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法规宣传与规划公示的通知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土空间规划行业管理的通知-云自然资规〔2019〕5号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土空间规划行业管理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土空间规划行业管理的通知云自然资规〔2019〕5号各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有关行业学会(协会),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87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勤俭务实开展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的函》(自然资办函〔2019〕1736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增强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技术力量,规范规划编制行业管理,提升规划编制水平,确保规划成果能用、管用、好用,现就规范规划行业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要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可由具有土地规划乙级及以上等级证书、城乡规划乙级及以上资质的技术单位组成联合体来承担,也可由同时具有土地规划乙级及以上和城乡规划乙级及以上的技术单位承担。
承担国土空间规划的技术单位,应在近3年内具有可承担业务范围内的相关业绩,还应具有GIS数据库处理能力和经验。
承担村庄规划编制的技术团队,原则只需为土地规划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即可。
为确保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正常推进,在云南省内从事规划业务的城乡规划单位,其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在国家出台相关规定前继续有效,国家出台相关规定后从其规定。
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要以当地自然资源禀赋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为基础,规划编制单位应详细掌握服务对象的资源、经济社会发展等实际情况,鼓励熟悉本地情况的本土技术单位参与国土空间规划编制。
承担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的单位,应确定每个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和具体参与人员,确保责任到人。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6.27•【字号】浙政[1995]8号•【施行日期】1995.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通知(浙政〔1995〕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中共浙江省第九次代表大会提出了“到2010年,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指标达到目前中等发达国家水平,努力争取成为我国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省份之一”的奋斗目标。
城市是经济、政治、科学技术、文化教育的中心,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起着主导作用。
全省要基本实现现代化,城市首先必须现代化。
当前我省城市发展和城市规划正处于一个关键的历史时期。
为了达到省委确定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强城市规划工作,加快城市发展,实现规划设计高起点,规划管理高效能,充分发挥城市规划在建设现代化城市中的“龙头”作用,促进我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特作如下通知:一、加强对城市规划工作的领导(一)城市政府要把规划、建设和管理好城市作为政府工作的主要职责,市长、镇长要集中精力搞好这方面工作。
这是新的历史时期对城市政府职能的新要求,必须努力实现。
(二)城市政府要领导和组织城市规划的编制工作,主持城市规划重大问题的研究,协调、处理城市规划编制与实施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三)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城市规划的有关法律、法规,带头执行城市规划,维护城市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四)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城市规划对城市建设和发展的宏观调控作用,决定城市规划建设方面的问题要征求城市规划部门以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五)实行城市规划考核制度,把城市规划列为政府工作政绩考核内容,定期进行考核。
(六)各级人民政府要健全城市规划管理机构,充实专业人员,稳定规划队伍。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府办[1998]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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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府办[1998]14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改革开放以来,我省村镇建设发展很快,村镇面貌发生了很大变化;但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村镇建设滞后的现象日益明显,规划工作落后,土地资源浪费,环境脏乱差等问题越来越突出,如不引起高度重视,加强管理,将严重影响我省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为进一步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特作如下通知:一、提高认识,加强对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一)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摆上议事日程,做好村镇规划建设工作,严格按照规划进行建设,切实抓紧抓好。
(二)要明确村镇建设的目标。
村镇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要节约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护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
到2000年,全省要较好地完成建制镇、集镇、管理区的规划编制和调整;镇域内的主要公路和村镇街道基本铺装路面;95%以上建制镇有供、排水设施;村镇脏乱差现象有明显改观;90%以上建制镇达到省政府关于开展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岭南杯”达标竞赛活动的中期目标要求。
到2010年,全面推进村镇和新村建设,各项基础设施能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70%以上旧村得到整治和改造;95%以上建制镇达到“岭南杯”达标竞赛活动的远期日标要求;80%以上村镇建设成为布局合理、设施配套、清洁文明、环境优美、各具特色的新村镇。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规划管理公示办法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19〕36号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规划管理公示办法的通知正文:----------------------------------------------------------------------------------------------------------------------------------------------------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规划管理公示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局、两江新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为了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和依法行政,经研究,制定《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规划管理公示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19年12月31日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规划管理公示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和依法行政,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编制审批国土空间规划和办理规划许可过程中,需以公示方式征求社会公众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适用本办法。
其中,涉及公示地点和公示前告知等具体操作办法,主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另行制定。
第三条(公示情形)编制和修改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主城区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应当以公示方式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修改国土空间规划及办理规划许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公示方式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一)修改详细规划,涉及利害关系人的;(二)修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涉及利害关系人的;(三)办理规划许可,涉及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
第四条(利害关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利害关系人:(一)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并对房屋进行了销售,申请对原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变更的,已购买原规划许可涉及房屋的权利人为利害关系人;(二)依据依法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建设项目,办理后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建设单位申请对设计方案总平面进行修改,已购买前期规划许可涉及房屋的权利人为利害关系人;(三)办理规划许可涉及原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修改的,已购买房屋的权利人为利害关系人;(四)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为修改国土空间规划和办理规划许可,直接涉及其利益的人为利害关系人。
东莞市城乡规划局城乡规划管理事项公示办法

东莞市城乡规划局城乡规划管理事项公示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知情权、参与权,推进政务公开和依法行政,规范城乡规划管理的公示工作,建立和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公示的监督机制,根据《中华人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信息公开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划公示是指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城乡规划制定、实施管理职能过程中,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征询公众意见,接受公众监督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东莞市规划区范围内城乡规划制定、实施过程中公示的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东莞市城乡规划局是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规划公示分为受理公示、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告。
规划公示的事项和内容须满足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规定,涉及国家机密、军事秘密的,须经保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公示。
除因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其它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进行公示的规划管理事项外,其余的规划管理事项应当进行公示。
第二章公示事项和内容第六条下列事项应当在受理后,进行受理公示:(一)城乡规划制定1、申报城乡规划编制工作计划。
公示内容为:规划编制计划名称、规划依据、规划范围、规划编制单位、计划编制时间等。
2、申报或调整城乡规划草案。
公示内容为:规划草案名称、编制单位、编制范围、编制时间、调整内容等。
(二)城乡规划实施1、申领或调整《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公示内容为:项目受理编号、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用地位臵、用地面积等。
2、申领或调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公示内容为:项目受理编号、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用地位臵、用地面积等。
3、申请报批或调整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
公示内容为:项目受理编号、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用地位臵、用地面积、建筑面积、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管理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09.04.01•【字号】[2009]238号•【施行日期】2009.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管理的通知[2009]238号局系统各有关单位、各有关建设、设计、测绘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规范审批要求、提高审批效率,保障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管理工作有关意见通知如下:一、制图标准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城市规划制图标准》(CJJ/T 97-2003)、《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 50001-2001、《总图制图标准》GB/T 50103-2001、《建筑制图标准》GB/T 50104-2001绘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附的施工总平面图、各层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等。
二、技术经济指标测算标准设计单位应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05)、《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GB/T 50280—98)计算设计方案建筑面积等各项技术经济指标,有关容积率指标按照《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有关要求执行。
三、施工总平面要求设计单位在施工总平面图上标注规划总用地面积、界内使用面积、总建筑面积(地上建筑面积和地下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停车泊位等强制性规划指标,住宅建设项目应标注以下套型建筑面积所占比重。
对于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应分别标注整体规划地块的规划指标和分期建设范围内的规划指标。
对于居住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应依据批复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总平面设计方案,在施工总平面图上标注配套公建的项目名称、位置和规模。
设计单位应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绿地布局图设计要求,在施工总平面图上标注各类绿地的范围和面积。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落实《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做好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审批相关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落实《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做好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审批相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10.03.08•【字号】规业字〔2010〕97号•【施行日期】2010.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落实《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做好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审批相关工作的通知规业字〔2010〕97号机关各有关处室、各区县局(分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规范全系统行政许可审批管理,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经研究,决定对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相关管理内容进行调整。
现将具体工作情况通知如下:一、关于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调整(一)取消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许可事项。
将原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建筑工程)审批纳入规划条件事项管理。
将原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市政工程)需供地的项目审批纳入选址意见书事项管理;不需供地的项目审批纳入规划条件事项管理。
(二)取消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审批事项。
将建设工程规划放线审核工作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合并办理。
(三)明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部位)审批类型。
按照目前审批管理模式,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时予以标注。
(四)调整后的城乡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共19项(不含年检事项),其中行政许可事项13项,审批事项5项,服务事项1项。
二、关于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审批管理流程的调整实施城镇规划区内和乡村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分类管理。
(一)对于城镇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筑工程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提供方式按行政划拨方式供地项目和出让方式供地(含其他项目)两类实施管理;市政工程按是否需要供地分为两类实施管理。
(二)对于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建设项目,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相关业务管理流程暂不作调整,结合拟定《天津市乡村建设规划管理规定》,再行深化完善。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的通知-粤建房函〔2021〕551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维护商品房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购房人的知情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减少商品房买卖双方因信息不对称引发的各类矛盾纠纷,根据《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公示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信息公示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销售新建商品房的,应在商品房销售现场显著位置集中公示和警示以下信息,同时在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指定的网站公示以下内容:(一)企业和销售人员信息。
1.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及企业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
2.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房地产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的,应当公示房地产经纪机构《营业执照》、备案证明文件、经纪服务授权委托书(包括委托代理的范围、期限和权限,以及被委托人的权利、义务等信息)、房地产经纪机构地址和联系电话。
3.销售人员信息:包括姓名、相片、上岗证明、工号等。
未经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列入其中。
(二)商品房项目信息。
1.在售商品房《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现售备案文件。
2.商品房项目规划总平面图、楼幢建筑平面图、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间距、建筑层数、户型详图,房产测绘成果报告、公共配套说明、地下停车位平面图、人防区域平面图,停车位配比等,位于人防防护区范围内的停车位(车库)应注明“人防车位(车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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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规[2011]号
商丘市城乡规划局
关于加强城乡规划法规宣传严格村镇规划
公示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河南省规划公示制度》、《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规划编制与报批若干规定的通知》(豫建规划园[2005]104号)、《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村镇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商政[2011]68号)、《商丘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做好2011年度村镇规划工作的通知》(商规村[2011]1号)等法规、文件、通知精神和广大群众要求,为加强公众参与规划的积极性,推进和规范我市村镇规划编制与实施,现就做好规划法规宣传与规划公示工作通知如下:
一、目的任务
加大宣传公示力度,进一步扩大城乡规划政策知识普及度,优化城乡规划环境,营造全民参与的氛围,达到人人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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晓的目的。
使群众了解规划法规和各类村镇规划内容,知道什么是违法建设,违法建设会得到怎样的处罚,进一步增强社会各界的规划意识,有效制止目前农村无序建设的局面,减少因干部群众不知法、不懂法造成的资源浪费。
二、宣传与公示内容、时间安排
(一)宣传内容
1、《河南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
2、《商丘市委市政府关于制止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意见》(商办[2011]16号)
3、《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村镇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商政[2011]68号)
4、《商丘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商政[2011]74号)
(二)公示内容
1、县(市、区)域村庄布局规划
2、乡镇总体规划
3、中心村规划
4、基层村规划
(三)时间安排
9月1日至30日
三、有关要求
(一)采取各种形式开展规划法规文件宣传活动
各县(市、区)规划主管部门要组织并引导所辖各乡镇采取多种方式,开展规划进村庄(社区)活动,有效利用宣传橱窗张贴宣传内容、印发宣传彩页、悬挂宣传横幅、发送宣传短信、宣传车流动宣传等各种形式,各县(市、区)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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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主管部门也要利用当地电视、电台、报刊等配合乡镇搞好宣传活动,努力营造出良好的氛围。
(二)加强规划法规培训,提高规划管理能力
各县(市、区)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乡(镇)村(组)干部进行规划法规专项培训,10月底前不少于二次。
(三)严格各类规划批前、批后的公示制度
各县(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及时督促和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将各类村镇规划按法律规定及时进行批前和批后的公示,提高群众参与意识,尤其是要做好当前群众最关心的村庄布局规划和村庄规划的公示工作;各乡镇辖区的村庄布局规划和村庄规划的主要图纸,至少要在人员较为集中的村级集市等场所悬挂不小于3×4米的公示牌,公示点不得少于四处,并附具收集群众意见的公示电话和监督电话,公示时间不少于2个月;因不进行公示造成的群众投诉,将与年终目标考核挂钩,因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不力和没有按有关规定进行公示的,将追究规划主管部门相关领导责任;各县(市、区)要将各乡镇规划公示情况拍照存档,便于查询。
二0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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