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计划生育技术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遴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三条各级公立医疗机构遴选药品和医用耗材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质量优选、价格合理的原则,杜绝不正之风。
第四条各级公立医疗机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辖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遴选工作的监督管理。
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委员、医用耗材管理委员会委员与遴选督察员不得互相兼任。
第十二条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医用耗材管理委员会、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督查员应在医院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并依照有关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 贯彻执行医疗卫生、药事管理、医用耗材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单位药事管理、药学工作、医用耗材使用和采购监管制度和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各公立医疗机构随机抽选遴选督查人员2至5名,参与每组的遴选监督工作。督查人员可重复抽选。
第十六条药品和医用耗材遴选专家和督查员的抽选,由各公立医疗机构通过专家库管理信息系统完成,并由管理系统直接通知有关人员。选中人员因故无法参加遴选工作的,应及时回复系统,由系统及时补充抽选。
第十七条选中专家或督查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遴选累计超过三次的,专家库管理信息系统自动将其冻结,暂停其相关工作,并视为出库。
第二十二条药品和医用耗材遴选工作实行计算机管理。参加投票的专家须在领取的口令密码条上和遴选确认的供应目录清单纸质材料上同时签字,存档备查。
暂不具备计算机遴选条件的,参加投票的专家须在签到表和遴选确认的供应目录清单纸质材料上同时签字,存档备查。
抽选的督查员须在签到表签字,在确认的供应目录清单纸质材料上签注意见。
第二十八条为确保临床药品和医用耗材的安全使用,在遴选列入供应目录的药品和医用耗材之外,可依照委员投票多少另行确定备选品种目录。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妇幼卫生主要指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妇幼卫生主要指标监测预警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妇幼卫生【发文字号】深卫基妇发[2008]21号【发布部门】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08.06.04【实施日期】2008.06.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妇幼卫生主要指标监测预警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深卫基妇发[2008]21号)各区卫生局、光明新区社会事务办、市属及有关医疗保健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加强我市医疗保健机构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工作的质量控制和管理,我局组织专家制定了《深圳市妇幼卫生主要指标监测预警工作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四日深圳市妇幼卫生主要指标监测预警工作方案(试行)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加强我市医疗保健机构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工作的质量控制和管理,在《深圳市妇幼卫生监测预警通报工作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妇幼卫生监测情况,特制定深圳市妇幼卫生主要指标监测预警工作方案。
一、预警的意义预警,是指针对各种风险和可能发生的危机,捕捉其具有警戒防范意义的前馈信息,及时采取有效的警备预防措施,从而促进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和维持最优水平的服务。
启用预警机制的目的是加强技术服务过程中的环节质量控制。
深圳市妇幼卫生监测预警值按基于“指标”或基于“不良事件”两个方面设定。
二、预警指标根据预警指标的条件,对全市产科医院进行预警的产科质量指标有:产后出血发生率、新生儿重度窒息率、剖宫产率;对全市各区妇幼保健工作进行预警的指标有:活产数和产科病床使用率、新生儿破伤风发生率、子痫发生率等。
基于个案的预警指标有:经评审认为可避免的孕产妇死亡和可避免的足月非畸形新生儿死亡个案、院内子痫发生个案、发现非法接生导致的孕产妇和新生儿死亡个案等。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医疗机构选址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医疗机构选址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7.15•【字号】深卫医政发[2009]44号•【施行日期】2009.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医疗机构选址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深卫医政发〔2009〕44号)各区卫生局、光明新区社会事务办、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社会办各医院:为优化医疗机构的布局,规范医疗机构设置行为和指导引入社会优质资源在我市兴办医疗机构,优化我市卫生服务体系结构,更好地为广大市民提供优质的医疗保健服务,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订了《深圳市医疗机构选址指导意见(试行)》,作为卫生行政部门指导医疗机构进行规范选址的依据。
该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发布机关负责解释。
附件:深圳市医疗机构选址指导意见(试行)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五日附件:深圳市医疗机构选址指导意见(试行)为了落实深圳市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人合理选择医疗机构地址,引导社会优质资源在深圳兴办医疗机构,鼓励不同类别医疗机构之间有序竞争,更好地服务市民健康,根据医疗机构类别、服务人口与服务半径、现有医疗机构布局和城市整体规划等要求,制订本指导意见。
新增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申请变更地址的选址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选址应符合《深圳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及医疗机构设置目录。
二、不同类别医疗机构设置时,其所服务的社区人口要求:1、医务室所在单位的服务人口在500人以上;2、诊所所在社区的服务人口在5000人以上;3、门诊部或社区健康服务中心所在社区的服务人口为1-2万人;4、一级医院所在社区的服务人口为10-15万人;5、二级综合性医院或专科医院所在社区的服务人口为30-50万人;6、三级综合性医院所在组团的服务人口为100万以上;三、在我市城市规划的同一组团内,新增医疗机构与现有医疗机构之间应保持一定的距离:1、新增诊所与现有任何医疗机构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少于500米;2、新增门诊部或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与诊所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小于500米,与门诊部、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均含医院内设的)或医院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小于1000米;3、新增医院与诊所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小于500米、与门诊部或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小于1000米、与医院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小于2000米;新增专科医院与同类专科医院或设有市级以上同类重点专科的综合性医院之间的的最短距离不少于3000米。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无证行医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无证行医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2.25•【字号】深卫人发[2010]120号•【施行日期】2010.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无证行医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深卫人发〔2010〕120号)各区卫生局、人口计生局,光明、坪山新区公共事业局,市卫生监督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医疗市场秩序、确保医疗卫生安全,我委组织制订了《深圳市无证行医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与我委医疗服务监督管理处联系。
(联系人:吴国军电话:25503215)附件:深圳市无证行医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指南取缔文书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附件:深圳市无证行医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指南(试行)一、概述:(一)监督目的:通过监督检查发现无证行医,取缔无证行医,维护医疗服务秩序和保障医疗安全。
(二)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
(三)监督对象:辖区内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四)无证行医概念:任何组织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行为。
包括《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被吊销、注销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续等情形。
(五)执法流程:(略)二、无证行医的现场调查取证(一)无证行医证据分类及其作用医疗监督执法涉及的证据主要包括书证、物证、视听材料、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检查笔录、鉴定结论等七种:1、书证:包括证照(许可证、身份证、机构执照等)、病历、处方、治疗单、检验检查单、收费单据、登记本等。
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家庭医生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家庭医生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1.07•【字号】深卫计规〔2017〕7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医疗护理正文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家庭医生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家庭医生服务管理,推动家庭医生服务的建立与完善,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深圳市家庭医生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7年11月7日深圳市家庭医生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家庭医生服务管理,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家庭医生服务,是指医疗机构与常住居民签订家庭医生服务协议,由协议约定的家庭医生服务团队为该居民提供的综合性、连续性、协调性、个性化的医疗卫生和健康管理服务。
第三条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家庭医生服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家庭医生服务的相关政策,规范、监督、指导全市家庭医生服务的开展。
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医疗机构及其家庭医生服务团队开展家庭医生服务进行质量考核和监督评价。
第四条各级公共卫生机构,应当为医疗机构及其家庭医生服务团队开展公共卫生服务提供技术指导。
第五条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机构和社会办医疗机构可以开展家庭医生服务。
鼓励政府举办的二、三级医疗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依法到开展家庭医生服务的基层医疗机构执业,参与家庭医生服务。
第六条医疗机构组建的家庭医生服务团队应当配备全科医师、社区护理人员,并可以吸收公共卫生医师、专科医师、药师、健康管理师、心理咨询师、营养师、康复治疗师、社(义)工、社区网格管理员等人员加入家庭医生服务团队。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明确家庭医生服务团队的工作任务、工作流程、制度规范及成员职责分工,定期开展考核;并指定1名全科医师作为家庭医生服务团队的负责人,负责家庭医生服务团队的成员任务分配和管理。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发展妇幼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发展妇幼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4.15•【字号】深卫发[2008]70号•【施行日期】2008.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发展妇幼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深卫发〔2008〕70号)各区卫生局,市属医疗卫生单位:为建设与和谐深圳效益深圳、推进国际化城市建设和现代化进程要求相适应的妇幼卫生服务体系,促进我市妇幼卫生事业全面规范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妇幼卫生工作的指导意见》、《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我局制定了《关于发展妇幼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十五日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发展妇幼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了“发展妇幼卫生事业”的总体要求。
为建设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示范市的要求相适应的妇幼卫生服务体系,促进我市妇幼卫生事业全面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妇幼卫生工作的指导意见》、《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强化“四个坚持”原则:坚持妇幼卫生的公共卫生与公益性质,明确妇幼卫生服务体系的功能定位,加大投入,优化配置妇幼卫生资源。
坚持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实行保健和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妇女儿童享有基本的卫生保健服务。
坚持改革与发展并重,以人为本,横要到边、纵要到底的服务定位,发挥社区卫生服务网络作用,确保提供公平可及的妇幼保健服务。
坚持“政府主导,卫生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管理格局,形成全面覆盖、适应需求的妇幼卫生服务体系,推动区域妇幼卫生事业协调发展,保障妇女儿童的身心健康,提高人口素质,实现妇幼卫生事业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
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深卫计规〔2018〕1号
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机构设置标准,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机构设置标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8年1月17日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机构设置标准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社康机构)是主要为辖区居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家庭医生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
社康机构分为一类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一类社康中心)、二类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二类社康中心)、社区健康服务站(以下简称社康站)。
本设置标准适用于本市社康机构的执业登记。
一、名称和地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申办社康机构。
非公立社康机构的名称应当与主体资格登记的名称一致,主体资格登记的地址应当作为其执业登记的地址。
公立社康机构的名称和地址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一类社康中心(一)诊疗科目。
至少设置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妇女保健科、儿童保健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中医科。
不得设置医疗美容科。
(二)床位。
至少设日间观察床5张,不得设病床。
(三)人员。
1.至少有6名执业范围为全科医学专业的临床类别或者中医类别执业医师,9名注册护士。
2.至少有1名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执业医师;至少有1名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至少有1名公共卫生执业医师;至少有1名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注册护士。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11.29•【字号】深卫人发[2010]968号•【施行日期】2010.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卫人发〔2010〕968号)委机关各处(室)、委直属单位:为了加强我委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明确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核和发布程序,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结合我委实际,特制定了《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附件: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委规范性文件的管理,规范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核和发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委机关各处室及直属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在其职责范围内,以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或拟以市政府名义发布的,规范我委行政行为及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且生效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文件。
委机关各处室及直属单位起草、制定的内部事务管理制度、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对具体事项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或者虽具有普遍约束力但生效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委机关各处室及直属单位应当在每年12月底前,向政策法规处报送本处室、单位下一年度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计划。
计划应对拟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依据,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或拟规定的主要措施,报送审查的时间等做出简要说明。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精神障碍患者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精神障碍患者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4.27•【字号】深卫人规[2013]2号•【施行日期】2013.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精神障碍患者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卫人规〔2013〕2号)各有关单位:为了更好地开展我市精神障碍患者信息报告工作,我委制定了《深圳市精神障碍患者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2013年4月27日深圳市精神障碍患者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精神障碍患者信息分类报告和管理制度,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精神障碍患者信息的报告和管理。
第三条精神障碍患者信息报告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
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报告工作机制。
第四条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辖区内精神障碍患者信息报告工作,定期组织工作督导、考核和评估。
第五条市心理卫生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全市精神障碍患者信息报告工作的培训、督导、评估和业务指导;(二)收集、汇总、分析全市精神障碍患者信息,每半年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三)负责建立和管理全市精神障碍患者信息管理系统;(四)精神障碍患者信息报告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区心理卫生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辖区内精神障碍患者信息工作的培训、督导、评估和业务管理;(二)落实辖区内精神障碍患者信息报告工作;(三)审核辖区内精神障碍患者信息,每半年向区卫生行政部门和市心理卫生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四)辖区内精神障碍患者信息报告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实施精神障碍患者信息报告工作;(二)开展人员培训,定期组织自查;(三)精神障碍患者信息报告的其他工作。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工作制度》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工作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9.24•【字号】深卫人发[2009]40号•【施行日期】2009.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幼健康正文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工作制度》的通知(深卫人发[2009]40号)各区卫生局,光明、坪山新区公共事业局,市属及有关民营医院:自2000年实施《深圳市孕产妇死亡报告评审制度的补充规定》(深卫妇发[2000]8号)以来,我市孕产妇死亡报告和评审工作运作良好,全市孕产妇死亡率逐年降低。
为进一步完善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工作,我局组织制定了《深圳市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工作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深圳市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工作制度二○○九年九月二十四日附件:深圳市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工作制度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工作,分析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原因及相关因素,为制定降低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率的干预措施提供客观依据,依据《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广东省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试行)》、《广东省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评审制度》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一章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和调查制度一、报告对象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孕产妇、围产儿死亡。
孕产妇死亡定义:指妇女从妊娠开始至妊娠结束后42天内,不论妊娠各期和部位,包括内外科原因,计划生育手术,宫外孕,葡萄胎死亡,不包括意外原因(如车祸、中毒等)死亡。
围产儿死亡定义:指妊娠满28周以上(或生体重≥1000g以上)至产后7天内死亡的胎儿及新生儿,不包括计划生育要求引产的死胎、死产。
二、报告程序(一)孕产妇死亡报告时间和部门1、责任单位在孕产妇死亡后12小时内电话报告管辖地段防保机构,同时录入妇幼信息系统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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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计划生育技术管理
【发文字号】深卫人发[2010]42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0.01.18
【实施日期】2010.01.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
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卫人发〔2010〕42号)
各区人口计生局,光明、坪山新区公共事业局,市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市人口计生科研所:
经研究,我委制定了《深圳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深圳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管理办法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八日
附件:
深圳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加强我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的审批、校验及其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对象
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各类技术人员。
二、基本要求
(一)申请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人员,申请项目包括计划生育手术、医学影像、生殖保健技术服务和优生咨询服务等。
1、具有大专(含)以上医学相关学历;
2、取得医师(或助理医师)资格证书、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证书,且执业注册地点与从业地点一致;
3、具有初级(含)以上技术职称。
(二)申请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医技、护理类技术服务人员,申请项目包括B超查环查孕、医学检验、优生实验筛查、药学、护理等。
1、具有中专(含)以上相关专业学历;
2、具有初级(含)以上技术职称。
3、申请B超查环查孕项目,还应具备:
取得医师(或助理医师)资格证书、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证书,且执业注册地点与从业地点一致;或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且执业注册地点与从业地点一致,执业注册在有效期内。
4、申请护理项目,还应具备:
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且执业注册地点与从业地点一致,执业注册在有效期内。
三、资格考试
(一)资格考试内容
理论考试和操作考核。
(二)考试时间
原则上每年安排四次考试,每季度一次,时间安排在每季度第一个月1-15号。
(三)考试机构
1、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科研所、市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负责本单位申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人员的理论考试和操作考核;
2、各区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光明、坪山新区由公共事业局指定负责机构)负责辖区内各级技术服务机构申请《合格证》人员的理论考试和操作考核。
(四)资格考试专家组
考试机构应设立资格考试专家组,由2-3名相应专业的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应具有副高以上技术职称。
(五)考试方式
1、理论考试:试卷分为临床医学、护理、医技、药学等专业,根据申请项目选择试卷类别。
每张试卷包括二个部分内容,第一部分是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基本知识,第二部分是专业试题,试题从国家《计划生育科技大练兵题库》中抽取。
2、操作考核:由考试机构专家组2个或以上专家负责,可实际操作,也可模拟操作。
理论考试试题和操作考核相关评分标准由考试机构自行拟定。
(六)考试成绩
由考试机构为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出具全市统一的考试成绩通知单(见附件1),该成
绩单作为申请《合格证》的依据。
四、申请《合格证》程序
(一)申请材料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申请表》(见附件2)(原件1份);
2、医师(或助理医师)资格证书、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证书或护士执业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技术职称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学历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5、《深圳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理论考试和操作考核成绩单》(原件1份)。
(二)申请程序
申请人凭以上材料,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和填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申请表》,逐级审核通过并加盖公章,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5-25号向市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医疗部提交申请材料。
(四)审核发证
市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按照相应的基本要求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于每季度第一个月30日前将审核合格者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申请表》、办理《合格证》名单一览表(附件4)和申请报告报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接到申请报告后于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复,市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接到批复后于5个工作日内对合格者发给相关项目的《合格证》。
五、校验
《合格证》有效期为3年。
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持证人应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和填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校验申请表》,经单位审查并加盖公章。
持证人持《合格证》原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校验申请表》,到市计划生育服务中
心进行校验。
六、说明
《合格证》的审核、校验管理工作由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委托市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负责。
本办法由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执行。
附件:
1.深圳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理论考试和操作考核成绩单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申请表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校验申请表
4.办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名单一览表
附件1
编号:
深圳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理论考试和操作考核成绩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