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道路货运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数据录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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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 平台数据交换 编制说明.pdf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 平台数据交换 编制说明.pdf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2019)第1号修改单编制说明一、标准修改背景为落实《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充分发挥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作用支撑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交办运〔2020〕18号)中关于增加驾驶员身份智能识别的要求,扩充驾驶员身份信息上报字段,因此《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2019)做相应修改。

二、编制过程起草单位按照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有关工作安排,进行了以下相关工作:标准起草组通过对《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充分发挥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作用支撑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交办运〔2020〕18号)中关于增加驾驶员身份智能识别要求的研究,对标准《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2019)修改单内容进行研究,确定增加驾驶员身份信息上报消息的数据格式等修改内容。

2020年7月,形成修改意见征求部运输服务司意见,2020年10月,部运输服务司召开专题会议进行讨论,同意修改意见,并于2020年12月4日承担单位发函明确任务和工作节点要求。

2021年4月,形成标准修改单征求意见稿。

三、修改内容及理由(一)、修改内容1、在8.3.3.1.10节,下级平台应答上级平台发送的上报驾驶员身份信息请求,上传指定车辆的驾驶员身份信息数据,因此需要修改表34 上报驾驶员身份信息应答消息数据体,增加身份证UID、身份证号、人脸匹配度等字段。

修改后表34如下。

修改理由:按照驾驶员身份信息上报要求,需要协议增加驾驶员身份证信息和人脸识别信息的支持。

需要在下级平台向上级平台发送的驾驶员身份信息结构体中,增加了身份证UID、身份证号、人脸匹配度等信息。

2、在8.3.3.1.12节中,下级平台在接收到车载终端上传的驾驶员身份信息后,主动向上级平台上报该信息,因此需要修改表36 主动上报驾驶员身份信息消息数据体,增加身份证UID、身份证号、人脸匹配度等字段。

道路运输管理统计工作规范

道路运输管理统计工作规范

道路运输管理统计工作规范
一、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统计工作制度,保证统计工作质量。

二、省、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职统计人员,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统计人员。

三、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统计人员培训,提高统计人员素质。

四、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确保统计工作的经费投入,配备必要的计算机和通信设备。

五、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道路运输经营业户收集道路运输数据,掌握道路运输市场运行情况。

六、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道路运输统计报表制度》(交公路发[2006]614号)填报以下报表:
1.《道路运输经营业户》;
2.《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业户》;
3.《道路运输从业人员》;
4.《营运载客汽车》;
5.《营运载货汽车》;
6.《道路客货运站》;
7.《机动车维修业及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
8.《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9.《道路客运线路班次》;
10.《农村道路客运》;
1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12.《国际道路运输》;
13.《港澳台及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
14.《道路运输车辆、业户及从业人员市场退出情况》。

七、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要求统计人员严格按照《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如实填报各项统计数字。

八、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上报的统计资料必须标明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联系电话、报出日期,并加盖单位公章。

九、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于每年的6月30日前报送半年报,于次年的1月31日前报送年报。

全国道路货运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转网协助流程说明手册

全国道路货运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转网协助流程说明手册

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转网协助流程说明手册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技术支持组2014-11目录一、转网说明 (3)二、流程图示 (3)三、转网流程介绍 (3)四、转网所需证明材料说明 (6)五、转网要求 (8)六、注意事项 (8)一、转网说明登录网址:所需权限:服务商主账号使用功能:“车辆转网”模块(见下图1)图1二、流程图示1.转入服务商发起2.转出服务商发起三、转网流程介绍转网流程按时间节点,分两个子流程。

先是转网申请流程,再是转网协助申请流程。

以下分情况说明:(一)转网申请流程1. 转网流程涉及的对象:服务商双方。

2. 转网申请流程触发条件:转网需求方服务商通过“车辆转网”模块,提交车辆转网申请。

3. 转网申请处理状态说明:受理方服务商操作“同意”,车辆转网完成。

若为其他情况,将转到转网协助申请流程。

(二)转网协助申请流程1.转网协助流程涉及的对象:服务商双方以及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工作组。

2.转网协助流程触发条件:2.1转网需求方提交申请,受理方操作“拒绝”后,从受理方服务商操作的时间点起,便可上传转网资料,申请转网协助。

2.2转网需求方提交申请,受理方不做任何处理,从申请提交的时间点为起始点起,2个工作日后(以申请提交当天的24时作为计时点),将默认为同意转网,将自动转入。

3.平台支持组协助承诺时间:3.1当日,在平台工作组接收的所有转网协助申请总量≤20,且单服务商转网协助申请数量≤3时,原则上平台工作组会在5个工作日内处理协助申请(注:协助转网车辆过多除外);3.2除如上情况外,平台共工作组将视工作量弹性制定进度计划,并在告知服务商计划后,陆续进行并完成此项工作。

4.转网协助流程处理状态查看:4.1 转网协助结果将可以通过平台上相关车辆转网申请的信息条查看。

4.2点击车辆编辑然后通过查看原因进行查看拒绝理由。

5.转网操作参考资料:5.1转网流程的操作步骤请通过《服务商操作手册》熟悉。

GPS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GPS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经2013年12月16日交通运输部第13次部务会议通过,2014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公布。

该《办法》分总则、系统建设、车辆监控、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6章42条,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1-2]第二章系统建设第六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

第七条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页脚内容1(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四)《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

第八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

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建设方案

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建设方案

超速、疲劳驾驶 语音自动提醒 持续违规驾驶 语音自动提醒 持续违规驾驶
自动报警 自动处理 自动处理
自动转发
短信提醒
报警信息
汇报完毕 感谢聆听
(三)平台框架图
交通运输行业 公安行业 安监行业
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 (包括公共服务)
增值服务
运输企业/车辆
●●●●●●
运输企业/车 辆
零散车辆
●●●●●●
零散车辆
实线为数据流 虚线为服务流
(四)平台与联网联控系统的关系
公安部门
安监部门
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 管与服务平台
服务商
运输企业
货车
。。。
功能特性—安全管理日常化
通过本系统对驾驶员进行事故多发路段、恶劣天气等信息 的推送,提醒驾驶员注意安全,增强驾驶员安全驾驶意识。
功能特性—信息处理自动化
通过报警信息的自动报警、自动转发、自动处理,避免因为人 的监控不到位,出现安全预防的不到位,提高安全预防的效能。
驾驶员
货运公共平台
车主
交通、公安、安监
服务车主、驾驶员
• 运管审车 • 重点违法行为监控 (超速驾驶、疲劳驾驶等) • 通知、通告直接下发 • 日常管理 • 企业诚信考核 • 黑名单(驾驶员、车辆) • 统计分析
货运 公共 平台
• 安全信息提醒(事故多发路段 等)
• 报警信息的处理 (自动报警、自动处理、自动转
发) • 普通信息服务(天气状况、路
对新出厂车辆已安装的北斗兼容车载 终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拆卸,不 得改变车载终端监控中心的域名设置,不 得将终端指向其他平台。
二、平台建设总体思路和定位
(一)总体思路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充分发挥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作用支撑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充分发挥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作用支撑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充分发挥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作用支撑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0.04.26•【文号】交办运〔2020〕18号•【施行日期】2020.04.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充分发挥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作用支撑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交办运〔2020〕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为加强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的动态监管,提升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水平,按照《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要求,交通运输部部署建设了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以下简称货运平台)。

经过近几年的建设运营,货运平台在保障道路货运行业安全、促进行业降本增效、提升行业监管能力、维护行业健康稳定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技术标准较低、数据质量不高、服务功能不全、应用服务不广等突出问题。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安委〔2020〕3号)相关要求,进一步发挥货运平台在促进道路货运行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中的作用,全面提升行业数字化服务和安全监管能力,推进行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新发展理念,以强化数字监管与服务,提升行业治理能力和水平为主线,加快货运平台技术升级与数据质量提升,强化货运数据综合应用与货运平台运行保障,努力将平台打造成面向现代化运输服务体系,核心技术自主可控,满足全方位、全天候、精准化监管需求的新一代数字化安全监管平台和行业服务平台,切实提高道路货运数字化服务和监管能力,引领带动道路货运行业安全高效发展,为交通强国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持续拓展货运平台服务功能1.强化运输安全监管。

全国道路货运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转网协助流程说明手册

全国道路货运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转网协助流程说明手册

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转网协助流程说明手册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技术支持组2014-11目录一、转网说明 (3)二、流程图示 (3)三、转网流程介绍 (3)四、转网所需证明材料说明 (6)五、转网要求 (8)六、注意事项 (8)一、转网说明登录网址:所需权限:服务商主账号使用功能:“车辆转网”模块(见下图1)图1二、流程图示1.转入服务商发起2.转出服务商发起三、转网流程介绍转网流程按时间节点,分两个子流程。

先是转网申请流程,再是转网协助申请流程。

以下分情况说明:(一)转网申请流程1. 转网流程涉及的对象:服务商双方。

2. 转网申请流程触发条件:转网需求方服务商通过“车辆转网”模块,提交车辆转网申请。

3. 转网申请处理状态说明:受理方服务商操作“同意”,车辆转网完成。

若为其他情况,将转到转网协助申请流程。

(二)转网协助申请流程1.转网协助流程涉及的对象:服务商双方以及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工作组。

2.转网协助流程触发条件:2.1转网需求方提交申请,受理方操作“拒绝”后,从受理方服务商操作的时间点起,便可上传转网资料,申请转网协助。

2.2转网需求方提交申请,受理方不做任何处理,从申请提交的时间点为起始点起,2个工作日后(以申请提交当天的24时作为计时点),便可上传资料,申请转网协助。

3.平台支持组协助承诺时间:3.1当日,在平台工作组接收的所有转网协助申请总量≤20,且单服务商转网协助申请数量≤3时,平台工作组会在1~2个工作日内处理协助申请;3.2除如上情况外,平台共工作组将视工作量弹性制定进度计划,并在告知服务商计划后,陆续进行并完成此项工作。

4.转网协助流程处理状态查看:4.1 转网协助结果将可以通过平台上相关车辆转网申请的信息条查看。

4.2 选中信息条的状态列后便能知晓拒绝原因之一(需要鼠标左键悬停选中状态后,单击)。

5.转网操作参考资料:5.1转网流程的操作步骤请通过《服务商操作手册》熟悉。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道路货运车辆动态监控服务商服务评价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道路货运车辆动态监控服务商服务评价办法》的通知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道路货运车辆动态监控服务商服务评价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修订后的《道路货运车辆动态监控服务商服务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12 月13 日
道路货运车辆动态监控服务商
服务评价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货运车辆动态监控,提高监控数据质量和在线率,保障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以下简称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可靠、有效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 号)、《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
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货运车辆动态监控服务商(以下简称服务商)的服务评价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服务商,是指为接入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的货运车辆提供社会化动态监控相关服务,包括卫星定位终端安装、维修、更换,相关信息录入以及其他服务的市场主体。

第三条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为服务评价提供技术支持,具体负责服务评价日常工作。

第四条具备服务能力的服务商,经所服务省份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后,向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推荐,完成与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技术联
好记性不如烂笔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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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数据录入规范
一、
车辆基本资料填写
必填项:车主/业户、联系人、联系人手机、车牌号、车辆识别代码/车架号、车辆型号、总质量、核定载质量、牵引总质量、外廓尺寸、货箱内尺寸、轴数。

1.需与车辆登记证及行驶证的信息保持一致。

2.车主/业户:车辆所属人/单位。

3.联系人:车主或企业负责人,必须填写联系人真实姓名。

4.联系人手机:车辆联系人手机,必须填写真实联系电话,为11位手机号码。

5.车牌号:需与公安部门发放的服务商服务地的车牌号保持一致。

6.总质量(kg):车辆的总质量,单位为千克,若无,可输入“--”。

7.核定载质量:在“车辆类型”中选择不是“牵引车”时,需输入该项,单位
为千克,若为牵引车,该项可为空。

8.准牵引总质量:在“车辆类型”中选择为“牵引车”时,需输入该项,单位
为千克,若为非牵引车,该项可为空。

9.货箱内部尺寸(MM)长、宽、高:若车辆为厢式货车时,需输入该项,单位
MM且不可大于外箱尺寸,若为其他车辆时,该项输入“--”。

证件扫描件要求
1.请上传车辆登记证、车辆合格证/行驶证、车身清晰彩色原件扫描件或数码
照;
2.车辆登记证由公安部门核发,照片信息显示完全且车辆信息清晰可见(如下
图);
3.车辆行驶证照片中需要车辆基本信息和有效期两页且照片内信息清晰可见
(如下图);
4.车身照片为车辆前方45角度图片且车牌号清晰可见(如下图);
5.车身照片不能使用照片翻拍,必须对实际车辆进行图像采集;
6.支持.jpg .jpeg格式照片,大小不超过3M;
7.必须在录入车辆信息后两周内,上传正确有效的车辆相关图片(登记证、行
驶证或合格证、车身照片)。

终端信息
终端号:终端的ID,必须与终端上传保持一致。

SIM卡卡号:终端上的SIM卡号码,必须与终端上传保持一致。

特别备注:在平台上无需输入平台终端型号和厂家,由终端注册时自动上传,上传的终端型号与厂家必须是已经与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完成对接,并与交通部
公示的型号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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