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工伤)
工伤认定典型案例集

工伤认定典型案例集一、上班途中的意外。
老张是个勤勤恳恳的上班族,每天都骑着他那辆有点破旧的自行车去上班。
这天早上,他像往常一样沿着固定的路线骑行。
突然,路边窜出一只没拴绳的小狗,老张为了躲避小狗,直接撞到了路边的电线杆上,摔得那叫一个惨啊,脸都擦破了,胳膊也骨折了。
老张觉得这肯定算工伤啊,毕竟是在上班途中发生的意外。
可是呢,公司却有点犹豫,觉得这是老张自己不小心,而且是因为躲避小狗才出的事,和工作能有啥关系呢?老张就不服气了,跑去申请工伤认定。
最后认定机构经过调查发现,老张走的路线确实是他日常上班的合理路线,而且他躲避小狗属于正常的反应,并没有什么故意的违规行为。
所以,这个就被认定为工伤啦。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上班途中如果遇到一些突发的意外情况,只要路线合理,自身没有故意的不当行为,是有可能被认定为工伤的哦。
二、工作间隙的小插曲。
小李在一家工厂上班,工作特别忙,每天都像个小陀螺似的转个不停。
有一天,工作间隙休息的时候,小李觉得特别无聊,就和几个同事玩起了一个小游戏,互相扔小纸团,就像小时候上课传纸条被老师发现的那种玩法。
结果呢,小李在扔纸团的时候,用力过猛,一不小心把腰给闪了。
这可把他疼得够呛,趴在地上半天起不来。
小李觉得这也应该算工伤,毕竟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里受的伤啊。
但是公司却不这么认为,觉得这是小李自己在休息时间玩闹导致的,和工作任务一点关系都没有。
小李就去申请工伤认定。
认定部门调查后认为,虽然是在工作间隙,但是这种玩闹行为并不是公司所允许的工作休息方式,而且和正常的工作流程没有任何关联,所以最终判定这不属于工伤。
这就提醒我们,在工作场所里,休息的时候也要注意自己的行为哦,可别因为自己的小调皮而想当然地认为是工伤啦。
三、出差途中的意外收获(当然是不好的那种)小王是个业务员,经常要出差跑业务。
有一次,他坐火车去外地谈一个大项目。
在火车上,小王想去上厕所,结果火车突然一个急刹车,小王没站稳,一头就撞到了厕所的门上,脑袋上起了个大包,还晕了过去。
工伤保险赔偿的案例

工伤保险赔偿的那些事儿——真实案例分享嘿,朋友们,你们有没有想过,万一在工作时不小心受了伤,该怎么办?别担心,今天我就来聊聊工伤保险赔偿的那些事儿,通过几个真实案例,让大家心里有个底儿。
案例一:王某某的不幸与转机王某某,一个普通的工人,在某公司车间加工木材时,不慎被卷入了机器里,唉,这一卷,可就把命给卷走了。
留下的是他的妻子李某和女儿王某婷,两人哭得撕心裂肺,可生活还得继续啊。
王某某的公司给他买了30万的用工责任保险,但偏偏没缴工伤保险,这可愁坏了李某和王某婷。
她们要求公司按法律规定给工伤保险待遇,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精神抚慰金,加起来得100多万呢。
可公司说,这是王某某操作不当,他们只愿意承担部分责任。
双方就这么僵着,最后李某和王某婷把公司告上了法院。
法院一看,这案子不能拖啊,拖久了矛盾就更大了。
于是,法院找来了有经验的政协委员和调解员,跟公司、跟李某她们聊啊聊,从法律讲到人情,从责任谈到赔偿。
你猜怎么着?最后公司同意了,赔了钱,李某和王某婷也得到了安慰。
这工伤保险赔偿啊,关键时刻还真能救命。
案例二:万某某的工伤维权路再说说万某某,他在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当铆工,结果工作时钢板回弹,把手给伤了,指骨骨折,手挤压伤,疼得他直哼哼。
公司没给他买工伤保险,这下好了,赔偿问题就来了。
万某某申请了工伤认定,鉴定结果是工伤致残程度拾级。
他向公司提出赔偿要求,结果公司说:“你伤残等级虽高,但实际受伤程度轻,别人十级才赔了4万,我们给你10万以内就不错了。
”万某某一听,这能行吗?他依法向法院提出了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工伤赔偿款18万多。
调解员一看,这双方分歧大啊,于是耐心地给他们讲法律、说道理,来回沟通,终于让双方各退一步,公司赔了12万,事情就这么解决了。
你看,工伤保险赔偿这事,虽然有波折,但只要有法律撑腰,咱们劳动者还是能得到保障的。
这两个案例啊,都是咱们身边的事儿,它们告诉我们,工伤保险真的很重要。
工伤死亡案例

工伤死亡案例
在工作中,工伤是一种不可避免的事故,而工伤死亡更是一种极其严重的后果。
下面我们将介绍一些真实的工伤死亡案例,以此引起大家对工作安全的重视。
案例一,李某是一名建筑工人,他在一次高空作业中因为操作不慎摔落,导致
严重头部受伤。
经抢救无效,最终不幸身亡。
这起事故给李某的家人带来了巨大的悲痛,也给施工单位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案例二,王某是一名工厂的操作工,他在操作机器时因为未按规定穿戴防护装备,不慎被机器夹住,导致严重的内脏受伤。
经过紧急手术,王某最终因伤势过重离世。
这起事故让王某的家人痛不欲生,也让工厂陷入了极为尴尬的境地。
案例三,张某是一名货车司机,他在疲劳驾驶的情况下发生车祸,导致车辆翻车,张某当场死亡。
这起事故不仅给张某的家人带来了沉重的打击,也给货运公司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以上案例告诉我们,工伤死亡不仅给受害者家人带来了无法弥补的伤痛,也给
相关单位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因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工作安全,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做好个人防护,杜绝疲劳驾驶,确保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
工伤死亡是一种不幸,但我们可以通过加强安全意识、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加
强安全培训等措施来预防和减少工伤死亡的发生。
希望每个人都能牢记安全第一,让工作成为一种快乐而安全的状态。
工伤赔偿十大案例分享

工伤赔偿十大案例分享工伤赔偿是指因工作原因造成的工人受伤或患病,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的经济责任。
在实际工作中,工伤赔偿案例层出不穷,其中有一些案例具有代表性和启示意义。
下面,我们就来分享十大工伤赔偿案例,希望对大家有所启发和帮助。
案例一:工人在工作中因操作不当导致手指受伤,用人单位未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最终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案例二:一名工人在工作中因长期接触有毒化学品而患上职业病,用人单位未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和防护措施,最终被判定为工伤,并获得了相应的赔偿。
案例三:一位建筑工人在工地上因操作不当导致坠落受伤,用人单位未提供安全带和其他安全设施,最终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并加强安全管理。
案例四:一名女工人在生产线上因工作疏忽导致机器伤人,用人单位未对员工进行必要的操作培训,最终被判定为工伤,并获得了相应的赔偿。
案例五:一名司机在工作中因疲劳驾驶导致交通事故受伤,用人单位未对驾驶员进行规范管理和休息安排,最终被判定为工伤,并获得了相应的赔偿。
案例六:一位保安在工作中因追捕小偷而受伤,用人单位未提供必要的安全装备和培训,最终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并加强安全管理。
案例七:一名服务员在工作中因滑倒受伤,用人单位未对场地进行及时清理和警示,最终被判定为工伤,并获得了相应的赔偿。
案例八:一名厨师在工作中因操作不当导致火灾,用人单位未进行必要的消防培训和设施配备,最终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并加强安全管理。
案例九:一名建筑工人在工地上因高温中暑,用人单位未提供必要的防暑降温措施,最终被判定为工伤,并获得了相应的赔偿。
案例十:一名工人在工作中因长时间工作而患上职业病,用人单位未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和防护措施,最终被判定为工伤,并获得了相应的赔偿。
通过以上案例的分享,我们可以看到,工伤赔偿案件中,用人单位未尽到安全保障责任和健康防护责任是造成工伤的主要原因之一。
工伤案例800例

工伤案例800例案例1:建筑工人高空坠落背景:张某是一名建筑工人,负责在一栋高楼建筑上进行外墙施工。
在一次工作中,由于安全绳未正确固定,导致张某从高处坠落。
过程:张某在进行外墙施工时,站在离地面50米高的脚手架上。
由于工期紧迫,他没有正确固定安全绳,而是将其随意绑在脚手架上。
突然,一阵大风吹来,张某失去平衡,从脚手架上摔落下来。
结果:张某坠落后当场昏迷,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
经诊断,他全身多处骨折,脊椎受损,面部严重受伤。
经过长时间的治疗和康复训练,张某恢复了部分功能,但仍然残疾,无法再从事体力劳动工作。
案例2:工厂化学物品泄漏背景:李某是一名工厂化工操作工,负责操作一台化学反应设备。
在一次操作中,由于设备故障,化学物品泄漏导致李某受伤。
过程:李某在操作化学反应设备时,突然发现设备出现故障,化学物品开始泄漏。
由于紧急情况,他没有及时戴上防护装备,而是试图修复设备。
在修复过程中,化学物品溅到了他的身上,导致皮肤灼伤和呼吸系统受损。
结果:李某被紧急送往医院进行治疗,经过一段时间的抢救,他的伤势得到了控制。
然而,由于皮肤灼伤严重,他需要接受多次植皮手术。
此外,他的呼吸系统受到永久性损伤,导致他无法从事原先的工作,只能依赖呼吸机维持生命。
案例3:机械操作工手指被夹伤背景:王某是一名机械操作工,负责操作一台压力机。
在一次操作中,由于操作不慎,他的手指被夹伤。
过程:王某在操作压力机时,由于疏忽大意,没有将手指完全收回,结果被机器夹住。
由于机器的高压力,他的手指立即被严重压伤,造成血管和神经损伤。
结果:王某被紧急送往医院进行手术,医生尽力挽救他的手指。
然而,由于伤势过于严重,无法完全恢复功能。
王某的手指永久性丧失了灵活性和感觉,无法再从事需要精细操作的工作。
案例4:商场保安遭遇暴力袭击背景:刘某是一名商场保安,负责维护秩序和安全。
在一次执勤中,他遭到一群闯入商场的暴徒的暴力袭击。
过程:刘某在执勤时,发现一群暴徒闯入商场,并开始肆意破坏和抢劫。
工伤保险典型案例

工伤保险典型案例
工伤保险是保障职工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伤害或职业病时获得经
济补偿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下面我们来看几个关于工伤保险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小李在工厂受伤
小李是一名工厂的普通职工,某天在操作机器时不慎被机器夹到手指,造成手指骨折和多处软组织损伤。
小李立即向公司报告了事故,并前往医院接受治疗。
根据工伤保险制度,公司应该为小李支付医疗费用、护理费用和伤残津贴。
公司按照规定办理了相关手续,小李得到了保障和赔偿。
案例二:小张患职业病
小张是一名化工厂的职工,长期接触有毒化学品,导致他患上了肺部疾病。
小张向公司申请工伤保险,得到了认定。
公司按照规定给小张支付了医疗费用和伤残津贴,并帮助他申请了职业病鉴定,最终获得了一定的赔偿。
案例三:小王在出差途中发生意外
小王是一名销售人员,他经常需要出差。
某次出差途中,小王在路上摔倒受伤,导致手臂骨折。
小王可以向公司申请工伤保险,但需要证明这是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意外。
小王向公司提供了出差行程表和医院的诊断报告,证明这是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意外。
公司最终按照规定为小王支付了医疗费用和伤残津贴。
综上所述,工伤保险是保障职工权益和提高职工生产积极性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职工而言,及时了解和申请工伤保险是保障自身权益的必要措施。
工伤赔偿三个案例分享

工伤赔偿三个案例分享案例一:工地施工事故小明是一名普通的建筑工人,一天在工地上进行高空作业时不慎摔倒受伤,造成了严重的脊椎损伤。
经过诊断,医生认定小明需要长期治疗和康复,甚至可能导致永久性的伤残。
小明的家人对此非常担心,同时也对工伤赔偿的问题感到困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雇主应当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对发生工伤、职业病的劳动者给予医疗、康复、伤残津贴、丧葬补助和供养亲属等各项赔偿。
在这个案例中,小明受伤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发生的,因此属于工伤范畴。
雇主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为小明提供必要的治疗和伤残津贴,并承担相关的医疗费用。
案例二:交通事故导致工伤张先生是一名快递员,每天穿梭在城市的道路上送快递。
一天,他在工作途中遭遇了一起交通事故,导致了严重的腰椎受伤。
在这种情况下,张先生是否可以享受工伤赔偿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在劳动者因工受伤、患职业病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视为工伤。
因此,张先生在工作途中遭遇交通事故所受的伤属于工伤范畴,他可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的各项赔偿,包括医疗费用、康复费用、伤残津贴等。
案例三:工作中的意外伤害王女士是一名办公室职员,她在工作中不慎摔倒导致手腕骨折。
这种意外伤害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工伤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发生的意外伤害,可以认定为工伤。
因此,王女士在办公室工作中摔倒所受的伤属于工伤范畴,她可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的各项赔偿,包括医疗费用、康复费用、伤残津贴等。
结语工伤赔偿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制度,对于发生工伤的劳动者来说,能够及时获得合理的赔偿和医疗保障至关重要。
雇主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同时对于发生工伤的劳动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为其提供必要的医疗和康复帮助。
希望通过以上案例的分享,能够更加深入地了解工伤赔偿的相关规定和应用,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十大典型工伤认定案例

十大典型工伤认定案例第一例:高空作业坠落某工人在进行高空作业时,因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而坠落受伤。
经医院诊断,确认为工伤。
这一案例提示我们在进行高空作业时一定要严格按照安全规定执行,确保安全防护措施到位。
第二例:化学品中毒某工人在操作化学品时,由于未佩戴防护用具而导致化学品中毒。
经医院诊断,确认为工伤。
这一案例提醒我们在接触化学品时一定要注意佩戴防护用具,确保自身安全。
第三例:机械伤害某工人在操作机械设备时,因未按照操作规程执行而导致手部受伤。
经医院诊断,确认为工伤。
这一案例告诉我们在操作机械设备时一定要严格按照规定操作,确保自身安全。
第四例:职业病某劳动者长期接触化学物质,导致患上职业病。
经医院诊断,确认为工伤。
这一案例提醒我们在工作中要注意防止职业病的发生,保护好自己的身体健康。
第五例:交通事故某员工在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伤。
经医院诊断,确认为工伤。
这一案例提示我们在上下班途中要注意交通安全,确保自身安全。
第六例:工作场所暴力某员工在工作场所遭受暴力袭击受伤。
经医院诊断,确认为工伤。
这一案例提醒我们要加强工作场所的安全管理,防止暴力事件的发生。
第七例:不合理劳动安排某员工因长时间超负荷工作而导致身体不适。
经医院诊断,确认为工伤。
这一案例告诉我们要合理安排工作,保护好员工的身体健康。
第八例:工作环境恶劣某员工在恶劣的工作环境中长期工作,导致身体健康受损。
经医院诊断,确认为工伤。
这一案例提醒我们要改善工作环境,确保员工的身体健康。
第九例:不当操作某员工因不当操作导致工作中受伤。
经医院诊断,确认为工伤。
这一案例告诉我们要加强员工的操作培训,确保员工的安全操作。
第十例:心理伤害某员工在工作中遭受心理伤害,导致身心健康受损。
经医院诊断,确认为工伤。
这一案例提醒我们要关注员工的心理健康,建立健康的工作氛围。
以上就是十大典型工伤认定案例,通过这些案例我们可以更加深入地了解工伤认定的相关情况,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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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诉北京某汽车俱乐部劳动争议纠纷案模拟仲裁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职工原工伤复发,是否应当得到原用人单位的赔偿?申请人:吕某被申请人:北京某汽车俱乐部主持人:“屋漏偏逢连夜雨”原本讲的是,本来已经够倒霉的了,但恰巧又碰上大的不幸。
对于我下面要为大家介绍的这个案例中的当事人吕某来说,这句话的含义中又多了几分曲折和辛酸。
那是2003年8月29日吕某应聘到北京某汽车俱乐部从事汽车修理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2003年9月25日吕某在工作中因铁屑溅入左眼,后经北京市昌平区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工伤十级伤残。
因未签订劳动合同及工伤赔偿问题上未能与北京某汽车俱乐部达成一致,2004年9月17日吕某向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被申请人北京某汽车俱乐部承担一次性伤残补助费、一次性医疗补助费、伤残就业补助费和认定工伤各种费用及克扣的两个半月工资等累计28500元。
2004年10月13日当事双方在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持调解下达成了如下协议,协议为:“一、俱乐部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吕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共计人民币9000元;二、吕某自愿放弃其他申诉请求。
”2004年10月16日北京某汽车俱乐部向吕某支付了9000元,吕某将工伤证交回,双方解除了劳动关系。
事情讲到这里似乎已经告一段落,一切的纠纷也似乎应该就此终结,但接下来发生的事情却是吕某所始料未及的。
2006年4月的一天,吕某感觉左眼视力突然下降,而且经过一段时间的修养仍不见好转,后经北京同仁医院诊断为左视网膜脱离。
左人工晶体眼。
为此,2006年4月25日吕某因赔偿问题再次向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申诉,2006年6月16日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了京昌劳仲字[2006]第492号裁决书。
2006年6月吕某不服京昌劳仲字[2006]第492号裁决书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2006年7月19日又以先到北京市昌平区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由申请撤回了起诉。
吕某撤诉后曾多次到北京市昌平区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工伤伤残程度,但遭到拒绝。
2006年8月1日吕某再次诉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法院会对该案做出怎样的裁处?北京某汽车俱乐部是否要为吕某左视网膜脱离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对双方之前业已达成的调解协议书又该如何理解?带着这些疑问,今天我们请来了各位专家法官和仲裁员,为我们再现庭审现场、以案说法,为我们诠释和解读工伤赔偿法律知识。
下面有请我们的模拟法庭参与人员出场。
〃原告——吕某〃被告——北京某汽车俱乐部的代表〃主审法官〃书记员(原告、被告、主审法官、书记员一一就坐)由于时间关系,在这里,我们选取从庭审中最精彩的部分——法庭辩论阶段开始,将庭审现场展现给各位。
下面,我宣布:模拟法庭现在开始!主审法官:……现在继续开庭。
经过刚才法庭调查查明的有关情况,原告、被告双方也进行了举证、质证,我们对这起案件的基本事实有了初步清晰的了解。
现在,进入法庭辩论阶段。
经过刚才的法庭调查,本庭对本案争议焦点进行归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第一,吕某发生工伤后鉴定为十级伤残,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就解除劳动关系及支付工伤待遇达成的赔偿协议是否有效?第二,赔偿协议履行完毕后吕某病情加重,该病情与其之前在工作中受伤是否有关?第三,吕某与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后工伤复发是否应当得到赔偿?第四,如果用人单位应当赔偿,赔偿的标准如何确定?请双方当事人围绕以上四个争议焦点进行法庭辩论,阐述自己的观点,反驳对方的主张,发表各自的辩论意见。
发言时应简明扼要,避免重复,并不得进行人身攻击。
现在,法庭辩论开始。
原告先发表辩论意见——原告:首先,感谢法官给我一个说话的机会。
我是一个打工的,不懂什么法律,但是做事的基本道理我还是知道的。
对于刚才法官总结的几个问题,我是这么看的。
第一、当时我确实是跟单位达成了调解意见,单位的人跟我说,工伤的官司有的打,要是我不同意调解,单位就要一直跟我打下去,打个几年都有可能,如果现在就调解的话,马上就能给钱,还不耽误我再带到其他地方找事情干。
那个时候我也是没办法,受伤之后一直就没发工资,单位也不管我,生活都过不下去,所以,我就跟单位签了那个协议。
我认为,签调解协议不是我的真实想法,我是被逼的。
再说,当时签调解协议的时候,单位也没有以后的事情就不管了,要是知道签了协议以后就不管的话,我也不会同意调解的。
第二、我的眼睛现在成这个样子,就是当时受伤引起的。
我拿当时看病的病历给了医生看,医生说我现在的病情,跟之前的受伤有很密切的关系,很有可能是当时受伤的后遗症。
原来我的眼睛没有任何问题,就是那一次受伤后,我一直感觉没有彻底治好,再加上又是铁屑进了眼睛,我怀疑是没弄干净,不断地磨损眼角膜造成的视网膜脱离。
所以,我认为,我现在的情况跟当时的受伤有直接的关系。
第三、前面我讲过,我现在的情况跟当时受伤有直接关系,我是在工作中受伤的,是工伤,是要伴随我一辈子的伤,我是为单位的利益才受的伤,单位应当一直管我。
虽然是旧伤复发,但它毕竟有当时受伤的实际情况,如果当时没有受伤的,我也不可能存在复发的问题。
我也查了一些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有规定,像我这种情况,后续的医疗费都是应该由单位承担的,这跟我在不在单位干没有关系,我可以在实际费用发生之后再找单位要。
现在我的旧伤复发了,而且加重了,单位就应该给我工伤待遇,最起码要给我治疗的费用。
第四、我这是旧伤复发,是属于工伤的,按照法律规定,我在治疗期间应该享受停工留薪待遇,单位还应该给我报销医疗费。
另外,我现在病情加重,一直眼睛已经失明,伤残等级肯定加重了,我认为单位应该补偿我工伤待遇的差额。
我想说的就这么多。
被告发表辩论意见——被告: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对于法庭总结的四个问题,我认为非常准确、到位。
就本案而言,我认为,原告的起诉完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完全是想借机多要点钱。
对于原告这种行为,法律是坚决不允许的,我们也是绝对不会答应的,不可能纵容原告的这种行为。
下面,我就合议庭总结的四个问题,发表一下意见。
第一、原告是一个大人,有着正常人的思维,他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是未成年人,也不是精神病人。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行为的性质有充分的认知。
当时,我单位在和原告协商解决工伤待遇问题是,原告是完全同意的,他也知道自己能得到多少钱,之所以签那个协议,也是我们考虑到要尽快解决纠纷,这样对双方都有利,当时,原告也是同意的。
所以,我认为,调解协议是在双方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的,是双方的真实想法,完全是有效的。
第二、关于新伤与旧伤的关联性问题,刚才原告在发表辩论意见的时候,关于这一点,都是使用的一些模糊性、推断性语言。
打官司讲的是真凭实据,从什么时候开始猜测的东西也能成为定案依据了呢?所以,原告的推测,也仅仅是他自己一方的主观想象,是为了达到有关联的目的而做出的可能性判断,它不代表事实,不代表科学。
我们认为,是否具有关联性,必须有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结论,任何人均不得凭主观猜测认定事实。
再者,原告从2004年10月份离开我们单位,到现在已经有两年的时间,这两年里,原告的眼睛有没有再受过伤,或者有其他的情况,我们根本不可能了解,当时的治疗已经完结了,不存在留后遗症的问题。
因此,我们认为,原告现在的伤情与旧伤没有关系。
第三、即使原告现在的伤情属于旧伤复发,我们认为也不应当由我们单位再继续承担法律责任,因为,原告和我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早已经解除,而且,在解除的时候,我单位已经一次性向原告支付了所有的工伤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其中,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就是为了在解除劳动关系后,防止旧伤复发而支付的必要医疗费。
原告自愿领取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对于解除之后发生的任何问题,我单位没有义务再承担责任。
主审法官:刚才,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双方先后发表了各自的辩论意见。
原告、被告双方,现在是否还有新的辩论意见需要补充?(双方示意,还有新的辩论意见。
)好,现在进行第二轮辩论。
原告先发表补充辩论意见——原告:对于刚才被告陈述的意见,我再补充几点:首先,我认为我当时签订的协议是被迫的,是明显对我不公平的。
我仲裁时候要求的是28500元,最后调解才给9000块钱,三分之一都不到,明显是不公平的。
我国法律有规定,调解应当在公平的前提下,当时的调解根本就是不公平的,我要求确认调解书无效。
第二,被告说不知道我离开单位后,眼睛还有没有再受过伤,或者有其他情况,我可以保证没有被告说的情况。
我提供给法庭的病历上也显示,我现在的伤情与之前的旧伤有关联。
因此,这种关联性是确定的,无需再证明的。
第三,我和单位达成调解协议的时候,他们根本没有告诉我后果,也没有告诉我赔偿的那些项目意味着什么。
我不懂法,但是我认为,虽然我人是离开了单位,但是伤情已经是客观发生的,伤情有变化也是不可避免的,我在单位工作受伤,单位给我治疗,是天经地义的。
我的伤是关系到我一辈子的事情,我受伤后,找工作就受到了很大的影响,工资也相应降低了,如果再让我承担旧伤复发的医疗费,对我是不公平的。
我就想补充这三点,请人民法院充分考虑我的实际情况。
被告发表补充辩论意见——被告:原告的情况固然值得同情,但是同情代表不了法律。
法律的作用在于分清是非、明确责任。
原告和我单位关于工伤问题的纠纷,早在两年前已经平等协商解决,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履行完毕。
工伤待遇说到底是工伤职工的一项民事权利,作为权利,可以享有也可以放弃,关键取决于权利主体的意思表示。
在当时,原告作为工伤职工,已经通过调解书的形式行使了自己的权利,放弃了自己的部分权利,他的行为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是法律完全认可的,不存在所谓的欺诈、胁迫的问题,也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况。
原告在当时自愿同意了调解书确定数额,就不应当再反悔。
主审法官:双方当事人针对各自的主张,刚才分别发表了充分的辩论意见。
现在,法庭辩论结束,下面征询双方当事人最后意见,原告,最后还有什么意见?原告:坚持诉讼请求。
主审法官:被告,最后还有什么意见?被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主审法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庭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组织双方当事人对本案进行调解。
原告,你是否同意调解?原告:同意调解被告:同意调解主审法官:调解结果:经法庭主持调解,原告的伤情确实是在被告处造成的,解除劳动关系时,给予的工伤待遇不高,鉴于原告旧伤复发系与工伤有直接关系,且原告经济困难。
被告出于对原告的同情,同意以捐赠的形式,向原告支付以下待遇:一、被告支付原告二次手术费及术后半年之内的生活费,共计两万五千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