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落实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责任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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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落实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责任制的通知-豫建[2006]143号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落实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责任制的通知-豫建[2006]143号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落实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责任制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落实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责任制的通知(豫建〔2006〕143号)各省辖市建委、房管局:自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各市认真落实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制,严格督促建设单位组织工程参建各方履行竣工验收职责,尤其是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78号令)出台后,各地认真开展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严把竣工验收备案关。

据不完全统计,全省竣工工程备案率为85%。

但是,目前全省竣工验收备案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建设工程终身质量责任制没有严格落实,业主及工程建设各方竣工验收不严格,竣工验收备案率低,部分工程未经备案投入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质量监督机构监管不严,对未经备案投入使用和不履行备案职责的责任方制止处罚不力,给工程质量留下隐患,也造成市场主体守法意识不强,影响工程结算、建设节能等相关工作的把关。

为切实落实质量责任,督促各方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全省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现将落实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责任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提高认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是建设工程投入使用的最后一道关口,是《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的法定程序,是各方主体应该严格履行的法定职责,也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一项重要工作。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与工程的规划许可、施工许可一起构成建设工程全过程管理的完整体系。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机构要切实提高认识,把严格竣工验收备案管理作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工程参建各方主体守法意识,构建和谐社会,提高执政能力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2007年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2007年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2007年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7.02.26•【字号】豫建建[2007]2号•【施行日期】2007.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2007年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豫建建〔2007〕2号)各省辖市建委(建设局):现将2007年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管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2007年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管工作要点二○○七年二月二十六日附件2007年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管工作要点2007年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管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以围绕我省城镇化建设为中心,以加大执法力度为手段,以落实参建各方责任为重点,以创新工程质量监管机制为保障,努力实现在新形势下监管工作管得对、管得住、管理好,进一步提升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水平。

一、工作目标工程质量监管的行政与技术法规体系更加健全,工程质量监管机制更加完善与协调,工程质量责任进一步强化与落实,工程质量整体水平和人民群众满意度进一步提高。

1.新开工工程监督覆盖率100%;2.受监工程质量达到国家标准要求,主体结构合格率100%,竣工验收工程合格率100%,工程质量备案率100%;3.新开工工程节能标准执行率100%。

二、工作措施1.加强监管,提高效能。

健全“层级管理”体系,明确省、省辖市、县建设工程的监管主体,完善“差异化”管理机制,认真落实监管责任,建立监管工作的考核制度,强化上级对下级的监督。

一是突出抓好四大重点工程领域的监管。

一是强化政府投资工程特别是大型公共建筑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责任,进一步踏实工作,消除监管盲区。

省质量监督总站要继续做好省直管工程的监管工作,监督覆盖率达到100%;多创优质精品工程。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12.28•【字号】豫建〔2018〕241号•【施行日期】2018.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豫建〔2018〕241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根据《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9号),结合今年以来有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求,我厅对2018年10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中加强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等289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二、《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暨一体化工作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等6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修订。

三、《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解决建设行业农民工问题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等83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四、《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节能建筑检测与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等71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凡决定修订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由起草处室重新起草印发,逾期自动失效。

凡予以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1.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89件)2.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修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6件)3.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83件)4.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71件)2018年12月28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12.31•【字号】豫建[2013]177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建〔2013〕177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有关单位: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与备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我厅制定了《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意见请及时向省厅建筑管理处反映。

附件:《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2013年12月31日附件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合同签订与备案行为,保护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89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的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合同包括:(一)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二)建设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合同,包括:1. 建设单位发包的专业工程承包合同;2. 总承包企业发包的专业工程分包合同。

(三)其他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豫建建〔2014〕12号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本省境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由参与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共同参加。

第五条工程竣工验收由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监督。

第六条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技术或主管质量的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及竣工资料,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

存在问题的应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合格或经整改后合格的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签认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

工程竣工预验收合格后,项目监理机构对工程进行质量评估,具备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 工程概况;2. 工程各参建单位;3. 工程施工质量及监理情况;4. 工程质量事故及处理情况;5. 竣工资料审查情况;6. 工程质量评估结论。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检查,并分别提出质量检查报告。

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参考Word)

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参考Word)

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本省境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由参与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共同参加。

第五条工程竣工验收由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监督。

第六条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技术或主管质量的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及竣工资料,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

存在问题的应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合格或经整改后合格的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签认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

工程竣工预验收合格后,项目监理机构对工程进行质量评估,具备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 工程概况;2. 工程各参建单位;3. 工程施工质量及监理情况;4. 工程质量事故及处理情况;5. 竣工资料审查情况;6. 工程质量评估结论。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检查,并分别提出质量检查报告。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严格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的通知豫建建〔2014〕113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严格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的通知豫建建〔2014〕113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严格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的通知豫建建〔2014〕113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的通知》(建办质〔2014〕44号)和省厅《河南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等有关文件要求,为严格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的通知》(建办质〔2014〕44号)要求,我厅对之前制定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豫建建〔2014〕106号)进行了调整,增加了承诺人“注册执业资格”、“注册执业证号”两项内容(详见附件)。

请各地及时通知有关单位进行更改。

二、《暂行办法》实施后新开工建设的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图审查机构各专业审查人员、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和承担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见证取样检测的各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均须亲自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字认可并加盖公司公章。

该承诺书同时为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需一式三份,两份提交给工程建设单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提交给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竣工备案时提交给工程竣工备案管理部门,一份保存于承诺人所在单位备查。

对未办理承诺书备案的工程,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三、对已开工正在建设的工程项目,七方主体和相应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人应当补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字认可并加盖公司公章后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对未办理承诺书备案的工程,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的通知-豫建[2012]78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的通知-豫建[2012]78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的通知(豫建〔2012〕78号)各省辖市、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规划局、房产管理局(中心),各有关单位:为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提高保障性住房建设水平,现将《河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系。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附件河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指导保障性住房建设,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建设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是河南省保障性住房规划、设计和建设的重要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保障性住房项目的重要依据,是对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管的尺度。

第三条本《导则》适用于全省新建、改建、配建保障性住房工程。

本《导则》所称保障性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等。

第四条保障性住房应按照建设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经济适用、安全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五条保障性住房应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注重规划、设计的深度,倡导精细化设计。

第六条保障性住房应严格工程投资和造价管理,履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加强质量和安全监管,严格执行分户验收制度,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章选址与规划第七条保障性住房建设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住房建设规划的要求,保障居住者的基本生活条件和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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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设厅
关于落实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责任制的通知
(豫建〔2006〕143号)
各省辖市建委、房管局:
自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各市认真落实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制,严格督促建设单位组织工程参建各方履行竣工验收职责,尤其是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78号令)出台后,各地认真开展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严把竣工验收备案关。

据不完全统计,全省竣工工程备案率为85%。

但是,目前全省竣工验收备案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建设工程终身质量责任制没有严格落实,业主及工程建设各方竣工验收不严格,竣工验收备案率低,部分工程未经备案投入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质量监督机构监管不严,对未经备案投入使用和不履行备案职责的责任方制止处罚不力,给工程质量留下隐患,也造成市场主体守法意识不强,影响工程结算、建设节能等相关工作的把关。

为切实落实质量责任,督促各方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全省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现将落实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责任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认识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是建设工程投入使用的最后一道关口,是《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的法定程序,是各方主体应该严格履行的法定职责,也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一项重要工作。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与工程的规划许可、施工许可一起构成建设工程全过程管理的完整体系。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机构要切实提高认识,把严格竣工验收备案管理作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工程参建各方主体守法意识,构建和谐社会,提高执政能力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二、明确主体责任
按照《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78号令)的规定,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建设单位确定工程竣工验收时间后,应提前7天通知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的规范、标准情况等实行严格监督。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
家共同验收。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负责把竣工验收的法律法规
落实到工程参建各方主体和所有工程上,质量监督机构要严格履行竣工验收的过程监督,在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说明竣工验收的情况。

省建设厅将对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机
构在竣工验收备案工作中管理不严,未经竣工验收备案就投入使用,造成严重质量隐患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对竣工工程备案率低的城市,要追究当地备案机关及相关部门的责任。

对建设工程有消防、环保设计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到当地消防及环保部门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三、统一全省备案证书编号,加强工作督察
为加强我省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使竣工验收备案与施工许可、房屋产权证的发放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闭合管理机制,省建设厅决定统一全省竣工验收备案表格式与编号(附后)。

各地备案机关要及时将本地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情况以电子信息的形式上报省建设厅。

我厅将加强对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的督察,在质量巡查、检查、抽查工作中,将工程参建各方主体履行竣工备案工作职责作为一个重点,各地建委要加强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要把竣工验收备案工作作
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来抓。

全省自2007年1月1日起,对新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施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备案表格式与编号。

我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一式三份,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备案机关各一份。

各省辖市备案机关通过河南省工程建设信息网登陆河南省工程建设监管系统填写上报。

四、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加大处罚力度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备案工作的宣传、管理力度,加大对不依法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查处力度。

在办理竣工备案手续时严格审查是否按合同结算支付工程款,是否组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

各级房管部门在办理房屋产权证时,应严格审查工程是否办理竣工备案手续,凡未取得河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的,不得办理房屋产权证。

加大对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办理房屋产权证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查处力度,对未取得竣工备案证书的工程发放房产证的要严肃追究当地房管部门及经办人的责任。

各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竣工备案工作的监管执法力度。

对未经竣工验收备案投入使用的违法案件要严肃处理,对违反规定的建设单位要加大处罚力度,各地在今
年12月30日前要开展一次集中整治活动,并将结果上报省建设厅。

附件:1.河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
2.竣工验收备案证书编码规则
二○○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编号:
河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
河南省建设厅制
河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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