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发[2016]9号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6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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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承接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承接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承接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1.15•【字号】宁政发[2016]249号•【施行日期】2016.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市政府关于取消和承接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宁政发[2016]24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国务院关于取消13项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0号)、《省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苏政发〔2016〕117号),进一步深化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市政府决定取消我市相对应的行政审批事项38项,承接省政府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60项。

各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承接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工作。

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及时停止审批,不得拆分、合并或重组以新的名义、条目进行变相审批。

对依法受委托承接的行政审批事项,承接部门应当主动与上级有关主管部门签订委托协议,规范行政审批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力度,把企业开办时间压缩了多少、项目审批提速了多少、群众办事方便了多少,作为衡量改革成效的具体标准。

要创新管理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做到放管结合,防止出现管理脱节,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市编办、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务办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行政审批事项调整清理、行政审批事项网上运行、权力运行法制监督以及相关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审查修订工作。

附件:1.市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2.市政府决定承接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南京市人民政府2016年11月15日附件1附件2。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及价格鉴证师注册取消的通知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及价格鉴证师注册取消的通知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及价格鉴证师注册取消的通知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及价格鉴证师注册取消的通知2016年2月3日,《国务院关于取消13项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0号)、《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印发执行,取消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实施的“价格鉴证师注册核准”、“甲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两项行政许可事项,以及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实施的“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对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的价格鉴证师注册初审”三项行政许可事项。

下面是yjbys店铺为大家带来的关于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及价格鉴证师注册取消的通知的知识,欢迎阅读。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价格鉴证师注册核准等行政许可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2016年2月3日,《国务院关于取消13项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0号)、《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印发执行,取消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实施的“价格鉴证师注册核准”、“甲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两项行政许可事项,以及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实施的“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对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的`价格鉴证师注册初审”三项行政许可事项。

为落实国务院决定,做好取消相关行政许可事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国家发展改革委自2016年2月3日起停止“价格鉴证师注册核准”、“甲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审批,不再受理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报送的有关初审意见。

对2016年2月3日以后收到的初审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将退还相应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

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履行规定程序,废止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应自2016年2月3日起停止办理“对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的价格鉴证师注册初审”、“对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的甲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初审”,不再受理有关人员、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已经受理的应终止审批程序,并将收到的有关申请材料及时退还有关人员、机构。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37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37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37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6.09.13
•【字号】深府〔2016〕72号
•【施行日期】2016.09.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37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
深府〔2016〕7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国务院关于取消13项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0号),市政府决定取消37项行政职权事项。

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各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事项的后续衔接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后续监管制度建设,切实加强监管和服务,防止出现管理真空。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编办反映。

附件:市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共计37项)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16年9月13日附件
市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

3、国发〔2016〕9号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3、国发〔2016〕9号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
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

各地区、各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事项的后续衔接工作,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特别是涉及安全生产和维护公共安全的,要进一步细化措施,明确责任主体和工作方法,做好跟踪督导工作。

以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形式设定的面向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的审批事项已清理完毕。

今后行政许可只能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设定,不得把已取消的中央指定事项作为行政许可的设定依据。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二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计152项)
国务院 2016年2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国务院决定第二批取消
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共计152项)。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6年第24号——质检总局关于取消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核发事项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6年第24号——质检总局关于取消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核发事项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6年第24号——质检总局关于取消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核发事项的
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6.03.11
•【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6年第24号
•【施行日期】2016.03.1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
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16年第24号
质检总局关于取消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核发事项的公告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现就取消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核发事项公告如下:自《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发布之日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再受理设备监理单位甲级、乙级资格核准申请,已经受理申请但尚未完成的,停止核发。

质检总局将制修订设备监理相关规章制度,指导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强化事中事后监管,鼓励行业组织发挥服务保障作用,规范设备监理行业自律管理,推进诚信体系和标准化建设,引导设备监理单位和人员规范执业、提升能力,打造公平、有序、开放的市场发展环境。

特此公告。

质检总局2016年3月11日。

放管服工作情况汇报(7篇)

放管服工作情况汇报(7篇)

放管服工作情况汇报(7篇)放管服工作情况汇报(精选7篇)放管服工作情况汇报篇1一、放管服改革开展情况(一)贯彻落实上级行审改革政策。

按照县领导安排,县政务办认真学习省市县放管服改革精神,立足本职,做好相关工作。

一是要求各相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__〕9号)、《省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行政审批等权力事项和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苏政发〔20__〕1号)文件要求,做好我县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

二是要求遵照《江苏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8号)、《江苏省政务服务管理规定》规定,做好贯彻落实执行工作。

三是按照要求,就推进行政审批改革,大力提升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问题,完善、充实100份整改材料台账,制定并贯彻执行落实省委巡视组回头看整改措施。

四是按照省市政务办要求,做好县镇两级级政务(便民)服务中心基本情况、进驻事项、办件量等填报工作,统计汇总后及时上报县政府办工交科、徐州市政务办。

(二)不断完善政务服务体系建设。

今年初印发《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政务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睢政发〔20__〕19号),明确了县级政务服务管理体系一办两中心(即: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政务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基本构架。

根据工作需要,为有效推进我县政务服务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6月份成立了睢宁县政务服务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政府办、纪委、政务办为副组长单位,各相关窗口单位为成员,密切联系,明晰责任,办公室设在我办,此外,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行政审批工作,连续三年将行政审批三集中到位工作列入县直机关和单位绩效考核,有效地推进和促进了我县行政审批改革工作。

(三)始终坚持并优化窗口行政审批并联审批制度。

一是围绕两个模板,深化涉建项目并联审批制度。

自20__年实施窗口并联审批涉建一费制以来,我们始终按照要求严格执行,积极开辟重大项目绿色通道服务,组织召集各涉建窗口召开涉建联审联办会。

历次《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文件汇总

历次《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文件汇总

历次《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文件汇总来源:根据《中国政府网》整理1 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2002-11-01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目录(789项)2 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 2003-02-27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目录(406项)2.国务院决定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82项)3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2004-05-19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385项)2.国务院决定改变管理方式、不再作为行政审批、实行自律管理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39项)3.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46项)4 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 2007-10-09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28项)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58项)5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 2010-07-04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13项)2.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71项)6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2012-09-23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71项)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43项)7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2013-05-15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91项)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共计10项)3.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共计3项)8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2013-07-13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29项)2.国务院决定部分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13项)3.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评比、达标项目目录(共计3项)9 国务院关于取消76项评比达标表彰评估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34号】2013-09-05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评估项目目录(共计76项)10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2013-11-08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82项)11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2014-01-28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64项,另有18个子项)12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2014-07-22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53项)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11项)3.国务院决定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31项)13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2014-10-23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58项)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67项)3.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共计19项)4.国务院决定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82项)14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2015-02-24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94项)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67项)3.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共计10项)4.国务院决定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21项)5.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34项)15 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2015-05-10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共计49项)2.国务院决定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目录(共计84项)16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41号】2015-07-20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62项)17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2015-10-11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一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计62项)18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2015-10-11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一批清理规范的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计89项)19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5号】2016-01-20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61项)20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2016-02-03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二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计152项)21 国务院关于取消13项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0号】2016-02-03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计13项)22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2016-02-03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二批清理规范的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计192项)23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35号】2016-06-08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47项)24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68号】2016-12-01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114项)25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2017-01-12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计39项)26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8号】2017-01-12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三批清理规范的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计17项)。

历次《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文件汇总

历次《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文件汇总

历次《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文件汇总来源:根据《中国政府网》整理1 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2002-11-01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目录(789项)2 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 2003-02-27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目录(406项)2.国务院决定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82项)3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2004-05-19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385项)2.国务院决定改变管理方式、不再作为行政审批、实行自律管理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39项)3.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46项)4 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 2007-10-09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28项)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58项)5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 2010-07-04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13项)2.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71项)6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2012-09-23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71项)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43项)7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2013-05-15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91项)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共计10项)3.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共计3项)8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2013-07-13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29项)2.国务院决定部分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13项)3.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评比、达标项目目录(共计3项)9 国务院关于取消76项评比达标表彰评估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34号】2013-09-05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评估项目目录(共计76项)10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2013-11-08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82项)11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2014-01-28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64项,另有18个子项)12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2014-07-22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53项)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11项)3.国务院决定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31项)13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2014-10-23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58项)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67项)3.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共计19项)4.国务院决定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82项)14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2015-02-24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94项)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67项)3.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共计10项)4.国务院决定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21项)5.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34项)15 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2015-05-10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共计49项)2.国务院决定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目录(共计84项)16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41号】2015-07-20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62项)17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2015-10-11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一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计62项)18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2015-10-11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一批清理规范的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计89项)19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5号】2016-01-20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61项)20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2016-02-03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二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计152项)21 国务院关于取消13项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0号】2016-02-03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计13项)22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2016-02-03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二批清理规范的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计192项)23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35号】2016-06-08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47项)24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68号】2016-12-01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114项)25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2017-01-12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计39项)26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8号】2017-01-12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三批清理规范的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计17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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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
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

各地区、各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事项的后续衔接工作,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特别是涉及安全生产和维护公共安全的,要进一步细化措施,明确责任主体和工作方法,做好跟踪督导工作。

以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形式设定的面向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的审批事项已清理完毕。

今后行政许可只能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设定,不得把已取消的中央指定事项作为行政许可的设定依据。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二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计152项)
国务院
2016年2月3日
国务院决定第二批取消
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共计15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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