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
民办学校章程范本

民办学校章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学校的管理,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民办学校是依法设立的教育机构,遵循教育教学规律,秉承教育教学宗旨,服务社会,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民办学校的法人代表是学校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学校的最高管理权。
第四条民办学校的章程是学校的基本管理制度,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章学校性质第五条民办学校是依法设立的非营利性教育机构,为社会提供优质教育资源,服务社会教育事业。
第六条民办学校的办学宗旨是以服务社会、培养人才为宗旨,坚持德育为先,全面发展人才。
第七条民办学校的办学理念是以人为本,注重个性发展,尊重学生的差异性,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章学校管理第八条民办学校实行民主管理,依法设立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学校的最高管理工作。
第九条民办学校设立学校领导班子,由校长、副校长等组成,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氰酸学校设立教务处、学生处、后勤处等职能部门,负责学校的教学、学生管理和后勤服务工作。
第四章学校教育教学第十一条民办学校实行素质教育,注重学生的全面发展,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十二条民办学校实行科学教学,注重教育教学的质量,提高学生的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
第十三条民办学校实行课程改革,注重课程的科学性和实用性,满足学生的个性需求。
第五章学校发展规划第十四条民办学校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明确学校的发展目标和发展方向,提高学校的办学水平。
第十五条民办学校制定教育教学改革方案,促进学校教育教学的改革和发展。
第六章学校财务管理第十六条民办学校实行财务公开,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依法合规开展财务活动。
第十七条民办学校依法合规收支,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教育教学的顺利进行。
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改,经学校法人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九条本章程解释权归学校法人代表会议所有。
第二十条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归学校法人代表会议所有。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章程范本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章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培训学校的名称为:学校具体名称。
第二条本培训学校的性质是:由举办者姓名/名称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自愿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培训学校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信守职业道德,提供诚信服务,为学员提供优质的教育培训,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本培训学校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具体登记机关名称;本培训学校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具体业务主管单位名称。
第五条本培训学校的住所地是:详细地址。
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第七条本培训学校的举办者是:举办者姓名/名称。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本培训学校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理事(董事)和监事;(三)有权查阅理事会(董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培训学校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本培训学校开办资金:具体金额元;出资者:出资者姓名/名称,出资金额:具体金额。
第九条本培训学校的业务范围:(一)具体培训课程 1;(二)具体培训课程 2;(三)具体培训课程 3。
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第十条本培训学校设理事会(董事会),其成员为X人。
理事会(董事会)是本培训学校的决策机构。
理事(董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董事)任期X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理事会(董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一)修改章程;(二)业务活动计划;(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五)本培训学校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培训学校校长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培训学校副校长及财务负责人;(七)罢免、增补理事(董事);(八)内部机构的设置;(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组织和管理,维护教育质量和教育公益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组织和管理。
第三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是指依法在办学区域内开展非学历教育活动的社会力量举办的机构。
第四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坚持以人为本、质量第一的原则,遵循诚信、专业、创新和适应社会需求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五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设立组织机构,并注明各职能部门的名称、职责和权力。
第六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立理事会作为最高决策机构,决策事项需要经过理事会讨论并以多数通过。
第七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理事会由董事长、董事、监事组成。
董事的选任和换届应当遵循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章程和相关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董事长是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机构的日常管理和决策执行。
第九条监事是对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财务收支及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的职能部门,由机构外部人员组成。
第十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设立教务部、行政部、财务部等职能部门,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责。
第三章办学宗旨第十一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办学宗旨是为广大社会成员提供优质的非学历教育服务,培养和提升学员的综合素质和社会技能,促进个人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十二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在法律和伦理的框架内提供多样化、灵活的教育项目和培训课程。
第四章培训项目第十三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根据市场需求和学员需求,制定并提供多样化、灵活的培训项目。
第十四条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项目应当经过严格的教学设计、师资甄选、教材编写,并配备必要的教学设施和实践设备。
第十五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定期评估和调整培训项目,保证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
第五章学员管理第十六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学员管理制度,明确招生、培训、考核、评定和证书颁发的程序和要求。
第十七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确保学员的合法权益,保护学员个人隐私,严禁泄露学员信息。
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

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第一章总则为规范校园内教育教学、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提高教育质量和学生的综合素质,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学生1. 接受该学校教育的学生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该学校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2. 学生应该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尊重师长,团结同学,勤奋刻苦、自尊自爱、勇于担当,积极参与校内外各项活动,珍视校园环境和公共设施设备。
3. 学生的个人隐私应该得到尊重,不得擅自公开、泄露、传递学生的个人信息。
第三章教师1. 教师应该具有专业知识、道德素养,热爱教育事业,遵守法律法规,始终保持良好的师德和高尚的师德师风。
2. 教师应该全面认识学生,注重个性化教育,尊重学生的思想和需要,帮助他们全面发展和展现个性。
3. 教师应该重视课程建设和教学研究,注重培养学生创新思维和实践能力。
第四章管理1. 学校应该根据当地文化和教育事业发展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和规定,对校内各项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2. 管理应该注重法制教育,加强诚信建设,强化纪律约束,确保学校秩序正常、安全稳定。
3. 管理应该注重事业发展,加强教育教学改革和质量保障工作,不断提高学校整体竞争优势。
第五章财务管理1. 学校应该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做到财务公开透明,保障学校财务收支合理性和安全性。
2. 学校应该根据自身经济实际搞好财务预算和财务性决策,注重资产管理和投资分析,在保持财务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争取利润最大化。
第六章其他1. 本章程的解释和修改,由学校中层干部会议讨论决定。
对于重要条款,须经校董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属同。
2. 本章程自颁发之日起生效,与学校其他规章制度不相冲突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七章学生管理1. 学生的日常管理应当实行班主任制度,每一位班主任应当认真负责,关心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密切与家长的联系,了解学生的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2. 学生的评价制度应当包括学科成绩、素质评价、品德评价等方面。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章程

索引号: BA04-F0100-2022-004[说明:该文本为民办教育机构制定章程提供范例,“————”为填入内容部份, ( ) 为选择或者提示内容部份,教育机构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同时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充实有关内容。
]——————— (教育机构全称)章程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以下简称《民促法》)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以下简称《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了依法规范本教育机构的教学活动和日常管理工作,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本教育机构的名称是:。
本教育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是:本教育机构的法定办学地址是:本教育机构办学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报经XX 市XX 区教育局批准,领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经 XX 市XX 区民政局进行法人登记后开展教育活动。
第六条本教育机构的教育业务管理机关是: XX 市XX 区教育局;办学许可机关是XX 市 XX 区教育局;学校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XX 市XX 区民政局。
第七条本教育机构的性质:由举办者自愿举办的初、中、高等学非学历的教育机构,属社会公益性事业,从事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教育组织。
第八条本教育机构的办学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组成部份的原则;保证教育质量、信守职业道德。
第九条本教育机构非学历培训规模为:XX 人。
第十条本教育机构办学层次为:初、中等非学历培训。
本教育机构办学形式:业余教育。
本教育机构招生对象:小学、初中、高中学生。
本教育机构业务范围为:小学、初中、高中文化课辅导,书法培训,音乐培训,舞蹈培训,教师资格培训,礼仪培训,英语培训第十一条本教育机构的举办者:XXX。
属于国家机构以外的个人。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本教育机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董事、理事);(三)有权查阅(董事会、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第十二条学校建校资产总额为 XX 万元。
民办学校章程

民办学校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扩大教育资源,提高教育质量,依法依规设立本民办学校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所称民办学校,系指经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登记,以盈利为目的,主要由私人、社会团体等设立,提供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高等教育的学校。
第二章:办学宗旨第三条:本民办学校的办学宗旨是遵守国家教育政策,积极配合政府开展教育教学工作,为学生提供全面的素质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本民办学校坚持以人为本,注重个性发展,倡导学术求真、探究创新,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第三章:校领导机构第五条:本民办学校设校董事会、校董事长、校长、各职能部门。
第六条:校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学校的整体发展战略规划和评估。
第七条:校董事长为校董事会的执行主席,负责协调学校各部门工作,推动学校的各项事业发展。
第八条:校长为学校的首席管理者,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章:教学管理第九条:本民办学校坚持素质教育,实行课程与教学相结合,提倡多元化教学方式,注重学生个性发展。
第十条:本民办学校注重师生互动,营造和谐的师生关系,倡导相互尊重、互助合作的教育氛围。
第十一条:本民办学校严格管理学术诚信,禁止抄袭、剽窃、作弊等不正当行为,培养学生的学术道德和独立思考能力。
第五章:学生管理第十二条:本民办学校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学生年龄、兴趣等特点,分设班级、社团等组织形式,开展相关活动。
第十三条:本民办学校重视学生全面成长,提供心理健康教育、体育锻炼、艺术培训等多方面的发展机会。
第六章:财务管理第十四条:本民办学校依法合规经营,建立完善的财务监督机制,确保财务透明、合规运作。
第十五条:本民办学校重视公开透明,定期公布学校的财务状况、资金来源及运营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附则第十六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经校董事会审议通过,校长签署。
第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校董事会。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章程范本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章程范本[该模板仅供参考,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修改和完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的管理和运营,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是指经批准设立并以盈利为目的从事非学历教育培训活动的机构。
第三条本章程应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持一致,本章程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存在冲突的部分,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第四条本章程适用于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的筹建、运营和管理等各个环节。
第二章学校的设立与管理第五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的设立应符合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并依法进行备案登记。
第六条学校的组织形式可以是个体经营、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形式。
学校应依法获取营业执照。
第七条学校要建立完善的管理机构,包括校长办公室、教务处、行政处、财务处等,明确各部门的职责与权限。
第八条学校应聘请合格的专业人员担任教师,并依法与教师签订劳动合同,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学校应落实每位学员的档案管理工作,包括个人信息、学习情况、成绩记录等,并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妥善保管。
第十条学校应定期开展教师培训,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和专业素养。
第三章学校的教学管理第十一条学校应制定详细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并依法进行备案。
第十二条学校要加强对教师的教学监督与评估工作,建立健全教师考核制度。
第十三条学校应采用多种教学方法,激发学员的学习兴趣和培养能力。
第十四条学校应定期组织学员进行考试或评估,及时反馈学习情况,提供必要的学习指导和辅导。
第四章学校的质量保障第十五条学校要制定质量保障体系,确保教育质量的稳定和持续提升。
第十六条学校应定期进行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七条学校要加强与相关企事业单位的合作,积极引进企业教师和实训场所,提升学员的实践能力。
第十八条学校要建立学员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学员的投诉和意见,并做好相关记录。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章程范本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章程范本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的运营管理,提高教育质量,保障学员权益,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培训学校”)的建设、管理和教育教学等相关事项。
第三条培训学校应当依法凭有关许可证件从事培训活动。
第四条培训学校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教育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办学和管理。
第五条培训学校应当坚持以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为目标,提供科学、全面的教育教学服务。
第六条培训学校应当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
第二章:办学资格和教学条件第七条培训学校应当具备相关的办学资格,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件:(一)获得教育部门的办学许可证件;(二)具备相应的场所和设施;(三)具备合格的教师队伍;(四)具有规范的教育教学管理制度。
第八条培训学校的场所和设施应当符合相关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保证学校正常运营和学生生活的需求。
第九条培训学校的教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相关专业的学历证书;(二)具备相应的教学经验;(三)熟悉教育教学理论和教育教学方法;(四)具有良好的教育教学与教育教学服务能力。
第十条培训学校应当制定完善的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学生招生管理;(二)教学计划和教材的制定;(三)教学质量评估和反馈;(四)学生管理和培养方案;(五)与学员家长的沟通方式和内容;(六)学费收取和管理。
第三章:培训课程和教学管理第十一条培训学校应当根据学员需求和社会需求,制定符合培训目标和要求的培训课程。
第十二条培训学校的培训课程应当根据学科特点和学生实际情况,合理安排课程内容和教学进度。
第十三条培训学校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教学管理制度和措施,提高教学效果和教学质量。
第十四条培训学校应当加强教师的教育教学培训,提高教师的教学能力和教育教学水平。
第十五条培训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学生入学审查和报名程序;(二)学生考勤和缺勤处理;(三)学生表现评价和奖惩措施;(四)学生退学和转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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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
第一章总则
为规范校园内教育教学、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提高教育质量和学生的综合素质,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学生
1. 接受该学校教育的学生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该学校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2. 学生应该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尊重师长,团结同学,勤奋刻苦、自尊自爱、勇于担当,积极参与校内外各项活动,珍视校园环境和公共设施设备。
3. 学生的个人隐私应该得到尊重,不得擅自公开、泄露、传递学生的个人信息。
第三章教师
1. 教师应该具有专业知识、道德素养,热爱教育事业,遵守法律法规,始终保持良好的师德和高尚的师德师风。
2. 教师应该全面认识学生,注重个性化教育,尊重学生的思想和需要,帮助他们全面发展和展现个性。
3. 教师应该重视课程建设和教学研究,注重培养学生创新思维
和实践能力。
第四章管理
1. 学校应该根据当地文化和教育事业发展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和规定,对校内各项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2. 管理应该注重法制教育,加强诚信建设,强化纪律约束,确保学校秩序正常、安全稳定。
3. 管理应该注重事业发展,加强教育教学改革和质量保障工作,不断提高学校整体竞争优势。
第五章财务管理
1. 学校应该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做到财务公开透明,保障学校财务收支合理性和安全性。
2. 学校应该根据自身经济实际搞好财务预算和财务性决策,注重资产管理和投资分析,在保持财务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争取利润最大化。
第六章其他
1. 本章程的解释和修改,由学校中层干部会议讨论决定。
对于重要条款,须经校董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属同。
2. 本章程自颁发之日起生效,与学校其他规章制度不相冲突的,
以本章程为准。
第七章学生管理
1. 学生的日常管理应当实行班主任制度,每一位班主任应当认真负责,关心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密切与家长的联系,了解学生的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2. 学生的评价制度应当包括学科成绩、素质评价、品德评价等方面。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成绩和评价统计系统,及时向家长反映孩子的学习情况、身心健康状况、思想品德状况等。
3. 学生在校期间应当参加校内各种活动,并且参与社会志愿服务,发掘自身价值和增强社会责任感。
第八章教师管理
1. 学校应当建立师德考核制度,对教师的师德师风、课堂教学、学科能力和工作态度等方面进行评估,及时指导和提升教学质量。
2. 学校应当搭建多方位的教师培训平台,提升教师的教学能力和管理技能,加强团队合作和精神交流,不断提高学校整体素质和竞争力。
3. 学校应当制定优秀教师奖励政策和培养计划,引导教师树立榜样意识,增强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教育资源和服务。
第九章物质管理
1. 学校应当建立环境保护意识和节约用水用电的意识,克服不良习惯和浪费行为,注重环境和安全保护,保障师生身心健康和校园和谐发展。
2. 学校应当采取科学合理的采购方式和管理机制,保障物资质量和数量符合标准,维护物资安全,并定期检修设备、维护设施设备的完好性。
3. 学校应当加强卫生和消毒工作,提高学校的卫生环境和学生的身体健康状况,确保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
第十章网络管理
1. 学校应当制定学生上网行为规范和网络管理制度,引导学生正确使用互联网资源,不得浏览和传播与法律国家政策有关的不良信息、色情低俗内容、泄露个人隐私信息等有害信息。
2. 学校应当建立网络监管机制,对网络信息进行审核和过滤,防范网络带来的负面影响。
3. 学校应当提供安全可靠的网络环境,保障网络的稳定性和安全性,防止网络攻击和系统崩溃造成的损失。
第十一章附则
1.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修改或补充,经学校校董会批准,并公布于校内。
2. 本章程适用于所有在学校注册学习的学生和在学校工作的教职员工。
3. 学校领导有权对本章程进行解释。
总之,在现实社会中,民办学校作为教育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积极进取,弘扬创新,树立民办教育新形象,成为优秀的非学历教育机构。
同时,本章程也应该定期更新,适应教育实际需求,为学校稳步健康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本文全面介绍了民办学校的管理章程,包括学校组织架构、教学管理、学生管理、教师管理、物质管理、网络管理等内容。
根据教育部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民办学校应当遵循诚信经营、办好教育、保障师生安全的原则,采取科学规范的管理方法,提高学校的教育质量和竞争力。
在学校的日常管理中,应建立健全的制度建设,完善评价机制,加强教师培训和优秀教师奖励计划,同时加强物质和网络管理,保障学校的安全和健康发展。
本章程适用于所有在学校注册学习的学生和在学校工作的教职员工,学校领导有权对本章程进行解释。
综上所述,民办学校应加强制度建设,创新管理模式,提高教育质量,为学生提供高质量的教育资源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