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改革天然气定价机制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省实行天然气综合价格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省实行天然气综合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2.07•【字号】川发改价格[2012]1421号•【施行日期】2012.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省实行天然气综合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2〕1421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局(物价局),中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中石化西南分公司:为适应我省当前自产气不足、外购气大幅增加的形势,疏导自产气和外购气价格矛盾,引导天然气资源合理配置,经省政府同意,将我省现行的自产天然气和外购天然气分别作价的方式改为综合作价,不再单独制定外购气价格。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除居民生活、车用压缩天然气(CNG)和化肥生产用气外的其它用气实行全省统一最高门站价格,其价格标准为每立方米1.98元。
供需双方可以在最高门站价格内,协商确定具体价格,不得突破最高价格标准。
二、化肥生产用气价格适当调整,调整后的化肥生产用气实行全省统一化肥生产用气最高门站价格。
其价格标准为每立方米1.34元,供需双方可以在最高门站价格内,协商确定具体价格,不得突破最高价格标准。
三、居民用气价格暂不作调整,也不实行全省统一门站价格,仍按现行作价办法及价格执行。
四、车用压缩天然气(CNG)用气价格暂不调整,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五、省内短距离运输的管输费仍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管理。
上述最高门站价格中已包含中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中石化西南分公司管输费每立方米0.17元、中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配气管理费每立方米0.11元,但不包括原由省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省内短距运输管输费,该管输费仍按原规定执行。
六、中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供区内的天然气大用户,原则上由中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直供,尽量减少用户负担。
七、上述价格从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
衡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修改《衡水市主城区管道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方案》的通知

衡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修改《衡水市主城区管道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0.26•【字号】•【施行日期】2021.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正文衡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修改《衡水市主城区管道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方案》的通知衡水华润燃气有限公司等相关燃气企业:为建立灵敏、快速的价格疏导机制,积极做好取暖季天然气供应保障工作,促进天然气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相关文件精神,参照周边市价格联动启动点标准,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对《关于调整衡水市主城区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暨建立衡水市主城区管道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的通知》(衡发改价格〔2019〕421号)中《衡水市主城区管道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方案》第三部分“联动启动点”相关规定进行修改。
原文件规定:“2.联动启动点。
一是国家调整基准门站价格时,即时启动联动机制。
二是基准门站价格实行季节浮动时,启动价格联动机制。
为防止和减少上游门站价格小幅频繁波动对燃气经营企业和终端居民用户的影响,上游基准门站价格浮动额小于0.10元/立方米时,不作调整,纳入下一周期调价时累加或冲抵。
”修改为:“2.联动启动点。
一是国家调整基准门站价格时,即时启动联动机制。
二是基准门站价格实行季节浮动时,启动价格联动机制。
为防止和减少上游门站价格小幅频繁波动对燃气经营企业和终端居民用户的影响,上游基准门站价格浮动额小于0.05元/立方米时,不作调整,纳入下一周期调价时累加或冲抵”。
衡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1年10月26日。
锦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市城区燃气价格调整情况

锦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市城区燃气价格调整情况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锦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7.02•【字号】•【施行日期】2018.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我市城区燃气价格调整情况我市城区管道燃气销售分为两种气源,一种是混气销售,一种是纯天然气销售,销售的气源不同,价格也不一样。
混气是由天然气、干气等混空气构成,纯气是管道纯天然气直接销售。
由于我市燃气输送管道原因未实行置换工作以前市城区绝大多数用户使用的是混气,只有少数用户使用纯天然气。
2010年以来国家提高了天然气出厂价格和管输价格,增加了市燃气公司运营成本。
按照国家发改委和省物价局的部署,我市城区管道燃气价格,在召开听证会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比照省内其他市的价格水平市政府决定进行适当调整。
目前我市燃气价格为:居民生活用燃气:混气每立方米1.60元(5000大卡),纯天然气2.90元(9000大卡)。
非居民用燃气:混气每立方米1.95元(5000大卡),纯天然气每立方米3.50元(9000大卡)。
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4〕467号)精神和省政府2015年底前各市要实行居民阶梯气价制度的政绩考核的要求,经市发改委测算,并召开了建立居民用燃气阶梯价格制度听证会,市政府决定市区(含滨海新区)居民生活用气实行阶梯价格制度。
具体为:混气:每户每660(含)立方米以内部分,价格为1.60元/立方米;每户每年660-840(含)立方米部分,价格为1.92元/立方米;每户每年840立方米以上部分,价格为2.40元/立方米。
纯气:每户每年372(含)立方米以内部分,价格为2.90元/立方米;每户每年372-468(含)立方米部分,价格为3.48元/立方米;每户每年468立方米以上部分,价格为4.35元/立方米。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健全完善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健全完善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7.17•【字号】鲁发改价格〔2023〕552号•【施行日期】2023.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天然气,价格正文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健全完善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552号各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3〕682号)精神,我委修改完善了我省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政策。
现将相关政策通知如下,请抓好贯彻落实。
一、联动机制主要内容(一)联动范围我省城镇燃气企业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与企业综合采购价格实行联动。
1.非居民用气。
城镇燃气企业天然气综合采购价格原则上由企业所有采购气量加权平均价格确定。
已实行LNG价格“高进高出、低进低出”政策的市县,可将合同外临时采购的LNG气量剔除,不计入综合采购价格。
同一城市(区、县)内有多家城镇燃气企业的,天然气综合采购价格应按全部企业气量的加权平均价格确定。
企业采购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公允价格的,可不予联动或降低联动标准。
2.居民用气。
上下游企业签订合同的民生用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气供应。
居民用气合同量满足居民用气终端销售量的,按上游企业年度合同量签订的浮动幅度联动;居民用气合同量不足,需采购非居民管道气和其它市场价格气量弥补的,可按照采购量由低到高的价格顺序计入联动范围。
(二)联动幅度联动幅度原则上按企业天然气实际综合采购价格减基准门站价格,并考虑购销差率确定。
1.非居民用气。
计算公式为:非居民用气价格联动幅度=(计算期非居民用气综合采购价格-非居民用气城市基准门站价格)÷(1-非居民用气购销差率)该公式用于计算城镇燃气企业天然气综合采购价格变动后,非居民用户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调整水平。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6.28•【文号】发改价格[2013]1246号•【施行日期】2013.06.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体工商户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2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根据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的总体要求,为逐步理顺天然气价格,保障天然气市场供应、促进节能减排,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在总结广东、广西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试点改革经验基础上,研究提出了天然气价格调整方案。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天然气价格调整的基本思路和范围(一)基本思路。
按照市场化取向,建立起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的与可替代能源价格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逐步理顺天然气与可替代能源比价关系,为最终实现天然气价格完全市场化奠定基础。
为尽快建立新的天然气定价机制,同时减少对下游现有用户影响,平稳推出价格调整方案,区分存量气和增量气,增量气价格一步调整到与燃料油、液化石油气(权重分别为60%和40%)等可替代能源保持合理比价的水平;存量气价格分步调整,力争“十二五”末调整到位。
(二)适用范围。
天然气价格管理由出厂环节调整为门站环节,门站价格为政府指导价,实行最高上限价格管理,供需双方可在国家规定的最高上限价格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门站价格适用于国产陆上天然气、进口管道天然气。
页岩气、煤层气、煤制气出厂价格,以及液化天然气气源价格放开,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需进入长输管道混合输送并一起销售的(即运输企业和销售企业为同一市场主体),执行统一门站价格;进入长输管道混合输送但单独销售的,气源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并按国家规定的管道运输价格向管道运输企业支付运输费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3009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3009号](https://img.taocdn.com/s3/m/c6acadb9294ac850ad02de80d4d8d15abe2300d2.png)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30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规范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管理,促进天然气发电产业健康、有序、适度发展,经商国家能源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天然气发电在电力系统中的作用及投产时间,实行差别化的上网电价机制。
(一)对新投产天然气热电联产发电机组上网实行标杆电价政策。
具体电价水平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综合考虑天然气发电成本、社会效益和用户承受能力确定。
(二)新投产天然气调峰发电机组上网电价,在参考天然气热电联产发电上网标杆电价基础上,适当考虑两者发电成本的合理差异确定。
(三)鼓励天然气分布式能源与电力用户直接签订交易合同,自主协商确定电量和价格。
对新投产天然气分布式发电机组在企业自发自用或直接交易有余,并由电网企业收购的电量,其上网电价原则上参照当地新投产天然气热电联产发电上网电价执行。
(四)已投产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要逐步向新投产同类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归并。
二、具备条件的地区天然气发电可以通过市场竞争或与电力用户协商确定电价。
三、建立气、电价格联动机制。
当天然气价格出现较大变化时,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应及时调整,但最高电价不得超过当地燃煤发电上网标杆电价或当地电网企业平均购电价格每千瓦时0.35元。
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采取财政补贴、气价优惠等措施疏导天然气发电价格矛盾。
四、加强天然气热电联产和分布式能源建设管理。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和省级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天然气热电联产和分布式能源建设的监督管理,新建企业必须符合集中供热规划,同时要落实热负荷,防止以建设热电联产或分布式能源的名义建设纯发电的燃气电厂。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天然气价格政策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天然气价格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9.09•【字号】冀发改能价〔2021〕1235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正文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天然气价格政策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各天然气经营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全省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21〕31号),进一步完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规范天然气价格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省内短途管输价格监管。
省内短途管输是指省内跨县域的管道运输。
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不断完善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形成机制,合理制定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
省内短途管输价格(含液化天然气接收站气化服务价格)由省统一管理,每三年校核一次,管输企业要按规定每年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投资、收入、成本及输气量等信息和材料。
逾期不报而又超过校核期的管输价格(含气化服务价格)将自动失效。
二、明确转供代输环节价格政策。
转供代输是指本区域内(县域)省内短途管道与城镇配气管网之间不同企业的天然气转售代售输气行为,是区域内城镇配气环节的组成部分。
转供代输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原则上由各市统一管理。
各地要严格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加强天然气输配价格监管文件(冀发改能价〔2020〕1425号)的要求,切实减少供气环节,从严审核转供代输价格。
转供代输环节原则上不超过三级,未获得立项批复或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转供代输管道不得擅自定价和收费。
转供代输价格按照输气管道长度每10公里0.01元/方的原则核定,且{37}{41}30%{46}0.06{51}/方。
对没有实质性管网投入或不需要提供输气服务的加价,要予以取消。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市区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的通知(试行)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市区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的通知(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6.30•【字号】甬发改价格〔2023〕303号•【施行日期】2023.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市区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的通知(试行)甬发改价格〔2023〕303号宁波华润兴光燃气有限公司、宁波新奥燃气有限公司、宁波东方管道燃气股份有限公司、鄞州滨海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宁波奉化华润兴光燃气有限公司:按照国家发改委“放开两头,管住中间”的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要求,省发改委从2023年4月1日起不再核定天然气省级门站价格,为平稳有序推进我市天然气价格改革,保障城市安全运行,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3〕682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天然气省级门站价格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2〕307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完善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有关问题指引的通知》(浙发改价格函〔2023〕5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对市区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进行修订完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联动内容。
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由气源综合价格(含税,下同)和输配价格构成,价格上下游联动是指终端销售价格和气源综合价格联动,当气源综合价格发生变化时,终端销售价格进行同向变化。
以宁波华润兴光燃气有限公司采购的各路气源加权平均价格作为市区气源综合价格。
如今后转供方式发生变化的,重新确定市区气源综合价格测算方式;气源包括浙能集团、中海油、中石化、中石油等的管输气源及输入管网的现货LNG气源等。
二、启动条件。
当气源的综合价格上下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基期价格5%且距离上次调价时间不少于3个月时,启动价格联动机制;当气源的综合价格变动幅度达到规定涨跌幅度但变动时间未到3个月时,终端销售价格暂不作调整,纳入下次调价累加或抵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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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改革天然气定价机制
虽然此前有关部门否认天然气价格上涨,但近期多个城市上调居民天然气价格,让传言逐渐变成现实。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这将倒逼国家发改委加快改革天然气定价机制。
金银岛天然气分析师马季表示时表示,大部分燃气公司都存在亏损情况,当前的上调幅度不能完全覆盖成本,现在多数地区气价倒挂。
调价之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亏损,加上国家的一些补贴,提高燃气公司的积极性。
卓创资讯天然气分析师王晓坤表示时也表示,由于各地区情况不一样,不能准确算出天然气存在的亏损数据,但气价倒挂普遍存在,尤其是进口天然气亏损严重。
以中石油为例,2012 年,受进口中亚天然气及LNG 亏损增大的影响,天然气板块经营亏损21.1 亿元,比2011 年的经营利润降低176.40 亿元,其中销售进口天然气及LNG 亏损额达419 亿元。
近年来,天然气作为一种清洁能源,消费需求逐年增长。
据金银岛统计数据显示,今年前两个月,中国天然气表观消费量为297 亿立方米,较上年同期增长14.7%。
2 月份中国的天然气表观消费量为135 亿立方米,增长5.4%。
而前两个月全国天然气产量为202.2 亿立方米,同比增长8.3%。
业内专家表示,当前天然气价格较低,造成生产商和燃气公司经营亏损,影响积极性。
马季表示,天然气成本和销售价格各地情况不同。
成本方面,华北、西北及西南气源较多,成本相对较低,华南、华东等地主要靠北气及、西气东输和进口气,成本相对较高。
相对的,不同地区销售价格也有不同。
大部分燃气公司都存在亏损情况,大概每立方米亏1 元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