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检测验收规范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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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电子政务信息安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电子政务信息安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电子政务信息安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0.12•【字号】深府办[2013]23号•【施行日期】2013.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电子政务信息安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3〕2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电子政务信息安全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0月12日深圳市电子政务信息安全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电子政务信息安全建设,建立信息安全工作体系,明确信息安全工作职责,提高信息安全保障能力,促进信息安全工作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试行办法适用于本市各区、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及其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电子政务信息安全规划、建设、运维和管理。

第三条信息安全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进行管理。

电子政务系统的信息安全按照“谁运行、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本市电子政务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管理和协调全市电子政务信息安全工作,主要负责编制全市信息安全规划和工作计划,建立信息安全体系,督促落实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组织信息安全应急力量,协调处理重大信息安全事件,监督检查信息安全工作落实情况,指导各区、各部门信息安全工作等。

各区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在市电子政务主管部门的协调指导下,组织开展本区信息安全工作。

第五条市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公安、国家安全、保密、密码等部门应加强工作协同与信息共享。

第六条各单位应确定信息安全工作机构,明确主管领导和工作人员,落实信息安全工作责任制。

各单位的信息安全工作机构、人员情况应按相关规定向同级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市电子政务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全市电子政务信息安全总体规划,报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发布实施。

发改高技[2008]2544号

发改高技[2008]254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高技[2008]254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为进一步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电子政务项目”)的管理,促进我国电子政务的健康发展,结合当前电子政务项目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根据《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7]第55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项目建设部门要高度重视电子政务项目的管理工作。

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第55号令的有关要求,加强对电子政务项目立项、建设、验收和运行等全过程的规范管理,确保电子政务项目的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

二、项目建设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电子政务项目的组织保障工作。

坚持“一把手”负责制,建立健全项目管理责任制,在充分发挥部门内部业务单位主导作用的基础上,强化业务单位与技术支持单位的协调配合,确保电子政务项目更好的服务于政务业务,更好的实现应用系统的协同互动,以及有关基础设施和信息资源的共享。

三、项目建设部门应严格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实施项目建设。

主要建设内容或投资概算确需调整的,应事先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调整报告,履行报批手续。

对于投资规模未超出概算批复、原有建设目标不变且总概算规模内单项工程之间概算调整的数额不超过概算总投资15%的项目,并符合以下三种情况之一的可由项目建设部门自行调整,同时将调整批复文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1)确属于对原项目技术方案进行完善优化的;(2)根据国家出台的新政策或中央领导部署的新任务要求,改变或增加相应建设内容的;(3)根据所建电子政务项目业务发展的需要,在国家已批复项目建设规划的框架下适当调整相关建设进度的。

四、项目建设部门应做好电子政务项目建设情况的通报工作。

关于提请审查《电子政务项目建设检测验收规范(送审稿)》的函

关于提请审查《电子政务项目建设检测验收规范(送审稿)》的函

《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建设格式合同(送审稿)》起草说明为加强深圳市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管理,提高项目成功率,根据《关于印发<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6〕14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关于印发〈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检测验收规范〉的通知》(深府办〔2008〕122号)(以下简称《检测验收规范》),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制定了《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建设格式合同》(以下简称《格式合同》)。

起草情况说明如下:一、《格式合同》的起草过程为进一步落实《暂行办法》文件精神,加强对电子政务项目的建设管理,提高项目成功率,2008年初,深圳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经会议研究,决定启动我市电子政务项目格式合同制定工作,该工作由市信息办应用推进处负责牵头,由市信息安全测评中心具体承担。

市信息办应用推进处和市信息安全测评中心抽调人员从4月份开始,为起草《格式合同》,到市法制办、市工商局合同管理处和市政府采购中心等相关部门进行调研工作,并参考成都、重庆等城市的工作经验,内部召开20余次专题会议,形成《格式合同(初稿)》,并于2008年12月9日邀请有关专家、用户代表和企业代表召开座谈会共同研讨。

充分采纳了各方的建议,形成了《格式合同(征求意见稿)》,并于2008年12月和2009年2月两次通过OA和政府网站向全市各部门及社会公众广泛征集意见。

《格式合同》起草组对各区、市直各单位的意见和建议逐条进行了认真讨论,在充分吸收各单位建议的基础上形成了《格式合同(送审稿)》,提请市法制办审查。

二、制定《格式合同》的必要性根据《暂行办法》,电子政务项目管理需要从项目规划、立项、建设、检测验收、运维和绩效考评全过程考虑,其中合同管理是加强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的一项重要手段。

目前关于电子政务项目不成功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合同条款不规范、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不明确,有的条款无法执行,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不对等,具体表现在:项目建设内容和流程不清晰;对知识产权、保修期、验收标准、付款条件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

(七)关于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通知(发改高技[2008]2071号)

(七)关于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通知(发改高技[2008]2071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发改高技[2008]2071号关于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通知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国务院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事业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公安厅、保密局:为了贯彻落实《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3]27号),加强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安全保障,按照《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7]第55号)的有关规定,加强和规范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家的电子政务网络、重点业务信息系统、基础信息库以— 1 —及相关支撑体系等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电子政务项目),应开展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二、电子政务项目信息安全风险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分析信息系统资产的重要程度,评估信息系统面临的安全威胁、存在的脆弱性、已有的安全措施和残余风险的影响等。

三、电子政务项目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按照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涉密信息系统)和非涉密信息系统两部分组织开展。

四、涉密信息系统的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应按照《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分级保护管理办法》、《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审批管理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分级保护测评指南》等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和标准,进行系统测评并履行审批手续。

五、非涉密信息系统的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应按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实施指南》和《信息安全风险评估规范》等有关要求,可委托同一专业测评机构完成等级测评和风险评估工作,并形成等级测评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

等级测评报告参照公安部门制订的格式编制,风险评估报告参考《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非涉密信息系统信息安全风险评估报告格式》(见附件)编制。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检测验收规范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检测验收规范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检测验收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26•【字号】深府办[2008]122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检测验收规范的通知(深府办〔2008〕12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检测验收规范》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检测验收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电子政务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检测验收管理,提高项目的质量和投资效益,促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政府信息公开,为项目运维经费审批、电子政务绩效评估提供依据,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电子政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深发〔2006〕16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6〕142号),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市直机关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及其下属各单位自本规范施行之日起通过市政府投资立项的电子政务项目。

第三条项目检测验收工作必须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的要求开展,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项目验收包括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项目初步验收前应进行设备检测和系统检测。

项目竣工验收前应进行安全测评,有产生业务数据的项目必须进行信息共享测评,包含公开信息的项目必须进行网上信息公开测评。

第五条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项目可以不需要初步验收报告,将初步验收的材料准备工作纳入到竣工验收阶段一次完成:(一)项目只有一个建设合同(不包括咨询、监理、测评合同);(二)设备采购部分在1000万元以下,并且软件开发部分在100万元以下。

发改高技(2008)254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改高技(2008)254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改高技[2008]254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为进一步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电子政务项目”)的管理,促进我国电子政务的健康发展,结合当前电子政务项目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根据《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7]第55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项目建设部门要高度重视电子政务项目的管理工作。

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第55号令的有关要求,加强对电子政务项目立项、建设、验收和运行等全过程的规范管理,确保电子政务项目的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

二、项目建设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电子政务项目的组织保障工作。

坚持“一把手”负责制,建立健全项目管理责任制,在充分发挥部门内部业务单位主导作用的基础上,强化业务单位与技术支持单位的协调配合,确保电子政务项目更好的服务于政务业务,更好的实现应用系统的协同互动,以及有关基础设施和信息资源的共享。

三、项目建设部门应严格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实施项目建设。

主要建设内容或投资概算确需调整的,应事先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调整报告,履行报批手续。

对于投资规模未超出概算批复、原有建设目标不变且总概算规模内单项工程之间概算调整的数额不超过概算总投资15%的项目,并符合以下三种情况之一的可由项目建设部门自行调整,同时将调整批复文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1)确属于对原项目技术方案进行完善优化的;(2)根据国家出台的新政策或中央领导部署的新任务要求,改变或增加相应建设内容的;(3)根据所建电子政务项目业务发展的需要,在国家已批复项目建设规划的框架下适当调整相关建设进度的。

四、项目建设部门应做好电子政务项目建设情况的通报工作。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第55号令的规定,项目建设部门应在每年七月底和次年一月底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报告电子政务项目上半年和全年的建设进度、实施内容、招标投标、概预算执行和存在的问题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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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验收准备工作
必须完成项
1、业主、承建商、监理三方提出的工作总结报告
2、工程、技术、财务、档案4项报告
3、三个第三方机构的报告;
4、关于系统安全的2件事:
1)完成安全测评工作并出具报告 2)安全等级化保护的备案工作(属地化管理)。
请国家安全等级化保护委员会的专家现场认定后,备案、出具证书。
验收评价管理
第二十九条 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实行验收和后评价制度。
第三十条 电子政务项目应遵循《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工作大 纲》(附件四)的相关规定开展验收工作。 两个阶段
项目验收包括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 初步验收
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照《验收工作大纲》要求自行组织; 竣工验收
由项目审批部门或其组织成立的电子政务项目竣工验收委员会组织; 对建设规模较小或建设内容较简单的电子政务项目
第二条 使用中央财政性资金的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电子政务 项目”)。
第三条 电子政务项目主要是指: 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 国家重点业务信息系统; 国家基础信息库; 国家电子政务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相关基础设施; 国家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 电子政务相关支撑体系等建设项目。
工作步骤
6、确定验收会议时间、地点和有关准备
(1)时间、地点、接待工作 (2)专家邀请函 (3)会场准备,横幅、座位牌、打印机、投影仪 (4)会序及有关报告的准备、领导讲话等 (5)备审文档,如何摆放?标识、提示、文档目录表等 (6)系统演示环境、数据、演示系统网络割接等 (7)其他需要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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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高技〔2008〕2071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家保密局 2008年8月6日发布,即时执行。

电子政务项目检测与验收管理办法

试运行期间应做好系统运行的风险管理工作,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承建单位及监理单位对试运行期间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并进行详细记录。
试运行时间,应用系统类项目,一般不少于三个月;设备采购类项目,一般不少于一个月。试运行结束后,应向建设单位及时提交试运行报告(见附件4)。
第十六条(合同终验程序)在完成合同初步验收和试运行后,且通过第三方的设备查验和系统检测后,方可进入合同终验程序。承建单位可向监理单位提出合同终验申请(见附件5),经监理单位审核报建设单位同意后,由建设单位组织承建、监理、咨询(设计)、用户等单位共同完成终验,并形成合同终验报告(见附件6)。
第五条(工作职责)项目建设单位是信息工程质量主体责任单位,负责组织项目的自测及验收工作,并对承建单位、咨询(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质量行为进行管理。
市电子政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电子政务项目检测与验收的管理,组织开展电子政务项目网络安全审查工作。
市信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全市电子政务项目检测和验收监督工作,负责实施电子政务项目网络安全审查工作。
第十一条(第三方检测程序)电子政务项目完成合同约定的建设内容并通过自行检测后,可申请第三方检测。
安全专项测评在自行检测完成后、合同初验前进行,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市信息安全测评机构进行测评。设备查验和系统检测在用户的试运行完成后,合同终验前进行,
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市信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由市信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委托或授权的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承担。
第三条(名词术语)本办法中有关术语定义如下:
(一)项目检测。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以及项目设计和施工文档,对项目功能、性能和安全等进行检测以确定其质量特性的活动。
(二)项目验收。指依据项目招投标文件和合同约定,核查规定范围内各项工作是否已经全部完成,可交付成果是否符合要求,并将核查结果记录在验收文件中的一系列活动。

电子政务验收管理办法

电子政务验收管理办法一、总则为加强电子政务项目的验收管理,确保电子政务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组织实施的电子政务项目的验收工作。

二、验收依据电子政务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包括:1、项目审批文件,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及批复文件等。

2、项目合同,包括项目建设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等。

3、国家和地方有关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的标准、规范和技术要求。

4、项目建设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文档和资料,如需求分析报告、设计方案、测试报告、用户手册等。

三、验收条件电子政务项目具备以下条件时,方可申请验收:1、项目按照合同约定和设计要求完成了全部建设内容。

2、系统运行稳定,经过了规定时间的试运行,各项性能指标达到了设计要求。

3、项目建设过程中形成的文档资料齐全、规范。

4、项目资金使用合理、合规,符合财务管理制度的要求。

四、验收组织电子政务项目验收工作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实施。

验收工作应成立验收小组,验收小组由项目建设单位、相关业务部门、技术专家等组成。

验收小组的职责包括:1、审查项目验收申请材料。

2、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和测试。

3、听取项目建设单位、承建单位、监理单位等的汇报。

4、对项目建设成果进行评估和审议,形成验收意见。

五、验收流程1、项目建设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验收申请材料,包括项目验收申请表、项目建设总结报告、项目技术报告、项目测试报告、用户使用报告、项目文档资料等。

2、验收小组对验收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如发现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应通知项目建设单位补充完善。

3、验收小组进行现场检查和测试,重点检查项目建设内容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和设计要求,系统功能和性能是否达到预期目标,安全保障措施是否到位等。

4、项目建设单位、承建单位、监理单位等向验收小组汇报项目建设情况,包括项目建设过程、建设成果、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等。

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检测验收规范

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检测验收规范(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旳)为规范深圳市电子政务建设项目(如下简称项目)旳验收管理,提高项目旳质量和投资效益,增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政府信息公开,为项目运维费用审批、电子政务绩效评估提供根据,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有关加强电子政务工作旳意见》(深发〔2023〕16号)和《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暂行措施》(深府[2023]142号),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合用范围)本规范合用于市直机关各部门(如下简称各部门)及其下属各单位通过市政府投资立项旳电子政务项目。

第三条(原则)项目检测验收工作必须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技术原则旳规定开展,遵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重视质量、讲求实效旳原则。

第四条(检测内容)项目验收前应进行设备检测、系统检测和安全测评。

有产生业务数据旳项目必须进行信息共享测评,包括公开信息旳信息化项目必须进行网上信息公开测评。

第五条(验收阶段)项目验收包括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验收阶段旳简化)满足如下状况之一旳项目可以将初步验收旳工作纳入到竣工验收阶段一次完毕:(一)项目只有一种建设协议;(二)设备采购部分在1000万如下,并且软件开发部分在100万如下。

第六条(检测机构)检测机构必须具有中国试验室国家承认委员会承认旳资质,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开展测评工作。

第七条(项目立案)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通过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报市信息化主管部门立案。

第二章项目初步验收第八条(初步验收时间)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完毕六个月内,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完毕初步验收工作;假如一种项目由多种协议构成,初步验收应在所有协议单项验收通过后进行。

第九条(单项验收)协议旳建设内容及自测工作完毕后,承建单位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单项验收申请(单项验收申请表格式见附件一),并提供对应旳自测汇报。

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指定机构进行设备检测和系统检测,检测通过后根据协议组织单项验收,形成单项验收汇报(提纲见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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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检测验收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电子政务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检测验收管理,提高项目的质量和投资效益,促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政府信息公开,为项目运维费用审批、电子政务绩效评估提供依据,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电子政务工作的意见》(深发…2006‟16号)和《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深府…2006‟142号),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市直机关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及其下属各单位自本规范施行之日起通过市政府投资立项的电子政务项目。

第三条项目检测验收工作必须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的要求开展,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项目验收包括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项目初步验收前应进行设备检测和系统检测。

项目竣工验收前应进行安全测评,有产生业务数据的项目必须进行信息共享测评,包含公开信息的项目必须进行网上信息公开测评。

第五条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项目可以不需要初步验收报告,将初步验收的材料准备工作纳入到竣工验收阶段一次完成:
(一)项目只有一个建设合同(不包括咨询、监理、测评合同);
(二)设备采购部分在1000万以下,并且软件开发部分在100万以下。

第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报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将检测验收费用列入项目投资匡算,发改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核。

第二章项目初步验收
第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在所有合同单项验收通过后组织项目承建单位、监理单位共同完成初步验收工作,形成初步验收报告(提纲见附件一)。

第九条承建单位完成合同的建设内容后自行组织测试和用户试用,形成自测报告(提纲见附件二),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单项验收申请(单项验收申请表见附件三)。

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第三方权威机构进行设备检测和系统检测,检测通过后依据合同组织单项验收,形成单项验收报告(提纲见附件四)。

第十条设备检测包括:
(一)设备数量、型号、规格查验;
(二)软件许可查验;
(三)软件部署与软件许可一致性查验;
(四)设备加电测试。

第十一条系统检测包括:
(一)系统功能测试;
(二)系统性能测试。

系统检测应当在生产环境下进行,但主管部门认可的情况除外。

第十二条单项验收准备材料:
(一)招投标文件、合同及附件;
(二)合同建设内容的设计、实施文档;
(三)培训及售后服务文档;
(四)自测报告和权威机构检测报告。

第十三条初步验收准备材料:
(一)单项验收文档;
(二)项目基础资料:投资计划下达文件(如:项目建议书及批复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文件、初步设计与投资概算及批复文件)、市信息化主管部门项目评审意见、投资计划批复执行情况说明。

(三)监理报告。

第三章项目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通过初步验收的项目投入试运行。

项目建设单位在试运行期间完成用户使用报告、网上信息公开测评、
信息共享测评和安全测评,试运行和测评通过后组织使用部门、承建单位、监理单位、测评单位完成竣工验收,形成竣工验收报告(提纲见附件五)。

规模较大、内容相对复杂的项目,建设单位可组织专家评审会,根据专家组评价意见提出竣工验收报告。

第十五条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委托权威机构对有网上信息公开要求的项目进行网上信息公开测评,形成信息公开测评报告。

测评内容包括:
(一)网上申报服务测试;
(二)网上查询服务测试;
(三)结果公开服务测试。

第十六条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委托权威机构对有产生业务数据的项目进行信息共享测评,形成信息共享测评报告。

测评内容包括:
(一)生产机与前置机数据格式一致性测试;
(二)生产机与前置机数据内容一致性测试;
(三)共享数据完整性测试。

第十七条安全测评由市信息安全测评机构依据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国家标准,根据信息系统所定的安全级别,对信息系统实施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和信息安全等级测评,形成信息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和信息安全等级测评报告。

第十八条项目建设单位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应准备以下材料:
(一)初步验收要求准备的文档;
(二)按规定不可将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的项目提供初步验收报告;
(三)用户使用报告;
(四)网上信息公开测评报告、信息共享测评报告和安全测评报告;
(五)信息资源目录(目录见附件六);
(六)承建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竣工验收申请表见附件七)。

第四章验收报告备案
第十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 通过“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管理系统”将本项目产生的政务信息资源编目上报,并在“电子政务综合管理系统”申报项目备案材料。

备案记录将作为运行维护费用安排和后续电子政务项目立项的依据。

第二十条项目备案材料:
(一)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备案表(见附件八);
(二)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及其附件(扫描件)。

第二十一条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在两周内对受理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核,根据情况安排现场检查,核实材料的真实
性和完整性后予以备案。

第二十二条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备案情况对电子政务项目进行绩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市监察部门绩效评估的依据。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各区参照本规范施行。

第二十四条本规范由深圳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初步验收报告
(提纲)
一、基本信息(项目名称、项目代码、投资计划下达文件文号、
建设单位、初验日期)
二、验收形式、验收人员、验收内容
三、项目建设总体内容
四、项目建设完成情况
五、单项验收情况(合同名称、承建单位、检测结果、单项验收
报告)
六、监理单位意见
七、建设单位意见
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自测报告
(提纲)
一、基本信息(项目名称、招投标文件项目编号、建设单位、自
测日期)
二、自测形式、自测人员、自测内容
三、项目建设总体内容
四、项目建设完成情况
五、自测情况(源代码安全审查结果、合同要求的功能测试结
果、合同要求的性能测试结果)
六、用户试用意见(系统功能是否按照需求规格说明书的要求
正确实现,满足业务需求;系统性能是否满足业务要求;
系统是否界面友好,易于操作;系统是否具有较好的容错性和健壮性。


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单项验收申请表表格编号:申请日期:
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单项验收报告
(提纲)
一、基本信息(合同名称、承建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验
收日期)
二、验收形式、验收人员、验收内容
三、合同的建设内容(列举)
四、合同的建设内容完成情况
五、检测结果
六、承建单位意见
七、用户试用意见
八、监理单位意见
九、建设单位意见
附件五
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提纲)
一、基本信息(项目名称、项目代码、投资计划下达文件文号、
建设单位、验收日期)
二、验收形式、验收人员、验收内容
三、项目建设总体内容
四、项目建设完成情况
五、初步验收情况(附初步验收报告)
六、用户使用意见(附用户使用报告)
七、测评单位意见(附测评报告)
八、监理单位意见(附监理报告)
九、建设单位意见
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信息资源目录表格编号:
项目编号与市发改局立项编号一致。

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竣工验收申请表表格编号:申请日期:
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备案表
表格编号:填表日期:
现场检查,核实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对承建单位的评价结果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级;
3、采购清单中的类别包括服务器及存储设备、网络系统、办公电脑及外围设备、机房环境系统、网络安全系统、多媒体系统、系统软件、工具软件、应用软件、监控系统、信息资源以及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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