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附件:动物防疫法律法规须知-动物防疫小常识关于养殖环节参照模板
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范文

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确保动物健康和产品质量,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养殖场,包括养殖场的所有员工和经营者。
第三条养殖场应建立完善的动物防疫管理制度,按照科学规范进行动物防疫工作。
第四条养殖场应加强员工的培训,并提供必要的防疫设备和药品。
第五条养殖场应建立和完善动物防疫档案,记录动物的防疫情况和治疗情况,并保存至少五年。
第二章动物信息管理第六条养殖场应对每只动物进行标识并建立动物信息管理系统,包括动物的种类、数量、性别等信息。
第七条养殖场应定期对动物进行体检,并记录体检结果。
第八条养殖场应定期检测动物的血液和粪便样本,并记录检测结果。
第三章疫苗接种管理第九条养殖场应按照相关规定对动物进行必要的疫苗接种,并记录接种情况。
第十条养殖场应定期对疫苗接种情况进行检查和统计,并及时补充疫苗。
第四章疫情监测和报告第十一条养殖场应建立疫情监测制度,定期对动物进行疫情监测,并记录监测结果。
第十二条如发现动物出现异常情况,养殖场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隔离,并报告所在地的畜牧部门。
第十三条养殖场应定期向所在地的畜牧部门报告动物防疫情况和疫情监测结果。
第五章防疫药品管理第十四条养殖场应储备必要的防疫药品和器械,并按照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养殖场应定期检查防疫药品的有效期,并及时更换过期的药品。
第六章废弃物处理第十六条养殖场应定期清理动物废弃物,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安全处理。
第十七条养殖场应建立废弃物处理档案,记录废弃物处理情况,并保存至少三年。
第七章罚则第十八条对于不按照本制度进行动物防疫管理的养殖场,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九条对于故意隐瞒动物防疫情况和疫情监测结果的养殖场,将依法给予重罚,并可能吊销养殖许可证。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养殖场的负责人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上述为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的范文,具体内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范本

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范本一、目的为了保障养殖场动物的健康和养殖场的生产安全,制定本动物防疫管理制度,明确动物防疫的责任和要求。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养殖场内的动物防疫管理工作。
三、管理职责和要求1. 养殖场负责人应确保养殖场内动物的健康和安全。
负责组织实施防疫措施,并确保防疫人员的专业能力和执行力。
2. 动物防疫人员应具备相应的防疫知识和技能,定期参加培训和学习,随时掌握和更新动物防疫知识。
并负责动物健康监测、疫情报告和防疫措施的执行。
3. 养殖场应建立健全的防疫档案,包括动物的养殖记录、疫苗接种记录、疾病发生记录等。
并定期检查和更新档案,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4. 养殖场应定期组织动物健康检查,包括体温测量、粪便检查、血液样本采集等。
并根据检查结果制定相应的防疫措施。
5. 在动物疫情发生时,养殖场应立即采取隔离和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
并向相关部门报告疫情,并配合进行疫情调查和处理。
6. 养殖场应严格执行疫苗接种计划,根据动物的品种和情况,制定合理的疫苗接种方案,并记录接种情况。
7. 养殖场应建立合理的清洁和消毒制度,确保养殖环境的卫生和安全。
并定期检查和更新清洁和消毒设备,确保设备的有效性。
8. 养殖场应制定合理的动物运输和检疫制度,确保动物的健康和安全。
并保证动物在运输过程中的舒适和食物供应。
四、惩罚措施对违反动物防疫管理制度的人员,根据违规情况,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并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附则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养殖场负责人所有,如有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并及时告知相关人员。
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范本

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范本一、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养殖场动物的健康与安全,预防和控制动物疾病的发生和传播,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制度依据《动物防疫法》和相关法规。
二、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责任1. 养殖场应设立专门的动物防疫管理机构,明确防疫管理责任;2. 动物防疫工作由专门的技术人员负责,必须具备相关资质和专业知识;3. 养殖场应配备必要的防疫设备和药品,确保防疫工作的顺利进行;4. 养殖场应定期进行防疫演练,提高应急响应和处置能力。
三、养殖场动物防疫制度1. 健康证明管理(1)进入养殖场的动物需携带有效的动物健康证明;(2)养殖场应加强对进入动物健康证明的验证,确保动物健康状况合格;(3)对疑似患病的动物,应及时隔离并送检,确保养殖场内动物群体健康。
2. 养殖场疫情监测(1)养殖场应建立完善的动物疫情监测制度;(2)定期对养殖场内动物进行疫情检测,确保动物群体健康;(3)发现疫情或疑似疫情,应立即上报相关防疫部门,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置。
3. 养殖环境卫生管理(1)养殖场应加强场所环境的卫生管理,保持清洁、无异味、有良好通风;(2)定期清理养殖场内的垃圾、粪便,保持环境卫生;(3)加强甲醛等消毒剂的使用,定期对养殖场内进行消毒处理。
4. 动物饲养管理(1)严格遵守养殖场内规定的动物饲养标准;(2)采用科学合理的饲养方式,确保动物的营养需求;(3)定期对动物群体进行健康检查,发现不适应环境的动物应及时处理。
5. 动物疫苗接种管理(1)养殖场应按照国家和地区的相关规定,对动物进行必要的疫苗接种;(2)疫苗接种工作由有专业资质的技术人员进行,确保接种的安全和有效;(3)建立完善的疫苗接种记录,追溯疫苗接种情况。
6. 病死动物处理(1)病死动物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防止传染性疾病的传播;(2)病死动物处理应采取安全、环保的方式;(3)病死动物处理记录应及时填写,并做好追溯工作。
四、养殖场动物防疫违规处理1. 对违反动物防疫管理制度的养殖场,依法启动相关处罚程序;2. 对严重违反动物防疫管理制度的养殖场,相关责任人员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范本(三篇)

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维护动物健康,保障养殖业的稳定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养殖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养殖场的动物防疫管理。
第三条养殖场应当建立健全动物防疫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动物防疫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应遵循科学、安全、防控为主的原则,加强预防为主的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置动物疫情,防止病疫扩散。
第二章动物防疫机构第五条养殖场应配备充足的动物防疫专业人员,具备相关资质和技术能力,负责养殖场的动物防疫工作。
第六条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熟悉动物疫病防控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具备丰富的动物疫病防控经验和技术能力;(三)具备健全的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能力;(四)具备组织协调、应急处置能力;(五)具备严格的保密工作制度。
第七条养殖场应定期开展动物防疫培训,提高防疫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三章动物防疫措施第八条养殖场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养殖管理方案,严格控制动物密度,防止交叉感染的发生。
第九条养殖场应严格执行动物检疫制度,确保进入养殖场的动物健康,并及时报告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第十条养殖场应建立完善的动物疫病监测体系,定期开展动物疫情调查和监测工作,及时发现和控制动物疫情。
第十一条养殖场应加强动物环境卫生管理,防止传染源的扩散和传播,保持养殖场的清洁卫生。
第十二条养殖场应加强动物采食管理,确保饲料的质量安全,防止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
第四章预防接种第十三条养殖场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规定,制定合理的预防接种计划,加强对动物的预防接种工作。
第十四条养殖场应定期检查动物的预防接种情况,及时补充和更新疫苗,确保动物的免疫力。
第十五条养殖场应及时报告养殖业动物疫情监测中心和当地农业主管部门,做好预防接种的记录和统计工作。
第五章动物疫情的报告和处理第十六条养殖场发现动物疫情,应立即采取隔离措施,防止疫情扩散,并及时报告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农业主管部门。
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样本(4篇)

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样本一、引言动物防疫管理是养殖场保持动物健康和提高养殖效益的重要环节。
为了确保养殖场动物健康、安全和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一套完善的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旨在对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进行详细的介绍和规范,以提供给养殖场参考和借鉴。
二、动物防疫管理的目的1.确保养殖场动物的健康和安全。
2.预防和控制动物疫病的传播和流行,避免养殖业因疫病造成的经济损失和负面影响。
3.提高养殖场动物的生产力和养殖效益。
三、动物防疫管理的基本原则1.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2.科学、规范、全面的管理。
3.加强动物疫病监测和报告。
4.完善动物疫病预警和应急措施。
四、动物防疫管理的基本内容1.建立健全动物防疫档案,包括养殖动物的种类、数量、来源、质量等信息的记录,并按规定进行更新。
2.加强动物疫病的监测和监控,定期进行动物健康状况调查和疫情监测,及时掌握养殖动物的健康状况。
3.在养殖场入口处设置消毒设施,对进出养殖场的人员、车辆等进行消毒处理,严格控制外来人员和动物的进入。
4.养殖场必须建立完善的隔离制度,将新进动物进行隔离观察,确保其健康状况符合要求后方可入场。
5.定期进行动物疫苗接种,按疫苗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做到疫苗的储存、运输、使用等环节符合规范要求。
6.加强动物疫病的预防和控制,对动物圈舍、饲养设施、饲料、水源等进行定期检查,切实避免疫源的传播和扩散。
7.建立科学、合理的用药制度,规范药物的购买、储存、使用等环节,避免药物滥用和残留。
8.严格执行动物疫病的报告和报告制度,发现疫情及时上报,做到信息的及时、准确、全面。
9.建立动物疫病的应急预案,确保在突发疫情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置和控制。
五、动物防疫管理的监督和评估1.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的监督由相关部门负责,定期对养殖场进行检查和评估。
2.养殖场应加强内部管理,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防疫责任人,负责动物防疫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3.养殖场应定期进行动物防疫管理的自查和自评,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范文

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确保养殖场动物的健康和生产安全,根据《动物防疫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类养殖场,包括畜牧场、禽场、水产场等。
第三条养殖场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管理的学习和宣传,提高员工的防疫意识和技能。
第四条养殖场应当建立动物防疫档案,记录养殖场的动物防疫情况,并定期报送相关部门。
第五条养殖场应当建立健全动物防疫制度和规程,制定详细的防疫方案,包括预防、监测、报告、处置等方面的措施。
第六条养殖场应当配备必要的动物防疫工具和设备,保持动物防疫设施和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二章预防措施第七条养殖场应当根据动物的特点和所处环境,制定合理的防疫计划,包括疫情监测、疫苗接种、防疫药物使用等方面的内容。
第八条养殖场应当做好环境卫生管理,包括场地清洁、消毒、排水等工作,防止病原体的传播和滋生。
第九条养殖场应当加强对动物的健康检查,及时发现疾病,采取相应的防疫措施。
第十条养殖场应当规范运输和引进动物的程序,对来自疫病流行区域的动物必须进行检疫和隔离。
第十一条养殖场应当建立卫生监测系统,定期检测动物、饲料、水源和环境等方面的卫生情况。
第三章报告处置第十二条养殖场发现有动物患病或疫情发生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的农牧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养殖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发生疫情的动物进行隔离、治疗和淘汰等处置措施。
第十四条养殖场应当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疫情的调查和溯源工作,提供真实的情况和相关证据。
第十五条养殖场的动物防疫措施不力,导致疫情扩散或传播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六条各级农牧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养殖场动物防疫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养殖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和处理。
第十七条养殖场应当配合农牧行政部门进行动物防疫工作的监督检查,提供必要的信息和协助。
第十八条对于不配合检查和不履行动物防疫责任的养殖场,可以采取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措施。
各项动物防疫制度范本

各项动物防疫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动物防疫工作,保障动物健康,维护人畜共患病的防控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动物防疫工作是指对养殖、运输、屠宰、销售等环节的动物进行疫病防控和安全监管工作。
第三条动物防疫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在科学依据基础上,加强前期预警、疫情监测、疫病防控等工作。
第四条动物防疫工作的目标是保障畜禽养殖的正常有序进行,确保动物产品的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和国家经济发展。
第二章动物防疫机构和人员第五条动物防疫工作由设区的动物卫生监测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动物卫生监测机构应当设置动物防疫科,负责制定、实施、监督动物防疫工作。
第七条动物防疫科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人员,包括动物卫生监测师和兽医。
第八条动物卫生监测师应当具备相关的职业素质和执业资格,熟悉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能够独立开展动物防疫工作。
第九条动物卫生监测机构应当定期开展动物防疫培训,提升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技能。
第三章动物防疫措施第十条养殖场和屠宰场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定期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第十一条养殖场应当做好动物群体的疫苗接种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强制性疫苗接种,确保养殖场内动物的免疫力。
第十二条养殖场应当加强环境卫生管理,定期消毒场所和器具,保持良好的卫生条件。
第十三条屠宰场应当做好动物禽类的检疫工作,对符合质量标准的动物进行屠宰,不得屠宰病死或患有传染病的动物。
第十四条运输动物的车辆应当符合相关卫生要求,运载的动物应当有动物卫生检疫合格证明。
第十五条动物销售市场应当做好动物的检疫查验工作,不得销售患有传染病或有质量问题的动物。
第十六条动物防疫机构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动物防疫监测和抽检工作,对养殖场、运输车辆、屠宰场和销售市场进行随机检查。
第四章动物防疫信息管理第十七条动物防疫机构应当建立动物防疫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相关动物防疫工作的数据和信息。
第十八条养殖场、运输车辆、屠宰场和销售市场应当配合提供动物防疫工作所需的数据和信息。
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模版

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模版1. 引言动物防疫是养殖场管理中至关重要的一项工作,它涉及到动物的健康状况、生产质量和经济效益等方面。
为了保障养殖场动物的健康,并有效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爆发,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防疫管理制度是必要的。
本文将对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进行详细阐述,包括防疫工作的目标、职责分工、养殖场环境管理、免疫程序、疫病监控和应急处理等内容。
2. 目标有效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保障动物的健康状况,提高养殖场的经济效益。
3. 职责分工3.1 养殖场负责人负责制定和实施养殖场的动物防疫管理制度,确保防疫工作的顺利进行。
3.2 养殖场防疫人员负责日常的防疫工作,包括动物的疫苗接种、防疫检测、疫病监控等。
3.3 动物饲养人员负责日常的动物饲养和观察工作,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报告防疫人员。
3.4 兽医专家负责动物的健康检查和诊断,并给出相应的防疫建议。
4. 养殖场环境管理4.1 饲养环境卫生定期对饲养场进行彻底的清洁消毒,保持场地的干净整洁。
4.2 设施设备检查定期对饲养场的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转,并及时修理和更换损坏的设备。
4.3 突发事件防控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通过科学合理的应急措施,最大程度减少动物发生传染病的风险。
5. 免疫程序5.1 疫苗接种依据动物的品种和生产要求,制定免疫计划,并对动物进行规定的疫苗接种。
5.2 免疫记录建立完善的动物免疫记录,详细记录动物的免疫情况和接种疫苗的日期、批号等信息,便于后续追溯和管理。
5.3 免疫监测定期对已免疫动物进行免疫监测,确保疫苗的有效性,并及时调整免疫方案和措施。
6. 疫病监控6.1 病原监测建立病原监测体系,对动物进行定期的病原检测,及时掌握疾病的发生和流行动态。
6.2 疫情报告对发生病情的动物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疫情调查和防控工作。
6.3 数据管理建立动物疫病监测和报告的信息化系统,及时收集和处理疫情数据,为防疫工作提供科学依据和决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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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法律法规须知——动物养殖篇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事关养殖业的兴衰,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既是每个养殖者的法定义务,也是保护畜牧业健康发展和养殖者自身利益的需要。
养殖场所具条件。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须做到:(1)选址要恰当。
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及动物产品集贸市场、城镇居民区、人口密集区、其他养殖场及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2)布局要合理。
场区周围建围墙;生产、生活、办公区分开;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消毒垫;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应在5米以上或有隔离设施。
(3)设施要配齐。
要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疫苗冷冻(冷藏)、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和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有相对独立的动物隔离舍。
(4)制度要健全。
有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制度。
(5)开业要申请。
建成后要向县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后方可开业。
否则,将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强制免疫必履行。
养殖者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
目前,国家规定的畜禽强制免疫病种,猪有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牛、羊有口蹄疫;鸡有禽流感,鸡新城疫;鸭、鹅有禽流感,经过强制免疫的猪牛羊还要佩戴耳标。
否则,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引进动物有手续。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需从外地引进动物饲养的,应当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取得合法的检疫手续,并按规定进行隔离,隔离期满后方可混群饲养。
种、乳用动物应检测。
种用、乳用动物应当接受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定期检测;检测不合格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处理。
否则,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还可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档案标识符要求。
养殖场应按规定建立养殖档案,否则,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对收购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对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和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场地车辆要消毒。
动物的饲养场地应当定期进行消毒。
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等在装前卸后应及时清洗、消毒。
否则,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出售动物需报检。
出售动物前,货主应向当地动物检疫报检点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并取得检疫证明后,方可出售。
否则,处动物货值金额10%以上50%以下罚款。
病害动物要处理。
饲养过程中出现的病死动物和染疫动物,不得随意抛弃,要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否则,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饲养过程出现的死亡动物和染疫动物,不得出售,否则,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1-5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追究刑事责任。
发现疫情要报告。
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
执法检查要配合。
要如实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不得阻碍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不得阻碍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
否则,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民刑责任要承担。
违反规定,导致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动物防疫、检疫规定,引发重大动物疫情,或者有引起重大动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不合格动物及动物产品,情节严重的,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追究责任。
动物防疫法律法规须知——动物屠宰篇动物产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既是屠宰经营者的法定义务,也是维护屠宰行业合法经营秩序和经营者自身利益的需要。
开办屠宰场须办证。
兴办屠宰场应当符合动物防疫条件要求,并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后,方可屠宰经营。
否则,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动物应附证佩标入场。
动物入场时,货主要向驻场检疫室报验。
入场动物必须附有检疫合格证明和畜禽标识,且临床检查健康。
从市外调入动物,应先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申请备案,运输时应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的边境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检查,并在检疫合格证明上加盖“监督检查专用章”。
无畜禽标识的,可单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无检疫证明的,或证物不符的,先处罚后补检,可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10%~50%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1~3倍的罚款。
补检时检疫费加倍收取。
屠宰实施同步检疫。
开宰前,货主应向驻场检疫室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取得准宰单,方可屠宰。
动物屠宰时胴体与头蹄内脏实行同步检疫,经检疫合格后加盖检疫合格验讫印章,取得检疫合格证明,方可出场。
未经检疫出场的,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产品货值金额10%以上50%以下罚款。
依法可以补检的进行补检,加倍收取检疫费,不能补检的没收销毁。
禁止病害产品出场。
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货主应当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理费用由货主承担。
出售或加工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及动物产品货值金额1-5倍的罚款。
屠宰过程接受监管。
屠宰过程应接受驻场检疫人员的全程监管,包括对动物产品采样、留验、抽检,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查封、扣押和处理,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等,屠宰场业主或货主不得拒绝和阻碍。
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运载工具装前卸后应消毒。
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装前卸后要消毒。
否则,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发现疫情要报告。
发现染疫或者疑似染疫动物时,应当立即向驻场检疫人员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应当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的规定,否则,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损失要担责。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导致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引发重大动物疫情,或者有引起重大动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不合格动物产品,情节严重的,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追究责任。
动物防疫法律法规须知——动物诊疗篇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既是动物诊疗机构的法定义务,也是打击和取缔非法动物诊疗活动,切实维护动物诊疗秩序的需要。
动物诊疗要办证。
拟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
否则,停止其诊疗活动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申请办证具条件。
⑴有固定的动物诊疗场所;⑵选址符合要求;⑶有独立的出入口:⑷具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手术室、药房等设施;⑸具有诊断、手术、消毒、冷藏、常规化验、污水处理等器械设备;⑹具有规定数量的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⑺具有完善的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消毒、兽药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
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的诊疗机构,应当具备有手术台、X光机或者B超等器械设备及3名以上执业兽医;不具备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能力的,不得使用“动物医院”的名称。
完善手续是前提。
⑴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⑵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图;⑶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5)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6)设施设备清单;(7)管理制度文本;(8)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
诊疗活动要规范。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依法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动物诊疗机构应在诊疗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和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应当按照国家兽药管理的规定使用兽药,不得使用假劣兽药和农业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兼营宠物用品、宠物食品、宠物美容等项目的,兼营区域与动物诊疗区域应当分别独立设置;应当使用规范的病历、处方笺,病历、处方笺应当印有动物诊疗机构名称;病历档案应当保存3年以上;安装、使用具有放射性的诊疗设备的,应当依法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发现动物患有或者疑似患有国家规定应当扑杀的疫病时,不得擅自进行治疗;应当按照农业部规定处理病死动物和动物病理组织;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活动;不得随意抛弃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和医疗废弃物,不得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的诊疗废水,应当参照《医疗废弃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医疗废弃物;应当配合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流行病学调查和监测工作;应当定期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和相关政策、法规培训;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动物诊疗活动情况向发证机关报告;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应办理变更手续。
违反规定要追责。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视其情节,可给予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情节严重的,报请兽医主管部门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
动物防疫法律法规须知——动物及动物产品经营篇动物产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既是农贸市场、超市、冻库、畜禽交易市场及宾馆、院校等集体用肉单位动物及动物产品经营者的法定义务,也是保障广大市民动物产品消费安全,维护动物及动物产品合法经营秩序,保护经营者合法利益的需要。
经营场所具条件。
经营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市场应当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建立完善的动物防疫制度,有相应的污水、污物、病害动物产品的处理设施和清洗消毒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