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培训管理规则(完整版) .ppt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2019年修正)-国家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2019年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员培训管理,保证船员培训质量,提高船员素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船员培训业务的,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船员培训实行社会化,从事船员培训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船员培训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员培训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统一实施船员培训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船员培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确定船员培训的具体项目,制定相应的培训大纲,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船员培训的种类和项目第六条船员培训按照培训内容分为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船员适任培训和特殊培训三类。
船员培训按照培训对象分为海船船员培训和内河船舶船员培训两类。
第七条船员基本安全培训,指船员在上船任职前接受的个人求生技能、消防、基本急救以及个人安全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培训,包含以下培训项目:(一)海船船员基本安全;(二)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
第八条船员适任培训,指船员在取得适任证书前接受的使船员适应拟任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培训,包括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和船员专业技能适任培训。
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分为海船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和内河船舶船员岗位适任培训。
其中,海船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包含以下培训项目:(一)船长;(二)轮机长;(三)大副;(四)大管轮;(五)三副;(六)三管轮;(七)电子电气员;(八)值班机工;(九)值班水手;(十)电子技工;(十一)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GMDSS)操作员;(十二)引航员;(十三)非自航船舶船员;(十四)地效翼船船员;(十五)游艇操作人员;(十六)摩托艇驾驶员。
内河船舶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包含以下培训项目:(一)驾驶岗位;(二)轮机岗位;(三)引航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2017年修订)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2017年修订)【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发文字号】【适用区域】全国适用【发布时间】2017-03-31【生效时间】2017-04-15【关键词】安全,劳动保护,培训与资格管理【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取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2009年发布)【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15号)作如下修改:一、删去第九条第二款第(八)项、第(九)项、第(十六)项;将“(十)普通值班机工”修改为“(八)值班机工”,将“(十一)普通值班水手”修改为“(九)值班水手”。
二、在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后增加:“(十一)使用气体或者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船员基本培训;(十二)使用气体或者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船员高级培训;(十三)极地水域船舶操作船员基本培训;(十四)极地水域船舶操作船员高级培训;(十五)水上飞机驾驶员特殊培训。
”在第十条第二款中增加“(九)水上飞机驾驶员特殊培训。
”三、将第十一条第四款修改为:“除为本单位自有的公务船船员开展培训外,任何国家机关以及船员培训和考试的主管部门均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船员培训。
”四、将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五条:“开展船上培训的航运公司和相关机构,应当将船上培训计划、学员名单,负责指导和训练学员的船长及高级船员的名单、资历等信息报送海事管理机构。
开展船上培训的航运公司和船舶,在保证船舶正常操作以及航行、作业安全的情况下,应当按照《船上培训记录簿》所载培训项目的目标和要求开展培训,并保证承担教学和指导任务的船长、高级船员有适当的时间和精力从事相应的船上培训工作。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六条:“采用远程教学和电子教学方式对船员进行培训的培训机构,应当保证提供安全的学习环境并且使学员有充足的时间进行学习,远程教学和电子教学课程适合于选定的目标和训练任务。
船舶船上培训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船舶船员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确保船舶安全、高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船舶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船舶公司所属船舶及船员。
第三条船舶船上培训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法规先行,以人为本;2. 全面培训,注重实效;3. 分级负责,协同推进;4. 不断改进,持续提高。
第二章培训内容第四条船舶船上培训内容包括:1. 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培训;2. 船舶安全操作培训;3. 船舶设备使用和维护培训;4. 船舶事故应急处理培训;5. 船员个人素质提升培训;6. 其他相关培训。
第五条培训内容应结合船舶实际运行情况,针对不同船员岗位和技能要求,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
第三章培训组织第六条船舶公司设立培训管理部门,负责船舶船上培训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
第七条培训管理部门应具备以下职责:1. 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实施培训;2. 负责培训教材、师资和设备的筹备;3. 考核培训效果,总结培训经验;4. 对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5. 建立培训档案,跟踪培训记录。
第八条船舶船长负责本船的培训工作,具体职责如下:1. 组织船员参加培训,确保培训计划落实;2. 指导船员学习培训内容,解答培训中的疑问;3. 考核船员培训效果,提出改进意见;4. 定期向培训管理部门汇报培训工作情况。
第四章培训实施第九条培训管理部门应根据培训计划,组织船员参加各类培训。
第十条培训方式可采用以下几种:1. 课堂讲授;2. 实地操作;3. 案例分析;4. 角色扮演;5. 在线学习。
第十一条培训管理部门应确保培训时间、场地、师资和设备的充足,为船员提供良好的培训环境。
第五章培训考核第十二条船员参加培训后,应进行考核,考核方式包括:1. 笔试;2. 实操;3. 口试;4. 综合评价。
第十三条考核成绩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十四条考核不合格的船员,应重新参加培训,直至考核合格。
船舶管理课件第四章 船员管理

船员管理立法(legislation) ILO Conventions
Prevention of Accidents(Seafarers) Convention ,1970 防止海员工伤事故公约 Continuity of Employment (Seafarers) Convention ,1976 Seafarers’s annual Leave with Pay Convention ,1976海员带薪年假公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
主要内容: 1. 一般要求; 2. 轮机值班原则 3. 港内值班(甲班、轮机) 4. 驾、机联系制度 5. 健康适任要求
基本规定
《STCW规则》和《值班规则》中对值班安排和应遵循的原 则有如下基本规定: 人员适任 (1)每一艘海船,不得以低于主管机关颁布的船舶最低安 全配员证书所列数目和级别的数额配备船员。 (2)负责航行或甲板值班的高级船员的资格应完全符合 《STCW公约》中所规定的强制性最低要求或可供选择的 发证标准,使负责航行和甲板值班的高级船员的资格与 其担任的职责相适应。
靠泊中值班驾驶员的工作
经常巡查船的四周、装卸现场及工作场所,特别 注意: 舷梯、缆绳或锚链的状态;吃水、富裕水深及船 舶状态;天气、海况;安全和防火规定的遵守情 况;污水井、压载舱的状态;船上人员动态特别 是要元或封闭舱室内工作的人员;显示合适的号 灯号型或声号。
靠泊中值班驾驶员的工作
基本规定
航次计划 适用于值班的一般原则 (1)船长和值班人员注意遵守航行和在港值班中应遵循的 原则,以确保在任何时候均能保持安全值班。 (2)船长必须确保值班的安排足以保持安全航行值班。在 船长的统一指挥下,值班的高级船员在他们值班期间, 特别是他们在涉及避免碰撞和搁浅时,负责船舶安全航 行。 (3)轮机长必须与船长协商,确保值班的安排足以保持轮 机安全值班。 保护海洋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员培训管理,保证船员培训质量,提高船员素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船员培训业务的,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船员培训实行社会化,从事船员培训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船员培训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员培训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统一实施船员培训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船员培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确定船员培训的具体项目,制定相应的培训大纲,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船员培训的种类和项目第六条船员培训按照培训内容分为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船员适任培训和特殊培训三类。
船员培训按照培训对象分为海船船员培训和内河船舶船员培训两类。
第七条船员基本安全培训,指船员在上船任职前接受的个人求生技能、消防、基本急救以及个人安全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培训,包含以下培训项目:(一)海船船员基本安全;(二)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
第八条船员适任培训,指船员在取得适任证书前接受的使船员适应拟任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培训,包括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和船员专业技能适任培训。
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分为海船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和内河船舶船员岗位适任培训。
其中,海船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包含以下培训项目:(一)船长;(二)轮机长;(三)大副;(四)大管轮;(五)三副;(六)三管轮;(七)电子电气员;(八)值班机工;(九)值班水手;(十)电子技工;(十一)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GMDSS)操作员;(十二)引航员;(十三)非自航船舶船员;(十四)地效翼船船员;(十五)游艇操作人员;(十六)摩托艇驾驶员;内河船舶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包含以下培训项目:(一)驾驶岗位;(二)轮机岗位;(三)游艇操作人员;(四)引航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解读

❖ 一、97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 质量管理规则》
❖ STCW公约95修正案首次提出了履约国政府要 建立船员教育、培训、考试、评估和发证质 量标准体系,对船员教育和培训全过程进行 质量控制的要求。
❖ 1997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
培训质量管理规则》及体系建立指南、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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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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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内审员培训-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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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展船员教育和培训的机构应符合主管机关
二、质量管理体系的基本要求和审核要点
❖ 1、条文: 第五条 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 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应明确其质量 方针和质量目标。
❖ 质量方针是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总的质量宗 旨和方向,要与其总方针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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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基本要求
❖ 一、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的总体要求 ❖ 开展船员教育和培训的机构必须依据《规则》
的要求建立与实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 体系,并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证书》,使船 员教育和培训活动在质量管理体系的连续控 制之下进行,以达到既定的目标。
2012年内审员培训-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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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细则等文件。
❖ 二、修订过程
❖ 2010年8月29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履行STCW
马尼拉公约工作组启动,第五工作小组-体系
组,开始进行规则的修订工作。经过一年多
的工作,经过多次征求意见和修改,最后形
成了现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
训质量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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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内审员培训-厦门
实训设备的管理人员,场地、设施和设备的清洁卫生、物业等辅助人员 不是强制要求的对象。但应将无纸化考场的技术支持人员纳入受控范围。 ❖ (五)人事管理人员。包括负责体系内教师和管理人员人事管理的人员。 ❖ (六)文件资料管理人员。包括负责内外部受控文件、资料管理的人员。 ❖ (七)档案、图书教材管理人员。负责档案管理、图书教材管理的人员。 ❖ (八)审核员。内审员和外审员。 ❖ (九)其他负责质量管理体系建立、运行的人员。包括最高管理层的管 理人员、质量管理办公室的人员、负责教学检查与评估的人员等。
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管理规定

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管理规定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GGQT-GX8G08Q8-GNQGJ8-MHHGN#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船船员船上培训行为,加强船上培训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等相关规定以及经修订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或者船员履职而进行的船上培训,包括船上见习、船上熟悉培训、船上知识更新培训。
(一)船上见习,包括职务晋升船上见习、吨位(功率)提高船上见习和培训合格证船上见习;(二)船上熟悉培训,是指船员履职前在船开展的安全熟悉培训、保安熟悉培训、液货船货物特性和操作熟悉培训等岗位熟悉培训;(三)船上知识更新培训,是指航运公司为本公司自有船员在船开展的适任证书和培训合格证再有效知识更新培训。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船上培训的主管机关。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在主管机关确定的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船上培训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船上见习记录簿》样式(见附件1)由主管机关统一制定和发布。
公司如自行编制《船上见习记录簿》的,其内容不得低于主管机关发布的《船上见习记录簿》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培训主体与职责第五条公司是实施船上培训的责任主体,应制订并完善船上培训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保障船上培训的有效实施,并保持完整的培训记录。
公司和开展培训的船舶应根据船上培训的种类、船舶类型、航区(线)、货物作业条件等,分别制定船上培训计划和船上培训实施计划。
公司应编制《船上培训记录薄》,用于记录船员在船培训情况。
第六条公司应对安排上船任职的船员,开展岗位熟悉培训,以确保船员熟悉其具体职责,以及与其日常或应急职责有关的所有船舶布置、装置、设备、程序和船舶特性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和经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实施、审核和发证活动。
第三条开展船员教育和培训的机构必须依据本规则建立、实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审核机构组织的质量管理体系审核,使船员教育和培训活动在质量管理体系的连续控制之下进行,以达到既定的目标。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则的主管机关。
审核机构在主管机关授权范围内组织实施质量管理体系审核活动。
第二章质量管理体系基本要求第五条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建立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应明确其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质量方针是船员教育和培训总的质量宗旨和方向,要与机构总方针保持一致。
质量目标是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在质量管理方面追求的目的,应与质量方针相适应,并具有可测性。
第六条职责、权限和沟通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应确保组织内的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得到规定和沟通。
应明确适当的途径,确保对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进行沟通。
质量管理体系范围至少应包括下列人员及所在部门:(一)教学人员;(二)教学和学员管理人员;(三)招生、设施和设备、人事、文件资料、档案、图书教材等管理人员;(四)内部审核员;(五)其他负责质量管理体系建立、运行的人员。
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的最高管理者应推进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实施与持续改进,并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所需的资源。
最高管理者应在本机构的最高管理层指定1名管理者代表,无论该成员在其他方面的职责如何,应具有以下方面的职责和权限:(一)负责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实施与持续改进的管理;(二)向最高管理者报告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和改进的需求;(三)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高人员的质量意识。
第七条教学和培训计划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应建立文件化程序,对专业人才培养计划(方案)、课程教学大纲(标准)的编制、评审、审批、发布、修改等过程进行控制,对教学和培训实施计划的编制、审批和发布进行控制,以保证教学和培训计划符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