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人的行为特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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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的特征、代理权滥用、无权代理重点

代理的特征、代理权滥用、无权代理重点

第05 讲代理的特征、代理权滥用、无权代理第二节代理制度1.代理的特征(1)代理的概念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解释)根本当事人:代理人、被代理人、第三人〔相对人〕(提示)事务性的行为不存在代理。

(2)代理的适用范围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本人未亲自实施的,应当认定行为无效。

(提示)法律规定,如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不得代理。

当事人约定,如律师出庭不得代理。

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决定的,如周杰伦演唱会不得代理。

(例题·单项选择题)依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以下选项中适用代理制度的是〔〕。

A.缔结买卖合约B.整理学术资料C.结婚D.订立遗嘱(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此题考核代理。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如立遗嘱、结婚等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选项 B 是纯粹的事务X行为,不能代理。

(3)代理与相关概念区别①代理与行纪的区别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行纪的法律后果由行纪人自行承当;而代理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当。

行纪人通常依据约定赚取交易标的的差价。

(案例)画廊〔行纪人〕帮托付人〔画家〕卖画的合约是一种行纪合约。

②代理与托付的区别代理行为涉及三方当事人,而托付关系只发生于托付人与受托人之间,且可以是单纯的事实行为,如看管行李。

代理授权是单方法律行为,被代理人一方意思表示即可成立;托付是双方意思表示的法律行为。

托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授权而形成的代理;代理包含托付代理、法定代理。

③代理与传达的区别传达忠实传达托付人意思表示,行为人不以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为条件,而本人需要具备相应行为能力;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可以独立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代理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而本人无需具备行为能力。

简述代理的概念与特征简答题

简述代理的概念与特征简答题

简述代理的概念与特征简答题代理是指代表其他人或组织进行行动或交易的人或组织。

在商业和法律领域中,代理是指一方委托另一方代表其进行某些事务。

代理人在执行代理行为时必须遵守代理人的指示,并且代理行为对委托人有法律效力。

代理的特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授权:代理必须经过委托人的授权才能进行代理行为。

委托人将一定程度的权力和责任委托给代理人,代理人有权代表委托人行事。

2. 代理行为的法律效力:代理人的行为具有法律效力,对委托人有约束力。

这意味着代理人的行为可以产生法律后果,委托人需要对代理人的行为负责。

3. 代理人代表委托人的利益:代理人必须按照委托人的利益进行代理行为,不能违背委托人的意愿。

代理人必须忠诚于委托人,并为委托人的利益着想。

4. 代理人的独立性:代理人在代理行为中是独立的,他们不代表自己的利益,只代表委托人的利益。

代理人不应将个人利益与委托人的利益混淆。

5. 委托与代理的终止:委托人可以随时终止代理关系,代理人也可以随时放弃代理权。

一旦代理关系终止,代理人不再有权代表委托人行事。

除了上述特征,代理还有一些其他的特点。

代理可以帮助委托人处理一些特定的事务,例如代理律师可以代表委托人进行法律诉讼。

代理也可以节省委托人的时间和精力,使委托人能够专注于其他重要事务。

此外,代理还可以在国际贸易中扮演重要的角色,帮助企业开拓海外市场。

总之,代理是一种重要的商业和法律概念,代理行为具有法律效力,并且代理人必须代表委托人的利益进行行动。

代理有助于委托人处理特定事务,并节省时间和精力。

代理在商业和国际贸易中具有重要作用。

保险代理人的职业道德与行为规范

保险代理人的职业道德与行为规范

保险代理人的职业道德与行为规范保险行业作为金融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代理人作为保险业务的重要参与者,承担着联系保险公司和客户之间的桥梁作用。

作为一名专业的保险代理人,拥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保险代理人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并提供相应建议。

一、保险代理人的职业道德1. 诚实守信保险代理人应当始终坚守诚实守信的原则,与客户进行真实、全面的沟通,提供准确的保险产品信息和相关政策解释。

不得有虚假宣传或误导客户的行为,保证客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2. 保护客户利益保险代理人应当以客户利益为优先,根据客户的实际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为客户提供合适的保险产品建议。

代理人不得向客户推销其不需要或不适合的保险产品,也不得将客户的个人信息用于他用,保护客户隐私。

3. 专业能力保险代理人应当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

代理人应熟悉保险市场的发展动态,了解各类保险产品的特点和适用范围,以便更好地为客户提供咨询和服务。

二、保险代理人的行为规范1. 遵守法律法规保险代理人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保险行业的相关规定,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保险业务活动。

代理人应保持良好的商业道德操守,不进行不正当竞争和商业贿赂行为。

2. 保密和保护客户信息保险代理人应对客户的个人信息和保险事务保守秘密,不得泄露或滥用客户信息。

同时,代理人应妥善保存客户的档案和相关资料,确保其安全和完整。

3. 公平竞争保险代理人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通过不正当手段扰乱市场秩序,不得干预或操纵保险市场价格。

代理人应与其他保险公司和代理人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共同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建议为了更好地履行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保险代理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学习提升保险代理人应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参加相关培训和学习,保持对保险行业的了解和把握。

2. 与客户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代理人应注重与客户的沟通和理解,了解客户的需求和关切,并及时提供相应的保险建议和解决方案。

9第九章 代理

9第九章 代理

2.下列行为中属于代理行为的是( ) A. 甲代替乙招待乙的朋友的行为 B. 传达室的张大爷将甲寄给乙的 信送给乙的行为 C. 公司董事长以公司的名义对外 签约的行为 D. 公司的售票员向旅客卖票的行 为
3.崔某在北京工作,但家在吉林。2003年春节时要回家探望亲 人,邻居胡某听说后请他带1斤长白山的人参,说要泡酒做 药用。春节过后,崔某带回一斤人参,价值2850元,崔某送 至胡家,胡某的儿子说父亲年事已高,春节期间不幸去世。 以前只有他父亲用人参泡酒做药用,现在父亲不在了,也就 不需要这一斤人参了,代理权也就终止了,所以请崔某将这 斤人参自己留着再做处理。崔某不得已向律师请教:可不可 以让胡某的儿子收下这一斤人参并支付2850元的价款。 (1)崔某实施的代理行为效力如何( ) A. 有效 B. 无效 C. 效力待定 D. 可撤销 (2)崔某与胡某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是否终止( ) A. 终止,因为代理事务已经完成 B. 终止,因为代理人已经死亡 C. 不终止,因为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已经死亡 D. 不能确定
(二)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 规定而发生的代理。——主要 是为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设立 监护人是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 人。
(三)指定代理
指定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据人民法院或者指 定机关的指定而进行的代理。 有权指定代理人的: 1.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 2.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 会或村民委员会 3.人民法院 指定的代理人:主要是《民法通则》第16 条、第17条所列的被监护人的亲属、朋友。
二、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
权,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 理权而与其为民事行为,由此产 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 代理。 设立表见代理的目的是为了保护 善意相对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

简述代理的概念与特征。

简述代理的概念与特征。

简述代理的概念与特征。

代理是指一个人或一个组织代表另一个人或组织进行某种活动或进行谈判的行为。

代理的特征包括:
1. 代表性:代理行为是在代理人的名义下进行的,代理人代表他人或组织进行活动或谈判。

2. 授权:代理关系是基于授权的,被代理人通过委托书或口头授权将权力委托给代理人。

3. 法律性质:代理行为通常受法律规范,代理人需要按照委托人的利益和要求进行活动,并遵守法律和道德规范。

4. 独立性:代理人在代理行为中独立于委托人,代理人有权决定如何达成委托人的利益,但必须遵守委托人的指示。

5. 有限性:代理人的权力是有限的,他们只能在约定的范围内代表委托人进行活动,不得超越授权范围。

6. 信任:代理关系建立在信任的基础上,委托人需要相信代理人能够代表自己的利益,并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行事。

代理在商业、法律、政治等领域广泛应用,可以有效地代表利益相关者进行谈判、交易和处理事务。

代理行为

代理行为

代理行为代理行为:是指代理人依据本人的授权而进行的法律行为。

一、代理行为的范围(一)非民法意义的代理1、经济学上的代理:经济学上的委托——代理关系泛指任何一种涉及非对称信息的交易,交易中有信息优势的一方称为代理人,另一方称为委托人。

2、诉讼法律关系中的代理诉讼代理与民事代理的不同可以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代理的内容不同。

在民法上的代理,代理人代理本人为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权是民事权利,属于私权的范畴;在诉讼上的代理,代理人代理委托人(本人或被代理人)为诉讼行为,其行使的诉讼权利属于公权的范畴。

(2)代理关系不同。

在民法上的代理,为三方面的民事法律关系,三方当事人是本人(被代理人)、代理第三人并不涉及国家机关;在诉讼法上的代理,为四方面的诉讼法律关系,涉及到原告(或刑事诉讼中的公诉人)、被告、代理人及法院,其中,法院、检察院为司法机关,与当事人或代理人是非平等的关系。

(3)对代理人资格要求不同。

在民法上的代理,代理人仅须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而诉讼法上的代理,代理人需要有诉讼行为能力。

(4)代理人主体范围不同。

法人可以成为民法上的代理人,但不可能成为诉讼法上的代理人。

3、行政法律活动中的代理(四)民法上可以代理的行为范围民法上的代理在立法上被限定为民事法律行为的代理。

不能代理的行为可以概括为以下两种:第一,违法行为或法律禁止的行为不得代理;第二,法律规定某些具有人身性质的民事行为不得代理。

二、代理行为的性质(一)本人行为说。

该学说认为,代理是基于本人的授权行为而实施,代理人所表示的意思是本人的意思。

在代理行为中,真正的行为人不是代理人,而是本人。

(二)共同行为说。

该学说认为,法律行为中的意思表示,未必不能分割开来,而是相互合作地加以实施。

在代理行为中,本人的授权行为已实施了部分意思表示,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又实现了部分意思表示,由此,本人与代理人共同完成了代理行为。

(三)代理人行为说。

职务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职务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职务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一、职务代理的概念
职务代理,是指根据其所担任的职务而产生的代理,包括法定职务代理和指定职务代理。

其中,法定职务代理是指根据法律直接规定,在具有特定职务的自然人不能履行该职务时,由特定人员代其行使职权的一种法律制度。

而指定职务代理,则是基于法院指定或有关机关的决议而产生的代理。

二、职务代理的特征
1. 职务代理的主体是具有特定职务的自然人。

这种自然人通常是组织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如公司中的董事、经理等。

2. 职务代理是基于特定的职务产生的。

这意味着代理人的代理权来自于其担任的职务,当代理人不再担任该职务时,其代理权自动终止。

3. 职务代理是法定或指定产生的。

在法定职务代理中,当具有特定职务的自然人无法履行该职务时,法律会规定由特定人员代为行使职权。

而在指定职务代理中,代理权是基于法院指定或有关机关的决议而产生的。

4. 职务代理是一种法律制度。

它旨在确保组织中的决策和管理能够得到有效的
执行,同时保护组织的利益和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5. 职务代理人应当依法行使代理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职务代理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超越职权范围行使代理权,给组织或相关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职务代理是一种基于特定职务产生的法律制度,旨在确保组织的决策和管理得到有效执行,同时保护组织的利益和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代理的概念和特征一、代理的概念代理是代理人于代理权限内,以本人(被代理人)名义向第三人(相对人)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而该意思表示直接对本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通则第63条第2款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涉及三方当事人:(1)在设定、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时需要得到别人帮助的人,即被代理人或称本人;(2)能够给予被代理人帮助,代替他实施意思表示或者受领意思表示的人,即代理人;(3)代理关系之第三人。

自然人和法人均可充当代理人,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商事代理,非经商业登记,不得从事该项代理。

如证券买卖代理,非有证券业务资格的商事特别法人,不得从事该业务。

代理有狭义、广义之分:(1)狭义代理仅指代理人以本人的名义进行的代理,即直接代理,也称显名代理;(2)广义的代理,还包括间接代理,即代理人以自己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尔后将该行为效果间接归于本人的代理,也称隐名代理。

民法通则规定的是直接代理,但合同法在“委托合同”一章中,又规定了间接委托,间接承认了隐名代理。

二、代理的特征因间接代理与直接代理,在当事人地位、权利义务内容以至于法律效果上迥然不同,所以在概括代理的特征,主要按民法通则对直接代理的规定加以说明。

(一)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民事活动。

(两个区别注意区分)1、代理的这一特点把它与行纪活动区别开来。

行纪活动是指行纪人受委托人的委托,由委托人担负费用和给付一定报酬,为了实现委托人的利益而以行纪人的名义,去进行一种或多种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是以本人的名义活动,而且代理不似行纪,可以是无偿的。

(行纪是以行纪人自己的名义,而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

)2、代理人与法人代表地位也不同。

法人代表人在代表法人时,自己的人格被法人吸收,法人代表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时,仍是以自己的意思独立实施行为,只是该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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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的行为特点有哪些?
(1)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

(2)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内进行活动。

(3)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有法律意义的活动。

(4)代理人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在实际中,代理人是为了弥补其被代理人没有精力或者能力等原因而存在的。

这也就意味着,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表现出来的行为即代表着被代理人的意志或愿望。

那么,▲代理人的行为特点有哪些?下面就将这一问题进行解答,大家可以了解一下。

▲一、代理人
代理人也叫经纪人或“授权代表”。

指自然人根据代理契约或授权书或口头约定,向被代理者收取一定佣金(或者免费),全权或在一定的授权范围内,代表被代理人或者授权单位,在代理期限内行使被代理者的权力,完成相关的使命或者任务。

▲二、代理人的行为特点
1、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

代理人只有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才能为被代理人取得权利、设定义务。

如果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
活动,那么这种活动就不是代理,其所设立的权利与义务也只能由代理人自己承受。

2、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内进行活动。

代理权是确定代理人代理行为的实施和代理行为法律效果归属的依据,表明了代理人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的资格。

代理人必须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或法律规定或指定的权限范围内进行民事活动,不得擅自变更或超越代理权限。

否则,事后若被代理人不予追认,代理人所进行的活动则是无效的,被代理人对此不承担责任,而由代理人自己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3、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有法律意义的活动。

《民法通则》第63条将代理行为限制在“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它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基本要素,以在当事人之间设立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

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就是说,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通过代理行为能够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产生法律后果。

否则,就不是代理。

4、代理人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第三人进行
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在法律上产生与被代理人自己的行为同样的后果。

这是基于以上三个特点而产生的必然结果,也是当事人设立代理关系的目的所在。

因而,被代理入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被代理人承担的责任范围,既包括对代理人在执行代理事务中的合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也包括对代理人在执行代理事务中的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也就是说,被代理人承受的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不仅包括合法的,对被代理人有利的法律后果(权利、义务)。

而且也包括因为代理人过错(故意、过失)而造成的违法的或其他对被代理人不利的法律后果。

这一点,反映了代理制度的目的,是代理制度最重要的特征。

综上所述可知,▲代理人的行为特点包括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必须在代理权限内进行活动、必须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有法律意义的活动、代理人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四种。

由此可见,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表现出来的行为是具有法律效益的。

如若越过权限,就要受到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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