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处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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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控制及价差调整计算方法的通知(通建价[2015]11号)

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控制及价差调整计算方法的通知(通建价[2015]11号)

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控制及价差调整计算方法的通知(发稿时间:2015-5-19 15:02:15 阅读次数:78)通建价[2015]11号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控制及价差调整计算方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同时为保障发承包双方工程竣工结算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对我市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控制及价差调整计算方法明确如下:一、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必须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

由于工程材料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款的,应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摊。

二、发承包双方应在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计价中的材料价格风险范围、控制和处理原则。

发承包双方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以下内容:1.工程中主要建筑材料包含的材料范围主要建筑材料是指用量较大、占工程造价比重较高的常用材料,其价格波动对工程造价影响明显,其余为非主要建筑材料。

发承包双方应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明确主要建筑材料的种类、名称等,例如钢筋、型材、商品砼、预拌砂浆、水泥、黄砂、碎石、砌块、混凝土制品、电线、电缆、沥青、石材、铝合金型材、玻璃、各类管材、沥青混凝土、水泥稳定碎石等。

如发承包双方无约定时,是否为主要建筑材料应按照单位工程投标文件中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的百分比来划分,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5%以上的各类材料为主要建筑材料,5%以下的各类材料为非主要材料。

2.承包方的投标价格中包含的主要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的幅度;3.当主要建筑材料的价格波动超过投标价格中的风险幅度时的材料价格调整办法;4.主要建筑材料数量的取定。

三、签订固定价格合同的建设工程在施工期间内,因建筑材料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在办理工程竣工结算时,材料价格风险调整计算方法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如下办法进行结算。

1.主要建筑材料费用占单位工程费用的比值a确定方法:a=【单位工程某类别建筑材料工程总数量(包括变更调整数量)×中标单价/单位工程结算总造价(不含人工、材料风险价差部分)】×100%。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材料计价风险管控的指导意见-豫建科〔2019〕282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材料计价风险管控的指导意见-豫建科〔2019〕282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材料计价风险管控的指导意见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材料计价风险管控的指导意见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规划市政建设环保局:为维护建筑工程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强化风险意识和履约能力,减少因建筑材料价格涨跌引起的造价纠纷,促进我省建筑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相关规定,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强化招投标及合同签订阶段建筑材料计价风险管控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以国有投资为主的建筑工程实行招标的,应当设有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是最高投标限价,以下统称招标控制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实行招标的,可以设有招标控制价或者招标标底。

招标控制价应由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5.2.1条的规定编制,不得上调或下浮。

招标标底应当依据工程计价有关规定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

招标人应明确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未明确要求的,投标人可提请招标人明确或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5.3条有关规定进行投诉。

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建筑材料计价风险因素并计算相应的风险费用,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6.2.1条有关规定自主确定投标报价。

发承包双方应合理分担风险,禁止招标人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的语句规定投标人承担风险内容及其范围。

郑州市“千名造价师工程造价技术服务下基层“集中答疑会-2021

郑州市“千名造价师工程造价技术服务下基层“集中答疑会-2021

常见问题1、按照河南省定额站下发的《人工价格指数、各工种信息价、实物工程量人工成本信息价通知》,08定额中人工费可按照文件中系数进行调整,机械费、管理费如何调整?答:机械费、管理费不调整。

2、河南定额中维修工程套取缺少相关子目,有其对设计变更、墙体剔凿修补等工作如何套用定额?答:根据合同约定执行,现行定额中无单独修缮定额。

3、施工过程中如材料出现较大波动涨幅(如目前钢材、有色金属、玻璃等),价格风险由谁承担,及明确对价格波动较大的材料是否进行过程中调整?答: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材料计价风险管控的指导意见(豫建科〔2019〕282号)文已经进行明确,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无约定按照清单规范执行,并约定主要材料的范围。

4、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污染天气管控停工期间有关计价事项的通知,依据甲乙双方补充协议是否可直接计入结算?答: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污染天气管控停工期间有关计价事项的通知(豫建行规〔2020〕3号)有关规定执行。

5、定额没有单独的构筑物定额,构筑物(例如烟囱、水塔等)如何套定额?答:构筑物按市政定额执行。

6、工程的特殊性(钢筋混凝土框架多层厂房),层高达9.3m,支撑体系(高支模)经专家论证的脚手架如何计算?答:定额专业说明中第六项第13条:现浇混凝土工程的承重支模架、钢结构或空间网架结构安装使用的满堂承重架以及其他施工承重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另行计算相应费用,不再执行相应增加层定额:(1)搭设高度8m及以上;(2)搭设跨度18m及以上;(3)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4)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

7、《综合解释》“13.其他措施费(夜间施工增加费、二次搬运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在编制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时,应按定额足额计取。

”结算时应如何计取?答:投标时计取了该部分费用,结算时计取;投标时没计取该部分费用,结算时不计取。

土建部分第一章土石方工程1、房间拆除垃圾、混凝土地坪破除垃圾,是否可套用子目“1-121 自卸汽车运石渣”?答:不能执行1-121 自卸汽车运石渣。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的指导意见-豫建行规〔2020〕4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的指导意见-豫建行规〔2020〕4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的指导意见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的指导意见豫建行规〔2020〕4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加强和规范工程施工价款结算工作,提高工程造价全过程管理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现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实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工作的重要意义施工过程结算是指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发承包双方依据施工合同,对约定结算周期内已完工程价款进行结算的活动,其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签署认可后,作为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

施工过程结算是工程施工价款结算方式的改革,是有效解决施工企业“结算难”,农民工“讨薪难”等问题的有效途径,是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维护社会稳定,发挥国有资金投资效益的重要举措,对实现建筑业高质量持续健康发展有重要意义。

二、实施施工过程结算的有关规定(一)适用范围。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合同工期一年以上(含本数)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建筑工程)实施施工过程结算。

(二)结算周期。

实施施工过程结算的项目,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应约定施工过程结算周期、计量计价方法、风险范围、验收要求,以及价款支付时间、程序、方法等内容。

施工过程结算周期,可按月或按工程形象进度确定,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应超过60日,其中人工费用支付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豫建设标

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豫建设标

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豫建设标【2010】24号造价2010-09-09 18:02:22 阅读791 评论0 字号:大中小订阅标题: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转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文号:郑建文〔2010〕51号颁布时间:2010年6月29日郑建文〔2010〕51号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转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县(市)、上街区建设局,各相关单位:现将《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的通知》豫建设标[2010]24号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现结合郑州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一、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应编制招标控制价,并在开标之日7天前公布,在公布招标控制价前,须将招标控制价的相关资料报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登记.编制招标文件时应明确招标控制价的公布和备查登记时间。

在备查登记时需要提交以下资料:1、备查登记表。

2、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

包括:⑴招标控制价;⑵说明;⑶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汇总表;⑷单位工程招标控制价汇总表;⑸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⑹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⑺其它项目清单与计价表;⑻暂列金额明细表;⑼材料暂估单价表;⑽专业工程暂估价表;⑾材料单价表;⑿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⒀规费、税金项目清单与计价表;⒁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3、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的电子文档。

二、招标控制价未按规定时间公布的,投标人应在开标之日5天前向市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进行投诉,逾期不再受理。

招标控制价未按规定编制,投标人对招标控制价有异议的,应在开标之日5天前向市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进行投诉,与此同时,应将投诉内容告知被投诉人.被投诉人可通过复核,对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澄清。

招标人和投标人共同于开标之日3天前将投诉问题的澄清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市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由市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是否受理投诉.三、市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在受理招标控制价投诉之后,认为需要对招标控制价进行复核的,投诉人应向市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和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出复核申请,由市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和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组织投诉人和被投诉人选取复核单位,复核单位应是具备我市甲级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招标控制价的咨询企业除外。

关于转发《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澄建工[2008]7号文

关于转发《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澄建工[2008]7号文

关于转发《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发布时间:2008-03-31江阴市建设局文件澄建工[2008]7号关于转发《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稳定我市建筑市场秩序,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现将无锡建设局《关于转发<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锡建价[2008]5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关于转发<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锡建价[2008]5号无锡市建设局文件锡建价[2008]5号关于转发《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市(县)、区建设局,市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建设、施工、造价咨询单位:为稳定建筑市场秩序,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现将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苏建价(2008)67号文)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明确有关操作办法,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施工合同采用可调价格的工程,合同中未约定主要材料调差办法的,按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材料价格及时调整,主要材料差价按施工期加权平均指导价减去基准期(招标时)指导价,造价管理部门未发布指导价的主要材料差价按施工期间的加权平均市场价减去基准期市场价计算。

二、施工合同采用固定价格的工程,当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10%(或5%)以内时,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当上涨或下降幅度超出10%(或5%)时,其超出部分的差价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主要建筑材料差价的计取,以《无锡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材料指导价为基准(缺指导价的材料以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市场信息价为准),差价为施工期同类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格与合同基准期当月的材料指导价格的差额。

调差计算公式:材料差价=施工期加权平均指导价-基准期指导价*[1±10%(或5%)]发承包双方可按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苏建价[2008]67号)规定的主要材料的划分办法,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工程主要建筑材料包含的材料范围。

《河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管理办法》 (豫建设标〔2014〕30号)

《河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管理办法》(豫建设标〔2014〕30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郑州市航空港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全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与争议调解工作,提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服务水平,切实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50—2013)、〘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了〘河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管理办法2014年6月12日附件河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管理和工程造价政策咨询工作,提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服务水平,切实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50—2013)、〘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计价活动中的有关计价依据解释、工程造价政策咨询及计价争议调解工作。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计价依据解释是指按照解释权限和工作程序对我省发布的建设工程有关计价依据进行解释与认定,必要时,对计价依据缺项项目提供一次性补充计价标准。

计价争议调解是指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在执行我省发布的计价依据时发生的分岐或矛盾进行协调解决。

计价依据是指包括国家工程计价标准、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以及各类工程计价相关政策性文件。

第四条计价依据解释、工程造价政策咨询以及计价争议调解工作应遵循依法、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和正确把握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有关规定。

第五条河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由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河南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以下简称省站)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赋予的职能,负责对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计价依据进行解释、工程造价政策咨询和计价争议调解工作;各市(县)标准定额(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所属行政区域内的计价依据解释、工程造价政策咨询和计价争议调解工作,并接受省站指导和监督。

优惠服务承诺

(一)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实质性条款和承诺)1、工程质量保证达到招标文件所要求的质量标准。

若因我公司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投标时所报的质量等级,我公司保证无条件返修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及赔偿费用;2、我公司保证承担承包责任,不转包工程;若发现我公司转包工程,即为我公司违约,招标人有权终止合同,另选施工队伍,我公司承担由此造成一切损失。

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3、我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投报的施工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保证与资格预审一致,在施工过程中不经招标人同意保证不更换;中标的项目经理在施工过程中未经招标人同意每周工作少于5个工作日的,招标人视为我公司违约,并因此承担违约金10万元人民币的赔偿责任。

对不称职的项目经理和施工管理人员,招标人有权要求我公司更换。

项目部管理机构领导工作不力且不能改变者,招标人有权终止合同且保留另选施工队伍的权利,我公司承担由此引发的所有费用;4、我公司保证服从招标人的统筹调度,配合各责任主体职责范围内的工作;5、根据平顶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平劳社监察[2004]1号文规定,我公司在投标文件中对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做出以下承诺:保证按中标价的2%足额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一旦承包的工程项目中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从该保障金中先予以划支。

6、根据豫建[2005]107号文及平建[2005]160号《平顶山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劳务企业的通知》精神,我公司若中标保证不将该工程的劳务进行分包。

7、由我公司采购的主要材料,购置前保证得到招标人和监理方的项目总监认可,购置的材料在使用前保证按规定检验,检验、试验费用由我公司负责,并提供合格证、复试报告,其规格、标准、质量保证符合设计要求并能满足工程施工需要;本次公布的招标控制价已包含各种材料按规定所需的检验、试验所发生的费用,我公司投报的材料价格均含此费用,施工中、结算时不再调整。

8、招标人发出的工程量清单和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相比,当工程量变动幅度在工程量清单数量+15%(含+15%)以内时,其综合单价不调整,当变动幅度在工程量清单数量+15%(不含+15%)以外时,且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时,其综合单价以及对应的措施费(如有)均应做调整。

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控制及价差调整计算方法的通知(通建价[2015]11号)

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控制及价差调整计算方法的通知(发稿时间:2015-5-19 15:02:15 阅读次数:78)通建价[2015]11号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控制及价差调整计算方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同时为保障发承包双方工程竣工结算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对我市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控制及价差调整计算方法明确如下:一、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必须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

由于工程材料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款的,应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摊。

二、发承包双方应在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计价中的材料价格风险范围、控制和处理原则。

发承包双方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以下内容:1.工程中主要建筑材料包含的材料范围主要建筑材料是指用量较大、占工程造价比重较高的常用材料,其价格波动对工程造价影响明显,其余为非主要建筑材料。

发承包双方应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明确主要建筑材料的种类、名称等,例如钢筋、型材、商品砼、预拌砂浆、水泥、黄砂、碎石、砌块、混凝土制品、电线、电缆、沥青、石材、铝合金型材、玻璃、各类管材、沥青混凝土、水泥稳定碎石等。

如发承包双方无约定时,是否为主要建筑材料应按照单位工程投标文件中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的百分比来划分,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5%以上的各类材料为主要建筑材料,5%以下的各类材料为非主要材料。

2.承包方的投标价格中包含的主要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的幅度;3.当主要建筑材料的价格波动超过投标价格中的风险幅度时的材料价格调整办法;4.主要建筑材料数量的取定。

三、签订固定价格合同的建设工程在施工期间内,因建筑材料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在办理工程竣工结算时,材料价格风险调整计算方法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如下办法进行结算。

1.主要建筑材料费用占单位工程费用的比值a确定方法:a=【单位工程某类别建筑材料工程总数量(包括变更调整数量)×中标单价/单位工程结算总造价(不含人工、材料风险价差部分)】×100%。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豫建设标〔2018〕22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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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
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豫建设标〔2018〕22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2018〕20号)文件精神,现将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调整如下:
一、我省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中一般计税方法时增值税税率由11%调整为10%。

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0%),其中,10%为建筑业拟征增值税税率,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的价格计算。

二、原适用于17%、11%的建筑材料增值税税率相应调整为16%、10%。

各级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在发布材料信息价时,应及时测算调整含税信息价综合税率。

三、在我省销售且通过测评的各软件公司需根据本通知及时调整计价软件以满足工程造价计价的需要。

四、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开始执行。

2018年5月2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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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处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本站编辑] 发布时间:[ 2008-04-16] 来源:[ 三门峡建设管理委员] 浏览:[256]
豫建设标〔2008〕11号
各省辖市建委(建设局)、巩义市、邓州市、永城市、项城市、固始县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自去年10月份以来,我国钢材、水泥等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异常,为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保证工程建设的正常运行,现结合我省情况,决定对引起工程造价变化较大的材料价格上涨问题提出以下解决办法:
一、2007年10月1日以后完成的工程量,因钢材、水泥等主要建筑材料上涨所发生的价差,工程发承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共担风险的原则协商解决。

凡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未约定材料价格风险范围和幅度或约定不具体的,施工期间材料价格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确定的价格发生变化的应允许调整。

调整的范围及方法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形式,施工合同价(含标底或拦标价)没有计取风险系数的,其价差由发包人承担。

2、采用固定价合同形式,施工合同价(含标底或拦标价)计取风险系数的,发生价格上涨,其价差金额高于所计取的风险系数金额的,高出部分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发生价格下跌,其价差金额低于所计取的风险系数金额的,低出部分的价差由发包人受益。

3、钢材、水泥等主要建筑材料差价计算以合同签订当期的材料信息价(招标工程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材料信息价)与施工期材料信息价(按《河南省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各市综合预算价)的差额为依据,发生的价差另计取差价和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

4、发承包双方对材料调价应及时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作为调整合同价款的依据。

二、采用固定价合同形式,计取了风险系数,也约定了材料价格风险范围和幅度,按施工合同约定执行。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仅以所有风险或类似的语句规定投标人应承担的风险,没有具体约定的,可视为其风险范围和幅度约定不明。

三、未约定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形式的,其钢材、水泥等主要建筑材料价格按市场价格计算。

四、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钢材、水泥等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造成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价差。

五、本通知下发前,已经办理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六、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大监管力度,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适时加快发布材料价格信息,指导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招投标管理机构在审查招标文件时应严格把关,防止不合理条款的发布;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施工现场督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二○○八年二月十四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工程价格管理通知
抄送:建设部、省政府、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各省辖市标准定额管理站(处、办)河南省建设厅2008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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