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许可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许可主管部门及联系方式:民航总局机场司标准资质处联系人:高天联系电话:0086-10-64092809传真:0086-10-64092849邮政地址:北京市东四西大街155号邮编:10071电子信箱:gaotian@法律依据: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办事条件: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许可证的发放对象为特定型号产品,其申请人应为设备制造商。
同时应满足下列条件:(一)专用设备制造商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二)专用设备制造商具备必要的生产条件和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及计量检验设备、人员;(三)所申请产品在技术运用方面无侵权行为;(四)专用设备通过具有相应资格的检测机构的质量检测,并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办事程序:申请人应向民航总局机场司递交书面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下列内容:(一)专用设备制造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产品技术及执行相关标准情况说明;(三)关于对所申请产品在技术运用方面无侵权行为的声明;(四)产品生产质量保证体系及相关的计量检验设备、人员情况;(五)产品检测报告;(六)产品使用及维护说明书。
其他说明:·民航总局机场司在受理上述材料时可能会根据申请事项特点要求补充被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专用设备的检测报告应由具有相关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
·检测机构在检测前应事先将专用设备检测内容及实施方案报经民航总局审核同意。
·用于试验检测的专用设备样品由专用设备制造商按检测机构的要求选送,检测费用由申请人承担,收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民航总局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查,对申请人所申请设备不需要取得使用许可证的,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对申请人所申请设备属于使用许可证发放范围的,应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并于2 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告知申请人。
对申请人所申请设备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对申请事项做出不予办理使用许可证的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解读《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CCAR-137CA-R5)

解读《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CCAR-137CA-R5)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布日期】2024.08.28•【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解读《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CCAR-137CA-R5)日前,交通运输部通过2024年第10号令,印发公布了《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CCAR-137CA-R5)(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以下简称“机场设备”)的制造、检验、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完善机场设备管理制度体系,强化机场设备的安全适用要求。
《管理规定》发布的背景是什么?《管理规定》在内容编制过程上有哪些考虑?《管理规定》的发布会对行业带来哪些影响?现就上述问题为广大读者进行解读。
问:《管理规定》的发布基于什么样的背景?答:2009年,国务院发布《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将机场设备由原先的使用许可管理,调整为第三方合格性检验的模式,明确机场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并经民航局认定的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民用机场;设备目录由民航局制定并公布。
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发布,明确机场设备具有特种设备的属性,并由民航局依照该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对其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等实施监督管理。
两部上位法确立了机场设备管理的总体思路。
近年来,随着民航业的稳步发展,机场设备制造业规模持续扩大,行业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不断出现,对机场设备行业适应新形势、新趋势提出了更高要求。
为持续提升机场运行安全保障能力,进一步强化机场设备全链条管理,民航局组织修订了《管理规定》。
问:《管理规定》主要包括哪些内容?答:《管理规定》正文共有十一章,九十四个条款。
正文的十一个章节分别是总则、制造商、经营单位、检验机构、检验、进口机场设备、通告、使用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管理规定》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管理主体及其职责等。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修订说明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一、修订的必要性2017年04月25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了《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2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
该规定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以来,对于保证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适用,保障航空安全,规范机场设备市场秩序,促进行业有序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民航业快速发展,机场设备制造业规模持续扩大,行业发展出现新情况:一是新型设备不断涌现,需要明确其技术论证和检验程序;二是机坪共享资源等新模式产生,需要确定其设备管理职责;三是在设备检验、使用等方面出现一些新问题,需要对规章进行相应调整。
同时,为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并根据国际民航组织附件14《机场》(第八版)的调整方案,需要对附件所列设备目录进行调整。
鉴于以上情况,为更加有效对机场设备进行管理,有必要对《管理规定》进行修订。
二、规章主要内容修订后的规章共11章99条。
第一章为总则。
主要内容为制定依据、适用范围、管理主体和职责,相关术语解释等。
第二章为制造商。
规定了制造商生产设备以及设备出厂时的相关要求,明确了检验机构检验设备以及设备因生产原因出现问题时制造商的义务。
对进口设备的有关技术资料和文件进行了规定。
第三章为经营单位。
规定了设备经营的行为及具体要求。
对经营单位销售、转售、出租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等情况,销售单位的职责,进口设备召回等进行了规定。
第四章为检验机构。
对检验机构本身应具备的条件进行了规定,明确了申请成为检验机构的申请审批要求,规定了检验机构及工作人员的职责与义务。
第五章为检验。
规定机场设备检验包含机场设备样品的检测和对制造商产品质量一致性保证条件的审核。
对制造商申请设备检验时应提交的材料,检验机构不予受理的情况,新型设备检验,重新检验的情况,作为检验依据的标准或技术规范发生变更的情况,检验过程中检验机构和制造商的行为,以及补充检验等进行了规定。
民航的机场安全管理规章体系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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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航的机场安全管理
1.机场发展状况 2.机场运行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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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机场运行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可以分为:
国际民航组织相关的附件、手册 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 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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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国际民航组织相关的文件、手册和标准
《附件十四——机场》 《机场设计手册》 《机场规划手册》 《机场勤务手册》 《机场许可证颁证手册》 《地面活动引导及控制系统手册》 《短距起降机场手册》 《航空器地面除防冰作业手册》,等等
机场管理机构与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应当 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在生产运营、机场管理过 程中以及发生航班延误等情况时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二条 发生突发事件,运输机场所在 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民用航空管理部门、 空中交通管理部门、机场管理机构等单位应 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及时、有效地开展。
(机场的应急救援) 地方建筑失火的处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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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第三章 民用机场安全和运营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机场管理机构统一协调、管理运输机 场的生产运营,维护运输机场的正常秩序,为航空 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旅客和货主提供公平、 公正、便捷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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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2.3 相关法律和规章
2.2 法律
《民用航空法》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2.3 相关规章主要包括: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CCAR-139CA-R1,156号令)
《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CCAR-140,191号令)
《民用机场应急救援管理规则》(CCAR-139-II,90号令)
2011年三亚、乌鲁木齐等机场有望突破1000万人次。
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2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2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17.04.01
•【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2号
•【施行日期】2017.05.01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民航
正文
交通运输部令
2017年第12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7年3月22日经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
2017年4月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9号)作如下修改:
在附件“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目录”中增加“6特性材料拦阻系统(EMAS)”。
本决定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8.14•【文号】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50号•【施行日期】2005.09.1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民航正文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50号)《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CCAR-137CA-R2)已经2005年7月18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4日起施行。
局长杨元元二00五年八月十四日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确保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适用性,保障飞行安全和民用机场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以下简称专用设备)的使用许可和持续监督检查管理。
本规定所称“专用设备”,是指为保障航空器飞行和地面运行安全,在民用机场内用于航空器地面保障、航空运输服务等作业的各种专用设备(其范围见本规定附录《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目录》)。
第三条专用设备实行使用许可证管理制度。
本规定所称使用许可证,是指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审定并颁发的准许特定产品在民用机场内使用的许可文件。
专用设备使用许可证有效期为八年。
第四条未取得使用许可证的专用设备不得用于航空器地面保障、航空运输服务等作业活动。
第五条民航总局负责专用设备的使用许可和持续监督管理。
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对辖区内在用的专用设备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专用设备制造商、专用设备使用人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专用设备使用许可证的申请环节或对专用设备使用中发现的安全隐患不得隐瞒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二章专用设备的使用许可管理第一节使用许可证的申请与办理第七条专用设备使用许可证的申请人为专用设备制造商。
申请专用设备许可证应向民航总局提出申请并应满足下列条件:(一)专用设备制造商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二)专用设备制造商具备必要的生产条件和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及计量检验设备、人员;(三)所申请产品在技术运用方面无侵权行为;(四)专用设备通过具有相应资格的检测机构的质量检测,并符合相关标准要求;(五)民航总局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保证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适用,保障航空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检验、经营、使用和安全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以下简称机场设备),是指对民用机场运行安全和民航飞行安全具有直接关联的航空器地面服务设备、目视助航及其相关设备和其他地面服务设备等。
机场设备目录见本规定附录。
第三条机场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技术要求和检测规范(技术要求和检测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安全、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其他未列入机场设备目录,在民用机场内使用,保障机场运行、航空器飞行和地面作业安全的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第四条经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认定的机场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机场设备,由民航局以通告的形式公布。
未经民航局认定的机场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机场设备,不得经营或投入使用。
本规定所称机场设备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是指经民航局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依法从事机场设备检验的法人或者法人授权组织。
第五条民航局、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统称民航管理部门)依职责对机场设备实施监督管理。
民航局对机场设备的检验、经营、使用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制定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认定检验机构,发布机场设备目录和合格的机场设备通告,建立机场设备信息系统。
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对辖区内机场设备的经营、使用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检验机构对机场设备进行检验,并对检验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机场设备制造商、经营单位、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加强机场设备安全和节能管理,建立、健全机场设备安全和节能责任制度。
本规定所称机场设备制造商(以下简称制造商),是指生产机场设备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企业。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2024年)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202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4.08.02•【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24年第10号•【施行日期】2024.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4年第10号《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已于2024年7月26日经第1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24年8月2日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制造商第三章经营单位第四章检验机构第五章检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样品的检测第三节质量一致性审核第六章进口机场设备第七章通告第八章使用管理第九章监督管理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保证民用机场专用设备安全适用,保障民用航空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制造、检验、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以下简称机场设备),是指对民用机场运行安全和民用航空飞行安全具有直接关联的航空器地面服务设备、目视助航及其相关设备和其他地面服务设备等。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中国民航局)、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依据职责对机场设备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民航局对机场设备的制造、检验、经营、使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制定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认定并公布机场设备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公布机场设备目录和合格的机场设备通告,建立机场设备信息系统。
民航地区管理局对辖区内机场设备的经营、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民航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统称为民航行政机关。
第四条机场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坚持安全、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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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是为了确保民用机场的设备安全、正常使用,维护机场的运营秩序和服务水平而制定的管理规定。
下面就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进行详细介绍。
一、总则
1.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所有经营民航业务的民用机场。
2.专用设备指用于辅助民航业务运营的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登机桥、旅客行李传送带、安检设备、行李滑道等。
3.机场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专用设备的使用和维护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和管理流程。
二、设备使用管理
1.机场应当根据业务需求,制定专用设备使用计划,并报机场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2.专用设备应当定期进行检修和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能。
3.每次使用前,操作人员应仔细检查设备的运行状态,确保设备无故障,如果发现异常应立即报告并停止使用。
4.机场管理部门应当对所有使用专用设备的人员进行培训,确保操作人员掌握设备操作技能和安全操作规程。
三、设备维护管理
1.机场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专用设备维护管理制度,确保设备的长
期稳定运行。
2.定期对专用设备进行维护检查,包括设备的清洁、润滑、紧固和磨
损部位的更换等。
3.发现问题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修复,确保设备恢复正常使用。
4.机场管理部门应当对设备的维修记录进行归档保存,并定期进行审核,对设备的维修工作提出建议和改进措施。
四、设备保管管理
1.专用设备应当由指定人员负责保管,确保设备的完好无损。
2.保管人员应当定期检查设备的存放状态,确保设备的安全和完整性。
3.禁止擅自移动或使用专用设备,如有需要应当向机场管理部门申请
并获得批准。
4.机场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设备借用和归还制度,确保设备的有效
使用和追责机制。
五、设备更新和淘汰
1.机场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专用设备进行技术更新和设备升级,以适
应业务发展的需要。
2.停用或报废的专用设备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确保
设备的环保和资源的合理利用。
六、监督检查
1.机场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专用设备的监督检查制度,对设备的使
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抽查。
2.对于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应当及时进行整改和纠正,并报告机场管
理部门。
3.机场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专用设备进行评估和检验,确
保设备的安全性和合格性。
七、罚则
1.对于违反本管理规定的行为,机场管理部门有权采取警告、罚款、
责令停业等措施,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对于造成重大事故或损失的行为,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以上是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通过制定和执行
该规定,可以有效提升民用机场的设备运行效率和服务质量,保障旅客的
出行安全和舒适度。
同时,也为机场管理部门提供了具体的管理依据,督
促相关人员严格执行规定,确保机场的正常运营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