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的权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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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行政法律制度

中国古代行政法律制度

中国古代行政法律制度
首先,官制是中国古代行政法律制度的核心。

中国古代的官制是一种
行政管理体制,它将行政、司法、军事等职能统一在一个机构中进行管理。

官制由封建王朝建立,其核心是皇帝。

皇帝是最高统治者,掌握了行政权力,并委任官员管理地方事务。

官员按照官职的划分,分为九品官吏,从
顶级的皇帝到一般的士人。

官职根据其能力和功绩而增加,也可以因为失
职而降级或罢免。

再次,刑罚法是中国古代行政法律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

中国古代的
刑罚法主要包括律治和刑法两部分。

律治是指对违法犯罪者进行治罪和惩
罚的具体规定,比如申辩制度、刑罚适用原则等。

刑法是指刑罚类型、犯
罪行为以及刑罚量刑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中国古代的刑罚法主要以律治为主,以法律为基础进行治罪。

刑罚种类有重者如死刑、杖刑,轻者如罚金、劳役。

最后,法律宣传和教育是中国古代行政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了确保法律的公正实施,中国古代设立了官方机构来负责法律宣传和教育。

古代官方会设立法律宣传机构,宣传法律知识,普及法律意识。

官方还会
通过教育制度培养合格的法律人才,以确保行政法律制度的实施和维护。

综上所述,中国古代行政法律制度包括官制、制度法、刑罚法以及法
律宣传和教育等方面。

这些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为古代中国的政治和社会
秩序提供了保障,同时也对后世的法律发展有着深远影响。

中国古代的法律与司法制度

中国古代的法律与司法制度

中国古代的法律与司法制度中国古代的法律与司法制度源远流长,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对于中华文明的形成与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本文将从法律体系、司法制度以及影响进行探讨。

一、法律体系中国古代的法律体系以封建制度为基础,以礼法为主要内容。

礼法是基于礼仪制度的法律规范,规定了人们的行为规范和社会秩序。

由于封建社会中礼法的重要性,封建法律体系主要以礼法为核心,以专门的法律文献标准为基础。

权威法典是封建法律体系中的核心文献,最为著名的是《周礼》、《仪礼》和《礼记》等。

这些法典不仅规定了国家的基本组织架构和行政职能,还包含了刑法、民法和商法等方面的内容。

此外,随着历史的演变,每个朝代也会发布自己的法律文献,用以适应时代的变革。

二、司法制度在中国古代,司法制度主要分为官府审判和社会仲裁两种形式。

官府审判由朝廷内设的各级法院负责,而社会仲裁则由村社自行组织并由村长或长者负责。

这两种形式共同构成了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基本架构。

官府审判以朝廷的法官作为审判主体,根据法律条文和实践经验对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

官府审判注重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尽量保证审判结果的正义性。

而社会仲裁则主要应用于争议解决,尤其在民事案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村社成员根据习惯法和社会道德准则,通过讨论、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

三、影响中国古代的法律与司法制度对中华文明的形成与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首先,法律体系的建立为社会秩序的形成和维护提供了保障。

礼法规范了人们的行为方式,使得社会的各个层面都能保持相对稳定的秩序。

其次,司法制度的建立使得诉讼纠纷能够得到公正和有效的解决。

无论是官府审判还是社会仲裁,都起到了维护社会稳定、调解纠纷的作用。

司法制度的健全使得人民在面对法律问题时能够获得公平的待遇。

此外,中国古代的法律与司法制度对现代法律制度的发展也有一定的影响。

中国古代的法律思想和理念,如公正、尊重人权、社会责任等,都为现代法律制度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和借鉴。

古代传统文化中的法律思想

古代传统文化中的法律思想

中国古代传统文化的法律思想一、夏、商奴隶主的“天命”、“天罚”思想1、夏代的神权法思想夏朝奴隶主已开始利用“天命”、“天罚”的神权法思想对奴隶进行欺骗,给夏王的统治披上一件合法的外衣。

夏禹的儿子夏启以暴力夺取王位,因同姓有扈氏不服,大战于甘,作《甘誓》说:“有扈氏威侮五行,怠弃三正,天用剿绝其命。

今予惟恭行天之罚。

”由此可见,夏代奴隶主贵族已有“天命”、“天罚”思想。

2、神权法思想在商代的发展奴隶主阶级的“天命”、“天罚”思想在殷商时期有了很大发展。

在当时的宗教迷信中出现了一个主宰一切的至上神--上帝或帝。

奴隶主还进一步把上帝说成是商王的祖先。

商王专门豢养了一批向上帝请示的人,叫做“卜”、“巫”、“祝”。

他们的主要任务是“占卜”或“卜筮”做沟通人神的工作。

这些都说明,我国从奴隶社会起,统治阶级就利用神权、政权、族权相结合的方法,来掩盖法的阶级本质,对奴隶和平民施行残酷的刑罚。

二、西周的“以德配天“的君权神授说1、神权法思想在西周的变化神权法思想在西周发生了一次重大的变化。

西周的奴隶主贵族也崇奉一个至高无上的上帝,不过更多的场合下称为“天”。

周公提出了天命转移的“以德配天”说。

周公认为天命是有的,但它不固定不变,只有有德者才可能承受天命,失德会失去天命。

2、“以德配天”说的意义周公提出“以德配天”说,其目的在于求得上天的保佑,使周王朝的统治永久延续下去。

另一方面,西周这种“以德配天”的君权神授说的提出也意味着神权的某种动摇。

奴隶主贵族在一定程度上认识到劳动人民反抗力量的强大,他们感到单靠神权还不够,还须重视民心的向背。

同夏、商统治者一样,周公等西周统治者也主“天罚”论,公然宣称,如果不服从统治,“予亦致天之罚于尔躬”。

总的看来,以周公为代表的“以德配天”思想的提出,具有重大意义,因为它不仅意味着神权的动摇而且从对立面的角度反映了劳动人民反抗力量的强大及其对历史的推动作用。

三、以“亲亲“、“尊尊”为原则的礼治在我国古代奴隶社会里,奴隶主贵族在利用天命神权思想进行统治的同时,也利用宗法思想进行统治。

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法治精神

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法治精神

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法治精神
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法治精神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尊重法律权威:传统文化强调法律的至高无上和公正无私,认为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基石。

人们应尊重法律的权威,遵守法律的规定,服从法律的约束。

2.依法行事:传统文化强调依法行事,即个人、组织和政府都应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行事。

在处理纠纷和问题时,应依据法律进行判断和裁决,而不是依赖于个人意志或情感。

3.公平正义:法治精神的本质是实现公平正义。

传统文化中强调的“以法治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原则,都是为了确保公平正义的实现。

在法律面前,无论身份地位如何,都应受到公正的对待。

4.制约权力:法治精神的核心是制约权力。

传统文化中强调君权神授的同时,也强调对君权的制约,如“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等思想。

这体现了对权力进行监督和制约的精神。

5.社会秩序的维护:法治精神的目标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定。

在传统文化中,人们相信法律能够保障社会的正常运转,减少冲突和纷争。

总的来说,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法治精神强调尊重法律、依法行事、公平正义、制约权力和社会秩序的维护。

这些思想观念对于现代法治建设仍然具有重要的意义。

中国古代的治理与法律体系

中国古代的治理与法律体系

中国古代的治理与法律体系中国古代是一个拥有悠久历史和丰富文化的国家,其治理和法律体系也具有独特的特点。

通过对古代中国的治理和法律体系的研究,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古代中国社会的组织方式以及法律的发展和运作情况。

在中国古代,治理和法律体系早已有着相对完善的构架。

从早期的部落联合、封建制度到中央集权统治,中国古代的治理体系经历了多个阶段的演变。

夏、商、周三代封建制度在中国古代治理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奠定了后来中国政权建设的基础。

封建制度下的治理方式注重君臣关系、家族纽带,这为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的建立提供了基础。

古代中国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为君权至高的法律体系,二为基于传统习俗的法律规范。

君权至高的法律体系主要体现了统治者的权威和支配力量,涵盖了国家法律、政府法令等。

基于传统习俗的法律规范则更加注重社会和谐和道德准则,包括家族、部落或地方的规章制度。

这两个法律体系相辅相成,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在古代中国的治理过程中,知行合一的理念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统治者需要具备高尚的道德品质,并将其实践于日常治理中。

统治者的德行和治理能力决定了国家的命运。

同时,古代中国注重儒家思想的传承和普及,儒家思想也对社会治理产生了深远影响。

尊重长者、注重教育和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理念都贯穿于古代中国的治理实践之中。

古代中国的法律体系也充满了智慧和公平。

传统习俗的法律规范往往是由长期的实践积累而成,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

古代中国注重以司法制度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尽量减少歧视和不公。

刑法在古代中国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以法律的形式规范罪行和处罚,并以公正的程序进行判决和执行。

中国古代的治理和法律体系也存在一些问题和局限。

由于统治者的权力过于集中,可能出现滥用职权和贪污腐败等现象。

此外,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也可能受到官员的个人喜好和偏见的影响,导致公正和法律适用的缺失。

在总结中国古代的治理和法律体系时,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其的独特性和复杂性。

中国古代的政治、法律和选官制度

中国古代的政治、法律和选官制度

中国古代的政治、法律和选官制度作为一种非常古老的文明国家,中国的政治、法律和选官制度一直是历史学家、法学家和政治学家研究的焦点。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重点探讨中国古代的政治、法律和选官制度。

政治制度中国古代的政治制度可以分为两种:帝制和封建。

帝制指的是大一统的中央集权制度,而封建则是在中央政府的基础上,地方上实行的分权政治制度。

帝制在中国古代的帝制制度中,皇帝是统治者,他拥有最高的权利和权威。

皇帝的权力包括政治权力、军事权力和司法权力。

为了保证皇帝的权威,官员和百姓都必须遵守皇帝的意志。

在汉朝以前,中国的帝制制度还不是非常完整和稳定。

直到汉朝的建立,中国的帝制制度才开始完善和巩固。

汉朝皇帝设立了官制,清晰地规定了各个官职的职责和权限。

为了保证国家稳定,汉朝皇帝还特意制定了法律和刑罚,用以惩罚犯罪分子。

在隋唐以后,中国的帝制制度不断发展和完善。

唐朝的皇帝设立了三省六部,为中央政府提供了有效的管理和监督机制。

明清时期,中国的中央政府设立了升官道路,为垂直管理提供了顺畅的通道。

封建封建制度在中国的历史中也很重要。

封建制度是在帝制制度的基础上,地方政府实行的一种分权制度。

在封建制度下,地方政府拥有一定的自治权,可以根据当地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特点来制定政策。

封建制度在中国的历史中非常漫长,自春秋时期以来就有了一定的基础。

春秋时期的诸侯国在当地拥有极大的自治权,这为封建制度的发展打下了基础。

在唐朝以后,封建制度开始在中国的各个地方隆重推行。

唐朝设立了五等爵位,这为封建制度的推广打下了重要基础。

在宋朝以后,封建制度进一步发展,地方政府开始拥有更大的自治权。

法律制度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非常复杂和严厉。

在中国的历史中,对于犯罪分子的惩罚方式也非常多样化,有时甚至会采取一些残酷的方式。

以下是中国古代的一些法律制度:•诛杀九族:指罪犯不仅自己要受到惩罚,而且他的亲戚也要一起遭受惩罚。

这种惩罚方式非常残酷,但在中国古代的一些时期仍被采用。

中国古代法中的权利观念

中国古代法中的权利观念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在漫长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独特的权利观念,这些观念对于中国社会的组织、秩序和文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探讨中国古代法律中的权利观念,并分析其对中国社会的影响。

一、古代法律的权利观念起源古代中国法律制度的权利观念起源于儒家思想。

儒家强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尤其注重家族、社会和国家之间的关系。

在这样的背景下,古代法律强调了人的责任和义务,并且认为个人的权利应该与其责任和义务相匹配。

这种权利观念与西方的个人权利观念有所不同。

二、古代法律中的权利观念体现1. 个体权利的局限性:古代中国法律制度认为个人权利的行使应当有所限制,以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比如,古代法律强调孝顺的义务,认为儿女应该服从父母的安排,而不是追求个人的自由和幸福。

2. 社会公共利益的优先性:古代中国法律注重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将个人的利益放在社会整体的利益之上。

比如,古代法律规定了严格的刑法制度,以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秩序。

3. 等级秩序的维护:古代中国法律制度中的权利观念与等级秩序密切相关。

按照传统观念,君主拥有绝对的权力,而百姓则要服从君王的指令。

因此,在古代中国法律中,个人的权利是相对有限的,而君王的权力则是无限的。

三、古代法律中权利观念的影响1. 社会秩序的维护:古代中国法律中的权利观念使得社会秩序得到了有效的维护。

通过限制个人的行为和权利,古代中国法律确保了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2. 家族和社会的连结:古代中国法律中的权利观念强调了家族和社会之间的关系,使得家族成为社会秩序和道德规范的基础。

这种观念让人们更加注重家族的责任和义务,弘扬了传统的家族价值观。

3. 君主专制的合法化:古代中国法律中权利观念的重点是维护君主的权力,确保社会的稳定和谐。

这种观念对于君主专制的合法化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使得君主拥有了不可动摇的权威和地位。

综上所述,中国古代法律中的权利观念与西方的个人权利观念存在明显的差异。

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

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可以追溯到五千年前的夏朝,经过漫长的历史发展,形成了丰富而独特的法律文化。

本文将从两个方面来探讨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特点和演变。

一、中国古代的法律体系中国古代的法律体系可分为三个层次:宪法、法典和律例。

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对国家的政治制度、权力机构和公民权利等进行规范。

法典则是对具体法律问题进行系统性规范的文件,如《唐律疏议》、《宋刑统》等。

律例则是对法律条文的补充和细化说明,如《悬梁刺股疏》、《近思录》等。

在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中,法律的制定和修订主要由中央政府负责,通常通过制定法令或颁布圣旨的形式进行。

此外,一些地方政府也可以制定一些适用于本地区的地方性法律。

二、中国古代的法律实践中国古代法律实践的特点在于注重以德治国,即重视道德教育和行为规范,以此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在古代法律体系中,仁德、义理、礼法是基本的法律原则,也是人们日常生活中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

古代中国法律的执行由官府和官员负责,以确保法律的公正和权威。

官府设立了各级法院,以审判各种案件并制裁违法者。

同时,官府还成立了乡村法律组织,例如“五老”和“六良”,以处理一些小规模的纠纷和矛盾。

此外,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还注重对不同社会阶层的特殊保护。

举例来说,对于农民来说,土地是其生活的基础,因此土地制度和土地法律的保护就尤为重要。

另外,古代妇女的权益在法律体系中也得到了一定的保护,例如《女则》和《女律》。

三、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演变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进行了多次的演变和改革。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时代的变迁,法律制度也需要不断调整和完善。

在秦朝统一中国后,秦始皇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标志着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形成和统一。

接着,在汉朝时期,《韩非子》和《淮南子》等著作出现,进一步丰富了中国古代法律的理论体系。

随后的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学家陆机编写了《法经》和贾思勰编纂了《齐民要术》,这些著作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发展和改革起到了重要的影响。

浅谈中国古代权大于法的主流政治传统


笑之说,如曰一可笑,侍郎打的尚书叫,二可笑,四年进士坐上轿之类。凡十事,大抵讥张聪、桂蕚
⑤ 诸如此类 ,不必枚举 。 。 躁进无耻,招权坏法耳”
: “以 法律没有尊严与严肃性的关键,正如作为今存法家主要经典的 《韩非子 · 有度 》 早已强调 法治国,举措而已矣。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法之所加, 智者弗能辞, 勇者弗敢争。 刑过不辟大臣, ” 韩非作为一个提倡极端专制主义者 ,却仍主张 “大臣” 和 “匹夫” 在法律面前的平 赏善不遗匹夫。 等。但在事实上,古代不可能有 “大臣” 和 “匹夫” 在法律面前的平等。 清朝雍正帝 《世宗宪皇帝 : “王公犯法, 与庶民同罪。 ” 不过是说说而已, 根本不值得 上谕八旗》 卷四雍正四年十月十六日说 , 就明确规定了人们在法律上的不平 治史者认真对待。公认为是中国古代法律的范本 《唐律疏议 》
② 这当然具有神圣性 。 然而秦桧、 万俟卨等却是在罪名 “无验 ” ③ 的情况下 , 仍是不断横 , 宗成宪”
。 最终上报宋 生枝节,辗转推求,罗织新的罪名,非置岳飞于死不可,又哪里管得什么 “国朝著令 ” : “岳飞狱 高宗的刑部、大理寺状中的量刑,与宋高宗的判决有重大差别。诚如巨焕武先生早已指出 案的一干人犯,其定谳竟然没有一人系依从大理寺的议拟和刑部 、大理寺的共同看详,而一一法外加
① 他要立什么 。等到平定南唐后,又恢复王全斌的节度使官衔, 说 : “抑卿数年, 为朕立法。 ” 赦之”
法? 是法治乎,人治乎? 再看宋代最大的岳飞冤狱。这是宋高宗主持的,而秦桧与张俊也是主谋。关于张俊在枢密院私设 ,《三朝北盟会编》 卷二○六有如下一段记事: 刑堂,迫害张宪
俊令就行府取勘,王应求请枢密院职级严师孟 、令 〔史〕 刘兴仁推勘。 师孟、 兴仁以枢密院吏无推勘 法,恐坏乱祖宗之制,力辞。俊从之,遂命应求推勘,狱成,送大理寺。

浅谈中国的权与法

浅谈中国的权与法从小就被教导“无规矩不成方圆”、“遵纪守法”可以说是耳听目染,但随着我们慢慢长大,渐渐成熟,方知维权并不是那么容易,特别是弱势群体。

虽然我不是学法的人,谈法难免有点胡说八道。

但我只是把自己狭隘的看法表达出来,别无它意。

在生活中我是个比较关心时事新闻的人,勉强算得上是个忧国忧民的人。

现如今,上网冲浪或是打开传媒电视,无不反映的的是整个中国正处于改革的瓶颈时期,许多问题都涌现出来了。

实可陈述为没有一件令人欢欣鼓舞的事。

多数人把这些问题归于中国共产党,我认为这是不公平的,要知道中国这么大不可能一下就能把所有的问题都能解决。

在现实生活中,老百姓的观念中。

法律是看不见摸不着的,感觉虚虚的;而权利却是实实在在的。

法只有在有权的情况下得以维护。

毫不过分地说在中国大陆现在老百姓更畏惧的是强有力的政府部门,虽说每年都有“以下犯上”的事例,但结果都是不了了之,令人失望。

强权部门掌握着一切的行政资源及宣传工具,可以轻而易举地将微不足道的弱势群体们封杀。

在古代中国政治中,君主权力始终至高无上,法从属于他。

君主虽然理论上有受“天权”制约的可能,但所谓的“天权”并没有强制力。

“天权”毕竟无法直接监督、发号施令和审判制裁,充其量只有通过“灾变”来警告人君。

在强权面前,法律是可以随时改变和违背的,法律既是君主意志、由君主制定的。

然而时至今日,当权者固然没有那样肆无忌惮。

但权常高于法已司空见惯了。

抛开民众的法律维权意识不说,单是中国的维权之路之艰难以及维权成本之高昂足以令人望而却步。

试问如此大的代价,有谁会去维权。

不过令人可喜的是,随着互联网的开放。

不少弱势群体的心声在网上得以宣泄,在网上得以当权者的关注。

现如今网民的心声不容当权者忽视。

正因为如此传统媒体也慢慢放下主旋律,开始挖掘问题,也或多或少地批判、监督当权者,这不视为一个大的进步。

中国人民之温良恐为世界之最,老百姓总寄希望于当权者,总以为是基层的问题。

人民总是任劳任怨的、老实本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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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礼》的“以八法治官府”,规定从八个方面对国家机构及各级官吏的权力予以限制和管理,可以视为法律规制系统建构的开始。

“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公共也”
——16页
1、权移于法
如郑国铸刑鼎,孔子讥之,其意与叔向讥子产同……
而法律由秘密走向公开,由不豫设即不确定性向“常法”、“定法”之转变,直接冲击了固有的权力体系……因而可以说,“权移于法”的过程,正是法律获得“革命性”解放……
晋代律学家杜宇解释说,因为“权移于法,故民不知畏上”(144页)
而这一变化正是封邦建国的分封制向天下一统的郡县制之变革作为其原因的。

(145页)
(社会变革时期的法律起到的重要作用,主要是限制权力,即以法律的明确性、规范性和可预见来稳定社会变革时期的各种社会关系。

即使是面临极大的阻力,“明法”的现象依然生生不息,这是时代进步的潮流使然。

和今天极其相似,今天潜规则盛行,既有的书面、正式规则很多时候雨潜规则相反,无法覆盖潜规则。

权移于法的重要意义,肖注1)……今铸鼎示民,民知争罪之本在于刑书,将弃礼而取经验于书,则虽刀锥细微之事,亦将尽争辩以求侥幸。


(礼与法的关系,非常像当前的潜规则与正式规则的关系。

礼与法的关系,肖注2)
①《春秋左传正义》,“昭公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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