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办公室关于印发《省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审议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机关公文处理规定》的通知(2013)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机关公文处理规定》的通知(201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3.01.04•【字号】鄂检办发[2013]2号•【施行日期】2013.01.04•【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机关公文处理规定》的通知(鄂检办发〔2013〕2号)机关各内设机构:《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公文处理规定》已经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2013〕第一次检察长办公会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即日起施行。
请各内设机构认真组织学习《规定》的相关内容,严格执行发文审批程序,严格控制发文及印刷数量,尽量减少各内设机构对下级院工作指导发文,切实改进文风,不断推进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办公室2013年1月4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机关公文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人民检察院公文处理办法》(高检办发〔2012〕8号),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文处理实施细则》(高检办发〔2012〕9号)的规定,结合本省检察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省院)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应当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工作效率和公文质量。
第三条检察机关公文是人民检察院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执行国家法律,部署、指导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省院办公室主管省院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检察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机关各内设机构负责本部门的公文处理工作。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2008年修订)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2008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08.08.25•【字号】鄂检发[2008]35号•【施行日期】2008.08.25•【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鄂检发[2008]35号)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已于2008年8月11日经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二○○八年八月二十五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1999年12月16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26次会议讨论通过2003年9月10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7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05年10月21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37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08年8月11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0次会议第三次修订)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检察委员会由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以及有关内设机构负责人组成。
检察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检察官资格。
第三条检察委员会委员人数应当符合《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的规定要求,达不到最低员额标准的,应当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
委员缺额时应当按照委员选任程序及时补充。
检察委员会委员人数应当为单数。
第四条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
检察委员会的职责是:(一)审议、决定在检察工作中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政策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重大问题;(二)审议、通过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工作报告、专题报告和议案;(三)总结检察工作经验,研究检察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四)审议、通过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就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作出解释的请示;(五)审议、通过在全省实施的检察业务、队伍管理、检务保障等检察工作规范性文件以及与省级有关部门会签的规范性文件;(六)审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的应当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1、审议、决定本院直接受理的重大、疑难案件的逮捕、审查起诉等事项;2、审议、决定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是否直接立案侦查;3、审议、决定对于退回补充侦查后,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是否不起诉;4、审议、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是否不起诉;5、审议应当撤销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并作出相应决定;6、审议、决定对于重大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是否通知公安机关立案;7、审议、决定对于一审案情疑难或者重大复杂的案件是否提出抗诉;8、审议、决定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否提出抗诉;9、审议、决定不服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的重大、疑难、复杂的控告、申诉案件;10、审议决定其他疑难或者重大复杂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2.03.11•【分类】工作报告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2012年3月11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各位代表:现在,我代表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全国政协各位委员提出意见。
2011年检察工作回顾2011年,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正确领导下,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全国检察机关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精神,紧紧围绕科学发展这个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条主线,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不断强化法律监督、强化自身监督、强化队伍建设,各项检察工作取得新进展。
一、立足职能、服务大局,保障和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围绕“十二五”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任务,进一步完善落实服务大局的措施,立足检察职能,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实现“十二五”时期良好开局提供司法保障。
加大打击严重经济犯罪力度。
依法批准逮捕走私、金融诈骗、非法集资、操纵股市、非法传销等严重经济犯罪嫌疑人40604人,提起公诉54891人,分别比上年增加8.2%和8.1%。
针对一些领域存在的有案不移、以罚代刑问题,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部署专项监督活动,督促行政执法机关依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6414件,立案侦查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涉嫌犯罪的行政执法人员121人。
深化重点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
加大查办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力度,抓住规划调整、招标投标、资金使用、质量监管等重点环节,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8056件。
结合办案在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中开展专项预防,协助有关单位完善管理制度,保障投资安全。
推进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在资源开发、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领域,立案侦查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10542件。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督办工作实施办法》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督办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鄂检发[2009]14号)《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督办工作实施办法》已经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督办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督办工作,提高检察机关执行力,确保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各项决策部署、上级机关交办件和领导同志批示件得到及时有效落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督办工作包括专项督办和决策督办。
专项督办是指对上级机关交办件和领导同志批示件的办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决策督办是指对省检察院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三条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办公室负责督办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办室具体承担督办工作的日常事务。
各内设机构承担相应的督办职责,严格落实工作责任,督促下一级检察院职能部门和本部门相关责任人完成工作任务。
第四条督办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围绕中心、突出重点。
设定督办事项应当围绕检察中心工作,着力抓好省检察院重点工作和领导同志批示的贯彻落实。
(二)责任分工,协调配合。
按照检察工作一体化的要求,确定办理主体和协办主体,严格落实工作责任,明确督办工作责任分工,加强组织协调,及时沟通情况。
(三)实事求是,注重效率。
督促检查应当全面、准确地了解情况,善于发现矛盾问题并及时反馈。
根据督办事项的轻重、主次或缓急,坚持急事急办、特事特办。
(四)绩效管理,奖惩挂钩。
对督办事项的贯彻落实实行目标管理,与绩效考核紧密挂钩。
第二章专项督办第五条专项督办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督促检查下列事项的落实情况:(一)最高人民检察院、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等机关交办或领导同志批示办理的案件和事项;(二)省人大、省政协交办的议案、提案,以及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和省政协会议上提交省检察院处理的案件和事项;(三)检察长批示交办并明确要求督办室督促检查的案件和事项;(四)其它需要专项督办的事项。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落实人大代表、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落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鄂检发[2009]16号【发布部门】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发布日期】2009.04.09【实施日期】2009.04.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湖北省检察院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落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鄂检发[2009]16号)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为认真落实曹建明检察长在3月26日电视电话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省院党组深入学习了《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和全国、全省“两会”期间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检察工作提出的意见建议,经过逐条对照、认真研究,根据工作实际,研究提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各项检察工作的意见。
现将《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落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二〇〇九年四月九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落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的意见根据《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和全国、全省“两会”期间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检察工作提出的意见建议,省院党组经过逐条对照、认真研究,决定在继续抓好年初全省检察长会议“六个坚持、六个着力”总体部署和省院党组20项重点工作的同时,就落实决议要求和意见建议,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省检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着力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发展1、依法保护企业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紧紧围绕经济发展尤其是企业发展谋划和推进检察工作,深入研究如何既保证严格执法,又保障经济发展这一重大课题,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为保障和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保驾护航。
加大对企业的保护、帮助和扶持力度,依法保护企业经营者的合法财产和人身权利。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工作规范性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工作规范性文件管理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检察机关
【发文字号】鄂检发[2007]44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2007.12.30
【实施日期】2007.12.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工作规范性文件管理的规定
(试行)》的通知
(鄂检发[2007]44号)
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工作规范性文件管理的规定(试行)》已经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十届第一百零四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试行。
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层报省院。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
二○○七年十二月三十日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工作规范性文件管理的规定(试行)(2007年12月29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十届第一百零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保障法律、司法解释和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工作规范性文件的统一正确执行,规范检察工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和审查等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工作领导的意见》、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全省检察机关实行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检察工作规范性文件是指以检察院名义发布的、在本院或者辖区内统一适用的有关检察工作的决定、规定、制度、细则、办法和意见等。
第三条下级人民检察院制定检察工作规范性文件不得与法律、司法解释和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工作规范性文件相抵。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执法办案中加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执法办案中加强检务协作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鄂检发[2012]35号【发布部门】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发布日期】2012.05.28【实施日期】2012.05.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执法办案中加强检务协作的规定(试行)》的通知(鄂检发[2012]35号)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执法办案中加强检务协作的规定(试行)》已于2012年5月25日经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一百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执法办案中加强检务协作的规定(试行)(2012年5月25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一百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检察机关检务协作工作,加强执法管理,提高执法效率,保障执法办案工作顺利开展,发挥检察机关整体优势,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规定和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全省检察机关实行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检务协作是指地方人民检察院之间在核实案情、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性措施、异地羁押、接访息诉、司法鉴定等执法办案活动中所进行的协作、配合和合作。
第三条检务协作应当遵循依法协作、保守秘密、各负其责、及时办理的原则。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在异地进行下列执法办案活动,应当请求当地人民检察院提供协作,当地人民检察院应当提供协作:(一)执行搜查、扣押、追缴涉案款物的;(二)需要协助采取强制措施的;(三)批准逮捕担任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委托当地人民检察院报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的。
(四)在异地需要临时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
修改情况的说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9月21日,本次常委会会议对《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草案二审稿)》 (以下称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二审稿认真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各方面意 见,内容比较成熟,建议作适当修改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建议。随后, 法规工作室会同人事任免委办公室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二审稿作了进一步研究修改。9月23日, 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条例全文
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保障其依法行使 人事任免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 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有关法律及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各级人大常委会任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地 方国家机关的有关工作人员,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省各级人大常委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
第四条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人事任免工作机构(以下简称人事任免工作机构)负责人事 任免具体工作。
会后,法规工作室根据常委会一审前省委常委会议的精神,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省“一府两院”、省委组织 部以及各市州人大常委会提出的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8月下旬,法制委员会和法规工作室到宜昌市及其有关区县 进行调研,听取了当地人大、“一府两院”、党委组织部门、编办等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9月2日至3日,法 规工作室会同人事任免委办公室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形成了《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 任免工作条例(草案二审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二审稿),并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人事任免委、省直有关单 位征求意见。9月11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条例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审议,人事任免委有关负责人列席了会 议。现将审议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决议(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
会议充分肯定国务院过去一年的工作,同意报告提出的2012年工作总体部署和主要任务,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会议号召,全国各族人民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万众一心,开拓进取,扎实工作,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保持社会和谐稳定,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继续推向前进,以新的成绩迎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的胜利召开。
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吴邦国委员长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所作的工作报告。
会议充分肯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过去一年的工作,同意报告提出的关于今后一年的主要任务,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会议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依法行使职权,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上迈出新步伐,在推动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上见到新成效,努力实现本届全国人大的各项目标任务,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作出新的贡献。
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曹建明检察长所作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会议充分肯定最高人民检察院过去一年的工作,同意报告提出的2012年工作安排,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会议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进一步发挥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更加注重提高队伍素质,强化自身监督,规范执法行为,不断提高执法水平,为维护人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湖北省检察机关刑事诉讼法律监督调查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湖北省检察机关刑事诉讼法律监督调查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08.04.15•【字号】鄂检发[2008]16号•【施行日期】2008.04.15•【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湖北省检察机关刑事诉讼法律监督调查办法》的通知(鄂检发[2008]16号)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湖北省检察机关刑事诉讼法律监督调查办法》已经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十一届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刑事立案与侦查活动监督调查办法(试行)》(鄂检发[2006]57号)同时废止。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二○○八年四月十五日湖北省检察机关刑事诉讼法律监督调查办法(2008年4月2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十一届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其他规定,结合我省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刑事诉讼法律监督调查,是人民检察院在刑事立案与侦查活动监督、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刑事审判监督、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工作中,对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刑罚执行和监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行为,依法进行调查的活动。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进行刑事诉讼法律监督调查应当遵循依法监督、客观公正、保障人权和及时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调查范围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的刑事立案与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依法对监督事项进行审查,并对下列情形进行必要的调查:(一)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或者不应当立案侦查而立案侦查的;(二)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的;(三)对被害人、证人以体罚、威胁、诱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的;(四)伪造、隐匿、销毁、调换或者私自涂改证据的;(五)对明知是无罪的证据或有罪的证据而不予收集或放纵、包庇犯罪分子的;(六)对明知与案件无关的财产而予以查封、冻结、扣押或追缴的;(七)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的;(八)在侦查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九)在侦查过程中不应当撤案而撤案的;(十)贪污、挪用、调换所扣押、冻结的款物及其孳息的;(十一)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规定的;(十二)违反羁押和办案期限规定的;(十三)侦查中违反法律规定不作为,造成后果的;(十四)在侦查活动中有其他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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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办公室关于印发《省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审议、省政协十届五次会议委员讨论省人民检察院工作
报告的意见和建议》的通知
【法规类别】检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鄂检办发[2012]4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2012.02.06
【实施日期】2012.02.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办公室关于印发《省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审议、省政协十届五次会议委员讨论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意见和建议》的通知
(鄂检办发[2012]4号)
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
现将综合整理的《省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审议、省政协十届五次会议委员讨论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意见和建议》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按照大会决议要求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和建议,结合本地人大、政协会议上代表审议、委员讨论检察院工作报告的情况和工作实际,研究和落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的措施。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办公室
二○一二年二月六日
省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审议、省政协十届五次会议委员讨论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的意见和建议
2012年1月15日,省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省政协十届五次会议分组对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进行了审议、讨论。
代表、委员们认为,报告通篇贯穿了科学发展观,总结成绩实事求是,分析问题坦诚实在,部署工作思路清晰,有责任意识,有担当意识,充分体现了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和以人为本、执法为民,是一个求真务实、具有特色、开拓创新的好报告。
代表、委员们认为,过去一年,全省检察机关紧紧围绕湖北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的大局,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积极服务和保障民生,维护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各项工作取得新的成绩,为湖北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保驾护航作用。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代表、委员们也对检察工作提出了许多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一、服务大局工作方面
一些代表、委员建议,检察机关要更加关注民生,加大对食品、药品领域犯罪的打击力度。
有的代表建议,对食品、药品领域的犯罪案件,不仅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还要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失职渎职的责任。
有的代表、委员提出,要加大对妇女、儿童的保护力度。
有的代表提出,要打击高新技术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