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合集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08.27•【文号】主席令第18号•【施行日期】2009.08.27•【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矿产资源勘查的登记和开采的审批第三章矿产资源的勘查第四章矿产资源的开采第五章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矿业,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当前和长远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

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第四条国家保障依法设立的矿山企业开采矿产资源的合法权益。

国有矿山企业是开采矿产资源的主体。

国家保障国有矿业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21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21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21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21.12.2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〇七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会组织第三章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基层工会组织第五章工会的经费和财产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确定工会的权利与义务,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工会适应企业组织形式、职工队伍结构、劳动关系、就业形态等方面的发展变化,依法维护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第四条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改革开放,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15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15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15修正)【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08.29【实施日期】2015.08.29【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根据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04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第三章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第二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第三条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除行使本法规定的职权外,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我国国家管理形式、我国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一、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含义、基本内容、优越性,民主集中制的含义及表现1、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拥有最高立法权、最高决定权、最高任免权、最高监督权。

其它国家机关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并受它监督。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

2、我国政体: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是由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决定。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由人民选举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统一管理国家社会事务的政治制度。

3、优越性:有利于保证国家权力体现人民意志;有利于保证中央和地方国家权力统一;有利于我国各民族平等和团结;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动员了全体人民投身社会主义建设;保证了国家机关协调高效运转;维护了国家统业和民族团结。

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本内容:①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②人民在普选基础上选举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

③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其他国家机关,依法行使各自职能。

④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和活动原则。

5、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义务:遵守法律、保守机密、联系群众、接受监督。

权利:审议权、表决权、提案权、质询权。

6、民主集中制:(1)含义:民主集中制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

(2)表现:在人民代表大会与人民关系上,人大代表民主选出,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决策少数服从多数;在人民代表大会和其他国家机关关系上,国家行政、司法机关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关系上,中央集权,地方分权,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3)民主和集中的关系:民主与集中是辩证统一的关系。

一方面,民主是集中的前提和基础;另一方面,集中是民主得以实现的必要条件和保障。

历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历次会议

历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历次会议

历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历次会议历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历次会议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954年9月~1959年4月)一次会议(1954年9月)二次会议(1955年7月)三次会议(1956年6月)四次会议(1957年6月)五次会议(1958年2月)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959年4月~1965年1月)一次会议(1959年4月)二次会议(1960年3~4月)三次会议(1962年3~4月)四次会议(1963年11~12月)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959年4月~1965年1月)一次会议(1964年12月~1965年1月)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975年1月~1978年3月)一次会议(1975年1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978年3月~1983年6月)一次会议(1978年2月~3月)二次会议(1979年6月~7月)三次会议(1980年8月~9月)四次会议(1981年11月~12月)五次会议(1982年11月~12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983年6月~1988年4月)一次会议(1983年6月)二次会议(1984年5月)三次会议(1985年3月~4月)四次会议(1986年3月~4月)五次会议(1987年3月~4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988年4月~1993年3月)一次会议(1988年3月~4月)二次会议(1989年3月~4月)三次会议(1990年3月~4月)四次会议(1991年3月~4月)五次会议(1992年3月~4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993年3月~1998年3月)一次会议(1993年3月15日~31日) 二次会议(1994年3月10日~22日) 三次会议(1995年3月5日~18日) 四次会议(1996年3月5日~17日) 五次会议(1997年3月1日~15日)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998年3月~2003年3月)一次会议(1998年3月5日~19日) 二次会议(1999年3月5日~16日) 三次会议(2000年3月5日~15日) 四次会议(2001年3月5日~15日) 五次会议(2002年3月5日~15日)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003年3月~)一次会议(2003年3月)二次会议(2004年3月)三次会议(2005年3月)1、届:因为一般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一个重要议题是换届选举中央委员,大会完毕也就产生了新一届中央委员,所以几届几中的届是第几届委员的届,而非第几次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18.12.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施行日期】2018.12.29•【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1994年3月2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算管理职权第三章预算收支范围第四章预算编制第五章预算审查和批准第六章预算执行第七章预算调整第八章决算第九章监督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预算、决算的编制、审查、批准、监督,以及预算的执行和调整,依照本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设立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五级预算。

全国预算由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组成。

地方预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组成。

地方各级总预算由本级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组成;下一级只有本级预算的,下一级总预算即指下一级的本级预算。

没有下一级预算的,总预算即指本级预算。

第四条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

第五条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保持完整、独立。

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

2012全国两会会议议程

2012全国两会会议议程

全国两会会议议程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和政协第十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将分别于2012年3月5日和3月3日在北京开幕3月3日(星期六)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开幕下午3时,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在北京大会堂开幕,贾庆林主席作政协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3月4日(星期日)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举行新闻发布会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举行新闻发布会,李肇星就会议议程和人大工作等问题回答中外记者的提问。

3月5日(星期一)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开幕会上午9时,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开幕会。

听取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作政府工作报告。

3月6日(星期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代表小组会议,小组讨论政府工作报告,审议政府工作报告,代表团全体会议。

3月7日(星期三)外交部长、财政部长、商务部长发布会外交部长答记者问,财政部长答记者问,商务部长分别答记者问,下午小组讨论计划报告和预算报告。

3月8日(星期四)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作关于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作关于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小组讨论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

3月9日(星期五)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大会发言。

住建部谈保障房建设和房地产市场调控。

政协全体会议大会发言。

人大休会一天。

3月10日(星期六)吴邦国作工作报告吴邦国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大会发言。

3月11日(星期日)两高工作报告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第四次全体会议大会发言,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四次全体会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3月12日(星期一)审议“两高”报告小组讨论“两高”工作报告和各项决议草案,政协第十一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

5.1人民代表大会:国家权力机关

5.1人民代表大会:国家权力机关


1、回老家买房 2、敏感问题问我干什么 3、当代表就要敢说话
(1)这些人大代表有没有履行职责? (2)人大代表的职责是什么?

三、肩负着人民的重托---人大代表
法律地位: 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
产生方式和任期:由人民直接选举或间接选举产生
每届任期为五年。
人 大 代 表
人大代表的权利
注:宪法赋予各级人大的职权有差异
举、任命、罢免、撤职等权力
地方人大与全国人大一起构成了我国国家权力机 关的完整体系
判断下列情形属于人大的哪种职权?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检查中发现建筑领域中普 遍存在拖欠工程款、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监督权 建议国务院对政府投资工程拖欠工程款和农 民工薪资的情况进行全面清查。2003年10月 起,全国开展了清欠工作。 综合分析了国内外各种情况,十一届全国人 决定权 大会议将2012年经济增长预期目标定为7.8%。 2011年3月,淮安市中人大会议审议并通过 监督权、决定权 了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 2005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 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 立法权 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正法》。
人大部分职权)
立法权

修改宪法、制定和修 改基本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行使国家立法权。是 我国的立法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 等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制定地方性法规。
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七次会议高票得通过《食 品安全法》、《保险法》。


决定权



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级人大和县级以上各 级人大常委会行使决定权。 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计划和 计划执行的情况;国家预算和执行预算情 况的报告。 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设置;决定特 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与和 平的问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工作报告的决议
正文:
----------------------------------------------------------------------------------------------------------------------------------------------------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吴邦国委员长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所作的工作报告。

会议充分肯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过去一年的工作,同意报告提出的关于今后一年的主要任务,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会议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依法行使职权,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上迈出新步伐,在推动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上见到新成效,努力实现本届全国人大的各项目标任务,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作出新的贡献。

——结束——。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