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新旧法规对照表.doc
证券法新旧对照

证券法新旧对照一、引言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和改革,证券法作为资本市场的基础法律,其修订和完善势在必行。
2020年3月1日,新证券法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证券市场法治建设迈入新阶段。
本文将对新证券法的主要变化及其对市场主体的影响进行分析,并探讨我国证券市场的未来发展趋势。
二、新证券法的主要变化1.证券发行制度改革新证券法对证券发行制度进行了全面改革,包括优化股票发行审核制度、调整债券发行审批流程等。
这一改革有助于提高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效率,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推动资本市场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2.信息披露要求加强新证券法强调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加大了对虚假陈述责任的追究。
此举有助于提高市场透明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3.投资者保护力度加大新证券法明确了投资者教育、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要求,加大对侵犯投资者权益行为的处罚力度。
这将有助于提高投资者信心,增强市场活力。
4.监管执法手段完善新证券法强化了证监会的执法权限,加大对市场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同时,明确了证券服务机构、证券投资者等各市场主体的法律责任,有利于构建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5.市场基础制度建设新证券法推动市场基础制度的完善,包括强化科创板功能、支持创新企业发展、优化退市制度等。
这将有助于提升资本市场功能,服务国家发展战略。
三、新证券法对市场主体的影响1.上市公司新证券法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公司治理等方面提出了更高要求。
上市公司应加强内部控制,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以维护市场形象和投资者信任。
2.证券中介机构新证券法强化了对证券中介机构的监管,要求其严格履行尽职调查、风险评估等职责。
证券中介机构需提高业务素质,防范合规风险。
3.投资者新证券法加大对投资者的保护力度,投资者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同时,投资者应加强自身素质,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四、我国证券市场的未来发展趋势新证券法的实施将推动我国证券市场迈向更加市场化、法治化和国际化的发展方向。
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新旧法规对照表

《关于通报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情况的函,具备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最近12月净资本不低于20亿元;
第三十七条规定:计划管理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以分支机构名义对外办理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
无
可能暗示证券公司可以分支机构名义对个办理资产证券化业务。
第四十一条规定:计划管理人应当为专项计划指定项目主办人,项目主办人应当承担尽职调查及计划管理职责。
项目主办人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不良诚信记录,具备企业资产证券化相关知识,并具有三年以上投资银行、资产管理或者固定收益业务从业经历。
托管人应当自专项计划设立之日起,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定,向受益凭证持有人每三个月披露季度托管报告,每十二个月披露年度托管报告。
第三十六条规定:管理人、托管人应当自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向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披露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年度托管报告。每次收益分配前,管理人应当向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无
第七条规定:中国证监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对上述申请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明确规定了审核期限,周期大大缩短。
无
第十一条规定:以基础资产产生现金流循环购买新的同类基础资产方式组成专项计划资产的,专项计划的法律文件应当明确说明基础资产的购买条件、购买规模、流动性风险以及风险控制措施。基础资产的规模、存续期限应当与资产支持证券的规模、存续期限相匹配。
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新旧法规对照表
《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指引(试行)》
《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新法)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新旧对照表2016.01

第6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采用询价方式定价的,符合条件的网下机构和个人投资者可 以自主决定是否报价,主承销商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网下投资者应当遵循独 立、客观、诚信的原则合理报价,不得协商报价或者故意压低、抬高价格。 网下投资者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且只能有一个 报价。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或 发行价格区间)确定后,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方可参与申购。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采用询价方式的,网下投资者报价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 当剔除拟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的部分,剔除部分不得低于所有网下投资者拟申 购总量的10%,然后根据剩余报价及拟申购数量协商确定发行价格。剔除部分 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含)以下的,有效报价投资者的数量不少于10 家;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有效报价投资者的数量不少于20家。 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不足的,应当中止发行。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自主协商确定参与网下询价投资 者的条件、有效报价条件、配售原则和配售方式,并按照事先确定的配售原则 在有效申购的网下投资者中选择配售股票的对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总股本4亿股(含)以下的,网下初始发行比例不低于本 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60%;发行后总股本超过4亿股的,网下初始发行比例不 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70%。其中,应安排不低于本次网下发行股票数 量的40%优先向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 和由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配售,安 排一定比例的股票向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和符 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保险资金(以下简称保险资 金)配售。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有效申购不足安排 数量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向其他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配售剩余部分。 对网下投资者进行分类配售的,同类投资者获得配售的比例应当相同。公 募基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的配售比例应当不低于其他投资 者。 安排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的,应当扣除向战略投资者配售部分后确定网 下网上发行比例。 网下投资者可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自主约定网下配售股票的持有期限并公 开披露。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采用直接定价方式的,全部向网上投资者发行,不 进行网下询价和配售。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采用询价方式的,公开发行股票后总股本4 亿股 (含)以下的,网下初始发行比例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60%;发行后总股本超过4 亿股的,网下初始发行比例不低于本次公 开发行股票数量的70%。其中,应当安排不低于本次网下发行股票数 量的40%向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 金)和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 金)配售,安排一定比例的股票向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 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采用直接定价 的保险资金(以下简称保险资金)配售。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企业 方式的,全部向网上投资者发 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有效申购不足安排数量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 行,不进行网下询价和配售。 以向其他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配售剩余部分。” 对网下投资者进行分类配售的,同类投资者获得配售的比例应当相同 。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的配售比例应当不 低于其他投资者。 安排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的,应当扣除向战略投资者配售部分后确 定网下网上发行比例。 网下投资者可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自主约定网下配售股票的持有期限 并公开披露。
《证券公司理准则(试行)》修订对照表

第六条本准则适用于中国境内设立的证券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上市证券公司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本准则适用于中国境内设立的证券公司。
上市证券公司应当同时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的规定。本准则与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的规定不一致的,以两者中更加严格的规定为准。
证券公司股东的人员在证券公司兼任职务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与其所控股的证券公司发生业务竞争。
证券公司控股其他证券公司的,不得损害所控股的证券公司的利益。
第二十三条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与其所控制的证券公司发生业务竞争。
第十四条证券公司章程应当规定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和表决程序。
董事会应当依照公司章程制定内容完备的股东会议事规则,由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四条证券公司章程应当规定股东会会议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第十五条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可以向股东会提出议案。
单独或合并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可以向股东会提名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
第七条证券公司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证券公司股东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的,应当确认受让方及其实际控制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原第三款删除)
第八条证券公司应当以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文件或在中国证监会备案的文件为依据对股东进行登记、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证券公司应当确保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工商登记文件所记载的内容与股东的实际情况一致。
资产证券化相关法律法规汇总(doc 46页)

资产证券化相关法律法规汇总(doc 46页)附件一企业资产证券化法律法规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指引(试行)公布时间:2010年11月3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为特殊目的载体,以计划管理人身份面向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受益凭证(以下简称“受益凭证”),按照约定用受托资金购买原始权益人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基础资产,将该基础资产的收益分配给受益凭证持有人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第三条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原始权益人、计划管理人、托管人等业务参与人,以及其他为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提供服务的机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四条证券公司办理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应当设立专项计划,并担任计划管理人。
计划管理人管理专项计划资产,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为受益凭证持有人的利益服务。
第五条证券公司管理专项计划资产,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专项计划资产,产生的风险由专项计划资产承担。
专项计划资产独立于原始权益人、计划管理人、托管人、受益凭证持有人及其他为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提供服务机构的固有财产。
第六条证券公司办理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未经批准,证券公司不得办理或者以任何形式变相办理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
第二章专项计划固定收益类产品。
计划管理人应当以专项计划的名义设立专门用于再投资的账户,以确保计划资产的独立性。
计划管理人应当为专项计划资金的投资建立有效的投资决策、风险评估等内部管理机制,尽职履行审慎、勤勉义务,严格控制投资风险,并向投资者披露相关投资信息。
计划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计划说明书或者托管协议约定的,托管人应当拒绝。
证券投资信托事业管理规则部分条文修正条文对照表精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他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未依第一項、第三項或第四項規定募集外之他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於經本會許可並換發營業執照後二年內,未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第七條規定,申請並募集成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者,廢止其兼營業務之許可。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他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未依第一項、第三項或第四項規定募集成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者,不得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一、修正第一項,考量基金保管機構之業務性質,尚無將本項所列文献置於其營業處所供投資人查閱之必要(但基金保管機構若亦為該基金銷售機構,則仍應將該等文献置於其營業處因此供查閱);以及按金管會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金管證四字第0九三000五四九九號令,本項原條文所稱「近来財務報表」,係指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七十六條規定之基金年報及本管理規則第十三條規定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年度財務報告,且該等財務報告均需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考量目前尚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為公開發行企业,其尚有會計師核閱報告,爰將「近来財務報表」文字明定係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自身及基金之近来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另鑑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第三章已開放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委任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經紀商、銀行、信託業、人身保險業、臺灣郵政企业及信用合作社,擔任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銷售機構,且目前實務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已將買回代理等事務委由其基金銷售機構,爰將「代理人」文字修正為「基金銷售機構」;另部分文字酌予修正。
第二十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核發營業執照後,應於一個月內申請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並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規定辦理。
上市规则主要修改部分新旧对照表
上市规则主要修改部分新旧对照表
第一章总则第十三章特别处理
第二章信息披露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第十四章暂停、恢复、终止上市
第三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五章申请复核
第四章保荐人第十六章境内外上市事务
第五章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第十七章日常监管和违反本规则的处理第六章定期报告第十八章释义
第七章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与承诺第八章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第九章应披露的交易
第十章关联交易
第十一章其他重大事件
第十二章停牌和复牌。
2023年 资产证券化 新规
2023年资产证券化新规摘要:一、资产证券化的概述二、2023 年资产证券化新规的内容1.资产证券化的定义和分类2.资产证券化的参与主体和流程3.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和交易4.资产证券化监管政策和法规的变化三、2023 年资产证券化新规的影响1.对金融机构的影响2.对实体经济的影响3.对投资者的影响四、结论和建议正文:资产证券化(Asset-backed Securities,简称ABS)是指以基础资产未来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设计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的一种特殊类型的证券。
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融资工具,可以将流动性较低的资产转化为具有较高流动性的证券,从而为企业提供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同时为投资者提供投资机会。
在2023 年,我国针对资产证券化发布了一系列新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资产证券化的定义和分类新规明确了资产证券化的定义,并将其分为信贷资产证券化、企业资产证券化和资产支持票据等类别。
同时,新规还对各类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发行主体、交易结构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2.资产证券化的参与主体和流程新规明确了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参与主体,包括发起人、特定目的载体、信用增级机构、评级机构、律师、会计师等。
并对各参与主体的职责和义务进行了规定。
此外,新规还对资产证券化的流程进行了梳理,包括资产筛选、尽职调查、结构设计、发行和交易等环节。
3.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和交易新规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和交易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信息披露、发行定价、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
同时,新规还强化了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风险管理和监管,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4.资产证券化监管政策和法规的变化新规对资产证券化的监管政策和法规进行了调整,包括简化审批流程、提高监管透明度、强化风险防范等方面。
这些调整有利于促进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健康发展,提高市场参与者的积极性。
2023 年资产证券化新规的实施对金融机构、实体经济和投资者都产生了积极影响。
证券法新旧对照
证券法新旧对照标题:证券法新旧对照简介:本文将对比新旧两部证券法的相关条文,以便读者更好地理解最新的证券法修订情况。
正文: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和法律环境的变化,证券法也在不断地修订和完善。
本文将对比新旧两部证券法的相关条文,以便读者更好地理解最新的证券法修订情况。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新旧两部证券法的标题。
旧证券法的标题是《证券法》(1999年修订),而新证券法的标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20年修订)。
从标题上可以看出,新证券法在名称上更加准确和完整。
其次,我们比较一下新旧两部证券法的内容。
新证券法在保护投资者权益和规范市场秩序方面做出了更为明确和全面的规定。
例如,新证券法增加了对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行为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同时,新证券法也增加了对证券市场监管机构的授权和责任,加强了市场监管的力度。
与此同时,新证券法还完善了证券发行、交易、上市等方面的制度,促进了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然而,新证券法也存在一些需要继续完善的问题。
例如,一些细节性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和具体化,以便更好地指导市场实践。
此外,新证券法对于一些新兴金融业务的监管还不够完备,需要进一步跟进和完善。
总体而言,新证券法相比于旧证券法在保护投资者权益和规范市场秩序方面有了很大的进步,为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提供了更加健全和可操作的法律基础。
然而,我们也要意识到证券法的修订是一个不断进行的过程,需要不断地根据市场和法律环境的变化进行调整和完善。
综上所述,新旧两部证券法在某些方面存在差异,但都旨在保护投资者权益、规范市场秩序和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我们期待新证券法的实施能够进一步提升我国证券市场的竞争力和透明度,为投资者和市场参与者创造更好的投资环境。
2014证券法与2019年证券新旧对照表 逐条对比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五)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
第四十四条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依法为客户开立的账户保密。
第四十五条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六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除前款规定外,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五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保荐人应当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
保荐人的资格及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第十二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
第十四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
(一)公司营业执照;
(二)公司章程;
(三)股东大会决议;
(四)招股说明书;
(五)财务会计报告;
(六)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
(七)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
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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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新旧法规对照表《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指引(试行)》《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新法)解读第四条规定:证券公司办理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第二条规定:特殊目的载体是指证券公司为开展资产证券化该规定扩大了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载应当设立专项计划,并担任计划管理人。
业务专门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体范围,使得资产证券化业务采用其其他特殊目的载体。
他载体成为可能,如采用基金、特殊第四十四条规定:证券公司通过其他特殊目的载体开展的资目的公司的形式。
对于其他载体参照产证券化业务,参照本规定执行。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专项计划实施。
从其规定。
新法并未明确规定证券公司是管理人,意味着证券公司可以为其他主体提供资产证券化的通道,而不实际管理计划。
第七条规定:本指引所称基础资产,是指符合法律、第八条规定:基础资产,是指符合法律法规,权属明确,可对于基础资产,新法采用概括加列举行政法规的规定,权属明确,能够产生独立、稳定、以产生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的可特定化的财产权利或者财的方式概括了其内涵及外延。
其中新可评估预测的现金流的财产或财产权利。
产。
基础资产可以是单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也可以是多项法明确指出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第八条规定:基础资产可以为债权类资产、收益权财产权利或者财产构成的资产组合。
必须是可特定化的,这意味着项目操类资产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基础资产可以是企业应收款、信贷资产、信托受益权、基础作中选取基础资产时,应特别处理。
设施收益权等财产权利,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以及中国如华侨城项目中,入园凭证以日期进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
行强制分割。
此处将“信贷资产”纳入新法的基础资产范围,意味着银行信贷资产也可通过证券公司进行资产证券化,而不用向从前一样,一味的通过信托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规定:受益凭证的收益率和发行价格,可第十四条规定:同一专项计划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可以划分以由计划管理人以市场询价等方式确定。
同一计划为不同种类。
同一种类的资产支持证券,享有同等权益,承中相同种类、相同期限的受益凭证,收益率和发行担同等风险。
价格应当相同。
第二十条规定:受益凭证投资者应当为机构投资第三十四条规定: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者应当为合格投资从此趋势来看,资产证券化的投资者者。
者,合格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合格投资者的具体标范围有望扩大。
准,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另行规定。
不超过二百人,即排除了征求意见稿中公开发行的规定,这将一定程度限制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的发展,体现了监管机构求稳的思路。
第二十一条规定:计划管理人可以用自有资金认购第二十五条规定:管理人以自有资金或其管理的集合资产管新法不仅未对管理人自有资金的投受益凭证。
计划管理人认购金额不得超过同一计划理计划、其他客户资产、证券投资基金认购资产支持证券的资比例做出强制性限制,更允许管理受益凭证总金额的 5%,并且不得超过 2 亿元;参比例上限,由其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确定。
人以其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其与多个专项计划的自有资金总额,不得超过计划管他客户资产、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资产理人净资本的 15%。
证券化产品。
第二十四条规定:受益凭证的转让应当在证券交易第六条规定:资产支持证券可以按照规定在证券交易所、中扩大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场所,目的所进行。
(深交所协议交易平台)国证券业协会机构间报价与转让系统、证券公司柜台市场以在于解决长期困扰投资者的流通性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场所进行转让。
问题。
同时提供双边报价服务,意味第十九条规定证券公司可以为资产支持证券提供双边报价着证券公司可以成为资产支持证券服务。
的做市商。
《征求意见稿》更列出符合条件的资产支持证券可以公开发行,但最终定稿时未予以采用。
第二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证券公司不得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人应当在计划说明首先新法并不禁止原始权益人与管担任计划管理人:书中充分披露有关事项,并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采取的风理人的关联关系,只要管理人在计划(一)证券公司持有原始权益人10%以上的股份;险防范措施予以说明:说明书中充分披露即可;其次,在计(二)原始权益人持有证券公司10%以上的股份;( 一 ) 管理人持有原始权益人5%以上的股份或出资份额;划说明书中需要说明对存在的关联(三)根据协议安排,在未来12 月内存在上述情( 二 ) 原始权益人持有管理人5%以上的股份或出资份额;关系的应对措施;再次,将关联关系形之一的;( 三 ) 管理人与原始权益人之间近三年存在承销保荐、财认定的比例以 5%为界,同时从严谨性(四)证券公司与原始权益人之间存在其他重大关务顾问等业务关系;出发,增加出资份额的概念,因为“股联关系,可能损害受益凭证持有人合法权益的。
( 四 ) 管理人与原始权益人之间存在其他重大利益关系。
份”仅为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权益的简称。
最后,新法将近三年存在承销保荐及财务顾问业务关系也纳入进来。
第三十七条规定:计划管理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以无可能暗示证券公司可以分支机构名分支机构名义对外办理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
义对个办理资产证券化业务。
第四十一条规定:计划管理人应当为专项计划指定无资产证券化业务通过 8 年的试运行,项目主办人,项目主办人应当承担尽职调查及计划业务模式已渐成熟,可完全转入常管理职责。
规,无需人为的限制门槛,可完全按项目主办人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不良诚信市场化运行。
记录,具备企业资产证券化相关知识,并具有三年以上投资银行、资产管理或者固定收益业务从业经历。
第四十八条规定:专项计划应当设立受益凭证持有无人大会。
受益凭证持有人大会由全体受益凭证持有人组成。
受益凭证持有人大会的职权、召集、召开和表决机制等应当在计划说明书中约定。
第五十三条规定:计划管理人应当自专项计划设立第三十六条规定:管理人、托管人应当自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此条有两处改变,其一是使用会计年之日起,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定,向受益凭证持有人之日起 3 个月内,向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披露年度资产管理度作为报告的期间,这有利于和其他每三个月披露季度资产管理报告,每十二个月披露报告、年度托管报告。
每次收益分配前,管理人应当向资产财务报告同步。
其二是删除每三个月年度资产管理报告。
每次收益分配前,披露收益分支持证券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披露一次资产管理报告和托管报告配报告。
的规定,使得报告一年披露一次即托管人应当自专项计划设立之日起,按照证券交易可。
所规定,向受益凭证持有人每三个月披露季度托管报告,每十二个月披露年度托管报告。
《关于通报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情第三十三条规定:证券公司申请设立专项计划、发行资产支证券公司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门况的函》规定:试点期间证券公司标准:持证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槛大大降低,无需考虑证券公司分类一是分类评价在 A 级以上,具备证券资产管理业务( 一 ) 具备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结果和净资本规模限制。
资格,最近 12 月净资本不低于 20 亿元;( 二 ) 最近 1 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二是最近 3 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 ) 具有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以及风险处置应对措三是建立健全包括项目选择、产品设计、系统测试、施,能有效控制业务风险。
产品推广、信息披露、后续管理、档案管理,监督检查等业务环节的管理制度,确保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各个环节具有制度保障;四是各项风控指标符合监管规定,具有完善的合规和风控制度及风险处置应对措施,能有效控制业务风险;五是对试点做了充分的研究准备,有适当适量能够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专业人员。
《关于通报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情第五条规定:专项计划资产应当由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商业首先明确从事资产证券化托管业务况的函》规定:托管人为银行银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托管业务资格的银行要具有相关业务资格,其次增的证券公司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托管机构托管。
加了管理机构的范围。
第四条规定: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专项计划资产所产生基于风险隔离的考虑,专项计划的资的债权,不得与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资产支持证产完全独立于其他主体,其他主体不无券投资者及其他业务参与机构的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得主张抵消。
销。
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不同专项计划资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七条规定:中国证监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 个月内,明确规定了审核期限,周期大大缩无对上述申请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短。
第十一条规定:以基础资产产生现金流循环购买新的同类基新法准许用基础资产生生的现金流无础资产方式组成专项计划资产的,专项计划的法律文件应当循环购买基础资产,但应当是“同类明确说明基础资产的购买条件、购买规模、流动性风险以及型”的。
《征求意见稿》中未加“同风险控制措施。
基础资产的规模、存续期限应当与资产支持类”,正式稿中特意加入该词。
证券的规模、存续期限相匹配。
第四十五条规定: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本条也从侧面看出管理人不一定为金融公司和中国证监会负责监管的其他公司,以及商业银证券公司。
只要金融机构在第六条所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在本规定第六条所列列的交易所发行和转让的都可以参无交易场所发行和转让资产支持证券,参照适用本规定。
照本法适用,意味着该业务并非证券公司特有,甚至该通道都非证券公司独有。
未来证券公司将会面临较大的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