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美丽乡村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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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函〔2020〕12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函〔2020〕12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函〔2020〕1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月24日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防范资金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市级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的部署要求,参照《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广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安排,为支持我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需进行二次分配的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规范设立,严控新增。

专项资金严格按规定程序设立,一律不得自行设立。

专项资金设立应符合公共财政收支范围,不得增设与现有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或用途相同的专项资金。

未按规定程序报批,不得在政策性文件、工作会议及领导讲话中,对专项资金新增设立、增加额度事项作出规定、要求或表述。

(二)提前谋划,储备项目。

树立谋事为先的理念,科学合理谋划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做实项目前期研究论证,提前入库储备项目,确保资金安排与项目紧密衔接。

(三)绩效优先,目标明确。

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申报、审核和监控,并将绩效管理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

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

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

城阳区美丽乡村标准化建设奖补资金管理办法(上会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城阳区美丽乡村标准化建设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城阳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美丽乡村标准化建设的意见》(城发〔2017〕13号)、《城阳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青城政办发〔2016〕6号),结合城阳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美丽乡村标准化建设奖补资金(以下称奖补资金),是由区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全区省级、市级示范村创建奖补和市级达标村工作奖励的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奖补资金分配使用遵循因地制宜、规划先行、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奖补资金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的方式,支持示范村和达标村项目建设。

第四条建立健全美丽乡村标准化建设多元化投入机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领撬动作用,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民办公助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和民间资本,鼓励街道和社区加大投入,参与美丽乡村标准化建设。

第五条围绕城阳区美丽乡村建设的总体目标和任务,对纳入美丽乡村标准化建设的社区,在环境整治提升、村庄绿化和生态建设、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村庄特色风貌打造等投资建设项目进行资金奖补。

实现农村社区生态美、生产美、生活美、服务美、人文美“五美”要求。

第二章奖补标准及程序第六条奖补标准。

(一)省级示范村集体投资的美丽乡村建设项目,在项目建设完工并经过审核验收合格后,按照单个项目社区集体投资额的90%给予奖补,但每个社区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包含市级及以上补助资金)。

(二)市级示范村集体投资的美丽乡村建设项目,在项目建设完工并经过审核验收合格后,按照单个项目社区集体投资额的80%给予奖补,但每个社区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400万元(包含市级及以上补助资金)。

(三)达标村集体投资的美丽乡村建设项目,根据其建设项目情况给予适当补助,每个社区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七条示范村、达标村项目建设竣工后,街道应及时组织竣工决算审计,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审计)报告作为奖补资金拨付的依据。

广州市农业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财政补

广州市农业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财政补

广州市农业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穗农[2015]162号【发布部门】广州市农业局广州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5.11.03【实施日期】2015.11.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州市农业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农〔2015〕162号)各区农业局、财政局:为推动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快速规范发展,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政资金扶持力度,市农业局和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广州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径向市农业局(经管处)反馈。

广州市农业局广州市财政局2015年11月3日广州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的分配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资金是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政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经市政府同意,由市级财政预算统筹整合专项安排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政补助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实行公开申报、评审、公示、资金集中支付、绩效评价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各级财政、农业部门要切实履行责任,及时足额落实资金投入,推进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加强对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补助范围、标准和用途第五条专项资金年度额度770万元,用于扶持在广州市辖区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成立,取得法人资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重点扶持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

第六条专项资金补助范围(一)鼓励成立规范运作的合作社。

1.对于新成立的合作社给予一次性开办费补助(成员100户以下的,按每位成员3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助;成员100户以上的,补助3万元)。

广州市本级美丽乡村建设资金

广州市本级美丽乡村建设资金

广州市本级美丽乡村建设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广州市本级美丽乡村建设资金(下称“市美丽乡村建设资金”)的管理,发挥美丽乡村建设资金分配、使用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美丽乡村试点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办电〔2012〕92号)和本届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区(县级市)政府是美丽乡村建设财政保障的责任主体,每年安排不少于30%的市一级涉农财政资金,不少于40%的区(县级市)一级涉农资金用于美丽乡村的项目建设。

市美丽乡村建设资金用于市级美丽乡村试点村(下称“试点村”)项目的建设。

第三条市、区(县级市)政府对试点村建设项目的出资比例,按照市政府《关于完善市对区(县级市)财政管理体制的意见》(穗府函〔2010〕91号)确定的市、区(县级市)专项- 1 -资金配套办法执行:市本级与荔湾、海珠、白云区按5:5比例负担;市本级与天河、黄埔、番禺、花都区按4:6比例负担;市本级与从化、增城市按8:2和6:4比例承担;南沙、萝岗二区由区全额负担。

第四条市、区(县级市)的建设资金需及时到位,专款专用;财政引导,社会投入,统筹平衡,公正公开;绩效管理,规范有效。

第五条市财政局负责按规定筹集市美丽乡村建设资金,将其纳入市本级财政预算;对市美丽乡村办公室(设在市建委)提出的美丽乡村建设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及时将美丽乡村建设资金下达至区(县级市)财政部门;加强对美丽乡村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按规定组织美丽乡村建设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美丽乡村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建委)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市美丽乡村试点开展村庄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两规合一”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达美丽乡村试点建设年度任务到各区、县级市;确定市级美丽乡村试点村,梳理审核美丽乡村建设项目库,并会同市财政局拟定市美丽乡村建设资金分配方案,报市美丽乡村和幸福社区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加强对市美丽乡村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组织开展资金的绩效自评工作。

广州市农业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农业项目与资金管理办

广州市农业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农业项目与资金管理办

广州市农业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农业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6修订)【法规类别】农业资金【发文字号】穗农规字[2016]1号【发布部门】广州市农业局广州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6.09.09【实施日期】2016.09.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州市农业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农业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农规字[2016]1号)各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为规范市本级农业项目管理,落实属地监管职责,强化市本级农业财政资金分配、使用过程的日常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农业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广州市农业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穗农〔2013〕149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农业局广州市财政局2016年9月9日广州市农业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本级农业项目管理,加强对市本级农业财政资金分配、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广州市本级部门预算管理办法》和《广州市本级部门预算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扶持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金,是指市农业局年度预算安排的,实行项目管理、具有专项用途的农业财政资金,简称农业资金。

本办法所称农业项目,是指农业资金支持的项目。

本办法所称管理,是指农业项目与资金的全过程管理,包括项目申报、评估、核实、预算安排、实施、验收、监督和绩效评价等一系列管理程序。

第三条农业项目与资金管理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统筹规划、科学安排、程序规范;绩效导向、效率优先”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市农业局负责制订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农业公共服务及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发布农业项目申报指南,公开申报农业资金;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工作;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组织项目实施;对由市本级负责验收的项目,牵头组织验收工作;指导并督促区级农业、畜牧兽医、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简称农业部门)加强农业项目管理,确保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建立和完善农业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和农业项目专家库管理信息系统;按规定编制年度预算,并下达市本级农业项目投资计划。

2023年最新的美丽乡村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2023年最新的美丽乡村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2023年最新的美丽乡村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美丽乡村建设资金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美丽乡村建设资金保障,规范资金的管理使用,确保我区美丽乡村建设依法依规全面扎实推进,经研究,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资金来源美丽乡村建设资金采取上级争取一部分,区财政配套一部分,建投公司融资一部分,村自筹一部分,社会捐助一部分等多种筹集形式,确保资金保障充足。

(一)区财政配套资金。

包括7村美丽乡村建设清理阶段奖补资金760万元;美丽乡村建设工作日常经费15万元;前期307国道小园段两侧环境卫生综合整治经费30万元;清理过程中垃圾桶购置经费20万元;各村美丽乡村建设工作开展后自行修建的道路、柴草堆放点租地费用、围挡费用一般性工程涉及的拆迁以及美丽乡村建设后的管理阶段资金经美丽乡村建设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适时纳入财政预算。

(二)建投融资资金。

在美丽乡村建设中,一般性工程由建投作为投资主体,负责对项目资金管理核算,美丽乡村建设工程管理小组负责具体工程管理实施,区财政以回购方式按年度将还款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拨付建投公司。

重点工程由建投公司作为投资主体,并负责工程整体管理实施和资金核算。

(三)村自筹资金。

鼓励各村村民积极为本村美丽乡村建设贡献力量,村集体应积极开展村民捐款和筹资筹劳工作,原则上各村道路硬化、排水、绿化等三项工作的费用支出,村集体负责承担总额的20%,如村集体无资金,可先行由建投公司进行垫付,垫付款项由村集体按年度向建投公司以回购方式进行拨付。

(四)社会捐助资金。

大力倡导开发区内企业和各村企业家为美丽乡村建设工作进行捐款,所得捐款部分由财政部门设立专账,专款专用,企业和个人也可以直接向村集体进行捐助。

区工委、管委会将适时给予表彰。

二、资金的使用范围及拨付程序(一)日常工作经费的管理美丽乡村建设期间,由区美丽乡村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美丽办)负责的会务、宣传、印刷、耗材等各项工作经费,由财政局设专帐管理,农工部建立美丽乡村建设经费使用台帐,由农工部按照工作实际需求,采取实报实销报账制,由农工部部长、财政局局长、美丽办主任、常务副主任签字后履行报账程序。

美丽乡村管护资金管理制度范文

美丽乡村管护资金管理制度范文

美丽乡村管护资金管理制度范文美丽乡村是指风景优美、生态环境良好、文化传统丰富的乡村地区。

为了保护和管理美丽乡村的资金,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资金管理制度至关重要。

以下是一份基于实际情况的美丽乡村管护资金管理制度范文,旨在帮助相关部门或组织进行资金管理工作。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美丽乡村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资金运作,保障资金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美丽乡村资金管理原则:合法、公开、公正、透明、高效。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美丽乡村管护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美丽乡村管护资金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明确资金管理的组织架构和工作职责。

第五条美丽乡村管护资金的管理单位应确保资金的运作安全和资金的合理使用。

第二章资金申请与审批第六条美丽乡村管护资金的申请人应提交资金使用计划书,并附上相关核实材料。

第七条美丽乡村资金的申请人应具备合法资质和具备相关专业知识。

第八条美丽乡村资金的申请人应将资金使用计划书提交给资金管理单位,并按照规定进行审批程序。

第九条资金管理单位应根据资金使用计划书的合理性、可行性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批,并及时告知申请人审批结果。

第十条资金管理单位应对审批通过的资金项目进行备案,建立档案并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资金使用和监督第十一条美丽乡村资金的使用应按照审批通过的资金使用计划书进行,严禁擅自挪用或超出计划使用资金。

第十二条美丽乡村资金的使用应高效合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资金使用的公平、合法和透明。

第十三条资金使用方应对使用的资金进行详细记录,并按规定报送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资金管理单位应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并及时进行通报。

第十五条对于违反资金管理制度的行为,资金管理单位应及时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资金监督和评估第十六条资金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资金监督和评估机制,确保资金的安全运作和监督。

第十七条资金监督和评估应包括对资金使用效果的评估和对资金使用过程的监督。

美丽乡村资金管理制度

美丽乡村资金管理制度

美丽乡村资金管理制度一、美丽乡村资金管理制度的必要性1. 提高建设效率资金是美丽乡村建设的重要保障,良好的资金管理制度可以确保资金的合理分配和使用,提高建设效率。

通过规范的资金管理制度,可以有效防止挪用、浪费等问题的发生,确保资金能够最大程度地用于乡村建设,加快建设进度,推动乡村振兴。

2. 保证项目质量美丽乡村建设是需要长期投入的过程,为了保证项目的质量和可持续性,必须建立科学的资金管理制度。

合理的资金管理制度可以确保项目的经费到位,及时拨付,避免项目中途停工或质量问题,保证项目能够按时完成,取得良好的效果。

3. 防止腐败现象资金管理是一个容易滋生腐败现象的领域,尤其是在美丽乡村建设这样的大型项目中,如果没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极易引发贪污、挪用等问题。

因此,建立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对资金的监督和审查,可以有效防止腐败现象的产生,保护项目资金安全。

二、美丽乡村资金管理制度的构建原则1. 安全性原则资金是建设的生命线,必须确保资金的安全性。

因此,在构建美丽乡村资金管理制度时,首先要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加强对资金的监管,保证资金的安全到位和使用。

2. 透明度原则资金管理制度应该具有较高的透明度,包括资金来源、资金用途、资金使用情况等各个环节都应该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只有做到透明,才能有效遏制腐败问题的发生,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

3. 合规性原则所有的资金运作都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违法乱纪。

美丽乡村资金管理制度的构建要遵循合规性原则,依法办事,确保项目合法合规,保证投资者权益。

4. 高效性原则资金管理制度应该具有高效性,避免繁琐的程序和重复的审批,确保资金能够及时到位,项目能够按时实施。

提高管理效率,提升资金利用效果。

5. 创新性原则面对日益严峻的挑战和变化,要不断创新资金管理制度,推动管理工作的优化和提升。

利用新技术、新手段,提高资金管理的智能化和信息化水平,为乡村建设提供更好的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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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美丽乡村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广州市美丽乡村建设市对区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的管理,发挥市美丽乡村建设补助资金分配、使用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调动区、镇(街)、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市美丽乡村建设长远更好地发展,根据《广州市美丽乡村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6-2018年)》等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市美丽乡村建设补助资金,是指市财政每年安排用于补助市级美丽乡村建设的资金。

第二章补助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市、区政府是美丽乡村建设财政保障的责任主体。

按照“市财政补助,区财政主导,分区包干”的办法进行资金筹集。

市财政每年安排市美丽乡村建设补助资金;各区财政统筹解决建设资金,包干完成辖区内美丽乡村建设任务。

第四条市美丽乡村建设补助资金每年安排25500万元,对51条市级美丽乡村建设进行补助,由各区统筹用于辖区内市级美丽乡村建设。

市美丽乡村建设补助资金分为基
础性补助资金和奖励性补助资金:
基础性补助资金20400万元,按每村400万元标准补助给区,主要对白云、花都、番禺、增城、从化等区的市级美丽乡村实施基础性补助;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南沙区20条美丽乡村建设资金由所在区全额负担。

奖励性补助资金5100万元,主要对上年度建设任务已通过市美丽乡村建设办公室组织验收的区进行奖励。

每年年初,市美丽乡村工作办公室采取差额验收的办法,组织对全市上一年度美丽乡村建设情况进行验收;不通过验收的区不给予奖励。

每年奖励性补助资金的分配方案由市美丽乡村工作办公室呈报市美丽乡村和幸福社区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验收结果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市美丽乡村建设补助资金由市财政部门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方式补助各区,按《广州市市对区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穗财预〔2014〕168号)有关规定管理。

市美丽乡村工作办公室下达本年度建设任务后,市财政部门下达各区当年的基础性补助资金;市美丽乡村工作办公室组织对各区上年度建设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验收,报市美丽乡村和幸福社区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奖励方案和对各区的奖励性补助资金额度后,市财政部门依此下达本年度的奖励性补助资金。

第六条市美丽乡村建设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各区行政村的现状摸查、规划设计(含村庄整治规划)费用。

(二)各区行政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费用,重点抓好行政村服务站、文化站、卫生站,公园、公厕、公交、公栏,路网、电网、水网、光网、消防网“三站四公五网”建设。

市美丽乡村建设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改善办公条件、购置车辆、发放人员工资补贴等支出。

第七条各区使用市安排的美丽乡村建设补助资金,必须根据现行财政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各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资金管理办法,明确本辖区市美丽乡村建设补助资金的使用方式和管理责任;各区美丽乡村工作办公室、财政部门负责市美丽乡村建设补助资金的监管和考核。

第八条根据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在现有美丽乡村建设的基础上,经市委、市政府同意需要增加或减少年度市级美丽乡村建设数量的,由市美丽乡村工作办公室按500万元/村的标准,按程序申报市美丽乡村建设补助资金年度预算的调整,其中400万元列入基础性补助资金额度,100万元列入奖励性补助资金额度。

第九条根据市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相关规定,市美丽乡村工作办公室按程序将市美丽乡村建设补助资金纳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年度一般性转移支付预算申报,
经市财政部门审核纳入市本级财政预算,经市人大审议通过后,由市财政部门下达补助资金中的基础性补助资金;当年公布上年度市美丽乡村建设验收结果后,由市财政部门下达补助资金中的奖励性补助资金。

第十条村集体和村民是美丽乡村建设的主体。

为充分调动村集体和村民的积极性,发挥主人翁的作用,各区可采取差额竞争性选点的方式产生入选建设村。

对于建设条件成熟、村干部得力、村集体和村民建设积极性高、熟悉基本建设程序和财政管理政策等并具备一定自主建设能力的村庄,在区有关部门及镇(街)的指导下,探索由村作为业主实施建设,鼓励有条件的村采用“以奖代补”实施美丽乡村建设。

第三章补助资金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市财政部门负责安排落实市补助资金,参与制定和完善市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会同市美丽乡村工作办公室清理、整合市补助资金,审核市补助资金分配方案,拨付市补助资金,组织实施对市补助资金财政监督检查等。

市美丽乡村工作办公室负责制定和完善市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申报市补助资金预算,编制市补助资金分配使用方案,负责监督市补助资金的预算执行,审核指导及监督市补助资金具体项目绩效评价和信息公开等。

各区政府为本区市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落
实区本级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市、区两级财政资金;制定美丽乡村建设目标,制定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美丽乡村建设;根据现行财政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合适的资金支付方式,制定本区美丽乡村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并报市美丽乡村工作办公室和市财政部门存档。

区美丽乡村工作办公室、财政部门应对财政资金分配情况、拨付进度、使用情况等开展检查和绩效评价,切实履行财政资金的监管和考核责任;定期向市美丽乡村工作办公室和市财政部门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按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市补助资金项目符合《广州市重点项目报批绿色通道若干规定》(穗府〔2012〕16号)条件的,按程序纳入“绿色通道”管理,市、区各有关部门应给予支持配合。

第四章绩效评价、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第十三条区美丽乡村工作办公室应会同财政部门定期向市美丽乡村工作办公室和市财政部门汇报美丽乡村建设工作进展情况、美丽乡村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

市美丽乡村工作办公室应根据年度建设计划,定期检查建设进度和资金落实情况;市财政部门应根据市本级财政资金预算、资金分配方案和绩效考核方案,适时对各区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美丽乡村和幸福社区工作领导小组其它成员单位也可以对各区资金使用情况提出意见,履行监督责任。

第十四条市、区财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市美丽乡村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市财政部门负责对区财政部门实施不定期巡查监督和重点抽查,发现违规情况的,应责令及时纠正;区财政部门负责定期开展自查,并向市财政部门报送自查情况。

监督检查的方式和内容按《广州市市对区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穗财预〔2014〕168号)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除涉密项目不予公开外,区财政部门应按相关规定将市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情况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美丽乡村建设项目及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应纳入村务公开,接受村民监管。

第十六条市美丽乡村工作办公室会同市财政部门每年对区使用市补助资金的计划分配、资金到位率、支出结构合理性和资金使用效益等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进行通报,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市补助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市、区审计和监察部门依相关规定对市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实施审计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对市补助资金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本级美丽乡村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穗财建〔2013〕14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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