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美丽乡村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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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美丽乡村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广州市美丽乡村建设市对区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的管理,发挥市美丽乡村建设补助资金分配、使用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调动区、镇(街)、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市美丽乡村建设长远更好地发展,根据《广州市美丽乡村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6-2018年)》等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市美丽乡村建设补助资金,是指市财政每年安排用于补助市级美丽乡村建设的资金。

第二章补助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市、区政府是美丽乡村建设财政保障的责任主体。按照“市财政补助,区财政主导,分区包干”的办法进行资金筹集。市财政每年安排市美丽乡村建设补助资金;各区财政统筹解决建设资金,包干完成辖区内美丽乡村建设任务。

第四条市美丽乡村建设补助资金每年安排25500万元,对51条市级美丽乡村建设进行补助,由各区统筹用于辖区内市级美丽乡村建设。市美丽乡村建设补助资金分为基

础性补助资金和奖励性补助资金:

基础性补助资金20400万元,按每村400万元标准补助给区,主要对白云、花都、番禺、增城、从化等区的市级美丽乡村实施基础性补助;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南沙区20条美丽乡村建设资金由所在区全额负担。

奖励性补助资金5100万元,主要对上年度建设任务已通过市美丽乡村建设办公室组织验收的区进行奖励。每年年初,市美丽乡村工作办公室采取差额验收的办法,组织对全市上一年度美丽乡村建设情况进行验收;不通过验收的区不给予奖励。每年奖励性补助资金的分配方案由市美丽乡村工作办公室呈报市美丽乡村和幸福社区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验收结果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市美丽乡村建设补助资金由市财政部门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方式补助各区,按《广州市市对区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穗财预〔2014〕168号)有关规定管理。市美丽乡村工作办公室下达本年度建设任务后,市财政部门下达各区当年的基础性补助资金;市美丽乡村工作办公室组织对各区上年度建设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验收,报市美丽乡村和幸福社区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奖励方案和对各区的奖励性补助资金额度后,市财政部门依此下达本年度的奖励性补助资金。

第六条市美丽乡村建设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各区行政村的现状摸查、规划设计(含村庄整治规划)费用。

(二)各区行政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费用,重点抓好行政村服务站、文化站、卫生站,公园、公厕、公交、公栏,路网、电网、水网、光网、消防网“三站四公五网”建设。

市美丽乡村建设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改善办公条件、购置车辆、发放人员工资补贴等支出。

第七条各区使用市安排的美丽乡村建设补助资金,必须根据现行财政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各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资金管理办法,明确本辖区市美丽乡村建设补助资金的使用方式和管理责任;各区美丽乡村工作办公室、财政部门负责市美丽乡村建设补助资金的监管和考核。

第八条根据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在现有美丽乡村建设的基础上,经市委、市政府同意需要增加或减少年度市级美丽乡村建设数量的,由市美丽乡村工作办公室按500万元/村的标准,按程序申报市美丽乡村建设补助资金年度预算的调整,其中400万元列入基础性补助资金额度,100万元列入奖励性补助资金额度。

第九条根据市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相关规定,市美丽乡村工作办公室按程序将市美丽乡村建设补助资金纳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年度一般性转移支付预算申报,

经市财政部门审核纳入市本级财政预算,经市人大审议通过后,由市财政部门下达补助资金中的基础性补助资金;当年公布上年度市美丽乡村建设验收结果后,由市财政部门下达补助资金中的奖励性补助资金。

第十条村集体和村民是美丽乡村建设的主体。为充分调动村集体和村民的积极性,发挥主人翁的作用,各区可采取差额竞争性选点的方式产生入选建设村。对于建设条件成熟、村干部得力、村集体和村民建设积极性高、熟悉基本建设程序和财政管理政策等并具备一定自主建设能力的村庄,在区有关部门及镇(街)的指导下,探索由村作为业主实施建设,鼓励有条件的村采用“以奖代补”实施美丽乡村建设。

第三章补助资金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市财政部门负责安排落实市补助资金,参与制定和完善市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会同市美丽乡村工作办公室清理、整合市补助资金,审核市补助资金分配方案,拨付市补助资金,组织实施对市补助资金财政监督检查等。

市美丽乡村工作办公室负责制定和完善市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申报市补助资金预算,编制市补助资金分配使用方案,负责监督市补助资金的预算执行,审核指导及监督市补助资金具体项目绩效评价和信息公开等。

各区政府为本区市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落

实区本级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市、区两级财政资金;制定美丽乡村建设目标,制定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美丽乡村建设;根据现行财政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合适的资金支付方式,制定本区美丽乡村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并报市美丽乡村工作办公室和市财政部门存档。区美丽乡村工作办公室、财政部门应对财政资金分配情况、拨付进度、使用情况等开展检查和绩效评价,切实履行财政资金的监管和考核责任;定期向市美丽乡村工作办公室和市财政部门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按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市补助资金项目符合《广州市重点项目报批绿色通道若干规定》(穗府〔2012〕16号)条件的,按程序纳入“绿色通道”管理,市、区各有关部门应给予支持配合。

第四章绩效评价、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第十三条区美丽乡村工作办公室应会同财政部门定期向市美丽乡村工作办公室和市财政部门汇报美丽乡村建设工作进展情况、美丽乡村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市美丽乡村工作办公室应根据年度建设计划,定期检查建设进度和资金落实情况;市财政部门应根据市本级财政资金预算、资金分配方案和绩效考核方案,适时对各区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美丽乡村和幸福社区工作领导小组其它成员单位也可以对各区资金使用情况提出意见,履行监督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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