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招标程序和标底管理
工程建设招投标程序和各阶段操作要点

工程建设招投标程序和各阶段操作要点亚洲开发银行采购业务种子教员王荣年WTO入世承诺(1)公平竞争(2)国民待遇(3)政策透明(4)权义平衡说明:对于“政府采购谈判协议”我国尚未签字,但承诺从2007年年底启动谈判。
工程建设项目执行基本制度(1)工程项目法人责任制度;(2)采购招投标制度;(3)合同管理制度;(4)施工监理制度;(5)工程保险和担保制度建设项目定义1)按一个总体设计进行施工,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行政上有独立组织形式的建设单位。
如一个工厂,一个学校,一个医院等。
2)由一个或几个单项工程组成。
单项工程1)一个建设项目中,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单独编制综合预算,竣工后可以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效益的工程。
是建设项目的组成部分。
如一个工厂里的各个主要车间,辅助车间,办公楼和住宅等。
2)具有独立存在意义的一个完整工程,并可以进一步分解为许多单位工程。
单位工程1)具有单独设计的施工图纸和单独编制的施工预算,能独立组织施工和进行竣工结算,建成后不能单独进行生产或发挥效益的单体建设或区,段工程。
如工业厂房的室外工程分为:(1)室外采暖,卫生和煤气工程;(2)电线电缆,路灯电气安装工程;(3)道路,围墙和花坛室外建筑工程。
2)单位工程又可以由几个分部工程组成。
分部工程1)单位工程的不同部位。
如:(1)地基与基础工程;(2)主体工程;(3)地面与楼面工程;(4)门窗工程;(5)装饰工程;(6)屋面工程;(7)建设采暖卫生和煤气工程;(8)建设电气安装工程;(9)通风与空调工程;(10)电梯安装工程。
2)分部工程由分项工程所组成分项工程1.按主要工种工程的不同划分。
如:1)瓦工的砖砌工程;2)钢筋工的钢筋绑扎工程;3)木工的木门窗安装工程;4)油漆工的混色油漆工程;等。
2.按施工工序划分。
如:1)模板工程;2)钢筋工程;3)混凝土工程;等。
3.按使用不同划分。
如:1)水泥地面工程;2)水磨石地面工程;等。
建设项目的分类1.按投资来源划分。
建筑工程招标需把控的重点

招标过程中需把控的重点招标工作程序主要分为以下几步:制定招标计划、考察、资格审查、标前准备、招标文件编制、发标、踏勘、答疑、开标、评标及定标、签订合同。
每一步中都有需要把控的重点,不同项目的侧重点又不尽相同。
一、制定招标计划1、制定合理的招标时间,招标的时间过长,会淡化投标单位的积极性,而且投标报价信息容易泄露,保密工作不易控制;若招标时间过短,会导致招标工作过于匆忙,容易考虑不周,出现错误或漏洞,给以后的合同执行增加难度。
对于现场较复杂,施工难度较大,且费用分布比较分散的招标项目,可以适当增加招标时间,根据进场计划倒排招标时间;对于施工难度小,费用相对集中,量小单价高的招标项目,应压缩招标时间,评标过程也应快而精。
2、招标所需资料应列全,招标所需要的各种资料,如招标图纸,技术要求,工期,招标范围等,均需列全,并责任到各个部门,以及最晚提交时间。
二、考察1、考察单位的推荐:尽量让各个部门都推荐供应方,而不能全部由一个部门推荐。
招标时,除了在原有的供应商名册里选择之外,还应新增一些新的供应商,以增加竞争力。
2、考察的要点:考察的主要内容为企业概况与资质、荣誉与处罚情况、信誉、技术资历、施工经验、财务状况。
不同特征的项目,所需要考察的侧重点不同,如施工难度大,技术要求高的项目,应侧重于企业的技术资历与施工经验;而需要大量垫资的项目则需对财务状况更加重视。
三、资格审查1、资格审查的评定要求:应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资格审查条件,条件不宜制定过高,只要能满足施工要求即可。
工程量较小、工程难度相对简单的工程,若把资质设定太高,可能导致没有足够数量的潜在投标人参与竞标,形不成充分竞争。
既使选定了中标人,可能也会因为大型企业的人工费、管理费等成本相对较高而抬高了报价,使招标人建设成本增加。
所以,在设定资格条件时应根据实际工程需要,合理的设定投标人资格,使投标人形成充分的竞争,合理降低招标人的建设成本。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规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第三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工程施工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办法确定的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范围.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第六条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监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查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第二章招标第七条工程施工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第八条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二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三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但经国家计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的重点建设项目除外;其他工程可以实行邀请招标.第十条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一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二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三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一有专门的施工招标组织机构;二有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并具有同类工程施工招标经验、熟悉有关工程施工招标法律法规的工程技术、概预算及工程管理的专业人员.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施工招标.第十二条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报送下列材料: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各项批准文件;二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责令招标人停止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第十三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投标活动.政府有关管理机关可以在有形建筑市场集中办理有关手续,并依法实施监督.第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在国家或者地方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时在中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信息网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第十五条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符合资质条件的施工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第十六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工程的需要,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也可以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申请人须知,以及需要投标申请人提供的企业资质、业绩、技术装备、财务状况和拟派出的项目经理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等证明材料.第十七条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可以由招标人从中选择不少于7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第十八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自行或者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资格审查条件,工程资金来源或者落实情况包括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标段划分,工期要求,质量标准,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的时间和地点,评标的方法和标准等;二招标工程的技术要求和设计文件;三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四投标函的格式及附录;五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六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九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第二十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同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二十一条招标人设有标底的,应当依据国家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及招标文件规定的计价方法和要求编制标底,并在开标前保密.一个招标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对于发出的招标文件可以酌收工本费.其中的设计文件,招标人可以酌收押金.对于开标后将设计文件退还的,招标人应当退还押金.第三章投标第二十三条施工招标的投标人是响应施工招标、参与投标竞争的施工企业.投标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施工企业资质,并在工程业绩、技术能力、项目经理资格条件、财务状况等方面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第二十四条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需要澄清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第二十五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招标文件允许投标人提供备选标的,投标人可以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替代方案,并作出相应报价作备选标.第二十六条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标函;二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三投标报价;四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二十七条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担保.投标担保可以采用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方式.投标保证金可以使用支票、银行汇票等,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招标人.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第二十九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送达、签收和保管.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补充或者修改的内容无效.第三十条两个以上施工企业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工程的相应资质条件.相同专业的施工企业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施工企业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第三十一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第三十二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其企业成本的报价竞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三十三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第三十四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第三十五条在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一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二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的;三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四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五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第三十六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政府部门确定的专家名册或者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确定专家成员一般应当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工程的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第三十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家名册应当拥有一定数量规模并符合法定资格条件的专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专家数量少的地区的专家名册予以合并或者实行专家名册计算机联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进入专家名册的专家组织有关法律和业务培训,对其评标能力、廉洁公正等进行综合评估,及时取消不称职或者违法违规人员的评标专家资格.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人员,不得再参加任何评标活动.第三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第三十九条评标委员会可以用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投标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者说明,其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第四十条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工程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第四十一条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标价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应当对投标文件提出的工程质量、施工工期、投标价格、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投标人及项目经理业绩等,能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要求和评价标准进行评审和比较.以评分方式进行评估的,对于各种评比奖项不得额外计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应当在投标文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中,评审出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但投标价格低于其企业成本的除外.第四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阐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并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推荐不超过3名有排序的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当确定中标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一设有标底的,投标报价低于标底合理幅度的;二不设标底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有可能低于其企业成本的.经评标委员会论证,认定该投标人的报价低于其企业成本的,不能推荐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第四十四条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限30日前确定中标人.投标有效期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第四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施工招标投标的基本情况,包括施工招标范围、施工招标方式、资格审查、开评标过程和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等.二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投标报名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设有标底的,应当附标底、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委托工程招标代理的,还应当附工程施工招标代理委托合同.前款第二项中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了备案的文件资料,不再重复提交.第四十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5日内未通知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招标人可以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第四十七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中标人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赔偿.第四十八条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第五章罚则第四十九条有违反招标投标法行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五十条招标投标活动中有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无效情形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宣布中标无效,责令重新组织招标,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第五十一条应当招标未招标的,应当公开招标未公开招标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第五十二条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三条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招标人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招标人拒不改正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第五十四条招标人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在未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第六章附则第五十五条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劳务分包采用招标方式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五十六条招标文件或者投标文件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文字的,必须有一种是中文;如对不同文本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与数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的,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第五十七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第五十八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进行施工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第五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六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2年12月30日建设部颁布的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3号同时废止.。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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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建和设备维修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流程,规避经营风险,增强公司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制定本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二条凡公司承接的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技改、维修工程等的招投标,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招投标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和合理报价情况开展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四条工程管理处为工程项目招投标组织和管理的部门,设备供应处、财务处、安全质量监管处、办公室、土建或设备维修项目部为工程项目招投标参与部门,审计处为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督部门。
第五条工程管理处主要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组织土建工程投标前的现场勘查、调研,将调研结果以书面报告公司。
3、负责土建工程项目投标报价标底测算,工程预算编制,组织相关人员对投标标底进行研讨后报公司决策。
4、负责组织土建工程标书编制、装订、报送,陪同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参加投标活动。
5、组织公司工程项目招标比价工作,对招标比价统计数据进行积累,分析,对比价结果报公司审批,确定施工班组。
6、负责建立并丰富班组资源库。
7、总结、交流招标投标工作的经验。
第六条安全质量监管处负责对投标报价技术标中的安全、质量施工方案和管控措施进行审核,对班组招标单位的资质材料、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核。
第七条设备供应处参与工程项目投标前的现场勘查、调研工作,主要调研工程所在地主要材料价格,机械设备、周转材料购置情况和租赁情况。
第八条财务处主要负责工程投标工作中投标文件工本费、投标保证金的核付,工程招标过程中投标人招标文件工本费、投标保证金的收取和审核。
第九条办公室负责提供投标时公司资质材料、拟派项目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负责对招标比价施工班组企业资格材料审查工作。
第十条项目部需参加工程投标前的现场勘查、调研工作,主要调研施工场地三通一平情况,周边人文、地理环境等情况,参与投标文件技术标编制。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1998.11.06•【字号】•【施行日期】1998.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六日)为了贯彻1998年7月建设部、监察部在南京召开的全国有形建筑市场现场会精神,规范建筑市场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工程招标发包管理(一)凡政府投资(包括政府参股投资和政府提供保证的使用国外贷款进行转贷的投资),国有、集体所有制单位及其控股投资的工程,以及国有、集体所有制单位控股的股份制企业投资的工程,除涉及国家安全的保密工程、抢险救灾等特殊工程和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或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下的工程可以直接发包外,都必须实行招标发包。
实行直接发包的工程,必须在发包前报市或区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备案。
(二)在实行招标发包的工程中,凡属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以及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控股投资的工程,均必须实行公开招标,择优选定承包单位。
(三)实行公开招标的工程,招标单位必须在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发包承包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或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指定的报刊上公开发布招标公告,并在交易中心内组织公开报名。
招标单位及招标办在对报名的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后,由招标单位在符合资质条件的投标单位中,抽取或择优选出4--8家参加投标,并报招标办备案。
(四)在应招标的工程范围内,除必须公开招标和经批准议标的工程以外,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
实行邀请招标的工程,招标单位必须在交易中心内发布工程信息和招标通告,然后向符合资质条件的4--6家承包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并报招标办备案。
工程招标程序8个步骤
内容介绍
5、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委员会通知取得招标资格的投标人或刊登广告知悉投标人索取或购买招标文件, 邀请其前来投标的招标环节。
6、开标
开标是指招标委员会在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将截止日期前收到的全部投标文件,在所有投 标人或其代表在场的情况下,当场拆封投标文件,并公开宣读各投标人的投标条件,以使全体投 标人了解各家标价,这种程序称为开标。
7、评标与决标
开标以后转入评标阶段。招标委员会将投标文件的标价,即其他条件一一汇集列表,选取其中报 价最低的四、五份投标文件,进行审查、鉴别、比较,直至决定中标单位,这一阶段,是在秘密 条件下进行的。
内容介绍
决标是根据评标报告及其推荐意见为依据,由招标委员会决定中标人,同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 知时的环节,对未中标的人一般不可通知,或只简单通知承包人中标即可。 8、签订合同 中标人在接到正式的“中标通知书”后,即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与工程业主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合 同先由一方起草,并在该草稿基础上进行磋商,达成一致后签订。
内容介绍
1、项目招标委员会的组成 招标委员会应由国家主管部门组织,聘请工程、商务、外汇、法律等各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负 责解决项目招标中所遇到的各种问题,并具体指导招标工作。 2、招标公告 在进行招标前,应在国内外有影响的报刊上发布招标公告。它包括招标通知和招标广告两部分。 招标通知是指分别送给项目有关的与所在国建立了外交和商务关系的各国有关部门的书面通知。 招标广告是指在国内外有影响力的报刊所刊登的招标广告。
内容介绍
通知和广告的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地点、项目内容概况、工程范围、索取招标文件的日期、 和截止日期、招标条件、价格及有关事项的咨询单位等。 3、资格预审 资格预审是指对愿意承担招标项目的投标人进行的财务状况、技术能力、资信等方面的预先审查, 目的是选择确有承包能力的投标人。 4、制定标底 招标委员会刊登招标广告语,即应准备合同价格,通过项目概算,确定合同价格水平,也称为 “标底”,是招标委员会掌握的底牌,是绝对保密的。
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
龙达新能源有限公司建筑安装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1)为了最大程度地保证公司利益,通过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众多的投标人按照同等条件进行竞争,来保证招标项目获得最佳的质量和成本。
工程部负责进行工程承包的招投标工作。
招投标工作以国家、行业及企业的相关管理规定为依据。
(2)对工程承包方进行评定和选择,保证承包方具有满足本企业规定要求的能力,通过对企业的工程承包活动实施控制,以确保本工程符合公司和法规的要求。
第二条适用范围公司场站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设计、施工、重要设备及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第三条项目招投标工作的原则(1)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2)标价与成本相结合的原则。
(3)工程性质与施工能力相结合的原则。
(4)公司的领导和员工均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推荐投标单位,所有被推荐的投标单位必须进行资格预审,没有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不具备投标资格。
入围的投标单位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5)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原则,招标的各种相关信息是公司的机密必须是最少人知晓,对知晓的人要加强控制和监督。
第二章本企业项目招投标的要求与形式第四条项目招投标工作的要求(1)项目承包的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及合同的质量要求,并且必须满足本企业的质量要求。
(2)工程分承包方必须经过评定和认可,并建立合格的工程分承包方档案。
(3)选择工程分承包方,需由总经理决定并报董事会审核。
(4)工程招投标前应建立《合格工程分承包方名册》,工程分承包方应在《合格工程分承包方名册》中选择。
(5)所有工程分承包方施工的项目必须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
第三章项目招投标程序第六条提出招标及招标前准备(1)工程部作为招标活动的组织者,负责组织和协调招标流程;综合管理部、财务部招标活动的专业参与者,对招标项目提出详细的需求。
(2)工程部的职责:a. 负责制订和修改招标管理办法及流程;b. 负责组织招标活动;c. 负责组织制作投标单位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及标底,负责制作其中的相关条款;d. 负责招标活动的对外联络,如发布招标公告、与政府的招标管理部门联络办理有关手续等;e. 参与合同谈判,提供标准合同文本;f. 参与签订合同。
建筑工程招投标流程是怎样的
建筑⼯程招投标流程是怎样的说起建筑⼯程招标,我们第⼀时间会想起政府招标。
这⾥我们就梳理以下建筑⼯程招标,⼀项⼯程的招标是整个⼯程的最开始的环节,招标的好坏情况都会对⼯程的周期有或多或少影响。
我们要对流程了如指掌,才能在招标过程获得更好的收益。
那么建筑⼯程招投标流程是怎样的?下⾯就让店铺⼩编为⼤家详细的讲解吧。
建筑⼯程招标投标的程序:(⼀)招标公开招标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通过报刊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招标⼈的名称和地址;2、招标项⽬的性质、数量;3、招标项⽬的地点和时间要求;4、获取招标⽂件的办法、地点和时间;5、对招标⽂件收取的费⽤;6、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投标投标⼈应当按照招标⽂件的规定编制投标⽂件。
投标⽂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投标函;2、投标⼈资格、资信证明⽂件;3、投标项⽬⽅案及说明;4、投标价格;5、投标保证⾦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6、招标⽂件要求具备的其他内容。
投标⽂件应在规定的截⽌⽇期前密封送达到投标地点。
招标⼈或者招标投标中介机构对在提交投标⽂件截⽌⽇期后收到的投标⽂件,应不予开启并退还。
招标⼈或者招标投标中介机构应当对收到的投标⽂件签收备案。
投标⼈有权要求招标⼈或者招标投标中介机构提供签收证明。
投标⼈可以撤回、补充或者修改已提交的投标⽂件;但是应当在提交投标⽂件截⽌⽇之前,书⾯通知招标⼈或者招标投标中介机构。
(三)开标开标应当按照招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以公开⽅式进⾏。
开标由招标⼈或者招标投标中介机构主持,邀请评标委员会成员、投标⼈代表和有关单位代表参加。
投标⼈检查投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误后,由有关⼯作⼈员当众拆封、验证投标资格,并宣读投标⼈名称、投标价格以及其他主要内容。
投标⼈可以对唱标作必要的解释,但所作的解释不得超过投标⽂件记载的范围或改变投标⽂件的实质性内容。
开标应当作记录,存档备查。
(四)评标与定标评标应当按照招标⽂件的规定进⾏。
福建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福建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04.13•【字号】省人民政府令第16号•【施行日期】1994.04.1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福建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994年4月13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6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实现公正、公平竞争,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10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均按本办法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是指包括基础、土建、水电、消防及其他设备安装、装饰等全部工程的建筑安装活动。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大型建设项目和省重点工程的施工招投标活动,审批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施工招标投标业务的资格。
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型建设项目和政府所在地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小型建设项目和民用建筑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活动,应当经公证机关依法公证。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条件的单位,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取得《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资质证书》,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可以承担大、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工作:承担其他建设工程项目招标的单位,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承担民用建筑与公共建筑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大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1人以上;(二)会计师和经济师各1人以上;(三)本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5人以上;(四)单位主要负责人具有承担完成两个以上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设计或施工或从事工程概预算编制工作经历;第八条承担民用建筑与公共建筑投资在3000至5000万元的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本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4人以上;(二)会计师和经济师各1人以上;(三)单位主要负责人具有承担完成两个以上中小型建设项目的设计或施工或从事工程概预算编制工作经历;第九条承担民用建筑与公共建筑投资在1000至3000万元的小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本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3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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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招标程序和标底管理
(一)实行招标发包的工程,招标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要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方法组织招标工作。
1、建设单位可以自行组织建筑工程施工招标,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备法人资格;
(2)有与建筑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3)有编制招标文件、标底及对投标人进行资质审查的能力;
(4)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能力。
2、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建设单位需在办理规划许可的同时,办理报建手续,填写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申请表,并附工程项目立项的批准文件,包括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以及批准用地等其他文件。
(2)通过“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或市级以上报刊、电台等媒体发布工程项目信息;
(3)建设单位填写《合肥市建设工程招标申请书》,报市招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后,即自行组织编写招标文件和标底;
(4)招标单位填写《合肥市建设工程投标报名书》,并接受建设单位对其资格的审查;
(5)建设单位初选的投标单位报市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备案后,向选定的招标单位发送招标文件、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等;
(6)投标单位向建设单位交纳投标保证金,领取招标文件;
(7)建设单位组织招标单位踏勘现场和进行招标文件、图纸答疑;
(8)建设单位依法组织评标小组,制定评标、定标办法报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9)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开标、评标、定标活动,确定中标单位;
(10)经市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后,建设单位发中标通知书;
(11)建设单位、中标单位签定书面承包合同;
(12)建设单位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委托等手续,领取施工许可证;实行议标的建筑工程可参照上述程序适当从简。
3、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综合说明书。
包括建设单位名称、工程项目名称、工程地址、工程概况、现场条件、资金到位情况等。
(2)招标内容和范围
(3)招标工程的图纸及性质、工期和质量要求;
(4)工程造价编制依据,政策性调价处理办法及评标定标原则;
(5)投标须知,投标起止时间,开标、评标、定标时间和地点,联系人姓名、电话等;
(6)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二)开标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由招标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并邀请评标委员会成员、投标单位、招标办和有关单位代表参加。
开标后,要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进行评标。
(三)评标文件由招标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承担。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单位、招标代理机构的代表和受聘的专家组成,应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受聘的专家不得少三分之二。
市建管局统一组织考核并认定一批具有各种专业知识的专家,由招标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在组建评标委员会时,随机抽取聘请。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方法等,对标书及投标单位的业绩、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价和比较,提出评标报告。
在实行招标投标发包的过程中,凡必须实行公开招标的工程原则上采用定量评标办法,其他工程采用何种评标办法由招标单位自主决定。
(四)定标由招标单位依据评标委员会提供的评标报告,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在定标后,招标单位必须把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单位承包。
(五)对装饰工程和有条件的外资工程项目逐步推行按工程量清单招标、合理低价中标的办法。
对其他工程项目实行由招标办核准的标底价与投标企业的有效报价平均值加平均数,作为最终标底。
(六)建筑工程标底由建设单位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编制,编制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
(七)编制标底应遵循下列原则:
1、根据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招标文件,省、市的预算定额编制;
2、标底内容应包括:工程造价、工程量清单、工期、材料消耗量等;
3、一个工程项目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4、标底价格作为建设单位的期望值,应力求与市场的实际变化相吻合,有利于竞争和保证工程质量;
5、标底应报市招标监督机构审核。
标底审定方式:由建设单位、中介服务机构、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共同会审。
标底的审定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后开标进行。
在标底的编制和审核过程中,应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标底一经审定后应密封保存至开标,任何人不得泄密。
建管局建筑工程交易运作程序
1.报建
2.发布招标信息,宣布招标形式。
3.审查、验证建设、投标单位及计划批文、项目经理上岗证、银行资金证明。
4.填报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召开招标工程预备会;审查(编制)工程预算及标底。
5.督促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现场、文明手续及交纳有关规章。
6.开标确定施工单位,发放中标通知书。
7.督促办理投资许可证
8.合同签定(工商、建行、建管)
9.发放施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