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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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镜诊疗管理制度

内镜诊疗管理制度

内镜诊疗管理制度1. 引言内镜诊疗是一种介入性医学技术,通过使用内镜器械对病人进行检查和治疗。

为了确保内镜诊疗过程的安全和有效性,制定和实施内镜诊疗管理制度是必要的。

本文档旨在规范内镜诊疗的操作流程,确保医疗人员在内镜诊疗过程中遵守相关规定,提高诊断和治疗质量。

2. 目的和适用范围2.1 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内镜诊疗过程的安全和有效性,保护病人的权益,提高医疗质量和诊断水平。

2.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进行内镜诊疗的医疗机构,包括医院、诊所等。

3. 内镜诊疗管理流程3.1 患者安全管理•在进行内镜诊疗之前,必须对患者的相关病史进行详细了解,并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

•确保内镜器械的规范使用和消毒灭菌,以避免交叉感染的发生。

•监测患者的生命体征,在内镜诊疗过程中及时处理突发情况,确保患者的安全。

3.2 内镜设备管理•内镜设备必须经过定期的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工作和准确度。

•内镜设备的库存管理要精确,避免人员短缺或浪费。

•内镜设备的修复和更换应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完成,以避免影响内镜诊疗工作的正常进行。

3.3 医务人员管理•医务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内镜诊疗知识和技能,持有相关的资格证书。

•内镜诊疗过程中,医务人员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操作规范和操作技巧的准确性。

•医务人员要注意个人卫生,保持清洁的操作环境,减少交叉感染的风险。

3.4 内镜诊疗质量管理•内镜诊疗过程中的诊断和治疗结果必须记录和归档,以备后续参考和审查。

•内镜诊疗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要进行定期的评估和审核,以保证其质量和规范性。

•内镜诊疗工作要定期开展学术讨论和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专业水平。

4. 内镜诊疗管理制度的执行和监督4.1 执行内镜诊疗管理制度的执行由医疗机构的相关部门负责,例如质控科、内镜诊疗科等。

### 4.2 监督医疗机构的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内镜诊疗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审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和改进。

5. 内镜诊疗管理制度的改进为了不断提高内镜诊疗管理的水平和质量,医疗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定期评估内镜诊疗管理制度的实施效果,发现问题并进行改进。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落实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落实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落实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和普外科等10个专业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发文字号】冀卫办医[2014]16号【发布部门】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发布日期】2014.04.01【实施日期】2014.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落实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和普外科等10个专业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的通知(冀卫办医〔2014〕16号)各设区市和辛集、定州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卫生处,省直各医疗单位:为加强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行为,促进内镜诊疗适宜技术的普及与推广,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国家卫生计生委制定了《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普外科、泌尿外科、胸外科、骨科、消化内科、小儿外科、儿科和耳鼻喉科等8个专业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对已出台的妇科和呼吸内科2个专业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进行了修订,并制定了各专业四级内镜诊疗技术和三级内镜诊疗技术目录。

为深入贯彻落实《暂行规定》和各专业管理规范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认真做好学习培训贯彻落实《暂行规定》和各专业诊疗技术管理规范,是规范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行为的重要举措,是提高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重要保证。

各地要加强对辖区开展相关专业内镜诊疗技术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培训,学习相关内容,熟知相关管理规定和要求,提高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贯彻执行的自觉性。

二、落实审核准入管理按照医疗技术实行分类分级的原则,国家卫生计生委根据风险性和难易度将内镜诊疗技术分四级管理,并制定了三、四级内镜诊疗技术目录,列为第二类医疗技术,由省级卫生计生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准入管理。

按照《暂行规定》和《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省卫生计生委组织专家确定了各专业内镜诊疗技术的一、二级手术目录,由各设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进行审核准入管理,并将准予开展一、二级内镜诊疗技术的医疗机构名单向省卫生计生委备案。

普通外科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

普通外科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

为加强普通外科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与管理,规普通外科镜临床诊疗行为,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方法?,制定本规。

本规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普通外科镜诊疗技术的根本要求。

本规所称的普通外科镜诊疗技术包括腹腔镜技术、十二指肠镜技术、胆道镜技术、甲状腺腔镜技术、乳腺腔镜技术、经肛镜微创技术〔TEM〕等诊疗技术。

普通外科涉及十二指肠镜、胃镜、结肠镜等消化镜诊疗技术参照?消化镜诊疗技术管理规?执行。

一、医疗机构根本要求〔一〕医疗机构开展普通外科镜诊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具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与开展普通外科镜诊疗技术相适应的诊疗科目,有与开展普通外科镜诊疗技术相关的辅助科室和设备,并满足以下要求:1.临床科室。

医疗机构外科设有普通外科病区或者专业组,每年收治普通外科患者不少于 500 例,完成普通外科手术不少于 200 例。

2.手术室条件要求。

〔1〕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2〕有满足普通外科镜诊疗工作需要的镜设备和相关器械、耗材。

〔3〕配备心电监护仪〔含血氧饱和度监测功能〕、除颤仪、简易呼吸器等急救设备和急救药品。

3.设有麻醉科、心血管科、呼吸科等专业科室或者专业医师,有满足普通外科镜麻醉必须的设备、设施,具备普通外科镜麻醉技术临床应用能力以及并发症综合处理和抢救能力。

〔三〕有经过普通外科镜诊疗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具备普通外科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执业医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镜消毒灭菌设施,医院感染管理符合要求。

〔五〕拟开展风险高、过程复杂、难度大,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普通外科镜手术〔 1〕的医疗机构,在满足以上根本条件的情况下,还应满足以下要求:1.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开展普通外科诊疗工作不少于 5 年,普通外科病房开放床位数不少于 60,近 5 年累计完成普通外科镜手术不少于 1000 例,其中开展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普通外科镜手术不少于 150 例,技术水平在本地区处于率先地位。

《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解读

《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解读

《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解读近期,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印发《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普通外科等10个专业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

现对《暂行规定》和相关管理规范有关要点解读如下:一、背景情况以内镜为代表的微创诊疗技术的出现,有效缓解了外科领域出血、疼痛和感染问题,现已成为我国医疗机构众多临床专业日常诊疗工作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技术手段,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内镜诊疗技术涉及到临床诸多专业领域,部分技术专业性很强,操作复杂,风险高、难度大,各地在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水平、内镜医师培养等方面发展不均衡,这给内镜诊疗技术的临床应用和推广带来一定程度上的安全隐患。

为加强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行为,促进内镜诊疗适宜技术的普及与推广,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我委组织制定了《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和普通外科、泌尿外科、胸外科、骨科、消化内科、小儿外科、儿科和耳鼻咽喉科8个专业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对已下发的妇科和呼吸内科2个专业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进行了修订,并制定了各专业四级内镜诊疗技术目录和三级内镜诊疗技术参考目录。

二、主要内容《暂行规定》全文6章41条,包括总则、分级管理、临床应用管理、培训考核、监督管理和附则。

重点规定了以下内容:(一)将内镜诊疗技术实施分级管理。

文件要求,内镜诊疗技术分四级管理,三、四级内镜诊疗技术按照第二类医疗技术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进行管理。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制订和发布各专业四级内镜诊疗技术管理目录和三级内镜诊疗技术管理参考目录,并根据内镜诊疗技术管理实际需要适时修订;负责制订和发布各专业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并组织实施。

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制订发布本行政区域各专业三级及以下内镜诊疗技术管理目录,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增补三级内镜诊疗技术管理目录。

(二)建立健全内镜诊疗技术准入管理体系。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医务工作【发文字号】卫办医政发[2010]72号【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发布日期】2010.04.28【实施日期】2010.04.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加强我国内镜医师队伍建设,提高内镜医师专业技术水平,规范内镜诊疗行为,2008年,我部印发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成立卫生部内镜专业技术考评委员会的通知》(卫办医函〔2008〕311号),组建了卫生部内镜专业技术考评委员会(以下简称内镜考评委员会),并明确了有关工作职责。

两年来,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的支持配合下,内镜考评委员会在加强我国内镜诊疗技术培训,提高内镜医师专业技术水平,促进内镜诊疗技术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2009年,我部公布了《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建立了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和管理制度。

按照《办法》有关规定,内镜诊疗技术统一纳入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和管理体系进行管理。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内镜诊疗技术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撤销卫生部内镜专业技术考评委员会,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用章以及《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成立卫生部内镜专业技术考评委员会的通知》(卫办医函〔2008〕311号)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委托对申报内镜诊疗技术培训基地的医疗机构进行技术能力评价的通知》(卫办医发〔2006〕31号)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废止。

二、今后各专业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由我部统一制定,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组织临床应用管理。

妇科内镜诊疗技术按照我部《妇科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进行准入和管理。

其他内镜技术管理规范另行制定下发。

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

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

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行为,促进内镜诊疗适宜技术的普及与推广,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内镜诊疗技术,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通过人体正常腔道或人工建立的通道,使用内镜器械在直视下或辅助设备支持下,对局部病灶进行观察、组织取材、止血、切除、引流、修补或重建通道等,以明确诊断、治愈疾病、缓解症状、改善功能等为目的的诊断、治疗措施。

第三条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医疗机构开展内镜诊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第六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医疗机构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分级管理第七条按照《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试行)》,根据风险性和难易程度不同,内镜诊疗技术分四级管理。

三、四级内镜诊疗技术按照第二类医疗技术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进行管理。

第八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制订和发布各专业四级内镜诊疗技术管理目录和三级内镜诊疗技术管理参考目录,并根据内镜诊疗技术管理实际需要适时修订。

第九条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制订发布本行政区域各专业三级及以下内镜诊疗技术管理目录,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增补三级内镜诊疗技术管理目录。

第十条未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同意,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不得向下调整三、四级内镜诊疗技术的管理级别。

第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制订发布各专业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和相关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相关内镜诊疗技术的医疗机构和相关人员实施准入管理。

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19版共14个)

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19版共14个)

及栓塞操作能力的专业人员。 3.具备满足实施相关技术临床应用所需的临床和辅助
科室、设备和技术能力。 4.应有具备开展相关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医师。 5.开展耳鼻咽喉系统肿瘤相关鼻科内镜诊疗技术的医
疗机构,还应当具备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肿瘤科与 放射治疗专业的诊疗科目。
二、人员基本要求 (一)医师。 1.开展鼻科内镜诊疗技术的医师,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执业范围为与开展鼻科内镜诊疗技术相适应的临 床专业。 (2)有 5 年以上耳鼻咽喉科诊疗工作经验,具有主治 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目前从事鼻科诊疗工 作,累计参与完成鼻科内镜诊疗操作不少于 100 例。 (3)经过鼻科内镜诊疗技术相关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具有开展鼻科内镜诊疗技术的能力。 2.拟独立开展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鼻科内镜诊疗技术的 医师,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基础上,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开展鼻科诊疗工作不少于 10 年,具有副主任医师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 年以上。累计独立完成鼻科内镜诊 疗操作不少于 1000 例;其中独立完成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鼻
科内镜诊疗操作不少于 300 例。 (2)经过符合要求的培训基地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具有开展相关技术临床应用的能力。 (二)其他相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经过鼻科内镜诊疗技术相关专业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具有开展鼻科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的相关能力。 三、技术管理基本要求 (一)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发症及预防措施等,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五)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医院感染和放射防护管理
的规定,加强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同时注重加强医务人员 个人防护。
(六)加强鼻科内镜诊疗质量管理,建立健全术后随访 制度,按规定进行随访、记录,并按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 求报告相关病例信息。

11.2-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内镜诊疗技术医疗机构和人员要求

11.2-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内镜诊疗技术医疗机构和人员要求

11.2-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内镜诊疗技术医疗机构和人员要求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内镜诊疗技术医疗机构和人员要求(2014年版)为加强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与管理,规范内镜临床诊疗行为,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和普通外科等10个专业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3﹞44号,以下简称《管理规范》)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组织制定了本要求,和《管理规范》作为我省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内镜诊疗技术的基本要求。

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一、拟开展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的医疗机构,满足《管理规范》的基本条件,还应满足以下要求:1. 三级医院,开展呼吸系统疾病诊疗工作不少于8年,近5年内累计完成呼吸内镜诊疗操作不少于1000例,其中包括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累计不少于100例,或按照三级以下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不少于200例。

技术水平在本地区处于领先地位。

2. 备满足危重病人救治要求的重症监护室。

3. 备满足实施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技术需求的麻醉科、医学影像科等临床科室、设备和技术能力。

二、拟独立开展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手术的医师,满足《管理规范》的基本条件,还应满足以下要求:1. 开展呼吸系统疾病诊疗工作不少于5年,取得主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3年以上。

累计独立完成呼吸内镜诊疗操作不少于200例。

2. 国家卫生计生委指定的三级呼吸内镜诊疗技术培训基地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管理规范》和本要求实施前,具备下列条件的医师,可以不经过培训,但须经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而开展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工作。

1.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同行专家评议专业技术水平较高,并获得2名本专业主任医师推荐,其中至少一名外院主任医师。

2. 在三级医院从事呼吸内镜诊疗工作不少于8年,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取得主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3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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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行为,促进内镜诊疗适宜技术的普及与推广,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内镜诊疗技术,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通过人体正常腔道或人工建立的通道,使用内镜器械在直视下或辅助设备支持下,对局部病灶进行观察、组织取材、止血、切除、引流、修补或重建通道等,以明确诊断、治愈疾病、缓解症状、改善功能等为目的的诊断、治疗措施。

第三条 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医疗机构开展内镜诊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第六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医疗机构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分级管理
第七条 按照《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试行)》,根据风险性和难易程度不同,内镜诊疗技术分四级管理。

三、四级内镜诊疗技术按照第二类医疗技术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进行管理。

第八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制订和发布各专业四级内镜诊疗技术管理目录和三级内镜诊疗技术管理参考目录,并根据内镜诊疗技术管理实际需要适时修订。

第九条 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制订发布本行政区域各专业三级及以下内镜诊疗技术管理目录,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增补三级内镜诊疗技术管理目录。

第十条 未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同意,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不得向下调整三、四级内镜诊疗技术的管理级别。

第十一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制订发布各专业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和相关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相关内镜诊疗技术的医疗机构和相关人员实施准入管理。

第十三条 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准予开展三、四级内镜诊疗技术的医疗机构名单按照要求向国家卫生计生委备案。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镜诊疗技术分级管理工作制度,指定具体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临床应用管理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开展内镜诊疗技术,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与开展相关专业内镜诊疗技术相适应的诊疗科目;
(二)具有与开展相关专业内镜诊疗技术相适应的辅助科室、设备和设施;
(三)具有相关专业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执业医师;
(四)具有经过相关专业内镜诊疗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的、与开展内镜诊疗技术相适应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五)具有内镜消毒灭菌设施和医院感染管理系统,并严格执行内镜清洗消毒技术相关操作规范和标准;
(六)经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取得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资质;
(七)符合相关专业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八)具有与医疗机构级别相适应的制度管理和质量控制体系;
(九)符合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新建的二级以上医院或者新设置与开展相关专业内镜诊疗技术相适应诊疗科目的二级以上医院,拟开展四级内镜诊疗技术的,在符合相关专业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相关的人员、科室、设备、设施等条件的基础上,向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临床应用能力评估通过后,可以试运行1年;试运行期满后3个月内,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复核,复核通过
后,方可继续开展相关诊疗工作。

复核未通过,不允许开展相关诊疗工作,且2年内不得再次向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试运行申请。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与开展内镜诊疗技术相关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关键设备、设施及其他辅助条件发生变化,应当停止相应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并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同时向准予其开展相应内镜诊疗技术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重新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继续开展。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遵守相关专业疾病诊疗规范、内镜诊疗技术操作规范和诊疗指南,严格掌握手术适应证和禁忌证。

第十九条 开展内镜诊疗技术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本院在职医师决定,术者由符合管理规范要求的医师担任。

第二十条 开展内镜诊疗技术前,应当向患者或其法定监护人、代理人告知手术目的、手术风险、术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预防措施等,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第二十一条 开展内镜诊疗技术前,应当确定手术方案和预防并发症的措施。

术后制订合理的治疗与管理方案。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内镜诊疗器材使用登记制度,器材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内镜诊疗质量管理,建立健全内镜诊疗后随访制度,并按照规定进行随访、记录。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行政区域内已经获得开展相关专业内镜诊疗技术资质的医疗机构和医师进行评估, 包括病例选择、严重并发症发生率、死亡病例、疗效情
况、医疗事故发生情况、术后病人管理、平均住院日、病人生存质量、病人满意度、随访情况和病历质量等。

评估不合格的医疗机构或医师,暂停相关技术临床应用资质并责令整改,整改期不少于6个月。

整改后评估符合条件者方可继续开展相关技术临床应用;整改不合格或连续2次评估不合格的医疗机构和医师,取消相关专业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资质。

第二十五条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质量管理与控制制度,依托相关专业质控中心开展质控工作,定期向医疗机构反馈质控结果。

第二十六条 鼓励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质量管理与控制。

第四章 培训考核
第二十七条 拟从事内镜诊疗工作的医师应当接受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二十八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四级内镜诊疗技术培训工作。

指定或组建各专业四级内镜诊疗技术培训基地,统一编制培训大纲和教材,对拟开展四级内镜诊疗技术的医师进行培训。

第二十九条 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三级内镜诊疗技术培训工作。

指定或组建本辖区各专业三级内镜诊疗技术培训基地,按照各专业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要求和本省(区、市)统一编制的培训大纲、培训教材,对拟开展三级内镜诊疗技术的医师进行培训。

第三十条 二级及以下内镜诊疗技术培训工作由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自行决定组织方式。

第三十一条 各级内镜诊疗技术培训基地应当制订培训计划,保证接受培训的医师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规定培训内容。

第三十二条 各级内镜诊疗技术培训基地应当按照要求对接受培训医师的理论知识掌握水平、实践能力操作水平进行定期测试、评估,保证培训效果。

培训期满未能达到临床应用能力要求的,应当延长培训时间。

第三十三条 培训期满的医师应当按照规定参加考核,考核合格的方可申请从事内镜诊疗工作。

第三十四条 各级内镜诊疗技术培训基地应当为每位接受培训的医师建立培训及考核档案。

第三十五条 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地市级和县级医疗机构医师的培训,促进内镜诊疗适宜技术向基层普及与推广。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医疗机构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安全评估制度,对于存在安全风险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责令其停止开展。

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在申请相应级别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过
程中弄虚作假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不得准予其开展相应级别内镜诊疗技术;已经准予开展的,应当立即责令其停止开展。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不得擅自开展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废除或者禁止开展的内镜诊疗技术,以及应当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方能开展的内镜诊疗技术。

对于擅自开展的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责令其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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