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12.31•【文号】银监发[2006]98号•【施行日期】2006.12.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银监发〔2006〕98号)内蒙古、吉林、湖北、四川、甘肃、青海银监局:现将《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是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落后状况的重大举措,各银监局在具体工作中要坚持“既要积极又要稳妥”的方针,要积极开展工作的同时,注意防止一哄而起和行政干预,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使这项工作健康推进。
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银监会。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落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银监发〔2006〕90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认真做好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试点的组织实施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和原则通过实施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试点,促进农村地区形成投资多元、种类多样、覆盖全面、治理灵活、服务高效的银行业金融服务体系,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等问题,更好地改进和加强农村金融服务,支持构建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按照《若干意见》“先试点、后推开;先中西部、后内地;先努力解决服务空白问题、后解决竞争不充分问题”的原则,应选择在金融服务空白或不足的县(市)、乡(镇)和行政村试点,因地制宜确定试点机构类型,强化准入监管,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完善办法,稳步推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2009年-2011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2009年-2011年总体工作安排》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金融机构
【发文字号】银监发[2009]72号
【失效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第2号——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9.07.23
【实施日期】2009.07.2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2009年-2011年总体工作安
排》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监发[2009]72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经国务院同意,决定实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2009年-2011年总体工作安排。
为认真做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培育和发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做好三年计划实施
为顺利实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三年总体工作安排,各银监局要成立“一把手”负责的工
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抓紧制订实施方案,明确各阶段要求,落实具体措施和责任,积极加以推进。
各级监管机构要积极与地方人民政府沟通,争取地方人民政府支持;要加强与当地财政、工商、税务等部门和人民银行的协调,制定落实各项扶持政策;要积极宣传相关政策,引导社会舆论,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二、严格落实准入挂钩措施
为确保三年总体工作安排全面完成,银行业金融机构主发起人要按照社会责任和商业利益、网点覆盖和战略布局、自主选点和监督指导有机结合的原则,首先考虑在国定贫困县和中西部地区发起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重点解决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服务空白、竞争不充分的问题,以实现。
关于金融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银发〔2008〕90号,2008年3月19日)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金融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银发〔2008〕90号(2008年3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以下简称国发7号文件),现就金融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提出以下意见:一、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大力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服务业发展水平是体现经济社会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
加快发展服务业,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内在要求,是扩大就业、解决民生问题的迫切需要。
党中央、国务院要求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抓紧抓好加快发展服务业这项重大任务,促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实现国际竞争力整体跃升,推动国民经济走上又好又快的科学发展轨道。
金融系统各部门和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加快发展服务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大局意识、发展意识、创新意识、责任意识,积极组织学习国发7号文件精神,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和要求上来。
要解放思想,开拓进取,把金融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作为顺应经济社会发展趋势、适应建设创新型国家要求、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国民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举措,狠抓贯彻落实,务求取得实效。
要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充分考虑服务业特点和自身实际情况,坚持重点支持与统筹发展相结合,市场导向与政策扶持相结合,抓紧研究制定加快服务业发展的配套实施方案和具体政策措施。
要建立健全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工作机制、评价体系和考核机制、宣传教育机制,科学制定指标,完善考评程序,努力为服务业加快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要强化监督检查,落实工作责任,逐步形成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长效工作机制。
二、深化改革,完善机制,为服务业加快发展创造良好金融环境进一步提升银行业整体实力。
银监发[2009]72号-新型农村金融机构2009年-2011年总体工作安排
![银监发[2009]72号-新型农村金融机构2009年-2011年总体工作安排](https://img.taocdn.com/s3/m/7ea07d2f915f804d2b16c16f.png)
中国银监会关于做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2009年-2011年总体工作安排》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72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国务院同意,决定实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2009年-2011年总体工作安排。
为认真做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培育和发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做好三年计划实施为顺利实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三年总体工作安排,各银监局要成立“一把手”负责的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抓紧制订实施方案,明确各阶段要求,落实具体措施和责任,积极加以推进。
各级监管机构要积极与地方人民政府沟通,争取地方人民政府支持;要加强与当地财政、工商、税务等部门和人民银行的协调,制定落实各项扶持政策;要积极宣传相关政策,引导社会舆论,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二、严格落实准入挂钩措施为确保三年总体工作安排全面完成,银行业金融机构主发起人要按照社会责任和商业利益、网点覆盖和战略布局、自主选点和监督指导有机结合的原则,首先考虑在国定贫困县和中西部地区发起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重点解决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服务空白、竞争不充分的问题,以实现农村金融服务全覆盖的目标。
考虑到我国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实际情况,银监会决定实施准入挂钩措施,即主发起人在规划内的全国百强县(按上年度评比结果执行)或大中城市市辖区发起设立村镇银行的,原则上与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下简称国定贫困县)实行1:1挂钩,或与中西部地区实行1:2挂钩,主发起人在这些地区没有分支机构的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在东部地区(全国百强县、国定贫困县和大中城市市辖区除外)规划地点发起设立村镇银行的,原则上与国定贫困县实行2:1挂钩,或与中西部地区实行1:1挂钩,主发起人在这些地区没有分支机构的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主发起人应按上述要求选择拟设村镇银行地点,并报经主监管机构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向拟设村镇银行所在地银监局申请筹建。
关于加快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有关事宜的通知 银监发[2010]27号
![关于加快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有关事宜的通知 银监发[2010]27号](https://img.taocdn.com/s3/m/874776afd1f34693daef3eaa.png)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有关事宜的通知银监发[2010]27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自2009年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三年总体工作安排实施以来,各部门密切配合,各银监局大力推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参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培育与发展工作顺利推进。
截至2009年末,全国共组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230家,其中开业172家,筹建58家。
已开业机构共引入各类资本70亿元,吸收存款269亿元,发放贷款181亿元,实现利润1.3亿元。
但同时也存在组建进度缓慢、机构类型不尽合理、大中型银行主发起人偏少等突出问题。
为加快培育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如期完成三年总体工作安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执行力,确保完成三年规划。
三年规划是各地征求省级人民政府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确定的,各地必须严格执行,确保如期完成。
银监局要高度重视,把按规划组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作为银监局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一把手”负总责,强化银监局内部配合,加强银监局之间协作,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创造良好条件和监管环境。
要严格执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准入标准,不得抬高或变相抬高准入门槛。
凡是出台的与银监会规定不一致的政策办法、规定、细则或条款,要立即予以废止。
要按照“全国一盘棋”的思想,破除本位主义,支持本省主发起人走出去,欢迎外省主发起人走进来。
银监会将不定期通报、考核各地规划完成情况。
二、因地制宜,允许三年规划适度调整。
在确保三年规划机构数量不减、要求不变的前提下,按照实事求是,有利于改善农村金融服务,有利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的原则,对于年度时间安排与调整、同一县(市)内变更规划地点、增加国定贫困县、粮棉大县、种养殖大县及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空白乡镇规划地点等事项,银监局可自主决定并报银监会备案。
三、坚持基本条件不变,合理把握挂钩政策。
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8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8号)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8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文件精神,营造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金融环境,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完善对服务业的金融服务,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称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界定。
第三条本指导意见所称的服务业是指《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三次产业划分规定〉的通知》(国统字〔2003〕14号)中所称的第三产业。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优先支持国家战略重点服务业,以及具有较大发展潜力和良好社会效益的服务业;积极支持以高技术含量、高人力资本含量、高附加值为特点的现代服务业;培育和扶持欠发达地区和农村服务业,大力支持国家宏观管理部门按照产业和区域发展政策制定的服务业加快发展指导目录中所鼓励的服务业。
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提高对支持服务业发展重要性的认识,根据自身业务优势,确立优先支持发展的领域,将支持和促进服务业发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纳入发展战略。
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服务业的研究,深入跟踪经济和产业形势发展变化,了解服务业及其市场主体的发展前景、运作模式及其特点,深入研究国家有关部门出台的服务业政策,提高识别、评价各类服务业企业发展方向和市场前景的能力。
第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组织机构、人力资源、授信安排、绩效考核等方面对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工作予以合理的倾斜。
积极探索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路径与措施,认真摸索适应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服务模式,提高对服务业企业的营销主动性,形成有序稳定的联系沟通渠道和专业营销团队。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0.05.18•【文号】财金[2010]42号•【施行日期】2010.05.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10]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了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精神,提高农村金融服务覆盖率,我部2010年扩大了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范围。
现印发《中央财政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二0一0年五月十八日中央财政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管理,支持金融机构主动填补农村金融服务空白,稳步扩大农村金融服务的覆盖面,促进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符合规定条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中央财政按照贷款平均余额一定比例给予的定向费用补贴。
本办法所称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批准设立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三类农村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是指根据银监会统计和认定所确定的西部偏远地区乡(镇),由财政部另行发布。
本办法所称贷款平均余额,是指金融机构(网点)该年度每季度末贷款余额的平均值,即每季度末贷款余额之和除以季度数。
具体统计口径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统计制度》及相关规定为准。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保险业加强新市民金融服务有关情况的通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保险业加强新市民金融服务有关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6.10•【文号】银保监办发〔2022〕66号•【施行日期】2022.06.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保险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保险业加强新市民金融服务有关情况的通报银保监办发〔2022〕66号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理财公司,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养老金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银行业协会、保险业协会:《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新市民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22〕4号)印发以来,各银保监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联动地方政府出台政策加大指导推动力度,银行保险机构因地制宜开展产品和服务创新,加强新市民金融服务,助力稳定宏观经济大盘,取得了良好成效。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银保监局积极推动政策措施落地(一)深入调研,梳理新市民金融服务需求和供给。
有关银保监局深入银行保险机构、新市民群体开展调研,精准分析新市民金融需求,梳理金融供给短板。
山东银保监局多次赴基层调研,与进城务工人员面对面拉家常、摸情况,组织银行保险机构座谈,实地掌握第一手信息,深入研究新市民金融需求、难点堵点和解决路径,加强政策研判和工作推动。
广东银保监局针对广东省新市民超过4000万的情况,联合国家统计局广东调查总队,对1416名进城务工人员和新就业学生、893家银行保险机构进行调研,梳理新市民金融服务需求和供给短板,推动银行保险机构针对性地丰富产品和服务。
重庆银保监局联合市教委,对衔接新市民的重要群体高校学生进行专题调研,覆盖全市68所高校,收到有效问卷23009份,对未来新市民金融消费特征进行梳理,研究优化金融供给。
(二)加强联动,制定具体落实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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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有
关事宜的通知银监发[2010]27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自2009年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三年总体工作安排实施以来,各部门密切配合,各银监局大力推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参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培育与发展工作顺利推进。
截至2009年末,全国共组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230家,其中开业172家,筹建58家。
已开业机构共引入各类资本70亿元,吸收存款269亿元,发放贷款181亿元,实现利润1.3亿元。
但同时也存在组建进度缓慢、机构类型不尽合理、大中型银行主发起人偏少等突出问题。
为加快培育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如期完成三年总体工作安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执行力,确保完成三年规划。
三年规划是各地征求省级人民政府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确定的,各地必须严格执行,确保如期完成。
银监局要高度重视,把按规划组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作为银监局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一把手”负总责,强化银监局内部配合,加强银监局之间协作,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创造良好条件和监管环境。
要严格执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准入标准,不得抬高或变相抬高准入门槛。
凡是出台的与银监会规定不一致的政策办法、规定、细则或条款,要立即予以废止。
要按照“全国一盘棋”的思想,破除本位主义,支持本省主发起人走出去,欢迎外省主发起人走进来。
银监会将不定期通报、考核各地规划完成情况。
二、因地制宜,允许三年规划适度调整。
在确保三年规划机构数量不减、要求不变的前提下,按照实事求是,有利于改善农村金融服务,有利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的原则,对于年度时间安排与调整、同一县(市)内变更规划地点、增加国定贫困县、粮棉大县、种养殖大县及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空白乡镇规划地点等事项,银监局可自主决定并报银监会备案。
三、坚持基本条件不变,合理把握挂钩政策。
实施“东西挂钩、城乡挂钩、发达与欠发达挂钩”政策的主要目的在于引导主发起人到经济欠发达地区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各地要以完成全国规划、重点支持经济欠发达地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为大局,认真执行挂钩政策,不得以完成省内计划为由放宽、降低或突破准入挂钩政策的原则和要求,省内挂钩也要严格执行银监会有关要求。
为确保完成三年规划,避免因东热西冷出现东快西慢、东多西少的情况,对经济发达、投资人积极性高的地区,要严格坚持准入挂钩标准不变;对经济欠发达、主发起人投资意愿不强的地区在坚持准入挂钩政策基本原则的前提下,中西部省定贫困县可按照国定贫困县挂钩标准执行,辽宁、河北和海南三省视同中西部省份,新疆区所有县(市)按国定贫困县对待,以有效解决当地农村地区网点覆盖率低、金融服务空白、竞争不充分的问题。
四、加大推动大中型商业银行参与力度。
自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组建以来,大中型商业银行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参与发起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截至2009年末,大中型商业银行共发起设立26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其中1家政策性银行发起设立6家,4家国有商业银行发起设立9家,4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发起设立11家。
为进一步提高大中型商业银行参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组建的积极性,银监会将不定期对大中型商业银行参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组建情况进行通
报,并将其参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组建情况与其他市场准入事项挂钩。
各银监局要尊重大中型商业银行主发起人的意愿,积极支持和配合其组建村镇银行战略布局。
五、支持鼓励中小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起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中小银行业金融机构机制灵活,在服务小企业和“三农”方面具有优势,发起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意愿强,各银监局要加强对中小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指导,对符合条件、意愿强烈的,要积极支持其发起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意愿不强的,要加强引导。
各银监局可将中小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分支机构与发起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实施准入挂钩。
严禁以各种方式和手段阻碍或变相阻碍符合条件、有发起意愿的中小银行业金融机构跨地区、跨省份发起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六、调整村镇银行有关政策。
为推动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在实施机构间的有效风险隔离、设立严密“防火墙”的基础上,允许资产管理公司发起设立村镇银行。
为解决村镇银行资本额度小、贷款集中度比例偏低、不能有效满足中小企业信贷需求问题,将村镇银行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由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调整为10%,对单一集团企业客户的授信余额由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调整为15%。
七、探索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管理模式。
为提高主发起人发起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积极性,鼓励支持主发起人通过新的管理模式规模化地推进机构组建。
一是对设立10家(含10家)以上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主发起人,为减少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允许其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管理总部。
管理总部不受地域限制,履行管理和后台服务职能,不从事金融业务。
二是对设立30家(含30家)以上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主发起人,允许其探索组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控股公司。
三是允许西部除省会城市外的其他地区和中部老、少、边、穷等经济欠发达地区以地(市)为单位组建总分行制的村镇银行,总行设在地(市),办理除贷款以外的经银行业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支行设在地(市)辖内所有县(市)。
总行吸收的存款除上缴存款准备金和留足备付金外,应主要用于支行发放贷款,支行吸收的存款要全部用于当地。
设立地(市)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并按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机制,董事中应至少有1名独立董事,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条件按照农村商业银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标准执行,原则上支行应与总行同时开业,其他行政许可要求按照县(市)村镇银行组建有关要求执行。
在上述地区设立地(市)贷款公司比照地(市)村镇银行办理。
组建地(市)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须由银监局报经银监会同意后,由银监局组织实施。
已在上述地区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主发起人可优先在已设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所属地区组建地(市)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八、加强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监管。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经营规模小,成立时间短,抗风险能力弱,为保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稳健发展,各银监局要根据实际,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切实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加强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指导、服务和监管,尤其要强化对农村资金互助社的日常指导和监管,同时对主发起人要实施并表监管,对大股东要强化责任监管,促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又好又快发展。
请各银监局速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一0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