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理工大学科研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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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诚信行为规范

科研诚信行为规范

科研诚信行为规范1. 引言科学研究是推动社会进步和人类发展的重要力量。

为了维护科学研究的诚信和可靠性,确保科研成果的真实性和可信度,制定科研诚信行为规范是必要的。

本文档旨在规范科研人员的行为,促进诚信科研的开展。

2. 基本原则2.1. 科研人员应当遵守学术规范和伦理道德,始终保持诚信、客观、公正的态度。

2.2. 科研人员应当尊重知识产权,不侵犯他人的学术成果和知识产权。

2.3. 科研人员应当遵循科学研究的规范流程,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研究结果或篡改数据。

2.4. 科研人员应当尊重合作伙伴和同行的权益,积极参与学术交流和合作,共同促进科研进步。

2.5. 科研人员应当对科研结果负责,确保研究成果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可重复性。

3. 行为规范3.1. 诚实守信3.1.1. 科研人员应当真实、准确地记录研究数据,不得伪造、篡改或隐瞒实验结果。

3.1.2. 科研人员应当遵守学术论文的撰写规范,不得抄袭他人的研究成果或剽窃他人的文字。

3.1.3. 科研人员应当按照约定或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完成科研任务,并及时向相关人员报告研究进展。

3.2. 尊重知识产权3.2.1. 科研人员应当尊重他人的学术成果和知识产权,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研究成果或知识。

3.2.2. 科研人员应当在引用他人研究成果时进行恰当的引用和致谢,不得抄袭他人的研究成果。

3.3. 合理合法3.3.1. 科研人员应当遵守科研项目的合同或协议,不得超出研究任务的范围或擅自改变研究目的。

3.3.2. 科研人员应当遵守科研经费的使用规定,不得将科研经费用于与科研无关的活动。

3.3.3. 科研人员应当遵守科研机构或学术组织的规章制度,不得违反相关规定。

4. 违规处理4.1. 对于科研人员违反科研诚信行为规范的行为,相关机构或组织将进行调查核实。

4.2. 如果违规行为属实,将根据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告、书面警告、撤销科研项目资助、取消科研成果评定资格等。

大连理工大学本科实验报告规范(讨论稿)

大连理工大学本科实验报告规范(讨论稿)

大连理工大学本科实验报告规范(试行)实验报告是检验学生对实验的掌握程度,以及评价学生实验课成绩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实验教学的重要文件,撰写实验报告必须在科学实验的基础上进行。

真实的记载实验过程,有利于不断积累研究资料,总结研究实验结果,可以提高学生的观察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以及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综合能力,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

为加强实验教学中学生实验报告的管理,特制订大连理工大学实验报告规范。

一、每门实验课程中的每一个实验项目均须提交一份实验报告,每个实验中心(室)应将实验报告按学期或按单独设课课程装订成册,统一印刷。

二、实验报告内容一般应包含以下几项内容:1、实验项目名称:用最简练的语言反映实验的内容;2、实验目的和要求:明确实验的内容和具体任务;3、实验内容和原理:写出简要原理、公式及其应用条件(避免照抄讲义);4、实验主要仪器设备:记录主要仪器的名称、型号和主要性能参数;5、操作方法与实验步骤:写出实验操作的总体思路、操作规范和操作主要注意事项,准确无误地记录原始数据(避免照抄讲义中的具体操作步骤);6、实验数据记录和处理:科学、合理地设计原始数据和实验条件的记录表格;7、实验结果与分析:明确地写出最后结果,并对自己得出的结果进行具体、定量的结果分析,说明其可靠性;杜绝只罗列不分析;8、问题与建议:提出需要解决问题,提出改进办法与建议。

避免抽象地罗列,笼统地讨论;9、实验预习报告:简明扼要,思路清楚,并列出原始数据表,需经指导教师签字批改,附在实验报告后。

三、实验报告封面用学校统一的格式书写(A4纸),具体内容参照规范格式书写(有统一实验报告本的可参考规范自行设计)。

总体上要求实验报告字迹工整,文字简练,数据齐全,图表规范,计算正确,分析充分、具体、定量。

对抄袭实验报告或编造原始数据的行为,一经发现以零分处理,并按《大连理工大学学生违记处分规定》第二十六条给予处分。

大连理工大学科研行为规范

大连理工大学科研行为规范

附件:大连理工大学科研行为规范第一条为调动和保护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维护学校正常科研秩序,营造良好科研氛围,增强学校科研核心竞争力,依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监[2012]6号),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行为规范。

第二条学校对规范科研行为的总体要求是:坚持教育引导、制度规范、监督约束并重的原则,坚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自律与他律相结合、严格规范科研行为与保护科研人员积极性创造性相结合,切实加强科研行为管理,防止学术失范行为和贪污、挪用科研经费的现象发生,促进科研人员廉洁从业。

第三条科研人员和科研管理人员,在科研工作中应明确并严格遵守以下基本准则:(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道德准则,坚持以科教兴国为己任、以创新为民为宗旨的科技价值观,弘扬科学精神,恪守科技伦理,拒绝参加不道德的科研活动。

(二)遵守诚实原则。

在项目设计、数据资料采集分析、公布科研成果,以及确认其他人员对科研工作的直接或间接贡献等方面,必须实事求是。

研究人员有责任保证所搜集和发表数据的有效性和准确性。

(三)遵守公开原则。

在保守国家秘密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前提下,公开科研过程和结果相关信息,追求科研活动社会效益最大化。

在合作研究和讨论科研问题中要共享信息,提供相关数据与资料。

(四)遵守公正原则。

对竞争者和合作者作出的贡献,应给予恰当认同和评价。

进行讨论和学术争论时,应坦诚直率,科学公正。

对研究成果中的错误和失误,应以适当的方式予以承认。

不得以各种不道德和非法手段阻碍竞争对手的科研工作。

(五)尊重知识产权。

研究成果发表时,作出创造性贡献且能对有关部分负责的人员享有署名权,未经上述人员书面同意,不得将其排除在作者名单之外。

(六)遵守声明与回避原则。

在研究、调查、出版、向媒体发布、提供材料与设施、资助申请、聘用和提职等活动中可能发生利益冲突时,所有有关人员有义务声明与其有直接、间接和潜在利益关系的组织和个人,包括在这些利益冲突中可能对其他人利益造成的影响,必要时应当回避。

研究生学术行为准则

研究生学术行为准则

研究生学术行为准则
为了保证研究生在学术领域的行为规范,树立健康的学术氛围,本文制定了以下准则:
1.诚实守信,遵循学术道德规范
研究生应该遵循学术道德规范,不得抄袭、剽窃、造假、篡改数据等行为。

要坚持真实、客观、科学的态度,对自己的研究成果负责,不得随意编造或篡改研究结果。

2.尊重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
研究生应该尊重知识产权,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要遵守学术诚信规范,不得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复制、传播他人的研究成果,不得非法获取他人的研究成果。

3.严格遵守学术规范,不得违反学术规范
研究生要遵守学术规范,不得违反学术规范。

要遵循学术约定,不得在学术论文中使用虚假数据,不得刻意歪曲研究结果。

要尊重学术权威,不得恶意攻击学术权威,不得以攻击学术权威为目的进行研究。

4.保护学术自由,不受干扰
研究生应该保护学术自由,不受干扰。

要坚持独立思考,不受任何人或组织的干扰。

要坚持学术独立,不受任何人或组织的控制。

5.注重学术交流,共同进步
研究生应该注重学术交流,共同进步。

要与同行进行充分的学术交流,分享研究成果,共同推动学术进步。

要公开发表研究成果,充
分展示自己的研究成果。

总之,研究生应该秉承真实、客观、科学的态度,严格遵守学术规范,保持学术独立,注重学术交流,共同促进学术进步。

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为全面落实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调动和保护高校和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维护高校科学研究秩序,营造良好科研氛围,增强高校科研行为提出如下意见:一、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总体要求1.科学研究是高校的重要职能,科研人员是高校科学发展的重要资源。

长期以来,高校科研人员牢记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使命,立足岗位、敬业奉献,为创新型国家建设和高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做出重要贡献。

新的历史条件下,大力推动科技创新驱动发展、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对高校科学研究提出新的更高要求。

当前,在高校科研活动中学术失范行为较为严重,贪污、挪用科研经费案件时有发生。

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维护科研秩序,是一项紧迫任务。

2. 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总体工作要求是:坚持教育引导、制度规范、监督约束并重的原则,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自律与他律相结合、严格规范科研行为与保护科研人员积极性与创造性相结合,切实加强科研行为管理,促进科研人员廉洁从业。

3. 高校科研人员开展科研活动的总体要求是: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严格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模范遵循学术规范和科学伦理,坚决抵制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行为;大力弘扬科学研究精神,不断增强科技创新能力;严格遵守师德规范,牢固树立服务意识,主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二、高校科研行为规范的具体内容4. 科研人员申报项目,要坚持实事求是,充分考虑自身研究力量,加强可行性论证,对申报项目的工作基础、研究现状、人员组成等作真实陈述,保证申报项目材料的真实可信。

不得隐瞒与项目协作单位以及参与人员的利益关系。

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项目的评审工作。

5. 科研人员要在学校指导协助下,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的编制可研经费预算,增强预算的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不得以编造虚假合同、虚列支出项目等手段编报虚假预算。

理工大学实验教学管理规定

理工大学实验教学管理规定

理工大学实验教学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提高理工大学实验教学的质量和效果,规范实验教学的管理,保障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本规定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管理办法》等相关教育法规。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理工大学所有实验教学环节的管理,包括实验教学课程的开设、实验设备的管理、实验教学人员的管理等。

第二章实验课程的开设与管理第三条实验课程设置1.理工大学根据各专业的特点和需要,制定相应的实验教学计划,为学生提供对应的实验课程。

2.实验课程应当符合学科发展的前沿和实际需求,具有一定的难度和挑战性,并能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四条实验课程的质量评价1.理工大学应当建立健全实验课程的质量评价体系,包括实验教学大纲的评价、实验教学过程的评价和学生实践能力的评价等。

2.实验课程的质量评价应当定期进行,结果应当反馈给教师,以便教师进行教学改进。

第五条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1.理工大学应当根据实验教学的需要,合理规划实验室的建设。

2.实验室应当配备必要的实验设备和仪器,并定期进行维修和更新,以保证实验教学的顺利进行。

3.实验室应当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实验教学的安全进行。

第三章实验教学人员的管理第六条实验教师的任职与培训1.实验课程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和专业能力的教师承担,理工大学应当制定相应的实验教师任职与培训制度。

2.理工大学应当定期组织实验教师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知识和教学能力。

第七条实验教师的教学指导与评价1.实验教师应当对学生进行实验教学的指导和辅导,帮助学生掌握实验技能和科学思维方法。

2.实验教师应当对学生的实验操作进行评价,及时反馈学生的实验成绩和表现。

第八条实验教师的奖惩措施1.对于表现优秀的实验教师,理工大学应当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荣誉称号,以激励他们的教学热情和积极性。

2.对于教学不负责任、不符合教学大纲要求或有违规行为的实验教师,理工大学应当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

大连理工大学自然科学类报告会、论坛和讲座管理实施细则(

大连理工大学自然科学类报告会、论坛和讲座管理实施细则(

大连理工大学自然科学类报告会、论坛和讲座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一条为加强对校内自然科学类报告会、论坛和讲座的规范管理,营造校园良好的学术交流氛围,推动科技创新水平的提升,根据《大连理工大学报告会、论坛和讲座管理办法》(大工委发[2017]95号),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规定仅适用于自然科学类报告会、论坛和讲座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根据“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面向校内各单位内部举办的自然科学类报告会、论坛和讲座,举办人做为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对活动过程负有全面责任。

面向全校师生举办的自然科学类报告会、论坛和讲座,举办单位是活动的责任单位,对活动过程负有全面责任。

第四条自然科学类报告会、论坛和讲座不得涉及《大连理工大学报告会、论坛和讲座管理办法》第三条所列内容。

举办人和举办单位应对活动的报告人和内容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人员审查,应对拟邀请报告人的身份和背景进行审查,报告人有思想政治倾向问题或发表过错误、不实言论的,不得进行邀请。

内容审核,应对活动内容进行审核,重点审查意识形态和宗教文化等,发现有政治性错误观点或其他敏感内容的,活动不得举行。

过程监督,应对活动过程进行监督,一旦发现报告人传播政治性错误观点、不实言论或其他敏感内容,要及时制止,消除不良影响,并及时向本单位党委报告。

第五条按照《大连理工大学报告会、论坛和讲座管理办法》的规定,邀请境外(含港、澳、台地区)人士主讲的自然科学类报告会、论坛和讲座,须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批。

第六条规模500人以下的自然科学类报告会、论坛和讲座实行分类备案。

(一)邀请本校教师作为报告人,面向全校或本单位内部师生的自然科学类报告会、论坛和讲座,须填写《大连理工大学自然科学类报告会、论坛和讲座学部(学院)备案表》,交所在单位备案。

(二)邀请校外人士来校,仅面向本单位内部师生举办的自然科学类报告会、论坛和讲座,须填写《大连理工大学自然科学类报告会、论坛和讲座学部(学院)备案表》,交所在单位备案。

2023年新版《科研人员工作守则》和《日常行为规范》

2023年新版《科研人员工作守则》和《日常行为规范》

2023年新版《科研人员工作守则》和《日常行为规范》一、引言为了进一步规范科研人员的工作行为,提高科研工作效率,加强科研团队的凝聚力和执行力,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科研伦理要求,结合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2023年新版《科研人员工作守则》和《日常行为规范》。

本守则和规范适用于我国所有科研机构和高等教育机构中的科研人员。

所有科研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守则和规范,共同维护良好的科研环境。

二、《科研人员工作守则》2.1 工作态度1. 热爱科研工作,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

2. 严格遵守工作时间,保持良好的工作秩序。

3. 积极主动,勇于创新,追求卓越。

2.2 科研诚信1. 严格遵守科研伦理和道德规范,保持学术诚信。

2. 如实报告研究数据和成果,严禁伪造、篡改、剽窃他人成果。

3. 尊重合作者和他人的知识产权,遵守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

2.3 合作与交流1. 积极参与团队合作,相互支持,共同进步。

2. 主动与国内外同行进行学术交流,促进科研合作。

3. 关心学生和同事的成长,乐于分享经验和知识。

2.4 科研项目与管理1. 认真履行科研项目合同,按期完成研究任务。

2. 合理使用科研经费,严格遵守财务管理制度。

3. 及时总结研究成果,撰写论文和报告,提高科研影响力。

2.5 继续教育与培训1. 积极参加各类学术研讨、培训和继续教育活动,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2. 关注科研前沿动态,不断更新知识体系。

3. 培养良好的科研方法和习惯,提高科研效率。

三、《日常行为规范》3.1 个人修养1. 遵守社会公德,树立良好的科研人员形象。

2. 诚实守信,公正无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3. 注重个人修养,尊重他人,关心集体,积极参加公益活动。

3.2 学术交流1. 积极参加学术会议,展示研究成果。

2. 礼貌待人,尊重他人观点,开展健康向上的学术讨论。

3. 及时反馈学术意见,促进学术创新。

3.3 实验室管理1. 遵守实验室规章制度,确保实验室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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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理工大学科研行为规范
第一条为调动和保护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维护学校正常科研秩序,营造良好科研氛围,增强学校科研核心竞争力,依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监[2012]6号),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行为规范。

第二条学校对规范科研行为的总体要求是:坚持教育引导、制度规范、监督约束并重的原则,坚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自律与他律相结合、严格规范科研行为与保护科研人员积极性创造性相结合,切实加强科研行为管理,防止学术失范行为和贪污、挪用科研经费的现象发生,促进科研人员廉洁从业。

第三条科研人员和科研管理人员,在科研工作中应明确并严格遵守以下基本准则: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道德准则,坚持以科教兴国为己任、以创新为民为宗旨的科技价值观,弘扬科学精神,恪守科技伦理,拒绝参加不道德的科研活动。

(二)遵守诚实原则。

在项目设计、数据资料采集分析、公布科研成果,以及确认其他人员对科研工作的直接或间接贡献等方
面,必须实事求是。

研究人员有责任保证所搜集和发表数据的有效性和准确性。

(三)遵守公开原则。

在保守国家秘密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前提下,公开科研过程和结果相关信息,追求科研活动社会效益最大化。

在合作研究和讨论科研问题中要共享信息,提供相关数据与资料。

(四)遵守公正原则。

对竞争者和合作者作出的贡献,应给予恰当认同和评价。

进行讨论和学术争论时,应坦诚直率,科学公正。

对研究成果中的错误和失误,应以适当的方式予以承认。

不得以各种不道德和非法手段阻碍竞争对手的科研工作。

(五)尊重知识产权。

研究成果发表时,作出创造性贡献且能对有关部分负责的人员享有署名权,未经上述人员书面同意,不得将其排除在作者名单之外。

(六)遵守声明与回避原则。

在研究、调查、出版、向媒体发布、提供材料与设施、资助申请、聘用和提职等活动中可能发生利益冲突时,所有有关人员有义务声明与其有直接、间接和潜在利益关系的组织和个人,包括在这些利益冲突中可能对其他人利益造成的影响,必要时应当回避。

第四条规范科研人员科研行为的具体要求:
(一)科研人员对项目申报、执行和科研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相关性和真实性负直接责任。

申报项目时,要充分考虑
项目组的研究实力,加强可行性论证,对申报项目的工作基础、研究现状、人员组成等作真实陈述,保证申报项目材料的真实可信,不得隐瞒与项目协作单位以及参与人员的利益关系。

在项目实施和结题等环节,要主动向管理部门说明与科研活动利益关联和利益冲突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二)科研人员要在财务处、科研院指导协助下,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科研经费预算,增强预算的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不得以编造虚假合同、虚列支出项目等手段编报虚假预算。

(三)科研人员要严格按照项目合同(任务书)的预期目标和要求,认真完成各项研究任务,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规。

不得随意变更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研究进度和执行期、主要研究人员。

不得违反规定将科研任务外包、转包他人,利用科研项目为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

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确保科研项目安全。

(四)科研人员要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

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等方面的研究。

不得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伪造、篡改科研数据文献。

(五)科研人员要严格遵守财经法律法规,坚持科研经费统一管理原则,按照预算批复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提高科研
经费使用效益。

不得违反规定转拨、转移科研经费,购买与科研活动无关的设备、材料。

不得虚构项目支出、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

不得虚列、虚报、冒领科研劳务费,用科研经费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

不得用科研经费从事投资、办企业等违规经营活动。

不得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学校用科研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不得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

(六)科研人员在学术评价和学术评审活动中,要坚持科学标准,遵循客观、公正原则,如实反映评价对象的质量和水平,若与被评对象存在利益关系,要及时主动说明并回避。

不得在学术评价或学术评审活动中徇私舞弊,接受可能影响客观公正的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不得泄露评审信息,散布不实评审信息,利用评审工作或掌握的评审信息谋取利益,从事不正当交易。

第五条从加强服务管理、强化教育引导、健全考核评价等几方面入手,进一步加强科研行为管理:
(一)坚持学校对重大科研项目和重大科研经费的监管,强化责任意识,完善责任体系,健全科技资源配置机制、科研活动内控机制。

学术团队要加强团队管理,完善自我约束、自我管理机制。

学部(学院)要认真履行监管责任,对本位科研项目执行、经费使用等情况予以指导和监督。

科研、财务等部门要增强管理和服务意识,认真履行监管职能,对科研人员申报的合作(外协)
项目,要按项目管理规定严格审核把关。

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重大科研项目执行、科研经费使用、科研人员从业行为的监督检查。

(二)要切实加强规范科研行为、促进科研人员廉洁从业的引导教育培训工作,加大违法违纪案件通报力度,加强警示教育、示范教育。

建立健全科研人员培训制度,将法律法规、廉洁从业培训纳入教师岗位培训和职业培训之中,完善培训内容,创新培训形式,建立培训档案,增强培训实效。

要加强科研文化建设,大力培育崇尚科学、追求真理的思想理念,包容并蓄、宽松和谐的学术环境,诚实守信、风清气正的文化氛围。

(三)科研院要建立健全科研人员考核评价体系,建立科研诚信档案制度,及时准确记录科研人员从业行为,将廉洁从业情况纳入对科研人员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教学科研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奖惩,以及学校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对科研违法违纪行为的惩处:
(一)各职能部门及其管理人员因未能正确履行监管责任,发生科研人员重大违法违纪问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参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追究有关领导、职能部门和管理人员的责任。

(二)对于科研人员违反科研行为规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警示、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执行和项目拨款、责令整改、终
止项目执行和项目拨款直至限制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理。

构成违纪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等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行为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具体内容由监察处、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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