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落实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责任制的通知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落实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责任制的通知-豫建[2006]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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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落实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责任制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落实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责任制的通知(豫建〔2006〕143号)各省辖市建委、房管局:自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各市认真落实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制,严格督促建设单位组织工程参建各方履行竣工验收职责,尤其是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78号令)出台后,各地认真开展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严把竣工验收备案关。
据不完全统计,全省竣工工程备案率为85%。
但是,目前全省竣工验收备案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建设工程终身质量责任制没有严格落实,业主及工程建设各方竣工验收不严格,竣工验收备案率低,部分工程未经备案投入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质量监督机构监管不严,对未经备案投入使用和不履行备案职责的责任方制止处罚不力,给工程质量留下隐患,也造成市场主体守法意识不强,影响工程结算、建设节能等相关工作的把关。
为切实落实质量责任,督促各方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全省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现将落实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责任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提高认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是建设工程投入使用的最后一道关口,是《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的法定程序,是各方主体应该严格履行的法定职责,也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一项重要工作。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与工程的规划许可、施工许可一起构成建设工程全过程管理的完整体系。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机构要切实提高认识,把严格竣工验收备案管理作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工程参建各方主体守法意识,构建和谐社会,提高执政能力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标准化实施指南(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标准化实施指南(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09.16•【字号】豫建质安〔2021〕268号•【施行日期】2021.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标准化实施指南(试行)》的通知豫建质安〔2021〕268号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标准化实施指南(试行)》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城市管理执法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规划市政建设环保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推动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标准化、规范化、精细化,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建质〔2017〕242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豫建建〔2014〕12号)、《河南省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实施意见》(豫建质安〔2020〕396号)、《河南省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试行)》(豫建质安〔2019〕199号)等文件精神,以及《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等相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程、标准的内容和要求,我厅组织编写了《河南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标准化实施指南(试行)》。
请各省辖市(区)、省直管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结合当地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具体要求参照执行。
联系人:刘志刚电话:*************邮箱:****************2021年9月16日。
河南省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河南省竣工验收实施细则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豫建建(2014)12号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本省境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由参与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共同参加。
第五条工程竣工验收由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监督。
第六条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技术或主管质量的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及竣工资料,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
存在问题的应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合格或经整改后合格的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签认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
工程竣工预验收合格后,项目监理机构对工程进行质量评估,具备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 工程概况;2. 工程各参建单位;3. 工程施工质量及监理情况;4. 工程质量事故及处理情况;5. 竣工资料审查情况;6. 工程质量评估结论。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05.24•【字号】豫建建[2013]50号•【施行日期】2013.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建建〔2013〕50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2013年以来,全省建筑施工质量安全形势十分严峻,质量安全问题时有发生,特别是近期相继发生了周口市综合客运总站站务楼施工坍塌、新乡市延津县丰庄镇河道村民房倒塌、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节目报道新乡市高新区东杨新村拆迁安置区工程质量问题等几起社会影响较大的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同时在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审计中也发现不少建筑管理薄弱环节和质量问题,虽然有些事故和问题不属于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或未纳入监管,但这些问题已经直接影响到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而且产生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如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强化质量安全监管,遏制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发生,将严重影响整个建设系统形象。
为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落实质量安全属地管理责任、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参建单位主体责任,提升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现就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认真落实省政府办公厅130号文件精神省政府高度重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为解决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突出问题,去年专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豫政办〔2012〕130号,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是我省当前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对于指导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和促进质量安全形势好转至关重要。
目前,多数市县积极研究出台配套政策,完善了监管措施,认真进行了贯彻落实,但仍有少数地方重视不够,落实不力,质量安全问题依然突出,安全生产事故频发。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严格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严格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11.19•【字号】豫建建〔2014〕113号•【施行日期】2014.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严格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的通知豫建建〔2014〕113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的通知》(建办质〔2014〕44号)和省厅《河南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等有关文件要求,为严格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的通知》(建办质〔2014〕44号)要求,我厅对之前制定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豫建建〔2014〕106号)进行了调整,增加了承诺人“注册执业资格”、“注册执业证号”两项内容(详见附件)。
请各地及时通知有关单位进行更改。
二、《暂行办法》实施后新开工建设的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图审查机构各专业审查人员、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和承担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见证取样检测的各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均须亲自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字认可并加盖公司公章。
该承诺书同时为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需一式三份,两份提交给工程建设单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提交给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竣工备案时提交给工程竣工备案管理部门,一份保存于承诺人所在单位备查。
对未办理承诺书备案的工程,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合同签订与备案行为,保护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89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的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合同包括:(一)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二)建设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合同,包括:1. 建设单位发包的专业工程承包合同;2. 总承包企业发包的专业工程分包合同。
(三)其他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合同备案管理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对合同当事人所签订的施工合同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实施监督的行为。
第六条施工合同备案系告知性备案,合同当事人应当对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一经发现或通过举报投诉证实,合同存在违法违规、违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情形的,备案管理实施部门有权责令改正和依法作出处理。
第七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和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备案监督管理,具体实施由招投标监督机构负责,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合同备案管理机构明确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合同和专业分包合同向受理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的机构备案。
第九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系统”(以下简称:合同备案管理系统),与《全省建筑市场监管平台》项目数据库建立链接,实行省、市、县(市)三级对合同备案数据管理,业务协同,信息共享。
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参考Word)

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本省境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由参与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共同参加。
第五条工程竣工验收由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监督。
第六条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技术或主管质量的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及竣工资料,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
存在问题的应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合格或经整改后合格的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签认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
工程竣工预验收合格后,项目监理机构对工程进行质量评估,具备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 工程概况;2. 工程各参建单位;3. 工程施工质量及监理情况;4. 工程质量事故及处理情况;5. 竣工资料审查情况;6. 工程质量评估结论。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检查,并分别提出质量检查报告。
《河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编号:河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河南省建设厅制备案须知一、办理程序:1、工程竣工验收5日前,须到县行政审批中心县建设局窗口领取备案表。
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必须到备案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二、所有备案文件:1、用碳素墨水填写或打印填写。
2、字迹清楚工整,不得随意涂改。
3、所有签字档,一律由本人手写签字。
三、文件要求:1、备案表第一页由建设单位填写,第二页“竣工验收意见”栏由工程参建各方主体分别填写,其余由备案部门填写,一式三份。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由建设单位填写,同时提交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质量检查报告各一份,均须报送原件。
3、工程施工许可证:报送原件。
4、工程规划许可证:报送原件。
5、施工图设计审查文件:报送原件,包括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和审查意见。
6、单位工程质量综合验收意见:包括室内环境检测报告书、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表G.0.1-1至表G.0.1-4),均须报送原件。
7、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报送原件,包括工程质量监注册登记表和监督书。
8、按消防、环保、电梯有关部门规定应出具的准用许可证:报送原件。
9、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报送原件。
10、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报送原件。
11、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报送原件,由建设单位填写。
12、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达到合同约定比例和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对工程项目中无争议部分办理工程结算的有关凭证:经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出具的“工程竣工结算备案表”,报送原件。
13、工程档案初验认可证:由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颁发,报送原件。
说明:以上要求中,第3、4、5、8、13款,若无法报存原件,须出示原件审查,将原件复印件上加盖原件存放单位公章,注明原件存放处及经办人姓名和日期,经核验无误后,方可取回原件,将复印件留备案部门存档。
四、本须知适用于潢川县规划区内,由潢川县行政审批中心建设局窗口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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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落实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责任制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豫建[2006]143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6.10.26
【实施日期】2006.10.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落实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责任制的通知
(豫建〔2006〕143号)
各省辖市建委、房管局:
自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各市认真落实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制,严格督促建设单位组织工程参建各方履行竣工验收职责,尤其是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78号令)出台后,各地认真开展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严把竣工验收备案关。
据不完全统计,全省竣工工程备案率为85%。
但是,目前全省竣工验收备案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建设工程终身质量责任制没有严格落实,业主及工程建设各方竣工验收不严格,竣工验收备案率低,部分工程未经备案投入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质量监督机构监管不
严,对未经备案投入使用和不履行备案职责的责任方制止处罚不力,给工程质量留下隐患,也造成市场主体守法意识不强,影响工程结算、建设节能等相关工作的把关。
为切实落实质量责任,督促各方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全省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现将落实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责任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认识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是建设工程投入使用的最后一道关口,是《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的法定程序,是各方主体应该严格履行的法定职责,也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一项重要工作。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与工程的规划许可、施工许可一起构成建设工程全过程管理的完整体系。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机构要切实提高认识,把严格竣工验收备案管理作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工程参建各方主体守法意识,构建和谐社会,提高执政能力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二、明确主体责任
按照《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78号令)的规定,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建设单位确定工程竣工验收时间后,应提前7天通知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的规范、标准情况等实行严格监督。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共同验收。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负责把竣工验收的法律法规落实到工程参建各方主体和所有工程上,质量监督机构要严格履行竣工验收的过程监督,在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说明竣工验收的情况。
省建设厅将对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机构在竣工验收备案工作中管理不严,未经竣工验收备案就投入使用,造成严重质量隐患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对竣工工程备案率低的城市,要追究当地备案机关及相关部门的责任。
对建设工程有消防、环保设计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到当地消防及环保部门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三、统一全省备案证书编号,加强工作督察
为加强我省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使竣工验收备案与施工许可、房屋产权证的发放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闭合管理机制,省建设厅决定统一全省竣工验收备案表格式与编号(附后)。
各地备案机关要及时将本地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情况以电子信息的形式上报省建设厅。
我厅将加强对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的督察,在质量巡查、检查、抽查工作中,将工程参建各方主体履行竣工备案工作职责作为一个重点,各地建委要加强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要把竣工验收备案工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来抓。
全省自2007年1月1日起,对新办理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