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轮长江安全航行与避让行为导则海轮长江安全航行的基本要求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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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轮长江航行关键性操作须知

海轮长江航行关键性操作须知

海轮长江航行关键性操作须知1.0 总则1.1 目的:考虑到长江是一个特殊的狭水道,海轮在长江水域操纵与海上有明显不同,为了保证海轮长江航行安全,减少和避免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须知。

1.2适用范围:本须知适用于航行长江上海段/江苏段水城内的海轮。

1.3 依据:海轮在长江航行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等规则和规定的要求。

1.4 水文条件: 一般一季度为枯水期,水位低、水流缓;三季度为洪水期,水位高、水流急。

长江南京以下河道除受到径流的影响外,还受潮流的影响。

洪水期,溯江流只能到达泰州;枯水期,溯江流则到达南京以上。

溯江流持续时间随季节水位和月龄而变化,亦受风影响。

总之,溯江流自下而上递减。

1.5气象条件:长江下游处于中纬度海陆过渡和气候过渡带,常见气侯灾害有洪涝、梅雨、暴雨、热带气旋、连阴雨、寒潮、冻害、大雪、大雾、強对流和台风等气象风险对船舶航行带来影响。

1.6航道条件:长江河道弯曲狭窄,汊河、洲滩众多。

长江江苏段深水航道一般设置在深泓附近,两侧界限分别用左侧标(黑浮)和右侧标(红浮)标识,在深水航道两侧设推荐航路供小型船舶航行。

1.7 通航环境:长江江苏段和上海段,是长江最繁忙的航段,船舶通航密度大船型复杂,同时该航段受潮汐影响,大批小船特别是黄砂船往往乘潮航行,更增加了船舶瞬时流量,给海轮航行带来不利影响。

且常有渔船、挖沙船非法占据航道作业影响通航。

已建和在建跨江桥梁、隧道众多,过江轮渡频繁,沿江港口众多、码头林立、港区锚地进出船舶频繁。

1.8海船特性:海船排水量、船舶尺度、船舶吃水、方型系数、舵面系数、舵展比以及船舶迴转运动等设计特性,影响了海轮与内河船在船舶操纵性能上存在较大差异,加剧海轮进江航行安全风险。

2.0 船舶长江航行前的准备工作2.1 对船长及驾驶员是否持有长江航行资格证明进行核查,如不满足要求应聘请引航员。

驾驶员应知应会71题(通用部分)

驾驶员应知应会71题(通用部分)

驾驶员应知应会71题(通用部分)一、仪器设备1. 驾驶台主机驾控系统面板及舵机面板各功能按钮是否清楚?2. 主备用电罗经之间如何相互转换?3. MF/HF DSC定期测试要求及如何测试操作?提示:1. 每周;2. 选择合适的岸台进行DSC呼叫试验;3. 使用直流电;4. 保存打印报告;5. 在电台日志、通信设备养护维修记录簿内记录。

4. MF/HF DSC岸台呼叫试验如何选择岸台及测试操作?提示:根据船位查询NP281,检索附近岸台,选择提供测试服务的岸台,使用该岸台的MMSI及其值守频率呼叫。

5. 卫通C站定期测试要求及如何测试操作?在进行PVT/LINK TEST时,键盘可否触动?提示1:1.每月;2.进行性能试验(PVT/LINK TEST);3.以交直流电交叉进行;4.保存打印报告;5.在电台日志、通信设备养护维修记录簿内记录。

提示2:1.不可以,触动键盘可能会在C站测试到遇险报警功能时造成误报警;2. 设置警告牌,在进行PVT/LINK TEST时置于C站附近,避免其他值班人员误触动。

6. VHF DSC定期测试要求及如何测试操作?提示:1.每周;2.VHF DSC在TEST功能状态下,进行单呼;3.在电台日志、通信设备养护维修记录簿内记录。

7. EPIRB定期测试要求及如何测试操作?提示:1.每月自测试;2.每年年度检验;3.电池和静水释放装置到期更换。

8. 应急通信设备附近应张贴哪些资料?提示:1.船舶资料;2.遇险报警操作程序;3.IMO标志;4.应急通信设备附近都应有独立电源的应急照明。

9. 雷达PM测试如何操作?10. SART检查要求?如何测试SART?提示:1.每天检查SART 外部和固定状况;2.每月测试一次,测试时应有声光两种指示;3.检查测试情况记入电台日志。

提示:1.最好选附近的船分别互测,或拿SART到船头;2.转到开关到测试位置;3.开启X波段雷达,置12海里档;4.SART收到雷达波后激活,发送脉冲信号,指示灯闪烁;5.雷达屏上显示12个点,点的连线方向为SART的方位,最近一个点的距离为SART离本船的距离。

长江海事局梁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长江海事局梁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长江海事局桥梁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长江干线桥梁施工期、运行期水上交通秩序,保障桥梁及过往船舶、设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长江海事局管辖长江干线桥梁施工期、运行期桥区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设施或者通过非限制性桥梁的船舶、设施,以及桥梁建设单位、经营管理单位、施工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及人员,应遵守本规定。

辖区内特定桥梁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海事局及其所属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职责权限,负责辖区桥梁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桥梁建设单位、经营管理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二章桥梁建设及运行通航安全保障第五条桥梁建设单位、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维护桥梁桥区水域良好的通航环境,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做到:(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日常安全管理与维护;(二)确保桥梁通航尺度满足批准的通航标准;(三)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桥涵标、桥柱灯及桥区水域助航标志,并按规定进行维护;(四)按照“三同时”要求落实水上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并为桥区水域现代安全监管设施建设提供信息传输条件;(五)定期进行桥梁水上交通安全风险评估和安全设施设备检测,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影响通航安全时,应当及时向过往船舶发出安全预警信息,采取应急措施,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六条限制性桥梁建设单位、经营管理单位还应当落实下列桥梁防碰撞措施:(一)按批复设计落实涉水桥墩防撞能力和防撞装置,并设置警示标志;(二)配备必要的桥区水域监控设备,并进行有效监控;(三)配备必要的应急设施设备,建立健全防碰撞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四)建立值班制度,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按应急处置预案采取措施,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七条在长江干线新建桥梁,其预可、工可、初设等前期阶段,桥梁建设单位应充分听取海事管理机构意见,并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供桥梁通航安全技术资料。

长江江苏段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导则

长江江苏段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导则

长江江苏段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导则一、前言长江江苏段是中国内河水路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大量船舶货运任务,其中不乏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

为了保障船舶在该段水域的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特制订本导则。

二、航行安全2.1 入航前要点1.在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的情况下,应严格按照货物特性选择合适的航道,避开航道两侧浅滩和岛屿。

2.掌握水位变化情况,尤其是在多雨季节和汛期,水位变化幅度较大,应及时向管理部门查询水文信息。

3.在申报更新船舶载荷及船型时,应如实填报液体危险货物种类、数量及存储位置等相关信息,以便管理部门对航行船舶进行安全监管。

2.2 航行中要点1.船舶在行驶过程中,应根据水流流向、水深、潮汐等因素进行决策,确保船舶安全通过桥梁、水闸等瓶颈水域。

2.若发现沿途存在沉船、礁石、漂浮物等障碍,应及时报告管理部门并采取避让措施。

3.遇到恶劣天气或其他突发情况时,应立即缩小航行范围、降低航速、加强舵柄操纵等措施,确保船舶安全。

2.3 出航后要点1.船舶出航前应核对航行计划、航线、航速等重要信息,并定期向管理部门发送定位信息。

2.在途中若出现船舶故障、事故等情况,应立即请求救援,并配合调查处理工作。

三、停泊安全3.1 停泊前要点1.停泊前需根据天气情况选择合适的缆绳系泊方案,并确保缆绳结构完好无损。

2.根据船型、货物种类、水深等因素,选择合适的泊位和停泊位置,并严格遵守停泊区域的规定。

3.2 停泊中要点1.安排专人值班观察船舶周围水面情况,避免出现漏油等污染情况。

2.定期检查船舶缆绳、舵机、散装液体货物容器等设备的操作情况,确保停泊期间设备运行正常。

3.3 离泊前要点1.离泊前应进行通风排气、消毒消烟等准备工作,确保船舶设备无留存残留物,防止泄漏等事故。

2.应按照规定缴纳停泊费用,并清点离港前应缴清的相关费用。

四、作业安全4.1 作业前要点1.在安全生产的前提下,设计合理的散装液体货物装卸作业方案,并明确责任。

长江江苏段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导则

长江江苏段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导则

长江江苏段载运散装液体不安全货物船舶安全航行、停靠和作业导则一、前言长江是我国最长的河流,在江苏段长达600多公里,是我国经济进展和紧要交通要道。

长江江苏段运输船舶数量浩繁,其中一部分是搭载不安全品的船舶,如液体不安全货物船舶。

因此,为了保障江苏段船舶安全航行,涉及到这些不安全船舶的管理和掌控。

本文将阐述长江江苏段载运散装液体不安全货物船舶的安全航行、停靠和作业导则。

二、车辆安全管理搭载液体不安全货物的船舶,肯定要严格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船舶特点要求,实行“一事一议”原则,进行综合管理和掌控。

1. 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液体不安全货物船舶的管理必需由船舶全部人、使用人、管理人等各方面承当责任,严格落实船舶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规章制度的执行。

管理人应组建专业的化学品管理团队,定期收集相关信息、解决技术问题,以便在处理不安全货物突发事件中削减损失。

船舶全部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认真选择施工单位、技术人员等,并加强监督、检验和质量管理工作,确保船体结构的完整性和强度。

2. 船检和检测液体不安全货物船舶需要接受船级社或者航渡局的船舶维护和修理与修造检验,每年必需进行一次环保检查,同时对局部船体要求每五年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对于液体不安全品运输船舶必需要依照国家标准规定的辨别标志进行标注。

还应当定期进行检修检测工作,防止船上不安全品泄漏。

3. 船员培训和考核船员必需持有适航证照,具有液体不安全货物驾驶阅历,并在每年接受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有行驶、操作、应急的本领和技术水平。

三、安全掌控管理液体不安全货物船舶的运输和作业,必需在全面依照国家规定的不安全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管理要求下进行。

1. 航线谨慎选定液体不安全品船舶的航线应当遵从江苏省不安全货物集散与转运规划以及江苏省水运进展总规的规定,严格遵守航道标志,把握长江口、气象海情,避开遇见潮汐巨大、风力大、浪高等突发事件。

2. 通讯设备监测液体不安全品船舶的通讯设备必需稳定,日常要进行检查,发觉异常情况需要适时处理。

2017年海进江知识更新问答题

2017年海进江知识更新问答题

海进江知识更新简答题(2017年)一、焦山航道航行注意事项有哪些?答:(1)长江103号浮至长江103-1浮航道弯曲,船舶顺流通行时注意挂高船位;(2)长江105-1浮至104浮航道弯曲狭窄,为单向航行控制水域,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顺流船舶应注意挂靠船位,防止落弯;(3)谏壁河口至六圩河口南侧有沿京杭运河小型船舶上行专用航道行驶的船舶,下行船舶与其在局部形成互会右舷的局面,应特别注意谨慎会让,尤其是谨慎使用会船号灯与会船声号;(4)六圩河口船舶进出频繁,吊拖船队影响更大,注意及早联系并统一等让意图,谨慎通过;(5)长江108红浮至长江111红浮南侧有定易洲锚地,经过时注意作业船动态,及早联系并统一会让意图,谨慎通过;(6)六圩河口至长江111黑浮北岸侧为扬州港区,注意作业船动态,谨慎通过。

提示:弯曲挂高/专用航路/河口/锚地/港区二、丹徒水道航行注意事项有哪些?答:(1)马鞍矶附近水域,五峰山长江大桥在建施工,航道狭窄,渔船经常占据航路作业,需主动避让,谨慎通过;(2)长江99号黑浮下方的大港至荷花池汽渡,长江100黑浮的孩溪至江心洲汽渡横越航道频繁,过往船舶应谨慎会让;(3)马鞍矶至和畅洲下口,大港港区船舶靠离泊作业频繁,经过时注意联系避让;(4)和畅洲下口水域有夹堰水,伴有横流,上行经过时应提前挂高船位。

(5)长江100号浮对标至长江101浮对标航道狭窄,为单向航行控制水域,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6)谏壁河口船舶进出频繁,吊拖船队影响更大,注意及早联系并统一等让意图,谨慎通过。

提示:大桥/渡船/港区/横流/控制/河口三、长江28号浮至32号浮航行注意事项有哪些?答:(1)长江28至31号红浮南侧,南通港2号甲锚地注意进出锚地的作业船,经过时主动联系避让;(2)长江28黑浮至通吕河口的北岸侧码头密集,靠离泊作业频繁,夜间灯光耀眼,注意谨慎通过;(3)长江30左右通航浮附近水域有通吕河口,天生港专用航道下口与上行推荐航路交汇,船舶动态及会遇局面复杂,过往船舶应谨慎通过;(4)长江31浮附近,通沙汽渡横越航道频繁,过往船舶应谨慎会让;(5)长江28红浮至长江30红浮之间航道外侧水域,常有抛锚候潮的船舶涨潮时起锚并由南向北横越规定航路,船舶经过时应注意联系避让;(6)本段航道弯曲度较大,顺流航行时注意挂高船位,防止落湾。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1991年4月28日交通部令第30号,2003年9月2日交海发[2003]357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宗旨为维护水上交通秩序,防止碰撞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江河、湖泊、水库、运河等通航水域及其港口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一切船舶、排筏均应当遵守本规则。

船舶、排筏在国境河流、湖泊航行、停泊和作业,按照中国政府同相邻国家政府签有的协议或者协定执行。

船舶、排筏在与中俄国境河流相通的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不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责任船舶、排筏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船员应当对遵守本规则的疏忽而产生的后果以及对船员通常做法所要求的或者当时特殊情况要求的任何戒备上的疏忽而产生的后果负责。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两船已逼近或者已处于紧迫局面时,任何一船都应当果断地采取最有助于避碰的行动,包括在紧迫危险时而背离本规则,以挽救危局。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在长江上航行的客渡船必须避让顺航道行驶的船舶。

第四条特别规定本规则授权各省、自治区、自辖市海事机构,长江、黑龙江海事局及辖区内有内河的沿海海事机构根据辖区具体情况,制定包括分道通航等有关交通管制在内的特别规定,报交通部批准后生效。

第五条定义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船舶"是指各种船艇、移动式平台、水上飞机和其他水上运输工具,但不包括排筏。

(二)"机动船"是指用机器推动的船舶。

(三)"非自航船"是指驳船、囤船等本身没有动力推动的船舶。

(四)"帆船"是指任何正在驶帆的船舶,包括装有推进器而不在使用者。

(五)"拖船"是指从事吊拖或者顶推(包括旁拖)的任何机动船。

(六)"船队"是指由拖船和被吊拖、顶推的船舶、排筏或者其他物体编成的组合体。

(七)"快速船"是指静水时速为35公里以上的船舶。

海轮长江航行关键性操作须知

海轮长江航行关键性操作须知

海轮长江航行关键性操作须知Ships and the Yangtze river navigation key operating instructions1 总则1.1 目的:考虑到长江是一个特殊的狭水道,海轮在长江水域操纵与海上有明显不同,为了保证海轮长江航行安全,减少和防止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须知。

1.2 适用范围:本须知适用于航行长江上海段/江苏段水域内的海轮。

1.3 依据:海轮在长江航行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等规则和规定的要求。

1.4 水文条件:一般一季度为枯水期,水位低、水流缓;三季度为洪水期,水位高、水流急。

长江南京以下河道除受到径流的影响外,还受潮流的影响。

洪水期,溯江流只能到达泰州;枯水期,溯江流则到达南京以上。

溯江流持续时间随季节水位和月龄而变化,亦受风影响。

总之,溯江流自下而上递减。

1.5 气象条件:长江下游处于中纬度海陆过渡和气候过渡带,常见气侯灾害有洪涝、梅雨、暴雨、热带气旋、连阴雨、寒潮、冻害、大雪、大雾、强对流和台风等气象风险对船舶航行带来影响。

1.6 航道条件:长江河道弯曲狭窄,汊河、洲滩众多。

长江江苏段深水航道一般设置在深泓附近,两侧界限分别用左侧标〔黑浮〕和右侧标〔红浮〕标识,在深水航道两侧设推荐航路供小型船舶航行。

1.7 通航环境:长江江苏段和上海段,是长江最繁忙的航段,船舶通航密度大船型复杂,同时该航段受潮汐影响,大批小船特别是黄砂船往往乘潮航行,更增加了船舶瞬时流量,给海轮航行带来不利影响。

且常有渔船、挖沙船非法占据航道作业影响通航。

已建和在建跨江桥梁、隧道众多,过江轮渡频繁,沿江港口众多、码头林立、港区锚地进出船舶频繁。

1.8 海船特性:海船排水量、船舶尺度、船舶吃水、方型系数、舵面系数、舵展比以及船舶迴转运动等设计特性,影响了海轮与内河船在船舶操纵性能上存在较大差异,加剧海轮进江航行安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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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轮长江安全航行与避让行为导则
一、海轮长江安全航行的基本要求
(一)长江是狭水道。

海轮在长江狭水道航行,应遵守《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保持高度警惕和正规了望,始终做到谨慎驾驶;
(二)海轮进长江前,船舶应配备最新有效的图书资料,船长应充分考虑长江季节性变化,掌握流速和流态对船舶操纵的影响,督促相关人员对主辅机、锚机、舵机等关键航行设施设备进行检查、效用试验,确保处于良好正常状态;
(三)海轮在长江航行应保持两部VHF畅通,及时报告船舶动态,采取有效手段,及时与过往船舶取得联系,以协调一致,确保安全;
必须保持一部VHF在16频道值守,并做到随时可接收各VTS 中心的指令;
(四)船舶应始终使用安全航速行驶,每年5月1日至10月31日顺流最大航速不得超过15节,其它月份顺流最大航速不得超过13节;逆流最大航速不得超过12节;
宝塔水道下口(长江#136至#138浮)、尹公洲航段(长江#100红浮至#106红浮)、福姜沙南水道、顺流最大航速不得超过11节,逆流最大航速不得超过8节;
(五)在驶经桥区(无障碍桥墩除外)、渡运区域、长江#27浮至长江#32浮、福姜沙南水道和福姜沙北水道、长江#79浮至长
江#86浮、长江#96浮至长江#106浮、长江#120浮至长江#126浮或受限水域航行时,须派专人了头,备锚航行。

了头人员与驾驶台要密切保持联系,发现情况及时报告,并示意他船动态。

上述关键航段、遇恶劣天气或视距接近或小于2000米、航行环境复杂等情况下,船长应监航或亲自操作;
在任何时候,值班驾驶员对航行安全无把握时,应及时报告船长,船长应监航或亲自操作;
(六)航行中遇能见度不良、大风、浓雾等突发性灾害天气时,应按应急预案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及时选择安全水域抛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二、海轮避让的基本原则
(一)早发现,早判断,及时让;
(二)车让为主,舵让为辅;
(三)情况不明或意图不统一时,应及时大幅度降速或停车,必要时倒车;
(四)紧迫危险,避重就轻;
(五)为保护人命财产安全、防止水域污染、减少事故损失或危害程度的扩大,当碰撞危险不可避免而采取避让行动时,海轮应:
1.避免朝向客汽渡船舶转向;
2.避免朝向危险化学品船舶转向;
3.避免朝向码头密集区域或危险化学品码头方向转向;
4.避免朝向大桥桥墩、饮用取水口等重要设施转向;
5.避免朝向军用船舶或其它科学考察船舶避让。

三、禁航
(一)能见度小于1500米或船舶盲区超过500且能见度不足2000米时,严禁冒险航行;
(二)船长、驾驶员三个月及以上未在长江航行时,禁止夜航(船舶申请引航员除外);
(三)当实际风力达7级及以上停止靠、离泊作业;
(四)船长应视航道条件、航行环境、气象情况、驾引人员技术素质及货物的危害程度等综合因素考虑决定是否夜航。

四、避免追越航段
(一)桥区水域(无障碍桥墩除外);
(二)龙潭水道带子洲至张子港航段;
(三)尹公洲航段;
(四)嘶马弯曲航段;
(五)福姜沙南水道及福姜沙南水道上下口;
(六)福姜沙北道F#4至F#7浮及福姜沙北水道上下口;
(七)通航环境受限制的其它水域(如施工水域或其它专用航道)。

五、在可追越航段海轮必须:
(一)追越船在确认安全的前提下,经被追越船同意后方可实施追越,在追越过程中,如占用分隔带则要确认前方无对驶相遇
的船舶;
(二)被追越船同意后,应采取积极的措施,这种措施应包括尽可能靠近航标一侧行驶或减速等;
(三)慢速船应尽可能靠近航标一侧航行。

六、船舶应急处臵
船舶发生以下情况,都应立即用VHF及其他一切有效手段告知周围船舶,并报告当地海事交管中心,同时悬挂船舶失控信号,鸣放声号。

任何采取的锚泊行动,抛锚地点都应避开禁止锚泊区。

(一)航行中失电
1.船头作好抛锚准备,启用应急操作系统,尽快查明失电原因;
2.应根据当时周围通航环境,立即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如抛锚、拖轮协助等),以尽量使损失减小到最低限度。

抛锚时要充分利用抛锚后船舶会向抛锚一侧偏转的规律,选择抛锚时机和先抛哪舷锚,并做到抛得出、刹得住。

锚抛下着地后应立即刹住锚链,待船速降低,再根据实际情况慢慢松出足够的锚链。

情况紧急时应抛双锚制动。

(二)航行中主机发生故障
1.船首做好抛锚准备;
2.如系单螺旋浆船舶,应抓紧时机利用余速和舵效驶至安全水域抛锚;
3.如系双螺旋浆船中的一部主机发生故障,视故障情节轻重,或单车继续航行或择地抛锚;
4.如系顺流航行船舶,应迅速择地掉头抛锚后抢修;
5.如前方情节危急,对安全有威胁时,应立即抛锚制动,防止海损事故损失扩大。

(三)航行中舵机发生故障
1.立即使用应急舵,并慢车或停车,必要时倒车将船停住;
2.船头做好抛锚准备,并及时检修排除故障;
3.若应急舵也失灵,应根据当时的通航环境及危险程度,采取果断措施。

如果舵机失灵时,有一定的舵角并正在偏转,在可能情况下待转至缓流水域抛锚;如果是顺流船,当转向一侧有利时则可就势掉头抛锚,如转向一侧不利则应及早全速倒车以抑制船势,必要时还可抛锚掉头。

如果情况紧急,有碰撞危险时,应立即停车并全速倒车和抛锚,尽可能避免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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