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期末考试重点总结
行政法考试重点

行政法考试重点行政法考试是法律专业学生必须要面对的一大考试,其重点内容一直备受关注。
行政法作为运用最为广泛的法律分支之一,对于法律从业者和国家政策制定者都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行政法考试中,考生需要掌握行政法的理论和实践知识,并了解不同领域内的具体法规和案例。
本文将从行政法的概念入手,详细讲解行政法考试的重点内容和备考策略。
一、行政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行政法是指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和义务法规,是国家管理范围的一种法律制度。
行政法管理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政府机构和行政法人的建立、组织、职能、活动、制度、行政行为等,以及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之间的关系等。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宪法原则、法律原则、程序正义原则、平等原则、公正原则、透明原则、责任原则、保护原则、禁止滥用行政权力原则等。
这些原则是行政法规范性的基础,也是行政法考试的核心内容。
二、行政法考试的重点内容1. 行政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行政法考试的重点内容之一是行政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
考生需要掌握行政法的范围、目的、规范和根据等基本概念,以及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等行政法规范的法律地位和作用。
此外,考生还需要了解各种原则的内涵和适用情况,如何在具体案例中运用和落实各种基本原则。
这些内容需要考生在备考中反复理解、记忆和运用,以便能够正确回答考试中的相关问题。
2. 行政机关的组织和职能行政机关是行使行政权力的国家机关,行政法考试中的另一个重点内容是行政机关的组织和职能。
考生需要了解行政机关的职能、组织方式和层级关系等基本概念,以及各级行政机关之间的职责和权力划分。
同时也需要掌握各级行政机关在不同领域内的具体职能和作用、可行使行政权利的范围和限制等内容。
这些都是行政法考试中必考的内容,需要考生在备考中注重掌握和理解。
3. 行政行为及其合法性审查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目的而采取的具体措施和行动,是行政法考试的另一个重点内容。
考生需要掌握行政行为的概念、种类和效力等基本内容,以及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和法律保护等相关内容。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考试重点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考试重点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MG129]行政法1、行政法的概念与特征: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规范行政组织及其职权、行政行为的条件与程序,以及对行政活动予以监督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主要特征:(1)行政法涉及的内容广泛;(2)行政法规范具有易变性;(3)行政法的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通常交织在一起,没有截然分开。
2、行政法的渊源及其制定主体:(1)宪法;(2)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3)行政法规:国务院;(4)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6)行政规章: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地方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7)国际条约与协定;(8)法律解释;3、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构成要素: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法对由行政活动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加以调整后,所形成的行政主体相互之间、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以及行政主体与其他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主要特征:(1)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主体中,行政主体一方是恒定的;(2)行政法律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具有对应性和不对等性;(3)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国家权力具有不可处分性;(4)行政法律关系的设定具有灵活性与及时性;构成要素:(1)主体,行政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或个人;(2)内容,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3)客体,行政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或标的。
4、依法行政原则:(1)合法行政,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行政法期末总结

行政法期末总结1.行政征用特征、答:公共目的性、强制性、法定性、可诉性。
2.行政许可(排他性许可)答: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赋予或确认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排他性许可又称独占许可,是指某个人或组织获得该项许可后,其他任何人或组织均不能再获得该项许可。
最具有代表性的是专利许可、商标许可。
非排他性许可又称共存许可,是指可以为具备法定条件的任何个人或组织经申请获得的许可,大部分行政许可都是非排他性许可。
3.行政法规的制定主体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按照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
作为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可以“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4.行政法的法律渊源1.宪法。
2.法律。
全国人大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一般法律和基本法律。
3.行政法规。
国务院制定。
4.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的立法主体是“1+3”的结构,“1”是指省一级的人大、人大常委会(省法规),“3”是三个较大的市的人大、人大常委会(市法规),三个较大的市有:省会市(包括省、自治区的首府)、特区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四个: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国批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18个)。
5.地方政府规章。
它的立法结构还是1+3的结构,省一级的政府能够制定省规章。
三个较大的市的政府能够制定市规章。
6.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7.部门规章。
立法主体是国务院的部门,国务院的部门包括部委,广义的还包括直属机构。
5.专门的行政监督机关专职的国家行政监督机构有,监察系统(部、厅、局)、审计系统、检察机关(比如反贪局)、财政部,综合性的是各级人大和政协以及他们下设的各个专业委员会,还有就是各级政法委执行对党内各级机关和党员的监督、审查等。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名词解释:1、行政法: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法律规范的总称。
2、行政主体: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国家行政管理职能,并承受一定法律后果的国家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
3、行政行为:行政主体为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的的、行驶行政职权和履行行政职责所实施的一切具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
4、行政许可:行政主体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具体行政行为。
5、行政处罚: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实施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6、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
7、行政赔偿:国家刑侦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国家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
8、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关系中与行政主体一方互有法定权利义务的相对一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9、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决定的活动。
简答:1、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①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主体中,行政主体一方具有恒定性。
②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双方有权利义务,但具有不对等性。
③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国家权力具有不可处分性④行政法律关系中个体权利行使的有限性⑤行政法律关系设定的灵活性和及时性。
⑥行政法律关系救济形式的多样性。
2、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权利:①参政权利②收益权利③自由权利④受平等对待的权利⑤程序权利义务:①维护行政主体各种行政权力正常行使的义务,即不得妨碍、扰各种行政权力依法正常行使的义务。
②配合行政主体的正常行使有权力的义务,如对行政主体行使调查举证权具有配合的义务。
③服从行政主体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的义务。
最新[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必备考试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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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必备考试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电大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点归纳总结单项选择题:1.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被合并到另一个行政机关,属于(A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变更)2.当事人对财产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A不停止裁定的执行)3.国家公务员的一项权利是(B辞职)4.根据我国宪法,(D国务院)有权制定行政法规。
5.下列有关行政法的说法错误的是(C行政法的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总是交织在一起,往往共存于一部法律文件之中有你)6.在我国解决行政争议的法律途径有(C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来解决)7.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以行政机关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以(A该行政机关)为行政诉讼被告。
8.第一审程序是人民法院依照(C法定管辖)权限,对案件进行的初次审理。
1.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共同构成(D行政法治的原则)2.行政强制的对象是相对方的(D财物和人身自由)1.(C委任),即有权机关任命公民担任行政公职。
2.下级政府对上级政府的监督是(C一般行政监督)3、(A人身罚)是最严厉的行政处罚。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被合并到另一个行政机关,属于(A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变更)5.当事人对财产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A不停止裁定的执行)1.行政立法主体是指依法取得行政立法权,可以制定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的(B国家行政机关)2.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监督是(C一般行政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营业执照,属于(C行政许可权)4。
在我国解决行政争议的法律途径有(C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来解决)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44条规定:“对违反交通管理行为处罚的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属(B授权性立法) 5.当事人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D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 6.下列各项不属于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的是(B行政法律关系的变动) 8.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的主要审查对象是(C具体行政行)1、下列属于行政行为的是(C某县民政局越权处罚违法的建筑公司的行为)2、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B行政法律关系)5.要式行政行为与不要式行政行为的划分依据的标准是(C行为是否具备一定的法律形式)。
大二行政法期末复习要点

行政法期末复习要点第一部分●行政裁决的适用范围包括:1、侵权纠纷的裁决;2、补偿纠纷的裁决;3、损害赔偿纠纷裁决;4、权属纠纷的裁决;5、国有资产产权裁决;6、专利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7、劳动工资、经济补偿裁决;8、民间纠纷的裁决。
●行政合同的概念与特征:概念:行政主体以实施行政管理为目的,与行政相对一方就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
特征:行政性、合意性、法定性●行政补偿的特点(简述、论述)1、是执行国家行政职能、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合法行为引起的损失补偿;2、行政补偿对象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所遭到的特定损失;3、行政补偿方式多样,经济补偿、生产生活安置等。
●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与特征:概念: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所施加的义务或者法定的行政上的义务时,有关机关通过一定的强力手段来达到义务履行目的的行政行为。
特点:1、前提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履行行政义务;2、目的是迫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履行行政义务;3、根据是行政处理决定。
●行政处罚“一事不再罚款”的含义:含义:对行为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处罚。
1、行为人的一个行为同时违反了两个以上法律法规的,可以给予行为人两次以上的处罚。
但若是罚款,则只能罚一次,另一次只能是别的处罚;2、行为人的一个行为违反一个法律法规,而该法律法规同时规定施罚机关可以并处两种处罚的,该处罚不违背本原则;3、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要坚持“处罚不相替代原则”。
●从轻处罚和责任年龄的界限及免除情形:免于处罚情节:1、行为人的违法行为是因为因行政公务人员的过错造成的;2、因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影响及其他因素而违法的。
从轻、减轻处罚情节:1、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行政处罚的主体: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行政法知识点汇总
行政法知识点汇总行政法是研究行政组织、行政行为和公民与行政关系等内容的法学学科。
下面将汇总一些常见的行政法知识点,以帮助你更好地理解行政法。
一、行政法的基本概念和特征1.行政法的基本概念:行政法是规范行政机关组织与职能、行政行为及其法律后果、行政行为的法律保护以及公民与行政机关的法律关系等的法律规则的总和。
2.行政法的特征:行政法是一门特殊的法律学科,它具有行政性、非协商性、命令性以及强制性等特征。
二、行政法的性质和功能1.行政法的性质:行政法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规范体系,它以规范行政组织和行政行为为目的,具有法律性、规范性和约束性等特点。
2.行政法的功能:行政法主要通过规范行政机关的组织和职权、限制行政行为的范围和方式、确保行政行为公正、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以及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等方面发挥作用。
三、行政法的法律原则行政法的法律原则是行政法学的基本理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法治原则:行政机关的一切活动必须依法进行,行使行政权力必须遵守法律规定。
2.公正原则:行政机关的工作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公正、公平、公开地进行。
3.适当原则: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宜采取最适宜的方式、措施和授权范围,以实现公共利益,尊重公民权益。
4.公开原则:行政机关的工作应当公开、透明,公民有权了解、参与和监督行政机关的行动。
5.保护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当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防止滥用行政权力。
四、行政行为的分类和效力1.行政行为的分类:行政行为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行政决定、行政命令、行政契约、行政批准、行政许可、行政检查等多种类型。
2.行政行为的效力:行政行为一般具有合法性、特定效力、相对效力、不可撤销性等性质。
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行政行为可能存在非法性、绝对无效性和相对无效性等问题,需要进行相应的法律规定和处理。
五、行政许可制度1.行政许可的概念和种类: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授权对特定行为主体在特定条件下从事特定活动的一种行政行为。
(完整版)行政法重点复习资料
行政法重点复习资料考试题型:单选题、多选题、填空题、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案例分析题第一章行政法概述一、行政权的概念、内容、特点P11行政法研究的核心——行政权(一)、概念:一般认为,行政权是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或认可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公共行政组织执行法律规范,对国家和社会事务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力.关于该概念,需要注意以下两点:第一,行政权是一种执行权;第二,行政权来自于国家法律的赋予或认可.(P11)(二)、内容:行政立法权、行政命令权、行政规范制定权、行政检查监督权、行政指导权、行政决定权、行政执行权、行政裁决权、行政复议权等权利.(P12)(三)、特点:1、执行性 2、法律性 3、强制性 4、优益性 5、不可处分性(P12)二、行政法的特点:P17-181、形式上的特点:①、行政法在形式上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②、行政法规范的数量庞大、形式多样;2、内容上的特点:③、行政法涉及领域广泛,内容十分丰富;④、行政法规范具有明显的易变性;⑤、行政法的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通常交织在一起。
三、行政法的渊源P19-21 (着重记黑体字部分,非黑体字了解应该即可)(一)宪法:是行政法最根本的渊源,也是行政活动的基本依据。
(二)法律: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法规范的基本形式;其效力低于宪法,高于其他行政法规范。
(三)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具体表现为“条例”、“规定"、“办法"。
其效力低于法律,高于其他行政法规范.(四)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其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制定的规章.前提: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五)行政规章:是国务院部、委和省级人民政府以及较大的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包括部、委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六)法律解释:有权机关对法律法规所做的正式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地方解释.(七)国际条约和协定:我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条约和协定,在国内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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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一、填空题1 •行政法律关系由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和内容三大要素构成。
2 .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的变更。
3.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的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和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4.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总称。
5. 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称为行政关系。
6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具有_普遍性、基础性、自身特殊,性的特点。
7•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的主要包括合法性原则与合理性原则。
8 •我国各级人民政府分为省、市、县、、乡四级。
9•在我国,最基层的人民政府是一一乡镇人民政府一一10•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11.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 -以行政行为是否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为标准,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要式行政行为和不要式行政行为。
依据行政行为实施的对象以及适用力的不同,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依据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的不同,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行政立法行为_、行政执法行为_和行政司法行为_依据行政行为的实施是否须由行政相对方的申请为标准,将行政行为划分为依职权行政行为与依申请行政行为_根据决定行政行为时参与意思表示的当事人的数目为标准,将行政行为划分为单方行政行为_与双方行政行为、和多方行政行为。
12 .行政行为的效力包括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
13. 行政职权一般依其来源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固有职权;一类是授予职权。
14. 行政职责隹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
15. 按照行政机关所辖区域范围的不同,可分为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
16. 行政法律事实可分为行政法律事件_和行政法律行为二17. 公务员的双重身份是个人身份_和公务身份。
行政法期末复习
行政法期末复习行政法期末复习资料第一章行政法绪论一、行政法概念含义: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关系(包括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律的总称。
内涵:①行政法是控制行政权力的法。
②行政法是关于行政的法,决定行政机关的组织、权力和职责。
③行政法除了奉行法治,这些原则的目的还旨在保证公共领域内的权力行使的责任性、透明性和有效性。
二、表现形式(重点是中国的)1、成文法源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性法规颁布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另外,还有条约和协定、法律解释等)第二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注意论述题、名词解释、选择题)一、行政法定原则(要求行政符合法的形式正义)1、含义:所谓行政法定,即“法无明文规定不得任意行政”,具体包括职权法定原则、法律优先原则与法律保留原则等内容。
2、子原则:A、职权法定原则a、含义:所谓职权法定原则,就是指任何行政职权的来源与作用都必须具有明确的法定依据,否则越权无效,要受到法律追究,承担法律责任。
b、内涵:①行政职权来源于法;②行政职权受制于法;③越权无效,并应承担法律责任。
B、法律优先原则含义:即法律相对于行政权的优越地位,以法律指导行政,行政作用与法律抵触者无效。
C、法律保留含义:法律保留,是指在国家法律秩序范围内,某些事项必须专属于立法者规范,行政机关不得代为规定。
法律保留原则严格区分国家立法权和行政立法权。
二、信赖保护原则1、含义:信赖保护原则是诚信原则在行政法中的运用,是指当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行为形成值得保护的信赖时,行政主体不得随意撤销或者废止该行为,否则必须合理补偿行政相对人信赖该行为有效存续而获得的利益。
2、起源:联邦德国是信赖保护原则的起源之地3、适用条件:a、存在信赖基础:行政行为生效且此生效事实被相对人获知。
这一基础行为有抽象与具体两种。
b、具备信赖行为:相对人基于对行政行为的信赖采取了信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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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期末考试重点总结行政立法行为:是指国务院、国务院部门、地方政府制定行政法规或规章的行为。
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不易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力义务为目的进行的活动。
确定力:已生效的行政行为具有行政主体方和行政相对人方都不得任意改变的法律效力。
具体行政行为一旦生效,就具有不再争议、不得更改的效力。
执行力: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要求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对其内容予以实现的法律效力。
行政裁决: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授权,按照法定程序,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争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法的特点: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统一,并且调整的是行政关系。
行政法的渊源: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行政规章7国际条约和协定8法律解释合法行政原则(一)地位:首要原则,行政活动与民事活动区别的主要标志(二)根据: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行政原则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行政制度上的延伸,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确定了国家行政机关对人民代表大会的从属性。
行政机关的决定必须守法两层含义:1.法有规定时,不得违法,包括积极违法和消极违法。
(超越职权、违反程序、消极不作为等)2.法律无规定时,不得做损害相对人的行政。
无法律无行政,法无规定即禁止。
两项内容:法律优先:行政立法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法律保留:宪法或宪法性法律将某些事项保留给立法机关,须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律进行规定。
而行政机关不得代为规定,除非有法律的授权。
合理行政原则:(一)含义:合理行政原则的主要含义是行政决定应当具有理性,属于实质行政法治的范畴,尤其适用于裁量性行政活动。
(二)内容1.公平公正原则。
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
2.考虑相关因素原则。
3.比例原则。
行政机关行为的目的和手段之间要确保必要性和适当性A合目的性原则。
是指所采取的措施必须能实现行政目的或至少有助于目的之达成。
B对当事人损害最小原则。
是指在合目的性原则已获肯定之后,在行政机关在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某一行政目的的情况下,应当采用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
C狭义比例原则。
手段应按目的衡量,即任何手段所造成的损害应轻于或小于达至目的所获得的利益。
派出机关有:行政公署,区公所,接到办事处行政机关授权的组织与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1.对象不同,被授权组织必须是管理公共事务的非国家机关组织,行政委托的组织包括其他行政机关和组织。
2. 所行使的行政权力来源不同。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的权力来源于行政机关的委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权力来源于法律、法规的明文授权规定。
3. 行使行政权的方式不同。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基于委托取得的行政权不能独立行使,必须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使;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可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权。
4、承担责任的不同,被授权的组织以自己的名义承担法律责任,被委托的组织由行使行政权力的名义机关承担法律责任。
5、法律地位和行为的后果不同。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可以做被告或被申请人;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不可以各项法律制定的主体1行政法规的制定主体:国务院2部门规章的制定主体: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特设直属机构,国务院直属机构,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3地方政府规章制定主体:省级政府,省会或者自治区首府所在市政府,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政府,经济特区4地方性法规制定主体:地方各级人大及其人大常委会备案: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依照下列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一)行政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三)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四)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报国务院备案;地方政府规章应当同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同时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备案;(五)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应当报授权决定规定的机关备案。
总结:部门规章:报国务院备案地方政府规章:同时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较大市政府的规章分别报国务院,省级人大常委会,省级政府和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具体行政行为的废止:1.废止的原因——合法但不再适应新的客观需要(1)法律依据被有权机关修改、废止、撤销(2)事实依据发生重大变化或不复存在(3)法律效果已成完成,2.废止的后果自废止之日起丧失法律效力。
对无过错的相对人给予补偿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1对象:具体行政行为的对象具有特定性,是针对特定对象、特定事项做出的;而抽象行政行为的对象则具有广泛性,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2 反复适用:具体行政行为的适用是一次性的;抽象行政行为可以反复使用。
3对相对人权益的影响: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直接影响相对人的权益,形成法律关系;而抽象行政行为作出后,并不一定直接影响相对人的权益,有些需要通过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
4 是否可诉:行诉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起诉;而对于行政法规,规章或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抽象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许可的特征:1 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2 是一种授益性行政行为3 是一种外部行政行为4 是对一般禁止的解除5 是一种要式行政行为6 是一种过程性,连续性的行政行为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一)经常性行政许可的设定权设定主体:1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法律的设定2 国务院以行政法规设定3 省级、较大市人民政府已地方性法规设定设定规则:实行上位法优先的原则,即上一个等级没有设定的,下一个等级才可以设定(二)临时性行政许可的设定设定主体:1国务院必要时以决定的方式设定2省级政府以规章的设定设定规则:1 国务院设定的临时性行政许可,终止:即在其实施期届满后自然终止,转化:国务院应及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将其转化成经常性行政许可。
2省级政府设定的临时性行政许可:通常情况下实施期限为1年,实施满1年需要继续实施的:转化,即应当提请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将其转化为经常性行政许可。
(三)行政许可设定的禁止事项地方性法规和省级政府规章虽然有权分别设定经常性许可和临时性许可,但是不得设定以下三项许可:1 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资格、资质的许可2 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许可3 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的许可。
(四)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均可对上位法已设定的许可事项进行具体化规定,但是不得增设行政许可,也不得违反上位法的其他许可条件。
行政许可的撤销:(一)原因:1 许可机关违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超越职权,违反法定程序,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
2被许可人违法:欺诈或贿赂(二)撤销主体:1 许可机关自行撤销2 许可机关的上级机关撤销,包括一级政府的上级政府。
3 被越权的法定行政许可机关撤销(三)撤销情形:1 被许可人违法,应撤销,被许可人的损失不予赔偿2 许可机关违法,可撤销,被许可人的损失应赔偿3 二者共同违法,应撤销,被许可人的损失不赔偿(四)法律责任1 尚未取得许可的申请人责任:其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许可的:不予许可;警告,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生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许可,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2 已经取得许可的被许可人的责任:其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撤销许可;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许可,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的撤回:1条件:①许可已生效②为公共利益需要③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或者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2后果,因撤回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补偿。
行政许可的注销:原因在于行政许可终止,可因违法终止,也可因合法终止①许可期满未续②主体丧失能力③撤销撤回吊销④不可抗力一事不再罚原则:概念: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只能处罚一次,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
1一事:同一个违法行为2不再罚:如果一个违法行为仅违法一个法律规范,只侵犯一个具体的社会关系,则只能给予一次行政处罚;若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并侵犯两个以上的社会关系,则出现了行政违法行为的法条竞合,有关机关应分别作出处罚决定,只是不得作出两次以上同类型的行政处罚。
3责令改正:当事人在被处罚后,如果违法行为具备即时纠正条件而不纠正的,行政机关可以再次处罚。
处罚时效:违法行为2年内未被发现,不再处罚。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治安:6个月,税收:5年)起算: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有继续连续状态的,从终了之日起。
当场收缴罚款:1.当场作出的,罚款20元以下的罚款,(治安管理处罚规定50元以下的)。
2.当场作出的,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罚款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
注意:当场收缴的,必须出具省级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绝;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自抵岸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给指定的银行。
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控制危险扩大或在紧急、危险等情形下,依法对公民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间接强制执行:是指执行机关通过间接办法强制法定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执行方法。
又可分为代履行和执行罚1代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或者行政决定确定的义务时,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代替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向当事人收取必要费用的执行方式。
如拆除违章建筑。
2执行罚:指强制执行机关通过使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人承担新的持续不断的给付义务,促使其履行义务的执行方法。
如加处罚款和滞纳金。
行政强制执行的设定权:行政机关或者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的行政相对人,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为行政法治要求行政机关的一切权力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或授权,行政强制执行权作为一种较为严厉的行政权,也必须源于法律的规定或授权,法律没有规定应予强制执行的,即使相对人没有履行义务,行政机关也不得擅自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