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三十五个备考考点 (法律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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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要题复习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要题复习

第一章行政法的基本概念1,行政法在形式上的重要特征是()A.有统一而系统的法典 B.没有统一而系统的法典 C.大部分国家有统一而系统的法典 D.我国有统一而系统的法典2,在法学领域,与行政法学关系最密切的是()。

A.宪法学B.民法学 C.诉讼法学D.劳动法学3,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A.行政关系 B.行政法律关系 C.外部行政关系 D.行政管理关系4,行政管理法律关系的主体是()A.行政主体 B.管理者 C.被管理者 D.行政相对人 E.行政组织5,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 )A.行政关系B.行政法律关系C.行政管理法律关系D.监督行政关系E.监督行政法律关系6,现行法律、法规授权行政机关裁决的有关争议案件主要涉及下述领域( )A.权属争议B.家庭纠纷C.知识产权争议D.民事侵权赔偿争议E.环境污染争议行政法行政关系第二章行政法的法源1.可以设定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处罚的法源是()A.法律B.行政法规C.地方性法规D.自治条例2.下列选项中,属于行政法规的是()A.《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全国人大制定)B.《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 C.《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制定)D.《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制定)3.下列五个选项中,其效力等级从高到低依次是()A.法律 B.地方性法规 C.行政法规 D.规章 E.其他规范性文件4,行政法规的制定主体是()A.全国人大B.全国人大常委会C.国务院D.省级人民政府5.下列选项中,属于我国行政法渊源的有()A.宪法B.法律C.行政法规 D.民法通则E.单行条例论我国行政法法源的种类。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第三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1.某县政府拆迁县城中心一住宅小区出售给开发商牟取利益,该行为已构成行政法上的( )A.滥用职权B.超越职权C.违反法定程序D.适用法律法规不当2.对政府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事前控制主要是授权控制和()A.程序控制 B.行政首长控制C.督察控制 D.检查控制3.在控制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措施中,属于事后控制措施的是()。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重点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重点

一概念辨析(1)受益行政行为和负担行政行为授益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为行政相对设定权益或免除其义务的行政行为。

负担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为行政相对人设定义务或剥夺、限制其权益的行政行为。

受益性行政行为:给相对人以利益二者不是绝对的,绝对的情况很少,往往是在授益的同时往往要求承担一定的义务。

例如中央财政拨款等。

负担性行政行为:一般是要求行政相对人负担一定的义务或者对其权利进行限制,如命令、禁令和受益性行为的撤回或撤销。

例如中央对某地方政府的专项拨款,因某些原因,进行撤销。

(2)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为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相对人给予人身的、财产的、名誉的或者其他形式的行政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行政强制,是指在行政过程中出现违反义务或者义务不履行的情况下,为了确保行政的实效,维护和实现公共利益,由行政主体或者由行政主体申请人民法院,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以及人身、自由等予以强制而采取的措施。

如收容教育、强制检查、强制治疗、强制戒毒、强制传唤等对身体、自由的强制,查封、扣押、强制拆除违章建筑等对财产的强制等。

行政处罚是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最终处分,如没收财产之所以是行政处罚。

而行政强制措施是对相对人权利(特别是财产使用权和处分权)的一种临时限制,如查封财物二、行政处罚是一种行政制裁行为,因而必然以行政相对人的行为违法为前提;行政强制措施不是一种行政制裁行为,因而与行政相对人的行为是否违法没有必然联系。

三、行政强制措施是一种中间行为,它是为保证最终行政行为的作出所采取的一种临时性措施。

行政处罚则是一种最终行政行为。

(3)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由复议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法律制度。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被授权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不服时,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并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相关行政争议作出裁判的一系列活动或者制度。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

第一编绪论第一章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1、{行政法概念}所谓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关系的、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

(18)2、{行政关系分类}行政法的内容是由行政法的调整对象决定的。

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

行政关系主要包括四类:行政管理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救济关系;内部行政关系。

(一)行政管理关系行政管理关系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的各种关系。

【所谓“行政主体”,是指能以自己名义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或社会公权力,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在行政诉讼中通常能作为被告应诉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社会公权力组织】【所谓“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主体行政行为所涉及的对象,即其权利、义务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二)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是指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在对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和其他行政执法组织、人员进行监督时发生的各种关系。

【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行政监察机关等。

行政法制监督的对象包括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其他行政执法组织和其他行政执法人员】(三)行政救济关系行政救济关系是行政相对人认为其权益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侵犯,向行政救济主体申请救济,行政救济主体应行政相对人的请求,对其申请予以审查,作出向相对人提供或不予提供救济的决定而发生的关系。

【行政救济主体包括受理申诉、控告、检举的信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以及受理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四)内部行政关系内部行政关系是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包括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平行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所属机构(如部与司、局、处)、派出机构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国家公务员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其委托行使某种特定职权的组织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之间的关系,等等。

(完整版)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知识点

(完整版)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知识点

第一章绪论问题1、什么是行政法?行政法是调整和规范国家行政权力的设立、行使和救济的法律规范的总和问题2、行政法有哪些渊源?我国行政法的渊源主要有:1、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其他各项立法的依据。

2、法律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其他法律。

3、行政法规和规章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依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门,包括各部、委、行、署和直属机构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也称部门规章。

在我国的立法实践中,由于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程序简便,应变性较强,这就使得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数量远远超过了法律,成为行政法的重要的渊源。

4、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经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设立的经济特区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不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情况下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地方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经济特区所在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据宪法及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地方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5、与行政法有关的法律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地方解释。

6、国际条约和协定我国参加或批准的国际条约和协定,如果其内容涉及我国行政权力的行使和公民、法人的权利与义务,这些条约同样是我国行政法的渊源。

问题3、行政法有何特点?与民法、刑法等其他部门法相比,行政法具有以下五个显著特点:1、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2、行政法的内容十分广泛3、行政法是一个数量众多、形式多样、效力等级不同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4、行政法规范的变化性较强5、行政实体性规范与行政程序性规范通常交织在一起,共存于同一个法律文件之中问题4试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司 法考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点

司 法考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点

司法考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点一、关键信息1、行政法基本原则合法行政原则合理行政原则程序正当原则高效便民原则诚实守信原则权责统一原则2、行政主体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3、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分类行政行为的效力行政行为的撤销、变更与废止行政许可的设定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5、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种类行政处罚的设定行政处罚的实施程序6、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7、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8、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的范围行政复议的机关行政复议的程序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诉讼的管辖行政诉讼的参加人行政诉讼的证据行政诉讼的程序行政诉讼的判决与执行二、行政法基本原则11 合法行政原则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其他原则均可以被理解为这一原则的扩展与延伸。

其要求行政机关必须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授权活动。

111 法律优先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禁止行政机关违反现行有效的立法性规定。

112 法律保留行政机关活动应当以明确的法律授权为前提和基础,法无授权即禁止。

12 合理行政原则合理行政原则要求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121 公平公正对待行政机关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

122 考虑相关因素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和进行行政裁量,只能考虑符合立法授权目的的各种因素,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

123 比例原则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13 程序正当原则程序正当原则包括行政公开、公众参与、回避等方面。

131 行政公开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2023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知识点整理

2023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知识点整理

一、基础理论1.行政法上旳行政范围行政法上旳行政是公共行政。

包括国家行政和社会公行政(被授权旳组织)。

国家行政包括形式行政和实质行政行政法上旳行政一般指公共行政, 即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旳组织对国家与社会公共事务旳组织、管理、决策与调控等活动。

2.行政法旳调整对象——行政关系⑴、行政管理关系行政主体在管理关系中占主导地位。

这是行政关系中最重要和最基础旳一种关系。

⑵、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是监督主体在对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和其他行政执法组织、人员进行监督时发生旳多种关系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包括: 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专门旳行政监察机关、国家机关系统外部旳个人、组织⑶、行政救济关系行政救济关系是行政相对人认为其权益受到行政主体作出旳行政行为旳侵犯, 向行政救济主体申请救济, 行政救济主体对其申请予以审查, 作出向相对人提供或不提供救济旳决定而发生旳多种关系。

行政救济主体包括: 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信访机关⑷、内部行政关系指行政主体内部发生旳多种关系3.行政法旳基本原则⑴、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也称依法行政原则, 即根据法律实行行政活动, 详细是指行政权旳存在、行使必须根据法律, 行政主体对其违法行为要承担对应旳法律责任。

详细内容:①、行政权旳来源要合法。

行政权必须基于法律旳设定和授权才能存在。

②、行政权旳运用要合法。

行政职权必须根据行政法律规范行使。

☆符合实体法规范☆符合程序法规定⑵、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合理原则亦称行政合适原则, 是指行政行为在合法旳前提下应尽量合理、合适和公正。

行政合理原则以控制自由裁量权和自由裁量行为旳实行为目旳。

详细规定:①、行政行为旳动机应符合立法目旳法律赋予行政主体以自由裁量权旳目旳, 是使行政主体能在法律规定旳原则和幅度内根据详细状况更精确地体现法律旳意图。

②、考虑有关原因, 排除不有关原因(1)有关旳考虑, 即行政主体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不能忽视法律规定应当考虑旳原因。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重难疑点解答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重难疑点解答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重难疑点解答1、学生问:对不作为的行政行为,法院判决限期限履行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仍不履行的,能采取什么强制措施?老师答:行政诉讼法第65条第2项规定,法院可以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50-100元罚款.2、学生问:由于旧城改造进行城建拆建,老百姓不同意拆建的有关规定,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但法院受政府领导的指示而晚受理,导致起诉超过期限,政府部门强行进行拆建。

如果政府拆建符合国家规定,但老百姓能不能对由于政府的恶意干涉而超过起诉期限,让政府部门承担败诉责任,并定为行政执法违法?老师答:老百姓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当受理.法院迟迟不受理,以至于超过起诉期限,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告下级法院不予受理。

至于背后的政府恶意干预司法,由于证据不足,恐怕很难告他们.3、学生问:公证是不是行政确认?老师答:实践中,有的公证行为是国家规定,属于强制性的,例如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公证;但是有的公证则由当事人自由选择,例如遗嘱公证。

前者,有学者认为可以列入行政确认的范围;而后者,由于公证机关的性质正逐步转变为社会中介机构,这种为当事人提供公证服务的行为,似乎难以认定为行政确认.实践中,有对公证文书提出行政诉讼的案例。

4、学生问:张某对市国家安全部门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不服,他是只能向上级国家安全部门提出行政复议还是可以在上级国家安全部门和市人民政府二者中任意选择?老师答: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2条的规定,应当向上一级国家安全部门提起行政复议.而且只能向上一级国家安全部门申请复议,因为国家安全部门是垂直领导体制。

5、学生问:政府采购关系中,政府与货主、政府与具体用货行政单位之间各是何种法律关系?老师答:目前,政府与货主是平等的民事关系,政府和具体用货行政单位是行政系统内部管理关系。

6、学生问:请问老师:交警不出警造成危害,当事人是否可以以不作为起诉交警?老师答:简单地说是可以的,但问题以如此简单的方式提出,让我这个习惯于法律人严谨思维的实在颇为难哦.7、学生问: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最主要的区别在哪里啊?老师答:行政争议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就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合理而产生的争议,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一般处于不对等地位,司法上适用行政诉讼。

行政法公务员必考点

行政法公务员必考点

行政主体地位的确认:行政职权的享有者,行政行为的实施者,法律责任的承担着1,国家机关的性质,行政职权的来源:授权(必须是法律法规),特例是高等学校委托,无法律法规授权下为委托(不视为行政职权)2,以自己的名义活动,能够以自己的意志独立做出处理决定,而无需向其他机关请示或经批准(法律上的盖章或署名权)3,受委托方不是行政主体不承担责任国家公务员:1,法定形式法定程序2,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3,行使职权执行国家公务行政追偿:1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2金额应与过错相适应3赔偿义务机关已经偿付派出机构:行政公署,省派国批;区公所,县派省批;街道办事处,市辖区不设区的市派,上一级政府批,村公所(很少见,乡派出)行政行为的撤销:对已生效的行政行为,因其违法或者不当,由有权机关依法对其撤销决定,从而朔与既往地否定其效力行政行为的无效:行政行为由于存在明显或者重大的违法情形因而自始的当然的不产生法律效力(1,行政违法2,行政主体不明确3,严重欠缺法律形式4,行政主体受欺骗或者胁迫)行政行为的废止:行政机关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因法定情形的出现,依法宣布废止,使其向后失去效力行政处罚:简易程序:违法事实确凿,有法定依据,符合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一个人五十以下,组织或单位在1000以下表明身份—说明理由和告知权利—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给当事人---备案一般程序:立案,调查取证,说明理由告知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或进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场或者七日内,不少于两个人)行政处罚的设定权:全国人大:全部行政处罚,且限制自由地为其专属国务院:人生自由除外以与具体规定地方法规: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除外,具体规定规章:只有警告和一定数量的罚款,数额由国务院或者省人大常委会决定,可做具体规定判断行政许可的标准: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对经济和社会事务的管理行为不包括对民事权利和民事关系的确认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外部管理行为(对组织内部或者所管理的事业单位称之为“批准”)行政许可是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审查后决定其可以从事相关活动的行为行政许可只能委托其他行政机关不能委托社会组织行政效力:确定力:行政行为一旦做出就发生法定效力,行政相对人和行政主体不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变更撤销法律效力拘束力:要求遵守的法律效力如不遵守就会引起相应的法律后果执行力:生效的行政行为要求其内容得以实现的法律效力公定力: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不论合法还是违法都推定合法有效,相关的那个世人都应当遵守或者服从,即保证行政效率原则行政处罚:告知和听取申辩和陈述是成立的必要前提成立与无效的辨析:1,成立之后才能生效2,未成立时不能强制执行而无效未经宣告时可以强制执行3,成立是无效的要件行政处罚法的时效范围是两年,《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是六个月行政许可的基本流程: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行政复议的某些情况:部级以下向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垂管除外)申请复议部级项具体行为部门申请复议派出机关向派出源派出机构可以是母体也可以是本体授权型的向授出权力机关,共同行为的向共同上级,撤销机关的向继承职能者,消失智能的向作出消失决定的机关终局裁决:《外国人出境管理办法》《中国公民出境管理办法》对受拘留处罚不服的十五日内日向上级公安机关做最后裁决,也可诉讼《行政复议法》对部委或省具体行为不服的向其申请复议仍不服由国务院终局裁决对自然资源治安管理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起诉需要复议前置,纳税也必须先议后诉,但是涉税处罚执行保全可议可诉抽象行为的复议:可以再对具体行为进行复议时一并提交,只限于规定一项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确定:原则是谁行为谁主体,谁主体谁被申请行政诉讼中的特殊管辖:经复议案件的选择管辖,复议机关和原行为机关所在地均可(复议机关作了修改的)限制人身自由案件的地域管辖:被告原告(户籍地或者经常居住地)被限制自由地国有资产产权处理案件:不动产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整体产权型由最终做出产权界定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或者复议机关所在地一般均为被告所在地法院行政诉讼法中的撤诉特殊情况:1,原告和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允许中途退庭2,不交受理费也不交缓交减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获批准行政诉讼中被告的确定:一般为行为者,复议机关作了改变的为复议机关,复议机关不作为亦可为被告派出机关或内设机构在授权范围内的为母体,超出授权范围为本体(派出所仅有警告和五十元以下权限)委托的以委托方为被告署名者为被告,撤销或者职能消失与复议相同不具备起诉性:1抽象行政行为 2,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3,内部行为4,刑事司法5,行政调解行政仲裁6,法定终局裁判7,重复处理行为8,不具有强制性的指导行为9,不产生实际影响力的行为10,公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医疗事故责任认定书等等超出授权的情况再分类:超出幅度,以实施行为的机构或组织为被告超出种类,以授权单位为被告行政机关拒不执行的情况:1司法建议,项行政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以与人事机关,2,从银行账户内划拨3处以50每日到100每日的罚款4,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行政诉讼时效:1三个月(知道或应当知道)2不知道时不动产部分为20年,其余为五年可直接提出行政赔偿的情况:1原告具有申请资格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赔偿请求和具体的受损害证据4,加害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该行为已被确认违法5,赔偿义务机关已经先行处理或者超除法定时间不予处理的6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赔偿诉讼的受诉范围且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7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国家赔偿:行政赔偿:显示赔偿义务机关处理后法院提起诉讼可以单独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刑事赔偿:刑事赔偿义务机关处理前置(必经)刑事赔偿复议程序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终裁步骤:赔偿义务机关前置程序,上级机关复议程序,法院决定程序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共同机关中的任意一个,因此承担连带责任,但事后可以追偿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本身为赔偿义务机关,规章以下文件作出的授权视为委托有所谓授权机关承担赔偿责任经复议的由原行为机关承担,但是加重损害的部分由复议机关承担刑事赔偿中,谁行为谁承担国家补偿与国家赔偿的区别:前者是损失后者是损害,即行为是否违法行政强制措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其他行政给付:抚恤金,生活补助,安置救济,优待,社会福利金补充部分:行政许可法可撤销的行政许可与应该撤销的行政许可的区别:在于过错方是谁,可撤销是行政机关,应该撤销是相对人前者予以补偿后者不予保护撤销许可可能会导致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不予撤销行政许可的创设权: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省级人大人大常委会,省级人民政府(其只能设立临时许可,一年后如要继续设立则提起人大常制定地方性法规)规定权:规章以上规范性文件规则:尚未有上位法下位法可以创立,有上位法下位法只能进行具体规定实行行政许可:原则上由行政机关实施,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一级委托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行政机关二十日内组织听证行政许可作出的依据是听证笔录行政许可届满需要延长的应在届满三十日内提出延长申请,行政机关在届满前作出决定,逾期视为准予延续行政处罚法创设权:上午而自设,上有而细化,最低为规章规章只能设定警告和罚款,且具体数额须经国务院或者地方人大常委会决定形式多个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的一个机关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确立,但限制人身自由的只能是公安机关拘留可抵刑期,罚款可抵罚金作出处罚前应当说明事实理由一句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如只缺少告知程序并不影响处罚决定的成立,但可能因为违反法定程序而无效同时有不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会引起“不成立”,但是单独时均不构成“不成立”听证:五日内提出七日内答复听证条件: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必须由当事人听证的请求对《治安管理条例》违反者适用:接到处罚通知五日内向上级部门申诉,其五日内作出裁决,不服者则在接到裁决通知后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处罚当场型:1二十元以内2不当场事后难以执行行政监察法两项特殊权利:调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时,经县级以上监察机关领导人批准可以查询存款,提请法院冻结存款内部:对行政处分不服,30日内申诉,30日内做出复查决定,30日内向上一级申请复核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终局:第二次复核决定,或者国务院监察部的复查决定和复审决定监察决定---原机关复审---上一级复核---终局行政复议时申请人未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可同时责令行政行为机关做出不久或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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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三十五个备考考点考点一:合法行政原则合法行政原则,也称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法律。

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其他原则都是这一原则的延伸。

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活动区别于民事活动的主要标志。

合法行政原则,其内容包括:(1)行政机关必须遵守法律,即“依法行政”。

行政机关违反法律作出的规定和决定,不能取得法律效力。

行政机关不积极执行和实施法律规定的义务,就将构成不作为违法。

(2)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授权活动,即“无法律无行政”。

没有法律根据,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义务的决定。

否则,就将构成行政违法。

考点二:派出行政机关派出行政机关,简称派出机关,是指一级政府派出的行政机关,相当于一级政府。

只包括三种:(1)地区行署,是省、自治区政府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领导县政府。

(2)区公所,是县、自治县政府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设立的,领导乡政府。

(3)街道办事处,是市辖区、不设区的市政府经上一级政府批准设立的,指导居民委员会。

考点三:地方行政机关地方行政机关,是指在一定行政区域内由人大产生的政府及其工作部门。

地方行政机关,有普通地方国家行政机关、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机关和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三种。

(1)普通地方国家行政机关,是指除民族自治地方和特别行政区以外的,按照行政区划由各级人民代表机关产生的地方行政机关。

包括省、市、县、乡四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

(2)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机关,是指由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机关产生的地方行政机关,即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的政府及其工作部门。

在行政法上,同普通地方国家行政机关没有大的差别。

(3)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是根据宪法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产生的特别行政区的政府系统。

这不属于行政法考查的内容。

考点四:公务员的辞退辞退是因为公务员担任公职存在缺陷,国家单方面解除公务员与机关之间公职关系的制度。

辞退的条件是:(1)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3)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4)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5)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但是,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不得辞退。

考点五: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是指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律上存在。

具体行政行为成立的一般条件是:(1)在主体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是享有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实施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工作人员意志健全且具有行为能力。

(2)在内容上,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具有效果意思的表示。

(3)在程序上,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送达。

考点六: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种类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

公定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假定合法的法律效力,一般包括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

(1)确定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生效后,具有不可变更力,即不再争议、不得更改的效力。

具体行政行为非由法定机关经过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或改变。

(2)拘束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机关和当事人都必须遵守,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成员必须予以尊重的效力。

(3)执行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机关有权采取国家强制力,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效力。

考点七:具体行政行为的一般合法要件!(1)有确凿的事实证据。

(2)正确适用法律法规。

适用法律不能取决于行政官员的任意和偏好,而必须以法律所要求的事实条件作为适用法律的根据。

(3)遵守法定行政程序。

法定程序赋予行政方法和形式以权利义务的法律属性,要求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时必须遵守,如听证程序。

这里要区分严重违反程序和一般的程序瑕疵。

具体行政行为表达中的明显疏忽,如细微的书写错误、计算错误等,不具有违法性,但如果给公民带来损害,行政机关应对自己的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4)没有超越职权。

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律授予的权限以内活动。

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主要由行政组织法和授权法规定。

(5)没有滥用职权。

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管理时,不只是机械和简单地按照有关法律和有关条款办事,而且还要执行法律的精神和立法目的。

常见的滥用职权,如行政处罚的畸轻畸重、不公平对待、不正当考虑等。

考点八:行政许可的撤销一、可以撤销。

行政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发现存在以下任一情形,可以撤销行政许可:(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人予以强制性教育改造的处罚措施。

由省级政府或大中城市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查决定。

期限一般为1~3年,必要时延长1年。

《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决定》对劳动教养作出具体规定。

(3)驱逐出境。

与禁止入境或出境、限制离境均针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外国人,由公安、边防、安全机关作出。

考点十一: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一、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二、被授权组织作为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的例外,某些组织在法定条件下可以成为行政处罚的实施者,按照行政处罚权的来源,这种组织可以分为两类。

法律、法规直接授予行政处罚实施的,称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给予行政处罚实施权的,称为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这两类非政府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条件和法律特征不同。

考点十二:简易程序(当场决定程序)一、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1)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2)处罚种类是警告或者罚款(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

二、执法人员的处罚程序(1)表明身份。

执法人员(可以是一个人)应向相对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2)说明理由。

执法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3)听取陈述、申辩。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4)作出处罚决定。

行政执法人员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有关事项,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然后,将行政处罚决定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考点十三:行政强制措施的分类根据针对对象的不同,行政强制措施可以分为三种:(1)对人身的强制。

是指公安、海关等行政机关对那些可能威胁现行的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或者拒不履行法定或规定义务的行政相对人,所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迫使其履行义务的强制措施。

根据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人身的强制措施主要有:收容审查、强制治疗、强制戒毒、强制传唤、强制扣留、强制隔离、强制遣返、强制带离现场等。

(2)对财产的强制。

是指行政主体对负有履行法定财产义务,却拒不履行的行政相对人,所采取的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强制措施。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财产的强制措施主要有: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扣缴、强行拆除建筑物、变价出售、强制抵缴、强制退还等。

(3)对行为的强制。

是指行政主体对拒不履行行政作为或不作为义务行政相对人,所采取的强制其履行作为或不作为义务的行政强制措施。

如强制许可、强制登记、强制检定。

考点十四:政府采购方式一、公开招标方式: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二、邀请招标方式(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三、竞争性谈判方式(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单一来源采购方式(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五、询价方式)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

考点十五:政府采购程序一、招标的程序1.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随机选择3家以上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2.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3.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4.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二、竞争性谈判的程序 1.成立谈判小组。

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2.制定谈判文件;3.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

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4.谈判。

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5.确定成交供应商。

谈判结束后,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最后报价,采购人从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

三、单一来源采购的程序未作实质要求。

四、询价的程序1.成立询价小组。

同“谈判小组”;2.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不少于3家);3.询价。

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价格;4.确定成交供应商。

五、履约验收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

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

六、文件保存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

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 5年。

考点十六:监察对象国务院监察机关对下列机关和人员实施监察:(1)国务院各部门及其公务员;(2)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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