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题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案
法律案例中的财产保全(3篇)

第1篇一、引言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了保证诉讼的正常进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法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限制性措施的司法行为。
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诉讼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以一个具体的法律案例为切入点,探讨财产保全的相关问题。
二、案例背景某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向乙公司支付了50万元预付款。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乙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履行合同,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剩余的50万元货款及违约金。
在诉讼过程中,甲公司担心乙公司转移、隐匿财产,影响诉讼的正常进行和判决的执行,于是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三、财产保全的申请与裁定1. 财产保全的申请甲公司向法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保全乙公司的银行存款50万元。
在申请书中,甲公司详细列明了乙公司的财产状况,包括银行账户、房产、车辆等。
2. 法院裁定法院在收到甲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甲公司的申请符合财产保全的条件,遂作出裁定,冻结乙公司银行存款50万元,并查封乙公司位于某市的房产。
四、财产保全的执行1. 保全财产的查封法院将乙公司位于某市的房产进行了查封,并张贴了封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处分该房产。
2. 保全财产的冻结法院冻结了乙公司银行存款50万元,并通知银行不得允许乙公司支取该款项。
五、财产保全的法律效力1. 对被保全人的限制财产保全裁定生效后,被保全人不得擅自处分被保全的财产,否则,法院可以依法强制执行。
2. 对申请人的保护财产保全裁定生效后,申请人可以依据裁定,要求法院采取进一步措施,如查封、扣押、拍卖被保全的财产,以实现其合法权益。
3. 对第三人的影响财产保全裁定生效后,第三人不得协助被保全人处分被保全的财产,否则,法院可以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财产保全的解除1. 申请人撤回申请在财产保全期间,申请人可以撤回财产保全申请。
法律借贷担保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年利率为5%。
为担保该借款,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了以下担保:1. 以甲公司的一套房产作为抵押物,抵押权人为乙公司;2. 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丙为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3. 甲公司将其一辆汽车作为质押物,质押权人为乙公司。
借款到期后,甲公司未能按时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乙公司遂向甲公司发出催收通知,要求其偿还借款及利息。
甲公司未予理睬。
乙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要求实现抵押权和质押权。
二、争议焦点1. 甲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是否有效?2. 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丙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是否有效?3. 甲公司提供的质押物是否有效?三、案例分析(一)甲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是否有效?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抵押物应当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财产。
在本案中,甲公司以其房产作为抵押物,符合抵押物的要求。
但是,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以不动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在本案中,甲公司未办理抵押登记,因此抵押权未设立。
结论:甲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无效。
(二)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丙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是否有效?根据《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保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在本案中,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丙为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符合保证合同的要求。
但是,根据《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保证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在本案中,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丙为未成年人,不符合保证人的要求。
结论: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丙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无效。
(三)甲公司提供的质押物是否有效?根据《物权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质押物应当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动产。
在本案中,甲公司将其汽车作为质押物,符合质押物的要求。
但是,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以动产质押的,应当办理质押登记。
在本案中,甲公司未办理质押登记,因此质权未设立。
财产保全案例分析

财产保全案例分析标题:财产保全案例分析:王某与李某的债权纠纷事件概述:2010年2月20日,王某和李某之间发生了一起严重的债权纠纷。
据了解,王某曾向李某借款50万元用于投资股票市场,但截至案发之前,李某始终未收到借款本金和利息。
李某为了维护自身权益,通过法院途径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对王某的财产进行保全。
事件经过:2010年2月20日,李某向当地人民法院递交了一份诉状,要求对王某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列明了借款金额及利息等详细信息。
法院对李某的请求进行了审核,并于同年2月25日正式下达了保全通知书。
根据保全通知书的要求,法院执法人员立即前往王某的住宅,并于当天晚上对其财产进行了保全。
在王某家中,执法人员发现了价值40万元的豪华轿车、200万元的房产,以及银行存款共计50万元。
执法人员将上述财产一并查封,以保障李某的债权。
王某得知自己的财产遭到查封后,对此表示强烈不满,并于次日委托律师进行申诉。
3月2日,律师代表王某向法院提交了书面申诉材料,请求撤销保全措施。
法院受理了王某的申诉,并决定于3月10日进行庭审。
庭审时,律师代表王某指出,王某从未借款给李某,而李某所谓的借款合同和利息清单都是伪造的。
律师还提供了相关证据,包括借款合同、利息清单等。
他认为,法院在下达保全通知书前没有进行充分的审查,对王某的财产进行了不必要的保全,侵害了王某的权益。
法庭在听取双方辩论后,最终于3月20日宣判。
法院根据庭审所获证据以及双方陈述,认定李某对于借款事实提供了充分的证据支持,并确认了李某的债权。
然而,在针对保全措施是否合理的问题上,法院判定保全确实存在一定的过错,决定解除对王某的财产保全。
律师点评:本案中,王某与李某的债权纠纷极富争议性。
法院在下达保全通知书时未能进行充分的审查,导致王某的财产受到了不必要的保全,对其权益造成了侵害。
在这种情况下,王某委托律师进行申诉是一个明智的选择。
律师在庭审中提供了相关证据并辩护王某的权益。
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题

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题1.案情:甲乙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甲为借款人,乙为出借人,借款数额为5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两年。
丙、丁为该借款合同进行保证担保,担保条款约定,如甲不能如期还款,丙、丁承担保证责任。
戊对甲乙的借款合同进行了抵押担保,担保物为一批布匹(价值300万元),未约定担保范围。
请回答下列问题:1、设甲、乙均为生产性企业,借款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2、设甲、乙均为生产性企业,甲到期无力还款,丙丁应否承担责任?为什么?3、设甲、乙之间的合同有效,甲与乙决定推迟还款期限1年,并将推迟还款协议内容通知了丙、丁、戊,丙、丁、戊未予回复。
丙、丁、戊是否承担担保责任?为什么?4、设甲、乙决定放弃戊的抵押担保,且签订了协议,但未取得丙、丁的同意。
则丙、丁是否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5、设甲到期不能还款,乙申请法院对戊的布匹进行拍卖,拍卖价款为550万元,扣除费用后得款520万元,足以偿还乙的本金、利息和费用。
乙能否以拍卖所得清偿自己的全部债务?为什么?6、设戊的布匹因不可抗力灭失;丙被宣告失踪,其财产已由庚代管。
现甲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丁偿还了乙的全部债权,丁的追偿权可向谁行使?为什么?参考答案:1、无效。
借款合同属于违法资金拆借行为,合同无效。
2、不承担保证责任,但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该过错赔偿责任为不能还款数额的三分之一。
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但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各自相应的过错承担责任。
3、保证人丙丁不承担保证责任,但抵押人戊仍应承担担保责任。
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期限的,为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现甲乙推迟还款期限一年,未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保证人只在原保证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
因超出了六个月的保证期限,故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而抵押权消灭的期间为主债务诉讼时效届满之日起两年。
虽然甲乙推迟还款期限一年,仍未超出抵押权的消灭期间,故戊应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4、保证人丙丁仍应承担200万元的保证责任。
法律民间借贷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民间借贷日益普遍,但由于法律意识淡薄、监管不到位等原因,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
本案例将通过对一起典型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进行分析,探讨民间借贷的法律问题及应对策略。
(一)案件基本情况2019年3月,甲乙两人在一次聚会上相识,甲因经营需要,向乙借款10万元,约定年利率为24%,借款期限为1年。
双方口头约定,如甲未按时还款,则按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支付滞纳金。
借款到期后,甲未能按时还款,乙多次催讨无果,遂将甲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2. 借款利率是否符合法律规定;3. 借款人未按时还款的违约责任。
二、案例分析(一)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7条规定,民间借贷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本案中,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借款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形成了民间借贷合同。
因此,该合同合法有效。
(二)借款利率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规定,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
本案中,甲乙双方约定的年利率为24%,超过了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
根据法律规定,该部分利息应予以支持,但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支持。
(三)借款人未按时还款的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甲作为借款人,未按约定时间还款,已构成违约。
根据法律规定,甲应承担违约责任,向乙支付逾期利息。
三、应对策略(一)提高法律意识民间借贷当事人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因法律意识淡薄而遭受损失。
(二)规范合同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借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事项,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2016年司法考试综合案例分析:民间借贷纠纷

2016年司法考试综合案例分析:民间借贷纠纷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提供了2016年司法考试综合案例分析:民间借贷纠纷,司法考试民事诉讼的相关法律条文你是否全都掌握了,那么关于民间借贷纠纷的相关知识点你是否了解,那么你将如何将所学知识点与下面的案情联系起来进行案例分析了。
希望广大考生结合实际,考出好成绩![案情介绍]某地法院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判决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违反法律规定,属于“利滚利”不受法律保护。
[案情分析]原告张女士诉称,2009年,自己的老朋友李女士因开公司需要资金周转,向其借款20万元,当时李女士承诺在6个月内还清,利息为年息15%。
但事实上,因各种原因李女士至今还差9万元没有还清,自己多次催要也未拿到钱,实在没有办法,只好向法院起诉,要求其偿还借款9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共计12万余元。
庭审中,李女士认可确实向张女士借过钱,目前也确实还差9万元没还,但9万元是包括到打借条那天的利息在内的,所以现在计算利息应把之前利息去掉。
[案情结果]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21日,李女士向张女士借款20万元,双方约定2009年9月21日前归还,年息为15%。
2013年5月8日,李女士向张女士出具借据一张,载明:原借张女士款项经履次归还,尚余本利合计9万元未还;经协商于2013年12月31日前还清。
庭审中,双方均确认借据中载明的9万元中,本金数额为5.6万元。
温州律师李律师了解到,法院判决李女士支付张女士欠款9万元,并支付上述欠款中5.6万元的本金自2014年1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息15%计算的利息。
本案中,张女士之所以要求李女士偿还借款9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共计12万余元,是因为其利息计算方法是“利滚利”,而由于“利滚利”不受法律保护,其诉讼请求未获法院支持。
[相关法规]《合同法》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出借数额计算。
法途司法考试 民间借贷案例分析

民间借贷案例1:王某和董某是朋友关系。
去年2月18日,王某在电话里向董某询问:“我借的7000元钱什么时候还?”董某回答:“我不欠钱,我是替姓魏的人还钱,我没有义务还钱。
”王某偷偷将此通话录音,并以此为据将董某告上法庭。
法院驳回王某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王某提供的录音电话内容,只能反映曾向董某主张债权的情形,但不能全面、真实地反映出当事人所争议的事实,以及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王某以录音证据想证明同董某之间的借款事实存在,法院不予认可。
在现实生活中,民间借贷大多数发生在亲戚朋友之间,由于这些人平时关系比较密切,出于信任或者碍于情面,民间借贷关系往往是以口头协议的形式订立,无任何书面证据。
在这种情况下,一旦一方予以否认,对方就会因为拿不出证据而陷入“空口无凭”的境地,即使诉至法院,出借人也会因举证不能而败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时,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证据;无书面证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证据。
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由此可见,出、借方订立书面协议是大有必要的。
案例2:2015年8月14日,王某向马某借款10万元。
双方约定,此借款利率按月利率2分计算,胡某应在2016年8月14前履行还款义务。
但却一直没偿还本金和利息。
法院判王某返还借款,利息在借款期内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
法院认为:因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借款利息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法律对超过4倍的部分不予保护。
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借贷双方最容易发生矛盾的是利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还规定公民之间的借款,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复利,也就是“利滚利”,不予保护。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民间借贷法律适用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甲乙双方于2019年3月1日签订了一份民间借贷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年利率为10%。
合同签订后,甲方向乙方支付了借款本金。
借款到期后,甲方未能按时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乙方多次催讨无果,遂将甲方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1. 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2. 借款利息的计算;3. 逾期利息的承担。
三、法院审理过程1. 法院查明事实法院审理过程中,经调查取证,查明以下事实:(1)甲乙双方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合法有效;(2)借款到期后,甲方未能按时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3)甲方未对乙方主张的逾期利息提出异议。
2. 法院审理意见(1)关于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民间借贷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成立。
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
(2)关于借款利息的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借款的利息按照约定计算。
本案中,甲乙双方约定年利率为10%,故借款利息应按照10%计算。
(3)关于逾期利息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国家规定的逾期利息支付逾期利息。
本案中,甲方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应承担逾期利息。
四、法院判决结果法院认为,甲乙双方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合法有效,借款利息应按照10%计算。
甲方未按时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应承担逾期利息。
据此,法院判决:1. 甲方向乙方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万元;2. 甲方向乙方支付借款利息人民币10万元;3. 甲方向乙方支付逾期利息人民币5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民间借贷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以下是对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1. 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
这表明,在民间借贷活动中,当事人应当遵循法律规定,签订合法有效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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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题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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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原告王小红与被告赵志强、被告吴耀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xx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宋东来独任审判。
同日,原告王小红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
xx年2月3日,本院以(xx)闸民一(民)初字第7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赵志强、被告吴耀君银行存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XXXXXXX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xx年4月10日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王小红的委托代理人蔡松涛,被告赵志强、被告吴耀君到庭参加诉讼。
后经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同意简易程序延长适用期限三十日。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情分析】
原告王小红诉称,被告赵志强自xx年3月至xx年12月多次向原告借款,承诺每月支付2%-3%的利息。
xx年4月17日,经过双方对账确认,原告通过其本人银行账户或其指定的第三人银行账户共计向被告赵志强出借XXXXXXX元,被告赵志强承诺于xx年5月16日之前一次性归还,逾期将按照月息2%支付罚息。
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赵志强未履行还款义务。
上述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
间,应为夫妻共同债务。
故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1、
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XXXXXXX元;2、两被告共同支付逾期利息,以本金XXXXXXX元为基数,自xx年5月1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
被告赵志强辩称,其不认识原告,没有向原告借款。
其是向案
外人罗某某借款,所借款项也没有用于家庭生活。
其是将所借款项再转借出去从中赚取收益,但实际没有获得过收益。
从xx年8月至xx 年8月,其共计转账给案外人罗某某XXXXXXX余元,其中部分是本金,部分是利息。
其和案外人罗某某之间尚有借款没有结清。
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请。
被告吴耀君辩称,其不认识原告,也不清楚原告与被告赵志强
之间是否存在借款事实,其不应承担还款义务。
即使原告与被告赵志强之间有借款事实,借款也没有用于家庭生活。
现其与被告赵志强已经离婚,不排除原告与被告赵志强之间有串通的嫌疑。
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请。
经审理查明,两被告于xx年10月登记结婚,于xx年5月27
日离婚。
xx年4月17日,被告赵志强签署《借款确认书》一份,载明:“本人赵志强( * 号:……),确认在本借款确认书签署之日收
到出借人……王小红( * 号:……)等(具体名单详见附录)提供的借
款共计人民币柒佰壹拾万元整(RMB7,100,000)。
前述借款是由出借人通过本人银行账户或出借人指定的第三方通过该等第三方的银行账
户将借款分为多次以银行转账或汇款的方式向本人提供的。
本人承诺,
应于xx年5月16日(以下简称“到期日”)之前以银行转账或汇款的方式一次性向出借人归还全部借款本金,……,利息自签署日起按月息2%计算……,若本人未能按照上述约定偿还前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本人同意:……2、每逾期还款一日,按月息2%向出借人支付罚息,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借款人姓名:赵志强……。
”被告赵志强在该份《借款确认书》上签名,该《借款确认书》第二页显示原告出借的金额为XXXXXXX元。
另查明,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蔡松涛名下的招商银行账户分别于xx年6月20日转账50000元,于xx年7月3日转账100000元,于xx年8月6日转账200000元,于xx年11月19日转账550000元,至被告赵志强的银行账户。
xx年5月3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蔡松涛通过银行汇款600000元给被告赵志强。
xx年3月18日,原告通过银行汇款XXXXXXX元给被告赵志强。
xx年12月31日,原告通过银行汇款XXXXXXX元给被告赵志强。
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蔡松涛共计转账XXXXXXX元至被告赵志强的银行账户。
审理中,原告称,原告确实没有和被告赵志强见过面。
xx年年初,被告赵志强以需要资金为由向案外人罗某某及其同事提出借款,承诺按照月息2%支付利息作为回报。
案外人罗某某询问原告是否愿意出借,原告表示同意。
自xx年3月18日至xx年12月31日,原告通过其名下的账户和其委托代理人蔡松涛名下的账户,共计向被告赵志强转账XXXXXXX元。
被告赵志强收到钱款后出具借条,并口头承诺每月支付利息。
借款时原告未预先扣除利息,被告赵志强每月向原
告支付数额不等的利息直至xx年4月17日。
xx年上半年,原告因家里需要用钱,陆续从被告赵志强处取回XXXXXXX元。
被告赵志强将钱款转到案外人罗某某的账户,再由案外人罗某某还给原告。
xx年4月17日,原告与被告赵志强对账,被告赵志强签署《借款确认书》,确认尚欠原告XXXXXXX元,双方将之前的借条全部销毁。
之后,被告未归还过借款,也未再支付利息。
审理中,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蔡松涛表示,对于其名下账户转给被告赵志强的钱款,系原告出借给被告赵志强的借款,其不向两被告主张权利。
被告赵志强称,其一直是和案外人罗某某联系,系案外人罗某某介绍朋友借款给自己。
其借款的目的是将所借款项再转借出去从中赚取收益,但实际没有获得过收益。
其与被告吴耀君经济独立,未告诉过对方其在外借款的事情,本案借款与被告吴耀君无关。
对于原告所陈述的已经取回XXXXXXX元以及利息支付情况,其表示认可。
xx 年4月17日以后,其未再支付利息给原告。
《借款确认书》确系其所签署。
现其个人同意归还原告借款,但无能力支付利息。
被告吴耀君称,其不清楚被告赵志强在外借款的事,被告赵志强的借款没有用于家庭生活,原告也没有向其催讨过。
以上事实,除了原、被告当庭陈述以外,有原告提供的《借款确认书》、招商银行账户明细、花旗银行电汇凭证打印件、中国工商银行汇款凭证打印件等证据予以佐证。
【案情结果】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到法律保护。
原告与被告赵志强之间的借贷事实,由被告赵志强签署《借款确认书》、相应的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予以佐证,故原告与被告赵志强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
原告认可被告赵志强已经归还借款XXXXXXX元,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吴耀君虽辩称其对本案中的借款并不知情,上述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应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其并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同时被告吴耀君亦未能举证证明本案债务符合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故对于被告吴耀君的辩称,本院难以采信。
上述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夫妻共同债务。
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逾期利息,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 * 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 * 关于适用〈 * 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 *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志强、被告吴耀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王小红借款人民币XXXXXXX元;
二、被告赵志强、被告吴耀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王小红借款逾期利息,以本金XXXXXXX元为基数,自xx 年5月1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2044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均由被告赵志强、被告吴耀君共同负担。
【相关法规】
《 * 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 关于适用〈 * 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 *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
内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