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2010年版】
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餐饮业的卫生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称《食品卫生法》),制定本办法。
∙·2009-2012年广东省旅游业市场投资分析及前景预测...∙·2010-2015年北京餐饮业投资分析及前景预测报告∙·2010-2015年中国文化旅游业投资分析及前景预测报...∙·2010-2015年中国医疗旅游业投资分析及前景预测报...∙·2010-2015年山东旅游业投资分析及前景预测报告∙更多相关研究报告>>第二条卫生部主管全国餐饮业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饮业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新建、扩建、改建餐饮业应当符合《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一切从事餐饮业经营活动并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单位和个人,也适用于单位和学校的集体食堂。
第二章卫生管理第五条餐饮业经营者必须先取得卫生许可证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餐饮业经营活动。
第六条餐饮业经营者必须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第七条餐饮业经营者应当依据《食品卫生法》有关规定,做好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培训工作。
第八条餐饮业加工经营场所应当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它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第九条食品加工、贮存、销售、陈列的各种防护设施、设备及其运送食品的工具,应当定期维护;冷藏、冷冻及保温设施应当定期清洗、除臭,温度指示装置应当定期校验,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
第十条餐饮业经营者发现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时,必须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开展食物中毒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三章食品的采购和贮存第十一条餐饮业经营者采购的食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规定。
《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餐饮业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无论是亲朋好友相聚的温馨时刻,还是日常工作中的简餐,我们都离不开餐厅提供的美食。
然而,要确保我们在享受美味的同时,身体健康不受威胁,严格的食品卫生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餐饮业从业者必须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这是保障食品卫生的第一道防线。
从事餐饮工作的人员,每天都要接触各种食材和食品,如果自身患有传染性疾病,很容易通过食物传播给消费者。
因此,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潜在的健康隐患,是对消费者负责,也是对餐饮企业自身信誉的维护。
食材的采购是食品卫生管理的关键环节。
采购人员应选择正规的供应商,确保所采购的食材新鲜、无变质、无异味。
对于肉类、禽类、蛋类等容易受到污染的食材,更要严格把关,查看其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同时,要注意食材的储存条件,按照不同食材的特性,分别进行冷藏、冷冻或常温保存。
易腐食材应尽快使用,避免长时间存放导致变质。
厨房的环境卫生直接影响到食品的卫生质量。
厨房要保持清洁干燥,通风良好。
地面、墙壁、天花板应定期清洁,避免积尘、油污和霉菌滋生。
餐具和炊具在使用后要及时清洗消毒,消毒后的餐具应存放在清洁的橱柜中,防止二次污染。
厨房的垃圾桶要加盖,并及时清理,避免垃圾滋生细菌和招引害虫。
在食品加工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卫生操作规程。
生熟食品要分开加工和存放,避免交叉污染。
加工食品时,要确保食材熟透,尤其是肉类、禽类和海鲜等容易携带病菌的食品。
厨师在操作过程中要保持手部清洁,佩戴口罩和帽子,防止飞沫和头发掉入食物中。
餐饮企业应建立完善的食品留样制度。
对于每餐供应的食品,尤其是大型聚餐和重要活动的餐饮服务,要抽取一定量的样品进行留样。
留样食品应在专用的冰箱中保存一定时间,以便在发生食品安全问题时能够及时进行检测和追溯。
另外,加强对餐饮从业人员的卫生培训也是必不可少的。
通过培训,让他们了解食品卫生的重要性,掌握正确的食品加工和处理方法,提高他们的卫生意识和责任感。
《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食品卫生是餐饮业中至关重要的一环,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健康和餐饮企业的声誉。
为了确保食品的卫生安全,中国政府制定了《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本文将从食品原材料的采购、加工环境卫生、食品储存和食品安全管理等方面介绍该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食品原材料的采购根据《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餐饮企业应当确保所采购的食品原材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企业在选择供应商时,应仔细核查其生产资质和产品安全认证,确保供应商具备生产合格食品的资质。
同时,餐饮企业还需建立对食品原材料的进货验收程序,包括查验食品的检验证明和生产日期,以及对食品包装进行检查。
二、加工环境卫生餐饮企业必须保证加工环境的卫生安全。
首先,厨房应保持清洁整洁,定期进行彻底清洁和消毒。
其次,餐具和厨具要进行严格的清洗和消毒,以防止交叉污染。
此外,员工必须遵守个人卫生要求,如佩戴无菌帽和口罩,保持手部清洁等。
员工应定期体检,确保身体健康状况良好,避免携带疾病。
三、食品储存《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对食品储存提出了明确要求。
餐饮企业应为食品的储存提供适当的环境,确保食品的安全性和保存期限。
食品储存区域应通风、干燥、整洁,避免日光直射和潮湿环境。
同时,餐饮企业应确保食品的储存按照各自的特性进行分类分区,避免不同类别食品的交叉污染。
四、食品安全管理食品安全管理是确保食品卫生的重要环节。
餐饮企业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明确的责任分工、规范的操作程序和有效的监督检查机制。
企业需要制定食品安全操作规程,包括食品加工、储存、运输和销售等环节的具体要求。
此外,餐饮企业还需定期组织培训,提高员工的食品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总结《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为餐饮企业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要求,旨在维护食品卫生和保障消费者的健康。
餐饮企业应从食品原材料的采购、加工环境卫生、食品储存和食品安全管理等方面加强管理,确保食品的卫生安全。
只有如此,我们才能享用到放心、安全的美食。
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一、总则1.1 目的和依据- 目的:为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和健康,规范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促进餐饮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1.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餐饮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包括餐馆、酒店、食堂、餐饮连锁机构等各类提供餐饮服务的场所。
二、食品安全管理2.1 食品采购管理- 餐饮业单位应建立食品供货商的备案制度,定期核查供货商的资质和合格证明。
- 餐饮业单位采购的食品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禁止采购过期食品或不合格食品。
2.2 食品储存管理- 餐饮业单位应合理规划食品储存区域,确保储存设施符合卫生要求。
- 食品应按照不同的种类和储存要求进行分区储存,避免交叉污染和食品变质。
2.3 食品加工管理- 餐饮业单位应制定严格的食品加工操作规范,确保在食品加工过程中遵循卫生要求。
- 从业人员需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和健康体检,确保操作人员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
2.4 食品销售管理- 餐饮业单位销售的食品应标明食品名称、原料和配料、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必要信息。
- 过期食品或不合格食品禁止销售,发现问题食品应及时下架并追溯销售情况。
三、餐具和环境卫生管理3.1 餐具使用管理- 餐饮业单位应使用符合卫生要求的餐具,并定期进行清洗、消毒。
- 餐具应储存在干燥、通风的环境中,避免受到污染。
3.2 卫生环境管理- 餐饮业单位应保持厨房、餐厅等场所的整洁和卫生,及时清理油垢和垃圾。
- 定期进行设备设施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正常运转,避免给食品卫生带来风险。
3.3 垃圾处理管理- 餐饮业单位应建立垃圾分类制度,对有害垃圾、湿垃圾和干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和处理。
- 食品垃圾应及时处理,避免滋生臭味、蚊蝇等卫生问题。
四、从业人员管理4.1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 餐饮业单位应进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每年对从业人员进行一次健康体检。
《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餐饮业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无论是与家人朋友欢聚一堂,还是在忙碌的工作日匆匆解决一顿饭,我们都离不开餐馆、小吃摊等各类餐饮场所。
然而,餐饮食品的卫生状况直接关系到我们的健康,因此,制定并严格执行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是保障公众健康的关键。
一、人员管理首先,从事餐饮行业的工作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这是确保他们自身没有传染性疾病,不会对消费者的健康造成威胁的基本要求。
在招聘员工时,餐饮企业就应当要求应聘者提供健康证明,并定期组织员工进行体检,及时发现和处理可能存在的健康问题。
同时,要加强对员工的卫生知识培训。
让他们了解食品卫生的重要性,掌握正确的食品处理方法,如洗手、消毒、防止交叉污染等。
培训不能只是走过场,而应该通过考核等方式确保员工真正掌握了相关知识和技能。
员工在工作期间必须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穿着干净整洁的工作服,佩戴工作帽和口罩,头发不得外露。
不得留长指甲,不得佩戴饰物,更不能在操作间内吸烟、吐痰、嚼口香糖等。
二、食材采购食材的采购是保证食品卫生的源头。
餐饮企业应选择正规的供应商,要求其提供相关的资质证明和产品检验报告。
采购的食材必须新鲜、无变质、无异味、无病虫害。
对于肉类、禽类、水产品等易变质的食材,要严格检查其检疫证明,确保来源合法合规。
蔬菜和水果应选择无农药残留的产品,必要时进行农药残留检测。
采购回来的食材要按照不同的种类和特性进行分类存放,避免交叉污染和变质。
冷藏、冷冻的食材要按照要求储存,保证温度和湿度适宜。
三、加工制作加工制作过程中的卫生管理至关重要。
加工场所应保持清洁卫生,地面、墙壁、天花板要定期清洁消毒,通风良好,无异味。
食品加工前要进行认真的清洗和处理,去除杂质和不可食用部分。
加工工具和设备要定期清洗消毒,生熟食品的加工工具要分开使用,避免交叉污染。
烹饪过程中要严格控制温度和时间,确保食物熟透,杀灭可能存在的病菌和寄生虫。
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1. 前言食品卫生是餐饮业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关系到公众的健康和生活质量。
为了确保食品安全和卫生,餐饮业必须遵守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本文将详细介绍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和执行措施。
2. 食品安全责任餐饮业经营者应当对食品安全负有主体责任。
他们应保证供应的食品符合卫生安全要求,并落实以下责任:•保证选购的食品源自合法渠道,具备相关的卫生检验合格证明;•保证食品储存、加工、制作、配送、销售环节的卫生管理符合规定;•保证食品的原料、生产工艺和配送环节不存在任何卫生安全隐患;•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包括制定食品安全控制制度、实施监测检验、开展食品卫生培训、建立食品追溯制度等。
3. 食品生产与加工管理餐饮业的食品生产与加工环节必须符合卫生标准,确保食品的卫生安全。
以下是相关的管理要求:3.1 原料采购•餐饮业经营者应确保采购的食品原料来源合法,具有检验合格证明;•从供应商处获得原料的质量合格证明,并确保供应商的质量控制体系符合要求。
3.2 食品储存•食品储存应符合卫生标准,食品应储存在干燥、通风、无异味和污染的环境中;•严禁将腐败、霉变、变质等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储存。
3.3 食品加工与制作•食品加工与制作应符合卫生要求,使用的设备必须定期清洗和消毒,保持其卫生状况;•工作人员应穿戴卫生服装,戴好工作帽和口罩,确保工作场所的卫生安全。
4. 食品销售与配送管理食品销售与配送环节对食品安全来说同样重要。
相关的管理措施如下:4.1 销售管理•食品销售场所应具备良好的卫生条件,包括卫生设施、卫生器具等;•销售的食品应有明确的标识,标识中应包括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相关信息;•销售的食品不得使用过期、变质、腐败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4.2 配送管理•食品配送车辆应定期进行卫生检查,卫生状况符合要求方可上路;•配送过程中,食品应储存于卫生合格的容器中,并保持适宜的温度;•配送过程中,食品与可能造成污染的物品要进行隔离,确保食品的安全性。
《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一、引言餐饮业是人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缺的一部分,而食品安全卫生问题一直备受人们关注。
为了保障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和健康,我国制定了《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该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进行详细解读,以提高餐饮从业者的食品卫生意识和管理水平。
二、基本原则1. 餐饮经营者应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确保食品从采购到加工、制作、储存和销售的全过程符合卫生要求。
2. 餐饮经营者必须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并遵守卫生许可证的相关规定。
3. 餐饮从业人员应接受相关培训,掌握食品安全管理的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
4. 餐饮企业应建立健全自查自纠机制,自觉接受政府和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食品安全管理1. 食品采购:餐饮经营者应选择合格的食品供应商,并保留采购记录,确保采购的食品符合卫生安全标准。
2. 食品加工和制作:餐饮从业人员应戴好洁净帽、口罩等防护用品,加工和制作食品时要注意个人卫生。
同时,对于易变质的食品要及时处理,避免食品变质产生危害。
3. 食品储存:餐饮企业应建立储存食品的专用库房,并定期检查食品的保质期和库存情况,避免食品长时间滞留导致食品安全问题。
4. 餐具消毒:餐饮从业人员应使用专用清洁剂对餐具进行清洗和消毒,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5. 食品销售:餐饮企业在销售食品时应提供明确的食品标签,包括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储存条件等信息,以方便消费者了解食品信息。
四、个人卫生管理1. 餐饮从业人员应定期体检,并持有健康证明,且每日上岗前应进行健康检查。
2. 餐饮从业人员在工作期间要注意个人卫生,包括勤洗手、佩戴防护用品等措施,避免将细菌等有害物质传播给食品。
3. 餐饮从业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时,应立即停止工作,并及时就医治疗。
五、食品安全意识宣传1. 餐饮企业应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提高员工食品安全管理意识。
同时,通过宣传栏、宣传单等形式将食品安全知识传达给消费者。
2. 政府和监管部门应加大食品安全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公众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度。
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一、概述随着我国餐饮行业的快速发展,餐饮市场越来越多元化,消费者对食品安全问题也越来越重视。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我国出台了《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明确了餐饮业者在食品生产、加工、销售过程中应遵守的基本规范及责任和义务。
二、范围《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餐饮业者,包括餐厅、快餐店、茶馆、咖啡店、饮品店等。
三、食品安全要求1. 生产加工(1)保证原材料的安全。
餐饮业者应严格选择供应商,每批原材料应检验合格并保留样品,确保其无毒、无害、无异味、无污染。
(2)加工过程要合规。
餐饮机构在食品生产过程中应该遵循相应的卫生、工艺规范和流程标准,特别是在配菜和食品加工成品时不得添加有害的化学物质和违反食品卫生标准的添加剂。
(3)食品储存保鲜。
餐饮业者应为食品提供合适的储存设施,并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食品的新鲜、干净、无损失的状态。
同时,储存时应注意避免与有毒、有害或异物接触。
2. 销售服务(1)场地卫生。
餐饮业者应保持餐厅和餐桌的清洁和卫生,保证消费者在就餐过程的卫生和健康。
(2)食品包装。
餐饮业者应选择符合国家标准并无异味的包装材料,特别是不用再次利用或变相利用包装材料,以免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构成威胁。
(3)食品标签。
餐饮业者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食品标签显示在食品包装的外部,标明名称、成份、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等信息。
(4)服务人员的卫生及服务态度。
餐饮业者应确保从事服务工作的员工保持卫生,并为员工的工作守则和服务宗旨提供必要的培训和设施。
员工必须保持良好的服装和工作礼仪,并且以礼貌、热情、周到的态度为消费者提供优质的服务。
四、监督管理《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规定,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餐饮业者的监管,建立食品安全监管台账,对餐饮机构进行定期检查和抽检,并及时发现和处理食品安全问题。
对于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的餐饮业者,卫生主管部门应该及时追究其责任,依法进行处罚,并公开处罚结果,从而提高行业的管理水平和食品安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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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71号《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2月8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二○一○年三月四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餐饮服务监督管理,保障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
第五条鼓励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普及工作,增强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意识,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鼓励开展技术服务工作,促进餐饮服务提供者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餐饮服务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餐饮服务提供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知识。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餐饮服务提供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而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的管理规范,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配备先进的食品安全检测设备,对食品进行自行检查或者向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送检。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权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进行社会监督,举报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了解有关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息,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餐饮服务基本要求第八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必须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九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被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餐饮服务管理工作。
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聘用本条前款规定的禁止从业人员从事管理工作。
第十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
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第十一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组织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并建立培训档案;应当加强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食品安全管理知识的培训。
第十二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
餐饮服务提供者从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等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者的相关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从固定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的资质证明、每笔供货清单等;从超市、农贸市场、个体经营商户等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采购清单。
餐饮服务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记录制度。
采购记录应当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进货票据。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产品品种、进货时间先后次序有序整理采购记录及相关资料,妥善保存备查。
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三条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的证明文件等,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企业各门店应当建立总部统一配送单据台账。
门店自行采购的产品,应当遵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十四条餐饮服务提供者禁止采购、使用和经营下列食品:(一)《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二)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食品;(三)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的食品;(四)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进口预包装食品。
第十五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采购、保存和使用食品添加剂。
应当将食品添加剂存放于专用橱柜等设施中,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妥善保管,并建立使用台账。
第十六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遵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餐饮服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在制作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食品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二)贮存食品原料的场所、设备应当保持清洁,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食品原料,并定期检查、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三)应当保持食品加工经营场所的内外环境整洁,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四)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消毒、保洁、保温、冷藏、冷冻等设备与设施,校验计量器具,及时清理清洗,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
(五)操作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
(六)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当在冷却后及时冷藏;应当将直接入口食品与食品原料或者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
(七)制作凉菜应当达到专人负责、专室制作、工具专用、消毒专用和冷藏专用的要求。
(八)用于餐饮加工操作的工具、设备必须无毒无害,标志或者区分明显,并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设备应当在使用前进行消毒。
(九)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并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备用,不得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饮具;购置、使用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具、饮具,应当查验其经营资质,索取消毒合格凭证。
(十)应当保持运输食品原料的工具与设备设施的清洁,必要时应当消毒。
运输保温、冷藏(冻)食品应当有必要的且与提供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保温、冷藏(冻)设备设施。
第十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抽样检验时,被抽样检验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抽样检验工作,如实提供被抽检样品的货源、数量、存货地点、存货量、销售量、相关票证等信息。
第三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第十八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预案实施细则,按照职能做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九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核实情况,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立即向同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等相关部门通报。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事发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及时做出反应,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依法处置,并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有权向有关餐饮服务提供者了解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情况,要求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并采取以下措施:(一)封存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
(二)封存被污染的食品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三)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予以监督销毁;未被污染的食品,予以解封。
(四)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
第二十一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第二十二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立即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在2小时之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餐饮服务经营规模,建立并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量化分级、分类管理制度。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聘请社会监督员,协助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职责时,发现不属于本辖区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接受移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被移送案件的处理情况及时反馈给移送案件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核实、处理、答复;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发现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的食品原料或者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其成因属于其他环节食品生产经营者或者食用农产品生产者的,应当及时向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通报。
第二十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履行职责时,有权采取《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措施。
第二十七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对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重点检查:(一)餐饮服务许可情况;(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建立档案情况;(三)环境卫生、个人卫生、食品用工具及设备、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卫生设施、工艺流程情况;(四)餐饮加工制作、销售、服务过程的食品安全情况;(五)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和索票索证制度及执行情况、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及执行情况;(六)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食品添加剂等的感官性状、产品标签、说明书及储存条件;(七)餐具、饮具、食品用工具及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的清洗、消毒和保洁情况;(八)用水的卫生情况;(九)其他需要重点检查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共同参加,依法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笔录经双方核实并签字。
被监督检查者拒绝签字的,应当注明事由和相关情况,同时记录在场人员的姓名、职务等。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餐饮服务环节的抽样检验工作,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列支。
第三十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可以使用经认定的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技术进行快速检测,及时发现和筛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