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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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面对新时代发展迅猛而复杂的交通领域,只有加强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才能打造智能、安全、便捷的汽车道路环境。

随着智能网联汽车技术的发展,测试和示范应用的规范化管理也成为越来越重要的问题。

为此,我们提出以下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及示范应用管理规范,以确保安全可靠的汽车操作:一、测试前准备1. 确定测试区域:智能网联汽车场地测试区域会有比较复杂的交通场景,需要考虑可能出现的情况,比如路口、车辆、行人等,以确保测试安全性。

2. 确认安全防护措施:为了避免出现不可预料的情况,测试过程中需要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如避免施加外力的情况下对汽车进行操作,以及合理分配路牌,提前制定紧急逃生办法等。

二、测试细则1. 测试要求:汽车应具备复杂路口冲突检测、环境跟踪识别、实时轨迹规划等功能,并能在各种环境下行驶成功。

2. 测试方法:需要进行系统集成测试、场景测试、可靠性测试等,以确保系统安全性和可靠性。

3. 测试报告审查:测试完成后,提交测试报告,由专家审查,予以正式认可后,才能进行示范应用。

三、示范应用管理1. 示范应用地点:示范应用地点应有完善的安全防护措施,并遵循行车安全和道路管理规定,管理和控制地点应要求完善、科学、高效。

2. 示范应用监督:在示范应用过程中,需要对汽车的安全性进行实时监督,能够及时发现并消除风险点。

3. 示范应用评价:根据实施结果,对示范应用产生的影响进行客观、严谨的评价,记录典型示范应用案例以供推广应用。

四、其他事项1. 安全示范:在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过程中,应积极推进行车安全、科学管控,满足安全风险管理要求。

2. 法律法规尊重:要充分尊重社会公德和法律法规,尊重公众的秩序和公共安全,确保汽车安全稳定运行。

3. 加强市场宣传:要加强市场宣传,提高公众对汽车安全的重视度,以更好的保护行车者的安全和生命健康。

以上就是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及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能有效帮助智能网联汽车实施安全性测试和示范应用,从而保障安全可靠的智能汽车操作,提升智能网联汽车行业的发展。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实施细则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实施细则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快推动**市智能网联汽车技术研发及应用,支持智能网联汽车企业开展规模化测试运行和商业化探索,指导和规范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示范运营工作,控制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示范运营风险,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提高全市交通运输行业科技创新水平,推动**高水准建设国家级车联网先导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工信部联通装[2023)97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的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示范运营等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道路测试,是指在各类道路(包括高速公路)指定路段和特定区域范围内进行的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示范应用,是指在各类道路(包括高速公路)指定路段和特定区域范围内进行的具有试点、试行效果的智能网联汽车载人载物运行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示范运营,是指在各类道路(包括高速公路)指定路段和特定区域范围内进行的,对智能网联汽车开展载人、载货或者特种作业的商业试运营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智能网联汽车,是指可以由自动驾驶系统替代人的操作在道路上安全行驶的汽车,包括有条件自动驾驶、高度自动驾驶和完全自动驾驶三种类型。

有条件自动驾驶,是指自动驾驶系统可以在设计运行条件下完成动态驾驶任务,在自动驾驶系统提出动态驾驶任务接管请求时,驾驶人应当响应该请求并立即接管车辆。

高度自动驾驶,是指自动驾驶系统可以在设计运行条件下完成所有动态驾驶任务,在特定环境下自动驾驶系统提出动态驾驶任务接管请求时,驾驶人应当响应该请求并立即接管车辆。

完全自动驾驶,是指自动驾驶系统可以完成驾驶人能够完成的所有道路环境下的动态驾驶任务,不需要人工操作。

第二章管理机构职责第四条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共同成立**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联席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联席工作小组”)。

智能网联汽车封闭道路测试评价方法及要求

智能网联汽车封闭道路测试评价方法及要求

智能网联汽车封闭道路测试评价方法及要求智能网联汽车是指通过车辆之间的通信和与道路基础设施的互联,实现车辆之间、车辆与道路及交通管理中心之间的信息共享与交互操作,以提高道路安全性、交通效率和行驶舒适度的一种汽车技术。

而封闭道路测试是智能网联汽车研发过程中的重要环节,用于评价车辆在封闭道路环境中的各项性能和功能。

以下是关于智能网联汽车封闭道路测试评价方法及要求的一些建议。

一、封闭道路测试评价方法1.道路环境仿真:将封闭道路环境进行数字化建模,并在仿真环境中进行智能网联汽车的行驶模拟,以评估车辆在不同道路条件下的性能表现。

2.试验场实验:利用封闭试验场进行真实道路环境模拟,进行智能网联汽车的性能测试,并记录测试数据,进行后续分析和评估。

3.车辆追踪与通信记录:通过GPS、摄像头等技术,对车辆的行驶轨迹进行追踪和记录,同时记录车辆与其他车辆、道路基础设施和交通管理中心之间的通信情况。

4.故障模拟与处理:模拟车辆在封闭道路环境中可能遇到的各种故障情况,测试车辆的故障处理能力和系统的容错性。

5.安全性评估:评估车辆在封闭道路环境中的安全性能,包括制动距离、行驶稳定性、避撞能力等。

6.人机交互评价:评估车辆的人机交互界面设计是否合理,是否易于操作和理解。

二、封闭道路测试评价要求1.安全性要求:车辆在封闭道路环境中的行驶应保证安全,能够及时发现并避免可能的事故危险。

2.故障处理能力要求:车辆在发生故障时应具有自主判断并进行相应处理的能力,提高车辆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3.通信稳定性要求:车辆之间以及车辆与道路基础设施和交通管理中心之间的通信应保持稳定,确保信息的及时传递和处理。

4.驾驶辅助功能要求:车辆应具备基本的驾驶辅助功能,包括自动巡航控制、预警系统、自动跟随等,提高驾驶的便利性和舒适性。

5.数据分析与改进要求:对测试数据进行详细分析,提取有效信息,并进行系统改进,不断提升车辆的性能和功能。

6.车辆自身的参数要求:车辆应满足封闭道路测试的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包括车身稳定性、制动性能、车速限制等。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解读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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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 网联汽 车道 路测试管理规范
(试行 ) 解读
文 /袁建 华 陆文杰 宋群
2018年4月3日,工 业和信息化部 会同公 安部 、交 通运输部联合印发了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 管理规范 (试行 )》(以下简称 《规范 》),对测试主体 、测试驾驶 人、测试 车辆 、测试 申请及审核 、测试 管理 、测试 期 间 交通违 法和事故处理等 问题提出了具体要求 ,《规范 》 已于5月1日起试行。现 就 《规范 》有关条款 解读如下。
《规范 》要 求 ,各 省 、自治 区、直辖 市及计 划单列 市 、新疆 生 产建设 兵团等政 府相 关主管 部门可 以根据 当地 实际 情况制 定实施 细则 ,具体组 织开展 智能 网联 汽车道 路测试 工作 。
对测 试主 体提 出单位 性质 、业 务范 畴 、事故 赔 偿 能力、测试评价能 力、远程 监控 能力、事件记 录分析能 力及 符合 法律 法 规 等7个 条件 。要求 是国 内注册 的 独 立 法人 ,具有汽车及零部件 制造 、研发 、试验 检测等 相 关能 力和承 担交 通事故 民事赔 偿能 力 ,具备对 测试 车 辆进行 远程监 控和测试数 据记录 分析能 力。
对 测 试 车 辆 上 公共 道 路测 试 提 出 守法 遵 规 、标 识、测试驾驶 人履责 、测试总 结报告制 度、撤销 测试许 可等要求 。测试 车辆 应当遵守我 国道路 交通安 全法 律 法规 和 临时行驶车 号牌管 理相关 规定 ,未取得 临 时行 驶车号牌 ,不得上路行驶 。严格依据 规定的测试时 间、 测试 路段和 测试 项 目开展测试 工作 。测 试车 辆应 当具 有 明显 的 外观标 识 ,以醒 目的颜 色标 志 “自动 驾驶 测 试 ”字 样 ,以提 醒其 它 车辆 注 意避 让 ,加强 社 会监督 管 理 。测 试 驾驶 人 应 始 终 处 于测 试 车 辆 的驾 驶 座 位 上、始 终监 控车 辆运 行状 态及 周 围环境 ,随时 准备 接 管车 辆 。测试 主 体应 每6个月提 交一次 阶段 性 测试 报 告 ,测试 结束 后应 提 交测 试 总结 报告 ,对 测试 过程 中 发 生的交通意 外、人工 接管情况等进行记 录分析 。省、 市级 政府相 关主管 f ll ̄l']每6个月向三部 委报告 1次辖区 内开展 道 路测试 情况 。测 试活 动具 有重 大 风险 、测试 车辆发生 违反 交通信号灯 通行等严重交 通违法行 为、 测试 车 辆发 生 交 通事 故 致 人死伤 或 车 辆毁 损 并负 主 要 以上 责任 等三 种情 形 下,省 、市级 政 府相 关 主管 部 门有权撤 销测试许可并收 回临时行驶车号牌 。

《智能网联汽车封闭道路测试评价方法及要求》编制说明

《智能网联汽车封闭道路测试评价方法及要求》编制说明

《智能网联汽车封闭道路测试评价方法及要求》编制说明智能网联汽车是指通过使用车载传感器、通信设备和计算机算法等技术,实现车辆之间、车辆与基础设施之间的实时通信和信息共享,并实现自动驾驶等智能化功能。

封闭道路测试评价方法和要求是指在特定的测试场景中,对智能网联汽车在封闭道路环境下的性能进行测试评估,并根据测试结果制定相关要求,以保证智能网联汽车在实际道路上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以下是《智能网联汽车封闭道路测试评价方法及要求》的编制说明:一、研究背景和意义详细介绍智能网联汽车的研究背景和意义,包括智能网联汽车的发展现状、技术挑战和应用前景等。

二、测试场景设计根据封闭道路的特点和实际需求,设计合适的测试场景,包括道路类型、交通流量、复杂路况和环境条件等。

三、测试指标和评价方法确定测试指标和评价方法,以评估智能网联汽车在封闭道路上的性能表现。

可能的测试指标包括车辆控制精度、通信延迟、安全距离控制和交通流量调度能力等。

四、测试过程和数据采集详细描述测试过程和数据采集方法,包括车辆的测试设置、测试任务的执行和数据的采集与记录。

同时,应制定一套完整的数据分析方法,对采集到的数据进行统计和评估分析。

五、测试安全和环境要求制定测试安全和环境要求,包括测试车辆的安全装备、测试人员的培训和应急措施,以及测试场景中的环境保护和数据隐私保护等。

六、测试结果和评价报告根据测试数据和评价方法,对智能网联汽车的性能进行评估,并撰写测试结果和评价报告。

报告应包括测试结果和评价方法的详细说明,以及针对测试结果的分析和改进建议。

七、测试标准和规范参考现有的国内外智能网联汽车测试标准和规范,根据实际需求,制定适合封闭道路测试的标准和规范,以便日后进行统一的测试和评价。

八、测试设备和平台介绍适用于封闭道路测试的相关设备和平台,包括车载传感器、通信设备、数据采集系统和仿真软件等。

同时,也需要介绍测试设备和平台的选择和使用原则。

九、编制要求和进度安排明确编制《智能网联汽车封闭道路测试评价方法及要求》的目标和要求,以及编制的进度安排和分工。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安全管理要求-2023标准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安全管理要求-2023标准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安全管理要求1 范围本要求规定了青岛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应遵循的测试主体、测试车辆、测试人员的安全管理规范。

本要求适应于在青岛市范围内已认定的示范道路上的智能网联自动驾驶车辆的测试。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以的修改单)适应于本文件。

T/CMAX 116-01-2020 自动驾驶车辆道路测试能力评估内容与方法3 术语和定义3.1测试主体 test entity在青岛市提出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申请、组织测试并能承担相应责任,满足青岛市汽车行业协会要求的单位,同时应符合以下条件:(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2)具备汽车及零部件制造、技术研发或试验检测等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业务能力;(3)对智能网联汽车测试时可能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具备足够的民事赔偿能力;(4)具有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评价规程;(5)具备对测试车辆进行实时远程监控的能力;(6)具备对测试车辆事件进行记录、分析和重现的能力;(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3.2测试车辆 test vehicle在青岛市接受测试,并已获取测试牌照,且在已认定的测试道路上进行智能网联自动驾驶能力测试的车辆。

3.3测试员 test operator经测试主体授权,负责测试并在出现紧急情况时,对测试车辆实施应急措施的人员。

 3.4测试志愿者 test volunteer通过测试志愿者申请审核,获得第三方服务机构认可和备案后,由测试主体招募的参与智能网联自动驾驶车辆体验和评价的人员。

3.5设计运行范围 operational design domain设计时确定的驾驶自动化功能的运行条件(如:道路、天气、交通、速度、时间等)。

3.6合规道路 compliance road处于青岛市辖区,在主管部门备案并获得批准的道路(包含非封闭的开放道路)。

智能网联汽车测试规范

智能网联汽车测试规范

5G自动驾驶联盟团体标准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规范(征求意见稿)Intelligent & C o nn e c t e d vehicle autonomous driving function test procedure2018-12-07发布2018-12-07实施5G自动驾驶联盟测试工作组发布目次前言......................................................... 错误!未定义书签。

1 范围...................................................... 错误!未定义书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错误!未定义书签。

3 术语和定义................................................ 错误!未定义书签。

4检测项目................................................... 错误!未定义书签。

5通用要求................................................... 错误!未定义书签。

6 通过条件................................................... 错误!未定义书签。

7测试规范...................................................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录A....................................................... 错误!未定义书签。

前言本标准采用《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规程(试行)》的有关技术内容。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5G自动驾驶联盟测试工作组提出。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解读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解读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解读智能网联汽车是指在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技术要求的基础上采用V2X通信技术和车载计算机技术,实现车辆与车辆、车辆与道路基础设施、车辆与互联网的无线互联和协同,提升行车安全、交通效率和驾驶便利性的汽车。

智能网联汽车的应用和推广,对缓解交通拥堵、提升交通安全、改善出行体验等方面产生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智能网联汽车技术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车辆加入到了智能网联汽车试验中。

为了更好地规范智能网联汽车的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保证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的安全与有效性,北京交警部门制定了《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

这份规范具有以下特点:一、明确了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的范围规范明确指出,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以安全为前提,遵循依法行车、规范试验的原则,受到法律法规的约束。

并且规范也规定了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的时间、地点、车辆数量、试验人员的要求等,为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提供了更为明确的管理要求和限制条件。

二、完善了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的安全保障措施规范对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的安全保障措施做了详细的规定。

首先要求智能网联汽车路试时必须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防护装置和特种车辆标识,路试人员必须穿着安全防护服,并经过专门的安全培训。

其次,规范还要求在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过程中,应根据路面环境、天气情况等因素增加安全保障措施,确保全程安全。

三、规范了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的程序规范对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的程序做了详细的规定,要求各单位必须在课题研究、试验计划、测试组织、试验执行、数据采集、试验运行、试验评价、安全监控等方面全面落实试验标准化、规范化;通过试验过程监测与数据采集、对试验过程进行分析与总结、进行开放共享等措施,加强对试验的动态过程管理与监管。

四、强化了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的数据管理要求规范提出数据须保障信息安全,规定了数据审查的程序和要求;明确了数据征集和利用的原则和制约条件,规范了数据共享的途径和方法,推进大数据共享应用和智能服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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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制造强国、科技强国、网络强国、交通强国建设,推动汽车智能化、网联化技术发展和产业应用,推进交通运输转型升级创新发展,规范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定期联合发布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相关信息。

第四条省、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依据本规范制定实施细则,具体组织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工作。

本规范所称省、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二章测试主体、测试驾驶人及测试车辆第五条测试主体是指提出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申请、组织测试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一)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二) 具备汽车及零部件制造、技术研发或试验检测等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业务能力;(三) 对智能网联汽车测试时可能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具备足够的民事赔偿能力;(四) 具有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评价规程;(五) 具备对测试车辆进行实时远程监控的能力;(六) 具备对测试车辆事件进行记录、分析和重现的能力;(七)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测试驾驶人是指经测试主体授权,负责测试并在出现紧急情况时对测试车辆实施应急措施的驾驶人,应符合下列条件:(一) 与测试主体签订有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二) 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三) 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无满分记录;(四) 最近1年内无超速50%以上、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五) 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无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记录;(六) 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七) 经测试主体自动驾驶培训,熟悉自动驾驶测试规程,掌握自动驾驶测试操作方法,具备紧急状态下应急处置能力;(八)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测试车辆是指申请用于道路测试的智能网联汽车,包括乘用车、商用车辆,不包括低速汽车、摩托车,应符合以下条件:(一) 未办理过机动车注册登记。

(二) 满足对应车辆类型除耐久性以外的强制性检验项目要求;对因实现自动驾驶功能而无法满足强制性检验要求的个别项目,测试主体需证明其未降低车辆安全性能。

(三) 具备人工操作和自动驾驶两种模式,且能够以安全、快速、简单的方式实现模式转换并有相应的提示,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将车辆即时转换为人工操作模式。

(四) 具备车辆状态记录、存储及在线监控功能,能实时回传下列第1、2、3项信息,并自动记录和存储下列各项信息在车辆事故或失效状况发生前至少90秒的数据,数据存储时间不少于3年:1. 车辆控制模式;2. 车辆位置;3. 车辆速度、加速度等运动状态;4. 环境感知与响应状态;5. 车辆灯光、信号实时状态;6. 车辆外部360度视频监控情况;7. 反映测试驾驶人和人机交互状态的车内视频及语音监控情况;8. 车辆接收的远程控制指令(如有);9. 车辆故障情况(如有)。

(五) 测试车辆应在封闭道路、场地等特定区域进行充分的实车测试,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标准,省、市级政府发布的测试要求以及测试主体的测试评价规程,具备进行道路测试的条件。

(六) 测试车辆自动驾驶功能应由国家或省市认可的从事汽车相关业务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验证,检测验证项目包括但不限于附件1所列的项目。

第三章测试申请及审核第八条省、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在辖区内道路选择若干典型路段用于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测试主体向拟开展测试路段所在地的省、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提出道路测试申请。

申请材料应至少包括:(一) 测试主体、测试驾驶人和测试车辆的基本情况;(二) 属国产机动车的,应当提供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但未进入公告车型的应当提供出厂合格证明和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实验室出具的相应车型强制性检验报告;属进口机动车的,应当提供进口机动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随车检验单和货物进口证明书;(三) 自动驾驶功能说明及其未降低车辆安全性能的证明;(四)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五) 测试主体在封闭道路、场地等特定区域进行实车测试的证明材料;(六) 获得国家或省市认可的从事汽车相关业务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自动驾驶功能委托检验报告;(七) 测试方案,包括测试路段、测试时间、测试项目、测试规程、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八)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凭证,以及每车不低于五百万元人民币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凭证或不少于五百万元人民币的自动驾驶道路测试事故赔偿保函。

第十条省、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受理、审核测试申请,为审核通过的测试车辆逐一出具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通知书(见附件2),定期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和交通运输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测试通知书应当注明测试主体、车辆识别代号、测试驾驶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测试时间、测试路段等信息。

其中,测试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8个月。

第十二条如需变更测试通知书基本信息的,由测试主体提交变更说明及相应证明材料,省、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出具变更后的测试通知书。

第十三条测试主体凭测试通知书及《机动车登记规定》所要求的证明、凭证,向测试通知书载明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试验用机动车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第十四条临时行驶车号牌规定的行驶区域应当根据测试通知书载明的测试路段合理限定,临时行驶车号牌有效期不应当超过测试通知书载明的测试时间。

第十五条已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测试车辆,如需在其他省、市进行测试,测试主体还应申请相应省、市的测试通知书,并重新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

但是,相应省、市级政府准许持其他省、市核发的测试通知书、临时行驶车号牌在本行政区域指定道路测试的除外。

第四章测试管理第十六条测试车辆应当遵守临时行驶车号牌管理相关规定。

未取得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上路行驶。

测试主体、测试驾驶人均应遵守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格依据测试通知书载明的测试时间、测试路段和测试项目开展测试工作,并随车携带测试通知书、测试方案备查。

第十七条测试车辆车身应以醒目的颜色标示“自动驾驶测试”字样,提醒周边车辆注意。

第十八条测试驾驶人应始终处于测试车辆的驾驶座位上、始终监控车辆运行状态及周围环境,随时准备接管车辆。

当测试驾驶人发现车辆处于不适合自动驾驶的状态或系统提示需要人工操作时,应及时接管车辆。

第十九条测试过程中,测试车辆不得搭载与测试无关的人员或货物。

第二十条测试过程中,除测试通知书载明的测试路段外,不得使用自动驾驶模式行驶;测试车辆从停放点到测试路段的转场,应使用人工操作模式行驶。

第二十一条测试主体应每6个月向出具测试通知书的省、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提交阶段性测试报告,并在测试结束后1个月内提交测试总结报告。

第二十二条省、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于每年6月、12月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和交通运输部报告辖区内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情况。

第二十三条测试车辆在测试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撤销测试通知书:(一) 省、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认为测试活动具有重大安全风险的;(二) 测试车辆有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逆行或者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可以处暂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或拘留处罚等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三)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或车辆毁损等严重情形,测试车辆方负主要以上责任的。

省、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撤销测试通知书时应当一并收回临时行驶车号牌,并转交给临时行驶车号牌核发地公安交管部门;未收回的,书面告知核发地公安交管部门公告牌证作废。

第五章交通违法和事故处理第二十四条在测试期间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对测试驾驶人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在测试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认定当事人的责任,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确定损害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测试车辆在道路测试期间发生事故时,当事人应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车辆损毁的,测试主体应在24小时内将事故情况上报省、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省、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和交通运输部。

第二十七条测试主体应在事故责任认定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将事故原因、责任认定结果及完整的事故分析报告等相关材料上报省、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省、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和交通运输部。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规范所称智能网联汽车是指搭载先进的车载传感器、控制器、执行器等装置,并融合现代通信与网络技术,实现车与X(人、车、路、云端等)智能信息交换、共享,具备复杂环境感知、智能决策、协同控制等功能,可实现安全、高效、舒适、节能行驶,并最终可实现替代人来操作的新一代汽车。

智能网联汽车通常也被称为智能汽车、自动驾驶汽车等。

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包括有条件自动驾驶、高度自动驾驶和完全自动驾驶。

有条件自动驾驶是指系统完成所有驾驶操作,根据系统请求,驾驶人需要提供适当的干预;高度自动驾驶是指系统完成所有驾驶操作,特定环境下系统会向驾驶人提出响应请求,驾驶人可以对系统请求不进行响应;完全自动驾驶是指系统可以完成驾驶人能够完成的所有道路环境下的操作,不需要驾驶人介入。

第二十九条本规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检测项目2.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通知书附件1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检测项目*注:1、标注*的项目为选测项目。

2、企业声明车辆具有标注*项目的自动驾驶功能或者测试路段涉及相应场景的,应进行相关项目的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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