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学徒制职业教育评价历史述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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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学徒制职业教育评价历史述评

摘要:在中国古代职业教育中,学徒制作为职业教育的最初形态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文章对中国古代学徒制职业教育评价的历史发展和特点进行了梳理。不同时期学徒考试的评价主体、评价内容、评价功能、评价方式等方面都有其鲜明特点,它们为现代职业教育评价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提供了借鉴与启示。

关键词:古代职业教育;学徒制;评价

作者简介:冯晓沛(1989-),女,河南许昌人,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职业教育学院2011级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G719.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7518(2012)34-0094-03

我国古代人民的生产生活中已经出现了职业教育,职业教育的传授和评价在历史中以不同形态出现,从家传世袭制到师徒传授制,最后演变为行业控制下的监管制。学徒制是古代职业教育最普遍和一种特有的职业教育形式,原始社会的手工业作坊中已经有了学徒制的雏形,它在奴隶社会兴起,发展和完善于封建社会,学徒制以强大的生命力推动着古代职业教育的发展,学徒评价也因自身特色成为国家的精髓文化。只有纵观、深入地总结古代学徒制职业教育评价的发展历程和特点,才能发掘其利用价值并为今天所用。

一、中国古代学徒制职业教育评价的历史演变

原始社会的职业教育,是人们为了满足劳动需要和维持社会生存而传授技艺技能的。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们逐渐以狩猎为生转变为以农业种植为生,农业文明使人类生活趋于稳定,手工业领域技艺的传授也日趋专门化。职业教育在这些生产劳动和社会生活实践过程中进行,但是它还未能与生产活动相分离,技艺的传授是通过口传手授、观察模仿进行的。原始社会并没有专职的教育者,也没有专门的教育组织形式和评价考核制度。

奴隶社会时期是学徒制的初级形态,其职业教育形式包括家庭教育和官府中的手工业教育两种。家庭教育中学徒培训的主要形式是家传世袭制,父子相承和世代相传是生产知识和操作技能传授的主要途径。父亲作为技艺的传授者,同时也承担着考核和评价儿子的责任,父亲对儿子的考试是全方位的,道和德是整个教育的首位,以父子关系建构的师生关系要求也是最为严格[1],这是由维护家族成员的根本利益和当时社会形态所决定的。

官府中的手工业教育以西周和春秋时期为例,西周时期的重要手工业由官府控制和管理。百工负责手工业的生产,他们是手工业作坊中具有专门技能的匠户,工师则是对手工业者进行训练和成绩考核的师傅。《管子·立政》第四篇中将工师的职责描述为:“论百工,审时事,辩功苦,上完利,便备用…工师之事也”[2]。即工师需要考核各种工匠的手艺,审查确定各个时节工匠们应完成的事宜和工作,辨别器物的精善和滥恶、产品质量的优劣和好坏,提倡产品的精致从而

使设备工具便于使用。另外,工师在管理和教育百工过程中,要确定法度,即明确手工业生产的标准与规范,百工在生产过程中也必须严格遵守准则,按照统一的标准和规定进行生产,不得私自改变或忽视规则。

从春秋时期开始,手工业中出现物勒工名的管理和考核制度,这对提高手工业产品的质量和激发学徒的积极性,培养学徒的责任意识有重要意义。工师通过制定严格的赏罚制度来进行管理和考核。据《礼记·月令》第六记载,工师要“物勒工名,以考其诚,功有不当,必行其罪,以穷其情”[3]。也就是说工匠需要在生产的器物上刻上自己或工场名字,以防止以次充好和仿冒行为的发生。工师需要对工匠的产品质量进行认真的检查和考核,加以评定进行赏罚,如产品质量不好或者不符合标准就要处罚和治罪。因此工师不仅是生产管理者和教育者,也是对学徒进行考核的评价者。另外,春秋时期非常重视职业教育,《管子·权修》中说到:“一树百获者,人也”。他们把对人才的投资作为长期事业,在培养学徒技术的同时,道德品质的教育也没有偏废。

在封建社会鼎峰时期的唐朝,官营手工业中产生了较为系统和发达的学徒教育和培训制度,少府监和将作监负责和管理手工业技术工人的培训和考核。少府监掌百工技巧之政,将作监掌土木工匠之政。《新唐书·百官三》中记载:“细镂之工,教以四年;车路乐器之工三年;平漫刀槊之工二年,矢镞竹漆屈柳之工半焉;冠冕弁帻之工九月。教作者传家技,四季以令丞试之,岁终以监试之,皆物勒工名”

[4]。这段记载说明了唐代学徒的考核年限因为技艺和工种不同而有所差异,考试制度也很严格,每季和年终都有考核,分别由令总管和监工进行监督,唐朝也延续之前的物勒工名制度,即学徒在提交作品时要刻上自己名字,以方便进行质量的监督和检查。

宋代是封建社会发展的鼎盛时期,同样是学徒制的大发展时期。宋代学徒制的一大进步就是在官营手工业中采用了“法式“来培训和评价学徒,并且宋的勒名制度已相当普遍。法式类似于今天的操作手册,就是在总结生产经验的基础上对工艺操作、产品生产进行详细完整的规定。北宋官营手工业由少府监、将作监、军器监掌管,它们对学徒都有系统、严格的规定和培训以及赏罚制度。《宋史·职官志》五中记载:“庀其工徒,察其程课、作止劳逸及寒暑早晚之节,视将作匠法,物勒工名,以法式察其良窳”[5],这表达了少府监对工徒训练的管理和考察的规定,其中包括管理工徒的日程、课业、作息。工徒在生产的器物上要刻上自己的名字,少府监用法式来考察其质量的粗劣、好坏。“庀其工徒而授以法式;寒暑蚤暮,均其劳逸作止之节”[5],这是将作监对学徒培训的管理规定,“凡利器以法式授工徒,其弓矢、干戈、甲胃、剑戟战守之具,因其能而分任之,量用给材,旬会其数以考程课,而输于武库,委遣官诣所隶检察。凡用胶漆、筋革、材物必以时,课百工造作,劳逸必均,岁终阅其良否多寡之数,以诏赏罚”[6]。这是军器监对学徒制详细的规定,它用法式来训练学徒,根据工徒的不同情况决定他们学习不同的兵器制造,十天后对其考核检查,然后将成品放在武库,年终统一评定并进行赏罚。“文

思院上下界诸作工料条格,该说不尽,功限例各宽剩,乞委官检照前后料例功限,编为定式”[7]。由此可见,宋代很重视生产的标准化和定型化,“功限”、“料例”的形成构成必须符合规定。它不仅是对学徒进行培训的参考,也是对学徒进行考核和评价的标准,看作品是否符合法式的要求。由此可见,宋代形成了更为严格的训练与考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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