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本科生派出交流学习学分转换实施办法(修订)
关于本科生在外校修读课程成绩和学分认定的说明

关于本科生在外校修读课程成绩和学分认定的说明《xx大学本科课程成绩评定与管理办法(修订)》(西校〔2019〕608号)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了学校对学生在外校学习的课程学分认定的基本方式,现就相关规定做出进一步解释:一、学分认定1.未经学校同意赴境内外大学学习,或学校同意派出学习但未经学校同意更换学习学校或学习专业的,学校不予受理。
2.学校整体认定学生在相应学期在读专业相关课程类别的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学分数,不作具体课程成绩认定。
3.课程对应学习量基本一致,转换前课程的学分数和学时数原则上不低于转换后课程的学分数和学时数。
4.必修课程学分数,按学生所在班级对应学期开设的必修课学分数认定;选修课程学分,在学生所在班级对应学期其他学生选修高限和低限之间的范围内认定,一般取中间值。
即无论学生在外校取得多少学分,都按照xx大学培养方案规定的该生本学期/学年应修学分来进行整体认定。
例如:某学生赴台湾东海大学交换一学期,取得8个学分,而该生所在班级在该学期的必修课学分为10个学分,那么,该生结束在外学习,获得成绩单,返校后可认定为获得该学期的10个必修课学分。
5.学生在外校学习取得的成绩单,提交两份纸质原件交教务处。
另外,在教务系统中会上传该成绩单,单独导入学生在外校学习课程的成绩,学生以后从教务系统打印成绩单时,可一并打印出。
二、推免研究生教务处将更新对推免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在推免排名中的成绩部分将纳入学生在xx大学学习期间所获得的成绩,在外校学习获得的成绩不纳入计算。
三、评优评奖评优评奖以学年为单位进行成绩的计算(学生处规定全年平均成绩占综合测评的75%),学生外校修读课程的成绩纳入评优评奖。
即,在外校修读一学期的,评优评奖时,将加上在本校修读的另一学期一并计算;在外校修读一学年的,将该学年的成绩全部计入评优评奖。
大学交换生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管理办法

大学交换生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管理办法为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国际化办学水平,实现教育资源优势互补,促进我校与国(境)外知名大学校际间合作与交流,学校鼓励学生参加校际交换项目。
为进一步规范学生交流期间的课程管理,确保学生结束交换项目回校后尽快完成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特制定本办法。
一、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范围交换生是指经学校教务处、国际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派出的出国(境)本科交流学生,通常到对方学校学习,学习期限一般为一学期或一年。
凡未经我校统选派,任何以个人名义出国(境)学习者均不列入学分转换范围。
二、交换生修读课程原则及具体要求学生申请校际交换生项目之前,需充分了解所申请学校相应学期的课程设置,合理安排自己的学习,严格按照所申请学校的教学计划进行选课,被派出学生所在学院要协助学生制订和落实选课计划。
1.学生所修课程要尽可能按照我校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选修相同或相近的专业必修课和选修课。
2.我校交换生在国(境)外其他高校所取得的学分,原则上按照学分对等原则转换,交流学校成绩如实记录在学生学业成绩表交流成绩栏内,但不参与加权平均成绩和平均学分绩点计算,具体对应关系如下:(1)国(境)外高校与本学科相近或相同的课程学分,可相应转换本专业该学期人才培养方案中的某门或某几门课,先转换必修课学分,其余转换为选修课学分。
被认定转换的本校课程及学分不记录在成绩表内。
(2)国(境)外高校与本专业不同的课程学分,可相应转换为通识教育选修课学分。
(3)由于实践教学的特殊性,无法补修或重修,学生在交流期间本专业该学期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实践教学可免修。
三、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工作流程1.交换生在收到成绩单后,须登陆学校教务处网站,在“教务在线”的“教务通知”下载并填写《XX大学交换生交流大学成绩单模板》,填写后发送到邮箱。
2.申请表发送后携带交流学校提供的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本专业交换学期人才培养方案中教学计划进程表复印件,特殊情况可携带交流学校的教学计划、所修课程的大纲及简介(均需对方学校盖章),到教务处考试中心进行认定及转换。
赴国境外交流学生学分认可和成绩转换申请表

赴国(境)外交流学生学分认可和成绩转换申请表申请须知:1.申请时间:返校当学期开学6周内。
2.本表需附①交流学校成绩单(原件、复印件、扫描件均可,非英语国家须另提供英文成绩单)②国(境)外修读课程的教学大纲或课程简介。
3.拟认可的我校课程中,必修类课程必须认可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内的对应课程;选修类课程如无特别要求,建议直接认可到课程模块(含课程组),不需要指定具体课程认可。
4.特别说明:①思想政治理论课程不允许申请学分认可。
②在合作院校修读16学时理论教学或32学时实践教学认可为我校1学分,1学时不低于45分钟。
换算后的学分原则上应与学生在我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课程学分相当,学分差额不得超过四分之一。
③认可为通识选修课的课程,若换算后的课程学分高于2学分,统一按2学分认可。
4.原课程成绩采取百分制形式(60分以上视为及格)计分的,按原课程成绩记载。
原课程成绩采取其他形式计分的,原则上根据交流学校提供的成绩转换标准执行。
5.教务部将根据备案结果直接使用合作院校的课程名称和认可后的学分来记载成绩。
交流学习期间的成绩仅作为学业管理和毕业资格审核使用,不参与奖学金评定。
6.栏数不足时可自行增加。
------------------------------------------------------------------------------------------------ 申请人填写部分-------------------------------------------------------------------------------------------------------------------------------------------------------------------------------------审核部分(请在相应的“□”内打“√”)-----------------------------------------------------------------------------------2。
厦门大学本科生派出交流学习学分转换办法试行

厦门大学本科生派出交流学习学分转换办法(试行)2008年06月10日(教务处) 等级:普通第一条为提高本科生人才培养质量,推动我校本科生派往其他高校交流学习,根据《厦门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精神,特制订本科生派往其他高校交流学习学分转换办法(试行)。
第二条厦门大学本科生派往其他高校交流学习,须由学校或学院选派,前往与签订校际合作交流协议的国内外高等学校学习。
未经我校统一选派,或未经学校事先审批,或个人自行联系行为均不列入学分互换范围。
第三条我校交流生在其他高校所取得的成绩、学分,按照学习量对等原则(如1学分等于16学时左右),由学生所在院系分管教学的领导认定转换。
成绩如实记录在学生学习成绩登记卡的交流成绩栏内,同时相应减免修读本校相应的课程与学分,具体对应关系是:外校与本学科相近或相同的课程成绩,可相应认定免修本专业教学计划中的某门或某几门课程、学分,被认定免修的本校课程的成绩登录为“免修”。
不能对应于本专业教学计划的外校课程和学分可以认定减免本校教学计划中非专业性的选修课学分,由教务人员在相应学期成绩栏登录免修课程类及学分数。
第四条交流生应在收到派往学校正式成绩单两周内申请学分转换,由所在学院办理学分转换手续。
如无特殊原因,逾期不予办理。
第五条申请学分转换的学生,填写交流生学分转换审批表一式二份(教务处统一制定)、并连同接受学校出具的成绩单(原件)交所在学院审定。
经批准后,学分转换审批表一份交所在学院存入学籍档案,一份由学生本人保存。
第六条教务处对学分转换保留复审权。
学分转换出现争议,由教务处负责裁决。
第七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教务处2008年6月10日。
大学本科生校际协议出国(境)交流学习管理规定

大学本科生校际协议出国(境)交流学习管理规定随着学校与国(境)外高校交流项目不断拓展和派出交流学习人数日益增加,为规范校际协议出国(境)交流学习学生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仅适用于XX大学与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相关大学签订校际合作交流协议,经学校同意派出学习的在校注册本科学生,简称协议交流生。
一、协议交流生的选拔1.选派对象涉及多个学院的交流项目,由教务处根据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当年落实的协议学校交流生名额,以及校际合作交流协议要求,负责组织各学院进行、选拔。
具体派出工作由教务处、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和学生处统安排办理;2.选派对象仅涉及单一学院的交流项目,由该学院负责组织选拔工作,并报教务处、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学生处备案。
具体派出工作由该学院根据协议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会同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统办理;3.交流生的、选拔过程应按照相应协议要求,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
学校(院)对当年各项目选派方案预先公告;学生按方案要求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学院对学生的学习成绩、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和奖惩情况等进行审核;学校(院)对确定派出名单进行公示;4.学生须在学院、教务处、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的指导下办理对外联系事务,并与学校签订协议。
凡自行与对方学校联系的视为个人行为,不列入协议交流生计划。
二、协议交流生的相关手续1.报名选拔阶段,学生本人填写“XX大学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申请表”交学院审核。
经过院、校两级选拔、审批、公示,确定派出交流名单;2.学生按照有关要求准备各类材料交学院,学院交由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与对方学校联系;3.学生收到对方学校的正式邀请函(或录取通知)后,在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指导下,由学生本人办理护照、申领签证(或入境)手续等;4.学生出国(境)前在规定时间内与学校签署“XX大学本科生出国(境)交流学习协议”,并按照协议书有关条款,办理好相关手续;5.学生经所在学院指导,明确本人在国(境)外高校交流学习的目的和课业框架要求;6.学生完成学习任务后,按协议规定返校并办理相关手续;由学生所在学院对其课业及学分进行认定,并交教务处办理相关事宜。
学校校际交流项目课程认定及学分互认管理办法

学校校际交流项目课程认定及学分互认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全日制本科生参加境内外校际交流项目、校企联合培养项目以及其他赴校(境)外学习活动的管理,做好学分互认和成绩转换工作,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参加我校合作交流项目,或经学校选拔批准赴境内外高校、联合培养业交流学习的,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
未经学校审核批准或备案的项目,学校不予承认。
二、课程认定及学分互认原则1.课程认定含交流项目的课程或实践环节。
短期派出项目可视具体情况替换为我校人才培养方案中的社会实践、学年论文、教育实践、认识实习等实践环节学分。
2.理论教学课程学分按照15-18学时等于1学分计算,实验、实训、实践教学课程学分按照30至36学时等于1学分计算,集中实践环节学分按照1周等于1学分计算。
3.课程认定具体要求:(1)学生修读的课程,与校内专业必修课程相同或相近的(课程内容相同或相近的比率高于60%),按专业必修课认定;(2)学生校外修读课程,在校内无对应课程的,按选修课程认定;(3)交流学生在外校所修课程类别及课程名称(内容)与校内相同或相近,但学分不同可按以下两种情况处理:①交流学生在外校所修课程学分高于校内该课程学分,按校内课程学分记载,高出部分不能充抵该生在其他课程所欠学分。
②交流学生在外校所修课程学分低于校内相同名称课程学分时,如相差0.5学分(含0.5学分)以内,按校内课程学分记载;如相差0.5学分以上,由各二级学院研究审定该课程是否重新修读。
4.四年级学生在外学习,可在交流学校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及论文答辩,返校后上交的毕业论文(设计)须有交流学校指导教师签名,同时附有交流学校组织的论文答辩成绩及相关评定资料。
如所在交流学校无毕业论文(设计)及论文答辩环节,则交流学生需向所在学院提交毕业论文(设计),并回校进行论文答辩。
三、成绩转换方法1.对方成绩采用百分制,则直接记载;2.对方成绩以A、B、C、D、E五级记分制,则按照以下标准转换后记载:3.对方成绩以A+、A、A-;B+、B、B-;C+、C、C-;D+、D、D-记载,则按照以下标准转换后记载:4.对方成绩采用二级制记载,则按照以下标准转换后记载:5.以上为通用条款,如遇对方学校有特殊记分标准的,由教务处、国际交流合作处及各二级学院会商认定。
本科生赴境内外高校交流学习的学籍及成绩认定管理办法

本科生赴境内外高校交流学习的学籍及成绩认定管理办法为做好本科生赴境内外高校交流学习的课程学分和成绩认定工作,拓宽本科生学习视野,促进短期交流学习、联合培养项目的有序开展,完善本科生交流学习制度,规范交流学习学生的学籍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学籍管理第一条学校保留本科生赴境内外交流学习期间的学籍。
学生在境内外学习期满必须按时回校,逾期不归者,依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条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须按规定办理保留学籍手续。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学校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条交流学习及联合培养的学习时间计入我校最长学习年限。
第二章选课管理及课程认定第四条学生赴境内外交流学习前,应填写相应的交流学习选课申请表,确定在对方学校预选课程,经所在学院主管教学副院长审核通过后,报送教务处备案。
第五条交流生在境内外学校选课应以本专业的培养方案为指引,首选本专业培养方案安排的课程,其次可选择修读辅修专业相关的课程,所选课程必须事先得到学生所在学院审核通过后才能承认其学分,并进行学分认定。
第六条联合培养项目的学生应该按照联合培养项目要求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
第三章学分认定第七条学分认定是指学生在境内外交流学校修读的学分为我校所承认,并将该部分学分从我校培养方案应修总学分中替换的过程。
短期交流学习学生学分认定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学生所修读的课程名称、内容、性质应与拟替代课程相同或相似,所修读课程学分应不小于拟替代课程学分。
二、所修读课程与拟替代课程名称不同或不相似,学生应提交对方学校教务处(或学院)提供的课程简介或教学大纲等,经分管教学副院长审核、教务处审批,可认定为相应的课程学分。
三、所修课程与拟替代课程性质、名称相同,但学分小于拟替代课程学分,则应多修与本专业相关课程以补足拟替代课程学分。
四、通识教育选修课程申请学分认定,所修读的课程应符合培养方案规定的跨学科要求。
厦门大学学生出国出境管理规定修订版教学文稿

厦门大学学生出国出境管理规定(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校国际化进程,扩大学生视野,培养国际型人才,规范厦门大学学生出国出境事宜的办理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学校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厦门大学学生是指在厦门大学注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需要办理出国出境手续的各类学生,包括以下两类:1.公派出国出境学生,包括国家公派、单位公派。
国家公派出国出境学生指的是得到国家留学基金资助、互换的国外奖学金、各种项目奖学金等多种资助方式出国留学的人员,包括攻读学位和联合培养;以及国家组织的其他项目派出的学生。
单位公派出国出境学生指的是学校校际交流项目资助的校际交流学生、学校自筹资金资助的出国出境学生、经学校批准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合作科研或短期出国出境考察访问学生、学院交流项目的交流学生。
2.因私出国出境学生。
学生因私出国出境包括自费留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个人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出国出境从时间上可分为短期和长期,出国出境在3个月以内的,称为短期出国出境;出国出境达到3个月(含3个月)以上的,称为长期出国出境。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四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以下简称“国际处”,全面负责出国出境学生工作,包括协调和对外联络,发布相关通知,指导学生办理出国出境手续,核准离校手续并进行各类学生出国出境情况统计等。
第五条各学院(研究院)负责按名额和条件对本单位的申请人进行初选和内部公示工作,负责办理获准者的院内请假、审批和返校后报到注册等工作。
第六条研究生院负责“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研究生的选拔,各类长短期出国出境研究生的学籍处理、学分互认与成绩认定,返校报到注册等工作。
第七条教务处负责各类长短期出国出境本科生的学籍处理,交流生学分互认与成绩认定,以及离校与注册等工作。
第八条学生处负责长期出国出境学生的校内奖助学金管理、校内住宿管理、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管理中国政府公派毕业生的户口和档案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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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厦门大学本科生派出交流学习学分转换实施办法(修订)第一条为鼓励优秀本科生积极参与派出交流学习,规范学分认定与转换程序,结合我校近年来本科生派出交流学习实际,现对《厦门大学本科生派出交流学习学分转换实施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条本科生派往其它高校交流学习,须由学校或学院选派,前往与签订校际或院际合作交流协议的国内外高等学校。
未经学校、学院统一选派,或未经学校、学院事先审批,或个人自行联系行为均不列入学分认定与转换范围。
第三条纳入学分认定和转换的课程包括前往交流学校参加课程学习、毕业设计、或赴国际组织/企业/实验室实习。
鼓励各单位选派学生前往教育、科技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知名院校、科研院所、实验室、企业或具有一流学科专业的机构。
第四条各学院应成立学分认定小组,集体讨论确定学生交流学习的课程学分认定及转换。
分管教学院领导担任小组组长,成员由分管教学的院系领导组成,人数不少于3人。
第五条为避免学生盲目外出交流学习,各学院应在学生派出前,对学生在外交流学习进行必要的指导,鼓励学生在完成必修课程、学有余力的前提下,选修对方高校开设的特色课程。
第五条学生返校后,应在收到派往学校的课程成绩单
之后两周内,填写《厦门大学本科交流生学分转换申请表》一式二份,连同成绩单原件一起报送学院教学秘书申请学分认定与转换。
第六条教学秘书根据成绩单原件将学生在外校交流学习的所有课程成绩和学分如实登记到教务管理系统。
同时将学生的学分认定与转换申请报送学分认定小组认定。
第七条学分认定小组按照课程学习量对等原则(1学分约等于15学时),把学生在外校修读的课程学分与本校专业教学计划要求修读的课程学分,按“一对一”、“多对一”或“一对多”进行确认转换。
具体按如下方式操作:1.凡与专业教学计划相近或相同的某门或某几门课程学分,可相应认定免修本专业教学计划中的某门或某几门课程学分,被认定免修的本校课程的成绩标记“免修”。
2.不能对应于本专业教学计划的外校课程学分可以相应减免本校教学计划中非专业的其它全校性选修课学分,由教学秘书在相应学期成绩栏登录免修课程类别及学分数。
3.学生免修课程学分一般不能超过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应修总学分的1/3(校际协议联合培养学生除外)。
凡国家规定的必修课程不能申请学分转换。
4.经确认转换的课程,由学分认定小组参照我校本科课程学分绩点计算办法,给予相应的绩点。
第八条教学秘书按照学分认定小组意见,在教务管理
系统进行学分转换操作,并将结果告知学生。
第九条未经学分认定小组确认的课程成绩和学分,只记载在学生的成绩大卡,但不纳入GPA计算和成绩排名,也不列入学生评奖、保研以及毕业资格审定范围。
第十条学生的学分转换申请表一份交所在学院存入学籍档案,一份由学生本人保存。
学生在外交流的成绩单原件由学院暂存,学生毕业后连同申请表一并转交校档案馆保存。
第十一条教务处对学分转换保留复审权。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厦门大学本科生派出交流学习学分转换实施办法(试行)(2008)厦大教2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