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连市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连市政府外国留学生奖学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大财行[2008]585号【发布部门】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发布日期】2008.11.04【实施日期】2008.11.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连市政府外国留学生奖学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大财行〔2008〕585号)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大连市政府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的管理,规范奖学金的发放程序和资金使用,特制订《大连市政府外国留学生奖学金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连市政府外国留学生奖学金暂行管理办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二○○八年十一月四日大连市政府外国留学生奖学金暂行管理办法为进一步推动大连市外国留学生教育事业的发展,不断扩大规模,提高层次,支持和鼓励更多外国优秀留学生、学者来连学习,经市政府决定设立“大连市外国留学生奖学金”(Dalian Government Scholarship, DGS,以下简称奖学金)。
奖学金主要用于大连市人民政府向来连高校留学的外国留学生提供学费资助。
现将奖学金的类别和申请条件、资金管理、年度评审等事项规定如下:一、资助对象(一)攻读博士、硕士、学士学位的优秀学生;(二)语言进修或专业进修的优秀学生;(三)有特殊贡献并在连留学期间取得优异成绩的学生。
二、奖学金额度及人数大连市政府外国留学生奖学金暂定每年100万元,奖学金主要用于学费资助。
奖学金按资助额度的不同分为以下四档:(一)博士、硕士生奖学金 20000元人民币/人.学年(占奖学金总额20%左右)。
(二)本科生奖学金 15000元人民币/人.学年(占奖学金总额55%左右)。
(三)语言进修生或专业进修生奖学金5000元人民币/人.学年(占奖学金总额20%左右)。
大连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大外研发[2014]11号关于印发《大连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学校各单位、各部门:《大连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大连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大连外国语大学2014年9月12日大连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吸引优质生源,激发研究生刻苦学习、潜心科研、全面发展,促进高层次人才培养,持续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2‟19号)、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219号)、《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220号)、《关于做好研究生奖助工作的通知》(财教…2012‟221号)、《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辽宁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和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奖助学金实施分为奖优、助学、解困三部分。
其中,奖优包含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助学包含国家助学金、三助岗位津贴;解困包含国家助学贷款、特困补助金、新生绿色通道。
第三条奖助学金申请对象为全日制脱产研究生(委培、定向除外)。
所有参评对象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四条学校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坚持标准、奖优励勤”的原则,按照“学生申请、培养单位评审、学校审定”的程序组织奖学金评定工作。
第二章国家奖学金第五条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科学研究成果显著、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研究生。
第六条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博士生30000元/生〃年,硕士生20000元/生〃年。
第七条国家奖学金指标根据国家下达给学校的总名额,按照各学院(系)参评对象人数,由研究生处按比例下达至各培养单位,并向基础学科和重点学科适当倾斜。
外国语学院单项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模版

外国语学院单项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为了进一步推动学风建设,调动学生奋发向上的积极性,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培养学生的创业精神和创新能力,提高综合素质和专项才能,根据《**大学奖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奖励在专项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所有在某一方面有突出特长并为学院做出贡献符合相关条件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第二条:我院设定的单项奖学金类别有:科研奖、竞赛奖、就业奖、阳光青年奖、优秀学生干部奖、阳光寝室奖、优秀班级奖等7项。
第三条:科研奖奖奖励条件及奖励额度(一)申请条件:在册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以第一作者正刊发表论文(含国际主要检索系统、国内权威期刊收录和登载的论文﹤享受授予学士学位加分政策的论文除外﹥)、公开出版学术专著、文集。
(二)奖励额度:一般刊物和核心期刊奖励版面费/篇,国际主要检索系统、国内权威期刊收录和登载的论文1000元/篇,文集3500元/部,学术专著5000元/部。
第四条:竞赛奖奖励条件及奖励额度(一)申请条件:1、大学生参加省(部)级及以上综合竞赛获奖:指由国家、省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科技作品竞赛活动。
包括:(1)大学生优秀科研成果奖;(2)“挑战杯”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3)“挑战杯”大学生科技作品竞赛;(4)省部级以上综合性运动会。
运动会第1名计一等奖,第2、3名计二等奖,第4~8名计为三等奖。
2、大学生参加省(部)级及以上学科竞赛获奖:指由国家、省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竞赛活动,或由政府及教育直接主管部门组织但委托有关组织实施的竞赛活动。
包括:(1)音乐舞蹈曲艺新人新作比赛;(2)大学生文艺竞赛;(3)体育单项比赛;(4)大学生英语竞赛;(5)大学生辩论赛。
(其他没列举完的,根据相关文件和证书评判)。
3、大学生参加校级大型活动获奖。
如:科技文化节、金秋歌会、秋季运动会(第1名计一等奖,第2、3名计二等奖,第4~8名计为三等奖)等。
外国语学院研究生社会奖学金评定细则拟定版.doc

中国海洋大学外国语学院研究生社会奖学金评定细则根据《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奖励条例》(海大研字〔2012〕21号)等文件规定,现制定外国语学院研究生社会奖学金的评定细则。
一、奖励对象及金额以学校公布的奖励范围和奖励金额为准。
二、评选条件1.中国银行研究生学术之星奖学金、獐子岛百佳优秀学生奖学金和青岛银行优秀大学生奖学金评选条件:(1)符合学校文件规定的各项申请条件;(2)积极参加各类校园文体和科技活动,服务社会、服务同学,且承诺在获奖年度内响应社会、学校和学院号召和要求,参加公益活动、志愿服务等;(3)学习成绩优异,在当年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优秀研究生奖学金)评定中,原则上综合排名和课程成绩排名均列班级前30%,科研成绩特别突出的可适当放宽,但不能超过60%;(4)科研能力突出,科研成绩显著,申请学年内至少有一项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成果已正式发表,拟正式发表的学术论文及其他科研成果需按要求提供“录用通知”和论文全文终稿等证明材料;(5)所有正式发表(或拟正式发表)的学术成果,第一署名单位应为中国海洋大学(指的是成果的第一署名单位是中国海大,同时奖学金评定者的第一署名单位是中国海大),本人导师为第一作者的,研究生也可视为第一作者;(6)上一学年已经参评研究生社会奖学金并获奖的,之前所提交的科研成果及相应支撑材料不能重复使用;(7)论文一稿多投或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评奖资格,已获奖励的取消奖励,并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8)同等条件下,被当年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并列入困难生信息档案的申请人优先。
2.东升研究生奖学金评选条件:(1)符合学校文件规定的各项申请条件;(2)积极参加集体活动,服务社会、服务同学,且承诺在获奖年度内响应社会、学校和学院号召和要求,参加公益活动、志愿服务等;(3)学习态度端正,在当年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优秀研究生奖学金)评定中,综合排名列班级前50%;(4)在科技活动、公益服务、志愿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为学校和学院赢得荣誉;(5)担任主要学生干部,且任期已满一年,乐于奉献,服务学生,表现突出或为学校事业发展建言献策并被学校采纳;(6)在日常学习、科研、生活中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在当年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优秀研究生奖学金)评定中,参加各类校园文体和科技活动加分(不包括资格考试和参加学术会议等的加分)不低于10分,且承诺在获奖年度内响应社会、学校和学院号召和要求,参加公益活动、志愿服务等。
外国语学院专学位硕士研究生奖学金

外国语学院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奖学金评选办法(2016年9月修订)为鼓励我院研究生勤奋学习,全面发展,规范研究生奖学金(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中山大学优秀研究生奖学金和捐赠奖学金等;以下简称奖学金)的评选,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342号)和《中山大学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评选办法(试行)(2014年7月修订)》,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奖学金评选主要考虑学生在前一学年度的学习成绩、科研成果以及对学院的贡献(社会工作、获得奖励、荣誉和公益参与等)。
第二条学习满一年的在册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资格参加一年一度的优秀研究生奖学金评选,同一年度原则上只可获一项奖学金。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当年奖学金的评选:1、该学年度内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者;2、一学期缺勤累计2周以上者;3、上一学年课程成绩有不合格或补考、重考者。
第三条国家奖学金推荐名额由研究生院根据教育部相关原则下发,其中博士研究生奖励金额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奖励金额为每生每年2万元;中山大学优秀研究生奖学金评选比例为学院有资格参评研究生人数的5%,奖励金额为每人每年1500元。
其它捐赠奖学金的条件、名额、奖金等,按学校和捐赠方签订的协议要求执行。
第四条全日制在职研究生、享受“中山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获奖者(即新奖助体系已获一、二等奖助金和老奖助体系奖助类免交学费者)可以参评各项奖学金;其中参评“中山大学优秀研究生奖学金”并获奖的,学校仅颁发荣誉证书,不再享受奖金。
第五条已获得奖学金的研究生在一年内退学或受纪律处分,学校将撤销其所获荣誉,收回其所得奖学金。
第六条每个学生获得综合加分的上限为10分,累加后超过10分者按10分计。
加分必须有相应凭证。
第七条学院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讨论确定获奖名单;小组成员由主管研究生工作院领导、主管学生工作副书记、导师代表、研究生教务秘书、研究生辅导员和研究生代表等组成。
大连外国语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大连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为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财政部、教育部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设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为做好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根据《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普通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条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和预算由财政部、教育部根据学校研究生规模、培养质量以及上一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执行情况制定。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第三条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四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全面发展,综合素质突出,年度德育考核为“优秀”;5、学习成绩优异(必修课平均成绩85分以上);6、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在省级以上刊物独立或与导师合作发表学术论文;独立或合作(至少完成翻译量的二分之一以上)出版译著;获得校级以上研究生创新项目立项并结项或其它类科研项目;在市级(含市级)以上各类专业比赛中获奖。
(注:所有涉及的科研论文必须为已发表的论文并提供现刊。
)第三章评审组织第五条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主管校领导、研究生处、财务处、审计监察处、各培养单位领导和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
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指定有关部门统一保存本校的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
第六条各培养单位应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培养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辅导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具体评审工作;组织研究生提交申请、初步评审、汇总上报等工作。
大连医科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组织暂行办法

大连医科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辽宁省《关于印发辽宁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和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大连医科大学《关于印发<大连医科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授予在学业成绩、科研成果和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优秀的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以下统称“研究生”)。
第三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研究生(含七年制硕士研究生阶段)适用本办法。
定向、委培及有固定工资收入的研究生除外。
第四条我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自2014年秋季学期开始评定。
第二章奖励标准及申请条件第五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一、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1.第一学年学业奖学金硕博连读研究生入学一次性奖励10,000元。
2.第二、三学年学业奖学金按照奖学金覆盖比例为75%进行奖励:一等奖学金:人民币15,000元,获奖比例为10%;二等奖学金:人民币8,000元,获奖比例为20%;三等奖学金:人民币4,000元,获奖比例为45%。
二、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1.第一学年学业奖学金设“优秀生源”入学奖学金、“优秀研究生”入学奖学金、“学术创新”奖学金。
(1)“优秀生源”入学奖学金:推免生入学一次性奖励12,000元。
(2)“优秀研究生”入学奖学金:第一志愿报考大连医科大学并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425分及以上)的新生(含临床医学七年制转入三年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在专业内按入学初试总成绩(七年制转入三年制的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按照对接课程的初始成绩)排名申请“优秀研究生”入学奖学金(总成绩相同者按照研究生入学考试英语成绩由高到低),评定比例70%。
一等奖学金:人民币12,000元,获奖比例为10%;二等奖学金:人民币6,000元,获奖比例为20%;三等奖学金:人民币3,000元,获奖比例为40%。
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制度试行办

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制
度试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学生与助学奖学金
【发文字号】教财[1991]98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1994年9月26日实施日期:1994年9月26日)废止
【发布部门】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财政部
【发布日期】1991.12.29
【实施日期】1991.12.2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
学校研究生奖学金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
(教财[1991]98号1991年12月29日)
为了鼓励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在校期间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品学兼优,全面发展,经研究决定,将发放研究生生活补助费办法,改为试行研究生奖学金制度。
现将《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制度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普通高等学校的研究生,均按《试行办法》的规定发放奖学金,同时享受学校所在
地政府规定的粮、油、副食品价格补贴。
入学前为国家正式职工的研究生,不再享受原单位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待遇。
二、已在校学习的国家正式职工考取的研究生,原享受的生活补助费高于《试行办法》规定的奖学金标准的,可保留其高出部分。
三、为适应高等学校研究生培养制度改革的需要,增强研究生实际工作能力,发挥研究生在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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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外研发[2014]11号
关于印发《大连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各部门:
《大连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大连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大连外国语大学
2014年9月12日
大连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吸引优质生源,激发研究生刻苦学习、潜心科研、全面发展,促进高层次人才培养,持续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2‟19号)、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219号)、《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220号)、《关于做好研究生奖助工作的通知》(财教…2012‟221号)、《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辽宁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和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奖助学金实施分为奖优、助学、解困三部分。
其中,奖优包含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助学包含国家助学金、三助岗位津贴;解困包含国家助学贷款、特困补助金、新生绿色通道。
第三条奖助学金申请对象为全日制脱产研究生(委培、定向除外)。
所有参评对象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四条学校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坚持标准、奖优励勤”的原则,按照“学生申请、培养单位评审、学校
审定”的程序组织奖学金评定工作。
第二章国家奖学金
第五条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科学研究成果显著、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研究生。
第六条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博士生30000元/生〃年,硕士生20000元/生〃年。
第七条国家奖学金指标根据国家下达给学校的总名额,按照各学院(系)参评对象人数,由研究生处按比例下达至各培养单位,并向基础学科和重点学科适当倾斜。
第三章学业奖学金
第八条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勤奋学习、表现突出、潜心科研、积极进取的研究生。
第九条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设一等、二等、三等级,各等级标准及控制比例见表1。
表1 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设置
表1 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设置
第十条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设一等、二等、三等三
个等级,各等级标准及控制比例见表2。
表2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设置
第十一条学业奖学金分两阶段实行动态管理。
1、第一阶段(第一学年):新生录取时,根据研究生报考志愿,入学考试方式和成绩,生源学校及本科阶段综合表现,对研究生培养潜力的评价等进行评定,确定第一阶段学业奖学金等级。
2、第二阶段(第二、三学年):根据研究生每学年学习成绩、科研成果、综合表现、导师评价等进行综合评定,确定第二阶段学业奖学金等级。
第四章国家助学金
第十二条国家助学金用于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
第十三条国家助学金标准为博士研究生12000元/生〃年,硕士研究生6000元/生〃年。
第五章“三助”岗位津贴
第十四条“三助”岗位由学校设立,政治思想优良、责任心强、学有余力的研究生,经导师同意,可申请“三助”岗位,并通过工作获得岗位津贴。
第十五条研究生“三助”岗位包括教学助理、科研助理和管理助理。
1、教学助理:简称“助教”,承担本科生或研究生部分课程的辅助教学工作。
2、科研助理:简称“助研”,承担导师负责的科研项目中的部分工作。
3、管理助理:简称“助管”,承担本科生辅导员、研究生辅导员、学校管理部门和学院的辅助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三助”岗位津贴的全职岗位津贴指导标准为800—1600元/月,根据岗位要求确定具体津贴标准。
第十七条“三助”岗位设置及聘任工作,“助教”岗由研究生处和教务处负责;“助管”岗由研究生处和人事处负责;“助研”岗由科研处、研究生处和培养单位负责。
第十八条岗位聘任实行合同管理。
设岗单位及导师确
认研究生不能胜任工作任务后,可以解聘,但应提前半个月书面通知研究生。
研究生因故不再从事“三助”工作,须提前半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并办理解聘手续。
第六章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九条因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确实难以支付学费的研究生,可以通过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完成学业。
具体实施办法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特困补助金
第二十条学校设立特困补助金,主要用于救助遭遇特殊经济困难的研究生。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法完成学业或遇到重大变故的同学可向所在培养单位申请特困补助金。
第二十一条对于符合申请条件的特困生,培养单位应向学校申请,经批准后由研究生处发放。
第八章新生绿色通道
第二十二条学校设立新生绿色通道,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研究生可以凭当地主管部门开具的困难证明,在没有完成交费之前,先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其后再通过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等途径完成相关事宜。
第九章管理及发放
第二十三条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的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全校评审工作,负责审议国家奖
学金、学业奖学金等评定办法,制定名额分配方案,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处。
第二十四条各培养单位应成立由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秘书、研究生辅导员和研究生代表组的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相关奖学金评定细则的制定和初评工作的组织等。
第二十五条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申报及评审程序:
1.符合条件的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相关表格,向所在培养单位提出申请。
2.各培养单位按学校要求组织评审,通过公开答辩或专家投票方式评选出获奖候选人。
3.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各培养单位评审结果。
第二十六条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奖培养单位初评结果应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研究生处。
由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议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布获奖名单。
第二十七条对评定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可首先在培养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
如研究生对培养单位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评审领导小组提请复议、裁决。
第二十八条学校将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于每年12月30前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
学校向获奖研究生颁发相应的荣誉证书,并将获奖情况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
第二十九条国家助学金按10个月平均发放,自研究生注册入学当月起计发。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发学业奖学金,其中部分事项符合条件后可在每学期初申请发放本阶段剩余学制内学业奖学金:
1.逾期不申请者;
2.未按时缴清学费者;
3.未能按照培养方案要求完成规定培养环节者;
4.学术行为不端者;
5.在科研工作和学习实践中造成重大责任事故者;
6.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第三十一条国家助学金在标准学制内发放,如遇学生退学、毕业、休学、停学、出国(境)、请假、人事档案转出等事项,自相关手续办妥之日起停发国家助学金,其中部分事项期满办妥复学手续后重新发放。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4级研究生起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大连外国语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4年9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