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规范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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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30•【字号】渝府发[2010]87号•【施行日期】2010.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0〕87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优化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重庆市行政执法基本规范(试行)》(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18号)等规定,经市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就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重大意义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法律、法规、规章赋予行政机关的一项行政权力。

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就是对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职权范围内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否给予处罚、给予何种处罚以及给予多大幅度处罚的权限进行规范,使模糊的规定明确化、宽泛的幅度具体化、执法的标准客观化。

在全市各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对落实“314”总体部署、建设内陆开放高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抓好各项工作。

(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是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

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运行,关系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党委和政府的形象。

当前,我市经济建设正向新一轮高增长期迈进,市委三届七次全委会提出解决十大民生问题的任务十分艰巨,迫切需要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尤其是对减轻、从轻、从重、不予处罚所适用的具体情形进行细化、量化,规范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裁量行为,有利于维护良好的经济发展秩序,有利于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重庆市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重庆市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重庆市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重庆市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背景介绍道路运政行政处罚是指国家对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的行政处罚。

而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就是对于不同违法行为所应采取的不同处罚措施的依据。

本文将以重庆市为例,介绍重庆市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相关内容。

二、重庆市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制定背景为了规范道路交通管理,有效维护交通秩序,提高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水平,各地普遍制定了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重庆市作为一个经济繁荣、交通发达的城市,为了更好地管理道路交通,保障人民群众的交通安全,也制定了相应的裁量基准。

三、重庆市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内容重庆市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超速行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的最高时速,属于超速行驶,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根据重庆市的裁量基准,超速行驶的处罚分为三级,分别是轻度超速、中度超速和重度超速。

对于不同的超速行为,将会采取不同的罚款金额和扣分措施。

2.闯红灯驾驶机动车闯红灯是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中较为常见的一种。

根据重庆市的裁量基准,对于闯红灯的处罚也分为轻度、中度和重度,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和性质,对内城区和非内城区的处罚标准有所区别。

3.酒驾、毒驾酒驾、毒驾是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仅危及自己的生命安全,也危害其他交通参与者的安全。

根据重庆市的裁量基准,对于酒驾、毒驾的处罚也非常严厉,将会面临吊销驾驶证、拘留、罚款等处罚措施。

4.不按规定让行在道路驾驶中,不按规定让行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容易引发交通事故。

重庆市的裁量基准明确规定了不按规定让行的处理方式,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处罚从罚款到吊销驾驶证不等。

四、重庆市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执行和监督重庆市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执行由交通执法部门负责。

执法部门将会对违法行为进行核查,然后根据相关的裁量基准进行处罚。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23.11.13•【字号】渝公规〔2023〕3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公规〔2023〕3号各公安分局,各区县(自治县)公安局,各专业公安机关,市公安局各直属单位:《重庆市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已经市公安局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基层一线执法办案民警培训学习,严格贯彻执行。

重庆市公安局2023年11月13日重庆市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部分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重庆市公安机关依法、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切实保障公安行政处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全市公安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裁量基准。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公安机关(包括市级、区县公安机关及所属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决定是否处罚以及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选择适用的权限。

第三条全市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本总则有关规定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

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结合执法实际,修订完善裁量基准。

受委托的乡镇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对乡道和村道上发生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依照《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有关委托执法的规定执行。

本裁量基准施行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作出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般包括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等方面,主要细化、明确以下内容:(一)可以选择处罚种类的,列出选择处罚种类的裁量情形;(二)有处罚幅度的,列出一定的裁量阶次,处罚幅度较大的,可以列出多个裁量阶次;(三)对“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等违法情节仅有原则性规定的,明确裁量情形;(四)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明确单处或者并处的裁量情形。

重庆市公安机关道路交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下载

重庆市公安机关道路交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下载

重庆市公安机关道路交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范本一:第一章引言1.1 文档目的本文档旨在规范重庆市公安机关道路交通行政处罚裁量的基准,以确保对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能够公正、合理、透明。

第二章适用范围2.1 本文档适用于重庆市公安机关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裁量基准。

第三章裁量原则3.1 公正原则3.2 合理原则3.3 透明原则第四章处罚依据4.1 道路交通安全法4.2 道路交通管理条例4.3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第五章处罚标准5.1 违法行为分类5.2 处罚类型5.3 处罚金额5.4 处罚额度的调整依据第六章处罚程序6.1 现场处罚程序6.2 非现场处罚程序6.3 违法行为申辩程序第七章处罚决定的内容7.1 处罚决定书的基本内容要素7.2 处罚决定书的格式要求第八章附则8.1 其他相关规定8.2 本文档的解释权8.3 本文档的修订附件:附件一:道路交通安全法附件二: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附件三: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法律名词及注释:1. 道路交通安全法:是指规范道路交通行为,保护交通参与者生命、财产安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的法律法规。

2. 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是为规范道路交通管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法律法规。

3.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规范和监督,确保道路交通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的地方性法规。

范本二:第一章前言1.1 文档目的本文档的目的是为了提供重庆市公安机关道路交通行政处罚裁量的基准,便于公安机关人员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公正、合理、透明的处罚。

第二章范围和适用性2.1 本文档适用于重庆市公安机关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第三章裁量原则3.1 公正原则公正原则要求公安机关在处罚过程中,不偏袒任何一方,依法公正地进行裁量。

3.2 合理原则合理原则要求公安机关在裁量过程中,结合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处罚幅度。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超限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超限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超限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6.21•【字号】渝交委法[2010]18号•【施行日期】2010.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超限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的通知(渝交委法〔2010〕18号)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委),委属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超限运输行政处罚行为,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交通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全市治超执法工作实际,按照公正公平、过罚相当的原则,对涉及超限运输治理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行了规范和细化。

我委制定了《重庆市超限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标准》),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通过并登记备案(渝文审〔2010〕12号)。

现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推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细化超限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贯彻落实市政府有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具体措施,是防止执法过程中轻错重罚、重错轻罚、以罚代管、重罚轻管的有益尝试,对减少行政执法的随意性,增强行政执法行为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强化执法监督,提高执法质量,减少行政争议,预防职务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规范超限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重要意义,严格执行,不得随意突破。

对没有实施交通综合执法改革的区县(自治县),《实施标准》涉及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两个执法主体依法实施的行政处罚,对擅自超限运输、非法改装车辆、货运站场允许超载车辆出站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幅度规定了量罚标准,均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

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超限运输信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超限运输信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超限运输信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交通局•【公布日期】2023.12.25•【字号】渝交规〔2023〕14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超限运输信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交规〔2023〕14号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高新区城市管理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交通局,市公路中心、市道运中心、市交通执法总队,高速集团、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相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公路超限运输信用管理,完善交通运输信用体系建设,我局制定了《重庆市公路超限运输信用管理实施细则》并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至市交通局公路管理养护处,以便修正完善。

重庆市交通局2023年12月25日重庆市公路超限运输信用管理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失信行为认定第三章信用评价第四章分级监管第五章信用修复第六章工作保障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公路超限运输信用治理,根据《重庆市社会信用条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市公路超限运输管理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对超限运输信用主体的信用管理应遵循法治轨道,坚持公开公正、过惩相当和切实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原则,强化行业监管效能。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路超限运输公共信用信息采集认定、归集共享、公开和评价应用等管理工作。

本细则所称信用主体范围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车辆驾驶人及货运车辆。

第四条公路超限运输公共信用信息是开展公路超限运输信用管理的基础与依据,具体包括以下内容:(一)信用主体基本信息;(二)信用主体信用评价等级信息;(三)信用主体守信行为、失信行为、信用承诺及履约情况等信用信息;(四)本市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公路超限运输管理过程中产生和获取的其他信用信息。

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政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政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6.30•【字号】渝市政委[2011]163号•【施行日期】2011.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政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渝市政委〔2011〕163号)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局(执法局)、北部新区市政局,委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根据相关要求,我委制定了《重庆市市政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以下简称《基准(试行)》),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通过并登记备案(渝文审〔2011〕41号)。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准(试行)》中的附件《重庆市市政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是根据《基准(试行)》对我市市政管理常用法律法规涉及处罚裁量权条文的细化,为全市各级市政管理行政执法机构依职权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确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及其幅度的指导性意见,全市各级市政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应当依照执行。

其中,住房城乡建设部就部门规章出台了处罚细则的,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规定执行。

二、各级市政管理行政执法机构要加强《基准(试行)》的学习培训,并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三、我委将积极根据实际不断修订完善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系列规范,各有关单位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建议,请及时上报我委。

四、原渝市政委〔2010〕410号文件不再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重庆市市政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一条为保证市政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公平、公正、合理地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市政管理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基准。

第二条本基准适用于全市市政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在依法履行市政设施、市容环卫、城市供水节水等市政管理职能时实施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行为。

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交法〔2019〕5号

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交法〔2019〕5号市公路局、市运管局、市港航局、市交通执法总队、局质监局,局机关相关处室,各有关单位: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部门建设,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0号)规定,我委对2018年以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研究,对《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出租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渝交委教〔2009〕58号)等6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宣布失效)(附件1),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不再施行;有效期届满的《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水上交通管理监控系统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渝交委安〔2013〕16号)等11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施行(附件2),其有效期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重新起算。

附件:1.重庆市交通局废止(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2.重庆市交通局有效期满继续施行规范性文件目录重庆市交通局2019年1月25日附件1重庆市交通局废止(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件号1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出租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渝交委教〔2009〕58号2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轨道交通乘坐规则(修订)》的通知渝交委法〔2012〕6号3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交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5年修订版)》的通知渝交委法〔2015〕38号4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渝交委港〔2015〕40号5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交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7年修订版)》的通知渝交委法〔2017〕3号6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城市公共交通车船乘坐规则》的通知渝交委法〔2003〕10号附件2重庆市交通局有效期满继续施行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件号1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水上交通管理监控系统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2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高速公路旅游区标志设置规定的通知渝交管养〔2013〕63号3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高速公路限速标志设置指导意见的通知渝交管养〔2013〕97号4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和《重庆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渝道运发〔2013〕140号5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管养〔2014〕7号6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高速公路减速设施设置指导意见的通知渝交管养〔2014〕10号7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规范交通行政处罚权实施细则(修订)》及《交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的通知渝交委法〔2014〕12号8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细则》和《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委法〔2014〕24号9重庆市交通委员会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汽车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渝交委〔2014〕50号10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重庆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的通知11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新千公里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渝交委路〔2013〕44号——结束——。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规范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细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规范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细则(修订)》及《交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的通知(2014)【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渝交委发[2014]12号【发布部门】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发布日期】2014.02.25【实施日期】2014.02.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规范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细则(修订)》及《交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的通知(渝交委法〔2014〕12号)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委),市公路局、市运管局、市港航局、执法总队,委信息中心:随着执法管理活动的不断深入和一批新的法规、规章的出台,原有的裁量基准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亟需进行修订。

2013年年底,委法规处组织市公路局、市运管局、市港航局和执法总队,在充分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对原有裁量基准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重庆市规范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细则(修订)》和《交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并经市法制办登记审查通过(渝文审〔2014〕14号)。

现印发各单位贯彻执行。

附件:1.《重庆市规范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细则(修订)》2.《交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分路政、运政、水上和高速公路四个部分)(略)重庆市交通委员会2014年2月25日附件1重庆市规范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细则(修订)第一条为规范和监督本市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权,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和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结合本市交通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交通运输自由裁量权的若干意见》和本细则。

第三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法制机构负责组织辖区内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工作,监察机构负责辖区内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为监察。

第四条市交通委员会负责制定本市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和基准。

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正文:----------------------------------------------------------------------------------------------------------------------------------------------------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市道路运输中心,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局机关有关处室:《重庆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已经市交通局2021年第2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交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9年修订版)〉的通知》(渝交法〔2019〕30号)中的“重庆市交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轨道运营管理部分)”同时废止。

本裁量基准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文件要求不一致的,应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

重庆市交通局2021年3月25日重庆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行为违法依据处罚依据违法情节裁量事实处罚基准轨道运营单位或单位运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个人1未设置导向标志和服务标志的《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二十九条《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轻微未造成影响,未及时整改的可以处5000元的罚款一般造成拥堵等不良后果,经整改消除的可以处10000元的罚款严重造成影响未采取有效措施整改的可以处20000元的罚款特别严重造成重大事故或恶劣影响的可以处30000元的罚款2在暂时停止运营时,未及时向社会公告并报告的《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三十九条《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项轻微未造成影响,未及时整改的可以处5000元的罚款一般造成一定影响,经整改消除的可以处10000元的罚款严重造成影响未采取有效措施整改的可以处20000元的罚款特别严重造成重大事故或恶劣影响的可以处30000元的罚款3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和其他突发事件时,未按照应急预案处理的《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项轻微未造成影响,及时整改的可以处5000元的罚款一般造成影响,经整改消除的可以处10000元的罚款严重造成影响未采取有效措施整改的可以处20000元的罚款特别严重造成重大事故或恶劣影响的可以处30000元的罚款4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含甩项工程)未经安全评估投入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一般未造成不良影响的处20000元的罚款,有严重安全隐患的,责令暂停运营处5000元的罚款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处30000元的罚款,有严重安全隐患的,责令暂停运营处10000元的罚款5未全程参与试运行,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轻微未造成影响或后果的处5000元的罚款可以处1000元的罚款一般造成影响或发生事故,采取有效措施整改的处10000元的罚款可以处3000元的罚款严重造成重大事故或恶劣影响的处30000元的罚款可以处10000元的罚款6未按照相关标准对从业人员进行技能培训教育,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二项轻微未造成影响或后果的处5000元的罚款可以处1000元的罚款一般造成影响或发生事故,采取有效措施整改的处10000元的罚款可以处3000元的罚款严重造成重大事故或恶劣影响的处30000元的罚款可以处10000元的罚款7列车驾驶员未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职业准入资格,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轻微未造成影响或后果的处5000元的罚款可以处1000元的罚款一般造成影响或发生事故,采取有效措施整改的处10000元的罚款可以处3000元的罚款严重造成重大事故或恶劣影响的处30000元的罚款可以处10000元的罚款8列车驾驶员、行车调度员、行车值班员、信号工、通信工等重点岗位从业人员未经考核上岗,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轻微未造成影响或后果的处5000元的罚款可以处1000元的罚款一般造成影响或发生事故,采取有效措施整改的处10000元的罚款可以处3000元的罚款严重造成重大事故或恶劣影响的处30000元的罚款可以处10000元的罚款9未按照有关规定完善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制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五项轻微未造成影响或后果的处5000元的罚款可以处1000元的罚款一般造成影响或发生事故,采取有效措施整改的处10000元的罚款可以处3000元的罚款严重造成重大事故或恶劣影响的处30000元的罚款可以处10000元的罚款10未建立风险数据库和隐患排查手册,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六项轻微未造成影响或后果的处5000元的罚款可以处1000元的罚款一般造成影响或发生事故,采取有效措施整改的处10000元的罚款可以处3000元的罚款严重造成重大事故或恶劣影响的处30000元的罚款可以处10000元的罚款11未按要求报告运营安全风险隐患整改情况,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七项轻微未造成影响或后果的处5000元的罚款可以处1000元的罚款一般造成影响或发生事故,采取有效措施整改的处10000元的罚款可以处3000元的罚款严重造成重大事故或恶劣影响的处30000元的罚款可以处10000元的罚款12未建立设施设备检查、检测评估、养护维修、更新改造制度和技术管理体系,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八项轻微未造成影响或后果的处5000元的罚款可以处1000元的罚款一般造成影响或发生事故,采取有效措施整改的处10000元的罚款可以处3000元的罚款严重造成重大事故或恶劣影响的处30000元的罚款可以处10000元的罚款13未对设施设备定期检查、检测评估和及时养护维修、更新改造,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九项轻微未造成影响或后果的处5000元的罚款可以处1000元的罚款一般造成影响或发生事故,采取有效措施整改的处10000元的罚款可以处3000元的罚款严重造成重大事故或恶劣影响的处30000元的罚款可以处10000元的罚款14未按照有关规定建立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二款《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十项轻微未造成影响或后果的处5000元的罚款可以处1000元的罚款一般造成影响或发生事故,采取有效措施整改的处10000元的罚款可以处3000元的罚款严重造成重大事故或恶劣影响的处30000元的罚款可以处10000元的罚款15储备的应急物资不满足需要,未配备专业应急救援装备,或者未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齐应急人员,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十一项轻微未造成影响或后果的处5000元的罚款可以处1000元的罚款一般造成影响或发生事故,采取有效措施整改的处10000元的罚款可以处3000元的罚款严重造成重大事故或恶劣影响的处30000元的罚款可以处10000元的罚款16未按时组织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十二项轻微未造成影响或后果的处5000元的罚款可以处1000元的罚款一般造成影响或发生事故,采取有效措施整改的处10000元的罚款可以处3000元的罚款严重造成重大事故或恶劣影响的处30000元的罚款可以处10000元的罚款17未按照规定上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相关信息,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五十条轻微未造成影响或后果的处5000元的罚款一般造成影响或发生事故,采取有效措施整改的处10000元的罚款严重造成重大事故或恶劣影响的处30000元的罚款18未按照规定上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重大故障和事故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五十条轻微未造成影响或后果的处5000元的罚款一般造成影响或发生事故,采取有效措施整改的处10000元的罚款严重造成重大事故或恶劣影响的处30000元的罚款19未向社会公布运营服务质量承诺或者定期报告履行情况,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轻微处1000元的罚款一般造成影响或发生事故,采取有效措施整改的处3000元的罚款严重造成重大事故或恶劣影响的处10000元的罚款20运行图未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备案或者调整运行图严重影响服务质量的,未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说明理由,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二十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二项轻微处1000元的罚款一般造成影响或发生事故,采取有效措施整改的处3000元的罚款严重造成重大事故或恶劣影响的处10000元的罚款21未按规定向乘客提供运营服务和安全应急等信息,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三项轻微未造成影响或后果的处1000元的罚款一般造成影响或发生事故,采取有效措施整改的处3000元的罚款严重造成重大事故或恶劣影响的处10000元的罚款22未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或者未及时处理乘客投诉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乘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第四项轻微未造成影响或后果的处1000元的罚款一般造成影响或发生事故,采取有效措施整改的处3000元的罚款严重造成重大事故或恶劣影响的处10000元的罚款23采取的限流、甩站、封站、暂停运营等措施,未及时告知公众或者封站、暂停运营等措施未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报告,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三款《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五项轻微未造成影响或后果的处1000元的罚款一般造成影响或发生事故,采取有效措施整改的处3000元的罚款严重造成重大事故或恶劣影响的处10000元的罚款24高架线路桥下的空间使用可能危害运营安全,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轻微未造成影响或后果的处5000元的罚款可以处500元的罚款一般造成影响或发生事故,采取有效措施整改的处10000元的罚款可以处1000元的罚款严重造成重大事故或恶劣影响的处30000元的罚款可以处5000元的罚款25地面、高架线路沿线建(构)筑物或者植物妨碍行车瞭望、侵入限界,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轻微未造成影响或后果的处5000元的罚款可以处500元的罚款一般造成影响或发生事故,采取有效措施整改的处10000元的罚款可以处1000元的罚款严重造成重大事故或恶劣影响的处30000元的罚款可以处5000元的罚款26损坏隧道、轨道、路基、高架、车站、通风亭、冷却塔、变电站、管线、护栏护网等设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轻微造成轻微影响,不配合修复的处3000元的罚款可以处500元的罚款一般造成明显损坏,影响使用的处5000元的罚款可以处1000元的罚款严重造成严重损坏的处10000元的罚款可以处2000元的罚款特别严重因损坏造成重大事故或重大影响的处30000元的罚款可以处5000元的罚款27损坏车辆、机电、电缆、自动售检票等设备,干扰通信信号、视频监控设备等系统《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二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轻微造成轻微影响,不配合修复的处3000元的罚款可以处500元的罚款一般造成明显损坏,影响使用的处5000元的罚款可以处1000元的罚款严重造成严重损坏的处10000元的罚款可以处2000元的罚款特别严重因损坏造成重大事故或重大影响的处30000元的罚款可以处5000元的罚款28擅自在高架桥梁及附属结构上钻孔打眼,搭设电线或者其他承力绳索,设置附着物《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轻微造成轻微影响,不配合修复的处3000元的罚款可以处500元的罚款一般造成明显损坏,影响使用的处5000元的罚款可以处1000元的罚款严重造成严重损坏的处10000元的罚款可以处2000元的罚款特别严重因损坏造成重大事故或重大影响的处30000元的罚款可以处5000元的罚款29损坏、移动、遮盖安全标志、监测设施以及安全防护设备《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四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轻微造成轻微影响,不配合修复的处3000元的罚款可以处500元的罚款一般造成明显损坏,影响使用的处5000元的罚款可以处1000元的罚款严重造成严重损坏的处10000元的罚款可以处2000元的罚款特别严重因损坏造成重大事故或重大影响的处30000元的罚款可以处5000元的罚款30拦截列车《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轻微未影响正常运行的可以处500元的罚款一般影响单趟次正常运行的可以处1000元的罚款严重影响线路正常运行的可以处2000元的罚款特别严重影响路网正常运行的可以处5000元的罚款31强行上下车《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轻微未影响正常运行的可以处500元的罚款一般影响单趟次正常运行的可以处1000元的罚款严重影响线路正常运行的可以处2000元的罚款特别严重影响路网正常运行的可以处5000元的罚款32擅自进入隧道、轨道或者其他禁入区域《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轻微未影响正常运行的可以处500元的罚款一般影响单趟次正常运行的可以处1000元的罚款严重影响线路正常运行的可以处2000元的罚款特别严重影响路网正常运行的可以处5000元的罚款33攀爬或者跨越围栏、护栏、护网、站台门等《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轻微未影响正常运行的可以处500元的罚款一般影响单趟次正常运行的可以处1000元的罚款严重影响线路正常运行的可以处2000元的罚款特别严重影响路网正常运行的可以处5000元的罚款34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和开关装置,在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五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轻微未影响正常运行的可以处500元的罚款一般影响单趟次正常运行的可以处1000元的罚款严重影响线路正常运行的可以处2000元的罚款特别严重影响路网正常运行的可以处5000元的罚款35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5米范围内停放车辆、乱设摊点等,妨碍乘客通行和救援疏散《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六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轻微未造成拥堵等不良后果,并能及时整改的可以处3000元的罚款可以处500元的罚款一般责令改正后又违反的,但均未造成拥堵等不良后果的可以处5000元的罚款可以处1000元的罚款严重造成通行拥堵或不便等不良后果的可以处10000元的罚款可以处2000元的罚款特别严重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可以处30000元的罚款可以处5000元的罚款36在通风口、车站出入口50米范围内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和腐蚀性等物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七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并能及时整改的可以处3000元的罚款可以处500元的罚款一般责令改正后又违反的,但均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可以处5000元的罚款可以处1000元的罚款严重造成不良后果或负面影响的可以处10000元的罚款可以处2000元的罚款特别严重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可以处30000元的罚款可以处5000元的罚款37在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冷却塔周边躺卧、留宿、堆放和晾晒物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八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并能及时整改的可以处3000元的罚款可以处500元的罚款一般责令改正后又违反的,但均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可以处5000元的罚款可以处1000元的罚款严重造成不良后果或负面影响的可以处10000元的罚款可以处2000元的罚款特别严重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可以处30000元的罚款可以处5000元的罚款38在地面或者高架线路两侧各100米范围内升放风筝、气球等低空飘浮物体和无人机等低空飞行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九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并能及时整改的可以处3000元的罚款可以处500元的罚款一般责令改正后又违反的,但均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可以处5000元的罚款可以处1000元的罚款严重造成不良后果或负面影响的可以处10000元的罚款可以处2000元的罚款特别严重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可以处30000元的罚款可以处5000元的罚款——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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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规范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细则
(2019年修订)
第一条为规范和监督本市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权,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和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结合交通行政处罚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交通行政执法机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交通运输自由裁量权的若干意见》和本细则。

第三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法制机构负责组织辖区内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工作,监察机构负责辖区内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为监察。

第四条市交通委员会市交通局负责制定本市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和基准。

第五条市交通委员会市交通局应当根据立法情况和交通行政执法与行政管理工作实际,适时组织修订、补充交通行政处罚基准。

市级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和各行业管理机构市交通执法总队和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法规(含法律、法规、规章)出台(含修订或修正)后,市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市交通执法总队结合我市实际,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裁量基准细化或调整标准报市交通局审核。

根据行政管理实际,市级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和各行业管理机构市交通执法总队负责收集各基层执法机构各单位对裁量基准实施情况的反馈意见并组织论证,对确需进行调整的,由各单位提出具体的意见,由市交通执法总队于每年的6月底报市交通委员会市交通局审核。

第六条市级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市交通执法总队应当依照《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细化行政处罚各环节、各步骤时限。

第七条各级交通行政执法机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对行政处罚各环节、各步骤的规范、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交通行政执法机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设立调查和处理部门。

调查部门负责现场控制、立案、调查;处理部门负责发出行政处罚告知文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组织听证,
启动集体讨论程序,作出处罚决定,执行处罚决定。

第九条基层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应当设立法制员。

法制员由业务骨干或部门负责人担任,负责处理工作。

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配备与本单位执法任务相适应的法制审核人员,原则上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

法制审核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
(二)业务能力强;
(三)具有法律专业背景。

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第十条行政处罚调查、听证除调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外,还应同时收集与确定违法程度和不予、减轻、从轻、从重等量罚情节有关的证据。

第十一条交通行政处罚实行分级裁量制,根据涉案标的、过错、违法手段、社会危害等情节分为轻微、一般、较重、严重等裁量等级,实施行政处罚应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实际后果等。

第十二条当事人有减轻、从轻或从重情节的,交通行政执法机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依法予以减轻、从轻、从重
处罚。

对符合减轻处罚情形的,可以对当事人实施低于法规和《重庆市交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最低裁量等级以下的行政处罚。

对符合从轻处罚情形的,应对当事人实施处罚基准对应裁量等级下降一级的处罚,但不得低于法规和《重庆市交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最低值。

对符合从重处罚情形的,应对当事人实施处罚基准对应裁量等级上浮一级的处罚,但不得高于法规和《重庆市交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最高值。

第十三条根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处罚:(一)主动中止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五)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结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
十四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中止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的;
(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主动报告并如实陈述违法行为的;
(五)配合执法机构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受他人胁迫、诱骗、教唆实施违法行为的;
(七)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
(八)在本市行政处罚信息系统中没有同一违法行为记录的;
(九)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结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趁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之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二)危害公共或者国家安全的;
(三)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四)违法行为被查处后,仍继续实施的;
(五)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违法证据的;
(六)胁迫、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七)对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查证属实的;
(八)被有效举报3次以上,未接受处罚的;
(九)违法行为引发群体事件或上访,且影响社会秩序的;
(十)逃避、妨碍或者暴力阻碍执法的;
(十一)违法行为社会影响恶劣,造成影响面较广的;
(十二)相关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专门禁止或告诫后,在专项整治期间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十三)在同一自然年内发生3次以上违反同一法规条文的;
(十四)有主观故意且违法程度与危害后果严重的,或者违法情节恶劣的;
(十五)超过《违法行为通知书》规定的最后时限1个月,无故未到执法机关接受调查处理的;
(十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当事人既有减轻、从轻情节,又有从重情节
的,交通行政执法机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综合判断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行政处罚裁量。

第十七条交通行政处罚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集体讨论:
(一)对当事人从重处罚的案件;
(二)根据违法情节实施相应裁量等级,高于或低于相应裁量基准规定的;
(三)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和证据等争议较大的、违法行为性质较重或者危害较大的、执法管辖区域不明确或有争议的复杂案件。

第十八条集体讨论由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负责人、法制员、处理人员、调查人员参加,形成集体讨论意见,报交通行政执法机构主要负责人作出决定。

集体讨论由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参加,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专家参加会议,形成集体讨论意见,报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作出决定。

集体讨论由处理人员全面客观准确记录,收入执法案卷。

第十九条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或审批制度由区县交通行
政主管部门和市级交通行政执法机关根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三十九条和交通运输部《交通行政执法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制度》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相应制度,报市交通局备案。

第二十条交通行政执法机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处理人员和调查人员对承担的行政处罚各环节、各步骤负责。

交通行政执法机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法制员按照分工负责。

第二十一条对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调查、审核、告知、听证、决定、送达、执行等,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要严格按照法定时限履行。

根据交通运输部《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四十条的规定,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因特殊需要,经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再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延长至180日内。

多种途径,及时掌握交通行政处罚实施情况,对问题突出的单位和事项开展专门督查。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包含具有行政处罚职权的公路路政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港航(海事)管理机构和实施综合执法的交通行政执法机构。

本细则“交通行政执法机关”,是指市、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以及所属交通行政执法机构。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和《重庆市交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超过”不包括本数。

《重庆市交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违法依据”空白的,由交通行政执法机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案件实际确定违法依据;法规中没有违法依据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可不表述。

《重庆市交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违法次数指违法同一法规同一法条次数。

第二十五条交通行政执法机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和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的,由监察机构依照相关规定查处。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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