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公益林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公益林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公益林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公益林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植树造林与绿化

【发文字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2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07.10.23

【实施日期】2007.12.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2018)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152号)

《内蒙古自治区公益林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9月2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杨晶

2007年10月23日

内蒙古自治区公益林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益林的保护和建设,改善生态环境,保护公益林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公益林保护、建设、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林,是指以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为主体功能,以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者服务为主要利用方向,并依据国家规定划定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包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本办法所称防护林,是指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丛,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牧场防护林,护路林。

本办法所称特种用途林,是指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

第四条公益林的保护和建设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一规划、社会参与、分步实施、严格保护、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益林工作。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益林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公益林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公益林保护、建设、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辖区的公益林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公益林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林业长远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水土保持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其他有关规划相协调。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的公益林建立管护责任制,逐级签订管护责任书,落实管护责任。

第九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承担管护责任的公益林责任单位和个人签订公益林管护合同,确认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以此作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依据。

公益林管护合同的格式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十条国有公益林管护的责任单位是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及其它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集体公益林管护的责任单位是行政村、嘎查;个人所有或者经营的公益林,其管护责任由公益林所有者或者经营者承担。

公益林责任单位应当划定管护责任区,配备专职护林员,履行护林职责。

重庆市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实施细则

重庆市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森林管护工作,保障森林资源安全,促进森林资源持续增长,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天发〔2012〕33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组织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通知》(渝办发〔2011〕21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天保工程区的森林管护工作,必须遵循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国有林场(所)、自然保护区等天保工程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森林管护工作,落实森林管护责任,完善森林管护体系,落实考核和奖惩措施。 第四条天保工程区森林管护应当坚持有利于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利于促进森林生态系统功能恢复和提高的原则,对重点区域实行重点管护。 第五条天保工程区森林管护应当坚持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明确管护人员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天保工程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管辖区域内的森林管护工作,确定森林管护责任区,把森林管护任务落实到山头地块,把森林管护责任落实到人。 第七条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由区县(自治县)、乡镇(林场)、村(社、管护站)、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组成的森林管护组织体系,建立完善森林管护制度。 第八条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天保工程实施方案,制定森林管护工作年度实施计划,作为组织实施森林管护、管护费支出和检查验收的依据。 第九条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当合理设置管护站点,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工具等基础设施和设备,在森林管护重点地段设置警示标识。 第十条天保工程区国有林森林管护工作岗位应当优先安排国有林业单位职工;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公益林由林权所有者或经营者负责管护,经林权所有者同意可以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集中管护。

河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河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生态公益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生态公益林(简称公益林),是指为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持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等满足人类社会的生态、社会需求和可持续发展为主体功能,主要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服务的森林、林木、林地。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财政补偿的国家级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以下统称公益林)的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家级公益林是指依据《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区划界定的公益林。按生态地位重要性和生态环境脆弱性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保护等级。 省级公益林是指依据《河南省省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区划界定并经省林业主管部门和省财政部门核查认定的公益林。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益林保护与建设以及开展其他生产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公益林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生态优先,严格保护;科学经营,合理利用;统一规划,分步实施;责权明晰,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益林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负责公益林管理日常工作;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其工作开展情况。 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森林经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公益林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对在公益林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区划界定与调整 第七条公益林区划界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委托乙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完成,经国家或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查验收后,明确事权等级,予以确权认定。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与林权权利人签订公益林区划界定书。 第八条经核查认定的公益林不得擅自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或改变其性质、用途的,须按事权等级报原认定部门批准。

广东省生态公益林调整管理办法

广东省生态公益林调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规范生态公益林调整,根据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生态公益林,专指省级生态公益林。 第三条各地要切实加强生态公益林管护工作,维护生态公益林稳定,确因规划调整、征占用林地等原因需要调整(包括内部调整、核减、增加,以下统称调整)生态公益林的,可提出调整申请。 (一)规划调整。由于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或发展改革部门立项的林地规划调整,需要适当调整生态公益林,使本区域生态公益林结构、布局更加合理。 (二)征占用林地。由于项目建设征占用林地而需要调整生态公益林,应与林地征占用同时报批,在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后办理调整。 (三)其它确需调整生态公益林的情况。 第四条调整生态公益林应由林权权利人向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经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专文逐级向省林业局提出调整申请。市属林场向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经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林业主管部门专文向省林业局提出调整申请。省属林场、雷州林业局迳向省林业局提出调整申请。 第五条申请调整的生态公益林,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面积平衡。县(市、区)和省、市属林场及雷州林业局(以下简称“县、场、局”)应做到本县、场、局内部申请调出和调进面积一致,确保本县、场、局生态公益林稳定。申请增加或核减生态公益林的,由省林业局统一调配。 (二)区位重要。申请调进为生态公益林的林地,必须符合生态公益林的区划标准和条件。 (三)质量较高。申请调进的林地的森林生态质量较高。 (四)集中连片。调进后该区域的生态公益林分布集中连片。 (五)权属明晰。申请调进为生态公益林的林地,林地林木权属明晰,且权利人要求区划为生态公益林。

退耕还林工程作业设计技术规定

退耕还林工程作业设计技术规定 林退发[2003]9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退耕还林工程作业设计,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工程建设成效,特制定本技术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经国家批准的退耕还林工程的年度作业设计。 第三条作业设计的主要依据是: (一)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及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布的有关生态环境建设和退耕还林等工程的法规、政策和规定;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及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颁布的有关营造林及退耕还林工程的技术标准和规程; (三)国家下达的退耕还林工程年度任务计划和县级人民政府批复的县级年度实施方案; (四)本地区最近一次的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土地资源利用调查、耕地普查等成果资料。 第四条作业设计应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以乡镇(或林场、农场等,下同)为单位进行编制,按村设计到小班地块,退耕地造林任务应落实到农户。 第五条作业设计的程序主要分为准备工作、外业调查、内业设计、文件编制、评审报批等阶段。 第六条作业设计主要内容包括:

(一)落实本年度的作业小班和退耕还林农户; (二)分别退耕地造林和荒山荒地造林进行营造林施工设计; (三)种苗生产、供应; (四)新造林地管护设计; (五)配套基础设施施工设计; (六)施工作业顺序、时间、劳力安排; (七)施工材料、用工量测算与投资预算。 第七条作业设计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业人员或有资质的林业调查设计单位承担。 第八条作业设计成果由作业设计说明书、作业设计表、作业(施工)设计图和有关附件构成。 第九条作业设计需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汇总并报请地(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地(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应于施工前下达作业设计批复文件。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级人民政府需根据批复的作业设计,与有退耕还林任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签订退耕还林合同,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二章准备工作 第十条在作业设计前,设计单位应制定详尽的工作计划和技术方案,对调查设计人员要进行法规、政策和技术培训,统一技术标准、调查设计内容和方法,明确任务和要求,并做好仪器工具、图形材料、卡片、调查用表和相关物资的准备。 第十一条作业设计前应搜集以下资料:

【免费下载】广西壮族自治区公益林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益林管理办法 (2011-7-6 9:48:2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生态文明示范区和林业强区,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维护公益林经营者、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广 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公益林是指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和《广西完善自治区级以上公益林区划界定技 术操作细则》区划界定的并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家林业局批准的,以提供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功能为主要经营目的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公益林分为国家级公益林和自治区级公益林。 第三条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公益林建设、保护、管理和生产经营活动,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应遵循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依法保护、严格管理、权责一致、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本行政区域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列入政府工作目标。 第二章区划管理 第六条公益林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区划界定,界定成果由自治区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国家级公益林报国家林

业局和财政部核准,由国家林业局公布,自治区级公益林由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公布。 公益林区划必须落实到地籍小班,实行小班经营管理,划定的公益林原有的权属不变,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经批准公布的公益林不得擅自调整,在不影响整体生态功能、保持集中连片的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调出公益林。 (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已确权到户的公益林,其林权权利人在与地方政府签订管护协议时,提出调整要求的。 (二)苗圃地。 (三)由于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或发展改革部门立项的林地规划调整,需要适当调整的公益林。 公益林调整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并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上报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再报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具有乙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现场勘验,提出审核意见。审核同意的,再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国家级公益林报国家林业局核准批复,自治区级公益林由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批复。 第三章公益林管理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实行公益林保护管理目标责任制。 第九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与公益林林权所有者签订管护协议,落实管护责任人,明确管护责任,对公益林实施有效管护。

重庆市公益林管理办法文档2篇

重庆市公益林管理办法文档2篇Chongqing public welfare forest management measures document 编订:JinTai College

重庆市公益林管理办法文档2篇 前言:办法是有关机关或部门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规、规定,就某一方面的工作或问题提出具体做法和要求的文件。本文档 根据办法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 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 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 1、篇章1:重庆市公益林管理办法版文档 2、篇章2:生态公益林的经营和利用文档 公益林生态效益市场补偿作为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的一 种新类型,能有效的利用市场手段为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筹集 资金,以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下文是重庆市公益林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篇章1:重庆市公益林管理办法版文档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重要或者生态状况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发挥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为主体功能,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划定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公益林分为国家级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生态优先、严格保护、分级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公益林建设和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将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市政府按照功能区域划分,对区县(自治县)实行差别化财政补助。 第六条市、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公安、国土资源、城乡建设、交通、农业、水利、移民、环境保护、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维护生态公益林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江西省森林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态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重要、生态状况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者服务为主要利用目的,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划定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态公益林,分为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省级生态公益林、设区市级生态公益林和县级生态公益林。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依法保护、严格管理、分类补偿和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公益林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生态公益林补偿、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等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生态公益林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建设、水利、交通、环境保护、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公益林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生态公益林保护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生态公益林保护意识。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态公益林的义务,有权检举和制止破坏生态公益林的行为。 在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内蒙古自治区退耕还林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退耕还林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植树造林与绿化 【发文字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3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07.10.23 【实施日期】2007.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153号) 《内蒙古自治区退耕还林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9月2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杨晶 2007年10月23日 内蒙古自治区退耕还林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退耕还林活动,保护退耕还林者的合法权益,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退耕还林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退耕还林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退耕还林,是指国家规划范围内的退耕还林活动,包括退耕地还林、配套的荒山荒地造林和封山(沙)育林。 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退耕还林管理机构负责退耕还林的日常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农牧业、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退耕还林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退耕还林实行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制,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退耕还林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第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将退耕还林与基本农田建设、农村能源建设、生态移民、后续产业发展结合起来,巩固退耕还林成果。 第七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退耕还林应用技术的研究和推广,提高退耕还林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退耕还林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自治区退耕还林规划,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 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旗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自治区退耕还林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辖区的退耕还林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报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下达的年度计划,会同有关部

机耕路施工组织设计

六、施工组织设计 第一章工程概况 为了如期完成本工程的施工任务,实现我们制定的施工控制目标,特编制本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以指导和约束施工,确保我方施工总体目标的实现。 一、编制依据 1、规范和标准: SL176-96《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 GB50164-92《砼质量控制标准》 GB50203-98《砌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301-88《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JGJ53-79《普通混凝土用碎石或卵石质量标准及检查方法》 JGJ52-79《普通混凝土用砂量标准及检验收方法》 JGJ55-81《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技术规定》 JGJ63-89《砼拌和用水标准》 2、业主提供的文件 A、2013年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基本口粮田建设项目三标段施工招标文件。

二、工程概况 (一)主要工作内容 本工程项目为2013年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基本口粮田建设项目第三标段。工程系统:渠道2条;共长2600米;取水坝8米。 1、项目区 施工内容:基础土方;毛石挡土墙,采用C15砼结构;取水坝C20钢筋砼坝体。 (二)现场条件 1、地形地貌 该场地分别位于墨江县安益村及曼兴村,整个地势较为宽阔,场地已确保 三通一平,施工线路较长,要穿越山沟、良田等地形。 2、交通条件 该场地区域有土路或砂石路直达施工现场,交通较为方便,水电(由建设单位提供指定地点)引入详见施工平面图,电可在施工现附近设布设,可完全满足施工中用水、用电。 3、通信条件 施工现场通信拟采取下办法解决通信问题:在现场办公室设座机壹部,作为公事使用,施工现场全在电信系统、联通系统和移动系统网络覆盖区域之内,手机信号良好,主要管理人员均使用手机联络。 4、治安环境 鉴于该工程地场面积较为宽阔,施工工期短,在安全保卫工作上应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维持好治安保卫工作,做好来往行人的安全防范工作。施工时拟在工地设置值班点、一个治安管理室,在交通道口现场设防护围栏实行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级公益林是指依据《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划定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三条国家级公益林管理遵循“生态优先、严格保护,分类管理、责权统一,科学经营、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应当纳入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落实到现地,做到四至清楚、权属清晰、数据准确。 第五条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国家级公益林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 第六条中央财政安排资金,用于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和政策的宣传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设立国家级公益林标牌,标明国家级公益林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权属、管护责任人,保护管理责任和要求、监管单位、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八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应当与林权权利人签订管护责任书或管护协议,明确国家级公益林管护中各方的权利、义务,约定管护责任。 权属为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责任单位为国有林业局(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及其他国有森林经营单位。 权属为集体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责任单位主体为集体经济组织。 权属为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责任由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承担。无管护能力、自愿委托管护或拒不履行管护责任的个人所有国家级公益林,可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对其国家级公益林进行统一管护,代为履行管护责任。 在自愿原则下,鼓励管护责任单位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向社会购买

湖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湖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维护生态公益林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生态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重要、生态状况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者服务为主要利用方向和目的,并按照有关规定划定为生态公益林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包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态公益林,分为国家级公益林、省级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经营和管理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应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严格保护、科学经营、合理利用、分级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内的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设立公益林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内的公益林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生态公益林管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与同级林业主管部门签订公益林保护管理目标责任书。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分别与有公益林管护任务的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等国有森林经营单位、乡镇林业管理站签订公益林管理目标责任书。 第二章建设和保护 第七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级生态公益林,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方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省级生态公益林,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省人

内蒙古自治区退耕还林(草)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退耕还林(草)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内政办发[2002]12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02.03.22 【实施日期】2002.03.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退耕还林(草)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02年3月22日内政办发[2002]1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自治区退耕还林(草)工程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退耕还林(草)工程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退耕还林(草)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的精神和《内蒙古自治区生态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现行的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批准的我区退耕还林(草)工程,包括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

中的退耕还林(草)项目。 第三条自治区退耕还林(草)工程专项资金是指用于自治区退耕还林(草)工程的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专项建设资金,下同)、退耕还林(草)工程现金补助和粮食补助财政专项资金。 第四条退耕还林(草)工程专项资金要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管理,要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和补助标准 第五条退耕还林(草)基本建设资金指用于退耕还林(草)和宜林荒山荒地人工造林种草所需的种子、苗木等的补助资金。种苗费补助标准按退耕还林(草)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种草每亩50元计算,直接发给农民自行选择采购种苗。 第六条退耕还林(草)工程现金补助资金用于农民退耕后维持医疗、教育等必要的开支。现金补助标准按退耕面积每年每亩20元计算。 第七条退耕还林(草)粮食补助资金用于退耕还林(草)粮食补助折价款。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粮食(原粮)200斤。发给退耕户的补助粮食不准以粮折钱,不准粮食回流粮库。 第八条粮食和现金的补助年限,先按经济林补助5年,生态林补助8年计算,到期后

邻水县2010年度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基本口粮田建设项目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邻水县2010年度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基本口粮田建设项目工程 施工组织设计

目录 第一章.工程概况及编制依据 第二章.施工准备及施工组织 第三张.主要施工方案及技术措施 第四章.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第五章.工程进度计划及工期保证措施 第六章.施工布置 第七章.劳动力资源配备计划 第八章.机械设备资源配备计划 第九章.安全管理体系及措施 第十章.文明施工管理体系及措施 第十一章.环境管理体系及措施 附表一: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附表二:拟配备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 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横道图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 附表六、临时用地计划表

第一章、工程概况及编制依据 第一节编制说明 我公司从施工方案、人员设置、机械配备、材料供应和工程服务等方面全力诚意投标,信心十足。如果中标,我们将会把此工程列为本公司的重点工程,以雄厚的企业整体实力为依托、为后盾,优质高速地完成本次招标工程的施工,交出让业主满意的精品。 2010年度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基本口粮田建设项目工程中,我们将以优质、高速、安全、文明施工宗旨,本着对业主高度负责的态度,按合同控制工期进行合理安排部署,使施工忙而不乱、成本最低、效率最高、质量最好,达到优良标准。同时在施工中,我公司将从业主利益出发,积极与质量监督部门、监理单位配合,协调好内外关系及地盘管理,通过有效地对工序、材料、人员进行控制,不仅保证工程质量,而且保证安全文明施工得到有效保障。通过有效的环保措施,使声、光、尘污染得到有效控制,创建安全文明施工的模范工地。 在施工中本公司要发挥总承包效能,开展“增收节支、开源节流”活动,通过对各类消耗的挖潜、控制、增效益、少花钱、多办事、办实事,将业主的每一分钱花到实处,以达到有效控制投资的目的。 本《施工组织设计》作为指导施工的技术性文件,编制时对各分区、分段、分项工程的施工工期、质量目标、项目管理架构设置与劳动力组织、施工进度计划控制、机械设备及周转材料配备、主要技术措施、安全、文明施工及降低成本、推广新技术等诸多因素尽可能做了充分考虑,突出其科学性、适用性及针对性。

国家公益林管理办法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管理,提高国家级公益林经营质量和生态服务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级公益林,是指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09〕214号)区划界定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三条国家级公益林管理遵循“生态优先、严格保护、分级管理、科学经营、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级公益林保护和建设应当纳入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落实到现地,做到四至清楚、权属清晰、数据准确。 第五条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国家级公益林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国家级公益林根据生态区位和主导功能、效益,划分保护等级并实行分级管理。保护等级执行《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划分为三级。 第七条中央财政安排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对

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 第二章保护管理 第八条国家级公益林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规定程序执行。 第九条国家级公益林林权权利人应当与林业主管部门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管护责任。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履行管护协议约定的义务,加强对国家级公益林林权权利人和管护人员的指导、服务和检查,并不断完善国家级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办法。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国家级公益林标牌,标明国家级公益林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林权权利人、管护责任人,保护管理责任和要求、监管单位、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十一条禁止在国家级公益林地开垦、采石、采沙、取土,严格控制勘查、开采矿藏和工程建设征收、征用、占用国家级公益林地。除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外,不得征收、征用、占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 经批准征收、征用、占用的国家级公益林地,由国家林业局进行审核汇总并相应核减国家级公益林总量,财政部根据国家林业局审核结果相应核减下一年度中央财政森林生

江西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江西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植树造林与绿化 【发文字号】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72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9.06.13 【实施日期】2009.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72号) 《江西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5月18日省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吴新雄 二00九年六月十三日 江西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维护生态公益林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江西省森林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态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重要、生态状况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者服务为主要利用目的,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划定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态公益林,分为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省级生态公益林、设区市级生态公益林和县级生态公益林。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依法保护、严格管理、分类补偿和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公益林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生态公益林补偿、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等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生态公益林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建设、水利、交通、环境保护、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公益林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生态公益林保护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生态公益林保护意识。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态公益林的义务,有权检举和制止破坏生态公益林的行为。 在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山坪塘池塘施工方案

XX2011年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基本口粮田建设项目结余资金XX现代农业园区山坪塘建 设工程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编制单位:重庆市XX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编制日期:2014 年 11 月 1日 一、编制依据 1、XX现代农业园区山坪塘整治工程设计图纸及相关技术资料; 2、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 3、《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 4、《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程》(GB50330-2002) 5、《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6、《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二、工程概况与施工重难点 1、基本情况 本工程位于XX区南大街道XX村,主要建设内容为整治山坪塘一座,整治加固主要措施为在现有黄沙堆砌的土坎两侧实施加固,内侧主要采用现浇C20砼做镇墩和防水基础处理,并结合六角菱形预制砼板做好防水,保护坝体;背水面主要采用浆砌条石做镇墩,上部采用C15砼格构植草护坡处理;坝顶宽9m,长35m,两边布置青石栏杆防护;山坪塘配套工程有沉砂凼、溢洪道等,沉砂凼采用MU30条石、M7.5水泥砂浆砌筑,溢洪道采用¢1000预制砼管。 2、地质、水文情况 该工程所在地属于中等风化带基岩,地基以上多为粉质粘土,褐黄色,呈可塑状,夹50%砂岩块石,切面有砂感,土质纯韧性、干强度中等。 三、施工方案 1、排水、土方开挖、外运、回填 ⑴、池塘排水 由于该山坪塘地势较低,水位较深,为减少排水周期,加快施工进度,高效的完成山坪塘软基处理及挡墙施工工作,在靠岸边就近修筑排水管道排水(详见《排水管平面图》);⑵、山坪塘基底清理、迎水面和背水面护坡基槽开挖: 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及相关单位现场指导对该池塘处理的意见,为保证坝体、施工人员和过往车辆的安全,采用挖掘机对该山坪塘基底进行清理和进行迎水面、背水面护坡挡墙基槽开挖;迎水面护坡挡墙开挖长度为26米,深度2.7米,宽度2.5米,按1:0.3进行放坡,迎水面挖土方约230立方米;背水面护坡挡墙开挖长度为22米,深度为1.6米,宽度2.4米,按1:0.5进行放坡,背水面挖土方约130立方米;部分土方作回填,余土外运至建设单位指定地点。 2、人、材、机准备 ⑴、施工人员机具准备: 从事技术工种作业人员需经过相应专业培训,并确保持证上岗,尤其对电工、机械工等特殊技术工种人员需加强培训,保证施工安全。根据本工程项目特点及施工安排,参照我单位近年来劳动生产率完成情况,施工现场投入人员见下表: 劳动力配备

重庆市公益林管理办法.doc

重庆市公益林管理办法 公益林生态效益市场补偿作为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的一种新类型,能有效的利用市场手段为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筹集资金,以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下文是重庆市公益林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重庆市公益林管理办法最新版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重要或者生态状况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发挥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为主体功能,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划定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公益林分为国家级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生态优先、严格保护、分级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公益林建设和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将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市政府按照功能区域划分,对区县(自治县)实行差别化财政补助。

第六条市、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公安、国土资源、城乡建设、交通、农业、水利、移民、环境保护、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公益林以其林地为划定对象。 国家级公益林的划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下列区域内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未划定为国家级公益林的,原则上应当划定为地方公益林: (一)长江、乌江、嘉陵江及其一、二级支流两岸第一层山脊内和重要支流源头汇水区内的林地; (二)在建或者已建成的库容大于或者等于1000万立方米的水库汇水区内的林地; (三)城市和中心城镇周边以及配套的重点饮水工程水源汇水区内的林地; (四)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和重要县道两侧的林地; (五)自然保护区的林地; (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和湿地公园的林地; (七)风景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和自然文化遗产地内的林地; (八)石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的林地; (九)国家退耕还林工程中退耕土地还林为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林地;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概况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概况 内蒙古林业厅 一、基本情况 内蒙古自治区地处祖国北部边疆,生态区位十分重要。全区国土面积118.3万平方公里,据2003年全国森林资源连续清查统计,林业用地面积4068.3万公顷,占国土面积的34.4%,森林面积2078.9万公顷,居全国各省区之首;天然林面积为1341.35万公顷,居全国第二位;活立木总蓄积12.9亿立方米居全国第五位。人工林面积571.09万公顷,森林覆盖率17.57%。 境内有大兴安岭原始森林和11片次生林区(大兴安岭次生林区、宝格达山、迪彦庙、克什克腾、茅荆大坝、大青山、蛮汉山、乌拉山、贺兰山和额济纳);中部高原有大面积的人工林和天然次生林。 有陆生野生(脊椎)动物712种,野生(维管)植物2718种。分布有河流湿地、湖泊湿地、沼泽及沼泽化草甸湿地3大类13种类型湿地,面积424.53公顷,占全国湿地面积的11 %,居全国第三位。 有巴丹吉林、腾格里、乌兰布和、库布齐、巴音温都尔五大沙漠和科尔沁、浑善达克、毛乌素、呼伦贝尔、乌珠穆沁五大沙地,在阴山北部还分布有大面积严重风蚀沙化土地;荒漠化和沙化土地面积大、分布广、危害严重。 内蒙古既是森林资源大省区,也是荒漠化大省区,生态保护和建设任务艰巨、责任重大。

二、林业六大工程 面对严峻的生态形势,内蒙古自治区历届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林业生产和发展。特别是西部大开发以来,提出了“把内蒙古建设成为我国北方最重要的生态防线”宏伟目标,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决策部署,坚持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道路,把生态保护和建设作为最重要的基础建设来抓,与发展地区经济、促进农牧民增收相结合,全力实施国家六大林业重点工程。 (一)天然林保护工程。包括内蒙古大兴安岭、黄河上中游和岭南八局三个工程区。工程实施以来,木材产量大量调减,森林资源不断增加,管护面积逐步扩大,富余职工妥善安置,工程区内的森林资源得到了休养生息。1、内蒙古大兴安岭天然林保护工程。工程区包括17个森工公司、2个林业局和其他企事业单位,工程由国家林业局直接管理。1998年9月开始试点。规划建设期为11年,即2000─2010年。2、黄河上中游天然林保护工程。工程区位于我区的中西部,涉及6市1盟,即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乌海市、鄂尔多斯市、乌兰察布市、巴彦淖尔市和阿拉善盟,实施单位35个旗(县、市、区)、4个盟市直属国有林场和1个综合开发示范区。工程建设期为11年,即2000—2010年。完成公益林建设122.07万公顷。3、岭南八局天然林保护工程。工程区包括呼伦贝尔市的免渡河、乌奴耳、巴林、南木、红花尔基、柴河和兴安盟的白狼、五岔沟8个次生林林业局。

建设农村沼气工程组织设计方案

阿图什市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建设农村沼 气工程 技 术 标

1、施工组织设计编制说明 一编制依据 (1)《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2)《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50300-2001) (3)《钢筋焊接接头试验方法标准》(JGJ/T27-2001) (4)《建设项目管理规范》(GB50326-2001) (5)《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6)我公司ISO9002《质量保证手册》、《质量体系程序文件》 (7)国家和行业现行建筑设计规程、规范、标准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8)业主提供旳`阿图什市2010年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建设农村沼气(一标)工程图纸. 二. 编制原则 (1)本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将遵循四项基本原则,即一是符合性原则;二是先进性原则,三是合理性原则,四是满足业主要求旳`原则. (2)满足业主对工程质量、工期要求及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要求旳`原则; (3)满足与业主、监理、设计及有关单位协调施工旳`原则; (4)充分利用充足旳`施工机械设备,积极创造施工条件,做到连续均衡生产、文明施工;

(5)采用先进旳`施工工艺、施工技术,制定科学旳`施工方案; (6)贯彻施工验收、安全及健康、环境保护等方面旳`法规、标准规范和规程,以及有关规章制度,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7)采用科技成果和先进旳`技术组织措施,节约施工用料,提高工效,降低工程成本; (8)充分利用高新技术,提高机械化施工程度,减少笨重体力劳动,提高劳动生产率; (9)充分利用原有和正式工程建筑和设施,减少临时设施,节约施工用地; (10)合理选择资源和运输方式,节省费用开支. 三. 编制内容 我公司在认真分析研究了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及技术要求,并对施工现场进行了详细踏勘旳`前提下,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分别对施工组织、劳动力计划、施工总布置、施工总进度、施工技术方案、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质量安全保证措施、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了详细阐述 2、工程概况 2.1.工程基本情况 工程名称:阿图什市2010年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建设农村沼气(一标)工程 建设地点:位于阿图什市上阿图什乡及阿湖乡 项目内容:全套施工图纸范围内土建工程、安装工程 建设规模:本标段410座,其中:上阿图什乡300座(白依萨克村100

公益林管护经管理办法

水东乡国家级公益林补偿资金所提取管护费 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贵州省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第8条、第9条的规定,为加强我乡国家级公益林的管理,经乡人大主席团扩大会议研究,决定我乡国家级公益林管护采取乡统筹调度,村委会具体组织管护的形式进行,为加强所提管护费的管理使用,最大限度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管护费提取及用途 第二条我乡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费从上级兑现我乡的国家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中按2元每亩提取,所提资金全部实行财政专户管理。 第三条管护费主要用于国家级公益林聘请护林员管护费,森林防火宣传培训及演练、扑火工具购置、防火通道建设和森林救火经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植补造、竹林抚育、森林生态科技研究和推广经费,林权纠纷调解和林业检查验收等方面。 第三章管护费的使用管理 第四条为规范管护费的使用管理,成立水东乡国家公益林管护理财小组和监督小组,理财小组原则由乡长、分管林业副乡长、森业站站长和各村委会主任组成,监督小组原则由乡人大主席、纪委书记、财政所所长和村支部书记组成。具体组成人员由人大主席团确定。 第五条我乡国家级公益林护林员由乡人民政府根据我乡

的实际需要聘请,护林员人数和管护补助标准由乡政府按本地区实际情况核定,报人大主席团通过后执行。护林员管护补助按月考核发放(护林员的管理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除护林员外的其他管护费的使用,由理财小组根据工作需要提交资金使用报告,由监督小组审核同意并经乡长签批后,由乡财政所统一拨款。 第四章管护费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管护费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如发现挪用或骗取管护费的,将严肃处理,追究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理财小组每季度要对管护费的使用和结余情况采取公开栏等形式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每年管护费的使用情况要形成书面材料向人代会报告。 第九条为加强管护费的监管,乡人民政府设立投诉电话,受理群众投诉。投诉电话为:2021001。 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水东乡人大主席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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