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讲稿
(7篇)以案四说以案说法发言材料

(7篇)以案四说以案说法发言材料发言材料1:尊敬的评委们,亲爱的观众们,我今天要向大家介绍的是以案说法的发言材料。
案例四是一起有关民事责任的案件。
案件中,甲方向乙方借款后,拖欠还款期限,导致乙方遭受经济损失。
本次发言,我将从法律角度出发,阐述甲方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首先,根据我国《合同法》第80条,借款合同属于民事合同,甲方和乙方作为合同的当事人,拥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
根据合同的约定,甲方有义务在约定时间内按时偿还借款,这是甲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预先知晓的。
其次,根据案例中的事实,甲方明知还款截止日却未按时还款,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
乙方因此遭受了经济损失,财物利益受到了损害。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当事人之间因违约产生的纠纷,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再次,作为借款人,甲方不仅违约失信,还导致乙方无法按照计划安排资金使用,给乙方的生产经营带来了困扰和损失。
根据《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和支付利息。
最后,本案的争议点主要集中在乙方请求甲方支付违约金上。
这是合同双方在草拟合同时商定的一项违约金条款。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请求支付违约金。
因此,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
综上所述,甲方在借款合同中明确承担了按时偿还借款的义务,但却未能履行,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甲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并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
希望评委们能根据法律的精神和原则,判决甲方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谢谢大家!发言材料2:尊敬的评委们,亲爱的观众们,我今天要向大家介绍的是以案说法的发言材料。
案例四中,甲方和乙方签订了借款合同,但甲方未按时还款,导致乙方遭受了经济损失。
在我看来,除了甲方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外,还需考虑其他因素。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案情中的具体细节。
在借款合同中,甲方虽然没有按时还款,但甲方提供了充足的理由,如身体不适或突发事件导致资金问题。
(7篇)以案四说以案说法发言材料

(7篇)以案四说以案说法发言材料案四:“一次偶然的疏忽”——以案说法发言材料尊敬的评委、各位专家:我今天的发言将重点围绕在案例四“一次偶然的疏忽”展开。
首先,我想讲一下案例的具体情况。
该案发生在某公司的财务部门,一位职员因疏忽将100万元的款项汇入了错误的账户,导致财务损失。
此后,该职员被公司开除。
对于这种情况,我认为需要从几个方面考虑:首先,该职员的管理能力存在问题,他的工作疏忽不仅导致自身失去了一份工作,更会对公司产生不小的经济损失。
如何提高职员的管理能力,防范疏忽这一问题需要成为公司管理层关注的焦点。
其次,强调组织管理的重要性。
公司不仅应该明确财务部门等关键岗位的职责,还要构建完善的组织管理体系,对关键岗位人员进行必要的背景调查和资格审核,确保其能够胜任岗位并具有应有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
最后,强化内部审计和监督。
公司内部应建立完善的审计和监督机制,加强对关键岗位和关键业务环节的审计和监督,定期组织全员培训,提高员工的风险意识和防范意识,切实保障公司财务安全。
总之,本案提醒我们,在思想、制度、管理、监督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需要进一步探索和完善。
我相信,在各位专家的共同努力下,我们一定能够打造一个更加安全和可靠的财务管理体系。
谢谢大家!随着企业经济活动的不断扩大和国家市场对外开放的深入,财务管理成为企业生产和经营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然而,在财务管理工作中,由于管理者的疏忽,企业存在资金流失、财务风险等安全问题,如何有效防范疏忽问题成为当务之急。
首先,应重视职工的管理能力。
一名资深的职员不仅要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还需要具备敏锐的意识和高度的责任心。
通过对职员的技能培训和责任制度的建立,可以强化职员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在实现工作效率的同时,更好的预防和避免疏忽漏洞。
其次,构建健全的组织管理体系。
集中管理、规范操作和细化制度的建立,是防范财务管理风险的重要手段。
对于关键岗位人员的背景调查和职业资格审核也是十分必要的。
以案说法演讲稿大学生

大家好!今天,我站在这里,非常荣幸能够以“以案说法”为主题,与大家分享一些法律知识,并借此机会提高我们大学生的法律意识。
大学生作为国家未来的栋梁,应当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这不仅是对自己的保护,也是对社会负责的表现。
接下来,我将通过几个真实的案例,为大家揭示法律的无情与正义,以期引起大家的深思。
一、引言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大学生违法犯罪案件逐渐增多,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作为大学生,我们应当认识到,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的基石。
只有深入学习法律知识,才能做到知法、懂法、守法,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
二、案例一:网络侵权案某高校大学生小王,在未经他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他人照片上传至网络,并恶意篡改。
不久,照片的拍摄者发现后,将小王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判决小王侵犯了他人肖像权,需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网络并非法外之地,我们在享受网络带来的便利的同时,也要遵守网络法律法规。
未经他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照片、文字、视频等,都可能构成侵权。
作为大学生,我们要学会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自觉抵制网络侵权行为。
三、案例二:校园贷悲剧某高校大学生小李,因生活费用紧张,向校园贷平台借款。
在无力偿还的情况下,小李又向其他平台借款,导致债务越滚越大。
最终,小李因无力偿还债务,跳楼自杀。
这个悲剧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这个案例警示我们,大学生要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理性消费,避免因盲目追求物质享受而陷入校园贷陷阱。
同时,校园贷平台也应加强自律,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切实保障大学生的合法权益。
四、案例三:知识产权侵权案某高校大学生小张,在校期间,自主研发了一款手机应用程序。
然而,在申请专利时,小张发现自己的应用程序与某知名企业的一款应用程序相似度极高。
经调查,该知名企业抄袭了小张的应用程序。
在法律的帮助下,小张成功维权,获得了应有的赔偿。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知识产权是创新成果的体现,国家法律保护知识产权。
典型的法律案件以案说法(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某市某科技公司发生了一起职务侵占案。
该公司员工李某,担任公司财务部经理,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
在任职期间,李某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报开支、伪造发票等手段,非法侵占公司资金,累计金额高达100万元。
案件曝光后,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立即报警。
经过警方调查,李某被依法逮捕,并被起诉至法院。
二、案件分析1. 案件定性本案中,李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 犯罪构成(1)李某具有职务便利。
作为财务部经理,李某对公司财务管理工作具有管理职权,可以利用职务之便进行非法侵占。
(2)李某实施了非法侵占行为。
李某通过虚报开支、伪造发票等手段,将公司资金非法占为己有,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3)李某非法侵占的金额巨大。
李某累计侵占公司资金100万元,属于数额巨大,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3. 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李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万元。
三、法律启示1. 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本案反映出企业在内部管理方面存在漏洞。
企业应加强对财务、人事等关键岗位的监管,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2. 提高员工法律意识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法制教育,提高员工的职业道德和纪律意识,使员工充分认识到职务侵占等违法行为的严重后果。
3. 完善监督机制企业应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的监督,确保企业资产安全。
四、案例分析1. 李某的动机李某侵占公司资金的主要动机是贪婪。
他在担任财务部经理期间,逐渐滋生了贪欲,认为公司资金是自己可以利用的工具,最终走上了犯罪道路。
2. 李某的犯罪手段李某采取虚报开支、伪造发票等手段,具有较强的隐蔽性。
法律案例宣讲发言稿(3篇)

第1篇大家好!今天,我很荣幸站在这里,为大家宣讲一个典型的法律案例。
这个案例不仅涉及法律问题,更关乎社会正义和道德伦理。
希望通过这个案例的宣讲,能够提高大家的法律意识,增强法治观念。
一、案例背景某市A区居民李某,因家庭琐事与邻居王某发生争执。
在一次激烈的争吵中,李某情绪失控,拿起一把水果刀刺向王某。
王某受伤后,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
经鉴定,王某所受伤害为重伤二级。
案发后,李某主动投案自首,并赔偿了王某的医疗费用。
二、案件焦点1. 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2. 李某自首的行为是否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三、案例分析1. 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李某持刀刺伤王某,主观上具有伤害王某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伤害行为,且造成了王某重伤的严重后果。
因此,李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2. 李某自首的行为是否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本案中,李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符合自首的条件。
因此,李某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综合考虑李某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悔罪表现,法院依法判决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五、案例启示1. 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石。
任何违法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情绪管理的重要性。
在面对矛盾和冲突时,要保持冷静,理智处理,避免因一时冲动而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3. 自首是减轻或免除处罚的重要途径。
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获得法律的宽大处理。
4. 家庭和谐是社会稳定的基础。
以案四说讲话稿5篇

以案四说讲话稿5篇以案四说讲话稿篇1各位老师、同学们:上午好!今天,我们举行了消防应急疏散演练,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提高全体师生的自我保护意识,掌握消防逃生常识,提高面对突发事件的应变能力,帮助全体师生提高遇到突发事件时的安全自救和互救能力。
在今天的演练活动中,全校老师组织到位,保障有力;全体同学积极配合,服从命令,勇于参与,在极短的时间内,师生全部按照预定的疏散路线,紧急而有序地从教室撤离到操场,整个演练过程井然有序,通过演练落实了学校应对突发事件的防范措施,提高了学校实际应对突发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提高了广大师生在火灾中的逃生自救和抵御、应对紧急突发事件的能力。
这场演练给我们学校的安全教育上了生动的一课,今后学校还要坚持开展这样的安全演练活动,希望全体师生以这次紧急疏散大演练为契机,进一步做好学校的各项安全工作,把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防患于未然。
今天,借此机会就我校加强校园安全工作再提几点要求:1、提高全体师生安全意识,若发现有安全隐患,要及时向总务处汇报,涉及安全方面维修总务处坚持当天及时处理原则,消除隐患,防患于未然。
2、提倡班级课间安全守护,上一课的教师晚走5分钟,下一课的老师早进班级5分钟,让孩子们在老师的关注下,课间安全有序的活动。
3、提醒护导值日老师履行你的职责,每天的校门口护导、走廊护导和课间护导的值日人员及时到达你的护导岗位,履行安全护导的职责。
课间护导的老师尤其要注意,课间是孩子们密集活动的时间,是不安全因数容易发生的时间段,请你务必承担起你的护导职责。
老师们,同学们,安全工作重如泰山,安全工作人人有责,安全工作任重道远,让我们共同努力,去撑起一片安全的天空,共建我们和谐美好的校园吧。
以案四说讲话稿篇2尊敬的各位同仁,女士们、先生们:大家好!律回春晖渐,万象始更新。
我们即将告别成绩斐然的20xx年,迎来充满希望的20xx年,值此我谨代表xx工艺家具有限公司总经办向全体员工的努力进取和勤奋工作致以深深的谢意!祝福大家在新的一年里和气致祥,身体健康,家庭康泰,万事如意!回首不平凡的20xx 年,全体员工以高度的责任心和饱满的工作热情与公司共同面对困难,战胜困难,不辞辛劳加班加点如期交货,涌现出一批优秀员工代表,使公司以诚信赢得客户的更加青睐,保持订单的稳定。
法律讲堂经典案例讲稿(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工具,也是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
在日常生活中,法律案例无处不在,它们或深刻揭示了法律精神,或警示人们遵守法律,或彰显了法律的力量。
今天,我们以“杜凤霞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案为例,探讨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
二、案情简介原告杜凤霞是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的用户,因在使用该公司服务过程中,发现其通信费用存在异常。
经过调查,杜凤霞发现其通信费用被多收,遂向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提出质疑。
然而,该公司未给予合理答复,杜凤霞遂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诉至法院。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是否侵犯了杜凤霞的消费者权益,以及法院应如何判决。
四、法律分析1. 消费者权益保护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等合法权益。
本案中,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作为经营者,有义务为消费者提供真实、全面的信息,保障消费者权益。
2. 通信费用异常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依法为用户提供电信服务,并按照用户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服务项目。
本案中,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未按照杜凤霞的要求提供服务,导致其通信费用异常。
3. 举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案中,杜凤霞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其通信费用被多收,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有责任证明其收费合理。
五、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作为经营者,未按照杜凤霞的要求提供服务,导致其通信费用异常,侵犯了杜凤霞的消费者权益。
因此,法院判决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退还杜凤霞多收的通信费用,并赔偿杜凤霞经济损失。
六、案例启示1. 消费者应提高自身法律意识,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 经营者应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权益。
3. 法律机关应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以案说法发言材料16篇

以案说法发言材料16篇大家好!我是今天的第一个演讲者,我将以案说法,谈一谈我对法律的理解和看法。
首先,我想分享的是一件发生在我身边的案例。
这是一个关于邻里之间纠纷的案件,双方争执的原因是一棵树。
一位邻居认为,树的树冠遮挡了他家的阳光,影响了他家的日常生活。
另一位邻居则认为,这颗树是他家的私有财产,他有权利保护它。
在这个案件中,双方都坚持自己的立场,希望法律能够给他们一个公正的裁决。
这个案件引发了我对法律的思考。
在我看来,法律不仅仅是一套规则和条文,更是一种社会公平和正义的体现。
它的目的是保障每个人的权利和利益,维护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而在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法律不仅仅是为了解决纠纷和冲突,更是为了让每个人都能够享有公平和正义。
因此,在这个案例中,我认为法律应该尊重双方的立场,保护每个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我想谈谈我对法律的认识。
在我的理解中,法律是一种信仰和责任。
信仰,是指我们对法律的信任和尊重,只有通过合法的途径,才能解决问题和纠纷。
责任,是指作为公民和法律的执行者,我们要履行好自己的义务,遵守法律的规定,不做违法的行为。
在这个案例中,双方都应该遵守法律的规定,通过法律的途径来解决问题,而不是诉诸暴力或者私刑。
最后,我想强调的是,法律的力量是无穷的。
在这个案例中,我们看到双方因为一棵树产生了纠纷,而法律可以通过公正的裁决来解决这个问题,让双方都能够得到公正的对待。
这就是法律的力量所在,它不仅能够解决具体的问题,更能够维护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总之,我认为,法律不仅仅是一种规则和条文,更是一种社会公平和正义的体现。
它的目的是保障每个人的权利和利益,维护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因此,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让法律的力量在我们的生活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谢谢大家的聆听!祝大家在法庭上取得好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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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讲稿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或裁定规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意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接受社区矫正的称为社区服刑人员,包括: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区内服刑的人员。
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作为重点对象,适用上述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
2012年12月21日,萧某因犯抢劫罪被龙岗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为2013年1月9日至2015年1月8日。
2013年1月25日起,萧某在当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然而,萧某没有珍惜大好的改造机会,两次吸毒被查获;2013年12月3日,萧某在酒吧吸食毒品被派出所民警查获,并被处以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
2014年1月17日,罪犯萧某又因尿检呈阳性,被当地公安分局责令接受社区戒毒。
当地司法局经考察认定,社区服刑人员萧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因吸食毒品被处以行政拘留,且被公安机关责令接受
社区戒毒,其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及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不宜继续实行社区矫正,遂依法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
吸食毒品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
(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2014年2月28日,当地法院裁定撤销萧某缓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裁定宣布后,在公安机关协助下,当地司法局及时将萧某送交看守所收监执行。
当然,并非所有的社区服刑人员都像萧某一样,因为表现不良被给予警告,极个别人因严重违规、屡教不改,又回到监狱。
也有像一下一个案例中的张某一样,遵守相关规定,通过自己的努力,获得减刑的。
张明(化名),男,63岁,原深圳某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2009年,因私分国有资产罪、受贿罪被市中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2万元。
2012年1月24日,张明在惠州监狱服刑期间,因身体原因,经广东省监狱管理局决定暂予监外执行,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2012年3月,张明前往罗湖区司法局东门司法所报到,并于3月23日正式入矫。
如今,在张明所在的小区,除了家人、极个别老邻居和相关社区工作人员之外,没有人知道他是服刑人员。
平时,除了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之外,张明的时间大多花在治疗和调养上,能够有今天这样一个安心的环境,他十分珍惜。
“没进去(监狱)的,不知道外面的好,做人确实要端端正正才行。
”
根据管理类别,张明每周都会通过固定电话向司法所电话通报一次,每月前往司法所报到一次,一个月接受一次集中教育,并提交思想汇报。
此外,他手机须保证24小时开机,当他有正当理由确需离开深圳时,还须向司法所请假。
最近一次面谈中,张明提出请假5天,回老家采草药配合治疗。
3月5日,回到深圳的张明向司法所电话报到并销假,还比他原定返回的时间提前了两天。
在接受社区矫正之初,张明对于认识自身行为违法的问题,就表现得和一般社区矫正人员不同,在确立身份意识和自觉接受管理方面,他更是表现良好。
2012年5月至2013年4月,社区矫正机关给予张明表扬12次。
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2012年1月印发)》、《广东省贯彻落实<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细则(2013年5月印发)》等,社区矫正人员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的,司法行政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建议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建议减刑。
综合审定了张明的情况后,市司法局2013年10月依法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市中院。
今年1月22日,市中院裁定:张明(化名)在社区矫正期间严格遵守各项规定,多次受到加分和表扬,悔改表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裁定对其予以减刑6个月。
“当时确实太激动了,感觉像是在做梦,没想到在社区
服刑也可以减刑。
”时至今日,回想起当天拿到裁定书的一幕,张明仍然感触不已。
今年春节,孙子呱呱坠地,双喜临门的张明发誓一定诚心改造,做合法守纪的公民。
社区服刑人员获减刑,不仅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核验证,还要经过司法、法院等部门的核查。
期间,全程由检察机关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