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案例分析复习过程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本文旨在通过分析具体案例来讨论国际私法相关的问题。
当人们接触到国际私法时,他们可能会感到朦胧,因为这是一个汇集多个国际法律系统的领域。
不仅如此,国际私法也包括一系列定义模糊,卷入多个司法系统的条款和条件。
第一个案例展示了国际私法的复杂性:H&L斯坦克有限公司是一家位于英国的公司,主要经营国际贸易。
H&L斯坦克进行了一项生产设备的交易,其中包括一定的运输协议,该协议在英国法律下生效。
然而,该货物在抵达某个到达港时受到了水渍损失。
收货方就此表示不满并要求赔偿。
H&L斯坦克要求该港口履行其责任,而该港口则要求此行为受到香港港口管理条例的约束。
进一步,港口企图采用美国《担保法》将其责任减至最低限度。
案件最终到达香港高等法院,香港高等法院表示,此案属于国际私法的范畴,因此引入了中国的一般性原则,从而解决了投资者问题。
上述案例说明,国际私法可能涉及多个司法系统。
例如,本案中香港高等法院既考虑到了英国法律,也考虑到了中国法律。
有时,这种情况也会引入其他司法系统,以便确定适用法律或解决纠纷。
此外,上述案例也提示了另一个重要的问题:概念的定义是否清晰。
例如,香港高等法院在案中定义了“投资者”的概念,而美国《担保法》中的类似概念又是什么?这些概念的不同定义可能会导致纠纷,因为双方可能对同一个概念有不同的解释。
最后,还有一个重要的问题需要考虑:当涉及到国际私法时,案件中所涉及到的条款和条件是否合理?这一问题的解决可能涉及到国家本身的法律,甚至是国际法律。
在H&L斯坦克的案件中,港口企图采用美国的《担保法》,并将其责任减至最低限度,本身就存在了一个合理性问题:美国的法律是否能够适用到香港港口?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国际私法是一个涉及多个司法系统、概念定义模糊、合理性受到考量的复杂领域。
然而,通过对案例的分析,可以获得有关国际私法的更深刻理解,这对于有关司法系统的普遍理解和实践都至关重要。
自学考试“国际私法”案例分析(四)

20. 1998年初,英国芳薇公司与宁波城市建设开发公司拟在宁波市某公园南⼤门合资兴建综合娱乐场所“宁波⼤世界”。
开发公司遂要求赴英国就芳薇公司投资的设施性能等进⾏考察,费⽤可由芳薇公司垫付,待合作后补偿。
为此,芳薇公司于1998年11⽉15⽇、1999年1⽉6⽇两次向原告发出邀请函,允诺在英国逗留期间⾷宿及交通等将予承担。
双⽅经协商,于1999年2⽉5⽇达成《关于开发公司赴英考察事宜协议》。
协议约定:(1)开发公司派以王某为⾸的五⼈⼩组赴英国考察,由芳薇公司发邀请函。
(2)在英国期间费⽤暂由芳薇公司⽀付,待合资后从利润中提取弥补。
如不能合资,开发公司以其它形式弥补芳薇公司所垫付的资⾦。
(3)根据市政府意见,开发公司在1999年5⽉动⼯兴建。
(4)由芳薇公司协助办理考察⼿续及签证,考察时间为15天,芳薇公司代理⼈丁某、开发公司法定代表⼈宋某分别在协议上签字,并加盖开发公司公章。
1999年3⽉17⽇,⾼某等⼀⾏5⼈赴英国实地考察,共花⾷宿、咨询等费⽤12397英镑。
同年3⽉28⽇,双⽅当事⼈在英国伦敦市签订了合资兴建“宁波⼤世界”合同。
考察回国后,该合同报批宁波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未获批准。
嗣后,双⽅协商,由开发公司以宁波市富锦⼩区⼀套⼆室商品房偿付该出国考察费⽤。
因开发公司未兑现,芳薇公司遂向宁波市中级⼈民法院起诉称:我⽅与被告开发公司洽谈在宁波市建设⼤型游乐设施期间,开发公司要求我⽅发函邀请其赴英国考察,并垫付在英国期间的⼀切费⽤,待合资后从利润中提取相应资⾦⽀付,或以其它形式给予补偿。
被告开发公司赴英国考察后,拒付在英期间由我⽅垫付的费⽤12397英镑,要求被告开发公司履⾏协议,偿付垫付的资⾦。
开发公司答辩称:与芳薇公司签订的合资项⽬合同未批准,应视为⽆效合同,不发⽣违约,赴英国考察费⽤亦不能全部承担。
请问:l)本案的性质是什么? 2)本案应适⽤哪国法律? 答:1)本案双⽅当事⼈为在中国境内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协商签订了中⽅去英国考察、外⽅提供在英国期间的考察费⽤的协议,并已实际履⾏。
法律讲堂国际私法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跨国婚姻越来越普遍。
然而,跨国婚姻中往往涉及两个或多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及终止时,往往会出现法律冲突。
本文将以一起跨国婚姻纠纷案为例,解析国际私法在解决此类问题中的应用。
二、案情简介原告张某(中国国籍)与被告李某(美国国籍)于2018年在美国登记结婚。
婚后,双方在美国生活了一段时间,但不久因感情不合,张某回到中国。
此后,张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与李某的婚姻关系。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面临以下问题:1. 诉讼管辖权:原告张某在中国起诉,但被告李某在美国居住。
根据国际私法的相关规定,应确定哪个国家的法院具有管辖权。
2. 适用法律:由于涉及两个国家的法律体系,法院需要确定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来审理此案。
3. 离婚效力:根据不同国家的法律,离婚的效力可能存在差异。
法院需要判断离婚在中国和美国的效力。
三、法律分析1. 诉讼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当事人可以在合同签订地、履行地、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或者履行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在本案中,原告张某在中国起诉,被告李某在美国居住。
根据上述规定,中国法院具有管辖权。
2. 适用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的,适用被告住所地法律。
”在本案中,被告李某在美国居住,因此应适用美国法律。
3. 离婚效力美国法律允许离婚,但离婚的效力可能受到限制。
根据美国法律,离婚后,双方仍需承担一定的法律义务,如抚养子女、支付抚养费等。
在中国,离婚后,双方也需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
四、判决结果法院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最终判决如下:1. 确认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的婚姻关系解除。
2. 根据美国法律,双方离婚后,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如抚养子女、支付抚养费等。
3. 由于涉及跨国婚姻,法院建议双方在离婚后,积极沟通,妥善处理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
国际私法案例题的步骤识别定性准据法

国际私法案例题的步骤识别定性准据法
识别步骤:
1. 确定案件事实:对于国际私法案件而言,首先要明确案件的事实,包括当事人的国籍、居住地等信息。
2. 确定适用法律:在确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上,需要对涉案法律进行适用,包括当事人所在国家的法律、国际公约、裁判文书等。
3. 确定管辖权:要确定哪个司法机关有审理该案件的管辖权,通常有地域管辖、国籍管辖、特别管辖等原则。
4. 确定准据法:在确定适用法律的基础上,还需要确定具体的准据法,即哪个国家的法律将成为解决争议的标准。
定性准据法:
定性准据法是指法院对适用在案件中的外国法律的适用结果进行的判断和鉴定。
其中,主要有以下三种定性准据法:
1. 法院自行判断准据法:法院可以根据自己认为合理的标准来判断涉案外国法律的准据力。
2. 当事人选择准据法:当事人可以通过选择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来规定涉案行为的适用标准。
3. 法院参考学说观点或专家意见:在涉及到外国法律适用的争议时,法院可以参考相关学说观点或专家意见进行判断分析,以获得更准确可靠的结论。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1-15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1-15)1、2006年11月20日下午,某大学工人陈强在该校校园内骑自行车向右拐弯时,未打手势示意,被从后面超车的该校留学生杰克骑自行车撞倒。
经检查,陈强右内踝关节挫伤,他的自行车前轮被撞坏,造成经济损失约140元。
学校曾为双方进行调解,但双方在杰克应付给陈强的赔偿储额上未能取得一致意见。
于是陈强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法院受理了本案。
请问:1.法院对本案应如何适用法律?2.假如本案的当事人双方都是外国人,法院由该如何适用法律?参考答案:1.本案适用侵权地准据法,即中国法律.2.《民法通则》规定:双方当事人如国籍相同,或在同一国家有住所时,既可以侵权地法,也可以适用依当事人本国法或住所地法.2、日本神户发生强烈地震,造成3名中国留学生在地震中死亡,其中留学生钱某在日本死亡后留有遗产。
钱某的妻子赴日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遗产。
日本法院受理案件后,根据日本《法例》第25条“继承依被继承人本国法”的规定,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根据中国的法律规定,日本法院适用了日本的实体法对这一案件进行了审理。
请问:日本法院选择法律时采用了什么制度?请解释一下该制度。
参考答案:间接反致制度。
具体内容见教材。
3、一个在英国有住所的阿根廷人在英国死亡,在日本留有遗产,遗产为不动产。
为继承遗产,死者的儿子为继承遗产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日本的冲突规范,继承应该适用被继承人的本国法律,即应该适用阿根廷的法律。
阿根廷的法律规定,继承应该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律,即应该适用英国法。
而英国的冲突规范规定,不动产继承应该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即应该适用日本法。
请问:如果日本法院适用日本实体法审理案件,则构成国际私法上的何种制度?请解释一下该制度。
参考答案:间接反致。
是指对涉及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的调整,甲国法院根据其本国冲突规则的指定去适用乙国法,而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该适用丙国法,而丙国的冲突法规范又规定去适用甲国法,结果甲国法院根据这一系列规定,最后适用了甲国实体法的情况.4、某英国公民家生前立下了7份遗嘱文件,其中包括1份遗嘱和6份遗嘱附录书。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国际私法案例分析:案例:Macleod v. United States本案中,原告John Macleod是一名英国人,被控在美国输入了犀牛角制品,违反了美国的关于野生动植物保护的法律。
原告辩称他在英国购买并知晓不合法性,因此应该受到英国法律的保护。
法庭通过分析国际私法原则,做出了决定。
首先,国际私法的一个基本原则是国家主权原则——即每个国家都有权制定和执行适用于其领土内的法律。
根据这个原则,美国有权制定适用于自己国家的野生动植物保护法律,并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
其次,国际私法还有相关的冲突规则,用于确定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
在本案中,关键问题是确定适用英国法还是美国法。
一般来说,在涉及物品进出口的案件中,适用原产地法则是常见的冲突规则之一。
根据原产地法则,货物按照出口国法律合法出口,根据进口国法律合法进口。
因此,原告可以主张在购买并出口物品时并没有违反英国法律,因此不应被美国法律约束。
然而,本案中法院判决了美国法律的适用。
原因是,在国际私法中,还有一个原则是有限合理性原则。
根据这个原则,不能为了逃避适用国法而寻找法律空洞。
尽管原告声称他在英国购买并知晓不合法性,但美国法律依然具有合理适用性,因为进口的物品在美国境内是违法的。
若法院允许原告的主张,则相当于鼓励他人通过在其他国家购买违禁品来规避美国的法律,这是不合理的。
因此,根据国际私法的原则和冲突规则,法院判决原告违反了美国的法律,并应受到相应的惩罚。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国际私法在跨国案件中的重要性。
国际私法的原则和冲突规则帮助法院确定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避免了法律冲突和法律空洞的产生。
这对于实现国际法律的协调与统一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国际私法的原则也反映了各个国家主权的尊重和平等原则的实现。
因此,国际私法在全球化时代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和意义。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指导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指导案例分析辅导(一)三、冲突规范[案情]1999年11月20日下午,某大学工人陈强在该校校园内骑自行车向右拐弯时,未打手势示意,被从后面超车的该校留学生杰克骑自行车撞倒。
经检查,陈强右内踝关节挫伤,他的自行车前轮被撞坏,造成经济损失约140元。
学校曾为双方进行调解,但双方在杰克应付给陈强的赔偿储额上未能取得一致意见。
于是陈强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法院受理了本案。
[问题]1.法院对本案应如何适用法律?2.假如本案的当事人双方都是外国人,法院由该如何适用法律?[分析]1.本案中被告杰克的行为构成侵权。
根据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的原则,应以侵权行为地法为准据法。
本案侵权行为的加害行为发生地和损害发生地是一致的,都是中国,所以法院应适用中国法。
我国《民法通则》也是这样规定的。
2.依照《民法通则》第146条第1款的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使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
”所以,如果本案的当事人双方都是外国人,并且都具有同一国籍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可使用他们的国籍国法或者共同的住所地法;如果双方具有不同的国籍或者不在同一国家有住所,则应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四、冲突规范的适用[案情]某英国公民家生前立下了7份遗嘱文件,其中包括1份遗嘱和6份遗嘱附录书。
遗嘱和2分附录书是按比利时实体法规定的形式作出的,其他4份遗嘱附录书虽未按这种规定的形式作出,但符合英国遗嘱法的规定。
按照英国法,甲死亡时的住所在比利时,而依比利时法律关于外国人在比利时设立住所必须经政府许可的规定,甲死之时其住所仍在英国,因为它为获得这种许可。
英国法院需要解决的问题是:该英国公民甲所立遗嘱是否有效?审理此案的英国法官按英国冲突法的指引,对上述问题的解决适用了比利时法,承认依比利时法律作成的遗嘱和2份附录书在形式上具有有效性。
但同时指出:英国法官审理此案应该像比利时法官一样去适用法律。
国际私法法律冲突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国公民王某与乙国公民李某在甲国相识、相恋,并在甲国登记结婚。
婚后,两人移居乙国生活。
在乙国生活期间,王某与李某因性格不合,感情破裂,王某向乙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然而,王某在诉讼过程中发现,乙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在甲国无法得到承认和执行。
王某遂向甲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国法院承认和执行乙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此案涉及甲国和乙国之间的国际私法法律冲突。
二、案情分析1. 约束力和效力问题根据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一国的法院判决在另一国得到承认和执行,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判决作出国的法院有管辖权;(2)判决作出国的法院的程序公正;(3)判决不违反判决作出国的基本法律原则和公共秩序;(4)判决作出国的法律承认和执行外国的判决。
在本案中,乙国法院对王某和李某的离婚诉讼有管辖权,且程序公正。
然而,甲国法院认为,乙国法院的判决违反了甲国的法律原则和公共秩序。
2. 法律适用问题根据甲国和乙国之间的国际私法规定,跨国离婚案件应当适用婚姻缔结地的法律。
在本案中,王某和李某的婚姻缔结地为甲国,因此,甲国的法律应当适用于本案。
3. 法律冲突解决方法针对本案中的法律冲突,可以采取以下几种解决方法:(1)优先适用甲国法律。
根据跨国离婚案件的法律适用原则,应当优先适用婚姻缔结地的法律。
因此,甲国法院可以判决承认和执行乙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2)补充适用乙国法律。
如果甲国法院认为乙国法院的判决违反了甲国的法律原则和公共秩序,可以补充适用乙国法律。
在本案中,乙国法院的判决符合乙国的法律原则和公共秩序,因此,甲国法院可以判决承认和执行乙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3)折衷适用法律。
甲国法院可以在尊重乙国法院判决的前提下,对部分争议事项进行审查,以确定乙国法院的判决是否违反了甲国的法律原则和公共秩序。
三、判决结果经过审理,甲国法院认为,乙国法院的判决符合甲国的法律原则和公共秩序,因此判决承认和执行乙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王某和李某的婚姻关系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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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案例分析《国际私法》典型案例精选案例分析题21假设25岁的中国公民甲和l9岁的8国公民乙于B国依8国法规定的条件缔结了婚姻,婚后住所设在B国。
l995年,甲回中国家乡D地探亲,途经中国c地时突发急病,生命垂危。
甲在中国E地有个人财产l00万人民币。
甲死后,乙和甲父丙为继承遗产发生纠纷。
【提问】1.中国何地法院有管辖权?为什么?2.假设甲在死前依中国法规定的方式作了录音遗嘱,把他在 E地的个人财产作了分配,乙和其父丙各得一半。
现乙向中国法院提出:甲的录音遗嘱依8国法是无效的,应按法定继承进行遗产分配;而依中国《民法通则》第l49条的规定应适用B国法,而 B国法规定只有妻子才是唯一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因而甲的财产应全部归其所有。
丙则提出:8国是l961年《遗嘱处分方式法律冲突公约》的缔约国,依该公约规定,该遗嘱方式是有效的。
关于该录音遗嘱有效性问题,谁的主张能成立?为什么?【答案要点】答:l.由于甲未立遗嘱,故本案为涉外法定继承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6条的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甲的财产包括位于8国的住所以及位于中国E地的l00万人民币,甲死亡时住所在B国,故动产及不动产的继承均由8国法院管辖,中国E地的法院没有管辖权。
2.丙的主张成立。
8国是l961年《遗嘱处分方式法律冲突公约》的缔约国,根据公约的规定,遗嘱处分方式凡符合公约所述各连结点所指向的内国法,均应视为有效。
该公约规定的可供选择的遗嘱方式准据法的多种连结点包括立遗嘱人作出处分或死亡时的国籍所属国,甲是中国公民,因此,该录音遗嘱方式的准据法是中国的有关法律即《继承法》。
我国《继承法》规定了自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代书遗嘱和公正遗嘱五种方式,从而肯定了录音遗嘱方式的有效性。
因此,该录音遗嘱有效,分析题22美籍华人朱昂及其妻余杏芳,生前在广州置有坐落在南堤二马路六号的混凝土楼房一栋,另有座落在吉祥路20号的二层楼房一栋。
朱昂及余杏芳先后在美国去世,未留下遗嘱处理其财产。
朱、余在美生活时,还在美国旧金山购有住宅一套,、朱、余遗有女儿朱宣琼、朱宣强、朱宣娇和养子朱伯然,他们均为居住于美国的美籍华人。
朱宣琼、朱宣娇已去世,朱宣琼有子女马慕贞、马慕洁、马慕本、马启湘四人,除马启湘为加拿大籍人外,其余均是美籍华人。
上述在广州吉祥路的房屋,已在50年代被征用,由马慕贞领得拆迁款l400元。
在南堤二马路的楼房全部出租,50年代后由马慕贞代管收租修缮。
在美国的住宅,则由业主朱昂及其妻余杏芳、女儿朱宣强同住。
朱昂、余杏芳去世后,由朱宣强及其夫居住。
1988年,朱宣强委托代理人起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要求继承上述在广州南堤二马路的楼房。
【提问】1.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可否受理此案?为什么?2.广州的房屋应适用何国法律处理?为什么?【答案要点】答:l.本案属无遗嘱涉外法定继承案。
.我国对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的确定,原则上也以地域权限的划分为根据,并且与确定国内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大体一致。
由于争议的标的在我国广州。
因而可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2.根据我国《继承法》第36条和我国《民法通则》第149条的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因此,在广州的房屋涉诉应适用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分析题20甲是已取得美国国籍并在纽约有住所的华人,l996年2月回中国探亲期间病故于上海,未留遗嘱。
甲在上海遗有一栋别墅和200万元人民币的存款,在纽约遗有一栋住房、两家商店及若干存款和汽车、珠宝等。
甲在纽约没有亲属,其在上海的亲属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继承请求。
【提问】法院应适用什么法律审理这一案件?说明理由。
【答案要点】答:此案中,适用的法律包括以下几个:动产(即存款、汽车、珠宝和商店等)适用纽约州法律,上海的别墅适用中国法律,纽约的住房适用纽约州法律。
分析题19假设25岁的中国公民甲和l9岁的8国公民乙于B国依8国法规定的条件缔结了婚姻,婚后住所设在B国。
l995年,甲回中国家乡D地探亲,途经中国C地时突发急病,生命垂危。
甲在中国E地有个人财产l00万人民币。
甲死后,乙和甲父丙为继承遗产发生纠纷。
【提问】丙向中国法院提出:其子和乙结婚时乙未达到中国法规定的结婚年龄,因此其子和乙的婚姻无效,乙不能以配偶身份继承遗产。
而乙则提出:她与甲结婚时的年龄符合B国法的规定,因而婚姻是有效的。
关于该婚姻有效性问题,谁的主张能成立?为什么?【答案要点】答:我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
甲与乙于B国依8国法规定的条件缔结了婚姻,因而婚姻是有效的,乙的主张成立。
分析题18澳大利亚公民方某于1990年8月底来中国广东观光旅游,在此期间与原告中国公民柳某相识并建立了恋爱关系。
方某在广东观光两、三天后便返回了澳大利亚。
l991午7月17日,方某再次来到广东,与柳某相处一个星期后,便于同月25日在广州市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由于双方婚前相处的时间短,彼此了解不够,且婚后柳某拒绝与方某同居,双方无法建立起夫妻感情,双方互相埋怨。
1991年8月2日,柳某以双方婚前了解不够,感情基础差,婚后无法建立起感情,夫妻关系无法维持为理由,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方某离婚。
方某在答辩中也认为双方夫妻关系确难以维持,表示同意离婚,但要求将婚后所购的录像机一部归其所有。
柳某对此表示同意。
【提问】1.本案当事人能否依照行政程序办理离婚?2.对于本案,受理法院有无管辖权?如有,应适用何国法律审理?【答案要点】答:l.在中国,根据民政部发布的《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第6条的规定,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不论是双方自愿离婚还是一方要求离婚,一律按诉讼程序办理,不适用行政程序办理,即此种离婚不能按向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程序获得离婚的法律效果。
2.中国公民对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离婚之诉,属于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该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对于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7条的规定,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本案应适用中国婚姻法审判。
分析题17李某与白某于l974年11月结婚,婚后生一女孩。
1980年11月,李某赴日本留学,从此以后,双方感情逐渐淡漠。
l988年1月,白某也获准赴日本留学,双方在日本共同生活一段时间之后,于同年底开始分居。
1989年秋,白某向日本大阪府地方法院起离婚诉讼。
日本国大阪府地方法院受理并进行了调解。
经调解,双方于l991年2月27日达成调解协议书。
调解离婚后,双方按照日本国法律规定,还到大阪府丰中市市长处领取了“离婚申请受理证明书”。
此后,白某准备回中国,向日本国大阪府地方法院要求提取李某已交付于法院的生活费、抚养费。
大阪府地方法院提出,白、李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调解协议书得到中国法律的认可后,才能将上述费用交给白某。
因此,李某、白某分别向其出国前所在地的中国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要求承认日本国大阪府地方法院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调解协议。
【提问】1.中国法院应否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协议书?2.我国法院对本离婚案有无管辖权?【答案要点】答:l.人民法院依法应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协议书。
因为根据该外国的有关法律规定,只要规定法院有权以调解的方式处理案件,并有权出具调解协议书,调解就属于法院的一种裁决文书,其调解协议最就是一种具有执行效力和法律文书,属于一国法院作出的生效的裁决。
一般理解,法院作出的裁决,除了判决、裁定以外,还应该包括法院作出的调解协议。
我国与波兰、法国等国所缔结的司法协助约定中,都明确规定,协定中所指“裁决”,包括调解书。
2.由于双方当事人在起诉离婚时都居留在日本,故无论是依照原告就被告原则,还是依照被告原则,我国法院对此离婚案均无管辖权。
分析题16中国公民于某,1980年与妻子离婚,所生两个子女由前妻抚养,l985年,于+某到西班牙经商。
l991年与一西班牙女子结婚,按照天主教仪式举行了婚礼,按照西班牙婚姻法规定,天主教徒到天主教堂举行结婚仪式为双方缔结婚姻的形式要件。
婚后不久,于某将在西班牙经商所获部分利润作为投资,回国内办厂,并购有楼房一栋,另有一些古董及银行存款。
l995年2月,于某因车祸去世,未留下遗嘱,他的子女与他在西班牙的妻子之间对于遗产继承发生争执。
田的子女认为于某在西班牙结婚他们一无所知,于某的婚姻未登记,不符合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于某的西班牙妻子不是于某的继承人。
【提问】田其在西班牙的婚姻是否有效?【答案要点】答:于某在西班牙的婚姻是有效的。
本案中,于某在西班牙侨居多年,在西班牙,天主教徒以在教堂举行结婚仪式为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其婚姻符合婚姻缔结地即西班牙的法律,因此应认定他们之间的婚姻有效,符合婚姻缔结地即西班牙的有关法律规定。
分析题151974年,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的居民科库勒夫妇开车(该汽车在维多利亚州登记上牌)去新南威尔士州。
在新南威尔士州境内,由于丈夫的驾驶过失造成了车祸,使妻子受伤。
妻子因此在维多利亚州的法院对其丈夫提起了侵权损害赔偿之诉。
根据新南威尔士州的法律,妻子不能以此为由起诉丈夫;但根据维多利亚州的法律此诉讼可以成立。
受案的维多利亚州法院的法官判决本案应适用维多利亚州法律,而不适用作为侵权行为地新南威尔士州的法律。
最后,原告胜诉。
法官在判决中指出,我们应当接受传统规则,但在接受的同时加以适当的限定也是合理的。
比如,在特殊案件中,出于某特殊情况的需要,同时也是出于正义利益的需要,就应当修改基本规则或不遵守基本规则。
【提问】1.法官在判决中指出的“传统规则”、“基本规则”是指什么?2.对于本案,法官是采用了什么原则来确定准据法的?3.法官采取了上述原则的理由是什么?4.什么叫“侵权行为自体法”学说?最早是由哪个学者提出来的?【答案要点】答:l.是指侵权行为适用场所支配行为的原则。
2.对于本案,法官确定准据法的原则是最密切联系原则。
3.法官采用上述原则的理由是: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综合多方面的因素,适用与之有最密切联系的那个地方的法律,并且最密切联系地由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加以认定,以避免用一种固定的连结点指引准据法而产生的不切合实际情况和不能公正合理解决案件的结果。
另外,采取传统规则存在以下缺陷:首先,在现代科学技术和交通及通讯条件下,侵权行为地往往有极大的偶然性,用此种带有偶然性的连结点所指引的准据法去判断行为人的责任,显然对个案是缺乏针对性的;其次,侵权行为地到底在何处,也不易确定,何况,如果侵权行为地发生在公海或公空也无侵权行为地法可以适用;最后,把刑法的不具有域外效力类推及于侵权法这个民事法律也是缺乏说服力的,因为早在罗马法时代,侵权法已从刑法中逐渐分离出来,至今这二个法是属于完全不同的法律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