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稀土贸易争端案例分析
理性看待WTO规则下我国稀土贸易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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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蔡德林 辽宁对 外经 贸学院国际经济与 贸易研 究所 多 要 国 而 今年一 月, O对中 国限制 9 时 , 内环 境遭 到 严重 破坏 , 作 满 , 次 向中方提 出交 涉 , 求 中 WT 在 种 工 业 原 材 料 出 口做 出 了 违 反 为未 来高 科技 工 业发 展 的重 要原 方 改变这 一政策 , 与中 国政府交
于今年 的 3月 1 3 WT O规则 的终裁 。 目前 , 欧盟 、 美 材 料却严重流 失 。 目前 , 国稀土 涉未果 的情况下 , 中 日向 WT O提 出了 申诉 , 希望 WT O 国及 日本 又 以违 反 WT 规 则 为 储 量 占全 球 的 比重 已 经 降 到 了 O 由, 中国限制稀土 等原材料 出 口 3 %, 他几个稀 土储 量多 的 国家 争 端解 决机 制 作 出不利 于 中 国的 就 6 其 从而迫使 中国政府改变上述 向 WT O提起 了诉讼 。而就在前不 是俄罗斯 占 1%,美 国占 1 %, 9 3 澳 裁 决, 美 欧盟 、 日本起诉 久 , O又 在“ WT 轮胎 特 保 案 ” 中裁 大利 亚 占 5 印度 占 3 而 形成 政策 。 目前 , 国、 %, %; 我 定 中国败诉 。面对这 种不利局面 , 鲜 明对 比的是, 国稀土 的 出口量 中国有 关稀 土 贸易 的政 策进 入到 由之前的协商进 我们应 当理性分析 ,积 极应对 , 更 却一直 占 9 %以上 , 国、 0 美 俄罗斯 、 了一个 新的阶段 ,
WTO争端解决机制案例分析-优缺点及建议

平为最高水平,不得超过。中国进一步确认将不 提高现行实施税率,但例外情况除外。如出现此 类情况,中国将在提高实施关税前,与受影响的 成员进行磋商,以期找到双方均可接受的解决办 法。”
GATT第11条第1款规定:“任何缔约方不 得对任何其他缔约方领土产品的进口或向 任何其他缔约方领土出口或销售供出口的 产品设立或维持除关税、国内税或其他费 用外的禁止或限制,无论此类禁止或限制 通过配额、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措施实施 。”
守所必须的措施,包括海关执法等实行有关垄断,保护专 利权、商标权和版权以及欺诈行为相关的措施;
(e)与监狱囚犯产品相关的措施; (f)为保护具有艺术、历史或考古价值的国宝所采取的措施
;与保护可用尽的自然资源相关的措施;
(g)与保护可用尽的自然资源相关的措施,但此类措施应与 限制国内生产或消费一同实施;
5. 合理利用争端解决机制为国内政策调整争 取时间和空间
我国于2006 年3月提出的,汽车零部件进口
措施案,至2008 年12月上诉机构报告公布,历经
两年多时间。
存在的问题: 1. 申诉率较低
中国 美国 欧盟 加拿大 印度
1∶2. 88 1∶1. 15 1∶0. 82 1∶0. 52 1∶1. 05
二、案例分析
中国原材料出口限制案
中国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
中国作为申诉方胜诉率达50%,而作为 被申诉方大部分为和解或者审理中,只有 少数是败诉。
是否说明中国的争端解决很强大?
中国原材料出口限制案
2009年,美国、欧盟、墨西哥相继就中国限制 部分工业原材料出口向世贸组织提出申诉,要 求与中国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下展开磋商 。
GATT第11条第2款(a)项规定
中美稀土贸易争端案例分析的开题报告

中美稀土贸易争端案例分析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及意义稀土元素是指元素周期表中第三十一至第七十一个元素,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被广泛应用于工业、制军火、科技、环保等领域。
中国是全球稀土主要供应国,拥有丰富的稀土资源。
美国是全球重要的稀土进口国,其对稀土的需求约占全球总需求的20%,但其生产能力不足,导致其不得不依赖于进口,其中中国稀土的进口比重近80%,成为美国进口稀土的主要来源。
2010年,中美开始爆发稀土贸易争端,美国对中国主导的稀土行业实施了限制出口政策,并在世界贸易组织(WTO)提出对中国的投诉,称其限制稀土出口的做法违反了贸易规则。
此举引起了中美两国政府和企业的高度关注,成为影响中美贸易关系的重要问题。
本文旨在通过对中美稀土贸易争端的案例分析,探究其背后的原因、影响及应对策略,从而对中美贸易关系的发展和稀土产业的发展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二、研究问题和目标1. 稀土贸易争端的起因是什么?中美双方的立场是什么?2. 稀土贸易争端对中美双方产业和经济的影响是什么?3. 中美稀土贸易争端的后续发展和应对策略是什么?三、研究方法和步骤1. 收集相关文献资料,对稀土的定义、性质、应用、全球稀土产业现状等内容进行了解和分析。
2. 分析中美稀土贸易争端的起因和发展过程,梳理中美双方的立场和分歧,并加以分析。
3. 分析稀土贸易争端对中美双方稀土产业、经济和外交关系的影响,并对未来发展趋势进行探讨。
4. 对中美稀土贸易争端的后续发展和应对策略进行研究,包括政策制定、技术创新、战略储备等方面的探讨。
四、预期结果通过分析中美稀土贸易争端的案例,得出结论:稀土资源是珍贵而有限的,中国是全球稀土供应的主要国家,美国是全球稀土需求的主要国家,中美贸易关系的稳定发展也取决于稀土贸易的顺畅,因此双方需要高度重视,加强沟通合作,探索有效解决稀土贸易问题的途径和方法。
五、可行性和局限性1. 文献资料丰富,可以为研究提供充分的支持。
WTO中国稀土案件的事实及主要争议

WTO中国稀土案件的事实及主要争议——“美国、欧盟、日本诉中国稀土、钨、钼相关产品出口管理措施案”回顾及分析(之三)2014-9-23 14:52:51 来源:中国矿业报作者:钱学凯争议的提起WTO中国稀土案开始于2012年3月。
当时,美国、欧盟和日本分别根据《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第1条、第4条和《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 1994)第22条规定,向中国政府提出磋商请求。
各方于2012年4月25日~26日进行了磋商,但磋商没有取得结果。
2012年6月27日,上述3个成员根据DSU第6条提出组成专家组请求。
WTO争端解决实体(DSB)在2012年7月23日例会上决定根据DSU第9.1款规定设立专家组,审理由各成员提出的争议。
本案中,阿根廷、澳大利亚、巴西、加拿大、哥伦比亚、欧盟、印度、印度尼西亚、日本、韩国、挪威、阿曼、俄罗斯、沙特阿拉伯、台湾、土耳其、美国、越南根据本国(地区)申请作为第三方参与审理。
其中,美国、欧盟和日本既是本国起诉案件的起诉方,又分别作为非由其起诉的相关案件的第三方。
起诉事实本案中,美国、欧盟及日本等国家起诉中国对各种形式的稀土、钨及钼(原矿物以及初级加工产品)采取出口配额,征收出口关税。
起诉内容还包括出口许可证及出口配额管理和分配措施。
(1)出口关税原告认为,中国对各种形式的稀土、钨及钼产品征收出口关税并没有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
这些措施包括在《关税法》、《进出口关税条例》、《21号公告(2012年关税实施细则)》和《79号公告(关于2012年关税实施细则)》等4个文件中。
欧盟和日本的投诉内容还包括上述措施的替代及延续措施。
(2)出口配额原告认为,中国对各种形式的稀土、钨及钼产品出口采取大量限制措施,具体包含在《外贸法》、《进出口商品管理条例》、《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核发进出口商品许可证机构管理办法》、《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核发出口许可证工作细则》、《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细则》、《关于发布2012年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的通知》和《关于发布2012年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分级许可证核发目录的公告》、《关于2012年度农业及工业产品出口配额数量的通告》、《2012年第一批稀土出口企业及第一批稀土出口配额的通知》、《2012年第一批稀土出口配额补充通知》等18个文件中。
“稀土案”评述

日本和加拿大等要求要求 WT O成立专家组 ,根据 《 争端解决谅
解 备忘录 》 ( D S U )第 9 . 1 款一道审理美 、日、欧诉 中国的稀 土案 。
般例外条款 的基础上 , 认定 了中国的出 口关税措施不符合一般 专家组认 可了稀土的开采和生产 有害于环境 、 人类 和动植物
审慎。从 “ “ 稀土案 ”的败诉 可以看出 ,如果无法有效证 明贸易 限制手段对 于实 现环境保 护 目标有 直接相关 性或无 法说 明为实
出口关税 、出 口配额措施不符合有关世 贸规则和 中方加入世 贸组
织承诺的裁决 。
二 、该 案 的争 论 焦 点
现该 环境 目标 没有其他 可以替代 的不影 响贸易 的手段 , 环境例外 条款对抗辩 胜诉 所起到白 作用微 乎其微 。因此 ,中国宜 吸取 “ 稀 土案”经验 ,对照 《 中国加入 WT O议定书 》及 WT O规则 ,梳理 和调整现有政策 :第一 ,继续维持 《 中国加入 WT O议 定书 》附
参考文献 : 【 1 ] 马忠法 , 论条约的整体 解释 法一一以美 日欧诉 中国稀土
取限制措施 、没有履行 《 议定书 》第 1 1 . 3款义务的法律 依据 是
G A T r 1 9 9 4第 2 0条 “ 一般例外”的规定 。 专家组基 于对相关协 议、 《 议定书 》等的规定 ( 特别是 G A T I ' 1 9 9 4第 2 0条第 2项和第 7
“ 秭 土案"评 述
刘 超 ( 北京交通 大学法学院 北京 1 0 0 0 4 4 )
摘 要 :2 0 1 4 年8 月 7日,W T 0 公布 了稀土案 的上诉机构报告 ,驳回 了中国就稀土 出口相关判决提 出e q . y _ 诉 ,维持此前 W T 0 专家组关 于中方涉案 产品的 出口关税 、出 口配额措施 不符合有 关世 贸规 则和 中方加入世 贸组 织承诺 的裁决。本文在 简单介绍案件的基础上分析 了案件 中的一些问题 ,以求在未来应对 W T 0上诉 中的相似 问题 。 关键词 :稀 土案 ;W T 0争端解 决机制 ;出口措施
国际商务谈判稀土出口依赖案例

国际商务谈判稀土出口依赖案例稀土争端的发生“稀土”一词是18世纪沿用下来的名称,因为当时用于提取这类元素的矿物比较稀少,而且获得的氧化物难以熔化,也难以溶于水,也很难分离,其外观酷似“土壤”,而称之为稀土。
稀土有工业“黄金”之称,现在世界上每6个发明中就有一个要用到稀土,由于其具有优良的光电磁等物理特性,能与其他材料组成性能各异、品种繁多的新型材料,其最显著的功能就是大幅度提高其他产品的质量和性能。
比如大幅度提高用于制造坦克、飞机、导弹的钢材、铝合金、镁合金、钛合金的战术性能。
目前全球稀土资源总储量为8800万吨,其中中国稀土资源储量占全球的31%,俄罗斯资源储量占全球22%,美国占15%。
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稀土出口国,中国长期以来以全球31%的储量,供应了全球95%以上的需求。
而美国、俄罗斯都有占世界储量比重很高的稀土储量,可稀土产量都为零。
日本这个稀土贫产国却是世界上稀土储备量最多的国家。
日本80%以上的稀土需求依赖从中国进口,其中只有1/3用于生产,其余全部用于战略储备,日本的稀土存量已经足够该国使用至少20年。
近年来,中国对稀土的开采和出口政策进行了一系列调整,其中包括: 实行出口许可证制度、稀土产品加征出口关税、禁止或限制外商进入稀土矿的开采和冶炼。
依据《稀土工业发展的专项规划( 2009—2015)》,新建稀土矿山或者冶炼加工项目必须经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
2011年2月,国土资源部又将江西赣州划定为首批稀土矿国家规划区。
近期还可能公布有关稀土行业的政策性文件,对稀土产业进行更加严格的管理。
2010年10月,以日本声称中国政府中断稀土元素产品对日出口为标志,稀土纠纷受到世界广泛关注。
2009年6月23日,美国、欧盟正式在WTO 框架内向中国提出贸易争端请求,称中国对铝土、焦炭、萤石等九种原材料,采取出口配额、出口关税和其它价格、数量控制,违反了中国2001年加入WTO 时的承诺。
2012年1 月30 日,WTO 裁决,中国不公平地限制了九种原材料的出口,为国内制造商提供了保护。
国际经济法视角下浅析美国诉中国稀土案

国际经济法视角下浅析美国诉中国稀土案近年来,国际贸易摩擦不断,各国之间的经济纠纷也时有发生。
美国诉中国稀土案是备受瞩目的案件之一。
在国际经济法的视角下,对于这一案件的浅析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各国之间的贸易纠纷,并探讨解决这类问题的可能途径。
一、案情回顾美国诉中国稀土案可以追溯到2010年,当时美国对中国提起了诉讼,指控中国限制稀土出口,从而导致了全球稀土价格飙升。
稀土是一类特殊的金属元素,被广泛应用于电子、军工等各个领域,并且中国是全球稀土的最大生产国,占据着主导地位。
美国认为中国的出口限制违反了世界贸易组织规定的自由贸易原则,因此提起了诉讼。
二、国际经济法的视角分析从国际经济法的角度来看,美国诉中国稀土案涉及多个重要法律原则和规定,如自由贸易、出口管制、国家安全等问题。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定,成员国应当遵守自由贸易的原则,不得采取歧视性措施限制或扭曲贸易。
美国认为中国对稀土出口进行限制违反了这一原则。
出口管制是各国为了维护国家利益而实施的一种贸易限制措施。
出口管制的实施必须符合国际法的规定,不能违反相关贸易协定和规则。
对于中国而言,其稀土出口管制是否违反了这一原则,需要从国际经济法的角度进行深入分析和评判。
国家安全是各国的重要利益所在,但是其限制贸易的合法性也需要受到国际法的制约。
中国对稀土出口进行限制是否属于合法的国家安全措施也是本案争议的焦点之一。
从国际经济法的角度来看,美国诉中国稀土案所涉及的法律原则和规定非常复杂,需要充分考虑各方的利益和立场,进行全面客观的分析和评判。
三、解决路径探讨在解决美国诉中国稀土案的过程中,需要各方积极寻求合作,遵循国际法的规定,寻求妥善的解决途径。
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和对话,寻求共识和解决方案,尽量避免走向司法诉讼。
可以考虑引入第三方的调解和协调,如由世界贸易组织等国际组织或专家团队进行调查和评估,提出解决建议。
双方也可尝试通过国际贸易法庭等国际司法机构进行争端解决,遵循国际法的规定进行审理和判决。
中美贸易摩擦案例

中美贸易摩擦案例
中美贸易摩擦是当今世界经济中备受关注的一个热点话题。
自2018年以来,
中美贸易摩擦不断升级,给全球经济带来了巨大的不确定性和影响。
本文将就中美贸易摩擦的案例进行分析,探讨其对全球经济的影响以及可能的解决途径。
首先,中美贸易摩擦的案例主要集中在贸易关税的加征上。
2018年,美国政府先后对中国输美商品加征关税,中国也作出了对等反击。
双方的贸易摩擦不断升级,导致了双边贸易额的大幅下降,同时也对全球供应链和市场造成了严重的冲击。
其次,中美贸易摩擦对全球经济的影响是多方面的。
首先,贸易摩擦导致了全
球商品价格的波动,加剧了市场的不稳定性,给全球经济增长带来了不确定性。
其次,中美两大经济体的贸易摩擦也对其他国家的经济产生了波及效应,尤其是对于那些高度依赖出口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影响更为严重。
此外,贸易摩擦还导致了全球供应链的动荡,给全球产业链带来了极大的挑战。
针对中美贸易摩擦案例,解决的途径也是多种多样的。
首先,双方可以通过对
话协商的方式,寻求共识,减少贸易摩擦,避免进一步升级。
其次,各国可以加强多边贸易体系的建设,推动全球自由贸易的发展,减少单边主义和保护主义的倾向。
此外,各国也可以加强经济合作,共同应对全球经济面临的挑战,推动经济全球化的进程。
综上所述,中美贸易摩擦案例对全球经济的影响是深远的,需要各方共同努力
寻求解决之道。
只有通过合作与协商,才能化解贸易摩擦带来的不确定性,推动全球经济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希望各国能够共同努力,共同应对挑战,共同推动经济全球化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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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略)2010年,中日钓鱼岛“撞船事件"是中美稀土贸易争端的导火索。
9月8日,中日船只在两国争议海域发生冲突,日本当局扣押中国船员。
此后,中国立即停止对日稀土出口。
根据中国统计数据,中国对日本出口的稀土数量在2010年10月份和11月份出现大幅度下滑,由原来的2000多公吨下滑为200公吨左右,直到12月份出现大幅回升,数目接近2700公吨。
①2010年10月19日,美国《纽约时报》(ne New Yo呔Times)指出,“中国对日本的稀土出口禁令有可能波及美国和欧洲国家,”@由此引发美国国内广泛关注。
中国对稀土出口管理支持的调整不仅引发了美国国内的讨论,这一问题也被提升至国家战略和安全角度,受到专家学者和政治家的广泛关注。
2010年10月17日,美国经济学家保罗·克鲁格曼在《纽约时报》发文称,“中国政府表现了其在收到轻微挑衅时即会发动经济战的倾向,中国政府会利用其在原材料供给市场上的垄断地位为其谋求特定利益,中国作为一个经济大国并不遵守国际规则。
”③与此同时,至少有14项与稀土产业和贸易政策有关的提案被提交到美国国会,就确保美国稀土供应稳定,维护国家安全提出建议。
2011年3月3日,众议院议员迈克·考夫曼(Mike Co腼an)与27位两党议员共同致信美国贸易代表罗恩·柯克(Ron Kirk),要求美国应针对中国不公平的稀土贸易出口向WTO提出申诉。
同年3月,国会参议员凯斯(caSe)、舒默(Schumer)、史戴布诺(Stabenow)和怀特豪斯(Whitehouse)联名致信,要求奥巴马政府授意所有多边银行组织(包括世界银行组织)的执行董事,反对中国新提出的一切关于中国境内稀土产业的融资计划。
同时提出,就中国限制美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进行稀土投资的政策,美国政府应当在美国境内给予中国公司同样的限制。
④2011年11月,考夫曼又联合众议院议员汉克·约翰逊(Hank Jollnson)在国会内成立稀土核心小组会议,加强对稀土的重视和管理。
2012年1月24日,美国总统奥巴马发表国情咨文,宣布“将建立一个贸易执法机构,专门处理部分国家(如中国)采取的不公平贸易行为”,目标直指中国。
同年2月,众议院议员考夫曼又联合9位两党议员致信奥巴马总统,要求针对中国稀土限制向WTO提交诉讼。
稀土重要性(略)作为这个案例的焦点稀土资源它为何如此重要?首先因为它开采难度高、提炼工艺复杂、分布分散,所以它的开采成本非常高。
其次是它有极高的工业价值,稀土资源除了在汽车、石油加工、医疗器械等领域有诸多用途,它更是成为了军事和高科技领域发展的关键元素,此外,稀土的潜在价值也仍在不断被发掘,据统计,近年来每四项高技术发明就有一项与稀土有关,也由此便引发了全球性稀土资源的需求增加,使得世界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对稀土原料供应安全性的诉求日益强烈。
近十年来中国实行稀土管理引发的中美贸易争端中,涉及到的利益相关者主要包括政府部门、国内相关生产企业及环保组织等。
那么首先从中国政府角度出发,中国由于前几十年的大规模开采和出口,我国稀土储量大幅下滑,且开采环节的环保法规缺失,到实际冶炼技术水平低下,使得环境污染严重、稀土产业效益低,缺乏国际竞争力,此外稀土原料出口价值也非常低,限制稀土出口的管理措施则为解决以上问题,实现可持续发展和竞争建立战略储备、进行生态保护、提升国内企业的竞争力,形成产业集群优势以及提高并有效控制出口价格。
从中国稀土企业角度出发,稀土企业是国家稀土管理制度的直接利益攸关方。
对中国企业而言,一方面,国内的稀土企业普遍存在研发能力不足,生产技术不高,生产活动集中于产业链的低级阶段的缺陷。
国家对于开采环节的限制,会使得稀土企业的经济利益遭受损失。
这从另一方面看也会对这类企业起到一个促进企业摆脱落后产能、进行技术转型的刺激作用。
从美国政府来讲,由于美国的能源政策制定立足于国家安全、经济和产业发展,尤其高技术和绿色技术相关产业发展,为支撑这个能源政策他们需要足够和廉价的稀土供应,而中国限制稀土出口从这个方面则会对美国国家安全造成威胁。
其次美国担忧中国在国际市场上夺回了稀土的定价权之后,可能导致中国在国际舞台上拥有更大的话语权从而对美国利益产生威胁对于美国稀土生产企业来讲,稀土的出口限制将影响美国稀土产业的原料供应安全,价格的上升会提高生产成本,同时,为了获得稀土供给,很多稀土生产企业,包括高技术公司会被迫将生产环节移往中国,则可能会出现国内就业岗位的流失和技术外溢问题。
此外,中国对本国境内的中国公司和外国公司在配额、准入资质、环保标准等方面的不同待遇会引发不公平的竞争,也会使得非中国企业丧失竞争优势。
这是美国稀土企业的担忧。
由于中国的限制出口政策,美国不得不重启稀土开采,但稀土的生产和应用过程不可避免的伴随环境破坏;另一方面,清洁能源行业产品生产仍需依靠大量稀土元素。
因此,美国环保组织从保护环境和促进清洁能源开发的角度,要求国会和政府对中国的稀土限制采取有效措施。
以上就是稀土资源所涉及到的中美双方的利益相关者及分析。
案件过程、主要争议点、具体条款(详)我们知道,WTO的争端解决分为5个阶段,刚刚对每一阶段的时间介绍已经很详细了,我就为大家梳理一下这次争端解决的整个过程首先是第一阶段:磋商。
2012年3月13日,美国提出磋商要求。
引用条款的具体内容我会在后面说明。
22日和26日,欧盟、日本、加拿大请求加入磋商。
中国随后接受了他们的请求。
4月25日至26日,中美双方进行了磋商,但没能达成有效共识,因此进入第二阶段:成立专家组进行调查和报告。
2012年6月27日,美方向争端解决机构请求成立专家组进行针对此案的调查。
美方认为中国的出口限制对国际贸易正常秩序造成了干扰,并借稀土出口管理而拥有了国际市场的稀土定价权,这与WTO的贸易自由化原则不符。
中方表示应诉,并称中国对稀土的管理是基于保护环境和资源的考虑。
2012年7月23日,DSB决定设立专家组。
欧盟、日本、韩国、俄罗斯等国保留他们的第三方权利。
9月24日,总干事成立了专家组,并在2013年举行了专家组听证会和口头辩论会。
到2014年3月26日,经历两年的调查裁决,WTO公布了专家组报告,裁定中方违规。
我们知道,(按照WTO规则,在专家组报告发布60天内,双方均可提出上诉),专家组报告只是初审,如果不上诉就代表服从。
接下来双方就进入了第三阶段:上诉机构审查专家组报告。
2014年4月8日,美国先就此案向DSB提起上诉,刚开始的时候我比较奇怪,专家组报告的结果已经对美方有利他们为什么还要上诉。
不过结合整体来看,美方上诉的意图是扩大自身的既得利益。
那中国当然也要积极维护自身的利益了,在4月17日,中方也提出了交叉上诉。
2014年8月7日,WTO公布了上诉机构报告,中方败诉。
不过上诉机构也并未支持美方的上诉请求,也就是说维持专家组报告中的决定,这对中国一定程度上来说是个好消息。
2014年8月29日,争端解决机构通过了上诉机构报告和小组报告,这就是第四阶段:采纳专家组及上诉机构的决定。
第五阶段是决定的执行,在2014年9月26日的会议上,中国表示将需要合理的时间来执行裁决。
最后这个时间被定到了2015年5月2日。
在2015年5月20日争端解决机构会议上,中国通知DSB,根据中国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发布的通知,已经取消了不符合世贸组织规则的相关关税、出口配额和对企业的限制,中国已经充分执行了相关建议和裁决。
虽然美国不认为中国完全遵守了裁决,但双方还是在5月21日宣布争端解决。
在争端解决的整个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到,除了中美之外还有许多第三方国家的参与,而且我还提到,他们也享有一定的权利。
虽然这一点上课没有提到,但是我们认为第三方机制对于争端的解决也会有一定的影响。
WTO争端解决中的第三方可以介入争端解决的每一个阶段,我主要介绍一下这个案例中出现的磋商阶段和专家组阶段的第三方。
DSU也就是《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4条第11款对磋商阶段第三方介入制度做出了相关规定:如必须是利益相关的WTO成员才能申请介入磋商,而能否加入的决定权在争端当事方手中,这样可以避免任何一方通过第三方的加入对磋商另一方施加压力。
但DSU对磋商阶段第三方的权利和义务都没有做相应的规定,我们认为是因为磋商是一个庭外或者说私下解决问题的过程,只要当事方允许,第三方便可以以国际正常惯用的方法介入。
然后,DSU的第10条是关于专家组程序中第三方介入制度的专门条文,附录3中也有相关规定。
要成为专家组程序的第三方必须是WTO成员,要有实际利益相关,还要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愿意作为第三方的表示。
实际上,还没有成员在WTO争端中被拒绝以第三方身份介入。
这里的第三方有四项权利:向专家组提交书面陈述并使其在专家组报告中得以体现。
收到专家组第一次会议提交的书面陈述。
参加第一次实质性会议期间的专门会议并发表意见。
回答专家组问题。
第三方介入制度的存在也是为了使跟案件有利益关系的第三方能有机会站出来保护自己的利益,不过值得注意的一点是,作为第三方的欧盟和日本其实也提起了对关于中国稀土争端的申诉。
最后我们还是要回来看一下中国主要是因为哪些条款而被判了败诉申诉方认为,中方的出口关税措施与《入世议定书》第11条第3款的要求不符。
中国在其中明确承诺:除附件六所列产品外,中国应取消适用于出口产品的全部税费。
而稀土并不在附件六所列的产品范围内,因而中国不能对其征收出口关税。
其实中国没有把稀土列进去是因为当年国内对稀土资源的重视不够,这也是我们自己的问题。
此外,中国的出口配额和出口许可证措施等构成了除关税外的其他出口限制措施,与GATT1994第十一条第一款、《入世议定书》第一条第二款和《中国入世工作组报告》162段、165段规定的义务不一致。
比如,GATT 1994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任何缔约国除征收税捐或其他费用以外,不得设立或维持配额、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措施以限制或禁止其他缔约国领土的产品的输入,或向其他缔约国领土输出或销售出口产品。
中国虽然在相关的入世文件中也明确表示自己会遵守WTO的此项规定,但现实中还是对稀土的出口采取了不合规则的限制措施。
而根据GATT1994第20条序言的规定,如果其成员国认为某一种资源或者某一种资源性产品出口过度,带来本国资源的枯竭或导致环境污染严重,该成员国有权对这种资源的生产、销售、出口采取相应的出口管制和出口限制。
但必须符合两个前提条件:第一,实施的措施不得构成武断的或不合理的差别待遇:第二,实施的措施不得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
专家组认为,中国对企业的配额限制要求构成了“武断的与不合理的差别待遇”,不符合第一个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