法规和政策信息。
业务拓展
物流企业可以通过平台拓展业务范围,包括寻找合作伙伴、拓展 市场等,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
车主和司机应用
1 2 3
信息查询
车主和司机可以通过平台查询相关的车辆和交 通信息,包括车辆运行状态、交通路况等,方 便驾驶员做出行驶决策。

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简介

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简介
• “十一五”期间,客货运输车辆肇事导致的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特大交 通事故127起,占总数的84.1% ,其中大部分事故是由于货车引起,货运车 辆的安全问题已经成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薄弱环节。 •
•(二)政策规定 • 鉴于道路货运安全的严峻形势,近年来国务院和相 关部委相继出台了相关政策,要求加强对道路货运车辆 的动态监管工作。 • 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的推出,既有利 于减少事故总量,也有利于减少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
• 我国货车保有量占机动车保有量总数的7.8%,但货车肇事导致的死亡 人数约占交通事故死亡总数的28%。2012年货车的万车事故率比同期全国 交通事故万车事故率高出1倍多。全国货车交通事故造成18621人死亡,其 中货车司机死亡2666人。大货车俨然变成了大“祸车”。
•其它车辆15.9%
•营运车辆84.1%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运输过程监控管理服务示 范系• 统工自程20”13实年施6月工1作日起的,通所知有》新(进入交示运范发省〔份2运0输1市2〕场的79“8两号客)
一危”车辆及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在车辆出厂前应安装北 斗兼容车载终端,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应接入全国道路货运 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凡未按规定安装或加装北斗兼容车载终 端的车辆,不予核发或审验道路运输证。
二、平台建设总体思路和定位
•(一)总体思路
• 1、创新管理方式,实行第三方安全信息代管, •减轻政府监管压力。
• 2、实现用监管带动服务,用服务来促进监管, •提升行业整体服务水平。
• 即:通过第三方安全信息代管,促进货运车辆有效监管,依据法定责 任,形成交通运输、公安、安监等部门的监管合力。通过为车辆提供有价 值的服务,最达到车辆从“要我用到我要用”的转变目的。

标准协同式四级道路运输业务管理系统数据录入简明手册

标准协同式四级道路运输业务管理系统数据录入简明手册

标准协同式四级道路运输业务管理系统数据录入简明手册河南省道路运输科技信息中心前言标准协同式四级道路运输业务管理系统已启用的一年多,各级运管数据录入工作,为了规范标保障系统正常运行,实现部省联网及数据成功交换以及IC卡道路运输证顺利应用,现对系统数据录入提出以下要求:标准协同式四级道路运输业务管理系统中资料录入项分为必填项和选填项。

红色字体或加缀红色“*”的项目为必填项,即必须录入的项目,这些项目录入是否完整将直接影响业务流程能否顺利完成。

黑色字体的项目为选填项,即可选择录入的项目,此类项目的选择不影响业务流程进程。

数据录入的整体要求是:必填项必须全部按照规范数据格式录入,对于选填项,数据录入人员也应尽可能做到数据详尽、真实、规范。

一、业户信息录入项“业户名称”,“申请人名称”项:顶格填写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中登记的名称,使用全称,至少包含一个汉字,不能为空、不能全部为数字、不能全部为字母、不能全部为字母和数字组合、不能全部为符号;名称前、后、中不能出现空格符号等与经营者名称有效证明不符的信息。

正确格式如下:“电话”,“传真”项:顶格填写,格式为“区号-号码”或手机号码,其中“-”为半角状态下录入;如有多个号码,用半角的“,”分隔。

正确格式如下:“邮编”项:顶格填写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中登记地址处或道路运输经营申请书(表)等相关资料中的6位邮政编码。

例如:“业户地址”项:根据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中登记的地址顶格填写业户长期(固定)地址,至少包含一个汉字,例如不能为空、不能全部为数字、不能全部为字母、不能全部为字母和数字组合、不能全部为符号。

正确格式如下:“经营范围”项:业户的经营范围分为旅客运输、货物运输、机动车维修等11大类,每个大类中有若干小类。

根据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中登记的经营范围,业户如有多个大类的经营范围,应由发证机构统一录入,逐项许可经营范围大类。

道路运输电子政务平台 编目编码规则-编制说明

道路运输电子政务平台 编目编码规则-编制说明

交通运输行业标准《道路运输电子政务平台编目编码规则》(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标准起草组2020年1月目录一、工作简况 (1)二、标准编制原则和确定标准主要内容 (5)三、预期的经济效果、社会效果和环境效果分析 (34)四、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情况 (35)五、与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关系 (35)六、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36)七、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36)一、工作简况(一)任务来源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下达2019年交通运输标准化计划(第一批)的通知》(交科技函〔2019〕267号),《道路运输电子政务平台编目编码规则》由交通运输信息通信及导航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管理,由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承担标准制修订工作,标准计划编号为JT 2019-31。

(二)起草单位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

(三)协作单位本标准的协作单位有:交科院(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青海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甘肃省道路运输科技信息中心。

(四)编制背景《JT/T 415道路运输电子政务平台编目编码规则》标准于2006年6月23日发布,2006年10月1日实施。

随着国家政策的不断变革,道路运输行业管理业务的不断变化,相关的国家标准、中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道路运输行业标准的不断完善,交通运输行业管理规定的不断更新,现有标准范围已经不能满足交通行业道路运输电子政务系统的开发、信息处理与交换使用要求。

2016年,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推荐性标准集中复审工作的通知》(交办科技函〔2016〕501号),交通运输信息通信及导航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了标准的集中复审,本标准的复审结论为“修订”。

现有标准的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从标准的完整性及规范性来说,现有标准未进行术语定义,编码规则不够明确,缺少编码编目总表。

2.随着国家政策与交通运输行业政策的不断变化,部分指标的存在已无实际意义。

货运公共平台 服务商操作手册

货运公共平台 服务商操作手册

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操作手册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2014-10目录第1章产品背景 (3)1.1编写目的 (3)1.2浏览器支持 (3)第2章平台使用 (3)2.1用户登录与注册 (3)2.1.1用户注册 (4)2.1.2用户登录 (5)2.2待办事项 (5)2.3添加车辆 (6)2.4车辆管理 (7)2.4.1车辆查询 (8)2.4.2车辆新增 (8)2.4.3车辆编辑 (11)2.4.4车辆导入 (11)2.4.5车辆导出 (14)2.4.6车辆删除 (14)2.5车辆转网 (16)2.5.1原服务商转网申请 (17)2.5.2目标服务商转网申请 (22)2.5.3申请工作组协助 (25)2.6其他 (26)2.6.1客服信息 (26)2.6.2修改密码 (26)2.6.3注销 (27)第1章产品背景1.1编写目的通过本用户手册,向使用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简称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的服务商用户,提供完整的产品功能、性能、运行环境、操作步骤等说明,使其能够熟练掌握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的使用方法。

1.2浏览器支持本平台适用于Windows 中文简体/繁体,浏览器适用于IE8、IE9;建议您使用IE8以上的浏览器,使用1280*768及以上分辨率,推荐使用IE9。

第2章平台使用2.1用户登录与注册用户在浏览器中输入,即可打开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如图2.1.1所示),如果还没有平台账户,点击注册即可进入注册页面(如图2.1.2所示)。

图2.1.12.1.1用户注册图2.1.2注册页面默认为服务商注册,填写联系人、联系人手机、平台名称、平台编号、接入点名称、接入地址、端口、平台类别、单位所在地、申请单位、邮箱、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副本、客服负责人、客服手机、客服座机、备注、验证码。

点击【完成注册】,即可注册成功。

页面带星号均为必填项。

如果填写有误,可点击【重置】,清空页面数据,重新注册。

全国公路水路运输量专项调查基础信息整理要求

全国公路水路运输量专项调查基础信息整理要求

全国公路水路运输量专项调查基础信息整理要求为确保专项调查工作的顺利实施,各省要充分重视基础信息整理的工作,提前掌握调查所需的相关信息。

公路运输量调查的基础信息包括客运车辆数据库、营业性货运车辆数据库、客运站信息、建制村信息、治超检测站信息和计重收费站信息;水路运输量调查的基础信息包括船舶名录库、海事部门签证站点信息、海事签证站点间航道里程信息、渡点信息和封闭水域信息。

具体整理要求如下:一、公路运输量调查基础信息整理要求(一)客运车辆数据库1. 数据库指标整理要求整理范围:根据《公路运输量专项调查技术方案》中载客汽车抽样框构建的原则和方法,整理营业性客车、出租客车和公交汽车的车辆数据库。

其中,对于办理道路运输证的车辆,要求以各省在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换发新版道路运输证、处于正常营运状态的所有客运车辆进行整理。

本次专项调查中的正常营运状态车辆界定标准为:最近年审时间在2006年3月以后或者最近缴费有效期截止时间在2007年3月以后,未办理停运、报废、注销、转出手续的客运车辆。

车辆数据库整理的截止时间为2008年3月31日。

数据格式:数据交换格式和整理软件可从全国公路水路运输量专项调查网站(/)下载。

(1) 非固定线路的客运车辆经营范围为旅游客运、包车客运、出租客运和其它客运的客运车辆数据库整理的指标要求如下:(2) 固定线路的客运车辆经营范围为班线客运和公交客运的客运车辆数据表指标整理需求如下:2. 相关指标解释与代码名称●车牌号码指由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牌照号码,如“京AB1234”,中间不添加任何分隔符号。

●号牌颜色指车辆牌照的颜色/底色,在以下五个选项中选择一项进行填写:蓝色;黄色;黑色;白色;其它。

●经营范围根据道路运输经营户在《道路运输许可证》中登记的经营范围(班线客运、旅游客运、包车客运、出租客运、公交客运、其它客运),在以下四个选项中选择一项进行填写:班线客运;其它客运、出租客运和公交客运。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修改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修改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修改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16年4月7日经交通运输部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交通运输部部长杨传堂公安部部长郭声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杨焕宁2016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作如下修改:删除第十一条第(一)项中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本决定自2016年4月20日起施行。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根据2016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全国道路货运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数据录入要求

全国道路货运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数据录入要求

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平台数据录入规范一、总则为规范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以下简称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服务管理,建立正确数据安全和保障机制,确保信息系统的数据准确性和实效性,制订本规定。

本规范适用于服务商/运输企业对车辆数据的添加、修改等。

二、数据录入原则请服务商/运输企业依据车辆行驶证、注册证等真实信息,按照以下规范录入车辆资料:1、输入的车辆数据要求正确、完善,与车辆真实数据保持一致;2、必须填写车主真实姓名以及联系电话;3、当车辆信息有变动时,服务商/运输企业有责任必须进行及时维护更新;4、只可添加运营省范围内的车辆,不得添加其他省份车辆;若一旦发现,则直接删除。

三、数据录入修改要求道路运输证号需输入正确的道路运输证号,新车无需填写,在用车必须填写。

所属地区选择核发道路运输证的运管机构所属地,必填项。

车辆基本资料填写必填项:车主/业户、联系人、联系人手机、车牌号、车辆识别代码/车架号、车辆型号、总质量、核定载质量、牵引总质量、外廓尺寸、货箱内尺寸、轴数。

1.需与车辆登记证的信息保持一致。

2.车主/业户:车辆所属人/单位。

3.联系人:车主或企业负责人,必须填写联系人真实姓名。

4.联系人手机:车辆联系人手机,必须填写真实联系电话,为11位手机号码。

5.车牌号:需与公安部门发放的车牌号保持一致。

6.总质量(kg):车辆的总质量,单位为千克,若无,可输入“--”。

7.核定载质量:在“车辆类型”中选择不是“牵引车”时,需输入该项,单位为千克,若为牵引车,该项可为空。

8.准牵引总质量:在“车辆类型”中选择为“牵引车”时,需输入该项,单位为千克,若为非牵引车,该项可为空。

9.货箱内部尺寸(MM)长、宽、高:若车辆为厢式货车时,需输入该项,单位MM,若为其他车辆时,该项输入“--”。

可填项:轮胎数、轮胎规格、车辆出厂时间、经营范围、车身颜色、车辆购置方式、车辆保险到期时间、车辆验车时间、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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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
平台数据录入规范
一、总则
为规范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以下简称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服务管理,建立正确数据安全和保障机制,确保信息系统的数据准确性和实效性,制订本规定。

本规范适用于服务商对车辆数据的添加、修改等。

二、数据录入原则
请服务商依据车辆行驶证、注册证等真实信息,按照以下规范录入车辆资料:
1、输入的车辆数据要求正确、完善,与车辆真实数据保持一致;
2、必须填写车主真实姓名以及联系电话;
3、当车辆信息有变动时,服务商有责任必须进行及时维护更新;
4、只可添加运营省范围内的车辆,不得添加其他省份车辆;若一旦发现,则直接删除。

三、数据录入修改要求
道路运输证号
需输入正确的道路运输证号,新车无需填写,在用车必须填写。

所属地区
选择核发道路运输证的运管机构所属地,必填项。

车辆基本资料填写
必填项:车主/业户、联系人、联系人手机、车牌号、车辆识别代码/车架号、车辆型号、总质量、核定载质量、牵引总质量、外廓尺寸、货箱内尺寸、轴数。

1.需与车辆登记证的信息保持一致。

2.车主/业户:车辆所属人/单位。

3.联系人:车主或企业负责人,必须填写联系人真实姓名。

4.联系人手机:车辆联系人手机,必须填写真实联系电话,为11位手机号码。

5.车牌号:需与公安部门发放的车牌号保持一致。

6.总质量(kg):车辆的总质量,单位为千克,若无,可输入“-”。

7.核定载质量:在“车辆类型”中选择不是“牵引车”时,需输入该项,单位为千克,
若为牵引车,该项可为空。

8.准牵引总质量:在“车辆类型”中选择为“牵引车”时,需输入该项,单位为千克,
若为非牵引车,该项可为空。

9.货箱内部尺寸(MM)长、宽、高:若车辆为厢式货车时,需输入该项,单
位MM,若为其他车辆时,该项输入“--”。

可填项:轮胎数、轮胎规格、车辆出厂时间、经营范围、车身颜色、车辆购置方式、车辆保险到期时间、车辆验车时间、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

证件扫描件要求
1.请上传车辆登记证、车辆合格证/行驶证、车身清晰彩色原件扫描件或数码照;
2.车辆登记证由公安部门核发;
3.车身照片为车辆左前方45角度图片;
4.支持.jpg .jpeg格式照片,大小不超过3M;
5.在录入车辆信息后10个工作日内,上传正确有效的车辆相关图片(登记证、
行驶证或合格证、车身照片)。

终端信息
终端号:终端的ID,必须与终端上传保持一致。

SIM卡卡号:终端上的SIM卡号码,必须与终端上传保持一致。

特别备注:在平台上无需输入平台终端型号和厂家,由终端注册时自动上传,上传的终端型号与厂家必须是已经与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完成对接,并与交通部公示的型号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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