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物业收费标准新政解读
大连市物业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

大连市物业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5.31•【字号】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施行日期】2023.05.3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物业管理正文大连市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12月27日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3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根据2021年4月23日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5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的《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大连市物业管理条例>等5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23年4月27日大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23年5月24日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的《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大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等两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与前期物业管理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服务与物业使用维护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业主自行管理等方式,对建筑物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管理、专业服务、社区治理、政府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大连市实施《物业管理条例》办法

大连市实施《物业管理条例》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13•【字号】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05号•【施行日期】2009.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05号)《大连市实施<物业管理条例>办法》业经2009年7月31日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李万才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三日大连市实施《物业管理条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结合大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及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负责管理范围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价格、民政、工商、建设、城建、城乡规划、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与物业管理活动有关的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的关系,协助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支持、指导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四条鼓励依法成立物业服务行业协会。
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指导和行业自律,规范经营行为,培训从业人员,调解行业内部争议,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五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大连市实施《物业管理条例》办法

大连市实施《物业管理条例》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13•【字号】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05号•【施行日期】2009.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05号)《大连市实施<物业管理条例>办法》业经2009年7月31日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李万才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三日大连市实施《物业管理条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结合大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及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负责管理范围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价格、民政、工商、建设、城建、城乡规划、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与物业管理活动有关的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的关系,协助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支持、指导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四条鼓励依法成立物业服务行业协会。
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指导和行业自律,规范经营行为,培训从业人员,调解行业内部争议,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五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大连市物业收费标准

大连市物业收费标准一、物业管理费。
物业管理费是指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政府有关规定,向小区业主收取的用于小区公共部分维护、保洁、绿化、安保等费用。
根据《大连市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应当合理、公开,并通过业主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一般来说,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应当包括基本管理费、公共维修维护基金、能源费、水费、电费等项目。
在大连市,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一般根据小区的建筑面积、公共设施的数量和质量、服务水平等因素来确定。
一般情况下,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应当在合理范围内,不得存在明显的超标收费现象。
同时,物业服务企业也应当将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公示于小区内,接受业主监督。
二、停车费。
停车费是指小区内车辆停放所产生的费用。
在大连市,停车费的收费标准一般由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商议确定,并报相关政府部门备案。
停车费的收费标准应当综合考虑小区停车位的数量、停车设施的质量、周边停车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同时,停车费的收费标准也应当公示于小区内,并接受业主监督。
物业服务企业在收取停车费时,应当提供明细账单,并确保收费合理合法。
三、其他收费项目。
除了物业管理费和停车费外,大连市的物业收费标准还包括其他一些项目,如绿化维护费、垃圾清运费、安保费等。
这些费用的收费标准也应当合理公开,并接受业主监督。
在确定这些费用的收费标准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充分考虑小区内相关设施设备的实际维护成本,确保收费合理合法。
同时,也应当积极采纳业主的意见建议,形成共识后执行。
四、收费标准调整。
物业收费标准并非一成不变,随着物价水平、服务水平、设施设备更新等因素的变化,收费标准也可能需要进行调整。
在进行收费标准调整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充分听取业主的意见,通过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同时,调整后的收费标准也应当及时公示,接受业主监督。
总之,大连市的物业收费标准是一个复杂而严谨的体系,需要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和政府部门共同努力,确保收费合理合法,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大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大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大发改收费字,2009,449号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及《辽宁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指导监督和市内四区、高新技术园区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审核工作,其它区、市、县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1的管理监督和审核工作。
第五条经价格主管部门确认~符合下列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具有收费资格。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二,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资质确认。
,三,取得税务登记证书并依法纳税。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根据物业服务的性质和特点等不同情况~物业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商厦、写字楼、公寓和别墅区及其他非住宅类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等级管理。
根据住宅小区物业的配套设施、环境和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服务质量等因素~物业服务收费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个等级~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指导标准详见附件。
各等级的收费标准为:特级:根据物业服务成本及相关情况核定,一级:每月每建筑平方米为1.00元—1.30元,含1.00元,, 二级:每月每建筑平方米为0.70元—1.00元,含0.70元,, 三级:每月每建筑平方米为0.40元—0.70元,含0.40元,, 四级:每月每建筑平方米为0.40元以下。
大连市物业管理办法

大连市物业管理办法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推进,物业管理也逐渐成为城市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规范和提高大连市的物业管理水平,保障居民的权益,大连市制定了一系列的物业管理办法。
本文将就大连市物业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及意义进行详细探讨。
一、背景介绍及意义随着城市快速发展,大连市的房地产市场蓬勃发展,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等物业数量逐年增加。
然而,由于物业管理水平不高,居民在日常生活中遇到了许多问题,例如小区环境脏乱差、停车位分配不公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大连市政府制定了《大连市物业管理办法》。
该办法的出台对于居民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它规范了物业管理的内容和要求,明确了物业公司和居民的权利与义务,使得物业管理更加有章可循。
其次,它加强了物业公司的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提高了管理效率和居民的满意度。
最后,它为解决居民之间的纠纷提供了依据和途径,缓解了社区矛盾。
二、主要内容1. 物业管理组织与职责《大连市物业管理办法》规定了物业管理组织的形式和职责。
根据实际情况,大连市可以设立物业管理委员会或由物业公司负责管理。
物业管理组织的职责包括:小区环境卫生的保洁与维护、公共设施的管理与维修、安全防范措施的执行等。
2. 业主委员会的职权《大连市物业管理办法》规定了业主委员会的职权。
业主委员会是物业管理组织的重要参与者,负责居民的意见反馈、监督物业管理情况等。
业主委员会的职权包括:参与物业管理的决策、监督物业公司的经营状况、组织与居民之间的沟通等。
3. 物业费及管理费的收取与使用《大连市物业管理办法》对物业费及管理费的收取与使用进行了规定。
物业费是指居民按照一定比例共同承担的费用,用于小区共有设施的维护与管理。
管理费是指物业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的费用,用于支付物业管理服务的成本。
通过明确收费标准和用途,避免了费用不透明和乱收费的现象。
4. 物业管理服务的内容与要求《大连市物业管理办法》明确了物业管理服务的内容与要求。
大连市新物业管理细则

大连市新物业管理细则大连市新物业管理细则规定,物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和“市场调节”两种方式。
其中,住宅小区实行政府指导价;商厦、写字楼、公寓和别墅区及其他非住宅类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根据小区绿化、保洁、保安等服务水平不同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个等级。
物业收费标准:特级:根据物业服务成本及相关情况核定;一级:每月每建筑平方米为1.00 元—1.30元(含1.00元);二级:每月每建筑平方米为0.70 元—1.00元(含0.70元);三级:每月每建筑平方米为0.40 元—0.70元(含0.40元);四级:每月每建筑平方米为0.40元以下。
关于国家一级物业服务标准:房屋管理1、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和业主公约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进行管理服务。
2、房屋外观(包括屋面、露台)完好、整洁;公共楼梯间墙面、地面无破损;外墙及公共空间无乱张贴、乱涂、乱画、乱悬挂现象;室外招牌、广告牌、霓虹灯按规定设置,整齐有序。
3、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及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现象及时劝告,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4、阳台封闭规格色调一致。
5、空调安装位置统一,有条件的组织实施冷凝水集中排放。
6、房屋装修符合规定,有装修管理服务制度;与业主、装修公司签订装修管理协议,查验装修申请方案及审批记录;对进出住宅区的装修车辆、装修人员实行出入证管理;对装修现场进行巡视与检查,有日常巡查记录及验收手续;对私拆乱改管线、破坏房屋结构和损害他人利益的现象及时劝告,问题严重的报告有关部门处理;督促装修垃圾及时清运。
设施设备维修养护1、维修养护制度健全并在工作场所明示,工作标准及岗位责任制明确,执行良好。
2、公共设施设备按照项目配套建设管理责任分工运转正常,有设备台帐、运行记录、检查记录、维修记录、保养记录;对设备故障及重大或突发事件有应急方案和现场处理措施、处理记录。
3、实行24小时报修值班制度。
急修报修半小时内到达现场,预约维修报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回访率90%以上。
大连市关于建立和完善物业服务价格形成机制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的通知

大连市关于建立和完善物业服务价格形成机制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的通知大价发[2016]19号各区、市、县、先导区价格、停车场、物业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物价局物业服务价格改革政策,建立并逐步完善物业服务价格主要由市场决定的形成机制,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印发<</span>辽宁省定价目录>(2015版)的通知》(辽价发〔2015〕59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4〕40号)精神,经研究,现就我市物业服务价格的有关政策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适用范围本通知适用于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园区实施物业、停车服务的住宅小区。
其它区、市、县及先导区可参照执行,也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物业、停车服务价格管理形式。
二、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建立并逐步完善物业服务价格主要由市场决定的形成机制,鼓励市场竞争,引导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一)新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鼓励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按照合同或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的约定执行。
(二)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既有住宅小区,可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决议,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服务内容和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既有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可按中标价格执行。
暂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既有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按照业主与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执行。
现行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低于物业服务协议或合同约定的,应继续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认定的现行收费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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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物业收费标准新政解读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定价目录>(2015版)的通知》(辽价发〔2015〕59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4〕40号)精神,本市推出了物业《关于建立和完善物业服务价格形成机制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的通知》。
该《通知》于3月25日由市物价局、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联合发文,近日刊登在市物价局官方网站,于本月起正式执行。
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废止
《关于印发<大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大发改收费字〔2009〕44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的通知》
(大价发〔2014〕50号)
《关于调整住宅电梯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大价发〔2013〕82号)
收费变化
在《通知》中先后对物业服务费、电梯运行费、停车服务费等三个收费项目进行了约定,在这些收费项目中,业主将在收费标准确定过程中起到更关键的作用。
物业费由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
新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鼓励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按照合同或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的约定执行。
既有小区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决议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服务合同,约定各项收费标准。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既有小区则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执行;现行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低于服务协议或合同约定的,则继续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认定的现行收费标准执行。
无物业服务的住宅小区可根据业主大会决议选聘企业,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
对物业收费标准需调整的,则应根据业主大会决议依照法定程序重新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商厦、写字楼、公寓和别墅及其他非住宅类物业服务的收费标准由业主(物业买受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电梯费若调整由业主大会确定
有关电梯运行费方面,《通知》明确规定,新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电梯运行费与物业服务费一并确定,收费标准按照合同或前
期物业服务协议的约定执行。
既有住宅小区,电梯运行费已计入物业费之内的,按双方协议约定的标准执行;电梯运行费未计入物业费之内: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电梯运行费收费标准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决议与物业服务(或电梯服务)企业协商确定;暂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电梯运行费继续按照现行收费标准执行。
对需要调整电梯费的住宅小区应根据业主大会决议依照法定程序重新确定电梯运行费收费标准。
商厦、写字楼、公寓、别墅及其他非住宅类的电梯运行费收费标准由业主(物业买受人)、使用人与开发企业或物业(电梯)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停车费不同情况下要区别对待
《通知》明确,在建筑区划内的公共场地或者占用业主共有道路的停车服务收费由业主大会决定。
在业主大会决定之前,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暂按现行规定执行。
室内(地下)停车场产权属于开发建设单位或人防工程的,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暂按现行规定执行。
购买车库、室内(地下)车位产权的,停车服务费按照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办入住手续时不得收保证金抵押金等
《通知》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时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业主收取保证金、抵押金、管理费等项费用。
业主装修房屋时产生的装修垃圾由业主自行清运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其收取垃圾清运费。
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运装修垃圾的,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此外,电梯卡、出入门卡首次办卡3张以内的免收卡工本费,超出部分或因丢失和人为损坏等原因重新办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可按实际成本收取卡工本费。
已投入使用且无电梯卡、出入门卡的住宅小区,经改建拟采用电梯卡、出入门卡方式管理时,由业主大会或相关利益人依照法定程序确定。
《通知》明确提出,建立并逐步完善物业服务价格主要由市场决定的形成机制,鼓励市场竞争。
,与原有规定相比,在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费的表述中,删除“政府指导价”相关文字。
同时,通过竞争机制的建立,进一步提高物业企业的服务水平,鼓励好的企业发展,逐步淘汰服务差、满意度低的企业。
目前行业主管部门正在起草招投标管理办法,未来物业企业招投标将纳入政府平台。
在《通知》全文中,有关物业服务价格方面,多次提出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依法定程序协商确定,在调整既有小区物业费收取标准中,提出必须经过业主大会通过,业主权益得到充分体现。
从价格形成机制角度看,《通知》发挥和调动业主的选择权、
监督权和选举权,让业主和物业企业在市场环境下公开、公正、公平地进行选择,形成一个服务体系和收费标准的协商竞争机制。
文件在物业服务费、电梯运行费和停车服务费方面,都较多地体现了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权益责任。
谁的权益谁来做主,全体业主应共同参与本小区的服务价格标准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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