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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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学校办学章程范本

培训学校办学章程范本

培训学校办学章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培训学校的办学行为,保障培训学校和受培训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培训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培训学校的名称为:_____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第三条学校的性质为: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第四条学校的办学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致力于提高受培训者的知识水平和技能,为社会培养有用之才。

第五条学校的办学地址为:_____。

第六条学校的审批机关为:_____,登记机关为:_____。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第七条学校的举办者为:_____。

举办者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规定,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第八条学校的开办资金为人民币_____万元,由举办者出资。

第九条学校的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开展_____培训课程;2、提供_____相关的咨询服务;3、组织与_____相关的实践活动。

第三章组织管理第十条学校设立董事会(或理事会)作为决策机构,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理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第十一条董事会(或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1、聘任和解聘校长;2、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3、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4、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5、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6、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7、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董事会(或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_____次会议。

董事会(或理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或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或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学校实行董事会(或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校长由董事会(或理事会)聘任,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章程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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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章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培训学校的名称为:学校具体名称。

第二条本培训学校的性质是:由举办者姓名/名称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自愿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培训学校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信守职业道德,提供诚信服务,为学员提供优质的教育培训,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本培训学校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具体登记机关名称;本培训学校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具体业务主管单位名称。

第五条本培训学校的住所地是:详细地址。

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第七条本培训学校的举办者是:举办者姓名/名称。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本培训学校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理事(董事)和监事;(三)有权查阅理事会(董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培训学校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本培训学校开办资金:具体金额元;出资者:出资者姓名/名称,出资金额:具体金额。

第九条本培训学校的业务范围:(一)具体培训课程 1;(二)具体培训课程 2;(三)具体培训课程 3。

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第十条本培训学校设理事会(董事会),其成员为X人。

理事会(董事会)是本培训学校的决策机构。

理事(董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董事)任期X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理事会(董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一)修改章程;(二)业务活动计划;(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五)本培训学校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培训学校校长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培训学校副校长及财务负责人;(七)罢免、增补理事(董事);(八)内部机构的设置;(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

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

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第一章总则为规范校园内教育教学、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提高教育质量和学生的综合素质,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学生1. 接受该学校教育的学生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该学校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2. 学生应该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尊重师长,团结同学,勤奋刻苦、自尊自爱、勇于担当,积极参与校内外各项活动,珍视校园环境和公共设施设备。

3. 学生的个人隐私应该得到尊重,不得擅自公开、泄露、传递学生的个人信息。

第三章教师1. 教师应该具有专业知识、道德素养,热爱教育事业,遵守法律法规,始终保持良好的师德和高尚的师德师风。

2. 教师应该全面认识学生,注重个性化教育,尊重学生的思想和需要,帮助他们全面发展和展现个性。

3. 教师应该重视课程建设和教学研究,注重培养学生创新思维和实践能力。

第四章管理1. 学校应该根据当地文化和教育事业发展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和规定,对校内各项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2. 管理应该注重法制教育,加强诚信建设,强化纪律约束,确保学校秩序正常、安全稳定。

3. 管理应该注重事业发展,加强教育教学改革和质量保障工作,不断提高学校整体竞争优势。

第五章财务管理1. 学校应该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做到财务公开透明,保障学校财务收支合理性和安全性。

2. 学校应该根据自身经济实际搞好财务预算和财务性决策,注重资产管理和投资分析,在保持财务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争取利润最大化。

第六章其他1. 本章程的解释和修改,由学校中层干部会议讨论决定。

对于重要条款,须经校董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属同。

2. 本章程自颁发之日起生效,与学校其他规章制度不相冲突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七章学生管理1. 学生的日常管理应当实行班主任制度,每一位班主任应当认真负责,关心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密切与家长的联系,了解学生的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2. 学生的评价制度应当包括学科成绩、素质评价、品德评价等方面。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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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BA04-F0100-2022-004[说明:该文本为民办教育机构制定章程提供范例,“————”为填入内容部份, ( ) 为选择或者提示内容部份,教育机构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同时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充实有关内容。

]——————— (教育机构全称)章程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以下简称《民促法》)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以下简称《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了依法规范本教育机构的教学活动和日常管理工作,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本教育机构的名称是:。

本教育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是:本教育机构的法定办学地址是:本教育机构办学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报经XX 市XX 区教育局批准,领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经 XX 市XX 区民政局进行法人登记后开展教育活动。

第六条本教育机构的教育业务管理机关是: XX 市XX 区教育局;办学许可机关是XX 市 XX 区教育局;学校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XX 市XX 区民政局。

第七条本教育机构的性质:由举办者自愿举办的初、中、高等学非学历的教育机构,属社会公益性事业,从事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教育组织。

第八条本教育机构的办学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组成部份的原则;保证教育质量、信守职业道德。

第九条本教育机构非学历培训规模为:XX 人。

第十条本教育机构办学层次为:初、中等非学历培训。

本教育机构办学形式:业余教育。

本教育机构招生对象:小学、初中、高中学生。

本教育机构业务范围为:小学、初中、高中文化课辅导,书法培训,音乐培训,舞蹈培训,教师资格培训,礼仪培训,英语培训第十一条本教育机构的举办者:XXX。

属于国家机构以外的个人。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本教育机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董事、理事);(三)有权查阅(董事会、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第十二条学校建校资产总额为 XX 万元。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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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本机构宗旨、规范管理、保障各方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机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机构为民办非营利性教育培训机构,旨在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促进教育事业发展。

第二章机构名称与性质第三条机构名称为“XX教育培训中心”,简称为“XX教育”。

第四条本机构性质为民办非营利性教育机构,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章法定地位与任务第五条本机构在国家法律法规的框架内开展活动,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本机构的主要任务是:提供高质量的教育培训服务,满足社会和个人的教育需求;推广先进的教育理念和教学方法;开展教育研究和教育咨询活动;促进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第四章经营范围第七条本机构的经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各类成人教育培训;青少年课外辅导;语言培训;艺术、体育等非学历教育培训;教育咨询和教育评估服务。

第五章组织机构与管理第八条本机构设立董事会作为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决定机构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本机构设校长一名,负责机构的日常运营和管理工作。

第十条本机构设立教学管理部门、行政部门和财务部门,分别负责教学、行政和财务的具体工作。

第六章股东权益与责任第十一条本机构的股东享有以下权益:参与机构重大决策的权利;享有机构利润分配的权利;对机构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二条本机构的股东应承担以下责任:遵守机构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按期缴纳出资额;支持机构的运营和发展。

第七章财务管理与监督第十三条本机构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十四条本机构应定期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审计机构的财务审计,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八章终止与清算第十五条本机构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依法终止: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发生分立、合并;自行决定解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本机构终止时,应依法进行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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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章程范本[该模板仅供参考,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修改和完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的管理和运营,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是指经批准设立并以盈利为目的从事非学历教育培训活动的机构。

第三条本章程应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持一致,本章程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存在冲突的部分,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第四条本章程适用于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的筹建、运营和管理等各个环节。

第二章学校的设立与管理第五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的设立应符合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并依法进行备案登记。

第六条学校的组织形式可以是个体经营、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形式。

学校应依法获取营业执照。

第七条学校要建立完善的管理机构,包括校长办公室、教务处、行政处、财务处等,明确各部门的职责与权限。

第八条学校应聘请合格的专业人员担任教师,并依法与教师签订劳动合同,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学校应落实每位学员的档案管理工作,包括个人信息、学习情况、成绩记录等,并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妥善保管。

第十条学校应定期开展教师培训,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和专业素养。

第三章学校的教学管理第十一条学校应制定详细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并依法进行备案。

第十二条学校要加强对教师的教学监督与评估工作,建立健全教师考核制度。

第十三条学校应采用多种教学方法,激发学员的学习兴趣和培养能力。

第十四条学校应定期组织学员进行考试或评估,及时反馈学习情况,提供必要的学习指导和辅导。

第四章学校的质量保障第十五条学校要制定质量保障体系,确保教育质量的稳定和持续提升。

第十六条学校应定期进行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七条学校要加强与相关企事业单位的合作,积极引进企业教师和实训场所,提升学员的实践能力。

第十八条学校要建立学员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学员的投诉和意见,并做好相关记录。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章程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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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章程范本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的运营管理,提高教育质量,保障学员权益,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培训学校”)的建设、管理和教育教学等相关事项。

第三条培训学校应当依法凭有关许可证件从事培训活动。

第四条培训学校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教育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办学和管理。

第五条培训学校应当坚持以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为目标,提供科学、全面的教育教学服务。

第六条培训学校应当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

第二章:办学资格和教学条件第七条培训学校应当具备相关的办学资格,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件:(一)获得教育部门的办学许可证件;(二)具备相应的场所和设施;(三)具备合格的教师队伍;(四)具有规范的教育教学管理制度。

第八条培训学校的场所和设施应当符合相关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保证学校正常运营和学生生活的需求。

第九条培训学校的教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相关专业的学历证书;(二)具备相应的教学经验;(三)熟悉教育教学理论和教育教学方法;(四)具有良好的教育教学与教育教学服务能力。

第十条培训学校应当制定完善的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学生招生管理;(二)教学计划和教材的制定;(三)教学质量评估和反馈;(四)学生管理和培养方案;(五)与学员家长的沟通方式和内容;(六)学费收取和管理。

第三章:培训课程和教学管理第十一条培训学校应当根据学员需求和社会需求,制定符合培训目标和要求的培训课程。

第十二条培训学校的培训课程应当根据学科特点和学生实际情况,合理安排课程内容和教学进度。

第十三条培训学校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教学管理制度和措施,提高教学效果和教学质量。

第十四条培训学校应当加强教师的教育教学培训,提高教师的教学能力和教育教学水平。

第十五条培训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学生入学审查和报名程序;(二)学生考勤和缺勤处理;(三)学生表现评价和奖惩措施;(四)学生退学和转学的规定。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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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名称本机构名称为:XXX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本机构)。

第二条法律依据本机构的设立、管理和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宗旨本机构的宗旨是:面向社会,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实用的非学历教育服务,培养具备现代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的人才,推动我国非学历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经营范围本机构经营范围为:职业技能培训、公共课程培训、特定领域培训、职业资格认证培训等。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机构设置本机构设立理事会、校长办公室、行政部、教学部、财务部、人事部等职能部门。

第六条理事会本机构理事会为最高决策机构,设立会长、副会长和理事若干名,理事由会员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中推荐,经理事会选举通过,任期为三年。

第七条校长办公室本机构校长办公室是校长的工作机构,负责全校工作的日常管理和协调,管理机构各职能部门,在校长领导下分管各类日常工作。

第八条行政部本机构行政部是全校行政管理中心,负责现代化体制的构建,制订和实施校内管理规章制度,公共设施管理,行政流程改革等工作。

第九条教学部本机构教学部是师生教学管理的核心部门,负责各类教学工作计划、教学资源配置和师资队伍建设、学风、师德师风等工作。

第十条财务部本机构财务部是学校财务管理的主体,负责制定财政预算、日常收入支出管理、会计账目管理、内部审计等工作。

第十一条人事部本机构人事部是人事管理的中心部门,负责制定人事招聘计划、制定合理薪酬体系、员工培训发展等工作。

第三章考核评估第十二条教学质量考核本机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所开展的各类培训课程进行考核评估,对学员进行评估,对教师进行考核评价,并及时发布考核结果。

第十三条内部管理评估本机构定期内部管理评估,对各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对存在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并加强对整改工作的检查。

第十四条市场竞争力评估本机构积极开展市场竞争力评估,提高市场知名度和公信力,争取更多的合作机会,培育良好的市场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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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组织和管理,维护教育质量
和教育公益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组织和管理。

第三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是指依法在办学区域内开展非学历教
育活动的社会力量举办的机构。

第四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坚持以人为本、质量第一的原则,遵循诚信、专业、创新和适应社会需求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结构
第五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设立组织机构,并注明各职能部
门的名称、职责和权力。

第六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立理事会作为最高决策机构,决策
事项需要经过理事会讨论并以多数通过。

第七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理事会由董事长、董事、监事组成。

董事的选任和换届应当遵循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章程和相关法规的
规定。

第八条董事长是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机构的
日常管理和决策执行。

第九条监事是对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财务收支及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的职能部门,由机构外部人员组成。

第十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设立教务部、行政部、财务部等职能部门,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责。

第三章办学宗旨
第十一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办学宗旨是为广大社会成员提供优质的非学历教育服务,培养和提升学员的综合素质和社会技能,促进个人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十二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在法律和伦理的框架内提供多样化、灵活的教育项目和培训课程。

第四章培训项目
第十三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根据市场需求和学员需求,制定并提供多样化、灵活的培训项目。

第十四条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项目应当经过严格的教学设计、师资甄选、教材编写,并配备必要的教学设施和实践设备。

第十五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定期评估和调整培训项目,保证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

第五章学员管理
第十六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学员管理制度,明确招生、培训、考核、评定和证书颁发的程序和要求。

第十七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确保学员的合法权益,保护学员个人隐私,严禁泄露学员信息。

第六章财务管理
第十八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保障财务收支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第十九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依法缴纳各项相关税费,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财务收支情况。

第二十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合理利用财务资源,保证教育质量的提升和机构的可持续发展。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经理事会讨论通过,适用于本机构。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机构理事会所有。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如有需要修改的,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进行讨论和修改,并经过理事会多数通过后方可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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