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患自查自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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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排查、治理、上报制度范本

隐患排查、治理、上报制度范本

隐患排查、治理、上报制度范本一、引言隐患排查、治理、上报制度是企业为了保障生产安全、维护员工健康、预防事故发生而建立的一套完整、科学的管理体系。

本制度旨在规范隐患排查、治理、上报工作,确保隐患能够及时发现、及时处理、及时上报,进一步提高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

二、隐患排查工作1.目的隐患排查工作旨在通过定期、细致的检查,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隐患,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消除,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

2.范围隐患排查工作覆盖企业所有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工作场所、设备设施、劳动保护、消防设施等方面。

3.责任(1)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隐患排查工作,制定排查计划,并对排查结果进行分析、总结。

(2)各部门负责组织本部门范围内的隐患排查工作,做好记录和整改工作。

4.方式(1)定期排查:每季度进行一次全面排查,每月进行一次抽查。

(2)不定期排查:根据特定情况,进行临时排查。

5.工作步骤(1)明确排查目标和重点(2)组织人员,制定排查计划(3)现场勘察、检查(4)记录隐患情况,拍照取证(5)评估隐患级别,制定整改措施(6)制定整改计划,明确责任人和完成时间(7)隐患整改跟踪,直至彻底解决(8)提交排查报告三、隐患治理工作1.原则隐患治理工作需要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注重系统性、整体性和全过程管理。

2.方法(1)立即治理危险隐患,确保人身安全;(2)制定详细的治理方案,明确责任人和时间节点;(3)按照治理方案,采取科学、合理的措施进行隐患治理;(4)加强对治理过程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治理效果;(5)隐患治理完成后进行验收,确保隐患已经彻底解决。

四、隐患上报工作1.目的隐患上报工作旨在及时、准确地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隐患信息,争取上级支持和帮助,改善安全生产环境。

2.报告内容(1)隐患的基本情况:包括隐患名称、隐患部位、隐患原因等;(2)隐患的严重程度:根据隐患的可能性和影响程度进行评估;(3)整改措施和进度:明确已采取的整改措施和整改进度;(4)危害预测和风险分析:对隐患可能导致的后果进行预测和分析;(5)其他需要报告的相关信息。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隐患排查治理数据规范(试行)等4项指导性技术文件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隐患排查治理数据规范(试行)等4项指导性技术文件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隐患排查治理数据规范(试行)等4项指导性技术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3.02.27•【文号】安监总厅规划[2013]15号•【施行日期】2013.02.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隐患排查治理数据规范(试行)等4项指导性技术文件的通知(安监总厅规划〔2013〕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为指导和规范企业隐患自查自报信息在国家、省、市(地)三级安全监管部门间的共享和交换,保障各级各部门业务信息系统间数据互联互通的有效性和及时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关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息的《隐患排查治理数据规范(试行)》、《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数据规范(试行)》、《生产经营单位基础数据规范(试行)》、《全国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机构代码编制规则(试行)》等4项指导性技术文件(请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地区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通信信息中心联系(电话:************)。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2013年2月27日附件:1.隐患排查治理数据规范(试行)2.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数据规范(试行)3.生产经营单位基础数据规范(试行)4.全国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机构代码编制规则(试行)附件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息系统隐患排查治理数据规范(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目次1 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定义3.1 数据元 data element3.2 代码 code3.3 值域范围 code set3.4 隐患4 数据元4.1 概述4.2 数据元的描述规范4.2.1 中文名称4.2.2 同义名称4.2.3 表示符号4.2.4 定义4.2.5 数据元的数据类型4.2.6 表示格式4.2.7 值域范围4.2.8 交换约束4.3 数据元细目4.3.1 编码类型4.3.2 排查日期4.3.3 隐患地点4.3.4 隐患类别4.3.5 隐患部位4.3.6 隐患描述4.3.7 隐患报告摘要4.3.8 整改期限4.3.9 整改完成日期4.3.10 整改类型4.3.11 整改责任单位4.3.12 整改责任人4.3.13 整改情况4.3.14 核查日期4.3.15 核查单位4.3.16 核查情况4.3.17 挂牌督办时间4.3.18 挂牌督办级别4.3.19 挂牌督办文号4.3.20 挂牌督办单位4.3.21 整改资金4.3.22 纳入治理计划情况4.3.23 纳入治理计划日期4.3.24 整改目标到位情况4.3.25 整改目标到位日期4.3.26 治理措施到位情况4.3.27 治理措施到位日期4.3.28 整改资金到位情况4.3.29 整改资金到位日期4.3.30 整改责任到位情况4.3.31 整改责任到位日期4.3.32 整改时限到位情况4.3.33 整改时限到位日期4.3.34 应急预案到位情况4.3.35 应急预案到位日期4.3.36 销号日期4.3.37 统计年月4.3.38 安全监管监察机构4.3.39 应报单位总数4.3.40 已报单位数量4.3.41 排查数量4.3.42 整改数量4.3.43 流水号5 代码集5.1 概述5.2 代码集细目5.2.1 编码类型代码5.2.2 隐患类别代码5.2.3 整改类型代码5.2.4 整改情况代码5.2.5 挂牌督办级别代码6 交换接口6.1 数据交换内容6.2 数据交换接口规范6.2.1 一般事故隐患信息6.2.2 重大事故隐患信息6.2.3 零隐患上报信息6.2.4 自查上报统计信息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数据元和值域范围的描述规则、编码规则、分类及其维护管理等方面内容,并给出了业务基础共享数据元和代码集的细目。

内蒙古隐患排查隐患自查自报管理办法

内蒙古隐患排查隐患自查自报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自查自改自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16号令)、《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统称为生产经营单位,下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改自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改自报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及本单位隐患排查制度组织相关人员排查治理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并按时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指导、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开展事故隐患自查自报工作。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对本辖区或本行业(领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事故隐患自查自改自报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事故隐患自查自改自报主要承担以下职责:(一)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排查治理工作计划,实现隐患排查、登记、整改、评价、销账、报告的闭环管理;(二)依据生产安全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对照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平台隐患排查通用标准,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标准;(三)根据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规定,确定企业、车间、班组的检查周期,按期开展隐患排查;(四)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帐,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向从业人员通报;(五)对排查出的隐患按照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进行整改,对超期未整改隐患提醒报警;(六)根据隐患整改计划,组织对整改完成的隐患进行评价验收,验收合格的隐患予以销账;(七)选择电脑、专用手机、普通手机、移动执法终端等设备,通过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按期将班组、车间、企业三级组织的隐患排查情况分别报告。

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的方法复习题(王金城)

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的方法复习题(王金城)

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的方法复习题(王金城)一、单选题:(10题)1、安全隐患按照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分为一般安全隐患和(B)安全隐患。

A.较大B.重大C.特别重大2、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主要包括三个方面:自查隐患、(B)、自报隐患。

A.记录隐患B.治理隐患C.统计隐患3、(C)应该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保证其熟悉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安全隐患排查清单的内容、方法和要求,具备与岗位职责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

A.行业安全监管部门B.专项安全监管部门C.生产经营单位4、《河北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明确隐患自查自报管理机构、责任人和(A),每周登录自查自报系统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情况录入上报。

A.信息员B.管理员C.安全员5、《河北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生产经营单位(A)通过自查自报系统将(A)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在网上进行填报。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立即通过自查自报信息系统进行填报。

A.每周、上周B.每月、上月C.每季、上一季6、《河北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实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亮灯警示制度,下述(C)不亮红灯。

A、每周未按规定登录、上报隐患的B、事故隐患到达整改期限未整改的C、事故隐患按期整改完毕,尚未投入生产的7、《河北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隐患自查自报工作的(C)以及漏报、瞒报、谎报情况,列入生产经营单位不诚信记录。

A.落实情况B.检查结果C.红灯警示情况8、企业应成立(C)担任组长,各车间各部门安全管理人员为主要成员的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

一般以安全管理部门为日常管理机构,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A.安全副总B.厂长C.主要负责人8、企业各部门、各车间(B)对本部门、本车间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2021年公司级安全教育培训试卷

2021年公司级安全教育培训试卷

2021年公司级安全教育培训试卷姓名成绩一、选择题(计20题每题2分总分40分)1、《河北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生产经营单位()通过自查自报系统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在网上进行填报。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立即通过自查自报信息系统进行填报。

A、每周上周B、每季上一季C、每月上月2、《河北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隐患自查自报工作的()以及漏报、瞒报、谎报情况,列入生产经营单位不诚信记录。

A、落实情况B、检查结果C、红灯警示情况3、《河北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实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事故隐患亮灯警示知道,下述()不亮红灯。

A、事故隐患按期整改完毕,尚未投入生产的B、每周未按规定登陆、上报隐患的C、事故隐患到达整改期限未整改的4、《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的待遇不得低于同级同职其他岗位管理人员,并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有关待遇。

A、主要负责人B、主要安全负责人C、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D、安全管理人员5、《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向衔接。

A、乡B、省C、县D、市6.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级应当在经营范围内对服务区域的服务对象进行安全宣传、组织应急演练。

A、社区B、居委会C、物业服务企业D、街道办事处7、《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每年至少进行()次全员教育培训。

A、2B、1C、3D、48、《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A、安全部门B、工会主席C、主要负责人D、安全生产管理人员9、《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在每次上岗前进行岗位(),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操作。

安全隐患排查上报管理制度范文(二篇)

安全隐患排查上报管理制度范文(二篇)

安全隐患排查上报管理制度范文1. 概述安全隐患排查上报管理制度是为了保障企业组织安全、有效防范和控制各类安全隐患,确保企业安全生产和职工身心健康,建立完善的安全隐患排查上报机制,规范和统一安全隐患的排查和上报流程,实现安全隐患的及时发现、上报和整改。

2. 安全隐患排查责任(1)企业领导层负有安全隐患排查的主体责任,要对安全隐患排查工作进行全面指导和监督。

(2)各部门、岗位要明确相应的安全隐患排查责任,制定具体的排查计划和措施,确保安全隐患全面排查。

(3)职工也是安全隐患排查的参与者和责任人,要按照规定的流程和要求,积极参与排查工作,及时上报发现的安全隐患。

3. 安全隐患排查流程(1)确定排查对象和范围,明确排查的重点,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和时间表。

(2)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包括实地检查和隐患分析,确定存在的安全隐患。

(3)上报隐患信息,包括隐患的性质、位置、原因等详细信息,并提出相应的整改建议。

(4)隐患整改,由责任部门或人员进行整改工作,确保隐患得到及时解决。

(5)复查核实,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确保隐患得到有效整改。

4. 安全隐患排查上报记录(1)建立安全隐患排查记录,详细记录排查的对象、时间、地点、人员等信息,以便后期参考。

(2)建立安全隐患上报记录,记录上报的隐患信息、整改建议和处理结果等内容,便于随时查阅和跟踪整改情况。

5. 安全隐患排查管理制度的宣传和培训(1)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向职工普及安全隐患排查的重要性和流程。

(2)组织职工进行安全隐患排查的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排查能力。

6. 监督和奖惩机制(1)建立监督机制,对安全隐患排查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建立奖惩机制,对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中优秀的个人和单位进行表彰和奖励,对严重违反规定的个人进行追责和处罚。

7. 其他事项(1)对于重大、紧急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采取紧急措施进行处理。

(2)对于重复发生的安全隐患,要进行深入分析,找出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不再发生类似情况。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

附件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1 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企业为防范火灾、爆炸、泄漏等生产安全事故直接导致或次生突发环境事件而自行组织的突发环境事件隐患(以下简称隐患)排查和治理。

本指南未作规定事宜,应符合有关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要求或规定。

2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公安部令第39号);《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2号);《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

标准、技术规范、文件本指南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指南。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50483);《石油储备库设计规范》(GB50737);《石油化工污水处理设计规范》(GB50747);《石油化工企业给水排水系统设计规范》(SH3015);《石油化工企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SH3024);《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环办〔2014〕34号);《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169)。

3 隐患排查内容从环境应急管理和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两大方面排查可能直接导致或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隐患。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情况。

按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情况。

按规定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和建立档案情况。

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

按规定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情况。

有关安全隐患排查自查报告(15篇)

有关安全隐患排查自查报告(15篇)

有关安全隐患排查自查报告(15篇)有关安全隐患排查自查报告(精选15篇)有关安全隐患排查自查报告篇1在市委、市政府正确下,景区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集中行动,全面排查整治各类安全隐患,不断强化安全管理措施,保持了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现将主要工作汇报如下:一、“大快严”集中行动开展情况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和红线意识,制定印发《关于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集中行动的通知》,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源头管控,层层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委政府责任,迅速开展集中整治行动。

突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重点任务,会同行政执法、公安消防、派出所在行业和辖区内全面开展检查整治活动,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1月份,与市安监局监察支队联合开展安全生产现场执法专题培训,以景区客运公司、小天庭酒店为案例现场检查、现场讲解、实战练兵,在深挖问题、剖析原因的基础上逐一提出整改建议。

同时,认真开展生产经营单位摸底排查,强化格化、实名制监管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档案,集中行动以来,共落实格化实名制管理817家,其中:九小场所744家、较大生产经营单位73家;共检查单位场所1100余家次,发现整改安全隐患327条。

二、当前主要工作春节临近,为确保实现“安全、秩序、文明、和谐、效益”的假日工作目标,景区超前谋划,研究印发假日工作,合力推进安保措施落实,提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一是关口前移、重心下移,组织开展节前安全大检查,全面排查治理安全隐患,确保“不将隐患带入节假日”。

二是针对春节期间祈福游客、香客绕山逃票闯卡等违规进山行为,建立违规进山查堵机制,执法局、门票处、各属地单位配合联动,引导祈福游客、香客购票进山、安全出行、文明进香,确保旅游安全和资源安全。

三是拟定春节假日安全及应急管理工作,加强、全面落实责任,强化安全、稳定、服务、管理、执法、经营、保障等各项工作措施落实。

四是针对客流高峰秩序疏导问题,落实信息发布、车辆调度、分流疏导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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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报工作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安全生产(含职业卫生,下同)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持续改进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16号令)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报(以下简称隐患自查自报)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组织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登记,并及时通过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自查自报系统(以下简称自查自报系统)向相关部门上报。

第四条行业安全监管部门、专项安全监管部门、综合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指导、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要求开展隐患自查自报工作。

行业安全监管部门指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
烟花爆竹、冶金、建材、有色、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电力、商贸、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燃气、教育、医疗、水利、农业、林业、旅游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直接监管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包括各级安全监管、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教育、卫生、水利、农业、林业和旅游部门。

专项安全监管部门指承担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防雷安全、民爆物品储存和使用安全等专项安全管理职责的公安、质监和气象部门。

综合安全监管部门指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第五条隐患自查自报工作坚持广泛参与、及时准确、职责清晰、统筹协调的原则。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以及其他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营性组织(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安全隐患按照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分为一般安全隐患和重大安全隐患。

一般安全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安全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作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防控的责任主体,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机制,逐级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
(二)建立安全隐患排查、登记、报告、整改等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予以落实;
(三)明确隐患自查自报管理机构、责任人和信息员;
(四)参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标准,制定本单位的隐患排查清单,明确各部门、各岗位、各场所、各设备设施的排查内容和要求,并开展日常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保证其熟悉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安全隐患排查清单的内容、方法和要求,具备与岗位职责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
(六)每周登录自查自报系统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情况录入上报;
(七)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要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第八条行业安全监管部门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省行业安全监管部门依据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研究制定监管职责范围内的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标准;
(二)组织本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开展隐患排查标准、自查自报系统应用的培训工作;
(三)组织、指导和监督职责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制定企业隐患排查清单;
(四)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五)对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自查自报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并及时录入系统;
(六)对本行业(领域)内事故隐患集中或危险性较大的领域,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整治;
(七)根据信息系统亮灯警示情况,及时对到期不登陆、到期不上报、隐患到期不整改企业进行督导检查和执法检查,检查情况及时录入信息系统。

第九条专项安全监管部门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按照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防雷安全、民爆物品储存和使用安全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履行专项安全监管职责;
(二)省专项安全监管部门依据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参与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监管职责范围内的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标准;
(三)组织、指导和监督本领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四)对本领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自查自报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并及时录入系统;
(五)对本领域内事故隐患集中或危险性较大的领域,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整治;
(六)根据信息系统亮灯警示情况,及时对到期不登陆、到期不上报、隐患到期不整改企业进行督导检查和执法检查,检查情况及时录入信息系统。

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为安全生产综合安全监管部门,承担安委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报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考核,主要承担如下职责:
(一)组织研发自查自报系统,做好日常维护、运行管理等工作。

及时将行业安全监管部门制定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标准导入自查自报系统;
(二)组织行业安全监管部门、专项安全监管部门、下级安全生产综合安全监管部门的安全监管人员进行本办法及安全生产信息系统的操作培训;
(三)定期对行业安全监管部门、专项安全监管部门、下级安全生产综合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开展隐患自查自报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汇总分析,并定期通报;
(五)对信息系统显示的集中性或危险性较大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组织本级行业安全监管部门、专项安全监管部
门、下级安全生产综合安全监管部门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整治;
(六)通过信息系统,对行业安全监管部门、专项安全监管部门和下级安全生产综合安全监管部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绩效考核。

第三章工作内容及程序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在开展事故隐患自查自报工作中要及时登录自查自报系统,查看通知通告,落实有关部门提出的工作要求,实时更新本单位的基本情况信息。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对照本单位隐患排查清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隐患排查。

排查出的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立即组织整改,并留存登记档案。

每周通过自查自报系统将上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在网上进行填报。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立即通过自查自报信息系统进行填报。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在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对隐患排除前或者隐患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监控、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实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亮灯警示制度,按下列情形分别由自查自报信息系统给予红灯警
示:
(一)每周未按规定登录、上报隐患的,给予红灯警示;
(二)事故隐患到达整改期限前3天,给予红灯闪烁提醒;
(三)事故隐患到达整改期限未整改的,给予红灯警示。

第十五条行业安全监管部门、专项安全监管部门应根据信息系统亮灯警示情况,7日内对到期不登陆、到期不上报、隐患到期不整改亮红灯企业进行督导检查或执法检查,检查情况及时录入信息系统。

第十六条行业安全监管部门、专项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每月对生产经营单位隐患自查自报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并于检查后5个工作日内将抽查情况在自查自报系统中进行填报。

第十七条行业安全监管部门、专项安全监管部门的抽查内容包括:
(一)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按照本办法要求开展隐患自查自报工作;
(二)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存在经相关部门检查发现事故隐患,但在信息系统中未进行填报的现象;
(三)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存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漏报、瞒报、谎报的现象;
(四)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存在填报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及其治理情况与实际检查不符的现象。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综合安全监管部门不定期对生产经营单位、行业安全监管部门、专项安全监管部门和下级安全生产综合安全监管部门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抽查。

第四章奖惩规定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隐患自查自报工作红灯警示情况以及漏报、瞒报、谎报情况,列入生产经营单位不诚信记录。

第二十条鼓励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报,企业自查上报的隐患,在规定整改期限内的,监管部门不予处罚;企业主动上报,并积极采取措施整改,到期未完成整改的,从轻处罚;企业未上报,但监管部门发现或群众举报属实的从重处罚。

第二十一条行业安全监管部门、专项安全监管部门、安全生产综合安全监管部门开展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自查自报工作的绩效作为安全生产评先评优的依据之一,并直接计入年终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结果。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有关责任人未履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职责,由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15号令)、《安全生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16号令)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相关法律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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