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稀土贸易争端案例分析

中美稀土贸易争端案例分析
中美稀土贸易争端案例分析

背景(略)

2010年,中日钓鱼岛“撞船事件"是中美稀土贸易争端的导火索。9月8日,中日船只在两国争议海域发生冲突,日本当局扣押中国船员。此后,中国立即停止对日稀土出口。根据中国统计数据,中国对日本出口的稀土数量在2010年10月份和11月份出现大幅度下滑,由原来的2000多公吨下滑为200公吨左右,直到12月份出现大幅回升,数目接近2700公吨。①2010年10月19日,美国《纽约时报》(ne New Yo呔Times)指出,“中国对日本的稀土出口禁令有可能波及美国和欧洲国家,”@由此引发美国国内广泛关注。

中国对稀土出口管理支持的调整不仅引发了美国国内的讨论,这一问题也被提升至国家战略和安全角度,受到专家学者和政治家的广泛关注。2010年10月17日,美国经济学家保罗·克鲁格曼在《纽约时报》发文称,“中国政府表现了其在收到轻微挑衅时即会发动经济战的倾向,中国政府会利用其在原材料供给市场上的垄断地位为其谋求特定利益,中国作为一个经济大国并不遵守国际规则。”③与此同时,至少有14项与稀土产业和贸易政策有关的提案被提交到美国国会,就确保美国稀土供应稳定,维护国家安全提出建议。2011年3月3日,众议院议员迈克·考夫曼(Mike Co腼an)与27位两党议员共同致信美国贸易代表罗恩·柯克(Ron Kirk),要求美国应针对中国不公平的稀土贸易出口向WTO提出申诉。同年3月,国会参议员凯斯(caSe)、舒默(Schumer)、史戴布诺(Stabenow)和怀特豪斯(Whitehouse)联名致信,要求奥巴马政府授意所有多边银行组织(包括世界银行组织)的执行董事,反对中国新提出的一切关于中国境内稀土产业的融资计划。同时提出,就中国限制美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进行稀土投资的政策,美国政府应当在美国境内给予中国公司同样的限制。④2011

年11月,考夫曼又联合众议院议员汉克·约翰逊(Hank Jollnson)在国会内成立稀土核心小组会议,加强对稀土的重视和管理。2012年1月24日,美国总统奥巴马发表国情咨文,宣布“将建立一个贸易执法机构,专门处理部分国家(如中国)采取的不公平贸易行为”,目标直指中国。同年2月,众议院议员考夫曼又联合9位两党议员致信奥巴马总统,要求针对中国稀土限制向WTO提交诉讼。

稀土重要性(略)

作为这个案例的焦点稀土资源它为何如此重要?首先因为它开采难度高、提炼工艺复杂、分布分散,所以它的开采成本非常高。其次是它有极高的工业价值,稀土资源除了在汽车、石油加工、医疗器械等领域有诸多用途,它更是成为了军事和高科技领域发展的关键元素,此外,稀土的潜在价值也仍在不断被发掘,据统计,近年来每四项高技术发明就有一项与稀土有关,也由此便引发了全球性稀土资源的需求增加,使得世界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对稀土原料供应安全性的诉求日益强烈。

近十年来中国实行稀土管理引发的中美贸易争端中,涉及到的利益相关者主要包括政府

部门、国内相关生产企业及环保组织等。

那么首先从中国政府角度出发,中国由于前几十年的大规模开采和出口,我国稀土储量大幅下滑,且开采环节的环保法规缺失,到实际冶炼技术水平低下,使得环境污染严重、稀土产业效益低,缺乏国际竞争力,此外稀土原料出口价值也非常低,限制稀土出口的管理措施则为解决以上问题,实现可持续发展和竞争建立战略储备、进行生态保护、提升国内企业的竞争力,形成产业集群优势以及提高并有效控制出口价格。

从中国稀土企业角度出发,稀土企业是国家稀土管理制度的直接利益攸关方。对中国企业而言,一方面,国内的稀土企业普遍存在研发能力不足,生产技术不高,生产活动集中于产业链的低级阶段的缺陷。国家对于开采环节的限制,会使得稀土企业的经济利益遭受损失。这从另一方面看也会对这类企业起到一个促进企业摆脱落后产能、进行技术转型的刺激作用。

从美国政府来讲,由于美国的能源政策制定立足于国家安全、经济和产业发展,尤其高技术和绿色技术相关产业发展,为支撑这个能源政策他们需要足够和廉价的稀土供应,而中国限制稀土出口从这个方面则会对美国国家安全造成威胁。其次美国担忧中国在国际市场上夺回了稀土的定价权之后,可能导致中国在国际舞台上拥有更大的话语权从而对美国利益产生威胁

对于美国稀土生产企业来讲,稀土的出口限制将影响美国稀土产业的原料供应安全,价格的上升会提高生产成本,同时,为了获得稀土供给,很多稀土生产企业,包括高技术公司会被迫将生产环节移往中国,则可能会出现国内就业岗位的流失和技术外溢问题。此外,中国对本国境内的中国公司和外国公司在配额、准入资质、环保标准等方面的不同待遇会引发不公平的竞争,也会使得非中国企业丧失竞争优势。这是美国稀土企业的担忧。

由于中国的限制出口政策,美国不得不重启稀土开采,但稀土的生产和应用过程不可避免的伴随环境破坏;另一方面,清洁能源行业产品生产仍需依靠大量稀土元素。因此,美国环保组织从保护环境和促进清洁能源开发的角度,要求国会和政府对中国的稀土限制采取有效措施。

以上就是稀土资源所涉及到的中美双方的利益相关者及分析。

案件过程、主要争议点、具体条款(详)

我们知道,WTO的争端解决分为5个阶段,刚刚对每一阶段的时间介绍已经很详细了,我就为大家梳理一下这次争端解决的整个过程

首先是第一阶段:磋商。2012年3月13日,美国提出磋商要求。引用条款的具体内容我会在后面说明。

22日和26日,欧盟、日本、加拿大请求加入磋商。中国随后接受了他们的请求。

4月25日至26日,中美双方进行了磋商,但没能达成有效共识,因此进入第二阶段:成立专家组进行调查和报告。

2012年6月27日,美方向争端解决机构请求成立专家组进行针对此案的调查。美方认为中国的出口限制对国际贸易正常秩序造成了干扰,并借稀土出口管理而拥有了国际市场的稀土定价权,这与WTO的贸易自由化原则不符。中方表示应诉,并称中国对稀土的管理是基于保护环境和资源的考虑。

2012年7月23日,DSB决定设立专家组。欧盟、日本、韩国、俄罗斯等国保留他们的第三方权利。9月24日,总干事成立了专家组,并在2013年举行了专家组听证会和口头辩论会。

到2014年3月26日,经历两年的调查裁决,WTO公布了专家组报告,裁定中方违规。

我们知道,(按照WTO规则,在专家组报告发布60天内,双方均可提出上诉),专家组报告只是初审,如果不上诉就代表服从。接下来双方就进入了第三阶段:上诉机构审查专家组报告。

2014年4月8日,美国先就此案向DSB提起上诉,刚开始的时候我比较奇怪,专家组报告的结果已经对美方有利他们为什么还要上诉。不过结合整体来看,美方上诉的意图是扩大自身的既得利益。那中国当然也要积极维护自身的利益了,在4月17日,中方也提出了交叉上诉。

2014年8月7日,WTO公布了上诉机构报告,中方败诉。不过上诉机构也并未支持美方的上诉请求,也就是说维持专家组报告中的决定,这对中国一定程度上来说是个好消息。

2014年8月29日,争端解决机构通过了上诉机构报告和小组报告,这就是第四阶段:采纳专家组及上诉机构的决定。

第五阶段是决定的执行,在2014年9月26日的会议上,中国表示将需要合理的时间来执行裁决。最后这个时间被定到了2015年5月2日。

在2015年5月20日争端解决机构会议上,中国通知DSB,根据中国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发布的通知,已经取消了不符合世贸组织规则的相关关税、出口配额和对企业的限制,中国已经充分执行了相关建议和裁决。虽然美国不认为中国完全遵守了裁决,但双方还是在5

月21日宣布争端解决。

在争端解决的整个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到,除了中美之外还有许多第三方国家的参与,而且我还提到,他们也享有一定的权利。虽然这一点上课没有提到,但是我们认为第三方机制对于争端的解决也会有一定的影响。 WTO争端解决中的第三方可以介入争端解决的每一个阶段,我主要介绍一下这个案例中出现的磋商阶段和专家组阶段的第三方。

DSU也就是《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4条第11款对磋商阶段第三方介入制度做出了相关规定:如必须是利益相关的WTO成员才能申请介入磋商,而能否加入的决定权在争端当事方手中,这样可以避免任何一方通过第三方的加入对磋商另一方施加压力。但DSU对磋商阶段第三方的权利和义务都没有做相应的规定,我们认为是因为磋商是一个庭外或者说私下解决问题的过程,只要当事方允许,第三方便可以以国际正常惯用的方法介入。

然后,DSU的第10条是关于专家组程序中第三方介入制度的专门条文,附录3中也有相关规定。要成为专家组程序的第三方必须是WTO成员,要有实际利益相关,还要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愿意作为第三方的表示。实际上,还没有成员在WTO争端中被拒绝以第三方身份介入。这里的第三方有四项权利:向专家组提交书面陈述并使其在专家组报告中得以体现。收到专家组第一次会议提交的书面陈述。参加第一次实质性会议期间的专门会议并发表意见。回答专家组问题。第三方介入制度的存在也是为了使跟案件有利益关系的第三方能有机会站出来保护自己的利益,不过值得注意的一点是,作为第三方的欧盟和日本其实也提起了对关于中国稀土争端的申诉。

最后我们还是要回来看一下中国主要是因为哪些条款而被判了败诉

申诉方认为,中方的出口关税措施与《入世议定书》第11条第3款的要求不符。中国在其中明确承诺:除附件六所列产品外,中国应取消适用于出口产品的全部税费。而稀土并不在附件六所列的产品范围内,因而中国不能对其征收出口关税。其实中国没有把稀土列进去是因为当年国内对稀土资源的重视不够,这也是我们自己的问题。

此外,中国的出口配额和出口许可证措施等构成了除关税外的其他出口限制措施,与GATT1994第十一条第一款、《入世议定书》第一条第二款和《中国入世工作组报告》162段、165段规定的义务不一致。比如,GATT 1994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任何缔约国除征收税捐或其他费用以外,不得设立或维持配额、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措施以限制或禁止其他缔约国领土的产品的输入,或向其他缔约国领土输出或销售出口产品。中国虽然在相关的入世文件中也明确表示自己会遵守WTO的此项规定,但现实中还是对稀土的出口采取了不合规则的限制措施。

而根据GATT1994第20条序言的规定,如果其成员国认为某一种资源或者某一种资源性产品出口过度,带来本国资源的枯竭或导致环境污染严重,该成员国有权对这种资源的生产、销售、出口采取相应的出口管制和出口限制。但必须符合两个前提条件:第一,实施的措施不得构成武断的或不合理的差别待遇:第二,实施的措施不得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专家组认为,中国对企业的配额限制要求构成了“武断的与不合理的差别待遇”,不符合第一个条件。对于第二个条件,专家组在初裁报告中这样表述:“对自然资源的保护并不意味着允许成员采取措施控制自然资源国际市场。”在专家组看来,中国的出口配额措施已经达到了控制自然资源国际市场的效果,构成了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

到了后面的上诉阶段,焦点则主要集中在两方面:第一是中国限制稀土材料出口的法律是否符合GATT1994第20条的(b)项和(g)顶。(b)项将特殊情况下可采用的出口限制措施限定为“为保障人民、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须的措施”。但专家组认为本案中的出口限制措施不是唯一的选择,还有其他可替代措施的存在。 (g)项则规定GATT不得妨碍成员方实施"与保护可用竭的自然资源有关的措施,且与国内限制生产或消费措施同时实施”。但是专家组审查了中国提交的证据,认为中国的出口限制措施与“保护可用尽的稀土资源”的目标之间没有密切联系。此外,专家组还发现中国在国内稀土开采和消费方面并未采取相应的限制措施。因此中国的败诉也在意料之中。

稀土案败诉原因(略)

一、法律原因

1、采取的出口限制措施与中国入世文件以及WTO规则不符

WTO仲裁的依据是多边贸易规则和中国加入WTO时就出口政策做出的承诺。我国在加入WTO时,承诺只对《中国加入wTo议定书》附件6清单中列出的84个税号

的产品征收不超过约束水平的出口关税。而美国起诉我国稀土出口管制正是因为我

国向58项稀土产品征收了出口税,违反了《中国加入WTO议定书》的有关承诺。在

出口配额方面,中国的配额措施有违《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的相关要求。这些前面

的同学都已经提及了,我就不再赘述。

简而言之,第一个原因就是中方自己做的不对,与约定不符。

2、未在相关法律文件中写明保护环境和资源的目的

本案中针对美国的申诉,我国在辩论的时候称对稀土征收出口关税是为了保障本国人民、动植物的生命健康以及保护国内可用竭的自然资源,但是专家组审查了

中国提交的所有相关法律文件,却找不到任何关于此立法目的的说明。更具有讽刺

意味的是,(2009年关税实施方案》的立法目的是这样表述的:“本次调整的主要目

的是通过关税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促进对外贸易的稳定增长,优化进出口商品结

构,支持农村经济和高新技术发展,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同时

也为缓解纺织、钢材、化肥等行业面临的经营困难进行了政策调整。”也就意味着我

们自己的相关法律文件中没写“我们是为了保护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而设关税的”。

最终,专家组裁定我们的辩驳无效。

在法律文件中加不加关于“保障人民、动植物的生命健康以及保护可用竭的自然资源”的立法说明在我们看来原本是一个无足轻重的问题,我们潜意识里认为制

定这些法律文件就是为了达到这些目标。然而在WTO严密的法律逻辑中,这些立法

目的的有无却往往直接决定了此法律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二、国内环境原因

1、中国没有从源头上实行有效管控。

在国内,很长一段时期由于稀土经营主体过多,造成供过于求的局面,厂家之间不得不低价竞销而无法掌握定价权,出现国内国外两个价,国外价格高于国内,

形成了所谓的倾销行为。但是实际上,大量利润却拱手让给别人,结果是境外资本

家得了好处还卖乖。

2、地方政府追求GDP业绩,采取“有水快流”的措施。

由于长期以来,地方政府官员的政绩考核主要以GDP的高低来衡量,而且是年年考核,使得地方政府只能采取“有水快流”的措施,不考虑环境污染成本和治理

成本。稀土资源比较容易开采,又能够赚钱,于是就成为追求经济效益的牺牲品。

3、国内外生产和供给不一致。

虽然后来中国整合了稀土资源厂家,减少了乱开采现象,限制了出口,但是产量并没有实质性减少,国内稀土产品生产较多,在国内供给也较多,而出口较少。

问题是,有些国内厂家以国内价格购买稀土产品之后,转手高价在国际市场销售。

所以给国外造成错觉,中国限制出口只是针对美日欧等外国资本,是不公平的隐性贸易。这也是败诉的原因之一。

4、中国缺少精通国际贸易规则和谈判的高级人才。

本案反映出我国目前缺少精通国际贸易的高级人才,处理和解决贸易摩擦争端的能力十分薄弱。国际贸易规则大都是资本发达国家设立的,使得他们对规则十分熟悉可以轻松的在贸易争端中依据规则找到有利于他们的证据。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后来加入WTO,时间并不算长而且很多领域尚处在起步阶段。近年不断发生的贸易摩擦暴露了中国对贸易规则不熟悉,缺乏解决国际贸易争端经验的理由,因此也导致了应诉胜诉率低下。如果中国能够熟悉WTO等一系列国际贸易规则,精通外语和谈判技巧,那么或许可以在贸易争端中重新夺回主动权,据理力争,以减少贸易摩擦带来的重大损失。

结论与启示(略)

稀土资源作为一国战略资源,受到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中国作为世界上的稀土储量和产量大国,不合理的开发利用和产业管理的缺失,使其国内稀土产业发展受阻,相关出口政策的调整引发了与美国、日本、欧盟等国家的贸易争端。

有学者将此次稀土案的败诉结果用“情理之外,意料之中”来评价,上述的几点败诉理由很好地证明了这个看法。

但我们小组认为,此次的中美稀土争端案还是给了中国许多启示的。

其中第一个就是提高政策合规性的必要性。

因为政策合规性是本次中国在稀土争端解决中的关键。我国在制定相关进出口政策时,要熟悉WTO相关政策规定和当初我们加入WTO时做出的承诺,在最根本的规定本身不犯错,才能理直气壮地去跟人家辩论。

其次,本案例的政治经济特征明显,中美新型大国关系中的战略互信缺乏,成为此案关键的制衡因素。

中美稀土贸易争端的仲裁结果反映了美国对华贸易的政治性始终较高。

当前,中美两国就台湾问题、东海和南海领海问题等依然存在较大分歧,稀土在军工领域的关键作用使得美国在对华稀土政策上更加突出政治层面的考虑。中国加入WTO后,美国提出的“责任论”要求中国在国际关系中应当如同美国、欧盟和日本一样,承担更大责任,显示了他们希望运用多边和双边规则协议将中国纳入全球规则体系的意图。我们应当在增强双边经贸相互依存度的基础上,根据双边经贸关系的发展情况,针对美国当前及未来可能关注的重点领域进行提前性的对策,研究并采取措施,在对美贸易政策制定中掌握战略主动性,寻求构建中美新型大国关系。

第三,我国应该重视各行业在长期发展中的绿色环保及可持续能力。

我国的稀土管理需要产业长期发展战略的指导,在政策制定中既要保护战略性资源,也要兼顾治理环境污染目标。在很长一段时间内,由于经营主体过多且管理混乱,国内对于稀土的开采和利用并未实质性减少,政策效果仅在出口数量上加以体现。此外,由于地方政府政绩考核中缺乏环境保护和资源保护标准的引入,使得中国自上而下的稀土管理政策难以有效贯彻。环保组织和行业协会的缺失也使得中国与美国出现贸易争端之后,国内难以形成有效利益集团进行利益表达,使得中国在此贸易争端中存在先天劣势。我们应当在国内相关法律文件中明确表明“保护可用竭的自然资源”以及“保护人类或动植物生命健康”的立法目的,同时改革管控手段,增强管控力度,先把本国的事做好,才能更有底气更有力地参与国际争端解决。

最后,我国应加强学习,培养更多高精尖人才,提高谈判能力和水准,并吸取本次案例的经验教训,避免日后在类似的国际贸易中可能引发的纠纷以及逐步扭转中国在此类纠纷中的不利局面。

国际贸易 案例分析含答案

(第七章) 问题1:本案例是涉及FOB价格术语下船货衔接的问题。按照FOB术语成交的合同属于装运合同,这类合同中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是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完成装运。然而,由于FOB 条件下是由买方负责安排租船订舱,所以,就存在一个船货衔接问题,处理不当,自然会影响到合同的顺利执行。根据有关法律和惯例,如果买方未能按时派船,卖方有权拒绝交货,而且由此产生的各种损失均由买方负担,因此,在FOB术语下成交的合同,对于装运期和装运港要慎重规定,订约之后,有关备货和派船事宜,双方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保证船货衔接。 在此案例中,我方作为卖方尽到了自己的责任。在装运期临近时,卖方电告催促买方派船接货,但买方仍没有及时派船接货。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卖方有解除合同之权利,并要求买方赔偿损失。 问题2:本案中我方公司据理力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做法是值得提倡的。后来从有利于交易的角度出发,我方公司未行使解除合同之权而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也是适当的。如果行情发生了变化或其他原因使合同给我方带来损失时,我方当然可断然行使解除合同之权。[案例2] 问题1:卖方完全有权利凭合同规定的单据要求买方付款,而买方无权拒付。 问题2: (1)CIF条件成交,是象征性交货,卖方交单就完成了交货责任,而无需保证到货。(2)CIF条件成交,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损害和灭失,越过船舷后的损坏和灭失属于买方的责任。 (3)CIF条件成交,是单据买卖,只要卖方提交了全套合格单据,买方就应该凭单付款。所以,买方以货物已全部损失为由拒绝接受单据,拒付货款,是没有道理的。 第八章国际贸易商品的品名、品质、数量和包装 1.(1)仲裁应裁定卖方赔偿买方600英磅;虽然合同中规定的品质以具体规格来表示,但卖方后又向对方寄送样品,并且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这样的做法使得卖方的交货变成了既凭规格、又凭样品交货,卖方交货必须既符合合同的规定,又与样品一致。 卖方有中国商品检验局签发的品质规格合格证书,但这不排除买方的复验权,买方出具了所交货物平均品质比样品低水平%的检验证明,向买方提出了索赔600英磅的要求,是合理的。 (2)从本案例中,我们应吸取如下的教训: ①凭样品交货是严格的交货方式,不易轻易采用; ②寄送样品的行为要注意,如不凭样品成交,应注明为“参考样品”或“仅供参考”。2.(1)我公司一方面应抓紧时间更换包装,如不更换,可能会造成违反合同,无法收回货款的情况;另一方面应和客户再进行沟通,争取让对方负担更换包装的费用,或让其承担一部分;还可做好仲裁或诉讼处理的准备,让对方付出违反合同的代价。 (2)我方公司应注意,在包装条款的制订上,应更为详细。如买方提供包装,应规定提供包装的最迟时间,迟于规定的时间应向卖方支付违约金,另外,如不能按时提供包装,卖方有权自行处理,但相关的费用应由买方承担。 (3)对客户提出的合同变更,如案例中公司代表的意见应以书面的方式确认。 第九章国际货物运输 [案例1] 我方的做法属分批装运,将导致银行拒付的结果。

2020技术贸易壁垒案例

2020技术贸易壁垒案例 技术性贸易壁垒蜂蜜贸易 案例: 蜂业是我国的传统特色产业,集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于一体,是现代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是世界最大的蜂产品生产和出口国之一,20xx年蜂蜜产量达到30万t以上,出口量超过8万t,同年的世界蜂蜜贸易量是35万t左右,我国占世界蜂产品贸易量的20%以上。我国在蜂蜜生产方面虽然具有较强的成本优势,但出口不畅,原因之一是在世界贸易趋向全球化的今天,各种形式的非关税壁垒特别是技术性贸易壁垒大行其道。技术性贸易壁垒通过对进口商品制定严格甚至苛刻的技术标准、卫生安全标准、检验包装、标签等规定,达到保护本国产业的目的,因其特有的灵活多变性、隐蔽性和技术性,对出口方尤为不利。我国的蜂蜜产品在出口过程中屡屡因化学残留超标而受阻,严重损害了国内相关产业的利益。 欧盟是我国蜂蜜出口的主要目的地,但出口量很不稳定。早在20世纪90年代,对中国产蜂蜜的大量进口,引起了欧盟各国相关产业的高度重视。出于保护本国产业的目的,欧盟宣布、从1999年1月1日起,对蜂蜜产品实施卫生监控计划,要求出口蜂蜜到欧盟各成员国的第三国,都必须在此之前提交对蜂蜜中残留物质进行监控的保证计划,否则欧盟将禁止该国蜂蜜进口。德国

从2000年起对蜂蜜的药物残留实行更加严格的限制,将链霉素残留量标准由原来的/kg降低到/kg,检验门槛提高了9倍n该标准现已成为欧盟各成员国的控制标准。2002年初,欧盟调查组做出对华残留监控体系的考察报告、认为中国的监控体系薄弱,1月25日即做出暂停进口包括蜂蜜在内的中国动物源产品的决议。我国政府强烈抗议有关国家对中国商品采取不公正贸易行为,后来经过协商,欧盟提出, 蜂蜜中氯霉素检出量不得超过μg/kg,才能出口到欧盟,这个标准比原先严格了100倍。据专家介绍,欧盟制定的抗生素含量标准是苛刻的,甚至于大气粉尘中氯霉素的含量也要超过这一标准,这明显是针对中国蜂蜜产品的技术性贸易壁垒。 全文结束》》年10月,欧盟宣布解除针对中国部分动物源性食品的进口禁令。虽然这对我国的蜂业是个好消息,但蜂蜜产品对欧盟的出口并不会马上全面恢复,欧盟还会派代表来我国考察和检查蜂蜜药残问题,蜂蜜生产过程药物控制和使用情况。由于近年来德国、法国等国的蜂农组织不间断对我蜂蜜搀杂使假的夸大性宣传,对我国蜂蜜的销售造成极坏的影响。在开放市场的同时,欧盟又提出了链霉素、杀虫脒、磺胺、苯酚、甘油、酵母菌、花粉率、淀粉率、成熟度等检测项目,增加了我蜂蜜出口欧洲的难度。 欧盟于xx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的《欧盟食品及饲料安全管理法规》,特别要求进口食品必须符合新食品安全法的标准,否

国际技术贸易案例

国际技术贸易案例 一、案情 原告美国X X资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国X X公司)诉称:原告成立于2001年6月18日,注册地为美国纽约州,系被告股东之一。2005年5月8日,原告与山东X X公司签订《聊城X X公司合同》,约定:原告与山东X X公司合资成立聊城X X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聊城X X公司),即被告,注册地为山东省聊城市;原告与山东X X公司均以现金方式出资,原告出资折合人民币292. 5万元,占45%的股份,山东X X公司出资357. 5万元人民币,占ss%的股份;原告与山东X X公司应在被告领取营业执照后15日内,投入各自出资额的40%,之后60日内投入剩余的60%。另·外,该合资合同还附有一份《专利使用权协议书》,约定:原告将自己拥有的12项实用新型专利使用权提供给被告聊城X X 公司使用,专利使用费为70万元人民币,支付时间为原告与山东X X公司首期资金到位后10天内支付40万元人民币,之后40天第二批资金到位后再付30万元人民币。该协议书与合资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2005年6月13日,被告取得营业执照,正式成立。此后原告依约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但被告始终未向原告支付专利使用费。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①支付专利使用费70万元人民币;②承担原告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费3万元人民币,调查费2 000元人民币。 被告聊城X X公司未进行答辩。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交如下证据:①[2006]纽领认字第0009123号、第0013098号、第0037716号认证书;,以证明原告系合法成立的美国公司;②与山东X X公司签订的合资合同及专利使用权协议书,以证明原告与山东X X公公合资成立被告及协议被告购买涉案专利使用权的情况;③12份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及2份专利使用合同书,以证明原告对涉案专利具有合法的使用权及转让权;④验资报告及银行证明,证明原告、山东X X公司对被告的出资均已到位。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1月8日和2004年1月6日,原告分别与龙口XX技术研究所和杨某签订专利使用权转让合同,取得了涉案12项专利的使用权及将上述专利许可其下属公司、合资公司使用的权利。2005年5月8日,山东X X公司与原告签订《聊城X X 公司合同》一份,约定:双方共同在山东省聊城市投资设立聊城X X公司,注册资本为650万元人民币,山东X X公司现金出资357. 5万元人民币,占55%股份;原告现金出资292. 5万元人民币,占45》《股份(如以外币出资,按照缴款当日的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合资公司在领取营业执照后15天内双方将各自投入40%的现金注人合资公司账户,之后60天内投入剩余的60 j《现金;同意由合资公司出资购买原告所拥有的12项专利使用权,该使用权作价70万元人民币,具体条款参照双方签订的《专利使用权协议书》。同日,山东X X公司(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专利使用权协议书》,约定: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合资公司出资70万元人民币购买乙方所拥有的12项专利使用权及相关的技术服务,双方首期资金到位后10天内先付40万元人民币,之后40天第二批资金到位后再付30万元人民币,本协议作为合资公司合同的附件与合资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2005年6月k3日,被告取得了批准号为商外资鲁府聊字[2005] 1068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该证书载明被告注册资本为650万元人民币,其中,山东X X 公司出资357. 5万元人民币,原告出资292. 5万元人民币。同日,被告取得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005年7月5日,原告向被告聊城X X公司投入99 980美元;2005年7月18日,原告通过济南X X公司支付给被告300万元人民币,后被告退回150万元人民币;2005年1 1月1日,原告向被告投入99 940美元。上述两笔美元投入按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后,原告共向被告出资3 136 400元人民币。2005年9月20日,山东X X公司被告出资3 581 980元人民币。2005年10月8、日,被告开机投产,但至今

中日韩农产品贸易争端分析与我国的对策

中、日、韩农产品贸易争端分析 及中国的对策 李俊江邓敏 (吉林大学中国国有经济研究中心吉林长春 130012)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后,中、日、韩三国之间的农产品贸易所面临的环境出现了新的变化,其农产品贸易在进一步增长的同时,也将出现更多的贸易争端。贸易争端主要是由于中国加入WTO后,对日本韩国增加蔬菜、水果的出口,从而引起双边贸易摩擦,以及中国和韩国在其主要的农产品出口市场——日本,展开了激烈的竞争。另外,随着日本采取各种措施控制中韩农产品的进口以保护本国农业,中韩两国也必将采取措施应对这些进口限制,这也增加了三国之间的贸易摩擦。本文旨在通过中日韩三国的农产品贸易量以及出现的贸易摩擦,预测未来农产品贸易走势并提出为避免贸易争端应采取的对策。 一、中日韩农产品贸易状况分析 在中韩双方建立外交关系前的1991年,两国间的贸易额只有44亿美元,但到2001年增长到了315亿美元。其中,农产品贸易额1991年约为10亿美元,2000年为15亿美元,2001年为11亿美元。1993年以来,中国与韩国的贸易稳步增长,2001年,中国与韩国的贸易总量约增加了49亿美元,在农产品上是9亿美元的顺差。1991年,中国从韩国进口的农产品总额是300万美元,2001年增加到8400万美元,而同一时期的出口额增长却很少,仅从9.8亿美元增长到10.1亿美元。受东南亚金融危机的影响,中国农产品出口额显著下降,1998年和1999年只有7-8亿美元,但从2000年开始已恢复到危机前的水平。 2001年中国从韩国进口的农产品主要是经过加工的农产品,如蔗糖、面条、酒类和糖果,而谷物、豆类和水果的比例很低。但自1998年以来,中国从韩国进口的坚果和人参大幅增长,人参的进口从1998年到2001年增长了11倍。虽然中国从韩国进口的水果也逐渐增长,例如柿子和梨,但其进口量仍然保持着较低的水平。2001年中国出口到韩国的农产品包括饲料谷物、玉米、花生、芝麻籽、大蒜、蕨菜和辣椒。其中辣椒和大蒜的出口比2000年分别增长34.7%和70.4%。特别是2001年蔬菜出口的比重超过了谷物(包括饲料谷物)。中国对韩国农产品出口结构的这种变化,除了地缘因素,两国居民食物偏好的相似性和中国农产品在价格上有竞争力外,更重要的是由于中国近年来蔬菜产量大幅度提高并努力扩大其出口。中国对日本的出口也表现出同样的变化。蔬菜和水果出口的增加引起了中国同日本韩国的双边贸易摩擦,是中日韩贸易争端的主要原因。

知识产权与技术贸易案例分析报告

对部分知识产权典型案例的分析报告 中国企业的知识产权之痛 知识产权是什么,对现阶段的中国企业来说,已经不是最重要的了。最重要的是要知道知识产权能干什么和怎么干好—— ——对部分知识产权典型案例的分析报告之一 知识产权报记者 李启章 吴 辉? 张 璇 裴 宏 曾旭辉 徐 进 中国企业的专利化生存之痛(上) 据调查,目前中国DVD 企业比鼎盛时期大大减少,仅剩的为数不多的企业一息尚存,惨淡经营。是资金断裂、管理不善还是决策错误?其实,同日益严峻的专利化生存环境的变化相比,这些内部原因都微不足道。在今天,专利不仅关乎企业财富的多少,更关乎企业的生死存亡。 专利制度源于西方发达国家,跨国企业对专利战已经习以为常。在WTO 的框架下,传统关税壁垒已经逐渐削弱。知识产权,特别是专利和商标已成为跨国公司市场竞争的有力武器。 近些年来,中国经济飞速发展,中国企业充分发挥自己的资源优势和成本优势,表现出令众多跨国企业无法招架的市场竞争力。据统计,中国彩电、电冰箱、录放机、照相机、摩托车、皮鞋等的出口量均占国内产量一半以上,有近百种商品产量名列世界第一。特别引人注目的是,近年来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知识产权与技术贸易案例分析报告 【最新资料,WORD 文档,可编辑修改】

出口增长迅速,成为拉动外贸增长的重要力量。2002年至2004年,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额分别为679亿美元、1103亿美元、1655亿美元,增幅分别为46.1%、62.6%和50.2%。今年上半年,中国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额达到1802.6亿美元,比上年同期增长26.2%,其中出口935.2亿美元,增长32.4%。新技术产品出口的大幅增长,直接挤占了传统跨国企业的国际市场份额,甚至引起了恐慌。为了保护自己的市场利益,一些企业接连向中国企业发起专利诉讼,兴起国际诉讼。 这些专利纠纷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一是规模越来越大,国外企业或组织索要的专利费用和赔偿额越来越多,动辄数以亿计;二是范围越来越广,从打火机、拉链等传统产业到生物制药、数码芯片等高科技产业,纠纷涉及的产业和部门越来越多;三是发生频率越来越高,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已提出了针对中国的337条款调查数目在不断增加,已经启动的111个调查中有42个涉及中国内地和香港。从1998年到现在,334起反倾销调查中,中国占47个,涉及农产品、制造业产品等多个领域;四是手段越来越隐蔽,专利往往隐藏在标准和技术壁垒之后发挥作用;五是外国企业往往结成产业同盟对中国整个行业或主导企业提起专利诉讼,对中国相关产业发展造成的影响越来越大,甚至对某些产业的经济安全构成了威胁。 面对种种专利纠纷,中国大部分企业往往事到临头才手忙脚乱,最终吃亏甚至失去立足之地。综观近几年的教训,中国企业吃亏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在国际市场上,跨国企业倚仗国家强势的经济和科技背景,利用自己掌握的专利技术,以及对专利制度的透彻理解和专利战术的熟练运用,对中国企业频频发难,意欲维护或抢占市场份额。一些跨国企业筑起的专利壁垒也越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案例1 案情简介: 我出口企业于6月1日用传真向英商发盘销售某商品,限6月7日复到。6月2日收到英商发来传真称:“如价格减5%可接受。”我尚未对英商来电做出答复,由于该商品的国际市价剧涨,英商又于6月3日来传真表示:“无条件接受你6月1日发盘,请告合同号码。”试问:在此情况下,我方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要点评析: 我方应拒绝英商6月3日通过传真表示的无条件接受,应按照最新市场价格洽谈。因为发盘在还盘生效时失效,我方6月1日的发盘在英商6月2日传真要求降价5%时已经失效。英商6月3日的无条件接受不是在6月1日的发盘有效期内作出的,因此不是有效的接受,是一项新的发盘,我方完全可以拒绝。 案例2 案情简介: 我某外贸公司于3月1日向美商发去电子邮件,发盘供应某农产品1000公吨并列明“牢固麻袋包装”(PACKED IN SOUND GUNNY BAGS)。美商收到我方电子邮件后立即复电表示,“接受,装新麻袋装运”(ACCEPTED, SHIPMENT IN NEW GUNNY BAGS)。我方收到上述复电后,即着手备货,准备于双方约定的6月份装船。数周后,某农产品国际市价猛跌,针对我方的催证电子邮件,美商于3月20日来电称:“由于你方对新麻袋包装的要求未予确认,双方之间无合同(no contract)。”而我外贸公司则坚持合同已有效成立,于是双方对此发生争执。试问:此案应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要点评析: 本案中合同是正式生效成立的。因为美商对我方发盘表示了有条件的接受,但其中对包装的修改从性质上属于非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按照《公约》规定,构成非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的有条件接受是有效的,合同是成立的,除非发盘人表示不同意并立即通知对方。本案中,我方对于美商非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的接受并未表示出反对,因此接受是成立的,合同是有效的。 案例2 案情简介: 某外贸土特产品进出口公司,拟向某外商出口一批土产品。双方就出口商品品名、规格、质量、数量、价格、包装、交货日期、付款方式等交易条件通过电报往来进行磋商。3月份基本达成协议,惟有价格一项,中方坚持单价不得低于每公吨1500元人民币,并要求外商在“两个月内答复”。下半年,国际市场该土特产品的价格猛涨,外商才复电可按中方1500元/公吨的价格成交。此时,中方发现国内货源已紧缺,无法供货,故未予理睬,外商于数日后未接到中方答复,便指责中方违约,并要求中方承担违约责任。问:中方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答:我方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因为我方发盘规定有效期为2个月内答复,但是我方3月份发盘,对方在下半年才表示接受,已经错过发盘规定的有效期,构成逾期接受,其本身只能算是一项发盘,而我方也没有表示接受,故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我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案例3 案情简介: 我某外贸公司3月1日向美商发去电传,发盘供应某农产品1000公吨并列明“牢固麻袋包装”。美商收到我方电传后立即复电表示“接受,装新麻袋装运”,我方收到上述复电后即着

中美稀土贸易争端案例分析

背景(略) 2010年,中日钓鱼岛“撞船事件"是中美稀土贸易争端的导火索。9月8日,中日船只在两国争议海域发生冲突,日本当局扣押中国船员。此后,中国立即停止对日稀土出口。根据中国统计数据,中国对日本出口的稀土数量在2010年10月份和11月份出现大幅度下滑,由原来的2000多公吨下滑为200公吨左右,直到12月份出现大幅回升,数目接近2700公吨。①2010年10月19日,美国《纽约时报》(ne New Yo呔Times)指出,“中国对日本的稀土出口禁令有可能波及美国和欧洲国家,”@由此引发美国国内广泛关注。 中国对稀土出口管理支持的调整不仅引发了美国国内的讨论,这一问题也被提升至国家战略和安全角度,受到专家学者和政治家的广泛关注。2010年10月17日,美国经济学家保罗·克鲁格曼在《纽约时报》发文称,“中国政府表现了其在收到轻微挑衅时即会发动经济战的倾向,中国政府会利用其在原材料供给市场上的垄断地位为其谋求特定利益,中国作为一个经济大国并不遵守国际规则。”③与此同时,至少有14项与稀土产业和贸易政策有关的提案被提交到美国国会,就确保美国稀土供应稳定,维护国家安全提出建议。2011年3月3日,众议院议员迈克·考夫曼(Mike Co腼an)与27位两党议员共同致信美国贸易代表罗恩·柯克(Ron Kirk),要求美国应针对中国不公平的稀土贸易出口向WTO提出申诉。同年3月,国会参议员凯斯(caSe)、舒默(Schumer)、史戴布诺(Stabenow)和怀特豪斯(Whitehouse)联名致信,要求奥巴马政府授意所有多边银行组织(包括世界银行组织)的执行董事,反对中国新提出的一切关于中国境内稀土产业的融资计划。同时提出,就中国限制美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进行稀土投资的政策,美国政府应当在美国境内给予中国公司同样的限制。④2011 年11月,考夫曼又联合众议院议员汉克·约翰逊(Hank Jollnson)在国会内成立稀土核心小组会议,加强对稀土的重视和管理。2012年1月24日,美国总统奥巴马发表国情咨文,宣布“将建立一个贸易执法机构,专门处理部分国家(如中国)采取的不公平贸易行为”,目标直指中国。同年2月,众议院议员考夫曼又联合9位两党议员致信奥巴马总统,要求针对中国稀土限制向WTO提交诉讼。 稀土重要性(略) 作为这个案例的焦点稀土资源它为何如此重要?首先因为它开采难度高、提炼工艺复杂、分布分散,所以它的开采成本非常高。其次是它有极高的工业价值,稀土资源除了在汽车、石油加工、医疗器械等领域有诸多用途,它更是成为了军事和高科技领域发展的关键元素,此外,稀土的潜在价值也仍在不断被发掘,据统计,近年来每四项高技术发明就有一项与稀土有关,也由此便引发了全球性稀土资源的需求增加,使得世界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对稀土原料供应安全性的诉求日益强烈。 近十年来中国实行稀土管理引发的中美贸易争端中,涉及到的利益相关者主要包括政府

国际技术贸易案例分析与计算题

【案例1】1990年11月10日,香山电话公司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了HA735-50型电话机的外观设计专利,获得批准。1992年8月,香山公司发现先锋有线电厂生产、销售的HA868-90型电话机的外观设计与本公司生产、销售的电话机的外观设计十分近似,于是,致函先锋有线电厂,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先锋厂复信,承认其电话外型与香山公司相似,但对赔偿一事只字未提。为此,香山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先锋厂承担侵犯专利权的法律责任,先锋厂被起诉后,聘请了律师,该律师经过大量艰苦的工作,发现1990年7月9日的《神州电子》杂志上,香山公司发表的HA735-50型电话机的图片。于是,1992年10月13日,先锋厂携带l990年7月份的《神州电子》杂志赶到中国专利局,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请求宣告香山公司HA735-50型电话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请求书。 [问题]香山公司HA735-50型电话机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是否有效?先锋厂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其专利权? [答案与分析]香山公司HA735—50型电话机外观设计专利权应依法宣告无效,先锋厂的行为不能认定为侵权行为。《专利法》第四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本案中,香山公司在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之前,已在公开出版的《神州电子》杂志上以图片的形式发表过,则失去了其新颖性,虽然是自己发表的,但并不属于专利法规定的例外情况。我国《专利法》第四条规定的例外情况是: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一是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二是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三是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据以上规定可看出香山公司在<<神州电子>>杂志上公开其图片的行为,不属于上述三种行为中的任何一种。因此专利复审委员会可据此宣告读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由于专利权无效,先锋厂的专利侵权便不能成立,人民法院可依据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驳回香山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例2]为解决世界能源危机,科技人员试图搞出一些发明创造,但都未获成功。科研人员李某提出了一种从未有人提出过的设想:如能在太阳和地球之间建立一个直径为1万公里的圆壳体,就可以将太阳的能量反射到地球上,这样,地球的能量将会增加100亿倍,能源危机问题就会得到解决。 [问题] 李某的这一设想是否是可以获得专利权?为什么? 答:不可以,因为该圆壳体在目前的工业技术下无法以工业方法加以实施,不符合工业实用性。 [案例3]北京某高科技开发中心完成了一项“一种华东轴承的制造方法”发明创造。这种方法的使用不仅可以提高轴承的质量,而且还可以降低成本,提高产量。 北京某文具厂开发了一种新型黑板刷,可以有效解决粉笔灰扬尘的问题。 北京某科学研究院发明了一种“健身抗衰老饮料”。这种饮料是由多种营养成分组成,经提取、净化、过滤、灭菌而制成。它能明显改善老年人的一些衰老指标,显示出良好的生理活性。 [问题]以上三项研究成果是否可以向专利局提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答:第一项不可以,因为方法不可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第二项可以;第三项不可以,因为液体不可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案例4]某医院的李大夫经过多年潜心研究和临床试验,发明了一种“诊断肝硬化的新方法”。使用这种方法可以诊断出早期的患者,以便及时治疗。 李大夫所在的医院研究所研制出一种“治疗肝硬化仪器”。这种仪器的使用可以治愈患者,有效率达90%。李大夫的诊断方法和研究所的一起相配合,可以使病人得到及时有效治疗,使病人得以康复,深受广大患者的欢迎。但是,诊断和治疗中的患者会出现难以忍受的呕吐、头晕等症状。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李大夫和研究所共同研制了一种名为“TPA”的毒品,这种毒品可以使患者解除诊断和治疗中的痛苦。但是正常人服用后会产生幻觉,长期服用会上瘾中毒,以致最后导致死亡。 [问题]李大夫和研究所的研究成果中那些可以申请专利?为什么? 答:治疗肝硬化仪器可以申请专利;因为疾病的治疗方法和毒品不授予专利权。 [案例5] 技术人员甲某设计完成了一种“速算器”。这种产品的使用,可以提高计算速度,解决大数字的计算问题,做到既快又准。 数学教师乙某发明了一种“速算方法”。这种方法的使用,可以快速作出计算,可以达到某些速算器和珠算的速度,而且准确无误。 [问题] 甲和乙的发明是否都可以申请专利?为什么?答:甲的发明可以,乙的发明不可以。因为智力活动的规则方法不可以申请专利,但产品可以。 [案例6]科研人员周某是研究动物品种的专家。他历经多年的潜心研究,开发出一种“瘦肉型猪”。他的研究成果表明:人们食用这种“瘦肉型猪”以后,可以增强体质,抗御疾病,特别是老年人食用后,可以降低血脂,延缓衰老。周某还研制出一种“采用辐照饲养法生产高产牛 奶的乳牛的方法”。这种方法的采用可以使高产牛奶的 乳牛产量高于使用传统生产方法产量的3倍,从而提高 牛奶的产量。 [问题]周某的研究成果是否都可以申请专利?为什么? 答:瘦肉型猪不可以,生产高产牛奶的乳牛的方法可以。 因为动物的新品种不可以,方法可以。 [案例7]某农科院于1994年5月研制出一种“CWQ-1型 农用手动吹雾器”。这种产品的发明将有利于农业生产。 1994年10月,农业部召开了一个全国性的技术信息交 流会议,农科院这一成果首次在这次技术信息交流会中 展出,得到所有参加会议的专家的认可与好评。1995 年6月,农科院就其发明创造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 [问题]农科院对该产品是否可以申请专利?为什么? 答:不可以,因为在申请日之前超过6个月,该技术已 在全国性技术信息交流会上发表,失去了新颖性。 [案例8]某医疗器械研究院2000年1月研制成功一种 “烧伤治疗机”。这种产品的使用可以使烧伤者的伤口迅 速愈合,不留疤痕。研究院将这一发明创造的有关资料 存放于保险柜中。2000年2月,研究院发现保险柜被盗, 丢失了一部分资料,研究院向公安部门报案。2001年5 月,某《医学杂志》刊登了一篇介绍“烧伤治疗机”产品 的文章,其介绍的技术方案、工作原理与研究院的发明 创造完全相同。文章的署名是“某医院科研人员胡某”。 研究院经过暗地调查,配合公安部门破获了其保险柜被 盗一案,发现偷盗人就是胡某。经审讯得知:胡某窃走 了有关“烧伤治疗机”的技术资料,研究分析后以自己的 名义予以公布。 [问题]研究院的发明创造是否还具有新颖性?研究院如 想申请专利,应在什么时间内提出? 答:不具有新颖性。在2001年5月之后的6个月内。 [案例9]某研究所研制出一种“自动加温保温瓶”。目的 是使保温瓶可自动地将瓶内的水维持在一定的温度范 围之内,为使用者提供方便。它和现有的技术相比,不 同之处在于采用酒精作为恒温器的感温介质,采用陶瓷 制作瓶胆。酒精是一种常用的感温介质,陶瓷瓶水容器 早已在市面上出售,只是原来普通真空保温瓶的一种简 单材料的替换,没有产生突破性的技术效果。研究所向 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 [问题]专利局是否会授予研究所专利权?为什么? 答:不授予专利权,因为该产品不具有创造性。 [案例10]某技术所有人甲向日本专利局提出实用新型 专利申请的时间为2000年8月1日,向中国专利局提 出该项专利申请的时间为2001年8月10日。中国公民 乙就相同实用新型技术向中国专利局和日本专利局提 出专利申请的时间为2001年7月15日和2001年7月 24日。 中国专利局和日本专利局应将该项实用新型专利授予 (B ) A、中国专利局授予甲,日本专利局授予乙 B、中国专利局授予乙,日本专利局授予甲 C、中国专利局和日本专利局均授予甲 D、中国专利局和日本专利局均授予乙 [案情11] 唐家祖传制作一种宫延风味的烤鸡,味道鲜美、独特, 很受人们欢迎。唐甲作为第四代传人,从其父辈那里掌 握了该种烤鸡的制作方法,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加以完善。 1992年3月,阳谷县宫延风味烤鸡厂成立,拟聘一名技师, 经与唐甲协商,双方签订了一份书面协议。协议约定:唐 甲为烤鸡厂负责技术培训工作和检查产品质量,提供自 采的药材和宣传资料;烤鸡厂对唐甲按特级技术师待遇, 月工资3000元,并免费供给吃、住。协议签订后,双方都 如约履行了各自的义务。1993年5月,唐甲作为专利申 请人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了“一种宫延风味烤鸡的制作方 法”的专利申请。烤鸡厂得知后认为,唐甲是利用烤鸡 厂提供的物质条件,发展、完善了“一种宫廷风味烤鸡 的制作方法”,该方法应为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应归烤 鸡厂。唐甲则辩解道:“一种宫廷风味烤鸡的制作方法”, 是自家的祖传秘方,自己来烤鸡厂之前已经掌握,在烤鸡 厂工作期间,烤鸡厂并没有提供发展完善这种制作方法 的任何物质条件,是自己在实践中根据经验将原料配方 和剂量配比略作了一些改动,完全是自己独立完成的非 职务发明,不同意烤鸡厂的说法。为此,双方发一争执 [问题]这种烤鸡的制作方法是职务发明还是百职务发 明,专利权应归认享有? [答案与分析] 唐甲在受聘于烤鸡厂之前已掌握了这种 烤鸡的制作方法,这从烤鸡厂聘用唐甲,以及双方协议 的内容中可以得知,所以不属于执行本单位任务的那种 情况。那么是否属于主要利用烤鸡厂的物质条件呢?也 不是,烤鸡厂投入的资金、设备、原材料是为其生产需 要,而不是为了唐甲搞发明创造,支付唐甲的工资,以及 唐甲吃住的费用,是烤鸡厂聘用唐甲期间应提供的生活 待遇,是履行双方约定的义务。唐甲受聘于烤鸡厂之前 所掌握的已经是一项成熟的技术方法,唐甲申请专利时, 这种方法的原料配方和剂量配比虽略有改动,但与以前 相比并没有实质的区别,且这种变化也并不是主要利用 烤鸡厂的物质条件,所以该项技术应是庸甲独立完成的 非职务发明。现唐甲作为专利申请人提出申请,依《专 利法》的规定,应授予唐甲专利权。 [案情12]光华日用品厂于1992年5月12日,向中国专 利局申请了一种“能容纳不同数量和大小茶杯的托盘” 的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申请得到批准,1993年2月 20日,获得了实用新型专利权。明月茶具有限公司在 上述专利申请日前也独立研制出了相同的产品,并于 1992年冬月试生产该产品。因产品销路不错,茶具公 司从1993年4月起扩大生产规模开始大量生产。光华 日用品厂发觉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明月茶具 公司承担专利侵权的法律责任。 [问题]明月茶具有限公司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光华日用品 厂的专利权? [答案与分析]明月茶具公司1993年4月之前的试生产行 为是合法行为,1993年4月之后扩大生产规模的行为是 侵权行为,应就此部分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理由如下: 我国传利法》第们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 予之后,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 经专利权人许习,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销 售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依 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据此规定,我国《专利 法》对专利权依法予以保护,但也有例外情况,这里所 指的“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是指《专利法》第62条的 规定,第62条规定了五种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其中第三种情形是: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 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 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依据上述规定, 四月茶具公司在1993年4月之前的试生产行为是合法 的,但1993庄4月之后,因其扩大了生产规模,违反 了”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的规定,因而侵犯了光毕日 用品厂的专利权,应承担相应的专利侵权的法律责任。 [案情13]原告:风味火锅城被告:某饮食服务公司 | “可 调式多用火锅”是原告风味火锅城设计的一种新式火锅, 1987年8月,中国专利局批准了原告对该火锅产品设计 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1990年1月,被告某饮食服务公 司与红星机械厂订立委托加工合同,由红星机械厂为某 饮食服务公司生产加工专用红外线火锅炉47套。该合 同所加工的标的物,除炉头上增加一块红外线片外,与 原告获得专利权的“可调式多用火锅”相同。原告认为 被告未经许可实施其专利属侵权行为,要求被告停止侵 权并赔偿35万元。被告否认侵权行为,认为在火锅上 增加一块红外线技术特征,形成了一个新的技术方案, 属于一种改进发明。 问题:1、被告是否侵权?2、如果被告行为构成侵权, 试分析是直接侵权还是间接侵权?3、分析红星机械厂 行为的性质。 答案与分析:被告委托红星机械厂加工的专用红外线火 锅炉的技术特征与原告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相比较,除 了增加一块红外线片以外,其余技术特征均与专利的技 术特征相同,所以是侵权行为;某饮食服务公司使用这 一火锅,故直接侵权;红星机械厂制造了这一火锅,故 直接侵权。 [案情14]上海人民工具工厂以其在第13类商品刨刀上 注册的第100706号“金兔”商标对浙江省永康县红岩 刀具厂在同一商品刨刀上注册的第160664“白兔”商 标提出争议。争议人上海人民工具工厂提出争议理由为: (1)“白兔”与“金兔”仅一字之差,而构成两商标的 主要特征内容均是“兔”且图形排布又极近似。同时, 两者又使用在相同商品上。(2)“金兔”商标早于1953 年就已注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又于1979年重新发证。 而“白兔”商标直到1982年方予核准注册,显然,“金 兔”商标注册在先。被争议人浙江永康县红岩刀具厂 答辩为:(1)浙江永康县是全国闻名的手工业之乡,自 古以来,就誉满全国。(2)两商标不论商品名称还是图 案设计都迥然不同。(3)在两商标图案中,金兔是呈匍 匐式,睡眠状,两眼紧闭,小耳,短须,短毛,四肢短 小,属菜兔型,字体属书写体。而白兔则呈奔跑状,两 眼圆睁,大耳,长须,长毛,四肢粗壮,属长毛兔型, 字体属美术体。 处理结果: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复审裁定为,争议人意见 成立,撤销浙江永康县红岩刀县厂注册的第160664号 “白兔”商标。 评析:“金兔”和“白兔”不论是否"一字之差",但主 体都是兔。商标图形更多都是用线条勾画成一只兔子, 别无其他陪衬。另一方面,作为广大消费者不可能在购 物时作一些诸如毛长毛短、须长须短之类的细微比较。 所以说,从主体来看,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又因使用 [案例15]上海某糖厂的“大白兔”奶糖多次获得国家优质 奖,在消费者心目中有很高的声誉。浙江省G糖果厂由 于经营管理不善,产品质量差,因而销路不畅,企业濒 临倒闭。为了扭亏为盈,G糖果厂开始使用“白鼠”牌商 标,把白鼠画得和白兔一样,布局、颜色、图案和“大 白兔”奶糖一样,致使许多消费者误以为是“大白兔”奶 糖,于是争相购买。消费者使用后发现根本不是“大白 兔”奶糖,一比较才知道上当受骗,于是向工商行政管 理局控告,要求G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尽快处理这种损害 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提问] (1)浙江糖果厂实施了哪种侵权行为? (2)对本案中的商标侵权行为,消费者可以向何机关 举报?

贸易技术壁垒案例介绍60例

贸易技术壁垒案例介绍60例 上海市标准化协会WTO/TBT咨询中心 编者按在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以及国际贸易自由化程度进一步提高的同时,贸易技术壁垒也已成为重要发达国家保护本国产业和市场、排斥外国产品的重要手段,成为当今贸易保护主义的重要工具。从下面介绍的60个案例中,我们可以发现,贸易技术壁垒具有针对性、隐蔽性、可操作性和限制性极强等特点,它已成为我国出口贸易发展的最大障碍,中国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融入世界经济的大家庭,我们应充分认识和了解其他国家的贸易技术壁垒,认真研究,积极采取措施,以突破国外的技术壁垒。 一、法规壁垒案例 1.美国的肉类批发法规定,凡进口肉类必须符合美国标准,这是对向美国出口肉类的国家的一项技术壁垒。美国进口牛肉,每当进口量超过本国产量的7%时,美国牛肉商就要求政府实行保护。1970年10月,美国曾以所谓卫生标准不符合要求为借口,限制了从澳大利亚进口牛肉。 2.由于欧盟未执行世贸组织关于反对欧盟禁止进口经激素处理牛肉的裁决,且实施这项禁令达10年,世贸组织于1999年7月裁定,美国和加拿大可分别获1.168亿美元和1130万加元的损害赔偿。美国宣布,从1999年7月29日起对价值1.168美元的欧盟出口商品征收100%的惩罚性关税。这些商品包括丹麦火腿、法国馅饼、意大利蕃茄和德国肉汤等。 3.1990年美国禁止进口墨西哥的金枪鱼及其制品,其理由是认为其在东太平洋地区没有按照美国的法律规定捕捞金枪鱼,而是采用拖拉大围网捕捞,结果捕获珍贵动物海豚的数量超过美国船只的1.25倍。 4.1999年,由于发现WIN98操作系统会根据计算机硬件配置情况,生成一串与用户、地址相关的全球唯一的识别码,通过WIN98的注册程序自动传送到微软网站上;即使用户指明不要这样做,注册程序还是会在用户不知晓的情况下悄悄发送这些信息;IntelⅢ的电脑会在人们不知不觉中通过互联网把该机型号、所在位置、机主等基本信息反馈到Intel公司的未用数据库中。为此许多国家政府规定政府上网机不准使用配置WIN98或IntelⅢ芯片的电脑。这使微软和Intel公司失去一大批用户。 5.日本从1990年开始研制高清晰度电视(HDTV)技术,采用1125行、每秒60帧的MUSE制式,于1990年11月正式播放。由于信息量(图像为模拟、伴音为数字)激增,必须在比现在TV宽得多的频带中传送,因此不得不通过卫星播送,且和现有的电视机和电视节目不兼容。 欧盟于1986年开始研制HDTV,采用1250行、每秒50帧的HD-MAC体制。欧盟的HDTV也要通过卫星播送,但它还附加了一个转换器,因而普通电视机也能接收HDTV节目。为了排斥日本成熟的HDTV技术,欧盟规定:①欧洲卫星不得转播非MAC制式的电视节目;②大屏幕电视机必须配装HDTV转换器。 美国从1998年开始研制HDTV技术。研制一开始就充分应用数字压缩技术,较好地解决了利用现有的TV设施传送和播送问题。为此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ECC)规定:①美国的HDTV应当既能用卫星,又能利用现有的地方广播电视设施播送;②美国的HDTV必须与现有的普通电视机和电视节目兼容。这两条"合理"的规定,一举把日本和欧盟的HDTV 技术排斥在美国市场外。 6.日本规定微型计算机的操作系统必须用日语编程。这样,成功地把美国的微机阻挡在日本市场之外,从而保障了日本微机工业的高速发展。 7.1999年,法国政府为了防止英国疯牛病牛肉流入法国,规定来自英国的牛肉必须标贴"英国制造"标识。

十大经典贸易案例分析

十大经典贸易案例分析 提起中国入世,我们的第一反应往往是“进口车什么时候降价?进口商品会不会更便宜?”这没有错。但我们常常忽略一个事实:全球化中的中国不应只扮演消费者的角色,还应是有竞争力的生产者。因此,对中国企业来说,重要的是正视现实,限度地利用规则为自己争取利益。解读曾经发生过的贸易纠纷,或许会对我们有所帮助。 一、柯达攻击富士 案由 故事发生在一个极端的背景条件下,乌拉圭回合。日本对彩色和黑白胶卷的进口关税承诺降到了零,即外国产品,如美国柯达进入日本市场已经不存在任何障碍。富士和柯达是世界上胶卷业的两个霸主,在日本市场上,柯达每时每刻都在寻找机会击败对手。 在市场准入问题上,柯达很难挑剔日本。那么如何利用WTO规则寻找打败对手的突破点呢?柯达使用了GATT第23条1款。美国说日本并没有违背WTO的某一特别的义务条款,日本实现了其在历次回合中关于关税减让的承诺。但是,日本政府关于胶卷销售的措施,却使美国因日本在肯尼迪回合、东京回合和乌拉圭回合中所作的关税减让而应带来的好处正在丧失或减损,这一点违背了GATT第23条1款。 具体地说,美国指责的日本限制流通的措施,鼓励并促进了日本胶卷市场销售体制从多种商标的大商场出售转变到单一商标的专卖销售,从而制约了进口胶卷的销售能力,妨碍了柯达的市场开拓能力。 裁决 美国在该案中败诉。WTO专家组认为,要确定某一情况在谈判时是否可以预见,最简单的办法就是看这一情况是在谈判前出现的还是在谈判后出现的。日本用充分的材料证明了在谈判过程中,专卖销售体制已经存在。 点评 这一案例说明,即使在零关税下,企业依然需要像柯达那样运用规则争取市场,也能够像富士那样运用规则抵制冲击。 二、美日汽车贸易战 案由 1995年5月16日,美国政府单方面宣布,根据美国1974年贸易法301节、304节(即单边报复制度的“301条款”),将对来自日本的豪华轿车征收100%的关税。 日本车占有美国市场1/4的份额,而美国车仅占有日本市场1.5%的份额。在双方的汽车零部件贸易中,美国则有128亿美元的逆差。1993年7月,日本虽然同意谈判解决汽车市场的开放问题,但实际上却拒绝与美国进入谈判程序。因此美国采用这样的措施,要求日本向世界汽车商开放市场,而且要求日本市场应该具有相应的透明度和竞争性。 这涉及世界贸易中的一个原则问题:美国依据“301条款”进行报复的单边性与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制度的多边性是否相容?简言之,美国在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作出决定之前,是否有权单方面作出制裁决定并实施制裁措施? 出于对美国单边报复制度的不满,1998年11月25日,欧盟根据WTO规定起诉了美国,认为“301条款”与WTO的相应规定不符,造成了欧盟利益丧失或受损,也损害了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的目标。 裁决 专家组最终裁决,美国不可以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作出决定之前单方面确定制裁措施,但“301条款”并不违反世界贸易组织和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的有关规定。这一裁决,使得美国事实上仍然可以运用“301条款”对其他国家实行贸易制裁和威胁,尤其是对世贸组

中美钢铁贸易摩擦的案例分析

摘要 钢铁工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对国民经济各个部门的发展至关重要。钢铁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有其重要的战略意义。中国自2001年底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在世界市场总体持续低迷的形势下,出口却一直保持着较快和较大的增长幅度,与此同时,与中国有关的贸易摩擦和冲突也越来越多。中美之间的贸易占中国对外贸易的大部分比重,因此中美贸易摩擦也格外的引人关注。 中国是世界上第一个钢铁产量突破2亿吨的国家,近几年钢铁的出口量也一直呈上升趋势,特别是对美国的出口量。但是,双方关于钢铁方面的摩擦也从未间断,并成为近期中美贸易摩擦的焦点。我国钢铁业不断遭到反倾销指控,给我国钢铁业的发展带来很大的影响。本文介绍了中美近期钢铁贸易摩擦的表现,分析了产生摩擦的原因,通过比较中国钢铁企业优势和劣势,提出了应对的措施。 【关键词】中美钢铁贸易贸易摩擦钢铁保障措施案

Abstract The iron and steel industry is the national economy foundation industry, which is very important to the national economy of each department's development. The iron and steel industry is regarded as one of the important national economy and has the important strategic significance. When China joined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at the end of 2001, the exportation is continuously maintaining quick and the big growth scope under the situation of world market that is going down. At the same time, the trade friction and conflict about China is getting more and more. Between China and America's trade occupies the Chinese foreign trade the majority of proportions, therefore China and America trade friction also especially attracts attention. China is the first steel and iron output which breaks through 200 million tons countries in the world, the steel and iron volume of exports also continuously assumes the trend of escalation in recent years, especially to US's exports. But both sides also never interrupt about the steel and iron aspect friction, and will become the focal point in the short-term between China and America trade friction. Our country steel industry encounters the counter-dumping indictment unceasingly, which brings the very tremendous influence. This article introduced the performance between China and America the steel and iron trade friction in the near future, and analyzed the reason about friction. Through comparing the China iron and steel enterprise superiority and the inferiority, then put forward proposals. 【Key Words】Steel and iron trade between China and America; Trade conflict; Steel and iron safeguard measure docu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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