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金所期国债期货合约交割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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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关于增加10年期国债期货合约可交割国债的通知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关于增加10年期国债期货合约可交割国债的通知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关于增加10年期国债期货合约可
交割国债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公布日期】2024.10.15
•【文号】中金所发〔2024〕59号
•【施行日期】2024.10.15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期货
正文
关于增加10年期国债期货合约可交割国债的通知
中金所发〔2024〕59号各会员单位:
2024年到期续作特别国债(一期)已招标发行。

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国债期货合约交割细则》及相关规定,该国债符合T2412、T2503和T2506合约的可交割国债条件,转换因子分别为0.9308、0.9323和0.9339。

该国债从上市交易日后的下一交易日开始,纳入T2412、T2503和T2506的可交割国债范围,可用于交割意向申报。

相关信息可在参与人服务平台和交易所网站查询。

特此通知。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2024年10月15日。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关于提示股指期货和股指期权合约交割相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关于提示股指期货和股指期权合约交割相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关于提示股指期货和股指期权合约交割相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公布日期】2023.11.10•【文号】中金所发〔2023〕66号•【施行日期】2023.11.1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关于提示股指期货和股指期权合约交割相关事项的通知中金所发〔2023〕66号各会员单位:根据我所交易规则及其相关实施细则规定,沪深300股指期货、上证50股指期货、中证500股指期货、沪深300股指期权、中证1000股指期货、中证1000股指期权、上证50股指期权的最后交易日为合约到期月份的第三个星期五,最后交易日为国家法定假日或者因异常情况等原因未交易的,以下一交易日为最后交易日,即IF2311合约、IH2311合约、IC2311合约、IO2311合约(合约月份为2023年11月的沪深300股指期权合约)、IM2311合约、MO2311合约(合约月份为2023年11月的中证1000股指期权合约)、HO2311合约(合约月份为2023年11月的上证50股指期权合约)的最后交易日为2023年11月17日。

股指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价格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20%。

最后交易日即为交割日,交割结算价为最后交易日标的指数最后2小时的算术平均价(计算结果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交割手续费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收取。

股指期权合约每日(含最后交易日)价格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标的指数收盘价的±10%。

最后交易日即为交割日,交割结算价为最后交易日标的指数最后2小时的算术平均价(计算结果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行权(履约)手续费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收取。

请各会员单位加强风险控制,做好相关风险提示与风险管理工作,确保市场平稳运行。

特此通知。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2023年11月10日。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关于提示股指期货和股指期权合约交割相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关于提示股指期货和股指期权合约交割相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关于提示股指期货和股指期权合约交割相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公布日期】2023.10.13•【文号】中金所发〔2023〕59号•【施行日期】2023.10.1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关于提示股指期货和股指期权合约交割相关事项的通知中金所发〔2023〕59号各会员单位:根据我所交易规则及其相关实施细则规定,沪深300股指期货、上证50股指期货、中证500股指期货、沪深300股指期权、中证1000股指期货、中证1000股指期权、上证50股指期权的最后交易日为合约到期月份的第三个星期五,最后交易日为国家法定假日或者因异常情况等原因未交易的,以下一交易日为最后交易日,即IF2310合约、IH2310合约、IC2310合约、IO2310合约(合约月份为2023年10月的沪深300股指期权合约)、IM2310合约、MO2310合约(合约月份为2023年10月的中证1000股指期权合约)、HO2310合约(合约月份为2023年10月的上证50股指期权合约)的最后交易日为2023年10月20日。

股指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价格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20%。

最后交易日即为交割日,交割结算价为最后交易日标的指数最后2小时的算术平均价(计算结果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交割手续费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收取。

股指期权合约每日(含最后交易日)价格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标的指数收盘价的±10%。

最后交易日即为交割日,交割结算价为最后交易日标的指数最后2小时的算术平均价(计算结果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行权(履约)手续费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收取。

请各会员单位加强风险控制,做好相关风险提示与风险管理工作,确保市场平稳运行。

特此通知。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2023年10月13日。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关于提示股指期货和股指期权合约交割相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关于提示股指期货和股指期权合约交割相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关于提示股指期货和股指期权合约交割相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公布日期】2023.08.11•【文号】中金所发〔2023〕46号•【施行日期】2023.08.1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关于提示股指期货和股指期权合约交割相关事项的通知中金所发〔2023〕46号各会员单位:根据我所交易规则及其相关实施细则规定,沪深300股指期货、上证50股指期货、中证500股指期货、沪深300股指期权、中证1000股指期货、中证1000股指期权、上证50股指期权的最后交易日为合约到期月份的第三个星期五,最后交易日为国家法定假日或者因异常情况等原因未交易的,以下一交易日为最后交易日,即IF2308合约、IH2308合约、IC2308合约、IO2308合约(合约月份为2023年8月的沪深300股指期权合约)、IM2308合约、MO2308合约(合约月份为2023年8月的中证1000股指期权合约)、HO2308合约(合约月份为2023年8月的上证50股指期权合约)的最后交易日为2023年8月18日。

股指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价格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20%。

最后交易日即为交割日,交割结算价为最后交易日标的指数最后2小时的算术平均价(计算结果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交割手续费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收取。

股指期权合约每日(含最后交易日)价格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标的指数收盘价的±10%。

最后交易日即为交割日,交割结算价为最后交易日标的指数最后2小时的算术平均价(计算结果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行权(履约)手续费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收取。

请各会员单位加强风险控制,做好相关风险提示与风险管理工作,确保市场平稳运行。

特此通知。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2023年8月11日。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国债期货合约交割细则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国债期货合约交割细则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国债期货合约交割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国债期货合约交割行为,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实施细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债期货合约采用实物交割方式。

第三条交易所、会员、客户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交割涉及的国债托管业务由国债托管机构依其规则及相关规定办理。

前款所称国债托管机构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

第二章可交割国债第五条国债期货合约的可交割国债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在境内发行的记账式国债;(二)同时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三)固定利率且定期付息;(四)合约到期月份首日剩余期限符合合约规定的范围;(五)符合国债转托管的相关规定;(六)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合约的交割单位为面值100万元人民币的国债。

每交割单位的国债仅限于同一国债托管机构托管的同一国债。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托管的国债分别计算。

第七条国债期货合约的可交割国债及其转换因子数值由交易所确定并向市场公布。

第三章国债托管账户审核第八条参与交割的客户应当事先通过会员向交易所申报国债托管账户。

同一客户在不同会员处开户的,应当分别申报国债托管账户。

客户、会员应当确保所申报的国债托管账户真实、有效,且属于客户所有。

客户申报中央结算开立的国债托管账户的,只能申报一个国债托管账户。

客户申报中国结算开立的国债托管账户的,应当同时申报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开立的国债托管账户,且只能分别申报一个国债托管账户。

第九条会员申报客户的国债托管账户,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材料并加盖公章:(一)客户国债托管账户申报表;(二)客户国债托管账户证明材料;(三)客户的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四)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关于提示股指期货和股指期权合约交割相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关于提示股指期货和股指期权合约交割相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关于提示股指期货和股指期权合
约交割相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公布日期】2022.02.11
•【文号】中金所发〔2022〕5号
•【施行日期】2022.02.11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期货
正文
关于提示股指期货和股指期权合约交割相关事项的通知
中金所发〔2022〕5号各会员单位:
根据我所交易规则及其相关实施细则规定,沪深300股指期货、上证50股指期货、中证500股指期货、沪深300股指期权的最后交易日为合约到期月份的第三个周五,最后交易日为国家法定假日或者因异常情况等原因未交易的,以下一交易日为最后交易日,即IF2202合约、IH2202合约、IC2202合约、IO2202合约(合约月份为2022年2月的沪深300股指期权合约)的最后交易日为2022年2月18日。

股指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价格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20%。

最后交易日即为交割日,交割结算价为最后交易日标的指数最后2小时的算术平均价(计算结果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交割手续费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收取。

股指期权合约每日(含最后交易日)价格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标的指数收盘价的±10%。

最后交易日即为交割日,交割结算价为最后交易日标的指数最后
2小时的算术平均价(计算结果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行权(履约)手续费标准为每手2元。

请各会员单位加强风险控制,做好相关风险提示与风险管理工作,确保市场平稳运行。

特此通知。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2022年2月11日。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国债期货合约期转现交易细则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国债期货合约期转现交易细则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国债期货合约期转现交易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国债期货合约期转现交易行为,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实施细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未规定的,按照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交易参与人第三条客户进行期转现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社会保障类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需要资产分户管理的特殊单位客户;(二)可以参与交易所国债期货合约交易;(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账户或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立证券账户;(四)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符合交易所规定的客户所在金融机构或其管理机构应当通过会员向交易所进行备案。

申请备案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国债期货期转现交易业务备案申请书;(二)会员提供期转现交易服务承诺书或者包含期转现交易服务承诺的经纪服务合同;(三)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者材料。

前款规定的备案材料应当通过会员向交易所提交。

会员应当尽职审核备案材料,确保材料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五条交易所在收到符合规定的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予以备案,并通知会员。

第三章交易第六条期转现交易申报应当包括下列信息:(一)交易时间信息:期转现交易协商一致日期、期转现交易协商一致时间等;(二)交易双方信息:期货合约卖方会员、卖方客户、卖方交易员和期货合约买方会员、买方客户、买方交易员等;(三)期货合约交易信息:合约代码、成交价格、买卖方向、数量等;(四)有价证券或者相关合约交易信息:有价证券或者相关合约交易场所名称、成交编号、有价证券名称或者相关合约标的有价证券名称、有价证券代码或者相关合约标的有价证券代码、成交日期、买卖方向、券面总额、有价证券成交净价或者相关合约成交价格、相关合约结算日期等。

第七条国债期货期转现交易中的有价证券或者其他相关合约包括:(一)财政部发行的记账式附息固定利率国债;(二)地方政府发行的附息固定利率地方政府债券;(三)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或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发行的附息固定利率金融债券;(四)以上述债券为标的资产的债券远期交易;(五)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有价证券或者相关合约。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细则(2013修订)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细则(2013修订)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细则(2013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公布日期】2013.08.30•【文号】•【施行日期】2013.08.3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期货正文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细则(2007年6月27日实施2010年2月20日第一次修订2013年8月30日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保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交易所、会员、客户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品种与合约第三条交易所上市品种为股票指数、国债等金融产品及其相关指数产品以及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品种。

第四条股指期货合约主要条款包括合约标的、合约乘数、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合约月份、交易时间、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最低交易保证金、最后交易日、交割日期、交割方式、交易代码、上市交易所等。

第五条国债期货合约主要条款包括合约标的、可交割国债、报价方式、最小变动价位、合约月份、交易时间、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最低交易保证金、最后交易日、最后交割日、交割方式、交易代码、上市交易所等。

第三章席位管理第六条席位是指会员参与交易所期货交易,享有及行使相关交易权利,并接受交易所监管、服务及相关业务管理的基本单位。

会员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向交易所申请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席位。

第七条会员申请席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营状况良好,无严重违法违规记录;(二)通讯、资金划拨条件符合交易所要求;(三)配备符合交易所要求的业务系统及相关专业人员;(四)具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和交易管理办法;(五)业务系统的建设和管理符合国家、行业和交易所相关技术管理规范的要求。

第八条会员申请席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近两年期货交易基本情况;(二)包含申请席位的理由、条件、可行性论证等内容的申请报告;(三)机构、人员现状及拟负责交易管理事务的主要人员的名单、简历、专业背景等基本情况;(四)交易管理的业务制度(包括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五)计算机系统、通讯系统(包括通讯线路)、系统软件、应用软件等配置清单;(六)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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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所期国债期货合约交割细则国债期货合约交割是期货市场运行中的重要环节,交割细则的规定对于确保合约交易的顺利进行,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中金所国债期货合约的交割细则展开分析,从合约交割品种、交割交易所、交割方式和交割程序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合约交割品种
中金所国债期货合约的交割品种主要是国债期货合约所指示的国债标准券,具体包括特定期限的国债券和现金国债等。

作为交割品种,国债标准券的选择需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债券的可交割性,即必须是可在市场上买卖的债券;二是债券的流动性要强,供求情况较好;三是债券的市场价值稳定,能够在合理范围内体现其价值。

二、交割交易所
中金所国债期货合约的交割交易所指定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国债期货合约交割过程中,交割交易所需要提供充足的场外交易平台,保障合约交割的顺利进行。

交割交易所必须具备完善的系统设施和流程,确保交割时的交易安全和可靠性。

三、交割方式
中金所国债期货合约的交割方式主要有实物交割和现金交割两种。

实物交割是指交割交易所按照所指示的国债标准券进行实物交割的方式,交割时需要按照约定的规则和程序完成相关操作。

现金交割是指
交割交易所按照合约规定的比例和价格,将合约的价值以现金的方式划转给交易双方。

四、交割程序
中金所国债期货合约的交割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交割通知:交易双方应在约定的交割通知日期前进行交割通知,明确交割意愿和要求,同时提供相应的材料和凭证。

2. 交割品种确认:交割交易所在收到交割通知后,核实交割品种和相应的数量、价格、比例等要素,确保符合合约规定。

3. 交割准备:交割交易所通知交易双方进行交割准备,包括清算、划款、配送和记录等环节。

4. 交割执行:交割交易所按照交割通知的要求,在约定的交割日期和时间进行交割操作,实现合约的交割义务。

5. 交割确认:交割交易所在交割操作完成后进行交割确认,确认交易双方已完成交割义务,并对交割结果进行记录和归档。

综上所述,中金所国债期货合约的交割细则对于期货市场的运行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合约交割品种、交割交易所、交割方式和交割程序的明确规定,有助于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稳定性,为投资者提供有序、公正、公开的交割环境,促进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

期货市场参与者应严格遵循相关规定,在合约交割环节保持谨慎和稳定心态,做好风险管理工作,确保合约交割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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