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局行政审批事项常见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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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专项方案审核意见

环境保护专项方案审核意见

环境保护专项方案审核意见为了保障环境质量的持续提升,促进绿色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环保专项方案应当审查的问题和注意事项如下:一、问题(一)制定目标不够具体明确环境保护专项方案应当有明确的目标,但目标制定不够具体和明确,无法有效衡量工作进展和成效。

建议明确定义环保专项方案的建设目标,分阶段制定可实现的目标和任务,监测环境质量状况,逐步达到中长期的环保目标。

(二)存在计划执行不力问题制定环保专项方案是为了解决存在的环保问题,但在执行过程中,计划执行不力问题突显。

应当强化计划的质量控制,确保专项方案贯彻执行,及时发现问题,加强调整和管理,确保计划顺利实施。

(三)关注监管不足问题环保专项方案需要有强有力的监管机制,对环境问题进行有效的预防、解决和管理,但在实践中,监管不足问题较为普遍。

建议完善环保法规和执行机制,强化监督管理,增加对违规企业的处罚力度,确保环境保护措施得到落实。

(四)着眼短期效益问题在制定环保专项方案时,应当注重中长期的环境保护目标,而不应过于着眼于短期效益。

建议在制定专项方案的过程中,充分关注环境保护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制定具有战略意义的计划,同时平衡环保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

二、注意事项(一)明确责任在环保专项方案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应当明确相关部门、机构的责任和职能。

建议将责任划分清晰,指定专人负责,建立相关的工作流程和标准,确保方案能够有序实施。

(二)科学制定方案环保专项方案应当根据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和环境质量状况制定,考虑到经济发展需求和环保目标的平衡,充分调研、论证和评估,确保方案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三)全面关注问题环保专项方案应当全面考虑环境保护工作的各方面问题,如空气、水、土壤、噪声、废弃物等多项环保课题。

这样可以全面解决环境问题,提高环境治理水平。

(四)加强信息共享环保专项方案需要对环保数据、资讯进行共享和利用。

生态环境保护监管难点及建议

生态环境保护监管难点及建议

生态环境保护监管难点及建议生态环境保护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任务,监管难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难以全面监管:生态环境保护涉及众多领域和行业,监管范围广泛,但监管资源和能力有限,往往无法做到全面监管。

部分地区和企业可能会利用监管空白来违法违规。

2. 难以有效调查取证:一些环境违法行为隐蔽性强,往往需要耗费大量时间和人力物力才能找到足够的证据,进行调查取证。

而违法行为方常常隐瞒、转移证据,给执法带来一定困难。

3. 多头管理导致监管协调难:生态环境保护涉及多个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各部门之间的职责划分和权力分配不清晰,导致监管协调难度大,信息共享不畅通,监管行动难以形成合力。

4. 法律制度不完善:当前法律制度对生态环境保护的规定仍然存在不完善之处,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和配套准则制定滞后,无法全面适应环境保护的新形势和新需求。

针对上述监管难点,可以提出以下建议:1. 加强监管力量和资源投入:加大对环保部门的支持力度,提升监管人员的数量和质量,增加监管经费。

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提高监管效率。

2. 推进科技应用:利用新兴科技手段,如卫星遥感、无人机、大数据分析等,加强环境监测和信息收集,提升监管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同时,借助互联网技术平台,加强各方沟通协调,形成合力。

3. 完善法律法规:加速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提高法律的适应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建立健全环境损害赔偿机制,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4. 强化信息公开和舆情监测:加强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曝光力度,增加信息公开透明度。

同时,加强对社会舆情的监测和分析,及时发现和回应公众关切。

5. 强化宣传教育: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环境意识和责任感。

推动形成全社会参与的良好氛围,构建人人都参与、人人负责的生态环境保护格局。

行政审批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行政审批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行政审批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一、引言行政审批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政府行政机关申请办理特定的事项,由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其进行审核、决策和监管的过程。

然而,在长期实践中,我们也不可否认地发现了一些行政审批存在的问题。

本文将就这些问题进行剖析,并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

二、问题分析1.审批流程复杂繁琐在现实生活中,许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需要经历繁杂的手续来完成一项正常合法经营活动。

行业标准不统一,地区间差异较大导致了不同部门之间流程操作乃至要求资料内容有所差异,使得企业或个人需要跑腿奔波于各相关部门之间。

2.办理周期过长由于审核层级多、流程与制度不畅通等原因,许多企业或个人在提交完所有需求资料后仍需要耐心等待一个漫长的办理周期。

这种情况无疑会给社会经济发展带来堵塞,并造成资源浪费。

3.信息透明度不高许多企业或个人往往对相关政策法规的掌握不够全面,难以了解到审批流程、办理所需材料等信息。

同时,公众也难以及时获取有关行政审批的最新动态和具体要求。

这缺乏透明度不仅影响了办事效率,还给人们带来困惑和不信任。

4.部门之间脱节协作效果差行政审批过程中涉及多个部门的合作与协调,然而现实情况是各个部门之间存在着信息共享不畅、沟通困难等问题。

导致申请者需要反复提交申请、填写重复资料,并在各个环节进行反复核对。

三、整改措施1.简化审批流程针对行政审批过于繁琐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明确提出“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应当加强相关立法工作,在制定并完善相关条例与标准时要遵循程序简便、减少岗位重叠的原则。

同时,建立统一清晰的在线平台或手机APP来集成各级权力机关的审批模板和指南,以便企业或个人一站式办理,减少审批次数和材料重复提交。

2.优化审批环节政府部门应该加强内部的横向合作与沟通,避免各级部门之间形成信息孤岛。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召开行政审批工作调度会等方式可以有效提高行政效能,降低重复办证及流程负担。

3.倡导互联网+行政审批推进线上申请、审核及结果意见反馈。

环评审批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及企业注意事项

环评审批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及企业注意事项

环评审批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及企业注意事项
《环评审批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及企业注意事项》
在进行环境评价审批过程中,企业常常会遇到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可能会拖延审批时间,影响项目进展。

为了帮助企业顺利通过环评审批,以下是一些常见问题及企业应注意的事项。

1. 数据不全或不准确
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企业需要提供大量的数据和信息。

然而,有时企业提供的数据不全或者不准确,这会让审批机构产生疑虑,导致审批进程延误。

因此,企业需要确保所提供的数据完整、准确,并且经过权威认证。

2. 环保措施不到位
审批机构会对企业的环保措施进行严格审核,如果发现企业的环保措施不够完善,审批很可能会受阻。

因此,企业在进行环境评价时,需要仔细制定并落实环保措施,确保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

3. 社会影响未充分考虑
环境评价不仅要考虑项目对自然环境的影响,还需要考虑对周边社会的影响。

如果企业在社会影响方面考虑不周,容易引起社会不满和舆论压力,从而影响审批结果。

因此,企业应该充分考虑项目对周边社会的影响,制定相关的社会影响评价措施。

在环评审批过程中,企业需要注意以上问题,并且积极与审批机构进行沟通,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只有这样,企业才能顺利通过环评审批,顺利开展项目。

国家环境保护局对《关于在环境行政执法中遇到的几个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局对《关于在环境行政执法中遇到的几个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局对《关于在环境行政执法中遇到的几个问题的请示》的复函正文:---------------------------------------------------------------------------------------------------------------------------------------------------- 国家环保局对《关于在环境行政执法中遇到的几个问题的请示》的复函(1990年12月11日)丹东市环境保护局:你局丹环发(1990)第86号文收悉。

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国家环境保护局对你们所请示的几个法律问题均无解释权。

《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依法应分别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及国务院负责解释。

我们仅根据这些规定在实际工作中的执行情况,将我们的理解函复如下,供你们参考:一、《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一款所提到的“……从开征第三年起,每年提高征收标准的百分之五……”,是针对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单位而言。

二、第六条第二款中提到的“……应当加倍收费”,根据该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如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加倍”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依有关规定执行;如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此未作明确规定的,一般情况下,这里的“加倍”可理解为“加一倍”。

三、《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附表二有关PH值酸碱度的注解,可理解为,PH值超出6—9,每高、低1,收费标准应为(PH值的高、低数+1)×超标倍数5以内的基数(0.04—0.06)。

四、对于《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除按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所提的“加倍”,目前尚无国家规定,但《水污染防治法》的第三十八条有“征收两倍以上的超标准排污费”的规定。

五、有关限期治理的审批权限应遵守《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

对中央级企业的下属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当地人民政府决定。

关于行政审批中存在的问题及意见建议

关于行政审批中存在的问题及意见建议

关于行政审批中存在的问题及意见建议关于行政审批中存在的问题及意见建议全区科学发展观摩会议后,区监察局就如何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组织专门力量,围绕审批事项、审批程序、审批时限、审批收费等方面,通过组织具有审批职能的部门自查,与重点项目负责人和长期从事项目手续办理工作人员座谈,以及到开发区、牟平区周边区学习等方式进行了专题调研。

现将收集问题及意见建议汇报如下。

一、关于审批事项问题从目前了解情况看,我区审批事项与周边各区审批事项基本相当,但具体对比情况需要进一步调查研究。

建议由法制办牵头,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监察局及各相关部门参与,对照上级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最新规定,对我区审批事项以及每项审批事项的前置审批条件进行逐项梳理,并对周边区进行调研,找出差距,并结合我区实际做出调整,力争做到我区审批事项及审批事项前置审批条件在全市最少。

二、关于审批程序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三个不到位一是两集中两到位落实不到位。

目前,在区政务服务中心进厅部门、进厅项目中,除工商、发改、气象等部门做到项目进厅且授权到位外,规划、消防、国土、住建、卫生、环保等部门在项目进厅、授权等方面仍然不到位,致使审批链条不完整,企业办理相关手续仍需各个部门之间来回跑,严重影响了审批效率。

建议:建议由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牵头,法制办、监察局及相关部门参与,研究制定两集中两到位具体落实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后,尽快推动全区两集中两到位工作落实到位。

二是并联审批机制落实不到位。

从梳理我区审批流程看,目前全区项目手续办理过程中,规划出具规划条件后,(设计院做建筑方案文本)可与(国土形成处置意见招拍挂成交确认书签订)并联。

招拍挂之后,(规划分局批准建筑方案-设计院设计施工图)可与(规划分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国土办理供地)(土地登记证)并联。

经规划分局批准施工图后,(住建局审批施工图)(公安消防审批施工图)可与(规划办理工程规划许可)三者并联进行。

行政审批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行政审批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行政审批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一、问题描述行政审批是指政府机关在法定程序下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要求或申请进行审核和决策的过程。

然而,当前我国行政审批仍存在许多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耗时长:由于流程繁琐、环节复杂等原因,办理一个常规行政审批事项需要耗费大量时间,严重拖慢了企业和个人的发展速度。

2. 信息不透明:有些地区和部门对于相关申请所需资料和评估标准并不完全公开,导致申请者无法清晰了解整个审核过程以及自己所处位置。

3. 审批权力集中:某些部门或机构对特定类型的审批权限过于集中,导致资源分配不均衡,并容易滋生腐败问题。

4. 行业壁垒高:在某些领域内设置了较高门槛和专业性要求,限制了市场准入与竞争,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创新创业活动。

5. 缺乏科技支持:现代科技手段尚未广泛应用于行政审批过程,缺乏高效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导致操作流程低效。

二、问题分析1. 耗时长:由于行政审批环节繁多且重复,官僚主义现象比较明显。

许多检查和审核环节缺乏必要性,消耗了大量时间和资源。

2. 信息不透明:部分地方政府甚至个别工作人员对于相关法律法规理解不到位或执行不力,在事项公示、咨询指导、反馈结果等方面存在问题。

3. 审批权力集中:某些部门或机构拥有审批权限过大,并且与相关企业存在利益关系密切,容易出现权力寻租或利益输送等不正之风。

4. 行业壁垒高:一些领域内的专业技术要求偏高,有时违背市场经济原则。

这使得创新型企业难以进入市场,并限制了社会整体创新能力的发展。

5. 缺乏科技支持:行政审批过程仍然在使用传统的纸质文档和手工操作为主,在数字化转型中滞后他们国际水平。

三、建议提案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提高行政审批的效率和透明度,应采取以下一些措施:1. 简化流程:对复杂繁琐的审批程序进行精简,避免重复、无关环节。

通过删减不必要的审核和报批事项,实现行政审批效率的大幅提升。

2. 加强信息公开:建立完善的信息公开制度,在互联网等平台上向申请者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资料和评估标准。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地方初审(预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行政许可事项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地方初审(预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行政许可事项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地方初审(预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行政许可事项有关问题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10.10•【文号】环函[2004]343号•【施行日期】2004.10.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标准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地方初审(预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行政许可事项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04]343号)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你局《关于〈行政许可法〉施行后有关国家环保总局行政许可事项地方受理和核查问题的请示》(沪环保法〔2004〕311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关于地方环保部门初审(预审)的性质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的有关规定,环境保护设施运营单位资质认定、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进口审批、加工利用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电器定点企业认定和危险废物越境转移核准四项行政许可事项,其实施机关是国家环保总局。

因此,地方环保部门对依法应由国家环保总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的预审或者初审,在性质上不属于独立的行政许可项目,而是国家环保总局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的一个环节。

二、关于地方环保部门实施初审(预审)的有关程序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如果行政许可项目不在地方环保部门的职权范围之内,地方环保部门在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后,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国家环保总局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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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哪些项目需要进行环评?
解答:只要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无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均
应按照环评法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报批环境影
响评价文件。

2、环评文件编制如何分类?
建设单位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部令第44号)、《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部令第1号)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3、在什么时间报批环评手续?
解答: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
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
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4、环评报告能否由业主自行编写?
解答: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委托有资质的环评单位编制。

环评单位由业主自
行选择,环评文件编制过程是业主和环评单位之间的市场行为协商过程,任何环保行政审批
人员不得指定环评单位。

环境影响登记表由业主自己填报,也可委托环评单位代填。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如何进行备案?
解答:填报的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管理办法》(部令
第41号)规定办理。

建设单位应登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系统》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

县(区)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

6、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是否收费?
解答:环保部门办理环评审批手续不收取任何费用。

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报告书的建
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委托环评机构编制并向其支付费用。

7、如何办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解答: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
护验收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
报告。

建设单位不具备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能力的,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编制。

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噪声或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
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完成前,依法仍由环保部门对相
应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

8、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能否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其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
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9、验收有无期限要求?
解答:除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水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外,其他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需要对该类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或者整改的,验收期限可以适当延期,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

10、环保竣工验收需要年检吗?
解答:根据环保相关规定,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采用的生产工艺未发生重大变化,竣工环保验收手续均有效,不需要年检,需接受环保主管部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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