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代表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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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制度

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制度

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制度拟稿人: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制度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的提出和处理,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提议案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的提出和处理以及代表提议案权的保障,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依照法定程序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

第四条代表议案的内容应当是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需要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并且作出决议、决定的下列事项:(一)制定、修改和废止本市地方性法规;(二)有关保证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的事项;(三)有关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执行的重大事项;(四)有关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五)改变或者撤销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六)撤销市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七)有关保护全民所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公民和组织的合法财产,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权利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的重大事项;(八)宪法、法律规定的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下列事项不作为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的内容:(一)依法为中央、省和本市的区、县级市国家机关专属职权范围的事项;(二)依法为本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专属职权范围的事项;(三)有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的内部事务和公民个人事务的事项;(四)其他不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

第六条代表议案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期间,并且在主席团决定的提交议案的截止时间之前提出。

在常务委员会决定召开代表大会之日起至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拟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的,可以先将代表议案交常务委员会代表联络工作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198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198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198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1982.12.10•【文号】•【施行日期】1982.12.10•【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十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十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第一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第一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召集。

每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一个月以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大会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临时召集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第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出后,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报告,确认代表的资格或者确定个别代表的当选无效,在每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前公布代表名单。

对补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代表资格审查。

第四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

各代表团分别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

代表团在每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讨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关于会议的准备事项;在会议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议案进行审议,并可以由代表团团长或者由代表团推派的代表,在主席团会议上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代表代表团对审议的议案发表意见。

第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每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2015届高考第一轮复习_2.3.5《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简洁、核心)

2015届高考第一轮复习_2.3.5《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简洁、核心)

我国人民如何行使国家权力? 间接行使国家权力
P55
统一行使管 民主 组成 国家权 代表 理国家权力, 人民 选举 人大代表 力机关 人民 决定全国和各 级地方的一切 对 受 产 重大事务. 其 其 直接行使国家权力 生 负 监
责 督
行政、审判、 检察等机关
具体行使管 理国家和社 会的权力
(一)人民代表大会(简称“人大”) 1.人大的产生:广大人民通过民主选举(直接选 举或间接选举)选出各级人大代表,组成各级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统一行使国家权力。 2.人大的性质: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
1.如今,双休日上培训班、参加竞赛,已成 小学生乃至幼儿园小朋友的生活常态。如何才 能遏制低龄儿童的考证热、竞赛热?上海市教 委基础教育处处长倪闽景等13位市人大代表提 出了《制定法规,规范社会力量办学,遏制低 龄儿童各种比赛考试》的议案。这表明人大代 表( ) A.依法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教育行为 B.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人大提出议案 C.自觉接受人民监督,努力促进教育公平 D.认真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及时反映 人民群众的要求
《政治生活》1-3单元知识导构
性质
机构
(政府)
性质
宗旨 原则3 职能4
权利3
国 家
人民民主专政
人民当家作主
真性
公 民
义务4
政治参与原则3 政治参与方式4 依法有 序参与
制度保障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宗教政策
依法行政
科学民主依 法决策 接受监督
答案:C
4. [2012·福建高考]某市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于 2012年1月中旬召开。会前,部分人大代表针 对食品安全问题,深入基层进行调研,形成议 案提交大会。会议期间,市政府工作报告经代 表们审议后,在全体会议上获得通过。这表明 人大代表有权依法( ) ①向人大提出议案 ②向政府机关提出质询 ③决定国家重大事项 ④表决各项决定 A.①④ B.②③ C.①②④ D.②③④

区人大代表建议范文(通用6篇)

区人大代表建议范文(通用6篇)

区人大代表建议范文(通用6篇)人大代表一般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简称“人大代表”、“人民代表”。

中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全国人大代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主持下选举产生。

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区人大代表建议范文(通用6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第一篇: 区人大代表建议关于区十届人大六次会议代表意见建议办理情况的报告(征求意见稿)龚主任、各位副主任和各位代表:大家好!受区政府委托,我将区十届人大六次会议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办理情况汇报如下,请予审议。

一、建议办理的基本情况在区十届人大六次会议上,人大代表们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参政议政,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从“保增长、保稳定、保民生和保持我区持续发展势头”的大局出发,紧紧围绕我区经济建设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共提交建议47件。

这些建议集中反映了代表们为人民群众多办实事的热切希望,也体现了代表们对政府工作的关心、支持。

我们对47件建议进行了认真梳理分类,共分7类,其中,城市建设管理类19件,经济类9件,教文卫体类7件,社会法制类5件,环境保护类4件,交通管理类2件,其他类1件。

各承办部门根据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紧密结合实际,以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办理,并将建议办理情况汇总成答复件,通过街道办事处代表联系人分别呈送各位代表,并发放了《鱼峰区人大代表建议办理结果意见反馈表》,目前正在广泛征求代表对办理结果的反馈意见。

据统计,建议得到解决和基本解决的A类案件共15件,占承办总数的31.91%;建议正在解决或已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B类案件共22件,占承办总数的46.80%;建议因条件限制或其它原因目前不能解决、需要向代表说明的C类件10件,占办理总数的21.23%。

二、办理建议采取的主要措施和做法在建议办理过程中,区政府各部门在人大的指导下,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充分用好各项政策,想方设法创造条件,不断提高建议办理的质量,确保建议办理工作更加扎实有效,建议办理答复案件更加规范准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15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15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15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15.08.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施行日期】2015.08.29•【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人大机关,国家机构组织,行政机关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根据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04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第三章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第二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公安部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公安部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公安部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11.12.28•【分类】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正文公安部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2011年12月28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公安部副部长XXX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大代表历来高度重视、十分关心公安工作。

近些年来,全国人大代表关于公安工作的意见和建议逐年增多。

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以来,我部共接到人大代表建议1261件,其中一次会议213件,二次会议296件,三次会议364件,四次会议388件。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的有力指导下,在有关部委的积极配合下,我部承办的代表建议全部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办理质量和办理效率逐步提高。

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交办我部的388件代表建议中,由我部主办157件,由我部协办185件,供我部参阅46件,今年8月底前均已全部办结。

下面,我简要汇报一下今年我部办理代表建议的有关情况: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代表建议的承办责任。

对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公安部党委历来高度重视,孟建柱同志多次作出指示、批示。

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结束后,按照李建国副委员长兼秘书长在代表建议交办会上的讲话要求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的部署,我部立即召开部机关代表建议交办会,分管部领导亲自交办,要求各承办单位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承办责任,切实提高建议答复质量,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全部办结。

办理过程中,业务主管部领导对起草的答复文稿坚持逐件审核、逐件把关。

对办理质量不高的,退回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各承办单位紧密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认真落实代表建议承办责任制,明确具体负责的局领导、具体承办单位和人员,明确办理时限、办理要求,确保了每一件代表建议件的办理效率和办理质量。

二、加强分析研究,力求把握代表关注的重点问题。

关于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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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
句容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副秘书长连正鸣(2011年1月9日市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第三次会议通过)
本次大会到议案截止时间,共收到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41件,代表建议26件。

其中:属于经济转型升级方面的4件,属于社会事业方面的14件,属于环境保护的6件,城乡建设管理11件,旅游发展2件,城乡交通10件,社会保障4件,农林水利5件,治安管理4件,新社区以及新市镇建设5件,其他方面2件。

经大会秘书处议案组初审,秘书长扩大会议审查,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1、建议立议案1件。

将社区办团李洪根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快建设市文化艺术中心的议案”作为大会议案办理。

我市“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要繁荣文化体育事业、提升城市文化品位,营造积极健康的社会风尚,提高社会文明程度,而目前我市在大型群众文体以及高品位的文化艺术场所方面,与“十二五”规划所提出的要求以及与现阶段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相比,还有较大的差距,代表们强烈呼吁加快市文化艺术中心建设,在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位、加快经济转型升级、大力发展文化产业等方面与我们城市发展相匹配。

同时这也是一项得民心、惠民生的工程。

代表们建议按照“建一流工程、创一流质量、树一流品牌”的要求,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效能管理,力争将中心打造成经得起历史考验、人民满意的精品工程,建设成体现句容深厚文化底蕴、满足人民群众的文化需求、展示句容独特魅力的城市地标性建筑。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98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98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986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86.12.0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施行日期】1986.12.02•【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国家机构组织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一九七九年七月一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十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根据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二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第三章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第二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第三条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除行使本法规定的职权外,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

第二章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选举法规定。

各行政区域内的少数民族应当有适当的代表名额。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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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代表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12.03.13•【文号】•【施行日期】2012.03.13•【效力等级】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代表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2012年3月13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第三次会议通过)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今年是本届全国人大任期的最后一年。

在本次会议上,全国人大代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和饱满的政治热情,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到3月9日大会规定的议案截止时间,共提出议案489件,其中,有关立法方面的议案有477件,监督方面的议案有8件,其他方面的议案有4件;以代表团名义提出议案5件,30名以上代表联名提出议案484件。

大会秘书处分析认为,全国人大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会前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进行大量调查研究,会中认真进行讨论和沟通,所提议案案由鲜明、案据充分、方案具体,针对性、可操作性都较强。

代表议案内容涉及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等各个领域,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贯彻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努力实现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今年是“十二五”时期承前启后的重要一年。

代表所提议案针对错综复杂国际形势的挑战和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的问题,建议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转变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推动科技创新,抓好节能减排,大力加强土地管理,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大力加强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等。

二是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努力保持社会和谐稳定。

注重解决民生问题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

代表所提议案反映了对建设和谐社会、实现美好生活的新期待,建议努力实现物价总水平基本稳定,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依法保障教育优先发展,大力推进医药卫生事业改革发展,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

三是不断完善和有效实施法律,努力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程。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法律体系的完善、法律的有效实施和法制宣传教育的任务更为繁重。

代表所提议案希望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善于在法制轨道上推进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建议修改法律、加强法律实施和普法教育。

根据全国人大组织法、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和代表法的规定,大会秘书处与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对代表提出的议案逐件进行了分析研究,认为没有需要列入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

大会秘书处建议本次会议结束后,将代表议案分别交由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

其中,财政经济委员会审议123件,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审议96件,法律委员会审议88件,内务司法委员会审议74件,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审议58件,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审议43件,外事委员会审议5件,民族委员会审议1件,华侨委员会审议1件。

上述议案经各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后,分别依法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

为了审议好、处理好代表议案,大会秘书处建议:第一,认真研究分析代表议案。

认真总结经验,深入研究分析,完善处理方案,改进处理方式,回应代表关切,依法按程序审议好、处理好代表提出的每一件议案。

特别是对代表议案内容反映比较集中或代表多次提出议案涉及的重要问题,要加大处理力度,落实处理措施,增强处理实效,进一步提高代表议案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第二,积极采纳代表议案内容。

把处理代表议案与改进常委会立法、监督工作结合起来,在起草、修改法律案时尽可能地吸收代表议案的内容,将比较成熟的代表议案作为法律条文形成的基础;在组织实施执法检查、专题询问等监督工作时积极采纳代表议案的相关内容。

建议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实施各项工作时,认真研究吸收代表议案的相关内容。

通过代表议案的处理,推动国家机关改进和加强工作。

第三,进一步密切与代表的联系沟通。

邀请提出议案的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参加审议相关议案,在立法调研过程中参加有关座谈会、论证会等活动,在监督工作中参加执法检查、专题调研等活动。

通过多种方式加强与代表的联系与沟通,充分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更好地发挥代表的作用。

有关专门委员会关于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印发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同时向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作出反馈。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秘书处2012年3月13日附件: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共489件)一、交民族委员会审议的1件:1、尹广军等31名代表:关于制定清真食品管理法的议案(第423号)。

二、交法律委员会审议的88件:1、梁慧星等35名代表:关于制定宪法解释程序法的议案(第181号);2、薛少仙等31名代表:关于要求修改地方组织法进一步完善乡镇人大制度的议案(第221号);3、龙国英等31名代表:关于修改地方组织法的议案(第312号);4、黄美缘等30名代表:关于修改立法法的议案(第110号);5、刘志新等40名代表:关于修改监督法的议案(第121号);6、金硕仁等30名代表:关于明确界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法律监督的内容、范围和形式的议案(第310号);7、金硕仁等30名代表:关于制定法律监督法的议案(第311号);8、徐景龙等31名代表:关于修改国旗法的议案(第60号);9、陈继延等31名代表:关于修改民法通则的议案(第476号);10、高明芹等30名代表:关于修改合同法的议案(第357号);11、左延安等30名代表:关于修改合同法的议案(第440号);12、刘庆宁等31名代表:关于修改担保法的议案(第236号);13、张剑波等30名代表:关于尽快修改担保法,允许民办学校对外担保融资的议案(第329号);14、陈文华等33名代表:关于提请修改担保法的议案(第421号);15、梁慧星等32名代表:关于制定婚姻家庭法的议案(第182号);16、李开喜等30名代表:关于修改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二条的议案(第337号);17、孙菁等30名代表:关于修改婚姻法的议案(第356号);18、戴仲川等30名代表:关于修改继承法的议案(第108号);19、刘庆宁等31名代表:关于修改侵权责任法的议案(第234号);20、左延安等30名代表:关于修改侵权责任法的议案(第441号);21、王静成等51名代表:关于对侵权责任法增加或修改部分条款的议案(第456号);22、戚建国等33名代表:关于制定完善网络侵权行为法律法规的议案(第482号);23、邸瑛琪等31名代表:关于制定网络信息法的议案(第287号);24、刘纪林等30名代表:关于制定互联网法的议案(第449号);25、许金和等33名代表:关于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议案(第162号);26、易昕等37名代表:关于修改行政处罚法的议案(第155号);27、吴建平等31名代表:关于修改人民防空法的议案(第100号);28、蒋婉求等30名代表:关于修改人民防空法的议案(第457号);29、陈伟兰等38名代表:关于尽快制定行政程序法的议案(第10号);30、贾春梅等32名代表:关于修改公务员法等法律完善未成年人前科报告免除制度的议案 (第454号);31、彭小枫等36名代表:关于制定军民融合促进法的议案(第483号);32、张德顺等31名代表:关于加快推进非战争军事行动立法的议案(第484号);33、张仕波等46名代表:关于制定外国军队入境法的议案(第486号);34、姜健等31名代表:关于修改预算法的议案(第76号);35、刘庆宁等31名代表:关于修改预算法的议案(第242号);36、闫傲霜等36名代表:关于修改预算法的议案(第307号);37、徐景龙等31名代表:关于修改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议案(第36号);38、黄美缘等30名代表:关于尽快修改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议案(第109号);39、陈海啸等30名代表:关于修改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议案(第394号);40、姜健等31名代表:关于加快精神卫生法立法进程的议案(第81号);41、李逸平等30名代表:关于大力推进行刑衔接工作,加强食品安全法制建设的议案(第 8号);42、张泱等31名代表:关于采取更有效的手段打击拐卖儿童犯罪的议案(第65号);43、周素敏等30名代表:关于修改我国刑法有关条款的议案(第80号);44、张庆伟等30名代表,关于在刑法中设立“袭警罪”的议案(第135号);45、隋熙明等32名代表:关于修改刑法的议案(第230号);46、汪惠芳等30名代表:关于修改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的议案(第269号);47、陈笑华等30名代表:关于修改刑法有关条款的议案(第271号);48、谢辉等30名代表:关于对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进行修改的议案(第330号);49、秦希燕等31名代表,关于修改刑法第三百零七条,明确虚假诉讼或仲裁刑事责任的议案(第331号);50、秦希燕等31名代表:关于修改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加大网络侮辱诽谤打击力度的议案(第332号);51、秦希燕等31名代表:关于修改我国刑法一百四十条,打击食品制假售假行为的议案 (第333号);52、秦希燕等32名代表:关于修改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完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议案(第334号);53、秦希燕等33名代表:关于修改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完善危险驾驶罪,保障校车运营安全的议案(第335号);54、王月娥等30名代表:关于修改刑法,将“嫖宿幼女罪”并入“强奸罪”的议案(第350号);55、高明芹等30名代表:关于修改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议案(第358号);56、俞学文等30名代表:关于修改刑法打击贪污受贿的议案(第395号);57、殷秀梅等30名代表:关于修改刑法的议案(第401号);58、迟夙生等32名代表:关于修改刑法的议案(第402号);59、沈光明等30名代表:关于修改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议案(第420号);60、贾春梅等31名代表:关于修改刑法以确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员犯罪的刑法适用的议案(第427号);61、朱勇等31名代表:关于修改完善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解决职务犯罪案件处理轻刑化问题的议案(第442号);62、刘丽涛等30名代表:关于在刑法中增设“诉讼诈骗罪”的议案(第455号);63、徐景龙等31名代表:关于制定反腐败法的议案(第61号);64、徐安等35名代表:关于制定反腐败法的立法议案(第458号);65、张全等30名代表: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增设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议案(第9号);66、张少康等31名代表:关于要求修改民事诉讼法的议案(第50号);67、唐祖宣等30名代表: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议案(第145号);68、李明蓉等30名代表: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部分条款的议案 (第163号);69、陈秀榕等31名代表:关于建议在民事诉讼法中增设“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程序的议案 (第164号);70、周晓光等30名代表: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议案(第223号);71、迟夙生等31名代表: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议案(第229号);72、刘庆宁等31名代表: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议案(第235号);73、金颖颖等30名代表,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有关条款的议案(第270号);74、张立勇等30名代表: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建立社会法庭等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的议案 (第285号);75、秦希燕等30名代表: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一百零二、一百七十八、一百七十九、一百八十二、一百八十四条,遏制和打击虚假诉讼的议案(第336号);76、王明雯等30名代表,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议案(第419号);77、贾春梅等31名代表:关于对民事诉讼法草案的修改的议案(第425号);78、周晓光等30名代表:关于制定民事强制执行法的议案(第222号);79、刘卫星等30名代表:关于制定协助执行法的议案(第283号);80、高晓明等30名代表:关于修改完善行政诉讼法的议案(第165号);81、柳树林等32名代表: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议案(第226号);82、陈万志等30名代表: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议案(第281号);83、王法亮等30名代表: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议案(第378号);84、贾春梅等31名代表: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议案(第426号);85、王法亮等30名代表:关于修改仲裁法的议案(第377号);86、齐奇等30名代表,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适时组织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财政等部门进行国家赔偿法联合执法检查的议案(第137号);87、沈光明等30名代表: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适时组织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财政等部门进行国家赔偿法联合执法检查的议案(第 417号);88、王利明等30名代表:关于制定不动产征收法的议案(第1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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