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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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害赔偿案例分析

财产损害赔偿案例分析

财产损害赔偿案例分析2010年财产损害赔偿案例分析案例背景2010年1月1日,某城市的一家汽车修理厂发生了一起严重火灾事故。

该修理厂位于市中心,占地约2000平米,经营汽车维修和保养服务。

火灾起因还不明确。

该店面积较小,四面环街,但附近并没有住宅区。

火灾在晚上8点左右开始,当时无人在修理厂内,没有人员伤亡。

事件经过1月1日晚,一位市民路过修理厂时发现大量浓烟正在冒出,立刻报警,消防队在20分钟内赶到现场,但由于火势太大,无法立即控制。

火势蔓延到附近的商铺,持续了5个小时才被完全扑灭。

火灾造成修理厂全部烧毁,附近商铺和停放的30辆汽车也被拖累受损。

所有权纠纷根据调查,修理厂的产权归A先生所有,修理厂由他租给B先生经营。

但是,根据租赁合同的规定,B先生对修理厂内的设备和工具负有保管责任。

火灾发生后,通过勘察报告和调查取证,初步认定火灾是由修理厂内一个老旧的焊接设备引起的。

然而,A先生与B先生之间就修理厂内设备和工具的损失责任存在争议。

经济损失与索赔火灾除了造成修理厂烧毁和设备损失外,还对附近的商铺造成一定损害。

商铺主要受水质和烟雾影响,店内的商品和家具均被严重损毁。

此外,有多辆汽车因火灾而损坏,需进行修复甚至报废。

损失的总额还需要通过调查和估价进行计算。

法律诉求与判决A先生作为修理厂的所有权人,要求B先生为修理厂的烧毁和附近商铺的损失赔偿。

B先生则坚持认为火灾是由修理厂内的设备引起的,他不承担责任,并主张自身也遭受了损失。

因此,双方在法庭上多次进行调解,但未能达成一致。

最终,法院在2010年5月10日做出了判决。

法院判决B先生要对修理厂和商铺的损失进行赔偿,并认定A先生作为修理厂的所有权人,不需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修理厂的价值和商铺损失的估算,B先生需赔偿A先生共计80万人民币。

此外,对于汽车的损失,法院判决由汽车保险公司进行赔付。

律师的点评本案中,修理厂的火灾事故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引发了产权纠纷和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经典案例及解析(3篇)

法律经典案例及解析(3篇)

一、案件背景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系邻居,双方居住在同一小区。

2019年5月,李四在自家的阳台上种植了一棵樱桃树。

同年7月,樱桃树结出了丰硕的果实。

然而,在果实成熟期间,李四未采取任何保护措施,导致部分果实从树上坠落,砸坏了张三家屋顶的太阳能热水器。

张三要求李四赔偿其损失,但李四拒绝赔偿。

张三遂将李四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张三的损失是否应由李四承担?2. 李四是否应当采取保护措施防止果实坠落?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李四在自家的阳台上种植樱桃树,在果实成熟期间,应当预见到果实坠落可能给邻居造成损害。

然而,李四未采取任何保护措施,导致果实坠落砸坏原告张三家屋顶的太阳能热水器,给张三造成了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因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缺陷或者因其他原因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被告李四应对原告张三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四、案例解析1. 案例中,李四在自家的阳台上种植樱桃树,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该条规定了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缺陷或者因其他原因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承担。

在本案中,李四未采取任何保护措施,导致果实坠落砸坏张三家屋顶的太阳能热水器,其行为符合“因其他原因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对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设施进行合理维护,防止因缺陷造成他人损害。

在本案中,李四作为樱桃树的所有人,在果实成熟期间,应当预见到果实坠落可能给邻居造成损害,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果实坠落。

然而,李四未采取任何保护措施,其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

3. 本案中,法院判决李四承担赔偿责任,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

李四未履行合理维护义务,导致张三遭受损失,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的判决对于提醒类似情况下的责任人履行维护义务,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案件的报告(3篇)

法律案件的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案件名称:李某诉张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案件编号:XX法民初字第[XXXX]号案件性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当事人:原告:李某,男,汉族,XX市XX区人,XX公司员工,住XX市XX区XX路XX号。

被告:张某,男,汉族,XX市XX区人,XX公司员工,住XX市XX区XX路XX号。

二、案件经过1. 纠纷起因李某与张某系同一家公司的同事,两人因工作关系产生矛盾。

张某在工作过程中,故意损坏了李某的办公设备,导致李某无法正常工作。

李某发现后,多次与张某协商解决,但张某拒不认错,反而加剧了双方的矛盾。

2. 损害情况经李某调查,张某损坏的办公设备包括一台笔记本电脑和一部手机,共计价值人民币10,000元。

此外,由于张某的损坏行为,李某还遭受了因设备损坏而导致的间接损失,包括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人民币2,000元。

3. 调解过程李某与张某多次协商无果后,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双方在XX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随后,李某向X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 诉讼过程李某向XX区人民法院提交了起诉状及相关证据,包括损坏的办公设备照片、维修发票、误工证明等。

被告张某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了答辩,否认损坏办公设备的行为,并提出了反诉,要求原告李某赔偿其因误工而产生的损失。

XX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XXXX]年[XX]月[XX]日公开开庭审理。

1. 法庭调查在法庭调查阶段,原告李某提交了相关证据,证实了张某损坏其办公设备的事实,并提供了相应的损失清单。

被告张某承认损坏办公设备的行为,但认为原告李某的损失应由其个人承担,不应由公司承担。

2. 法庭辩论在法庭辩论阶段,双方就损害事实、损失赔偿等问题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原告李某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张某作为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张某则认为,其损坏设备是个人行为,不应由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3. 判决结果XX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在工作过程中损坏李某的办公设备,构成侵权行为,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系经典案例分析报告(3篇)

法律系经典案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源于一起典型的侵权纠纷,原告张三因被告李四的侵权行为遭受了财产损失,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下是本案的详细背景:原告张三,男,35岁,个体工商户,经营一家小型超市。

被告李四,男,28岁,无业。

2019年6月,李四因赌博欠下巨额债务,为筹集赌资,李四在夜间潜入张三的超市,盗走了价值人民币10,000元的货物。

张三发现货物被盗后,立即报警,警方迅速介入调查。

经过侦查,警方将李四抓获归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张三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法院判决李四赔偿其因被盗货物所遭受的损失人民币10,000元及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李四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2. 张三的损失是否应当由李四承担?3. 张三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应当得到支持?三、案件分析1. 李四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李四在夜间潜入张三的超市,盗走货物,其行为明显具有过错,且侵害了张三的财产权益,因此,李四的行为构成侵权。

2. 张三的损失是否应当由李四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李四的侵权行为导致了张三的财产损失,因此,李四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张三的损失。

3. 张三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应当得到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可以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

”本案中,虽然张三并未遭受人身伤害,但其财产权益受到了严重侵害,给其生活带来了不便和困扰,因此,法院可以酌情判决李四支付张三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四的行为构成侵权,判决李四赔偿张三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000元。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例分析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例分析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例分析侵害任何民事权益都可能出现财产损害。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是怎么样的情况?下⽂是店铺⼩编为⼤家整理的关于财产损害赔偿的案例,希望对⼤家有所帮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例分析【裁判要旨】《最⾼⼈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犯罪分⼦⾮法占有、处置被害⼈财产⽽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被追缴、退赔的情况,⼈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向⼈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提起民事诉讼的,⼈民法院可以受理。

原告李*英诉被告王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案件基本信息】1、判决书字号:(2012)威经技区民初字第484号2、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3、诉讼参加⼈:原告李某某,⼥,1959年3⽉11⽇⽣(⾝份证号37062019**********),汉族,住⼭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同⼼路**号楼***室。

被告王某某,⼥,1980年9⽉10⽇⽣(⾝份证号37108219**********),汉族,住⼭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泊于镇****村***号。

【基本案情】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民法院查明,⾃2004年3⽉起,被告以为原告的丈夫安排⼯作、购买便宜房等名义,先后共收取原告92000元,2006年6⽉30⽇,被告就上述款项出具借条⼀张,约定于2006年7⽉15⽇前还清,利息按同期银⾏贷款利率计算,如果到期还不清,被告⾃愿承担每⽇千分之五的处罚。

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未果,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威海市环翠区法院于2007年2⽉8⽇以被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并处罚⾦⼈民币60000元。

在该刑事案件诉讼过程中及审结后,原告的损失未能得到弥补。

被告刑满释放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今未赔付,于2012年5⽉11⽇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其款项本⾦92000元,并⽀付利息。

【审判】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采⽤诈骗⼿段侵害原告的合法财产,数额巨⼤,造成原告遭受财产损失,依法应负赔偿责任。

法律案例分析报告范例(3篇)

法律案例分析报告范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案件名称:张某某诉李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案件类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来源:某市人民法院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系邻居关系。

2018年5月,张某某在自家院墙外种植了一棵大树,该树因风吹导致树枝折断,砸中了李某某家屋顶,造成李某某家房屋部分损坏。

事发后,张某某与李某某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张某某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2. 赔偿范围及数额如何确定?三、案例分析(一)关于张某某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张某某在自家院墙外种植的大树因风吹导致树枝折断,砸中了李某某家屋顶,造成了李某某家房屋损坏。

根据法律规定,张某某在管理树木过程中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关于赔偿范围及数额确定1. 赔偿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应当赔偿损失。

”本案中,李某某家房屋部分损坏,因此,张某某应承担房屋损坏的赔偿责任。

具体赔偿范围包括:(1)房屋修复费用: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报告,房屋修复费用为人民币5万元。

(2)因房屋损坏造成的停业损失:李某某家房屋用于出租,停业损失为人民币1万元。

(3)鉴定费用:人民币5000元。

2. 赔偿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本案中,张某某应承担的赔偿数额为:(1)房屋修复费用:人民币5万元(2)停业损失:人民币1万元(3)鉴定费用:人民币5000元综上所述,张某某应承担的赔偿总额为人民币7.5万元。

四、判决结果经法院审理,判决如下:1. 被告张某某赔偿原告李某某房屋修复费用人民币5万元。

2. 被告张某某赔偿原告李某某停业损失人民币1万元。

3. 被告张某某赔偿原告李某某鉴定费用人民币5000元。

五、案例分析总结本案涉及的是因树木折断造成他人财产损害的侵权责任纠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例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例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是日常生活中经常出现的一种纠纷类型。

一般来说,财产损害可以是直接的经济损失,也可以是间接的财务损失。

比如,人们的汽车被他人损坏,或者他人的不法行为导致经济受损,都属于财产损害赔偿范畴。

下面将就一些案例进行剖析,以期更好地了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的相关问题。

案例一:小明的车被撞了小明是一名普通的上班族,他拥有一辆心爱的私家车。

某天,他的车在停车场里被一名醉酒驾车的人撞了,车子受到了严重破坏,车身和引擎都出现了问题。

小明心里很生气,他想要讨回自己的公道。

经过与车辆管理所的交涉,小明确认了肇事者的驾驶证信息,并将案件报案。

在法院的审理过程中,小明被认定为无过错方,肇事者则被认定为有过错方。

法院最终判决肇事者需要赔偿小明汽车损失的实际经济损失,以及一定的精神折磨赔偿金。

这个案例中,法院判决的赔偿数额受到了小明的汽车损失以及他的精神损失的影响,并且最终的赔偿数量也得到了肇事者的认可和支付。

案例二:被窃取的财产纠纷小张是一名教师,他家住在一个不太安全的社区里。

某天晚上,他回到家里,发现所有的贵重物品都被偷走了。

小张非常痛苦,他立刻报案,警方在后续的调查中确认了案件,并令犯罪嫌疑人被抓获。

在这个案件中,法院认定小张的经济损失,并命令犯罪嫌疑人赔偿小张所损失的一切。

法院也包括了小张的财产价值和他经历的痛苦。

最终,犯罪嫌疑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但是他也按照法院的命令赔偿了小张的经济损失。

案例三:商标侵权引发的赔偿纠纷某互联网电商平台上运营的一家艺术品商店发现另一家网店在网站上销售与其自有财产品相同的工艺品,并在网店的更多信息中误导消费者认为这些商品也来自第一家商店,引导消费者购买这些商品而不是第一家商店销售的商品。

在第一家商店向电商平台方面投诉无效后,第一家商店进行了民事起诉。

在这个案件中,法院终审判决了这个商标侵权,在赔偿第一家商店被侵权的资产价值损失和服务危害赔偿金的基础上,最终赔偿第一家商店的管理成本和监督费用,也是记忆财产权的司法维护和服务。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例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例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例在日常生活中,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时有发生。

这类案件往往涉及到个人财产受损,造成经济损失,需要通过法律手段进行赔偿。

下面,我们将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来探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处理过程。

某市民小王在一家商场购买了一台电器,但在使用过程中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其家中电路受损,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小王向商场提出了索赔要求,但商场却以消费者误操作为由拒绝了其要求。

小王不满商场的处理结果,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事。

首先,小王找到了一家专业的律师事务所,详细向律师陈述了事件的经过,并提供了相关的购买凭证、维修费用清单等证据。

律师在初步了解案情后,建议小王向商场发出律师函,要求商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赔偿,并威胁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事。

商场在收到律师函后,开始重新审视此事,并最终同意对小王进行赔偿。

在此案例中,小王通过法律手段成功解决了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遇到类似问题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提醒商家在销售产品时要严格把关产品质量,避免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赔偿纠纷。

在处理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要及时保留相关证据,包括购买凭证、维修费用清单、相关通讯记录等,这些都是解决纠纷时的重要依据;其次,寻求专业的法律援助,律师能够帮助你合理维护自己的权益,并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纠纷;最后,要保持理性,不要因为情绪而做出过激的行为,这可能会对案件的解决造成不利影响。

总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处理需要谨慎对待,通过合理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同时,商家在销售产品时也要严格把关产品质量,避免给消费者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希望通过这个案例的分享,能够对大家有所启发,有效处理类似问题时能够更加得心应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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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的分析
摘要:关于林某诉侯某、张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由西安市某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宣判后,林某上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案件发回重审。

现该一审人民法院重新作出判决,林某、侯某、张某、陈某四人均不服,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提起上诉。

关键词:侵权;违约;租赁合同;财产损害
2007年1月23日,林某与c茶苑签订《c茶苑转让合同》,以34万元取得了位于本市c茶苑的财产及经营权,并于2007年1月25日与d酒店(系陈某的个人独资企业)签订《房屋租协议》,将d酒店从e处租赁的房屋承租,上下两层总面积为700余平方米,其中404平方米为有偿使用,另外120平方米钢架房屋和200平方米空中花园为无偿使用。

约定年租金165840元,使用期为2007年2月1日至2013年2月1日,并于每年付款日期前一个月付清全年租金,若到期一个月未付清房租,甲方即时收回出租给乙方的房屋,一切损失由乙方自理。

之后,林某为了经营茶楼,加大投资,多次与侯某签订借款协议和还款协议。

2008年1月林某应向陈某交付全年房租16.584万元,但林某无力付款,向侯某借款,于1月26日向d酒店交付c茶楼房屋租金17万元整。

2008年8月31日,侯某(甲方)与林某(乙方)签订协议,约定鉴于乙方无力偿还所欠款项,乙方将c茶苑及全部财产以抵偿的方式交付甲方,甲方接受乙方的债权,同时乙方配合移交茶楼的所
有手续将茶楼交由甲方经营。

侯某取得该茶楼的经营权之后,直至9月18日,侯某、张某作为甲方,林某作为乙方又签订协议,约定侯某将茶楼的全部财产交还给林某,并约定了还款方式,即林某对侯某和张某实行交叉滚动还款。

2008年10月5日前林某应给张某还款25000元至30000元,还款期限最长为14个月。

若林某逾期归还全部借款及利息,一切后果由林某承担。

原双方签订的协议依然有效。

2008年10月5日,因林某未履行还款义务,侯某、张某于当日上午带领蔡某和虎某来到茶楼(蔡、虎系夫妻),与林某商谈转让茶楼经营权事宜。

期间,林、侯二人先后离开。

当晚,林某返回茶楼后,和蔡某一方发生争执,侯某等人赶到现场报警后,各方到派出所协商解决问题。

派出所以纠纷涉及经济问题,建议各方到法院起诉。

当日,林某向张某偿还借款25000元,并抽走欠条。

还款时侯某不在场。

此后,该茶楼实际由侯、张某占有。

10月21日,林某诉至法院。

11月5日虎某与陈某办理了该茶楼财产的交接清单,言明茶楼的现存财产,虎某可以使用但不能处置。

12月31日,虎某与陈某签订该茶楼的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从2008年12月31日至2014年1月1日,并于2008年12月1日前交定金10000元。

2009年1月15日,经法院主持,林、侯二人的委托代理人进行了现场财产清点,制作了h茶楼(c茶苑)部分财产清单(详见2009年1月15日的财产清单)。

2009年3月24日,虎某以该茶楼地址为经营场所办理了个体工商注册登记,经营f茶叶店。

现茶楼财产
暂由陈某扣留,虎、蔡二人管理、使用。

在林某经营h茶楼期间,日均收益额为1600元(以2008年8月营业额60000元,按日均营业额2000元计,扣除20%经营成本,不包含房租及固定成本),扣除房租后(实交年租金170000元,日租金465.75元)为1134.25元,从2008年10月5日发生侵权纠纷时起至12月31日林某已缴纳的房租时间为止,共计88天,收益额共计99814元。

自2008年10月至2009年12月,在林某名下的茶楼座机电话84288090拖欠话费3479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与陈某签订了租房协议,接受了c 茶苑的转让,并办理了h茶楼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故林某对争议茶楼的资产具有所有权和经营权,侯某、张某辩称林某未能按时还款,应按约抵偿或转让茶楼的意见不成立;且还款最后期限未到,林某在纠纷当日已按约首次还款给张某,因此,侯某、张某带人占有林某的茶楼没有正当理由,属侵权行为。

林某向侯某借款支付了08年茶楼的全年房租,陈某也按房租收到了此笔款项,且陈某与林某的房屋租赁合同未到期,故陈某派人监管茶楼,扣留林某的茶楼财产,亦属侵权行为。

虽然侯某、张某、陈某以种种理由辩解自己监管茶楼出于约定或林某违约,且辩解意见前后发生根本变化,均不能掩盖由于侯某、张某没有通过林某的同意,将蔡某、虎某引至茶楼,强迫林某转让茶楼还款;以及陈某在租期未到的情况下,派人监管林某正在经营的茶楼,单方终止茶楼租赁合同,与虎某、蔡
某签订茶楼租赁合同并扣留茶楼财产,造成林某不能正常经营和财产损失的共同侵权事实,林某据此要求侯某、张某、陈某返还茶楼的财产并赔偿损失,法院应予支持。

现因争议茶楼的经营场地已由陈某另租给虎某,且虎某已在该场地上重新进行工商注册登记成立金福茶楼,林某要求返还茶楼场地的诉请已无法实现,经向林某释明应变更此项诉请,林某仍坚持要求返还租赁场地。

对于陈某在租期未到的情况下,另将茶楼租赁给蔡某、虎某的违约行为,由于林某不变更诉请,陈某因此给林某造成的损害后果,林某可另案起诉。

此外林某要求返还茶楼财产的诉请以法院现场勘查的财产清单为准,财产若有丢失,按现行市场价格折价赔偿;对于林某要求支付电话座机费3479元的诉请,法院应予支持;林某要求一楼承包商茶叶茶具的财产损失、经营损失、间接损失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林某要求侯某、张某、陈某赔偿一楼承包金损失的诉请,因林某与他人所签订的承包协议系名为承包实为转租,尚未得到原出租人的同意,不属于合法所得,故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侯某、张某提出的与林某有借贷纠纷,因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可另案诉讼,本案不予涉及。

据此,原审法院做出一审判决。

宣判后,林某、侯某、张某、陈某均不服,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林某2008年c茶苑的租赁期限应理解为截止到2009年1月30日。

其主张侵权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的时间应从2008年10月5日起至2010年1月5日止。

就林某茶楼的经营
收益,通过税务信息进行查询,该茶楼每月按22000元营业额核定计税,纳税人自报营业利润为月2200元。

2010年1月12日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涉及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竞合,林某明确表示选择侵权之诉。

其余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一致。

综合一、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审认定侯、张某二人侵权行为成立,林某构成违约和侵权责任的竞合,是正确的。

经释明,林某选择了侵权之诉,故一审法院认定陈某的行为构成侵权,亦属正确。

现第三人蔡某、虎某已实际取得原茶楼场地的使用权,林某要求返还的诉请已无法实现,经告知其变更诉请后,林某坚持返还场地之诉,故一审法院对该诉请未予支持是正确的。

根据法律规定,林某请求返还原茶楼财产的诉请应予支持,但仅限其经营损失的合理部分。

原审法院判决侯某、张某、陈某三人赔偿林某经营损失99814元计算至2008年12月31日有误。

计算方法应以林某所交纳税款计算利润,林本人申报税费时自报的利润为每月2200元,以22000元营业额为基数得出,且经税务部门核定确认,可为判决计算损失的依据。

至于侯某、张某与林某的债务纠纷,因属另一民事法律关系,故与本案无关。

作者简介:何锐(1986.12.22-),女,陕西西安人,西北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学院2009级硕士研究生,法律硕士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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