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费用
鉴定中心收费管理规定

鉴定中心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全国人大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在诉讼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由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司法鉴定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平等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应当按照有利于司法鉴定事业可持续发展和兼顾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制定。
第五条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
第六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以及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基准价(《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附后)。
第七条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基准价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或者在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基准价的基础上制定浮动幅度。
在《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以外,新增的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新增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情况,适时制定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
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以外的司法鉴定收费,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价格管理形式和管理权限。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根据诉讼标的和鉴定标的两者中的较小值,按照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
具体比例如下:(一)不超过10万元的,按照本办法附件中所列收费标准执行;(二)超过1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收取;(三)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收取;(四)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收取;(五)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4%收取;(六)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2%收取;(七)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收取。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二)超过 10万元至 50万元的部分,按照 1%收取;
(三)超过 50万元至 100万元的部分,按照 0.8%收取;
(四)超过 100万元至 200万元的部分,按照 0.6%收取;
(五)超过 200万元至 500万元的部分,按照 0.4%收取;
第十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在为委托人提供司法鉴定服务 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给司法鉴定人的异地鉴定差旅费, 不属于司法鉴定收费范围,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作证发 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补贴,不属于司法鉴定收费范 围,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后交付司法鉴 定机构。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 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有 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 托,在诉讼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 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由司法鉴 定机构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用的行为。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费用以及代委托人支付的相关费用 由司法鉴定机构统一收取。司法鉴定人不得私自向委托人 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 在诉讼活动中,当事人申请并经人民法院批 准直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所需鉴定费用应当 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司法鉴定机构,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 付。
第十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收取司法鉴定费用, 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结算 代其支付的相关费用时,应当向委托人提供代其支付的费 用清单及合法票据。不能提供合法票据的,委托人可以不 予支付。
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9.01•【文号】发改价格[2009]2264号•【施行日期】2009.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价格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2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司法厅(局):为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精神,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制定了《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或浮动幅度。
附: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二〇〇九年九月一日附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在诉讼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由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司法鉴定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平等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应当按照有利于司法鉴定事业可持续发展和兼顾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制定。
第五条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
第六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以及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基准价(《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附后)。
第七条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基准价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或者在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基准价的基础上制定浮动幅度。
江苏省司法鉴定收费标准

江苏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文件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苏价费[2010]341号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市物价局、司法局: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264号,以下简称《办法》)、《江苏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下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一并通知如下,请贯彻落实。
一、司法鉴定收费作为重要的专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我省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的浮动幅度,暂定为上、下各20%。
今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另有收费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积极支持开展农业技术(产品)司法鉴定。
鉴于目前我省仅有盐城市农业科学院司法鉴定所具备鉴定资质,经研究决定,在该鉴定所实行鉴定收支独立核算的前提下,授权盐城市物价局、司法局按照《细则》有关要求,制定相关项目及其试行标准,报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备案后试行。
三、切实加强司法鉴定服务收费行为监管,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和《江苏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省政府办公厅苏政办发[1994]30号)规定,凡属于事业单位或其他非企业组织性质的司法鉴定机构收费,必须领取《收费许可证》,领证单位要按照规定参加收费年审。
各级价格、司法部门既要积极支持司法鉴定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又要加强监管,依法查处违规收费行为。
本通知下发后,《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规范我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的通知》(苏价费[2007]403号)等省内其他与之有抵触的规定,一律于2010年10月31日废止。
附:1、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264号)2、江苏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二0一0年九月三十日主题词:价格司法鉴定收费通知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省委政法委、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卫生厅办公室二0一0年十月十一日印发共印000份附件:2江苏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详见附件1),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细则。
北京市司法鉴定收费标准

北京市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北京市司法鉴定收费标准是司法鉴定机构和人员进行鉴定活动收费的依据,是保障司法鉴定质量和公正性的重要制度安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北京市司法鉴定收费标准主要包括鉴定费、出庭费、差旅费、住宿费等内容。
本文将对北京市司法鉴定收费标准进行详细介绍,以便广大司法鉴定机构和人员遵循相关规定,规范收费行为,确保司法鉴定工作的正常开展。
首先,鉴定费是指司法鉴定机构或人员对委托人进行鉴定活动所收取的费用。
根据不同鉴定项目的复杂程度和工作量,鉴定费的收费标准有所不同。
一般情况下,鉴定费的收费标准由司法鉴定机构或人员自行确定,但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并在鉴定合同中明确注明,不得随意变更。
其次,出庭费是指司法鉴定机构或人员应邀参与法庭审理并出庭作证所收取的费用。
出庭费的收费标准一般由司法鉴定机构或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量确定,但也必须遵循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并在出庭作证前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约定出庭费的收费标准和支付方式。
此外,差旅费和住宿费是司法鉴定机构或人员在执行鉴定任务过程中发生的差旅和住宿费用,一般由委托人承担。
差旅费和住宿费的收费标准应当合理,并应当在鉴定合同中明确注明,不得超出合理范围。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北京市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经过相关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同时,司法鉴定机构和人员在收费过程中,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变相收取费用。
总之,北京市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旨在保障司法鉴定工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司法鉴定机构和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规范收费行为,确保司法鉴定工作的正常开展。
希望广大司法鉴定机构和人员能够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做好收费工作,为司法鉴定事业的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司法鉴定评估收费标准法律是怎样规定的

司法鉴定评估收费标准法律是怎样规定的第八条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根据诉讼标的和鉴定标的两者中的较小值,按照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
具体比例如下:(一)不超过10万元的,按照本办法附件中所列收费标准执行;(二)超过1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收取;(三)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收取。
热门城市:铜陵律师承德律师驻马店律师邵阳律师六盘水律师衡阳律师呼伦贝尔律师许昌律师曲靖律师▲司法鉴定评估收费标准是以法律的手段规范司法鉴定收费,以避免司法鉴定乱收费现象的发生,也为了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保障公民能够顺利实施自己的权利,避免因高额的收费而使公民丧失司法鉴定的权利,也保障了司法的公平。
小编整理了司法鉴定收费的管理办法以供大家参考。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在诉讼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由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司法鉴定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平等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应当按照有利于司法鉴定事业可持续发展和兼顾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制定。
第五条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
第六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以及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基准价(《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附后)。
第七条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基准价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或者在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基准价的基础上制定浮动幅度。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是怎样的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是怎样的第二条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在诉讼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由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司法鉴定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平等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我们都知道,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时,鉴定机构要收取一定费用,这个在我国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中是有明确规定的,那么,大家知道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内容到底有哪些吗?为了帮助大家做一个了解,小编下文整理了相关内容,供大家阅读。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在诉讼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由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司法鉴定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平等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应当按照有利于司法鉴定事业可持续发展和兼顾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制定。
第五条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
第六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以及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基准价(《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附后)。
第七条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基准价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或者在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基准价的基础上制定浮动幅度。
在《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以外,新增的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新增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情况,适时制定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
鉴定人出庭费用的标准及承担规则

鉴定人出庭费用的标准及承担规则
鉴定人出庭费用是指鉴定人在诉讼或仲裁中出庭作证所产生的费用。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鉴定人出庭费用由委托方支付。
鉴定人出庭费用的标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根据《司法鉴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费用包括交通费、住宿费、餐费和人工费等。
具体费用标准应当参照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
在实际操作中,鉴定人与委托方可就鉴定人出庭费用进行协商。
如果无法达成协议,鉴定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确定出庭费用。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性质、鉴定人出庭的时间、地点、路程、出庭作证的内容等因素,确定合理的出庭费用标准。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鉴定人由于自身原因未能出庭作证,委托方无需支付鉴定人出庭费用。
此外,如果鉴定人在出庭作证中泄露鉴定内容或者作出不实证言,可能会被人民法院追究法律责任。
总之,鉴定人出庭费用的标准和承担规则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鉴定人和委托方应当在协商中互相尊重、平等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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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 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费用
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费用包括司法鉴定人作证工作的报酬、差旅费用、误工费用等合理支出。
一般的,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费用,司法机关部门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人,从事本机关管辖案件的司法鉴定工作,由本机关承担鉴定费用;从事其他司法机关管辖案件的司法鉴定工作,由通知出庭的人民法院承担费用。
其他司法鉴定人的出庭费用,一律由通知出庭的人民法院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