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汽车准入及公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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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关于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全文)

2020年关于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全文)

关于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全文)根据《中华人民 ___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 ___道路交通安全法》《 ___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下面是为您精心的关于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为了落实发展新能源汽车的国家战略,规范新能源汽车生产活动,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 ___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___道路交通安全法》《 ___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 ___境内生产新能源汽车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其生产在境内使用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汽车,是指《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国家标准(GB/T 3730.1-xx)第2.1款所规定的汽车整车(完整车辆)及底盘(非完整车辆),不包括整车整备质量超过400千克的三轮车辆。

本规定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者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汽车,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等。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全国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准入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日常监督管理,并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实施准入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及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

(二)申请人是已取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的汽车生产企业,或者是已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完成投资项目手续的新建汽车生产企业。

汽车生产企业跨产品类别生产新能源汽车的,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完成投资项目手续。

(三)具备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所必需的设计开发能力、生产能力、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符合《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见附件1,以下简称《准入审查要求》)。

2016年新能源汽车准入规定

2016年新能源汽车准入规定

2016年新能源汽车准入规定长期以来,我国对汽车行业的准入实行严格管控。

自1985年起,由国家主管部门定期公布国家计划内汽车生产企业目录和产品目录,到2001年改为实施《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并延续至今。

2007年10月17日,国家发改革委公告发布《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管理规则》,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成立后,按照《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有关规定和产品分类管理的原则,于2009年6月17日发布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现已施行七年之久。

此次对《规则》进行修订,应该是工业化信息化部对现行《规则》的第一次修订。

这体现了新能源车发展进入新的阶段。

从上市公司的年报体现出新能源车现在是投资最热,赚钱最快,效益最好的行业热点,容易出问题,前期电动轻客骗补问题严重,因此针对新能源车准入严管。

8月12日,《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发布,与此前5月份发布的准入规则征求意见稿相比,已由原来的20条完善成28条,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规定更加细化、明确以及完善,态度也更鲜明。

为了分析方便简化,09年发布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定义为09版规则,5月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修订版――征求意见稿)》称为5月版规则,8月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称为8月版规定。

1.从规则到规定的政策效力升级5月的政策征求意见是《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修订版――征求意见稿)》,而8月的是《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从规则到规定的政策文件的名称升级,体现政策的约束力大幅提升。

2.从发展到规范的方向性调整09版的第一条:为促进汽车产品技术进步,保护环境,节约能源,实现可持续发展,鼓励企业研究开发和生产新能源汽车,根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介绍

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介绍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产业[2009]45号 发布日期:2009年6月18日 实施日期:2009年7月1日 专用客厢车、专用货车、专用作业车等8个品种 22个条款(含8个否决项) 无否决项不符合,一般项不符合率不超过20%。 整改期:2个月。
•19
品种
名称
细分品种 编号
申请企业的资质
1
专用客厢车 改装类客车
产品设计开发能力
商用车准入管理规则
乘用车准入管理规则
企业集团如果具备共用与通用的产 品平台设计开发能力(包括产品试制 试装能力、试验验证能力),则下属 企业可以借用,并简化《准入条件》 中“三、产品的设计开发能力”的要 求;但是下属企业应当具有本企业相 关专有产品的改进设计能力,具备专 有产品总体设计、产品试制试装、专 项试验验证等方面的能力。
•12
准入管理一般流程
•企业向中机中心网上提交产品技术文件(包括 技术参数、主要配置、试验方案、企标及检验 规范等,申报起步期和发展产品的,还需增加 售后服务承诺、拟销售区域说明等)
•中机中心审查 、确认试验方 案
•首次申报产品时或产品 •中机中心进行文审、与
类别变化时,应向工信部 企业召开技术说明会、
•政 •府
•资料审查、现场审查(省级参加)
•业
•构 •批复结果 •主 •管
•获得企业资格
•公告发布
•结果公示
•省级-组织进行定期/不定期监督检查
二、准入规则基本结构
•9
•6.产品的营销和售后服 务能力
•1.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政策的符合性
•5.产品的生产一致性保 证能力
•汽车产业发展政策 •规•定第“五企章业第生产22准条入
•22
品种划分

新能源企业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新能源企业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09] 第44号根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等有关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现予以发布,请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本规则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本规则施行后,和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附件: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二OO九年六月十七日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汽车产品技术进步,保护环境,节约能源,实现可持续发展,鼓励企业研究开发和生产新能源汽车,根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境内使用的新能源汽车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能源汽车企业)及其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产品,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汽车,是指国家标准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1款所定义的汽车整车(完整车辆)及底盘(非完整车辆)。

本规则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非常规的车用燃料作为动力来源(或使用常规的车用燃料、采用新型车载动力装置),综合车辆的动力控制和驱动方面的先进技术,形成的技术原理先进、具有新技术、新结构的汽车。

新能源汽车包括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BEV,包括太阳能汽车)、燃料电池电动汽车(FCEV)、氢发动机汽车、其他新能源(如高效储能器、二甲醚)汽车等各类别产品。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新能源汽车企业及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管理。

第二章新能源汽车分类及管理方式第五条根据新能源汽车整车、系统及关键总成技术成熟程度、国家和行业标准完善程度以及产业化程度的不同,将其分为起步期、发展期、成熟期三个不同的技术阶段。

起步期产品是指技术原理的实现路径尚处于前期研究阶段,缺乏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尚未具备产业化条件的产品。

发展期产品是指技术原理的实现路径基本明确,国家和行业标准尚未完善,初步具备产业化条件的产品。

成熟期产品是指技术原理的实现路径清晰,产品技术和生产技术成熟,国家和行业标准基本完备,可以进入产业化阶段的产品。

2021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解读(最新)

2021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解读(最新)

2016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解读(最新)2021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解读(最新)工信部近日发布《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重新划定新能源汽车范围,根据意见稿,工信部将新能源汽车范围调整为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这被业界看做是国家提高新能源汽车准入门槛的一个标志。

工信部相关负责人表示,这样的变化有利于监督管理。

工信部相关负责人:目前这个方案已经编制完成,将会加强在标准法规、产品开发、市场运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统筹协调。

将来新能源汽车与节能汽车与税的结合,将会有利于市场的调控,也有利于监督管理。

对于申请新能源汽车的生产企业,《征求意见稿》要求需要具备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所必需的设计开发能力、生产能力、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并符合《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

按照《要求》,审查条件将有17项具体条款,其中有8项为否决条款,只要超过2项未达标,则该企业就不被准入。

在业内看来,对于中小车企而言,审查条款的增多意味着需在研发能力提升方面加大投入,而非过去的简单的生产能力。

此前,有消息称,不少所谓的新能源汽车企业,都不具备控制系统的研发能力,甚至一些知名的企业也不符合条件。

对于工信部即将发布的新规,各家车企人心惶惶。

奇瑞汽车新能源汽车负责人今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奇瑞还在研究具体的应对策略。

奇瑞:这个不方便说,我觉得我们还在研究,还在研究当中,好吧。

汽车专家贾新光认为,这次工信部提高门槛主要是为了整顿现在混乱的新能源汽车市场。

贾新光:投资过热,车型比较混乱,市场秩序比较混乱,所以还需要整顿新能源车的发展秩序,其中措施之一,就是提高准入门槛。

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常务副会长董扬透露,工信部的目标是将来新上的纯新能源车企不超过10家。

这也意味着除去已拿到资质的北汽新能源和长江汽车外,留给打算进入新能源造车领域的企业只有8家。

新能源汽车产品公告申报及审查注意事项

新能源汽车产品公告申报及审查注意事项
.仅限于动力蓄电池; 动力蓄电池单体小.按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标称值填写。 时率额定容量()
填写超级电容器生产企业的标称值。 超级电容器单体标 称静电容量()
.不包括外部线缆及结构上分开的电池管理系统; 储 ()能装置单体质量电写.数池整值管 体修理 质约系 量到统 ;小如数与点储后能第装位置。单体不可拆分,则应填
燃料电池
调整前 发展期 成熟期 起步期 发展期 发展期 发展期 起步期 发展期 发展期 起步期 起步期 起步期 起步期 起步期 起步期 起步期 起步期
起步期
技术阶段
调整后 不变 不变 不变 →成熟期 不变 →成熟期 不变 →成熟期 不变 →成熟期 不变 →成熟期 不变 →发展期 →成熟期 不变 →成熟期
电 动 汽 车 整 车.指电动汽车整车各系统的中央控制器,而不是驱动电机控
控 制 器 生 产 企制器;

.按“电动汽车整车控制器软件开发企业硬件生产企业”填写。
新能源汽车产品公告备案参数填报简要说明
储能装置总成标称电压() 储能装置总成额定输出电流() 动力蓄电池总成标称容量()
储能装置总成指车辆上某种储能装置单体的 全部组合,以下同。应为储能装置单体标称 电压的整数倍,数值修约到整数。 指额定工况下,储能装置总成输出电流的设 计值。 填写车辆动力蓄电池总成的标称容量。
燃料新种能类:源汽车产品公告参数填报简要说明
.纯电动汽车填报“纯电动”; .混合动力汽车填报“汽油电混合动力”或“柴油电混合 动力”等; .燃料电池汽车填报“氢气”等。 排放依据标准及排放水平: .混合动力汽车:按常规汽车填报; .纯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等不填此栏。
最高新车速能(源) :汽车产品公告参数填报简要说明
储 能 装 置 单 体 外填写“方形”或“圆柱形”;由圆形单体组成的方形模块

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和生产准入管理规定

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和生产准入管理规定
附件
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 和生产准入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电动乘用车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汽车 产业发展政策》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关境内投资新建独立法人纯 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新建企业”)。
经核准的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只能生产纯电动乘用 车,不能生产任何以内燃机为驱动动力的汽车产品。新建企业 生产的产品必须使用自有品牌。
第六条 新建企业的投资主体应当按照《政府核准投资项目 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并向核准机关提供投 资项目申请企业的企业概况、基础能力、试制样车说明及证明 材料(见附件一)。
第七条 新建企业投资主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国关境内注册,具备与项目投资相适应的自有资 金规模和融资能力。 (二)有 3 年以上纯电动乘用车的研发基础,具有专业研发 团队和整车正向研发能力,掌握整车控制系统、动力电池系统、 整车集成和整车轻量化方面的核心技术以及相应的试验验证能 力,拥有纯电动乘用车自主知识产权和已授权的相关发明专利。 (三)具有整车试制能力,具备完整的纯电动乘用车样车试 制条件,包括车身及底盘制造、动力电池系统集成、整车装配 等主要试制工艺和装备。
第十四条 加强新建企业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对企业生 产未经许可或不符合标准的产品,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0 年第 109 号公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
第十五条 对新建企业承诺履行情况、售后服务保障情况、 产品安全性和一致性等方面开展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 核准机关应当严格依据《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 法》有关规定对新建企业核准申请进行审查。

新能源汔车生产准入管理规则

新能源汔车生产准入管理规则
以进 入产 业化 阶段 的产 品。
第八 条 国家 发 展改革 委 商 国家科 技行 政 管理部 门,聘任 有关 专家 ,组成 新 能源汽 车专 家委 员会 ,负 责确 定和 调整新 能源汽 车产 品类 别 的技 术阶 段 ,提 出适用 于新 能源 汽 车 的专项技 术 条件 和检 验规 范建 议 。
化 条件 的产 品 。
发 展期产 品是指 技术 原理 的 实现 路径基 本 明确 ,国家 和行 业标 准 尚未完 善 ,初 步 具备产 业化 条件 的产
品。
成 熟期产 品是指 技术 原理 的 实现 路径清 晰 ,产 品技术 和 生产 技 术成 熟 , 国家 和行 业标准 基本 完 备 ,可
第十二 条
生产 准入 考核 的 结论分 为通 过 和不 通过 两种 。经考 核 ,符 合 生产准 入 条件 规定 的企 业或 产
品为通 过 ;反之 ,为 不通 过 。
企 业通 过新 能源 汽车 生产 准入 考核 ,获得 生 产 资格后 ,汽车 整 车生产 企 业可 生产 同类 新 能源汽 车产 品
( 与 《 告 》中 已有 的常 规 车辆相 同类 别 的产 品 ,下 同 );改装类 商 用车 企业 可 自制底 盘生 产 同类新 能 指 公
源 汽 车产 品 ,但 自制 底 盘仅 限于本 企 业 自用 。 第十 三条 国家 发展 改 革委 委 托 中介 机 构 进行 新 能源 汽 车 生 产准 入 的现场 技 阶段 的产 品采取 不 同的管理 方式 。
起 步 期产 品只 能进 行小 批量 生产 ,在批 准 的 区域 、范 围和 条 件下 进行 示 范运 行 ,并 以适 当的方 式对 全
部车辆 的运 行状 态 进行 实时 监控 。
发展 期产 品允 许进 行批 量 生产 ,只 能在批 准 的区域 、期 限 、条件 下销 售 、使用 ,并 以适 当 的方 式对 销 售车辆 以不低 于 2 %的 比例 进行运 行状 态 实 时监控 。 0 成熟 期产 品与 常规 汽车 产 品的 公告 管理 方式 相 同,在 销售 、使 用上 与 常规道 路机 动 车辆 相 同。 第 4 页 汔 车 睛 报 A tmoi fr ain uo teIom t v n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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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荐采用HEV、SHEV、PHEV、CHEV、BEV、FCEV、 DMEV分别代表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底盘、串联式混合动力 电动汽车/底盘、并联式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底盘、混联式 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底盘、纯电动汽车/底盘、燃料电池电 动汽车/底盘、二甲醚汽车/底盘。
新能源汽车准入及公告管理
网上填报参数注意事项
新能源汽车准入及公告 管理
2020/11/15
新能源汽车准入及公告管理
目录
• 《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管理规则》指导思想 • 《规则》适用范围 • 准入管理流程 • 企业资质要求及允许生产的产品类别 • 提交文件的要求 • 生产准入现场考核及应注意的问题 • 技术阶段划分 • 不同技术阶段的管理方式 • 不同类别的产品需执行的标准和检验项目 • 检测机构和检验报告的要求 • 同一型号判定原则 • VIN编码规则 • 后续工作
新能源汽车准入及公告管理
《规则》指导思想---鼓励和支持
坚决鼓励和支持,具体体现: • 降低门槛:未限定资金投入、生产设备、检验设
备 • 允许改装类商用车生产企业自制、自用底盘 • 在标准不完备的条件下允许发布产品《公告》 • 针对新能源汽车所采用的技术方案的多样性,根
据新能源汽车整车、系统及关键总成技术成熟程 度、国家和行业标准完善程度以及产业化程度的 不同,将其分为起步期、发展期、成熟期三个不 同的技术阶段,分别实施不同的管理制度,并在 条件成熟时,重新调整技术阶段的划分。
允许生产的产品类别
• 《规则》第12条:企业通过新能源汽车生 产准入考核,获得生产资格后,汽车整车 生产企业可生产同类新能源汽车产品(指 与《公告》中已有的常规车辆相同类别的 产品);改装类商用车企业可自制底盘生 产同类新能源汽车产品,但自制底盘仅限 于本企业自用。
新能源汽车准入及公告管理
提交文件的要求
申报方式从网上提交; (2)新能源汽车专项性能报告以纸质文件的
形式提交。
新能源汽车准入及公告管理
生产准入现场考核
• 必要时进行: 尤其在首次申报新能源汽车产品时、 后续产品的产品类别(轿车、客车等)、技术方 案(混合动力、燃料电池等)、技术来源(委托 开发、独立开发等)发生变化时。
• 内容见《规则》附件一,包括生产能力和条件、 设计开发能力、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产品销售 和售后服务四方面,共15个条款,其中否决项4 条,一般项11条。
新能源汽车准入及公告管理
试验方案阶段---网上提交文件(2)
“其它”栏参数还包括: • 电机控制器型号、生产企业(备案参数里的是整
车控制器) • 可外接充电:车载充电机及充电用插头、插座的
型号、生产企业; • 改装类企业申报新能源汽车底盘的,应注明“该
底盘仅限于本企业自用”; • 起步期产品(底盘除外)应注明示范运行的区域、
请企业可在2个月内针对不符合项进行整改,经验 证后达到第(1)条要求的,考核结论为通过;验 证未达到第(1)条要求的,结论为不通过,申请 企业6个月后方可重新提出申请。整改验证只能进 行一次。
新能源汽车准入及公告管理
现场审查要求的补充解释
《考核要求》第4条(研发流程及设计规范): 自主研发的设计规范:可能包括:整车及系统、总
新能源汽车准入及公告管理
《规则》指导思想---风险控制
风险控制、保护用户和第三方利益,从而保 护新能源汽车事业健康发展,体现在:
• 起步期和发展期产品的生产批量 • 示范运行或销售区域 • 售后服务承诺(电池回收等) • 建立档案、实时监控、产品质量/安全跟踪 • 起步期产品需提交年度示范运行报告等
有关示范运行区域的批准文件; (4)与拟使用单位签订的协议、使用单位车辆运行管理规
定、使用数量说明(本项仅适用于起步期产品)。 一般不进行现场审查。 • 如对新能源部分做了改动,需按《规则》向工信部提交全
部资料,必要时进行现场审查。
新能源汽车准入及公告管理
产品综合审查阶段提交的文件
由检测机构向中机中心提交试验报告: (1)强检报告和定型试验报告按常规汽车的
• 使用汽油、柴油、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液 化石油气、乙醇汽油(E10)、甲醇汽油等燃料及 使用这些燃料的双燃料汽车和两用燃料汽车,不 属于《规则》的管理范围。
新能源汽车准入及公告管理
准入管理流程
企业向工信部提交产品技术文件(包括技术参数、 主要配置、试验方案、企标及检验规范等,申报 起步期和发展产品的,还需增加售后服务承诺、 拟销售区域说明等)
成、关键零部件的功能和性能开发;整车总布置、 车身设计、底盘总布置、车架设计;关键系统及 总成的匹配和选型(尤其是车载能源系统、驱动 系统与传动系统的匹配和选型);系统、总成及 关键零部件的结构设计;关键系统和总成控制原 理和控制策略开发;各系统和子系统之间的通讯 协议和数据交换内容的开发;机电耦合装置和变 速装置设计;系统、总成及关键零部件的设计评 审、验证、确认和更改时应注意的事项;技术文 件管理;标准化等方面的内容。 合作研发的部分,完善程度要求可适当放宽
新能源汽车准入及公告管理
技术阶段划分
• 《规则》第七条规定:根据新能源汽车整 车、系统及关键总成技术成熟程度、国家 和行业标准完善程度以及产业化程度的不 同,将其分为起步期、发展期、成熟期三 个不同的技术阶段。
新能源汽车准入及公告管理
现场审查要求的补充解释
《考核要求》第4条(研发流程及设计规范): 直接购买的系统、总成及零部件产品:只要
求在设计输入、设计验证和确认时应注意 的事项,以及与它相关系统和总成的匹配、 通讯和控制等方面建立完善的设计规范及 作业指导书。 要求建立设计规范及作业指导书的环节,申 请企业应能提供这些文件的应用实例。
• 可通过两种方式:网上提交、纸质文件 • 总原则:与常规汽车《公告》审查相同的
文件,通过网上提交;与新能源汽车专项 性能相关的,则应提交纸质文件。 • 分两个阶段:试验方案审查阶段(含必要 时的生产准入现场考核)、产品综合审查 阶段,但可以一次性提交。
新能源汽车准入及公告管理
试验方案阶段---网上提交文件(1)
范围;发展期产品(底盘除外)应注明销售、使 用的区域、期限。
新能源汽车准入及公告管理
网上填报参数注意事项
• 产品型号:应符合GB/T9417、GB/T17350的要求,但电 动轿车主参数较为特殊,应满足如下要求:
(a)混合动力轿车主参数代号与常规汽车相同,均为发动 机排量;
(b) 纯电动轿车和燃料电池轿车主参数代号为00。 • 对于产品型号中的企业自定代号部分:不强制要求,但推
中介机构进行 产品文件审查, 确认试验方案
企业委托检 测机构检测
首次申报产品时, 还应提交企业准入 申请文件
中介机构进行文审,必要 时现场考核,并上报工信 部
工信部对初步通过的企业予以公示, 符合的予以公告
检测机构向中 介机构提交报 告
中介机构进行 产品技术审查, 符合的上报工 信部
企业和政府主管部门共同对产品进行运行安 全等方面的监控
新能源汽车准入及公告管理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现场审查要求的补充解释
《考核要求》第4条(研发流程及设计规范): 购买技术和委托开发:完善程度要求可适当放宽,
不要求能指导具体的设计工作;但在设计输入、 设计验证、确认和设计更改环节以及与它相关系 统和总成的匹配、数据交换及控制等方面,仍应 建立完善的设计规范及作业指导书。可能包括: 系统和总成及关键零部件功能、性能参数要求的 提出;与其它相关系统和总成的匹配、通讯和控 制;产品测试和评价;系统、总成及关键零部件 的设计评审、验证和更改时应注意的事项等方面 的内容。
新能源汽车准入及公告管理
《规则》适用范围
• 新能源汽车系指采用非常规的车用燃料作为动力 来源(或使用常规的车用燃料、采用新型车载动 力装置),综合车辆的动力控制和驱动方面的先 进技术,形成的技术原理先进、具有新技术、新 结构的汽车。
• 新能源汽车包括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包 括太阳能汽车)、燃料电池电动汽车、氢发动机 汽车、其他新能源(如高效储能器、二甲醚)汽 车等。
应提交下列纸质文件: (4)售后服务承诺; (5)拟销售区域的说明、产品使用地省/市级政府主管部门
有关示范运行区域的批准文件; (6)与拟使用单位签订的协议、使用单位车辆运行管理规
定、使用数量说明(本项仅适用于起步期产品)。
新能源汽车准入及公告管理
试验方案阶段---向工信部提交的纸 质文件
《规则》第十七条:企业在首次申报新能源 汽车新产品时,还应提交下列纸质文件:
新能源汽车准入及公告管理
现场审查要求的补充解释
《考核要求》第5条:掌握三者之一的核心技术。 • “掌握”的含义 (1)了解技术原理、控制方法、通讯、结构、功能、主要
技术特性、失效模式和测试评价方法; (2)了解各系统的边界划分与接口定义,包括各系统之间
接口定义、逻辑关系图、技术特征参数等; (3)了解产品的生产加工过程及主要环节的加工参数; (4)了解产品的安全性及潜在风险; (5)了解出现问题的基本解决措施和方法; (6)具有符合要求的知识产权; (7)具备一定程度的检测能力; (8)具备一定程度的故障诊断能力和维修服务能力。
(7)《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申请书》(见 《规则》附件二);
(8)企业按照《生产准入条件》(见《规则》 附件一)要求进行自我评估的报告。
新能源汽车准入及公告管理
非首次申报时提交的资料
• 后续产品的类别、技术方案、技术来源未 改变:向中机中心提交除申请书、自评报 告外的所有文件(见《规则》第十五、十 六条);
与常规汽车相同的文件:包括公告参数/备案 参数、试验方案,应从网上向中机中心提 交,并应在公告参数的“其它”栏中额外 注明一些参数,具体包括:
• 动力蓄电池/超级电容器/燃料电池的种类、 单体或模块型号、生产企业、单体标称电 压、单体或模块容量/电容、总标称电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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