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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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登记交接制度模版

医疗废物登记交接制度模版

医疗废物登记交接制度模版1. 目的与适用范围本制度旨在规范医疗废物的登记交接流程,确保医疗废物的正确分类、处理和管理。

适用于所有医疗机构及相关人员。

2. 定义(1)医疗废物:指在医疗过程中产生的、具有传染性或有害性的废弃物。

(2)登记交接:指医疗机构内部及医疗机构间医疗废物的登记和交接过程。

3. 登记交接程序(1)医疗机构内部:1. 所有产生医疗废物的科室应设立登记交接台账。

2. 科室医务人员在产生医疗废物时,应填写相关登记表格,并将废物进行正确分类、分装。

3. 登记表格应包括废物名称、产生时间、数量、分类、包装方式等信息。

4. 科室医务人员应定期将登记表格提交给医疗废物管理部门。

5. 医疗废物管理部门负责统计、核对登记表格的内容,并及时将废物进行处理。

6. 登记表格应保存备查,并按规定时间进行销毁。

(2)医疗机构间:1. 各医疗机构应建立医疗废物登记交接协议。

2. 登记交接协议应明确双方责任、交接流程、废物分类标准等内容。

3. 医疗机构收到其他医疗机构交接的废物时,应对废物进行验收,并填写相应的登记表格。

4. 涉及跨区域交接的医疗机构,应按照相关法规进行审批手续。

4. 相关责任(1)医疗机构:1. 各科室负责医疗废物的分类、分装和登记。

2. 医疗废物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核对登记表格的内容,及时处理废物。

3. 医疗机构应定期对登记交接制度进行检查和评估,并及时修订完善。

(2)医疗机构间:1. 交接废物的医疗机构应保证废物的正确分类和包装,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2. 接收废物的医疗机构应对废物进行验收,并确保废物的正确处理和管理。

5. 处理结果(1)医疗机构内部:1. 医疗废物管理部门按照废物分类标准进行处理,确保废物能够得到合理处置。

2. 处理废物的过程应按照相关法规和规范进行,确保环境和人员的安全。

(2)医疗机构间:1. 接收废物的医疗机构按照废物分类和包装标准进行处理。

2. 接收废物的医疗机构应定期向交接废物的医疗机构提供处理结果的反馈。

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及废水统计表

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及废水统计表

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及废水统计表此表适用于朝阳区为创建国家卫生区,对辖区内的医疗机构的医疗废物及医源性污水相关情况进行数据统计。

一、填报范围统计范围为:朝阳区内各相关医疗机构,包括三级医院、二级医院、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等。

二、填报项目此表填报范围包括:医疗机构基本信息、医疗机构相关项目负责人及联系人信息、2016年-2019年的医疗废物相关数据、危险废物相关数据、医源性污水相关数据、污泥相关数据。

二、填报指标表单名称:医疗机构在填表之前应将表的名称改为“医疗机构名称-医院级别”。

其中“医疗机构名称”为填写表格的医疗机构的名称,“医院级别”为本医疗机构目前的级别。

规模类别:填写截止到2019年12月底本医疗机构的级别。

如“一级”、“二级”、“三级”、“未评”或“无”。

所属街乡:填写本医疗机构所在地的街道或乡。

单位名称:填写本医疗机构注册登记的名称。

详细地址:填写本医疗机构所在地的详细地址,从街道或乡开始填写,到门牌号码。

如“呼家楼街道工人体育场南路8号”。

医院床位数:填写截止到2019年12月底本医疗机构的床位数,如果没有床位写“0”。

医疗废物:主要指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等医疗机构日常产生的废物。

负责人:填写本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及危险化学品废物主管领导姓名。

可与其他项目负责人为同一人员。

职务:填写本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及危险化学品废物项目主管领导职务。

手机:填写本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及危险化学品废物项目主管领导11位手机号码。

联系人:填写本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及危险化学品废物主要联系人姓名。

该人员应为国家级技术评估专家到本医疗机构现场检查时的迎检人员。

可与其他项目联系人为同一人员。

职务:填写本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及危险化学品废物项目联系人职务。

手机:填写本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及危险化学品废物项目联系人11位手机号码。

环保相关手续:填写本医疗机构是否履行对医疗废物处理的环保相关手续。

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及工作要求

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及工作要求

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及工作要求一、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一)感染性废物:携带病原微生物具有引发感染性疾病传播危险的医疗废物。

1、可无害化再生利用的回收类的医疗废物,如:一次性输液器(瓶)、非抽血类及非疫苗接种类的注射器等,使用后即时毁形,置防渗漏的黄色塑料袋内封扎,并挂放警示标签,送交医院指定地点暂时贮存,并过称登记。

2、对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固体物品及隔离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等需焚烧类的医疗废物,直接置于黄色塑料袋内封扎后并挂放警示标签,送交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地点,过称登记。

3、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纳入感染性废物中置黄色塑料袋内封扎并注明“感染性废物”送交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地点,过称登记。

4、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并作特别说明。

5、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使用双层黄色塑料袋内及时封扎并挂放警示标签,注明“感染性废物” 及特别说明等,送交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地点,过称登记。

必要时立即送焚烧。

(二)病理性废物:诊疗过程中产生的人体弃物和医学实验动物尸体等。

1、手术及其他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的人体组织、器官;医学实验动物的组织、尸体;病理切片后废弃的人体组织、病理腊块等,置于防渗漏的容器内或双层黄色包装袋密封送交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地点的专职人员将其浸泡于福尔马林液中固定或冷藏。

2、定期包装打包封扎过称登记,送指定地点焚烧处理。

(三)损伤性废物:能够刺伤或者割伤人体的废弃的医用锐器。

1、锐器医疗废物使用后置于防渗漏耐刺的硬质容器内,转运处置前向容器内注入足量的、高水平的消毒剂,即密封容器后置黄色塑料袋内封扎后送交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地点,过称登记。

2、暂时贮存地点按感染性废物的焚烧处理方法转运,并按规定办理转运手续。

(四)药物性废物:过期、淘汰、变质或者被污染的废弃的药品。

全国各地医疗废物收费标准汇总表

全国各地医疗废物收费标准汇总表

汇总表(2009.11.18)
收费标准 3.0元/kg,BOT:1.98元/kg 3.0元/kg 2.2元/床位,6元/kg 2.2元/床位,3.3元/kg 无具体描述 0.7元/床位 1.8元/床位 2.3元/床位,3.3元/kg 1.2元/床位,2.95元/kg 2元/床位 2元/床位 发改委公布 备注 时间 2003/2004 京价(收)字[2003]303号 ,京发改[2004]1017号 2003-8-1 详附件对应正文 不详 2006 详附件对应正文 详附件对应正文 详附件对应正文 详附件对应正文 详附件对应正文 详附件对应正文 详附件对应正文 详附件对应正文 详附件对应正文
77918.0 22 重 庆 23 主城区 开县 229984 24 四 川 泸州 攀枝花 78129 贵 州 25 六盘水 119011 26 云 南 昆明 大理 8344 27 西 藏
87.5
13762
63.8
92432915
79.3 81.9
4974 8549
42.2 43.5
22753763 49813887
详附件对应正文 详附件对应正文
1.55元/床位,无固定床位按包月20051.15元/床位,无固定床位按包月2009-
详附件对应正文 详附件对应正文
kg医疗废物,每床位每天产生0.6kg医疗废物计算。
发改[2004]1017号
16408 19750 93253
73.5 82.6 82.4
944 1141 3494
62.2 25.7 51.7
8163060 10563666 35165388
2932.7 3847.7 17933.2
备注:1、以上数据不含港/澳/台地区 2、相关数据引用于中国统计年鉴(2009)中2008年整年的数据 3、医疗废物产生按床位使用率、门诊量综合计算,门诊每人次产生0.02kg医疗废物,每床位每天 4、以上信息为网络搜寻,如有重新发布或更新,以新版的发布为准。

医院医疗废物内部交接登记制度

医院医疗废物内部交接登记制度

医院医疗废物内部交接登记制度
1、严格遵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2、各科室应定人或定班每天定时负责与医疗废物收集人员进行交接。

当专职收集人员到达各科室时,科室管理人员应将完好无损的包装袋(否则加一层包装)交给专职收集人员,当面称重量、登记,所登记与回收员保持一致,并将完整填写的中文标签,贴(系)在包装外。

(1)交接登记包括:科室与暂存点回收人员的交接登记、暂存点与转运处置人员的交接登记。

分别填写医疗废物产生及转运交接情况登记表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登记。

(2)特殊废物的登记:①胎盘登记:产妇分娩后胎盘应当归产妇所有。

传染病产妇的胎盘、产妇放弃或者捐献的胎盘,作为病理性废物处置。

应建立《胎盘处理登记本》,并使医疗废物登记本和暂存间登记本记录每天的数量保持一致。

②取出的植入物登记:取出的植入物如钢钉、钢板等按照医疗废物处置。

3、医疗废物交接时,专职人员必须检查包装袋或容器的标识,标签及封口是否符合要求,有无渗漏等情况,不得将不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运送至医疗废物暂存处。

4、每次医疗废物移交指定单位时,应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按规定登记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交接时间,车牌号、双方签名等。

月底汇总,资料保存三年以上。

医疗废物处置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

医疗废物处置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
备注:1.其中13-14项只能选择填写1项。
2.其中16-18项填写1项主要处置方式。
填表人:联系电话:填表日期:审核人:单位负责人(签字):
附表3
医疗废物处置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
检查内容
医疗机构
疾控中心
采供血机构
三级
二级
一级
未分级
辖区内单位总数(家)
检查单位数(家)
以下检查项合格单位数(家)
1.建立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2.设立监控部门或人员
3.开展医疗废物处置工作培训
4.医疗废物分类收集
5.医疗废物交接、运送、暂存及处置登记完整
6.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及时处理、报告
7.使用专用包装物及容器
8.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使用双层包装并及时密封
9.建立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并符合要求
10.确定医疗废物运送时间、路线,使用专用工具转运医疗废物
11.相关工作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并定期进行健康体检
12.未发现在院内运送过程中丢弃或在非贮存地点堆放医疗废物
13.医疗废物交由有资质的集中处.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先消毒后与其他污水合并处理
16.未经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一次性输液瓶、输液袋交由有资质的单位收集
17.未经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一次性输液瓶、输液袋交由个人收集
18.未经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一次性输液瓶、输液袋按照生活垃圾处理

青海省卫生厅关于全省医疗废物管理情况专项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

青海省卫生厅关于全省医疗废物管理情况专项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

青海省卫生厅关于全省医疗废物管理情况专项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1.07.05•【字号】青卫法监〔2011〕38号•【施行日期】2011.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废物正文青海省卫生厅关于全省医疗废物管理情况专项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青卫法监〔2011〕38号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卫生局,厅属各单位,系统、行业、部队、民营医疗机构:为深入贯彻《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我省医疗废物监管工作,按照环保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环发〔2011〕19号)精神,近期我厅在全省组织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医疗废物管理情况专项监督检查。

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此次检查的内容包括:是否建立医疗废物管理制度、责任制及组织机构、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意外事故应急方案;是否与医疗废物处置中心签定处置合同;相关人员培训、个人防护及健康体检情况;是否按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分装及包装物和容器是否符合要求;医疗废物暂存设施是否符合要求;医疗废物内部运转、交接登记和医疗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执行情况;不具备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是否依法处置医疗废物,处置的医疗废物是否符合有关要求等。

全省(玉树州除外)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共检查综合医院136家、疾病预防控制和预防保健机构48家、门诊部70家、乡镇卫生院254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217家、村卫生室1541家、个体诊所600家、医务室165家、血站(库)13家,日产医疗废物7942.4公斤、2010年年产3003138.35公斤。

二、检查结果(一)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建立情况。

检查的省、州(地、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和县级二级以上医院均成立了以院长或法人为第一责任人的医疗废物管理委员会,完善了医疗废物收集、运送、处置等管理责任制及预防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等意外事件应急预案,设有医疗废物管理组织,指定专人负责医疗废物收集、暂存等管理。

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的方法及工作要求

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的方法及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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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的方法及工作要求
一、感染性废物:携带病原微生物具有引发感染性疾病传播危险的医疗废物。

1.可无害化再生利用的回收类的医疗废物,如:一次性输液器(瓶)、非抽血类及非疫苗接种类的注射器等,置防渗漏的黄色塑料袋内封扎,并挂放警示标签,送交医院指定地点暂时贮存,并登记。

2.对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固体物品及隔离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等需焚烧类的医疗废物,直接置于黄色塑料袋内封扎后并挂放警示标签,送交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地点登记。

3.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纳入感染性废物中置黄色塑料袋内封扎并注明“感染性废物”送交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地点,登记。

4.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并作特别说明。

5.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使用双层
黄色塑料袋内及时封扎并挂放警示标签,注明“感染性废物”及特别说明等,送交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地点,登记。

必要时立即送焚烧。

二、病理性废物:诊疗过程中产生的人体弃物和医学实验动物尸体等。

1.手术及其他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的人体组织、器官;医学实验动物的组织、尸体;病理切片后废弃的人体组织、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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