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香蕉贸易争端案例分析
美国等5国诉欧共体香蕉案

需要掌握的内容 美国的诉讼策略 WTO框架下争端解决的基本程序 WTO框架下争端解决的基本程序 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 反向协商一致” 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反向协商一致”决策方式 争端解决机制中的“ (GATT框架下与WTO框架下三次“香蕉案”的不同结 GATT框架下与WTO框架下三次 香蕉案” 框架下与WTO框架下三次“ 果说明了什么?) 果说明了什么?)
引言
美国等5国诉欧共体香蕉案, WTO自1995年初成立以来最 美国等5国诉欧共体香蕉案,是WTO自1995年初成立以来最 引人瞩目的“十年贸易大案”。 引人瞩目的“十年贸易大案” 其所涉实体法与程序法问题之广之深、所耗时间之久、所 其所涉实体法与程序法问题之广之深、所耗时间之久、 涉国家之多、有关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报告篇幅之大,堪 涉国家之多、有关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报告篇幅之大, 称史无前例。该案案情复杂,扑朔迷离,案中有案,险象 称史无前例。该案案情复杂,扑朔迷离,案中有案, 环生。争端各方斗智斗法,尤其是欧共体和美国这两大贸 环生。争端各方斗智斗法, 易巨头利用WTO规则相互较量、攻守自如,引人入胜, 易巨头利用WTO规则相互较量、攻守自如,引人入胜,不 WTO规则相互较量 仅展示了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强项和弱项, 仅展示了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强项和弱项,而且暴露了欧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强项和弱项 共体和美国这两个WTO的超级成员对WTO 共体和美国这两个WTO的超级成员对WTO多边贸易体制政策 WTO的超级成员对WTO多边贸易体制政策 的真面目,还有助于我们进一步认清WTO WTO对我国带来的挑 的真面目,还有助于我们进一步认清WTO对我国带来的挑 战与机会。 战与机会。
1998年12月15日 欧共体根据DSU第21条第 1998年12月15日,欧共体根据DSU第21条第5款,要求DSB设 根据DSU 条第5 要求DSB DSB设 立专家小组,以解释DSU 21条第 DSU第 条第5 立专家小组,以解释DSU第21条第5款。 1998年12月18日 厄瓜多尔也根据DSU第21条第 1998年12月18日,厄瓜多尔也根据DSU第21条第5款要求设 也根据DSU 条第5 立专家小组, 立专家小组,审议欧共体香蕉进口体制修正条例是否符合 WTO规则。 WTO规则。 规则 1999年 1999年1月11日,美国、危地马拉、洪都拉斯、巴拿马向 11日 美国、危地马拉、洪都拉斯、巴拿马向 DSB主席提交反对欧共体要求的正式信件。 DSB主席提交反对欧共体要求的正式信件。 主席提交反对欧共体要求的正式信件 1999年 1999年1月12日,DSB应厄瓜多尔和欧共体请求根据DSU第21 12日 DSB应厄瓜多尔和欧共体请求根据DSU第 应厄瓜多尔和欧共体请求根据DSU 条第5款分别设立专家小组, 条第5款分别设立专家小组,审查香蕉进口体制修正条例是 否符合WTO规则的问题。 否符合WTO规则的问题。 WTO规则的问题
欧共体香蕉案

主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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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香蕉案相关背景 香蕉案的后续发展 相关法律问题 香蕉案的裁决对于特惠待遇体制的影响
1 香蕉案相关背景
关于洛美协定
《洛美协定》(LoméConvention)是以 欧盟为一方,以位于非洲、加勒比与太平 洋地区的发展中国家(ACP 非加太国家) 为另一方签订的关于贸易与发展的国际 协定。最早订立于1975年,其后又经过三 次修订,目前适用的是自1990年起生效的 第四个《洛美协定》。
国际香蕉市场的变化
①非加太国家享有的特惠待遇吸引着各大跨国香蕉经营企业逐步将投 资和经营重心转移出中南美地区,导致该地区向欧盟市场的香蕉出口 大幅减少,数以万计的中南美香蕉产业工人因竞争加剧而失业或被减 薪;
②另一方面,美国公司设想的以“美元香蕉”地区为基地向欧洲市场 的大举扩张也因为共同市场组织而计划落空。美国最大的跨国香蕉经 营企业Chiquita公司就曾因事前错估计形势,而导致其在中美洲追加投 资所建成的香蕉种植园闲置,蒙受了重大经济损失。
五
·1999年5月6日,世贸组织正式通过该专家组报告,欧盟在接受这份报告后表示将不 再继续提出上诉。而在仲裁组报告中,仲裁组虽然认定欧盟的香蕉新体制已确实对美国的 利益构成了损害,仲裁组最终确定美国的实际损失约为1.914亿美元。1999年4月9日,美国 依据仲裁组报告向世界贸易组织提出报复实施申请,并已于4月19日获得了争端解决机构 的授权。目前欧盟、美国、拉美“香蕉美元”地区和加勒比地区四方正为此进行积极的磋 商和谈判,而未来欧盟香蕉体制的走势也正是非加太国家与欧盟间新一轮第五个《洛美公 约》的焦点议题。
·而美国却坚持其原有立场,坚持准备单方面制裁欧盟。1999年1月14日,美国 申请世贸组织授权其采取报复措施,中止向欧盟减让数额为5.2亿美元的关税。 1999年1月25日至30日欧美贸易代表在世贸组织日内瓦总部举行谈判。经过艰苦 谈判达成协议:即世贸组织原则上同意美国实行制裁,但允许欧盟立即对美国制裁 措施的实施程度问题向争端解决机构提出仲裁请求,而在仲裁组未决定美国的制裁 措施究竟应该维持在何等水平之前,世贸组织将不正式批准美国的制裁措施。
欧盟香蕉案

第一和第二香蕉案均未能使欧共体改正其 有关香蕉进口体制措施,美国及若干拉美 国家在WTO成立后,继续寻求问题的解决。
第三香蕉案(Bananas-III)
1996年5月8日,世贸组织成立DSB (Dispute Settlement Body)专家组。 专家组结论认为,《洛美协定》可以使欧 盟免除GATT中“非歧视数量限制”的义务, 但其香蕉进口许可证制度及分销体制在具 体运作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超出“洛美豁 免”的范围。第二年,欧盟表示愿意接受 相应裁决,修改其香蕉进口体制。
一个香蕉引发的血案—— 欧共体“香蕉案
姚天昊 廖倩 潘薇
背景介绍
欧共体(欧盟的前身)成立以来,一直是世界上最大的 香蕉消费市场,年均消费量多达几百万吨,价值近60亿美元。 而且香蕉问题一直是一项敏感议题,原因在于,一方面, 香蕉是不少亚非拉发展中国家通过出口换取外汇的主要产品; 另一方面,从哪些国家或地区进口香蕉,每年具体进口数额 的多少,又是欧共体各国贯彻其对外经济和外交政策的重要 杠杆。
1992年,拉美国家(包括哥斯的黎加、哥伦比亚、 尼加拉瓜、危地马拉和委内瑞拉等)首先利用 GATT争端解决程序对欧共体的香蕉进口体制提出 异议,宣称欧共体对于香蕉的进口制度违反了 GATT规则。
应这些国家要求,GATT理事会成立了专家 组来审理此案。专家组于1993年6月3日裁 决,欧共体的配额体系违反了GATT第1条 和第11条的规定。 但由于GATT争端解决机 制中要求全体缔约方(包括败诉方在内)“一
而欧盟则表示已竭尽权利,做到了既履行 《洛美协定》义务,又满足了WTO的要求, 是两方面折中的最好结果。
双方由此开始了进一步的纷争…………
1999年4月,在专家组的讨论报告结论中, 专家们也认为欧盟新体制并未完全克服旧 香蕉体制的缺陷,依然有超越世贸组织授 权范围,不恰当使用数量限制和过分偏袒 非、加、太国家之处,违背了最惠国待遇 和国民待遇义务。最后,专家组报告获得 通过,欧盟也表示不再上诉。
香蕉案

前言 一、事件起因 二、案情概述 三、争端解决过程 四、启发
前言
日美国、 自1995年10月4日美国、危地马拉、洪都拉斯、墨西哥 年 月 日美国 危地马拉、洪都拉斯、 向WTO争端解决机构( DSB)通知其要求与欧共体协 争端解决机构( ) 争端解决机构 商开始, 商开始,到 2001年4月30日DSB厄瓜多尔与欧共体达成 年 月 日 厄瓜多尔与欧共体达成 最终谅解, 香蕉案基本结束, 最终谅解 , 香蕉案基本结束 , 整个香蕉案具有如下特 点: 首先,文件众多,篇幅庞大。 首先,文件众多,篇幅庞大。 其次,涉及面广,卷入的WTO成员多,用尽了 成员多, 其次,涉及面广,卷入的 成员多 用尽了WTO争 争 端解决机制所能提供的所有程序。 端解决机制所能提供的所有程序。 最后,香蕉案是第一个WTO所受理的争端中挑战 所受理的争端中挑战WTO 最后,香蕉案是第一个 所受理的争端中挑战 争端解决机制的执行规则的案件。 争端解决机制的执行规则的案件。
其次, 涉及面广, 从货物贸易、 其次 , 涉及面广 , 从货物贸易 、 服务贸易到与贸易有 关的知识产权,几乎涉及 的所有重要贸易领域。 关的知识产权,几乎涉及WTO的所有重要贸易领域。 的所有重要贸易领域 卷入的WTO成员多,投诉方从 国增加到 国,被控方 成员多,投诉方从4国增加到 国增加到6国 卷入的 成员多 是由15个 国家组成的欧共体 是由 个 国家组成 的欧共体 , 以第三方身份干 预的 WTO成员则达 个之多。 成员则达20个之多 成员则达 个之多。 用尽了WTO争端解决机制所能提供的所有程序, 历经 争端解决机制所能提供的所有程序, 用尽了 争端解决机制所能提供的所有程序 6年。其复杂性异乎寻常,史无前例。 年 其复杂性异乎寻常,史无前例。
由欧盟香蕉案认识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制度

由歐盟香蕉案認識世界貿易組織的爭端解決制度壹、前言貳、都是香蕉惹的禍:爭端伊始參、正式要求諮商:訴訟伊始一、原告國:提出正式諮商要求二、被告國:接獲正式諮商要求三、第三國:要求參與諮商肆、第一審:個案審議小組的成立與裁決伍、第二審:上訴庭的審理陸、裁決案件的監督執行柒、監督執行的第二樂章:貿易報復捌、後語:未完結篇由歐盟香蕉案認識世界貿易組織的爭端解決制度壹、前言國際貿易體系的爭端解決,其實有許多不同的國際組織和管道共存共榮,包括聯合國國際法院、國際仲裁法院、國際貨幣基金的國際投資爭端調解中心、甚至各國法院或商會的仲裁等途徑,其中發展日益蓬勃、訴訟程序日益健全、並贏得國際社會的矚目與信賴的,應屬世界貿易組織1架構下的爭端解決程序。
世貿組織的爭端解決程序,係承襲過去關稅與貿易總協定2的爭端解決程序、並添加較嚴格的時間限制,雖然其中仍有諸多未盡1「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以下簡稱「世貿組織」)成立於一九九五年,由會員所簽署「馬爾喀什籌組世界貿易組織協定」(Marrakesh Agreement establishing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以下簡稱「馬爾喀什協定」)後附數十項不却的協定、暸解書與議定書等不却的法律文件共却建構相關規範。
其中有關爭端解決的程序性規定,則載於「關於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暸解書」(Understanding on Rules and Procedures Governing 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s,以下簡稱「爭端解決暸解書」或「暸解書」)。
2「關稅與貿易總協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and Tariff, GATT)指一九四七年所草擬的貿易協定,由於該協定的運作在過去五十年間與國際組織無異,故在引述時,可能指當年所簽訂的協定條文本身、亦可能指依據此一協定所建構實質上的國際組織,為求行文明確,以下凡引述協定條文時,以「總協定」(GATT Agreement)簡稱之,至於引述該貿易組織,則以「關貿總協」(GATT)簡稱之。
技术性贸易壁垒-----欧盟香蕉案

WTO-TBT案例-欧盟香蕉案[2001-01-01]目前最能代表新的争端解决机制特点的当属拉美五国(厄瓜多尔、危地马拉、洪都拉斯、墨西哥及后来参加进来的巴拿马)和美国联合投诉非加太(ACP)国家及日本、印度等作为第三方参加的欧盟香蕉进口机制争端案。
该案涉及范围更广,提出了许多新问题,目前,该案己进入实施阶段。
本节将对这一案例展开分析。
欧盟香蕉进口机制争端的背景起因:对欧盟香蕉进口机制的争议由来已久。
原因是1975年以来欧盟和传统的贸易合作伙伴ACP国家签订了几次洛美协定,其中有一个关于香蕉的协议(现行协议为PROTOCAL5)。
1988年以来,美元区的香蕉生产国一直对此抗议,欧盟一再修订这一机制,但始终不能彻底解决这一问题。
1993年2月,欧盟通过了在香蕉领域的共同市场规则,这一机制允许ACP国家出口到欧盟的香蕉的数量保持与传统上一致的水平,而给美元区国家和非传统ACP 国家设定了配额,配额内进口的香蕉按100ECU/吨来征税,配额以外的,按850ECU/吨征税。
在此配额中,非传统生产国的香蕉可免税进口9万吨,但国家间的分配将由下一步的欧盟规则决定。
而且,进口香蕉不论来源于何处,都要受各种进口程序的约束。
1994年和1995年,欧盟在抗议声中不得不将配额分别提到10万吨、20万吨。
GATT洛美豁免:考虑到洛美协定的因素,1994年12月,缔约国全体免除了欧盟在洛美协定到期日2000年2月29日前GATTl947/1.1下的义务,允许欧盟为从ACP国家进口的产品提供优惠关税待遇。
此外,乌拉圭回合中,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尼加拉瓜、委内瑞拉作为香蕉框架协议(BFA)的缔约方亦享受优惠安排。
GATT时期的争端解决:1992年9月,拉美五个香蕉生产国向GATT申诉,要求解决欧盟在香蕉进口上采取的歧视性措施。
1992年成立的专家组认为,欧盟的措施不是为了同时限制国内生产,也不是强制性法律规定,显然不符合GATT第11条第1款;洛美协定不是GATT第24条所指的自由贸易协定或关税同盟,因为欧盟对部分国家的优惠是单向的,虽然这一措施对发展中国家是有利的,但GATT第四部分的规定不能违背第一部分的原则。
案例研究:香蕉案

WTO公布厄瓜多尔再诉欧盟香蕉案执行情况专家组报告(2008-04-13 21:10:06)转载分类:WTO争端解决欧盟香蕉案再次败诉——WTO执行专家组裁定欧盟没有执行争端解决机构香蕉案裁决2008年4月7日,WTO公布“欧共体——香蕉进口、销售和分销体制案”(厄瓜多尔第二次诉诸DSU第21.5条)执行专家组报告,裁定欧盟没有执行争端解决机构作出的建议和裁决。
2006年11月16日,厄瓜多尔再次根据《关于争端解决程序与规则的谅解》(DSU)第21.5条和GATT1994第23条要求与欧盟就香蕉进口、销售和分销体制问题进行磋商。
2006年11月28日,厄瓜多尔修改了其根据DSU第21.5条和GATT1994第22条提出的磋商请求。
2007年2月23日厄瓜多尔要求建立第21.5条执行专家组审查欧盟的新香蕉制度是否符合争端解决机构的建议和裁定。
2007年6月15日总干事组建了专家组审理此案。
2008年4月7日,执行专家组公布其报告,结论如下:专家组驳回欧盟提出的前提问题(preliminary issue)——即因欧盟和厄瓜多尔在2001年4月签订了双边香蕉谅解协议,厄瓜多尔不得质疑欧盟现有的香蕉进口体制,包括对非洲、加勒比海和太平洋国家(ACP国家)的优惠政策。
据此在审查厄瓜多尔提出的实质性主张及欧盟援用的辩护意见后,专家组得出以下结论:1.欧盟对原产自ACP国家的香蕉每年授予775,000公吨的零关税配额构成了对此类香蕉的优惠待遇,而这一待遇没有惠及原产地为非ACP国家的WTO成员生产的同类香蕉,因此与GATT1994第1.1条不符;2.“多哈豁免”于2006年1月1日到期,因此没有证据表明自专家组建立之日至此报告之日期间有任何GATT1994第1.1条下的豁免适用于欧盟对原产自ACP国家零关税配额的优惠政策;3.欧盟目前的香蕉进口体制,尤其是为ACP国家保留的优惠关税配额与GATT1994第13.1条、第13.2条引言及第13.2(d)条不符;4.欧盟对最惠国进口香蕉的适用关税设为每公吨176欧元,不考虑考虑在220万公吨配额内的每公吨75欧元的约束关税,这一普通关税超过了欧盟减让表第一部分中设定和规定的税率,因此与GATT1994第2.1(b)条不符。
国际贸易市场竞争的参考案例

国际市场竞争案例案例一:欧盟与美国农产品贸易的“香蕉战”1、案情简介1975年2月28日,非洲、加勒比海和太平洋地区46个发展中国家(简称非加太地区国家或按英文缩写称为ACP国家),与欧洲经济共同体9国(欧盟前身)在非洲的多哥共和国首都洛美开会,签订贸易和经济协定,全称为《欧洲经济共同体-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地区(国家)洛美协定》,简称“洛美协定”或“洛美公约”。
1993年,欧共体根据《洛美协定》制定了香蕉共同市场政策,诚邀非洲、加勒比海和太平洋的香蕉生产国加入《洛美协定》,允诺以非常优惠的政策从这些国家进口香蕉等产品,即:单方面给予参加国以免税的、稳定的进口配额。
但没有参加该协定的国家则不能享受这些优惠待遇。
这项协定一经公布,立即震动了美洲大陆。
当今世界香蕉出口的40%来自拉丁美洲和加勒比海等地区,其中,来自拉丁美洲生产的香蕉主要是由大庄园雇用工人来进行,这些庄园基本上是由当地大地主和美国跨国公司合作经营。
由于生产规模巨大,资金充足,设备先进,并使用大量杀虫剂和化肥,因而产量高,成本低。
而在加勒比海地区的香蕉主要是由独立小农户生产的,资金少、规模小、成本高、不过化肥和农药用量较少,这些小农户产的香蕉由英国的跨国公司Geest统一收购,然后运往欧洲出售。
欧盟有着世界上最大的香蕉消费市场,每年进口香蕉约390万吨,销售额近60亿美元。
欧盟根据《洛美协定》给同其保持特殊经贸往来的非洲、加勒比海、太平洋地区国家(ACP)以进口分销的优先权。
这种进口分销体制极大地影响了中南美洲香蕉对欧盟的出口,进而影响到美国公司的利益。
尽管《洛美协定》优惠的香蕉进口只占欧洲市场的2%,但美国的香蕉出口公司为了扩展市场,便向美国政府施加压力。
1993年美国正式向英国提出相关交涉,英国以欧盟与ACP签订《洛美协定》为由,拒绝进口中南美洲香蕉。
1995年WTO成立后,美国便与拉丁美洲国家通过WTO指责英国的香蕉贸易存在歧视,因为英国依据《洛美协定》制定的香蕉贸易优惠,实际上是借以限制其他国家的农产品出口,违反了自由贸易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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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共体香蕉进口体制是否违反WTO协定? 第二阶段是执行WTO裁定的阶段,其核心问题是:在欧共体
香蕉进口体制被WTO裁定为非法后,欧共体的执行措施(新 香蕉进口体制)是否符合WTO规则?通过何种程序来解决此 问题?DSU第21条第5款与第22条之间是何种关系?
第一阶段 1、欧共体质疑美国向WTO投诉欧共体香蕉贸易体制的资格。 2、欧共体否定GATS对其香蕉进口体制的适用。 3、尽管欧共体在第一阶段竭尽全力辩护,但是专家小组和上
诉机构最终还是作出了不利于欧共体的报告。
1、欧共体质疑美国向WTO投诉欧共体香蕉贸易体制的资格。 欧共体认为,在WTO争端解决活动中,只有具有法律利益或权利
的WTO成员,才有资格为主张其权利或维护其利益向WTO投诉。 首先,既然DSU对WTO成员的投诉资格没有明确规定,那么就应
适用“投诉国必须表明其在所提出的投诉中具有充分实质的法 律利益”的一般国际法规则。 其次,既然DSU第10条第2款要求以“第三方”身份参加专家小 组程序的任何WTO成员必须在专家小组处理的事项中“具有实质 利害关系”,那么争端当事方中的投诉方就更要有充分实质的 法律利益了。 最后,根据1994年关贸总协定,美国既非香蕉生产大国,又非 香蕉出口大国,既无实际的香蕉贸易,也没有潜在的香蕉贸易。 因此,它没有资格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主张权利。
因此,欧共体香蕉贸易体制,影响了美国的经济利益,尽管 美国只生产少量的香蕉。
因此,美国加入拉美国家直接挑战欧共体香蕉贸易体制的行 列,其关注重点主要是美国香蕉服务提供商而非香蕉生产商 的利益。
显然,欧共体这些抗辩的真实意图是缩小香蕉争端的适用法 律范围。这样一来,既有助于拖延争端解决程序,又有助于 减轻其法律责任,还有助于间接地加强其香蕉贸易体制是合 法的主张。
尽管欧共体在第一阶段竭尽全力辩护,但是专家小组 和上诉机构最终还是作出了不利于欧共体的报告。
这些报告指出,欧共体香蕉进口体制不符合《1994年关贸 总协定》第1条第1款、第3条第4款、第10条第3款和第13 条第1款,《进口许可程序协定》第1条第3款,《服务贸 易总协定》第2条和第17条;GATT的"洛美豁免义务决定" (the Lomé Waiver)只豁免欧共体GATT第1条第1款(最 惠国待遇)之义务而非GATT第13条之义务;"香蕉框架协 定"中的各国配额违反了GATT第13条之规定。
第二十一条 对执行各项建议和裁决的监督 5.若为遵守某项建议和裁决所要采取的措施,就其实体或与某
个有关协议的一致性存在分歧,则应决定通过依靠这些争端解决 程序,如可能的话,包括求助于原来的专家组来解决此类争端。 专家组应在90天内就该事件的处理安排公布它的报告。若专家组 认为它在此时间框架内不能提交它的报告,该专家组应以书面形 式向DSB通报延迟的原因,一并告知预计它将提交报告的期限。 第二十二条 赔偿和减让的中止 1.如果在合理期限内不履行建议和裁决,则作为临时措施,可 予补偿和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
三、程序规则较量
• 旷日持久的WTO香蕉案展示了争端当事各方的相同动机: 不仅试图利用DSU所能提供的几乎所有程序,而且主张运 用WTO现行争端解决规则甚至或许尚未规定的各种程序。 具体地说,原告、被告与第三方,由于其在案件中的地位 不同,因此它们的战略战术是大相径庭的。
• 一、欧共体:以拖延或规避为目的,以防守反击为手段 • 二、美国等5国投诉方:积极进攻 • 三、第三方:积极干预
因此,欧共体香蕉贸易体制,影响了美国的经济利益,尽管 美国只生产少量的香蕉。
长期以来,受欧共体香蕉贸易体制影响的拉美国家香蕉,主 要由美国香蕉跨国公司(例如Chiquita Brands和Dole Foods) 管理。这些跨国公司在拉美国家香蕉种植园投入了大量的资 金,拉美国家香蕉加工厂只承担成品香蕉的较低成本。这些 美国香蕉公司不仅出口拉美国家的香蕉,而且在欧共体香蕉 贸易中不是起进口商就是起经销商的作用。
第二阶段 在1997年9月25日DSB通过这些报告和12月23日仲裁庭裁决
1999年1月1日是欧共体纠正其不符合有关WTO协定的香蕉进口 措施的最后期限后,欧共体为其执行措施与WTO裁定和有关 WTO协定是否一致展开了一场新的更加艰苦的程序战。 这场程序战的焦点是对DSU第21条第5款和第22条及二者之间 的最终关系的正确解释。
厄瓜多尔与其他投诉国正式反对欧共体提请DSB根据DSU第 21条第5款设立专家小组来确认其执行措施符合DSB裁定不 同,厄瓜多尔自己请求DSB根据DSU第21条第5款设立专家小 组,以审查欧共体执行措施是否符合WTO规则并向欧共体提 出执行DSB裁定的适当建议。
其次,在向DSB请求授权对欧共体实行贸易报复时,厄瓜多 尔只要求在GATS和TRIPS协定所涉及的有关部门授权报复, 而不要求在货物(特别是在香蕉)贸易领域授权报复。
其次,在欧共体成立后,为了保持和加强与非加太地区 (ACP)前欧洲殖民地的传统市场联系,欧共体自1963年7 月以来先后与非加太地区前欧洲殖民地的有关国家签订了 《雅温得协定》和《洛美协定》,以加强和改善ACP香蕉生 产国的生产商、经销商和传统供应商在欧共体市场上所享 有的特权。因此,从1957年欧共体成立到1993年2月13日欧 共体理事会通过第404/93条例之前,绝大多数欧共体成员 对香蕉贸易(特别是来自非ACP国家的香蕉)实行数量配额 限制或者进口许可证。
体制的WTO规则(例如以GATS服务贸易总协定和1994年关贸 总协定为中心,进而扩大到《进口许可程序协定》、《农 业协定》和《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加大欧共 体为其香蕉进口体制的合法性辩护的难度; 其次,利用DSU有关条款的模糊性和欧共体拖延执行DSB裁 定所产生的机会,借助国内政治压力和WTO多边外交攻势, 通过单方面的301程序对欧共体实行贸易报复威胁和报复, 不仅反击欧共体在执行DSB裁定方面的拖延战,而且加重欧 共体执行DSB裁定的压力,还希望借此证明其301贸易政策 手段的国际合法性;
最后,将请求DSB授权的报复集中于1994年关贸总协定下的 货物贸易和除荷兰、丹麦以外的其他13个欧共体成员国, 不仅强化对欧共体制裁的力度,而且促使欧共体尽快改变 其拖延履行DSB裁定的战略。
总的说来,美国加入并事实上主导拉美香蕉生产国投诉欧 共体香蕉进口体制的阵营直至最终胜诉的事实,在某种意 义上证明,美国不仅是其自身利益的维护者,也是拉美香 蕉生产国利益的有力支持者和WTO多边贸易体制的捍卫者。
DSU第22条是否隐含着只有在用尽DSU第21条第5款规定的程序 后才能请求DSB授权采取报复行动?
欧共体:欧盟申请恢复原来的专家组,并要求其确认:若原 争端提起5国未能按适当程序就欧盟的执行措施,正式向争端 解决机制提出质疑和请求,那么,欧盟修改后的香蕉进口体 制就应被推定为已同世贸有关规则相符合。
二、美国等5国投诉方: 积极进攻
一般来说,投诉方采取的是“积极进攻”的战略。具体地 说,本案各投诉国因其国情不同,在具体作法上又有细微 差别。
(一)美国的做法 (二)厄瓜多尔的做法
美国在香蕉案中采取了一切可以利用的“攻击性”措施: 首先,在WTO体制内,拓宽和扩大可适用于欧共体香蕉进口
最后,为了在1993年实施欧共体《单一欧洲法》,欧共体 不得不采取措施协调香蕉贸易制度。
在经过多次艰难的谈判以后,1993年2月13日,欧共体理事 会终于通过了第404/93条例。该条例创立了对三种不同的 香蕉进口国(即:过去曾向欧共体出口香蕉的ACP国家--" 传统ACP香蕉生产国"、过去没向欧共体出口香蕉的ACP国家 --"非传统ACP香蕉生产国"和拉丁美洲或其他第三国--"非 ACP香蕉生产国")实行区别对待的进口关税配额制度。配 额的分配和进口许可证制度,不仅对ACP国家有利而不利于 非ACP国家,而且对欧共体成员(国)(包括德国)的香蕉 进口实行了新的限制。
一、欧共体: 以拖延或规避为目的,以防守反击为手段
世界各地诉讼的常规总是,被。
本案被告欧共体,首先,为了拖延或规避WTO争端解决机制 产生不利于自己的裁定,充分用尽甚至不惜滥用WTO争端解 决机制所允许的所有程序和有关实体规则。其次,在DSB作 出不利于欧共体的裁决后,欧共体竭尽全力地为其执行措 施的合法性进行辩护;同时利用DSU有关条款的漏洞,对美 国根据DSU第22条和美国采取报复的合法性进行反击。
• 美国有没有资格作为投诉方?
欧共体的上述主张及其理由,不仅遭到了美国的反对,而且 被专家小组和常设上诉机构驳回。
它们几乎一致认为,基于下述理由,美国有权向WTO投诉欧共 体香蕉贸易体制。
首先,DSU没有任何明文规定要求投诉方必须有法律利益,虽 然在多边协商程序和专家小组程序中的第三方必须具有“实 质贸易利益”或“实质利害关系”,但这并不意味着也要求 提起争端的投诉方必须具有“实质贸易利益”或“实质利害 关系”。
欧共体香蕉进口体制异常复杂,不仅涉及欧共体的生存与 发展,而且其合法性多次在GATT/WTO争端解决程序、欧共 体法院和德国法院受到质疑。
这是欧共体对WTO香蕉贸易案采取以拖延或规避为目的、以 防守反击为手段的实际背景和内在动因。
欧共体拖延战略在程序法方面的主要表现
WTO欧共体香蕉进口体制案主要分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关系到欧共体香蕉进口体制的合法性问题,即
欧共体香蕉进口、销售、分销体制,是与欧共体的生存和 发展休戚相关的重大问题。
首先,1957年在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时,前西德提出,它 加入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EEC条约)的前提条件是,它有 权在欧共体成立后继续免税(关税)进口一定数量的香蕉。 因为对德国来说,它传统上一直免税进口香蕉;香蕉不仅 是必需品,而且具有特定的文化含义。因此,免税进口香 蕉是德国政治中一个非常敏感的问题。欧洲经济共同体其 他创始成员,为了使欧洲经济共同体得以成立,为满足前 西德要求而专门拟定了《香蕉议定书》,并作为EEC条约的 一个重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